印花税管理范文

2024-09-11

印花税管理范文(精选6篇)

印花税管理 第1篇

印花税不是按销售收入计算的.

印花税的定义

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

证券交易印花税, 是从普通印花税中发展而来的, 属于行为税类,根据一笔股票交易成交金额对买卖双方同时计征,基本税率为0.1%(注:原税率为0.3%。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4月24日起,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一,基金和债券不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的内容

一、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税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范 围

税 率

纳税义务人

说 明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立合同人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立据人

12营业帐簿

生产、经营用帐册

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立帐簿人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领受人

其他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三、印花税的申报纳税

1.哪些单位实行印花税纳税申报?

缴纳印花税的纳税单位均应对应纳税凭证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个人缴纳印花税的,只贴花完税暂不实行纳税申报。

2.哪些凭证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

(1)合同类:

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仓储保管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借款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技术合同和具有合同性质的其他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

3.纳税单位设立专用登记簿包括哪些内容?

印花税纳税单位的各项应税凭证在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同时须自行设立印花税专用登记簿,将合同名称、签订日期、税率、对方单位名称、应税凭证所载计税金额、按日、序时逐笔记载,以便于汇总申报及税务部门监督检查。

印花税纳税单位应认真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4.哪些单位可不设立印花税专用登记簿?

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按规定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对应税凭证的管理仍执行原办法,可不按日序时逐笔登记。

5.纳税申报工作应由纳税单位的哪个部门负责?

印花税纳税申报工作均由纳税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各项应税凭证的管理、印花税的贴花完税工作、按规定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6.采用哪几种方式完税的应进行纳税申报?

印花税纳税单位使用印花税票贴花完税的,使用缴款书缴纳税款完税的,以及在书立应税凭证时由监督代售单位监督贴花完税的,其凭证完税情况均应进行申报。

7.应在什么时间进行申报?

凡印花税纳税申报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售报告表”。

只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印花税纳税单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年税款。

8.印花税的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申报时间:凡印花税纳税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表报告表”。只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印花税纳税单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年税款。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在印花税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的。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缴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

印花税的特点

1、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

2、征收范围广泛;

3、税收负担比较轻;

4、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有:

1、立合同人,2、立账簿人,3、立据人,4、领受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对象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四、印花税的税率

现行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

比例税率有五档,即千分之

1、千分之

4、万分之

5、万分之3和万分之0.5。

适用定额税率的是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单位税额均为每件伍元。具体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计算印花税应纳税额应当注意的问题...六、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印花税的纳税环节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对于...七、印花税的缴纳方法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纳税贴花的其他具体规定...八、印花税票

印花税票是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制。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9种。

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

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九、印花税的税收优惠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十、印花税的违章处理

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5倍的罚款;

2、对未按规定注销或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3倍的罚款;

3、纳税人把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股票交易印花税的97%归中央政府,其余归地方政府*

印花税管理 第2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以下简称《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实现信息管税。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充分获取各类涉税信息,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通过加强部门协作,实现相关信息共享,构建综合治税机制。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印花税政策,强化纳税辅导,及时解答纳税人关于印花税业务咨询,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第八条 地税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确定凭证的应税税目和计税依据,依法征收印花税。

第九条 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分别按《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

第十条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采用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缴纳税款,并选择其中规定的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主管地税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的方式代替贴花。

第十一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4﹞77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由设区市地税局定期在所辖区域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凭证的书立、领受、启用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并将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的评估结果报省局,省局综合各地的评估结果,确定对全省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地税机关核实查证后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内容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 并确定科学的印花税评估方法或模型,据此及时、合理地做好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以下简称《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委托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代征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权利许可证照、产权转移书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税。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和受托代征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等相关规定做好印花税的减免税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登记簿》复印件;

(三)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财产行为税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开展印花税风险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的印花税风险管理指标,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印花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预警、监控,做好风险应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通过将掌握的涉税信息与纳税人申报(报告)的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找印花税风险点。

(一)将纳税人分税目已缴纳印花税的信息与其对应的营业账簿、权利和许可证照、应税合同的应纳税款进行比对,防范少缴该类账簿、证照、合同印花税的风险;

(二)将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核定的应纳税额进行比对,防范纳税人少缴印花税的风险。

印花税管理 第3篇

关键词:印花税,税率调整,事件研究,政府监管

一、引言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我国证券市场十分重要的一个税种, 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证券印花税自1990年首先在深圳开征, 主要是为了稳定初创的股票市场, 适度调节资本利得。针对当时股票市场过热、投机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 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将证券印花税税率从1‰提高到3‰。2008年我国股市进入低迷状态, 为了鼓励投资, 振兴经济, 2008年4月24日财政部又将证券印花税税率从3‰下调至1‰。但股票市场仍未摆脱“熊市”, 为进一步刺激经济, 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开始, 对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 征收方式由双边改为单边, 即原先由买卖双方缴纳印花税变为出让方单独缴纳, 受让方不再征收, 税率保持1‰不变。印花税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和收益, 这种交易费用的改变将会对证券市场的微观主体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因此, 证券市场印花税通常也被作为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控的政策手段之一。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新兴资本市场, 这一政策工具被比较频繁的使用。我国印花税开征于1990年, 并且经历了多次调整 (表1) 。印花税是政府调节股票市场的重要工具, 本文运用事件研究法量化印花税对我国股市影响的程度。

二、研究设计

(一) 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自于CSMAR研究数据库系统, 选取了上证指数的收盘价、回报率、成份证券成交量、成份证券成交额进行分析。本文统计运算及检验采用Excel和eviews5.0进行。

(二) 确定事件及日期 事件研究法以事件发生日期为时间点, 将事件轴分为估计期、事件期和事后期3个部分。事件可以是指公司重大事件的发生日, 如公司兼并公告日、债券发行日、盈利宣告日、股票股利发放日, 也可以是普遍的经济事件, 如通货膨胀、贸易赤字等的发生。本文的事件即财政部宣告证券市场印花税调整, 宣告日即为事件发生日。本文采用2007年5月30日、2008年4月24日印花税调整日为事件发生日期, 事件期取3~13天, 即2007年5月30日、2008年4月24日前后1~7天均为事件期。一般来讲, 事件期越长, 检验效果越好。

(三) 模型选择 事件分析的模型主要有固定平均收益模型、市场模型、因素模型3类:固定平均收益模型就是在一段时间内平均收益固定的模型, 即假定某一证券的平均收益不随时间的改变而改变。这个模型也许是事件研究中最简单的模型, 但Brown和Warner (1980) (1985) 发现这个模型产生的收益结果与一些复杂的结果极其相似。这个模型缺乏敏感度是因为超常收益的方差并不会由于选择模型的不同而减少太多。在运用日数据进行实证的时候, 常常会考虑名义收益;但在运用月数据进行实证的时候, 则会更多地考虑真实收益或者是超常收益。市场模型将给定证券的收益与市场组合的收益联系起来, 假定市场收益与证券收益之间存在稳定的线性关系。市场模型在固定平均收益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 通过去除与市场收益相关的部分收益, 超常收益下降, 这也使模型对于事件影响的分析能力加强。运用市场模型的优势是通过回归中R2 (可决系数) 来体现的, R2越高, 拟合度越好。在一般情况下, 市场模型是用最小二乘法来对模型参数进行拟合的。因素模型在不断地对异常收益进行解释的提高中也在不断发展。其早期的市场模型其实就是一个单因素模型, 后来发展到多因素模型, 其他的多因素不仅包括了市场指数因素, 甚至还包括了行业指数。William Sharpe和Sharpe (1970) Gordon Alexander和Jeffery Bailey (1995) 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讨论。本文采用市场模型进行事件分析, 即非正常收益表示为:

式中, ARt表示的是样本中某一公司的非正常收益率, 即该公司的收益率Rt与市场估计期收益率的均值R的差额。所谓正常收益率是指假设不发生该事件条件下的预期收益率。非正常收益率是指事件期间内该证券事前或事后实际收益与同期正常收益之差。累积非正常收益率表示为:

式中, CAR是用来表示ARt的累积影t=响T1程度, 是所有样本的加总。CAR作为ARt的累积值用来衡量事件对股票收益率总的影响程度。如果该事件的CAR为0, 则说明证券市场印花税的调整没有对公司的收益率造成影响, 反映在股价上就是股价没有明显波动。如果CAR不为0, 说明证券市场印花税的调整对公司收益率有影响, 使其有非正常收益率, 表现为股价有显著波动。T1, T2表示事件期的始末日。

(四) 研究假设通 过上述分析笔者提出以下两个基本假设:

H0:随着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 股价出现波动

在市场有效的情况下,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提高向市场传递了一个利坏的消息, 表明政府认为现行的投资行为泡沫太多, 总体股价虚高, 投机行为比较严重。因而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 在恰当分析了当前形势的情况下, 会减少投资行为。此时, 股票市场综合指数将会下跌, 交易量减少。反之, 当证券交易印花税降低时, 则传递了一个利好的消息, 表明现行市场投资不足, 政府利用行政力干预市场运行, 希望借印花税的降低来吸引投资。当投资者可以恰当分析这种形式的情况下, 就会增加投资。于是, 将会出现股票市场综合指数上扬、交易量增加的现象。笔者认为, 证券市场印花税的调整是政府引导股民投资行为的一种方式, 加之我国股票市场是有效的, 所以证券市场印花税的调整使得股价出现波动。

H1:随着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 股价不受影响

在现有市场环境中存在着大量的金融市场投机者, 其行为具有盲目性, 有时甚至逆经济风向而动。大量的做多做空者使得股票市场虚假繁荣, 股价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信息。笔者认为, 在市场不是完全有效、投资者行为不理性的情况下, 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不会造成股价明显的波动。

在事件研究中, 一般原假设为事件对收益的期望和方差没有影响或异常收益率为0。所构造的统计量则一般在一定水平上有较好的显著性。在研究中, 只要股票收益率的均值或者方差发生变动, 则原假设被拒绝, 接受备择假设。在本事件中, 如果证券市场印花税对股票价格没有影响, 或者影响非常小, 则超额回报率为0;反之, 如果证券市场印花税对股票价格有影响, 则超额回报率不为0。前者成立就接受原假设, 后者成立则拒绝原假设而接受备择假设。

三、实证分析

(一) 样本分析 本文对2007年5月30日、2008年4月24日 (印花税调整日) 前后三十个交易日共六十个交易日的上证指数收盘价、回报率、成份证券成交量、成份证券成交额进行趋势分析, 发现在印花税调整日前后几项指标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波动, 证明了印花税调整对我国股票市场有影响。通过 (图1) 、 (图2) 可以看出, 2007年5月30日、2008年4月24日前后日收盘指数有不同程度的波动。自2007年5月30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 日收盘指数呈下跌态势;自2008年4月24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3‰调整为1‰, 日收盘指数呈上扬态势。两次印花税调整使日收盘指数有所变动但是变动幅度不大。通过 (图3) 、 (图4) 可以看出, 2007年5月30日、2008年4月24日前后成份证券成交量有变化。自2007年5月30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 成份证券成交量减少, 但减少量并不显著;自2008年4月24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3‰调整为1‰, 成份证券成交量增加, 幅度比较大, 在图表上有明显隆起的峰值, 但持续时间并不长。通过对印花税调整日前后交易日日收盘指数和成份证券交易量的分析, 证明印花税调整对股市有影响, 但影响程度并不清晰。当非正常收益满足独立同分布服从正态分布的条件下, 构造T统计量:

对T统计量进行检验, 如果T统计量很小, P统计量很大, 说明在给定的置信水平下, 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程度较小, 可以忽略不计。假设H0:CAR (T1, T2) =0成立, 市场对于证券市场印花税调整这一事件反映不显著。如果T统计量很大, P统计量很小, 说明在给定的置信水平下, 自变量对因变量有影响。拒绝假设H0:CAR (T1, T2) =0, 接受备择假设H1:CAR (T1, T2) ≠0, 市场对于证券市场印花税的调整有反映。

(二) 假设检验 通过检验来验证, 取α=5%, 计算得到t统计量及其结果。如 (表1) 、 (表2) 所示, 在95%的置信水平下, t值偏小而P偏大, 所以拒绝原假设。H1:CAR (T1, T2) ≠0成立, 累积非正常收益显著不为0, 因此调整印花税税率, 导致股指的波动。

因为事件期为7天时表现最为显著, 所以本文选取7天作为事件期计算ARt, CAR (T1, T2) , 如 (表3) 所示。

如 (图5) 所示, CAR (T1, T2) 显著不为0, 并且CAR (T1, T2) 呈递减趋势, 即累积非正常收益递减。虽然持续的时间并不长, 但是下降的幅度很大。证明了印花税上调会导致股指的大幅下挫。

如 (图6) 所示, CAR (T1, T2) 显著不为0, 并且CAR (T1, T2) 呈递增趋势, 即累积非正常收益递增。持续的时间比较长, 上涨的幅度很大, 证明了印花税下调会导致股指的上涨。

四、结论及建议

通过上述事件分析, 证明印花税调整会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在股票市场过热, 存在过度投机的情况下, 印花税的上调会一定程度的抑制投机行为。在股票市场低迷时, 印花税的下调是一个利好的信息, 是政府支持股票市场的信号, 能够增强股民的信心。经过分析发现, 印花税上调对股票市场产生影响的时间短于印花税下调对其产生的影响, 并且印花税上调使股指下降的幅度小于印花税下调使股指上涨的幅度。说明在股票市场势头良好时, 印花税的上调对其影响并不大, 虽然短期内可能会出现交易量减小, 股指下降的情况;股票市场不景气时, 印花税的下调对股票市场的影响较大, 交易量在短期内有大幅增加的态势, 股指上涨幅度很大。说明政府利用税收这一财政工具, 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 通过适时的调整证券市场印花税税率的方式, 在较短的时期内达到了引到投资行为的目的。广大投资者顺应政府指明的经济风向而动, 呈现出随着印花税Á税率的提高, 股票价格下跌, 印花税税率降低, 股票价格上扬的态势。

(一) 印花税税率调整的积极作用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市场失灵现象普遍地存在于经济体系的各个领域, 因而大量的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空间, 导致了国家干预及监管的必要。只要信息是不完善的, 或者市场是不完全的, 那么市场就达不到约束条件下的帕累托最优。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依据价值规律不断自发调节, 但是自发调节有一定的局限性, 需要与宏观调控相结合, 才能完善其市场机制。证券市场印花税率, 是宏观调控股市的一项政策工具。中国股市成立以来, 曾经多次通过调整印花税, 影响股市行情。从历史经验来看, 印花税的每一次变动, 在短期内, 都会对市场起到较大正面或负面地刺激作用。税率上调有利于抑制投机;税率下调, 甚至于2008年9月19日起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对出让方单边征收, 将大大降低买卖股票所支付的交易费用, 增大换手率, 从而活跃市场, 带动人气。证券市场印花税率调整表明国家支持股市健康发展的政策态度:监督市场走向健康轨道, 给所有的投资者提供更公平公正的投资平台。政府根据股票市场的现实状况调整印花税税率, 可以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二) 印花税税率调整的消极作用 根据科斯定理, 如果交易成本为零, 对于外部性问题, 通过当事者各方自愿谈判就可以产生最有效率的结果, 而根本不需要外在机构——政府及其他监管者的插手干预。笔者认为, 科斯定理适用于市场完全有效的理想状态之下, 市场可以发挥其自发调节的功能, 而不用政府进行干预。但我国处于半强式的市场状态, 市场不能完全自发调节, 需要政府利用行政力宏观调控。政府应该对证券市场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 但是要适度。如果政府过分干预, 则会出现以下消极作用:一是政府监管越位。证监会通过自行颁布决定、命令等形式进一步扩大了自身的职能范围, 更加广泛和深刻地影响着证券市场的运作。但是通过调整证券印花税税率来影响整个股票市场并非常久之计, 根本在于建立健全的资本市场和投资环境。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干预股票市场运行, 在短期内有效, 但是从长远来看, 不利于健康的市场环境地建立。市场自发调节是经济正常运行的客观规律, 行政调节治标不治本, 政府监管的越位反而会起到破坏的作用。二是政府监管和干预的界限不明, 政府干预对市场影响过大, 市场化程度有待提高。西方股市的兴起是股份制经济发展的自发产物, 而我国证券市场从发起到运营都是政府主导型的, 证券市场设立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是同步进行的, 因而, 上市公司的先天性缺陷不时地需要政府出面为股市“救火”。政府也以此为己任, 由于惯性运动, 想让政府一下子放手是不可能的。政府要怎样决策, 投资者无法预料, 这样政府干预过多势必会使市场价格扭曲, 增大市场风险。因而, 政府的市场化监管是保证证券衍生产品健康成长的前提。三是增加监管成本。政府在证券市场上过多地进行干预, 超过其本身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度, 通过也超过了其力所及。四是造成“政策市”。由于政府过度干预而产生“政策市”, 股票市场片面强调筹资功能, 弱化资源配置功能和监控功能的倾向。同时由于政府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使得证券市场价格难以真实反映经济发展状况。其次, “政策市”助长了股市的投机行为。由于信息不对称, “庄家”具有信息上的优势, 他们在政策公布之前得到消息并有所行动。

(三) 印花税税率调整的建议 政府监管金融市场是必要的, 也必须是适度的, 鉴于以上对政府监管利弊的探讨, 笔者对印花税税率调整这种政府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的工具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在不同投资主体之间实行差别税负政策。针对我国“全民炒股”、投资水平低的现状, 可吸收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 政府可对那些专业投资基金和机构投资者在证券交易税、印花税方面, 给予一定程度的减让优惠政策, 使他们真正能够成为稳定和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中流砥柱。二是改征股票交易税。国外对印花税的研究表明, 提高税率并不能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稳定市场、公平税赋等目的, 因而利用印花税调节证券市场的作用极其有限。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趋向于减少或废除证券交易印花税。有些学者认为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只是借用了印花税之名, 而没有印花税之实, 实际上类似于其他国家的证券交易税, 其原因是我国没有专门的证券交易税立法。为了改变目前印花税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政策行为的现状, 增强印花税调整的法律依据, 应该尽可能通过立法, 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更名为证券交易税。三是健全金融市场环境。虽然一定时间内调整证券市场印花税可以引导投资者的投资行为, 但这只是短期效应, 并且不能频率使用, 否则也会失灵。要真正发挥市场自我调节的功能, 这样的市场才是高效的, 才是公平的。需要明确的是政府的行政干预只能发挥辅助作用, 建立健全健康、稳定的金融市场环境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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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龚辉文:《国外如何征股票交易印花税》, 《中国财经报》2008年第4期。

反思印花税 第4篇

企业如何进行小税种管理-印花税 第5篇

1、问:哪些凭证需要贴花?

印花税是列举式征税,印花税暂行条例没有列举的不征税,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项的理解:其他凭证必须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行文才可以征收,比如土地出让合同。细则第十条明确了(只对列举凭证及财政部确定征税凭证征税)

2、问:哪些凭证属于免税凭证?

下列应纳税凭证是不需要贴花的,即免税凭证: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细则具体化为: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村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另外还有: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对铁路、公路、航运、水陆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印花。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受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发行单位之间及发行单位与征订单位个人之间的征订凭证免税。但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的征订凭证按购销合同贴花。

注意如果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贴花。(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代替的,即为副本视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3、问:哪些凭证参与人需要贴花?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这里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代理人,但代理人可代理纳税。

4、问:合同修改后增加或减少金额怎么办?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理解就是多贴印花税票不得申请退税或抵用),另外不管合同是否兑现,一律不予退税。主要是考虑到印花税票已画销。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只要不另签合同,哪怕实际结算数额和合同有误,也不补贴花。

5、问:同一凭证不同税目如何纳税?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融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之所以如此,是解决避税问题,如果不如此规定,企业将税率低的项目金额扩大以避税)

6、问:没有金额的合同如何贴花?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现在国家牌价基本取消了,因此应按照市场价格来确定金额贴花。

7、问:应税凭证为外国货币怎么办?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目前的外国货币需要换算,这里的牌价应当理解为中间价。

8、问:营业帐薄和非营业帐薄有什么区别? 凡银行用以反映资金存贷经营活动、记载经营资金增减变化、核算经营成果的账簿,如各种日记账、明细账和总账都属于营业账簿,应按照规定征收印花税。银行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臵的各种登记簿,如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等,其记载的内容与资金活动无关,仅用于内部备查,属于非营业账簿,均不贴花。银行营业帐薄的届定同样适用于其他企业,即日记帐、明细帐与总帐界定为营业帐薄。

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就财会部门设臵的帐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帐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臵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帐,亦应按规定贴花。车间、门市部、仓库设臵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薄、统计薄、台帐等,不贴印花。

9、问: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那么如果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呢?则完全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性质,只就加工费计算贴花。

10、问: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 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在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而有些合同虽然签订时没有金额,但按市场价或国家牌价计算,见问题6。

11、问: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财产租赁合同列举式征税: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承包经营合同不在其列,而门店和柜台属于器具。

12、问: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帐簿,应如何贴花?

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按其他帐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帐簿,应对记载资金的帐簿和其他帐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13、问: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帐簿应如何贴花?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帐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帐簿按核拨的帐面资金数额计税额贴花,其他帐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帐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帐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14、问;保险合同如何贴花?

按照保险费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1990年7月1日之前按投保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三贴花,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暂按5元贴花。注意这里的保险合同特指财产保险合同,包括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以保险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保险合同期满退还保险费),人身保险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畴。

15、问:技术合同如何贴花?

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属于技术合同,专利权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可以这么来理解,专利申请权转让的是申请权不是产权,非专利技术一般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自有技术,没有申请专利产权,因此转让行为不按照产权转让书据处理,)技术合同涉及的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类的法律、法规、审计、会计咨询不属于技术合同征税范畴;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及职工业余教育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范畴,上述合同没有技术含量,仅是技术成果的普及。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报酬金额计税,不必包括研发经费,但如果按研发经费一定比例计酬,则按该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技术转让合同如果包括与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16、问:汇总缴税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般而言单笔超过500元或凭证多需要频繁贴花的可以汇总缴纳或汇总贴花,但相应的征税凭证与免税凭证应分别汇总,否则全额征收印花税。另外是否汇总缴纳不是必须的,而是可以选择的,企业可以自行决定采用何种方式。

17、问:要货单据也要贴花吗?

要货单据只要明确当事人之间供需关系,明确双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应贴花,但如订有合同,根据税不重征原则,不需要贴花。

18、问:运费发票需要贴花吗

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19、问:哪些权利证可证照不需要贴花?

印花税采取列举式征税,仅对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贴花,其他不贴花,比如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采矿证等。

20、问:参加广州博览会时签订合同应贴印花税到哪里缴?广州吗?

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签订的应税合同回所在地贴花纳税,不涉及省际关系的由省局决定。

21、问:借款合同印花税如何具体规定的?

一、关于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贴花问题。目前,各地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手续不够统一,有的只签订合同,有的只填开借据,也有的既签订合同又填开借据。为此规定: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二、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三、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四、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五、关于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计税贴花问题。有些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中既有应免税的金额,也有应纳税的金额。对这类“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税贴花;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

六、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七、关于对基建贷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的贴花问题。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特别注意: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而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往来借款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融通合同是不征收印花税的。所谓的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22、问:企业改制涉及印花税的处理?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23、问:印花税的处罚有哪些规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五、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

(一)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二)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24、问: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条件?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25、问:核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时,相应增值税金如何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金及销项税金性质上属于价外税,不属于价外费用,因此不宜将进项税金和销项税金核定时作为购销金额,而这和会计处理也是一致的,一般纳税人的原材料与产品销售收入均不含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因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是含税的,而对产品销售收入则是按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因此该项增值税应当作为核定依据计算购销合同印花税,当然如此处理需要得到当地主管税务局的认同。

26、问:土地租赁合同需要贴花吗? 因为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中对财产租赁采取了列举法,其中并不包括土地租赁,因此土地租赁不征收印花税,从公平性角度考虑,房屋租赁贴花,土地租赁不贴花显然是不公平的,但考虑到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出台时为上世纪八十年代,土地控制还相当严格,土地租赁基本不存在,所以当时未将土地租赁纳入征税范围,出于此点考虑,有的省市均已出台相应后续政策,将土地租赁纳入印花税征税范围,但是如无地方后续政策支持,则不宜贴花完税。

27、问:资金帐薄的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印花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以后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可见纳税时间为会计。

举例:某企业年初实收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500万,3月份增资500万,7月份减资200万,年末实收资本1300万,资本公积500万。

如果按计算,当年年末即次年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1800万,当年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1500万,应纳印花税300万×0.05%=1500元。

如果错误的按照增资后即纳税,则企业应纳500万×0.05%=2500元,减资部分不允许退税,所以多交1000元。

28、问:易货合同印花税如何贴花? 易货合同,其实质就是购销结合的合同,虽然不涉及或少部分涉及货币,因此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规定: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29、问:电子凭证也要贴花完税吗?

财税(2006)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政策?政策的出台往往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因此拾遗补缺的功能就至关重要,面对无纸化办公的迅速涌现,及时制定政策确保应收尽收就至关重要。电子凭证取代了纸质凭证,但“山还是那座山,河还是那座河”,电子凭证的性质和纸质凭证的性质无任何改变。在文件出台之前往往电子凭证是不征税的,只对找印出来的纸质凭证征税,所以162号文的出台解决了公平性问题。

30、问:为什么商品房销售合同印花税从购销合同改为产权转移书据呢?

商品房销售合同,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商品房只是个货物,但对于购房者而言,却是个实实在在的产权,因此之前对销方按购销合同、购方按产权转移书据征税显系不合理,财税(2006)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加以更改,改为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1、问:土地出让与转让合同需要贴花完税吗?

财税(2006)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改变了之前不征税的空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征收印花税吗,表面上看出让方是政府部门,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集体所有,集体土地出让必须先征用为国有,对政府征收印花税毫无意义,但是印花税纳税人是包括机关的,因此政府也需要纳税。

32、问:企业集团之间订立的应税凭证如何贴花?

企业集团是一个法人主体,集团内的公司也是单个法人主体,因此国税函(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或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33、问:印花税是个小税种,不重视也不会损失太大,这种看法对吗? 切莫忽视印花税,俗谓最危险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许多企业往往将印花税视为芝麻税种,不以为然,其实恰恰最安全的地方却是最危险的地方,比如某企业搞土建工程,一直不知道建筑安装合同征收印花税,税务局一检查,上亿的土建工程补印花税五万,滞纳金三万,罚款五万,可谓是小不经意大失所算。

34、问: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实收资本300万。分次注资。印花税按1000万征还是300万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薄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文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薄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规定:“记载资金的帐薄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可见资金帐薄印花税是按年征收的,因此应当就当年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与去年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增加数贴花。如你公司当年实收资本只增加300万,则只就300万元贴花,而不是按注册资本1000万贴花,因为1000万元注册资本并不体现在帐薄中,帐薄中只体现实收资本(或股本)与资本公积。

35、问:集团公司委托银行贷款给子公司,签订三方合同,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请问此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是否集团双方要缴纳印花税?

此项合同包括两项内容,其一为集团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委托事项,其二为银行对子公司的贷款事项,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并没有发生直接的法律事实,鉴于委托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应当对银行与子公司按借款合同贴花完税。

36、问:我公司是专业的爆破工程公司,根据公安部门爆破服务“一体化”管理要求,爆破公司和生产过程中需要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以下称客户)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责、权、利,由爆破公司提供“统一购买、统一配送、统一爆破、统一清退”的“一体化”服务模式。客户爆破工程需要的炸材由我公司代购,根据管理要求,炸材销售发票上的购货单位名称填写的是我公司(即爆破工程公司)的名称,我公司将购货发票原件交给客户并收取货款代付给炸材销售单位。

1、现税务部门要求我们就代购炸材业务按购销合同交纳印花税,请问,我公司是不是印花税的纳税业务人?如果我公司交纳了购销合同印花税,那客户是否还需要交纳购销合同印花税?

2、在提供“一体化”服务中,我公司按规定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该项服务费用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如需交纳,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什么项目?

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沪税地[1992]33号)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征收印花税。但对拆除旧建筑、拆船和爆破工程等承包合同,可不征收印花税。”是否爆破工程承包合同也不交纳印花税?

1、炸材销售发票注明购货单位为你公司,客户取得的该宗发票因抬头不符合规定不得予以财务报销和税前扣除,税务部门认定你公司与炸材销售单位的购销款项属于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范畴是有法律依据的。

2、印花税采取的列举式征税概念,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畴,不需要就该项合同贴花完税。

3、爆破工程是由你公司实施的,因此上述合同属于沪税地[1992]33号所规范的免税范畴。

37、问:近日,我们在日常税收检查中,发现担保企业除账簿贴花外不申报印花税,但我们认为,根据信用担保的性质应是保证借款人最终向银行还款的保证合同,但有关查询说法都说不属于应税合同,故请总局领导给予答复担保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合同.•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列举的财产保险合同系保险公司办理的财产、责任、信用、保证等保险合同,担保企业不属于保险公司,因此上述担保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畴。

38、问: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此处的动产具体指什么?是否包括货币资金?如不包括,则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不缴印花税,对否?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一般指金钱、器物等,与不动产相对。因此货币资金属于动产范畴,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入股需要工商部门办理验资手续,货币资金所有权也从股东转移给被投资企业,属于印花税征税范畴。

39、问:对于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签署的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二条的规定,不属于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的凭证,无需在中国境内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因此对于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签署的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同样应判断其是否具有中国法律效力是否受中国法律保护,且是否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如合同内容具有中国法律效力且同样受中国法律保护且是印花税征税范围,则应贴花完税。

40、问:我公司是一间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C公司),其原境外公司A公司将C公司以RMB10000万转让给一间境外公司B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在境外签订完成。C公司持有A/B公司在境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国内的相关变更手续。现遇到印花税如何缴纳的问题:

1、C公司要求以股权转让合同的使用人身份缴纳印花税5万元=10000万*0.05%,依据为印花税法与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15条规定;

2、主管税局要求C公司按转让价的二倍缴纳印花税10万元=10000万*0.05%*2,其依据为转让方与受让方都应缴纳印花税,但A/B公司为境外公司,印花税也不要求代扣找缴,这样不应找C公司收税,应找A/B公司收税才对;

3、咨询了当地的123662纳税热线,其回答为C公司无需纳印花税。鉴于上述分歧,A、B、C是否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五条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法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我们认为C公司并不是股权转让合同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更不是该项合同的印花税。纳税人是A、B公司,应当由A、B公司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而不应为保障税款入库而将印花税纳税义务强行移植给并非纳税人的C。

41、问:同一法人单位,内部各分公司(非法人单位)之间、各部门之间、或分公司与下属分分公司(非法人单位)之间订立的合同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我们认为同一法人单位内部订立的合同由于其权利与义务均归集于同一法人而非分公司,不具有合同的性质,不应征收印花税。

42、问:本地地税局要求对银行票据贴现业务按照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但我们遍寻相关文件,根本没有对票据贴现属于印花税借款合同征税范围的政策支持,请问票据贴现是否属于借款合同印花税征收范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三条一款规定:“金融业征收范围包括

1、贷款;

2、融资租赁;

3、金融商品转让;

4、金融经济业;

5、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

可见金融及税收法律、法规均将贷款与票据贴现列为两类,而不是将票据贴现业务视同为贷款。另外•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3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也即目前只将融资租赁合同视同为借款合同贴花,票据贴现合同并没有纳入视同借款合同贴花的规定,票据贴现合同不属于借款合同不必贴花。

43、问:印花税多交了真的不可以退吗?

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6篇

吉地税地字[1999]240号

1999-8-13

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增加财政收入,现将《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使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应在应税凭证的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第四条 纳税人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纳税。同时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第五条 纳税人使用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并发给汇总缴纳许可证。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由纳税人按月编号并装订成册,地税机关赁完税赁证在应税凭证的封面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第六条 印花税采取按应税凭证据实征收或按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的办法。

(一)纳税人能及时、完整准确提供购销合同的、应按合同所载金额,据实征收印花税。

(二)纳税人不能完整提供购销合同或提供购销合同不实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计征印花税。

1.工业企业购销合同,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照购进货物金额的40%的比例核定计征;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70%的比例核定计征。

2.商业企业购销合同,购进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购进金额的70%的比例核定计征;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的比例核定计征。

3.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对上述核定的计征比例上下浮动10%;其他行业购销合同的核定比例,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可参照以上两个行业核定的比例,自行确定。

第七条 采取汇总或核定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于纳税义务发生后次月的1 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经常进行印花税纳税检查。对自行贴花完税的单位和个人,检查中发现申报不实或有偷漏税行为的,除按印花税处罚规定处罚外,实行核定计征印花税。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二、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三、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五倍或者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伪造印花税票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凡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和个人需经当地地税机关核准,发给代售许可证,并明确代售责任和税款入库期限以及存花的最高限额。

第十一条 自行贴花完税的纳税人,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章注销或画销。

第十二条 印花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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