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教案-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2007042

2024-07-20

竞争法教案-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2007042(精选6篇)

竞争法教案-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2007042 第1篇

第四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概述 269-274

一、反不正当竞争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273-278 共十一个大问题

第三节:法律责任 278-284

第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P377

第一节 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的含义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法律秩序的行为。”

由于各国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各不相同,所以导致对反不正当竞争的含义也认识不一致。各国通常都采用了列举的方式来说明哪些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性质 P379

1、它是一种商业行为,其动机是谋取非法经济利益;

2、它是一种竞争行为,主观上是要与商业竞争对手竞争,以击败对方;

3、它是一种违法行为,触犯了法律,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它是一种有害行为,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一)与相关行为的比较:

1、与正当竞争行为的比较: P380 ① 两者的性质不同,一个是合法鼓励行为,另一个是非法的禁止行为; ② 两者实现的手段、途径不同。一个是通过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生产成本,加强广告宣传等合法方式进行,另一个则是通过假冒注册商标,虚假广告,抵毁散布不实谣言,商业贿赂等违法手段。③ 法律后果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2、与不平等竞争行为 P380 不平等竞争行为是指竞争主体在非因主观原因所造成的不平等竞争条件下参与竞争,以致造成不合理、不公平结果的竞争行为。

① 行为出现的原因不同,不平等竞争行为的出现通常与主体本身意志无关,往往是因为国家政策、体制的缺陷造成实际上的不平等,比如税负区别; ② 法律后果:不平等竞争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一般不触及法律,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

③ 危害大小不同。不平等竞争行为一般不会进接伤害到百姓利益,也不会直接破坏和扰乱经济秩序,而不正当竞争行为会直接伤害到消费者利益,也会有严重的扰乱经济秩序的后果,所以法律对它们所持的态度是完全不同的。

3、与一般民事侵权

① 法律指引不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明确列举的方式,一般侵权行为不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

② 适用法律规则不同,前者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后者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法;

③ 法律特征不同,前者对有无损害后果果发生并无要求,但后者则要求有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后者的主体范围除包括普通经营者外,还包括不参与经济行为的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动机、目的也不一致。

4、与垄断行为:

两种行为都是对公平自由竞争的限制。

① 行为目的不同,前者是与对手竞争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后果者是独占市场,排除竞争;

② 行为手段不同,前者一定采取非法手段,后者则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垄断地位。

③ 侧重点不同:前者强调行为方式,后者强调最终结果;

④ 法律态度不同:前者是属法律明令禁止的;后者则并非全部禁止,一般都规定有适用除外。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与作用

(一)概念 P282上

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国家在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自由和有效竞争,保护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不正当竞争者与消费者、正当竞争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者以及反正当竞争之间的相互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目的就是要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以它主要调整的是企业经营者对社会社员的责任,是经济法领域中最有代表性也是

最典型的经济法之一。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商业欺骗行为)

(一)指经营者采用伪冒或仿冒的标志或采用其他虚假的标志从事交易,故意引起公众的误解,诱使公众误购,并取非法利益。

(二)主要表现形式 P38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假冒”是指经营者在同一种商品,同一种服务或者其他商品,类似服务上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业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造成与他人的商品相混,这种行为的结果无论是在引起消费者的误购,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

(一)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或市场竞争优势,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酬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和政府部门中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二)“回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合法佣金和折扣”——“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三、虚假宣传行为

第9条,“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他方法包括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标语、橱窗、霓虹灯等等,“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第10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工艺流程、技术秘密、设计图纸、配件等,经营信息有: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

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否则不能视为商业秘密。

(二)主要表现情形: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低价竞销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一)第11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二)例外:

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六、搭售与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而销售商品的行为

第12条 “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七、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第13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①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八、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的行为。第14条

九、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15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十、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第6条:“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一般包括电力、自来水、通讯、公共交通等。

十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7条“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三节

(一)民事责任

1、赔偿竞争者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第20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赔偿责任,被侵害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债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宣告合同无效(二)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六种行政责任形式: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责令改正,消除影响;③行政处分;④行政罚款⑤没收违法所得;⑥吊销营业执照。并对这六种责任的具体适用做了明确规定,P391-393,共12款。

(三)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原则性规定了对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追究责刑事责任,但对于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犯罪,以及刑事措施、量刑幅度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等均未做规定。

①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②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③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④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⑤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行为。

二、实现途径和方法

1、受害人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包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受害当事人向监督检察机关投诉,要求制止违法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行政责任;

3、监督检查部门根据举报和指控或依职权主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制止违约行为,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行政责任。

4、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的程序,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第1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法执行情况的主要机构,《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监督检查部门干涉的职权。

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形式

包括:① 询问有关当事人,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② 责令检查有关的财物、责令说明来源、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③被检查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明人如实提供资料或情况的义务。

第五章 反垄断法 P395-423

第一节

一、垄断的概念和特征

(一)垄断本身是一个中性词,它应否受到管制或认同,取决于该垄断是否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是否限制了竞争,是否在实质上弊大于利,所以垄断与反垄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涵义完全不同,在这里,我国主要讲那些可能被法律禁止的垄断。

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指往往依托于一定的垄断组织形式之上,以市场支配地位为构成要件的某种应受法律遣责的状态或行为,它因危害性和违法性而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和限制。

(二)特征 P396

1、具有危害性,即某种垄断行为或状态导导致某一生产或流通领域的竞争受到实质性的限制和损害。

2、具有违法性,即某种垄断行为或状态违背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概念及意义

(一)概念 P385 指通过规制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任务(意义)P378 反垄断法的任务概括地说就虽保护竞争、反对垄断,主要表现为:禁止垄断,限制垄断,肯定垄断(附随任务)

1、禁止垄断,即禁止市场上同竞争根本不相容的垄断状态或行为,各国法律对哪种垄断行为属于绝对禁止之列都采取了列举方式。

2、限制垄断,将未被列入禁止范围之内的垄断行为,限制在适度范围内,依具体情形不同,可采取的限制措施,限制程度各有不同。

3、肯定垄断(附随任务)

① 界定合法垄断,即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② 整顿和扶持中小企业,加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以抵消生产集中可能造成垄断所带来的市场危害。

③ 以企业政策促进垄断的合理发展,垄断有时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所

概述

以在适当经济条件下应允许垄断存在发展。

4、特殊任务:

即反对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相对应。

①P419——行政垄断: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扶持或培植一定范围的经营者,使其在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中形成垄断的情形。②P399——经济垄断:指大型企业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或优势地位,单独或合谋在生产或流通领域限制、排斥或控制经济活动的状态或行为。由于我国由行政命令集权——经由严格的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经济体制发展历程,决定了我国反行政垄断的任务的特殊性,在这项任务中:一要禁止行政垄断;二要肯定合法的行政垄断,即反行政垄断适用除外的制度建设。

总之,反垄断任务即有肯定垄断的一面,也有否定垄断的一面,需要就每一个事实进行充分科学的论证后,才能做出一个合理的评价。

第二节

反垄断法的规制规则

即在进行反垄断管理过程中通常采用的一些判断原则

一、本身违法原则和弊害禁止原则

(一)本身违反原则:又称当然违法原则,即只要存在结合成本或共谋等垄断状态或行为就应加以限制或禁止。,比如价格固定,划分市场,联合抵制,价格限制等应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二)弊害禁止原则:又称合理原则,是指只是在结合或共谋等垄断状态或行为确实限制了竞争,造成垄断弊害时,才应加以禁止或限制,一般判断依据有市场的占有率、市场地位、财务资源、产品范围、贸易量、进入壁垒、行为影响范围等等。

二、结构规制原则和行为规制原则

(一)结构规制原则是指反垄断法应通过规范市场结构来控制垄断发生的原则;据此原则,一个行业的结构应该是一种使有效竞争能按其设想内在地进行的结构,不要存在一定的垄断状态,就应加以规制,判断依据为最低限度的卖主数量、和这些卖主集中的比例。

一般从企业集团规制和市场结构规制,前者是为了分散由于大企业集团在广泛的市场或产业中具有多角的关系,而有影响整个国民经济之 的巨大支配力,以确保有数的经济结构和防止竞争限制的产生,主要通过禁止控股公司、限制保有大规模公司股份或金融公司股份等予以实现。后者是为了防止个别市场上过度的市场集中,其主要通过事先阻止股份取得干部兼任、合并等企业集中形式而形成限制竞争的市场结构;同时通过企业解割(包括解散和分割两种制裁措施)

对已经形成的限制竞争的市场结构进行重机关报构造。

(二)行为规制原则:指反垄断法中仅以限制竞争和形成垄断的市场行为为规制对象的原则。它不关心行业的集中程度,只关心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是否有滥用其支配力的行为,其制裁手段有勒令停止行为和损害赔偿,并不改变企业的原有状态或阻止企业规模的发展。显然这一原则须与合理原则共同适用方为适当。这一原则具有微观特点,而结构性原则显然有宏观特点。

三、相关市场的确定

在判断一个垄断是否属于反垄断法上所管制的垄断行为时,必须考察它是否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而一事实的确定,必须首先依托于科学的市场分析,即确定竞争者范围,在反垄断法实践中被称为相关市场的确定。

(一)确定市场的三个基本因素

1、供应者销售竞争性产品给一群共同需求者所形成的市场,即“相关类产品市场”;

2、卖主经营的地区范围,即所谓的“相关地理市场”;

3、市场的时间性问题

(二)产品市场

指商品和商业服务,只有相似的产品才属于相关的市场,“相关”指对终级消费者而言,产品具有交叉替代性高,则形成垄断的可能性就小。

根据产品的交叉替代性来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时,市场范围越狭窄,市场地位就越易确定,由于这种市场都是由反垄断执法机构来确定,所以是否构成垄断往往取决于执法机构所依据的标准。

除交叉替性标准外,有时产品的质量成份也可以做为辅助标准,产品质量越高,可替代性越小,地位也会相对上升,此外也可以通过进一步细分市场的办法,来确定在附属市场中某种产品的地位,通常看卖主、价格和消费者三个方面的标准比较。

(三)地理市场

也称空间市场,是指相同或同类产品相互竞争的地理领域,其范围可能是国内某区域,也可能遍及全国直至国外。

地理范围越窄,垄断形成的可能性越大,地理市场的范围应和产品市场的范围相结合而加以考察,其认定也取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

方法:考察企业的销售范围即企业进行销售活动或在经济上能够进行销售活动的区域。此外,消费者选择产品的方便程度进行销售活动的区域。此外,消费者选择产品的方便程度也可以作为辅助标准,若成本加大,如运费增加,则消费者可能不愿做出划区域选择,则该地理范围不属于相关地理范围。影响地理市

场范围的因素主要是运输成本和产品特性。

(四)相关市场的时间性

指某产品固有季节性、时尚性、过多地为技术发展所左右或存在其他原因,其相关市场只是暂时存在。

对于不具有明显季节性、时尚性等大多数产品而言,意义不大。

四、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指在某些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不适用反垄断法。世界各国立法从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某些特定行业,特定行为均给予反垄断法的豁免优惠,差别仅在于适用除外领域的范围大小不同。

(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

1、特定行业:如公用事业企业(含交通运输、邮电、水电、煤气)、银行业、保险业、农业等。

2、知识产权领域: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享有独点的,排他的权利,决定于权利人的相应行为不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3、特定行为:

这是不确定的,因事而议,由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和法院根据合理原则,对利大于弊的特定行为经适当程序予以豁免。第三节 横向限制和纵向限制的规制

一、横向限制的规制

(一)横向限制又称卡特尔,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生产销售同一类型产品或提供同种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中的企业,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二)构成要件:适用本身违法和合理原则确定是否应予以限制,具体而言:

1、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

2、当事人成立,签订卡特尔组织或协议有限制竞争的故意;

3、当事人之间的任何形式的共谋及此后的一致行动;

4、有对有效竞争显著地不合理的损害事实。

(三)卡特尔效力及补救、惩戒措施。

1、符合卡特尔禁止要件的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自始无效,不需要法院或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宣告②③④⑤

2、补救、惩戒措施

① 废除卡特尔协议,废除和禁止卡特尔的施行手段,或拆散卡特尔组织; ② 命令卡特尔成员提交价格报告或令其与交易对象进行价格再交涉等任何

其认为必需的,卡特尔成员应遵照的一切作为或不作为。③ 对卡特尔成员予以罚款;

④ 发布竞争恢复会,如恢复价格、转让营业等恢复有效竞争的措施。此外,还包括刑事制裁和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

(四)卡特尔豁免

有些卡特尔虽然造成垄断,也有危害,但如果利大于弊时,卡特尔可经适当程序而豁免,可以被豁免的类型,一般法律直接规定。

二、纵向限制的规制

(一)概念

纵向指同一行业中处于不同生产经营环节或经济层次上的企业间关系,如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之间的关系。

纵向限制则是指同一行业中处于不同生产经营环节或经阶层次上的企业之间通过协议或其他共谋行为所实施的,旨在限制纵向企业即限制者的交易相对人所在生产经营环节或经济层次上的竞争行为。

包括价格限制和非价格限制,非价格限制又有搭售、限制商品销售区域的独占地区及独家经营等,只在违反合理原则时才被禁止。

(二)被禁止的纵向限制的构成要件:

1、主体为存在着纵向关系的企业;

2、客体指纵向企业所在生产经营环节或经济层次上的竞争;

3、绝大多数以明确的协议为实施限制的依据,极少通过密谋的方式进行。

4、纵向限制表现为纵向协议或密谋,以及限制竞争的具体行动。

5、适用合理原则的纵向限制,还需具备“不合理地限制不竞争”这一后果的出现为要件。

(三)判裁方法

与横向限制相差不大,对豁免的适用也遵循利大于弊的规则。第四节 几种典型的垄断

一、行政垄断

(一)表现形式

1、地区垄断:指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通过行政权力形成的市场壁垒,它是一道由地方政府设置的,用以保护本地区落后企业免遭外来企业或商品冲击的屏障,它严重影响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表现方式:P499中段共11项

2、行业垄断

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权力设置于一些特殊行业的进入壁垒,它阻碍企业自由开业参与竞争,它多以集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于一体的企业形式出现。

3、官商垄断

行政机关举办或者与行政机关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往往凭借该行政机关给予的特机而形成垄断。

4、国家指定专营

即某些行为或经营项目分别由国家指定其种企业专营,例如铁路、邮电等公用事业以及烟草、药品、重要农用物资等,这种专营一般关涉国家整体利益,需要国家予以扶植或限定,因而属于合法的行政垄断范围。

(二)禁止的行政垄断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

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行政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此外还有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方式。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的一种状态,具有该状态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质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

(二)具体表现形态(市场支配地位)

1、独占与准独占:前者指一定企业作为某种特定产品的供给者或需求者没有的可竞争者;后者指一定企业-没有任何实质上的竞争者,即该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可以自主决定市场战略,无须顾及其他竞争者的存在,这两种情形在现实中都很少见。

2、绝对优势: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中虽有竞争者或在实质上的竞争,但该企业因其占有的市场份额、财力、进入购销市场的渠道以及与其他企业结合的情形和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事实上与法律的障碍等因素,而相对于其他竞争者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这种地位使它在从事交易活动时拥有绝对的自由决策权和对其他竞争者的绝对影响力。

3、寡头分占: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就某种特定商品不在的竞争或因实际原因在一定的市场上不存有真正的竞争,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各家寡头合起来即为市场独占或准独占者;二是各寡头合起来即具有绝对优势。

(三)确定依据

市场份额是最为主要的依据,此外还包括财力、竞争者数目、市场行为自由度、购销渠道、资额大小,与其他企业有财产上的联系,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时在法律的事实上受到的限制等等。

1、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能影响市场结构,削弱市场竞争的行为,一般以对有效竞争和公共利益的损害事实为要件。

2、表现形式:

①纵向掠夺行为,即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其供给者和销售者处不合理地掠取高额利润的行为,主要包括暴利价格行为(垄断高价与垄断低价),滥用条件行为,价格歧视行为、附加义务行为者,它是以向纵向交易对象强加不公平价格和不公平商业条件义务为主要内容的。

②横向阻碍行为:即企业为维持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横向的同业竞争者开展自由竞争的滥用行为,通常包括低价或折价销售、抵制、独家供应和销售,任何不通过提高质量和效率的方法来扩大销售的行为以及任何取消或损害竞争的行为。

③歧视、强制行为:属于掠夺行为和阻碍行为的混合物,它主要包括拒绝供应和非法强制。拒绝供应针对纵向交易者,目的是 取固定利润,前者是阻碍行为,后者是掠夺行为。

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1条,1993年12月发布,第4条

4、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上述《规定》第8条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损害赔偿等等。

三、企业结合

(一)概念(或涵议)

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企业结合以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联合方式,都可被称为这里的企业驻合。

(二)构成要件:企业结构变迁、永久性两个方面

企业结构变迁包括:财产结合行为(购买股份)、经营结合行为(如委托经营、协议组成关系企业)、人事结合行为(如干部兼任)永久性——参与企业结构变迁的持续性、稳定性。

(三)企业结构变迁的主要形式

1、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2、企业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控制至少一家企业,或者说一个或多个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的部分或全部,也构成企业结合,一个企业有哪些方面的表现可以证明它已被他企业控制了呢?一般来说,企业建立在权利、契约或其他方法上的,事实上或法律上,单独或共同对他企业的行为具有支配性的

影响,即构成企业控制。

可以分为:

①全面控制型,即一企业在生产销售、分配各阶段均受到他企业全面控制,包括股份保有、协议组成康乐思企业受让或承租他企业的全部营业等等。

②部分控制型:即一企业对他企业的控制仅涉及该企业活动的一部分,只要这部分被控制的企业活动属于企业经营的必要组成部分;或者控制他企业的部分营业,或者控制他企业的利润分配,也构成企业控制。

③人事控制型 通过干部兼任和干部任免干涉来实现的。

(四)禁止的企业结合

依据市场弊害原则确定是否加以禁止,通常要考察企业结合后的市场集中度、市场份额、企业本身规模、市场进入障碍、购销自由度等等。

(五)企业结合的禁止适用除外

即根据合理原则,对那些虽有损竞争但对整体经济影响甚微,或对整体经济的利益大于限制竞争的后果的企业结合,例如,德《反限制竞争法》规定的“容忍条款”和“特批条款”即包含。

竞争法教案-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2007042 第2篇

当前,在我国经济领域里,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具有相当普遍性,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消极后果,这些消极后果是竞争机制本身所无法克服的,这就要求国家以强制力对竞争秩序进行必要的干预,以排除妨害竞争的不正当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正是为了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而制订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环境的两部法律。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制定及其发展基本情况

竞争机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市场竞争给经营者以压力和动力,促进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经营者的不当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不仅仅损害其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而且会导致整个市场秩序的紊乱,妨害经济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以法律的形式,借助国家强制力来规范、引导竞争机制来发挥其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企业仅是执行指令性计划的工具,企业的行为均由国家计划决定,企业之间基本不存在竞争,但是近年来,随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经济利益的独立化,市场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相互展开激烈的竞争也就不可避免,人们也逐渐认识到,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它普遍作用于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和环节。

早在1987年我国就已开始准备制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但是到1993年只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当时主要考虑到两个基本点因素:一是当时虽已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限制竞争行为的出现,但是那些典型的被各国竞争立法所规范的垄断行为表现的尚不够充分,没有反垄断的急切性;二是当时中国普遍存在的是行政性垄断行为,其突出表现为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行政特权成为反垄断法出台的主要羁绊,故而推迟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

但自确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起,我国就把反垄断问题提上了日程,开始采取一系列政策,培育市场环境,鼓励公平竞争。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在立法目的方面的异同

同其它国家一样,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在立法目的、立法理念,以及两部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法律责任等方面,既有共同之处,同时也存在诸多不同。

第一、在立法的出发点方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对的是经营者使用不公平和不正当的手段,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经营者的利益,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而反垄断法则主要从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反对企业以独占等方式,排斥或限制竞争,妨碍其他企业进入市场,从而保障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预防、制止和惩罚来实现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反垄断法的直接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并通过对垄断行为的预防、控制和惩罚来实现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加关注竞争参与者之间竞争行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更加注重对竞争参与者利益的保护。而反垄断法则更加关注竞争的有无以及竞争是否充分,更加强调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其重点在于保障企业获得公正的竞争能力和竞争机会,保障企业平等地进入市场,打击和控制自然垄断及政府支持行政垄断,消除企业间的差别待遇,实现企业间的公正、自由、平等基础上的竞争。

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所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行为性质等方面存在的异同

第一、两部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即法律关第主体存在的差异。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而《反垄断法》第十二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

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法所调整的主体,主要是征对流通领域中的商品经营者,而《反垄断法》除调整流通领域外,同时也调整生产领域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

当然,反垄断法中也有一些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特别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例如禁止这种企业实施搭售行为或者价格歧视行为等。然而,反垄断法制止这些行为不是出于这些行为不公平或者不正当(当然这些行为是不公平或者不正当的),而是因为这些行为会加强行为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恶化市场上的竞争条件。因此,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则只是针对那些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

另外,《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由此可见,我国《反垄断法》所调整的地域范围不仅包括国内垄断行为,同时也适用对我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境外垄断行为。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行为包括:仿冒行为、虚假表示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以及商业诋毁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则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三种制度以及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二者所规定的行为客体各有侧重,但同时存在一定交叉的情况,特别是在限制竞争条款方面。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此类反限制竞争条款方面,《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也作了相应规定。

第三、在行为性质的界定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均作了明确的界定,有明确的配套规章,如:《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禁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以及其它一些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解释等,这些配套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较为详细的界定,同时也是执法部门的主要执法依据。

而《反垄断法》却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一方面,由于反垄断执法是政府适度干预经济、调控经济的重要政策手段和途径,必须在国家竞争政策、产业政策、社会公共政策以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协调,以最终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这就需要由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经济环境对垄断行为和垄断执法进行政策上的调整,因此反垄断法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另一方面,由于垄断所存在的相关市场复杂多变,垄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因时、因地、因市场具体情况而呈现巨大差异。因而,《反垄断法》本身的规范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抽象性,这也决定了反垄断执法的灵活性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六)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关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垄断协议”,第十七条第(七)款中关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规定,都是兜底性规定,给予了反垄断执法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对执法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它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另外,自1994年开始的几轮机构改革中,均把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能,国务院2008年7月新颁布的“三定”方案规定再次明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之一是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能,是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秩序维护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职能的具体体现,是政府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干预和制裁、保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行政手段。

第二、《反垄断法》第九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第十条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依据《反垄断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有关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领导担任,委员会副主任由商务部部长、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担任⑩。

按照2008年7月国务院批准的各部门的“三定”方案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是:商务部、国家发展改期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的反垄断执法职责是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承担《反垄断法》规定的国务院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反垄断职责是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反垄断职责是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由此可见,我国反垄断机构的组成模式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作为中央事权,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只能依照授权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5、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对违法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的异同

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

第一、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上,《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以及罚款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而《反不正当竞争法》除上述违法责任外,还有责令消除违法后果,吊销营业执照,《反垄断法》却只规定了对行业协会违反本法,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

第二、在罚款的方式和数额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这一较为确定的范围为主要方式,只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根据情节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参照比例。而《反垄断法》则主要以“上一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十以下的罚款”和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作为依据,仅在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十万元以下的范围比例,这就给执法机关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第三、在对经营者的法律救济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均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救济手段。

第四、在对执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均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垄断竞争市场的竞争因素分析 第3篇

关键词:垄断竞争市场,竞争因素,回归分析,因子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从计划经济转向了市场经济, 经过几十多年的努力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大批私有制中小企业的成立, 广泛活跃了商品市场, 同时厂商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 中国的各类市场逐步形成了垄断竞争的趋势。激烈的竞争中有些厂商脱颖而出而有些却濒临倒闭, 导致不同结果的原因是复杂的, 但商品销量的保证肯定是主要原因之一, 多数厂商也把扩大销量、抢占市场份额作为自己经营的目标。

从消费者角度来思考面对如此多的商品, 其购买偏好是什么?在购买时最注重哪些因素?对于商品使用的满意程度怎样?这些问题都是销售厂商应该密切关注的, 对于厂商进行产品改良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由于垄断竞争市场广泛存在于我们的经济生活中, 本文以手机市场为例, 通过市场调查获取数据, 分别采用回归分析和因子分析对手机的各个竞争因素的重要性进行排序, 最终得出消费者的偏好结论。

1 数据的获取与整理

企业要获得消费者偏好的信息, 首先需要对自己产品所在的市场进行调查。根据自身企业的实力确定调查范围和调查数量。但需注意调查人群不能太集中, 数量也不能太少, 否则得出的调查结论会失去可靠性。由于消费者偏好是定性因素, 我们首先需要把定性因素量化才能进行模型分析, 一般采取被调查者打分的方式获得量化数据。

这里我们获得的数据为厦门市思明区105位手机使用者的调查结果, 由于数据量较少得出的结果可能会有偏差, 我们在这里着重探讨方法问题。

调查问卷设计如下:

题目1:你对你的手机有多少满意度呢? (五颗星表示最高, 一颗星是最低, 下同)

★★★★★ □★★★★ □★★★ □★★ □★

题目2:关于你正在使用的手机, 下列选项中你的满意度是?

价格低廉 □★★★★★ □★★★★ □★★★ □★★ □★

功能强大 □★★★★★ □★★★★ □★★★ □★★ □★

性能稳定 □★★★★★ □★★★★ □★★★ □★★ □★

售后服务 □★★★★★ □★★★★ □★★★ □★★ □★

外观款式 □★★★★★ □★★★★ □★★★ □★★ □★

题目3:购买手机时, 以下几方面因素对你来说有多重要呢?

外观款式 □★★★★★ □★★★★ □★★★ □★★ □★

质量 □★★★★★ □★★★★ □★★★ □★★ □★

功能 □★★★★★ □★★★★ □★★★ □★★ □★

价格 □★★★★★ □★★★★ □★★★ □★★ □★

售后服务 □★★★★★ □★★★★ □★★★ □★★ □★

品牌 □★★★★★ □★★★★ □★★★ □★★ □★

对数据的整理如表1所示 (问卷调查整理后部分数据) :

续 表

第一题是个人对手机满意度, 第二题是个人对手机各方面因素的满意程度, 我们推断对一部手机的满意度是由对这部手机的各个因素的满意程度来决定的, 所以二者之间应该可以建立回归方程, 用这五个方面的满意度对整体满意度的影响来解释他对自己手机是否满意, 可以指导厂商加强哪些方面来提高消费者对自己产品的忠诚度。

第三题的六个因素基本涵盖了同学们买手机时考虑的所有因素, 这些因素决定了我们是否买一部手机。对这些因素进行因子分析, 选取影响最大的因素, 可以明确手机研究开发商的开发方向, 为其最大限度地吸引消费者购买自己产品提供指导。

2 研究设计

2.1 回归分析

(1) 分析工具和方法

运用SPSS15.0 进行回归分析。

(2) 回归分析的基本原理

回归分析是一种应用极其广泛的数量分析方法, 它用于分析事物之间的统计关系, 侧重考察变量之间的数量变化规律, 并通过回归方程的形式描述和反映这种关系, 帮助人们准确把握变量受其他一个或多个变量影响的程度, 进而为预测提供科学依据。

(3) 回归分析的一般步骤

①确定回归方程中的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②确定回归模型;③建立回归方程;④对回归方程进行各种检验;⑤利用回归方程进行预测。

(4) 第一、第二题联合回归分析的相关情况

本题回归分析采用105个样本, 解释变量为:手机整体满意度;被解释变量共有五个指标:价格、功能、性能、售后、外观。

试分析五个指标的满意度对整体满意度的贡献:

一是对数据采用强制进入回归分析策略, 结果如表2所示:

a.Predictors: (Constant) , 外观、价格、性能、功能、售后。

调整的判定系数为0.617。拟合优度一般, 被解释变量可以被模型解释的部分较少, 未能被解释的部分较多。

a.Predictors: (Constant) , 外观、价格、性能、功能、售后;b.Dependent Variable:手机满意度。

根据表3可以进行回归方程的显著性检验。F检验统计量的观测值为34.480, 对应的概率近似值为0。如果显著性水平α=0.05, 由于p值小于显著性水平α, 应拒绝回归方程显著性检验的零假设, 认为各回归系数不同时为0, 被解释变量全体与解释变量全体的线性关系是显著的, 可建立线性模型。

a.Dependent Variable:手机满意度。

表4最后一列为回归系数显著性t检验的概率p值, 可以看到, 价格和功能的p值大于显著性水平α=0.05。因此不应拒绝零假设, 认为这些偏回归系数与0无显著差异, 它们与被解释变量的线性关系是不显著的, 不应该保留在方框中。由于该模型中保留了一些不该保留的变量, 因此该模型目前是不可用的, 应重新建模, 考虑剔除一些变量。

二是下面对数据采用逐步筛选策略, 分析结果如表5所示:

a.Predictors: (Constant) , 售后; b.Predictors: (Constant) , 售后、外观;c.Predictors: (Constant) , 售后、外观、性能。

在逐步筛选策略中, SPSS剔除了价格和功能两个变量。

a.Predictors: (Constant) , 售后;b.Predictors: (Constant) , 售后、外观;c.Predictors: (Constant) , 售后、外观、性能;d.Dependent Variable:手机满意度。

F检验的p值均为0, 满足检验要求。可以建立回归方程。

a.Dependent Variable:手机满意度。

剔除两个变量后T检验的p值均为0, 可以看出建立回归方程是合适的。

最终的回归方程为:手机满意度=0.284+0.257×售后满意度+0.366×外观满意度+0.315×性能满意度。

可以得出结论:顾客对于手机的满意度主要由售后、外观、性能决定, 其中外观占的比重最大。对厂商的指导意义是:应该注重自己产品的外观设计, 同时注重手机的性能和售后服务, 以保证顾客对自己产品的满意度, 实现顾客的二次消费。

回归分析结果简单明了, 但是有个很大的缺陷, 在做回归时如果无论采取强制进入策略还是逐步筛选策略时F值均非常大, 说明被解释变量不能很好地被解释, 得出的回归方程是没有意义的。不过在现实中, 一般情况下我们选取的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之间都有很强的相关性, 我们只是不知道哪个解释变量更重要而已。下面我们采取另一种分析方法“因子分析”, 它不存在不能回归的问题, 而是直接考察因子的重要程度, 对因子进行排序。

2.2 因子分析

(1) 分析工具和方法

运用SPSS15.0 进行因子分析。

(2) 因子分析的基本原理

在教育、社会、经济等领域的研究中往往需要对反映事物的多个变量进行大量的观察, 收集大量的数据以便进行分析。在大多数情况下, 收集到的指标之间同时不是相互独立的, 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因此, 我们将利用少数几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指标 (因子) 来反映原来指标所反映的主要信息, 以简化问题。因子分析就是通过研究众多变量间的内部依赖关系, 探求观测数据中的基本结构, 并用少数几个因子来描述许多指标或因素之间的联系, 用较少几个因子反映原资料大部分统计信息的一种统计方法。

(3) 因子分析的数学模型为

X1=a11F1+a12F2+…+a1mFm+ε1

X2=a12F2+a22F2+…+a2mFm+ε2

undefined

XP=ap1F1+ap2F2+…+apmFm+εp

其中, X= (X1, X2, …, XP) ′ 为原指标;

F= (F1, F2, …, Fm) ′为X的公共因子;A= (aij) p×m (m

(Z1, Z2, …, Zm) ′=B (X1, X2, …, XP) ′

其中B 由回归估计方程B=ATR-1 得到。比较各样本的因子得分, 就能作深入的评价分析。

(4) 第三题因子分析的相关情况

本题的因子分析采用105个样本, 有六个因素:即外观款式、质量、功能、价格、售后服务及品牌。

在进行因子分析之前, 要先做KMO检验和Bartlett检验以判断样本是否适合作因子分析。KMO检验的目的是分析观测变量之间的简单相关系数和偏相关系数的相对大小, Bartlett检验的目的是确定所要求的数据是否取自多元正态分布的总体, 检验变量间的相关阵是否为单位阵。

对本题有关数据进行KMO检验和巴特利特球形检验, 检验结果KMO值为0.692, 巴特利特球形检验给出的相伴概率为0, 小于显著性水平0.05, 因此本题数据适合作因子分析。

下面两表 (表8和表9) 是用SPSS15.0对本题数据进行因子分析之后得到的部分相关表格。为了使得因子累积贡献率大于90%, 我们选取了五个因子F1, F2, F3, F4, F5, 其中各因子的贡献率递减, 即F1的因子贡献率为42.169%, 其余递减。

Extraction Method: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

Extraction Method: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Rotation Method:Varimax with Kaiser Normalization.Component Scores.

由因子得分系数矩阵 (见表9) 我们可以得出每个样本在F1~F5上的得分情况:

F1=0.019X1-0.275X2-0.123X3+0.855X4+0.516X5-0.243X6 (X4 价格, 最看重因素)

F2=-0.032X1-0.116X2-0.046X3-0.251X4+0.477X5+0.789X6 (X6 品牌, 第二看重因素)

F3=0.969X1-0.048X2-0.154X3+0.163X4-0.340X5+0.105X6 (X1 外观, 第三看重因素)

F4=-0.147X1-0.119X2+1.109X3-0.109X4-0.032X5-0.051X6 (X3 功能, 第四看重因素)

F5=-0.084X1+1.195X2-0.128X3-0.182X4-0.207X5-0.054X6 (X2 质量, 第五看重因素)

其中“加粗”标注的Xj (j=1, 2, 3, 4, 5) 是对应与各Fi (i=1, 2, 3, 4, 5) 中对Fi影响最大的因素。又因为F1~F5的相对重要性依次递减, 我们即可得出大学生对手机消费的各因素排序。可以得出结论: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考虑因素的排序是:价格—品牌—外观—功能—质量。对于厂商的指导意义是: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 应该先研发技术, 尽量降低制造成本来降低价格, 同时加强广告宣传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 这样可以更吸引消费者。

由于个人财力精力有限, 获得的数据量小、地区局限, 但是本文仅以手机市场为例, 着重探讨方法问题。回归分析和因子分析两种方法可以适用于一切垄断竞争市场的竞争因素分析, 厂商进行数据调查时样本量应尽量大, 调查范围尽量广, 这样得出的结论才具有指导意义。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 只靠经验来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显然会被淘汰, 应该有科学的理论指导, 用数据说话。

参考文献

[1]平狄克.微观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2]朱建平.应用多元统计分析[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6.

[3]吴喜之.统计学从数据到结论[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9.

竞争法教案-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2007042 第4篇

竞争法教案-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2007042 第5篇

按照安顺市公用企业行政指导约谈会议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传达约谈会议精神;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省工商局《2018年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专项执法方案》、《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近期我公司开展了关于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自查工作。

经自查,一是公司没有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不必要的服务或购买不必要的商品等行为发生;二是没有利用电视信号载波及发送的独占地位,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三是没有强制收取用户未使用有线电视前约不合理费用等情况发生;四是没有对公司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五是没有利用公司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经自查,我公司无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违纪违法现象。

下步工作中,安顺市西秀区分公司将强化思想教育,增强法纪意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传达、学习《工商总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

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公司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公司员工的法纪意识。加大监管力度,采取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加强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杜绝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发生。

竞争法教案-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2007042 第6篇

1垄断竞争厂商的短期均衡:在短期内,垄断竞争厂商是在现有生产规模下,能通过对产量和价格的同时调整,来实现MR=SMC的均衡条件,在均衡点上可能获得最大利润,也可能是最小的亏损,这取决于均衡价格是大于还是小于SAC。在企业亏损时,只要均衡价格大于AVC,企业在短期内总是继续生产的;只要均衡价格小于AVC,企业在短期内就会停产。2垄断竞争厂商短期均衡条件是:MR=SMC 3在短期均衡的产量上,必定存在一个d曲线和D曲线的交点,它意味着市场上的供求是相等的此时,垄断竞争厂商可能获得最大利润,可能利润为0,也可能蒙受最小亏损

4)垄断竞争厂商的长期均衡在长期内,垄断竞争厂商不仅可以调整生产规模,还可以加入或退出生产集团,因此,垄断竞争厂商在长期均衡时的利润一定为零。即在垄断竞争厂商的长期均衡点上,d需求曲线与LAC曲线相切,表示厂商的利润为零;d需求曲线与D需求曲线相交,表示市场的供求相等。5 垄断竞争厂商长期均衡的条件为:MR=LMC=SMC;AR=LAC=SAC 2.论述完全竞争厂商的短期均衡和长期均衡的实现过程和条件(P85图)。在完全竞争厂商的短期均衡生产中,市场的产品价格和生产规模都是给定的,厂商只有通过对产量的调整来实现MR=MC的利润最大化的均衡条件。厂商的短期均衡可以分为五种情况,如图所示。图中的E0,E1、E2分别是厂商在五种情况下的短期均衡点。由三个短期均衡点出发,可以分别找到市场价格为P0、P1、P2时,厂商所选择的满足MR=MC的均衡条件的产量顺次为Q0、Q1、Q2。第一种情况:,厂商获得利润。第二种情况:,厂商利润为零,但获得全部的正常利润。SMC和SAC曲线的交点是厂商的收支相抵点。第三种情况:,厂商亏损,但继续生产。此时,厂商的全部收益在弥补了全部的可变成本以外,还可以弥补一部分不变成本。第四种情况:,厂商亏损,处于生产与不生产的临界点。SMC曲线与AVC曲线的交点是厂商的停止营业点。第五种情况:,厂商亏损,停止生产。此时,厂商的全部收益连可变成本都无法全部弥补,就更谈不上对不变成本的弥补了。

总之,完全竞争厂商均衡短期均衡的条件是:,MR=AR=P在短期均衡时,厂商可以获得最大的利润,可以利润为零,也可以得到最小的亏损。

在长期内,完全竞争厂商通过对全部生产要素投入量的调整,来实现的利润最大化的条件。完全竞争厂商的长期内对全部生产要素调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厂商进入或退出一个行业,即行业内企业数量的调整,另一方面表现为厂商对生产规模的调整。完全竞争厂商就是在以上的调整中达到长期均衡的,这一过程可用图6-11予以说明。

总之,完全竞争厂商是在长期平均成本LAC曲线的最低点实现长期均衡。完全竞争厂商长期均衡的条件为:其中,P(AR)=LMC=SMC,P(AR)=LAC=SAC。(P87)3.试论述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内容和应用。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政府调节和干预经济的主要政策。财政政策是政府通过自己的收入和支出调节社会总需求,以影响某些经济总量的行为。货币政策又称金融政策,是指政府通过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给量,影响利息率和其他信贷条件,来影响宏观经济的措施。

财政政策的运用主要表现在:在经济萧条时期,由于经济中存在着较高的失业率,社会总需求小于社会总供给,这时政府就要采用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来刺激总需求,以实现充分就业。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包括增加政府支出与减税。政府公共工程支出与购买的增加有利于刺激私人投资,转移支付的增加可以增加个人消费,这样就会刺激总需求。减少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降低税率)可以是个人可支配收入增加,从而使消费增加;减少公司所得税可以使公司收入增加,从而增加投资,这样也会刺激总需求。

在经济繁荣时期,经济中存在通膨的压力,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政府这时就要采取紧缩性财政政策来抑制总需求,以实现物价稳定。紧缩性的财政策包括减少政府支出与增税。政府公共工程支出与购买的减少有利于抑制投资,转移支付的减少可以减少个人消费,这样就能抑制总需求。增加个人所得税(主要是提高税率)可以减少个人可支配收入,从而减少消费;增加公司所得税,可以公司收入减少,从而使投资减少,这样也能抑制总需求。(1)凯恩斯主义货币政策的机制。

凯恩斯主义货币政策是要通过对货币供给量的调节来调节利率,再通过利率的变动来影响总需求的货币政策。凯恩斯主义货币政策的机制就是:货币量→利率→总需求在这种货币政策中,政策的直接目标是利率,利率的变动通过货币量调节来实现,所以调节货币量是手段。调节利率的目的是要调节总需求,所以总需求变动是政策的最终目标。(2)货币政策的运用。

在不同的经济形势下,中央银行要运用不同的货币政策来调节经济。

在萧条时期,总需求小于总供给,为了刺激总需求,就要运用扩张性货币政策,其中包括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有价证券、降低贴现率并放松贴现条件、降低准备率,等等。这些政策可以增加货币供给量,降低利率,刺激总需求。

在繁荣时期,总需求大于总供给,为了抑制总需求,就要运用紧缩性货币政策,其中包括在公开市场上卖出有价证券、提高贴现率并严格贴现条件、提高准备率,等等。这些政策可以减少货币供给量,提高利率,抑制总需求。(3)结合中国经济状况论部分可自由发挥,论述正确即给分。

4.说明需求量变动和需求变动的区别及供给量变动和供给变动的区别。供给量变动是指只有商品本身价格变动引起的该商品供给量的变动,其他影响供给的因素假设不变。在供给曲线上,供给量变动反映为供给曲线上的任何一点在同一条供给曲线上的移动。也就是说,一条供给曲线上的任何一点到该供给曲线上其他各点的移动是供给量变动,它表明当商品本身价格变动时商品的供给量变动。点向左下方移动表明价格下降供给量减少,点向右上方移动表明价格上升供给量增加。

供给变动是指除了商品本身价格以外的其他影响供给量的因素变动引起的该商品供给量的变动,如厂商的生产成本、生产的技术水平、其他商品的价格等因素变动引起的该商品供给量的变动。在供给曲线上,供给变动反映为整个供给曲线的移动。也就是说,一条供给曲线从一个位置移动到另一个位置是供给变动,它表明在同一个价格水平上,当除商品本身价格外的其他影响供给的因素发生变化时商品的供给量变动。供给曲线向右移动表示为供给增加,它表明在同一价格水平上的供给量增加;供给曲线向左移动表示为供给减少,它表明在同一价格水平上的供给量减少

为了区别商品本身价格和其他因素对商品需求量的影响,微观经济学提出了需求量变动和需求变动两个不同的概念。

需求量变动是指只有商品本身价格变动引起的该商品需求量的变动,其他影响需求量的因素假设不变。在需求曲线上,需求量变动反映为需求曲线上的任何一点在同一条需求曲线上的移动。也就是说,一条需求曲线上的任何一点到该需求曲线上其他各点的移动是需求量变动,它表明当商品本身价格变动时商品的需求量变动。点向左上方移动表明价格上升需求量减少,点向右下方移动表明价格下降需求量增加。

需求变动是指除了商品本身价格以外的其他影响需求量的因素变动引起的该商品需求量的变动,如消费者的货币收入水平、消费者的偏好或其他相关商品的价格等变动引起的该商品需求量的变动。在需求曲线上,需求变动反映为整个需求曲线的移动。也就是说,一条需求曲线从一个位置移动到另一个位置是需求变动,它表明在同一个价格水平上,当除商品本身价格外的其他影响需求量的因素发生变化时商品需求量的变动。需求曲线向右移动表示为需求增加,它表明在同一价格水平上的需求量增加;需求曲线向左移动表示为需求减少,它表明在同一价格水平上的需求量减少。

5.划出并说明宏观经济循环模型,漏出与注入的含义和意义。答:(1)两部门经济循环模型: 假定在社会经济中只有家庭和厂商两个部门。家庭向厂商提供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从厂商那里获得收入;家庭购买商品与劳务的消费支出构成厂商的销售收入;家庭不用于消费的收入,即储蓄流入金融市场,厂商则从金融市场获得贷款,用于投资。均衡时,总需求等于总供给,C+I=C+S(2)三部门经济循环模型

引入政府部门,在模型的社会总需求项下增加一个政府需求(即购买)G,则Y=C+I+G。社会总供给项下增加一个政府税收(T),则Y=C+S+T。均衡时,总需求等于总供给,C+I+G=C+S+T,即I+G=S+T,移项后I-S=T-G,T-G是政府财政收支差额,差额为正是财政盈余,差额为负存在财政赤字。上式可写为I=S+(T-G),此时,如果私人储蓄不能满足私人投资需求,则可用公共储蓄弥补。

(3)引进国外部门,模型中,国外部门购买厂商和家庭的商品与劳务,向政府交纳关税,构成总需求中的出口(X),政府、厂商和家庭购买国外部门的商品与劳务,构成总供给中的进口(M)。于是,社会总需求Y=C+I+G+X,社会总供给Y=C+S+T+M。均衡时,总需求等于总供给,即C+I+G+X=C+S+T+M,移项后,可变为(I-S)+(G-T)=M-X,左边为储蓄缺口与政府预算缺口,右边是贸易缺口。如果出现I>S,G>T,则扩大进口与引进外资弥补缺口,这就是“两缺口模型”。6.说明国民收入核算中,GDP与GNP的关系和五个总量的关系

.答:(1)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国外要素收入净额国外要素收入净额是在国外的本国公民获得的收入和在本国的外国公民获得的收入之差。这个值为正值时,GNP>GDP,为负值时,GDP>GNP。(2)国内生产净值=国内生产总值-折旧;国民生产净值=国民生产总值-折旧(3)国民收入=国民(或国内)生产净值-企业间接税+政府津贴=工资+利润+利息+租金+津贴(4)个人收入=国民收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司利润税+公司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政府对个人支付的利息+政府对个人的转移支付+企业对个人的转移支付)=工资和薪金+企业主收入+个人租金收入+个人利息收入+政府和企业对个人的转移支付-公司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5)个人可支配收入=个人收入-(个人税+非税支付)=个人消费支出+个人储蓄 7说明凯恩斯就业理论的基本内容

答:凯恩斯就业理论的核心是有效需求理论,他认为,失业是因为有效需求不足造成的。一般情况下,由于投资不足以弥补收入与消费的缺口,总需求决定的就业水平就低于充分就业水平,整个经济也就处于低于充分就业的状态。凯恩斯就业理论要点可概括为如下定理:(1)总收入决定于总就业量。

(2)按照消费倾向,消费支出量决定于收入水准,从而决定于总就业量(根据上述第一条定理)。

(3)总就业量决定于有效需求(D),有效需求是由消费支出(D1)和投资支出(D2)两部分构成的(D=D1+D2)。

(4)在均衡时,总需求(D)等于总供给(Z)。因此,总供给超过消费有效需求部分等于投资有效需求(D2=Z-D1)。

(5)在均衡时,总供给等于总需求,总需求决定于消费倾向与投资量。因此,就业量决定于总供给函数、消费倾向和投资量。

(6)总供给函数主要决定于供给的物质条件,它与消费倾向都是相对稳定的,因此就业波动主要与投资量有关。

(7)投资量决定于资本边际效率和利率。

(8)资本边际效率决定于预期利润收益与资本资产的重置成本。(9)利率决定于货币数量和流动偏好状态。

7假定一个经济社会的四部门为:C=100+0.9(1-t)Y,I=200-500r,NX=100-0.12Y-500r,G=200,t=0.2,L=0.8Y-2000r,MS=800。试求(1)IS曲线;(2)LM曲线;(3)双重均衡时r与Y;(4)双重均衡时,C、I和NX。

.(1)由Y=C+I 得 Y=1000+0.8Y+500,均衡收入Y=7500,C=7000,S=500(2)均衡时Y=7500,则存在1000的存货(3)由Y=C+I 得 △Y=2500

(4)Y=15000,S=500;△Y=5000

(5)消费函数是C1时,乘数为5;消费函数变成C2时,乘数为10 8.论述交换和生产一般均衡的实现条件。

交换达到均衡并不能保证生产也同时均衡,生产达到均衡同样也不能证明交换同时也达到均衡。要使生产与交换同时达到均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使生产与交换同时均衡的条件是任何两种商品在生产中的边际转换率等于对于每一个消费者来说这两种商品在消费中的边际替代率,即: MRTXY= MRSAXY=MRSBXY

借助几何图形,我们可以对这个均衡条件作进一步的说明。从社会既定的资源状况出发,假定社会资源已经达到了最优配置,于是可以得到生产的契约曲线,我们将其转换为图8-5中的生产可能性曲线TTˊ线。这条曲线上的任何一点都表示在给定一种产品,如X产量的前提下,另一种产品Y所能达到的最高产量。尽管生产可能性边界上的每一点都代表资源配置的最优点,但是每一点X、Y两种产品的相对产量不同,也就是说,生产可能性曲线上的每一点都决定一个交换的一般均衡图形。9市场失灵原因有哪些?

答:第一,市场机制的功能和作用是有局限性的。局限性的含义是在具备所有理想条件和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市场对某些经济活动仍然无能为力。由于市场作用的局限存在,其作用范围在客观上受到限制,这就决定了市场失灵的存在。

在现实资本主义发展中,市场万能论早已被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所粉碎,市场失灵的现实被人们所公认。市场局限性使得紧紧依靠市场解决一切问题早已不可能了。所以,有市场局限性而产生的市场失灵,已成为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固有属性和现实。

第二,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市场不是完全竞争市场,即市场具有不完全性。在西方经济学的论述中,假定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市场调整资源配置终将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市场的不完全性就破坏了市场充分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资源配置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出现市场失灵。由不完全性产生的市场失灵也称为市场缺陷。

西方经济学认为,市场不完全性是由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完全竞争市场是一种抽象的理想模型,条件苛刻,现实市场根本不能具备和达到要求的条件。二是社会化商品经济不断发展,使现实市场更加远离完全竞争市场,破坏完全竞争市场所要求的条件,这就必然造成市场的不完全性。由于市场失灵不可避免,应该把市场机制与完全竞争市场分开。这就是说,市场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并不意味着要达到完全竞争市场的作用程度。

第三,市场本身不完善。这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市场还不够发达;二是市场在运行中出现功能障碍。这是由于市场功能不健全或遭受破坏而出现的市场失灵。市场不发达的原因主要是经济发展水平低、社会化、商品化、货币化不发达,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当今世界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就是这样。市场在运行中出现功能障碍的情况如:相互竞争的企业勾结形成垄断;企业为谋取暴利采用不当手段破坏秩序等等。

10信息不对称怎样带来市场失灵?

(1)逆向选择问题

逆向选择是指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差的商品必将把好的商品驱逐出市场的现象。当交易双方的其中任何一方对于交易可能出现的风险比另外一方知道更多时,就会出现逆选择问题。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Akerlof·G·A)对旧车交易中总是坏车充斥市场的状况作了理论分析。(2)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是指个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后,降低防范意识而采取更冒险的行为,使发生风险的概率增大的动机。其产生的原因就是非对称信息。他会破坏市场的运行,严重的情况下会使得某些服务的私人市场难以建立。

(3)委托人—代理人问题

所谓委托人—代理人问题是指由于委托人不能确切的了解代理人的行为,代理人可能追求他们自己的目标而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的情况。一旦出现委托人—代理人问题,其后果不仅是企业所有者的利润受损,也会使资源配置的效率受损,因为在没有委托人—代理人问题的情况下,社会将生产出更高的产量。.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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