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规定范文

2024-08-12

厦门规定范文(精选9篇)

厦门规定 第1篇

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景观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其外表面进行处理,以及在其外表面上附加各类设备、设施及饰品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包括建筑外墙(幕墙)、外门窗、阳台以及其他外围护表面及附着的建筑构件。

第四条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美观、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进行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负责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

规划、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 1 范围内,负责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在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中使用安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保、市容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理好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满足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必要内容及其需要。已建成的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加装原设计以外的影响建筑外立面外观、周围环境以及增加荷重等不安全因素的内容。

第九条

在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原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确定的建筑色彩、形态、材质;

(二)损坏建筑物原有保温、防水结构和节能设施;

(三)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降低建筑材料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施救条件;

(四)其他影响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规划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将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风格、色彩作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内容。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对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材料、施工工艺的选用以及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设置等进行审查。未按本规定进行设计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十一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通过的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和核实的材料进行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相应质量监督,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载明相关监督内容。

未按本规定进行施工的,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二条 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其建筑外立面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对有使用保质期的材料和饰品应当按时检查和更换,对出现安全隐患的建筑外立面装饰及附加设备、附加设施应当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消除安全隐患。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

前款所称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是指建筑物以及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第三章 建筑外墙饰面

第十三条 建筑外墙饰面应当采用安全、环保、反射系数低的建筑材料和防止脱落的技术措施和施工工艺。鼓励使用高耐候性、高耐玷污性、高保色性的高性能建筑涂料。

第十四条 建筑外墙使用饰面砖(板)做饰面材料的,离地面高度超过24米的区域以及使用表面面积超过0.5平方米的石材饰面砖(板)做饰面材料的,不得采用粘贴式施工工艺。

在前款规定区域以外使用饰面砖(板)并采用粘贴式施工工艺,且建筑外墙下有出入口、通道或者人员活动场地的,应当设置挑檐、顶棚等遮挡防护设施或者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

设置的挑檐、顶棚等遮挡防护设施,其伸出墙面长度应当不小于1.2米,并具有抵挡上部坠落物撞击的强度;无法设置遮挡防护设施的,其相应部位外墙饰面砖(板)应当设计采用防脱落的施工工艺。

第十五条 本市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市容环境美化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统一对重要区域的建筑外墙饰面进行清洗、粉饰。

第四章 建筑幕墙与外门窗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幕墙包括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人造板材幕墙、复合板材幕墙等及其组合幕墙。

第十七条 采用建筑幕墙的建筑,应当结合建筑布局,在其周边设置挑檐、顶棚等遮挡防护设施或者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建筑幕墙下有出入口、通道或者人员活动场地的,应当设置遮挡防护设施,其伸出墙面的长度不小于1.2米,并具有抵挡上部坠落物撞击的强度。

第十八条 采用建筑幕墙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幕墙使用说明书;销售采用建筑幕墙的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建筑幕墙使用说明书。

建筑幕墙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建筑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设计使用年限、施工单位的保修义务、日常维护保养要求、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九条 采用建筑幕墙的建筑,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人应 当按照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条 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医院、学校、公共文化艺术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以及临街建筑,需要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的,应当使用安全玻璃,并采取防坠落措施。

对采用钢化玻璃等存在爆裂、坠落伤害事故风险的玻璃幕墙,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粘贴安全膜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新建建筑采用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可能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光照污染的,应当采用低辐射率镀膜玻璃、非抛光金属板,不得采用镜面玻璃、抛光金属板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建筑外门窗应当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固定节点应当满足在风荷载和地震荷载作用下的受力要求。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当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采用外开窗的,应当采取牢固窗扇的措施;采用推拉窗的,窗扇应当有可靠的防脱落措施。

第五章 附加设备、附加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附加设备包括空调设备、太阳能设备、空气能等附加在建筑外立面上的设备;附加设施是指设置在建筑外立面上,用于封闭、防盗、防护、晾晒、遮阳和摆设饰品、安装附加设备等的构配件。

第二十四条 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设置应当坚固、美观,与建筑物可靠连接,满足安全要求并符合城市市容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附加设备、附加设施不得占用人行道和建筑物内的 出入口、过道、楼梯等共用部位以及其他用于安全疏散和施救的通道。

沿道路、公共通道两侧或者公共活动场地周边建筑外立面设置安装附加设施的,附加设施的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5米。

第二十六条 附加设施安装面应当坚固结实,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安装面强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加固、支撑或者减震措施。

第二十七条 新建住宅和除使用集中式空调系统以外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设置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以下称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或者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以下称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

设计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应当兼顾设备安装、维护、通风、排水、管线等内容及其对建筑外观、周围环境的影响。

空调设备座板的数量和尺寸应当与房间数量和面积相匹配。第二十八条 已经统一设置空调设备位置的,应当将空调设备安装在所设置的位置上。

已经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空调设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

不得将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空调冷凝水,直接排放到临街一侧的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第二十九条 新建建筑采用太阳能、空气能等附加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设计并标注设备安装的位置。

第三十条 在建筑物外窗、封闭式阳台安装防盗网的,应当采用平镶内嵌式防盗网或者隐形防盗网,并设置符合消防使用的逃生窗。

第三十一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新建高层建筑,临街一侧的阳台应当设计为封闭形式。

新建建筑设计封闭阳台的,应当统一式样、颜色、材料、规格。既有建筑在装修过程中需要封闭阳台的,应当采取平镶内嵌式设置。

第三十二条 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可以对小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设备、太阳能设备、防盗网、雨阳篷等附加设备、附加设施进行统一规定,保持建筑外立面的安全、美观。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

第三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空调设备所有人、使用人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统一设置的位置上,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所设置的排水管道。

第三十四条 阳台、露台、外走廊等部位使用玻璃栏板的,应当使用安全玻璃,并采取防止玻璃爆裂、脱落措施。不得使用直接以玻璃作为主要受力构件的插夹式悬臂玻璃栏板和外挂式的玻璃栏板。

第三十五条 在阳台、外窗窗台原设计具有花槽、花台等专用设施摆设花盆等饰品的,应当处理好安全、排水等问题;不得在无专用设施的阳台栏板、外窗窗台外侧摆设花盆等饰品。

第三十六条 防盗网、护栏、金属支架及构件应当采用耐腐蚀材料采取防锈工艺,防止锈蚀污染建筑外立面。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外立面管线及箱柜应当保持整洁、美观。鼓励结合建筑造型对其作隐蔽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窗台、檐口、装饰线、雨阳篷、阳台和落水口等墙面凹凸部位,应当采用防水和排水构造措施。

第三十九条 标志性建筑、重要地段的沿街建筑和其他对城市夜景影响较大的建筑的夜景灯光应当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在建筑外立面设置大型设置灯具,应当符合美观、整洁、环保的要求,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措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超出范围设计采用粘贴式施工工艺的;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设计设置遮挡防护设施或者缓冲区域的;

(三)违反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建筑幕墙的;

(四)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设计设置附属设备安装位置的。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 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超出范围采用粘贴式施工工艺的;

(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移交建筑幕墙使用说明书的;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安装外门窗的。

第四十二条 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人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建筑幕墙履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等义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中有关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制止;违反相关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且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并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古建筑外立面的装饰装修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事工程、保密设施工程,农村自建住房等建筑外立面的装饰装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

****年**月**日起施行。1999年1月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 根据2012年3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厦门市建筑外墙装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厦门规定 第2篇

行人交通违法

5类行为将被罚100元

从厦门警方获悉,从明年1月1日起,除了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将受处罚外,行人如果出现5类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也将被罚款100元。

今年8月28日,厦门市大会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正案》)。《修正案》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修正案》中最具新意的条款是对行人的5类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设定了100元罚款,比现行的处罚标准(福建省标准)提高了10倍。

都有哪5类违法行为呢?这5类违法行为是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行人在机动车道内兜售、发送物品;行人进入高速公路;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据悉,行人发生上述5类违法行为被查后,将由交警现场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可现场或到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在15天内未缴纳罚款,按每天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多不超过原罚款金额;当事人被处罚后拒不缴纳罚款的,将不能办理任何机动车驾驶证有关业务;当事人现场拒不提供其身份信息,执法民警可依据相关法规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黄标车限行

岛外各区限行范围扩大

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岛内黄标车限行范围已扩大至厦门本岛,将分三个阶段推进。首先是高峰期限行,再过渡到主要时段限行,计划于明年实现全时段限行。

岛外黄标车限行也分三个阶段推进。目前是第一阶段,即到今年12月31日,每日7:00―20:00,禁止限行车辆在集美区集源路,海沧区海沧大桥和马青路以南、兴港路以东、海沧大道以西和角嵩路以北区域内道路,同安区银湖路以及翔安区新马路(县道413线)宋坂路口至巷东路口段道路上行驶。

第二阶段从2016年1月1日至5月31日,每日7:00―20:00,禁止限行车辆在第一阶段限行道路及集美区乐海路以南、同集南路和银江路以东区域内道路,同安区环城南路以北、环城西路以东、环城北路以南和环城东路以西区域内道路以及轮山路,海沧区霞飞路延伸段以西、新景路延伸段以东、新北路以北区域内道路,翔安区翔安东路(含翔安东路海翔大道口至翔安南路口段)以西、海翔大道以南、翔安大道以东、翔安南路(含翔安南路翔安大道路口至翔安东路口段)以北区域内道路上行驶。

第三阶段自2016年6月1日起,全时段禁止限行车辆在第二阶段限行道路上行驶。

厦门将利用公安部门现有的监控设施进行自动抓拍,并与市环保部门的环保标志数据库进行核实比对,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对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动车处以200元罚款。

厦门规定 第3篇

会上,韩鲁闽和林荣生就集团公司企业概况、企业转型升级工作、企业党建等主要工作做了汇报,也对我市公交企业当前面临的诸多困难和问题进行了说明。

蔡良涯一行对集团公司各项工作做了充分肯定,并指出,公交集团的成绩靠的是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正确的战略定位以及明确的工作目标。目前企业经营面临各种压力,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运用互联网思维,丰富公共交通服务品种,按照多模式、多方式、个性化、市场化的方式为市民提供公交出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舒适快捷的多样化公交出行需求。他表示,市国资委将积极呼吁加大对公交硬件设施的投入力度,并帮助协调相关部门尽快解决我市公交运营中存在的困难,让公交企业的公益性得到充分体现,让人们群众充分享用公交民生事业带来的实惠和便捷。

厦门规定 第4篇

厦门市工商联党组书记王沁在致辞中表示,现场700余人的会议规模让他感到震撼,并由此见识到黑马会在企业界和创投圈内的巨大影响力和吸引力。他也相信黑马会在来到厦门后,会给厦门的创业圈注入一股新鲜的力量,也会给厦门的创业者提供一个极具活力的本地创业服务平台。

七匹狼董事长周少雄是黑马会厦门分会的荣誉会长。在他看来,厦门是一个创业的好地方。“福建人都说爱拼才会赢,拼本来就是厦门地区特色的词汇,而黑马组织很重要的就是拼。”

在厦门分会的成立仪式上,创业家董事长牛文文表示,黑马会现在已经是中国数一数二的创业者社群,但当会员数量发展到一定程度,我们不能忘记了初心,那就是帮助创业者,帮助黑马兄弟成长,而成长才是创业永恒不变的主题。同时他认为,在资本寒冬到来之际,想以疯狂融资、烧钱而不断前进的公司难以维持,而拥有用户基础、口碑和好产品的公司将有机会存活并成长起来,这对有传统生意逻辑的人是一个很好的成长机会。

随后,美图秀秀董事长蔡文胜以其亲身经历讲述了不同城市的创业氛围。他认为,厦门的域名和互联网基础建设做得最好,北京则拥有创业所需的媒体、资金、人才资源,其他城市例如深圳则适合科技创业,而成都的游戏产业、动漫、软件比较成功。由此他引申出一个观点:创业一开始,要清楚你目前拥有哪些资源、适合做什么公司、适合在哪个地方创业,这样才会更有效。

最近疯狂融资的疯狂老师创始人张浩认为,传统创业者要找到互联网+,必须要搭建创业场景,在这个场景中,先找痛点,再加合伙人、资本以及创始人的互联网态。同时,要做到坚持做对的事情,不要被竞争对手牵着鼻子走,并建立一个可以决胜的企业文化。只有做到这些,创业才能成功。

黑马会厦门分会组织架构

荣誉会长:周少雄、吴荣光

会长:张浩

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许海林

副会长:黄建戎、马芸(兼组织官)

首席财务官:刘文煌

首席品牌官:詹丽冰

首席发展官:汪进强

厦门规定 第5篇

2011-12-04 16:50:02 来源: 新华网 有4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0)

新华网厦门12月4日电 厦门市日前出台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加以规范,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政府信息等多种不合规定情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被追究责任。

据《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不及时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的,将被追究过错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追究责任的情形还有:对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厦门市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第6篇

【发布日期】1995-08-09 【生效日期】1995-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厦门市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1995年8月9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校用地,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教育、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用地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的现有用地和规划用地。

学校建筑用地包括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建筑用地,配套的生活设施、教职工单身宿舍、学生宿舍用地以及学生生产实习、勤工俭学用地。

第三条 第三条 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应纳入厦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合理布局,配套建设,逐步实施,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学校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教育、规划、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用地行使管理职能。其他学校的用地由其主管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 第五条 规划设置中学、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区域人口数配建:

(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设36班规模的完全中学;

(二)每1万人口区域内设24班规模的小学;

(三)每0.5万人口区域内设9班规模的幼儿园。

第六条 第六条 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的生均用地规划建设的定额标准为:

(一)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

(二)小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0平方米;

(三)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

其他学校生均用地规划建设的定额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第七条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现有用地未达到第六条规定的用地定额标准的,在城区改建中应给予统筹解决。

第八条 第八条 学校现有用地未确定红线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及办学规模,提出用地范围,经市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用地红线。

第九条 第九条 学校建设规划,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配套建设的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新建的其他学校,其规划用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计划、财政、城建、土地、房管、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条 第十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负责投资配套建设中学、小学、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或部门,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学校建设标准实施。

配套建设中学、小学、幼儿园的设计方案应征求学校主管部门意见,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学校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部门应将承建的学校产权及其有关建设资料,交付学校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分散分批开发的小区,必须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留足学校规划用地,配套建设中学、小学、幼儿园。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确定保留或者预留的学校用地,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严格加以控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或征用学校校舍、场地的,拆迁或征用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学校规划建设的需要,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还或重建。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校舍和场地。违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学校现有用地内不得擅自兴建与教育教学、科研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中学、小学、幼儿园的现有用地内不得兴建教工家属住宅。

国有学校的校舍和场地不得转让、抵押、租赁。违者,由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毗邻学校兴建的各种建筑必须按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与学校用地围墙保持一定距离。学校周围不得兴建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危害师生身心健康的各种设施。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行政处罚,并可由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擅自侵占城市规划确定保留或者预留的学校用地的,由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保留或者预留的学校用地使用性质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迁移。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日照管理技术规定 第7篇

发表日期:2009-09-24 来源:本站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厦规〔2008〕150号

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日照要求的相关条款,进一步提高居住生活环境条件,规范并完善日照分析工作,结合厦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就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多、高层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规划多、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

第三条 日照分析对象包括:

(一)居住类:包括一类住宅、普通住宅(包括单元式农居),老人公寓,独立式及联排式农居,集体宿舍,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

(二)文教卫生类:包括中、小学校教室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的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第四条 因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第五条 满足以下日照要求的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一)受遮挡的住宅建筑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二)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低于2小时。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四)医院病房楼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五)旧区改建项目、新建住宅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1小时。

(六)传统风貌街区、历史街区、危旧房原址改建等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区域或地块内,当含上述建筑功能时其日照标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六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第七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在高层建筑有效日照时间段内的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居住、文教卫生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按拟建高层高度2倍的扇型阴影范围确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200米半径扇型阴影范围(见附图一)。

(二)在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居住、文教卫生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三)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第八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结合拟建高层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应以200米为半径作出扇型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见附图二)。

(二)在上述范围内采用第六条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

(三)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设项目,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四)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五)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第九条 日照分析次序、方法具体要求如下:

(一)日照分析时,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明确遮挡影响。

(二)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高层建筑和拟建项目周围原有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进行叠加分析,叠加分析的先后次序以设计方案的批准日期为准。

(三)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一套住宅只确定一个主朝向)。

新建住宅至少有一个方向获得日照,此方向即为主要朝向。现状住宅一般以南向(或偏南向)为主要朝向;当无南向居室时,以主要卧室朝向或卧室较多的朝向为建筑主要朝向。

(三)分析方式:基本以沿线分析为主,结合单点分析、窗户分析等。

第十条 日照分析具体参数要求如下:

(一)地理位置:厦门市区,东经118°06′,北纬24°27′。

(二)有效时间段:大寒日北京时8:00-16:00。

冬至日北京时9:00-15:00。

(三)时间统计方式:采用累计日照,最小连续时间不得小于10分钟。

(四)采样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

(五)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第十一条 窗户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端点为计算基准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0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0米的,按2.0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0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三)。

计算高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四、五):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作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五)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阳台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第十二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包括:

(一)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由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数字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檐口标高等)。

(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提供,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五)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在建或已批未建建筑的资料。

(六)本条第3、4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5款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第十三条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受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3、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的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四)日照分析结论

1、沿线分析: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客体建筑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所能达到的日照时数。

2、窗户分析: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间数;并类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位置。

3、附图

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3)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拟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少量住户达不到日照标准时,建设单位经征得该部分受影响住户同意的,可予以规划许可。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厦门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8年11月15日起施行。

厦门规定 第8篇

本届厦门国际时尚周围绕时尚发布、设计展示、时尚生活、时尚雅集四大板块举办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时尚活动,重点活动包括厦门国际男装周、厦门国际时尚论坛、Amazing LOTI新锐设计时尚秀、中国服装产业国际合作洽谈会、厦门国际时尚生活展等,力求全面展现出厦门多样化的时尚元素。

开幕式当晚最闪耀非两场大秀莫属,一场是中国婚纱第一品牌蔡美月礼服秀,一场是13名海内外新锐设计师的集合大秀。Alice Yu Couture;GRACE DENG;LOTI×C.COLECTARE;皮巢PINOCCHIO;Quinn&Shauye;Y-VISON;SIVICO;ACE-YU;MAKEMAKE;DONGDEXI;X.LANDO;不南兽;SERAPH SIN等13个新锐设计品牌参与到集合大秀中,如此超强的阵容在演绎上别出心裁,由超模领衔百名模特演绎百套服装智造时尚熠熠星光。国际级标准声光电秀台,全方位展示专属于厦门的时尚力量。厦门爱乐乐团与鼓浪屿之子钢琴大师殷承宗先生完美配合演奏走秀音乐,横跨乐坛和时尚界的双料天后--张咪倾情献唱独具风情。新锐设计与高级礼服、交响音乐与行走的时尚完美融合,创造了独具特色的视听盛宴。

此外,在开幕式举办的城市时尚产业联盟签约也备受关注。由厦门国际时尚联合会牵头与广东、黑龙江、澳门、新加坡城市代表签约,将在五个城市时尚产业的交流与合作、创新与发展、设计与生产、贸易与市场、人才与培训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资源整合,以推动中国时尚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与影响力。各方一致同意以各自的资源和专业领域及经验为基础,在服务领域的宣传推广、产品开发与支持、客户服务、网络支持、信息转接等方面进行广泛合作,共同促进市场发展。

时尚周开幕式还首发了AMOY ICON城市宣传片。LOTI邀请了计文波老师、欧阳应霁先生、刘思聪先生、超模曾玲玲、歌手关等时尚界领袖、明星达人历时20天拍摄了厦门时尚旅游公益宣传片,从厦门生活的衣、食、住、行,展现厦门时尚、文艺、国际化兼容的都市形象。参与视频拍摄的香港摇滚乐队杀手锏乐队、高昂歌王关同时现身开幕式现场演唱经典曲目,脍炙人口的《月半小夜曲》、《想你的夜》点燃全场气氛。厦门国际时尚周让来自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时尚理念进行碰撞和交流,时尚厦门也越来越吸引世界目光,相信未来会有更好的发展,成为与巴黎和米兰这样的国际时尚之都比肩的城市。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第9篇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即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文件,2010年5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该市实际制定的。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二○一○年六月五日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和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户口迁移应当优化人口结构,适度扩张人口规模。迁移入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从宽,迁移入户思明区、湖里区适当控制,迁移入户鼓浪屿从严控制。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 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 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 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 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

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 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 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 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七条 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0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 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条 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可

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条 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调入、迁入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分别持有关审核部门签发的手续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二)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在思明区、湖里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将常住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鼓浪屿人口增长。生活基础不在鼓浪屿的,不得将常住户口迁入鼓浪屿。

第二十七条 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可不受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户籍管理工作中,应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向社会公布审核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严格按规定办事,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颁布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投资入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实际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从1995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实际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从1995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每增加实际投资金额达100万元(高科技企业及科研单位50万元)或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实际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从1995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实际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从1995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每增加实

际投资金额达50万元(高科技企业及科研单位30万元),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符合投资落户条件办理企业骨干户口,企业骨干本人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学历、年龄要求: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含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本市急需的高级技工,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2)具有合法固定住所。(3)必须在企业服务满三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且继续签定五年以上、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依照上述规定,在按实际投资金额标准入户或按实际纳税额标准入户中,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标准办理落户。本市个人投资的企业可按照上述规定迁入投资人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的户口。

二、所需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代码证书。

2、近期单位验资报告或市地(国)税部门出示的单位缴税证明。

3、需按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投资或纳税条件办理户口的,还需提供市科技局出示的企业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证明。

4、单位出示给投资者或员工办理户口证明。

5、申办户口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6、投资者不落户在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还需提供在厦门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7、办理企业员工还需提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企业员工落户审核表、毕业证书、在厦门有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8、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的计划生育审核意见。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套,向市公安局户政科申请,经户政处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凭入户审批表、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年满16周岁的人员还需提供三张做身份证相片。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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