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业务代理协议

2024-07-25

地区业务代理协议(精选10篇)

地区业务代理协议 第1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鉴于国内互联网用户群体日趋庞大,为开拓__________的用户市场,给更多用户提供服务,完善会员制度,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互惠互利的原则,决定在乙方所在地区建立航空机票网络销售相关服务的战略合作关系。为保护甲乙双方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就乙方对“__________会员发展业务”在指定地区进行代理并作市场推广的一系列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基本条件

__________执行单位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乙方)双方通过合作,同意由乙方发挥地域优势,为甲方的电子客票用户、网上用户,提供民航机票(国内、国际)航班咨询、预订、出票、确认与更改、当地配送等服务以及相关的其他旅游、酒店订房服务。

乙方确认具有上网条件、具有送票上门能力、具备bsp代理人资格、具备国际航协itat认证资格。并熟悉或通过培训后熟悉__________网会员地区代理制度、会员业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

甲方提供依托中国民航gds系统建立的电子商务旅游网站,在线提供预订机票、预订酒店、预订行程等服务,可供用户在线实时查询国内所有航空公司的实时、多舱位、明折明扣等机票信息功能,同时为乙方提供拓展销售渠道、提高企业知名度、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增长销售额的强有力的途径。

二、代理授权形式、期限及费用

甲方授权乙方作为_________________网在______的普通/独家代理,承担__________网在该地区的网站会员发展工作和网站机票销售业务。授权期限为一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能正常运营并完成甲方销售指标的,可以续签代理权。

乙方要求成为普通代理的,不需交纳加盟费用;乙方要求成为独家代理的,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应按_____元/月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加盟费。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制定__________网会员发展业务的各项条款;

2.对乙方的市场推广进行支持并作相关的业务指导,对乙方的市场推广活动的具体实施具有监督权;

3.对乙方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技术和业务培训;

4.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代理的业绩调整代理制度、会员价格等等,并将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其它方式通知乙方变更后的信息并请乙方确认。更新后的各种信息自通知之时起生效;

5.甲方向乙方介绍订票客户的,乙方应按照网站公布政策及返利约定支付甲方返利,如无约定政策及返利的,按照 %支付,该部分返利每周支付一次;

6.独家代理在协议有效期内,在乙方代理区域中,甲方不再在该区域中另行征召代理人;

7.甲方将协助独家代理商在该地区进行市场推广活动。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在维护__________网形象的条件下,乙方可以根据甲方制订的__________网会员收费标准等(详见附件)自行负责对该区域的市场开拓和会员发展;

2.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甲方的价格政策,不得有任何破坏甲方商誉及品牌的行为;

3.乙方在运作本协议指定业务时如有任何疑问,应及时与甲方联络,如有因不明确而造成的失误甚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甚至赔偿;

4.乙方应在协议规定的区域下经营,不得跨区扰乱区域秩序。同时,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反映市场情况,并提出建议和可行性计划;

5.乙方保证在合作期间不做其他与__________网会员发展类似的业务。若经甲方发现有此类类似业务,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取消乙方在指定区域的代理权限,并向乙方追究因此导致的经营等损失,独家代理的并不再返还加盟费;

6.乙方有义务对所发展的会员信誉进行考察,如果会员发生损害甲方行为的,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解决纠纷、赔偿等事宜;

7.乙方向甲方介绍订票客户的,甲方应按照网站公布政策及返利约定支付乙方返利,如无约定政策及返利的,按照_____%支付,该部分返利每周支付一次;

8.甲方推出的其他相关业务,乙方有权优先获得代理资格。

五、有关加盟费及其他费用结算

1.签订本协议的同时,独家代理商应向甲方交纳不少于_____个月的加盟费;

2.乙方和vip会员签订协议后,应在 日内将收取的会员费的_____%汇予甲方帐号,如果乙方未能及时上缴该费用,将视作乙方违反协议,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权,并不再返还加盟费;

3.如甲方收到乙方地域内会员的汇款,开具发票后,应于 日内返还乙方所得部分,乙方所得部分为发票总金额的_____%;

4.当乙方全年发展的vip收费会员个数超过_____个,甲方另行给于奖励,奖励比例为:

1)超过_____不足_____(含)部分的,奖励该部分会员费的_____%;

2)超过_____不足_____(含)部分的,奖励该部分会员费的_____%;

3)超过_____以上的,奖励该部分会员费的_____%。

5.乙方在订票过程中,如对外收取服务费的,对贵宾会员不应收取;

6.当网站开通网上电子支付后,以网上支付方式付款的客户,其票款划拨到甲方的银行账户的,甲方应该在每月的30号前转付给乙方。

六、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本协议所涉及之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技术或商业信息保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未经所有方授权,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有方提供的信息出售、转让、复制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双方均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部分条款的效力依本协议之规定而被终止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保密条款及其他条款的效力。

七、违约责任及代理终止程序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2.本协议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3.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履行或违反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经未违约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未违约方依据本协议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协议继续履行没有必要,未违约方有权解除协议;

4.因乙方连续三个月新入会会员总数未达到_____个,该协议自动终止;

5.因提供服务方的服务原因造成客户投诉并要求赔偿,其全部责任由提供服务方承担;

6.因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飞机停飞、航班取消或变更情况,均按航空公司有关规定妥善办理,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提供服务方应负责办理退票、改期等事宜;

7.乙方出票后按照约定的送票方法,承诺在与客户约定时间范围内将客票准时地送到客户处。如超出与客户约定的时间而引起投诉,或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出现严重客户投诉或多起客户投诉,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8.乙方不得将所获得的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八、其他约定

1.乙方应如实提供有关资质资料,包括营业执照、bsp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国际航协iata资格证书复印件、office号、免费送票服务范围、实际服务场所地址和服务电话,民航代理人资格证书等;

2.超出免费送票服务范围的,乙方可以收取服务费用,该费用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需调价,需书面告知甲方备案,并上网公布;

3.乙方在收到客户的机票预订订单后,应在__________小时内主动与客户确认机票预订的详细情况及最晚保留期限,并确认最终出票时间;

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 附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一起组成一份完整的协议,共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商定的内容以协议、纪要、附件、洽商等形式,经签字盖章后具同等效力;

6.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续签。

执行单位: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方: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地区业务代理协议 第2篇

乙方:

地址:

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及《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守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代理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代理业务范围乙方代理证券账户业务范围包括:

(一)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二)证券账户信息查询与变更业务。

(三)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四)休眠证券账户业务、不合格证券账户业务、证券账户解除挂失业务、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创业板签约信息维护、合伙人信息维护以及甲方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二条甲方权利

(一)甲方有权修改证券账户业务规则、业务指南以及业务流程。修订后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南以及业务流程将通过甲方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二)甲方在业务上对乙方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乙方代理业务进行检查。

(三)甲方有权对收费标准及开户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标准进行调整。

(四)对乙方违反《证券账户管理规则》或本协议的甲方可按《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实施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条甲方义务

(一)甲方负责维护证券账户业务技术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甲方负责及时审核业务申请、并向乙方反馈业务处理结果。

(三)甲方负责对乙方开展相关账户业务培训。

(四)甲方应按规定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五)甲方应按照相关数据接口要求实时传递与接收账户业务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乙方权利

(一)乙方有权按照甲方委托开展账户业务。

(二)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授权其所属分支机构作为代理网点,开展相关账户业务。

(三)乙方有权按规定标准收取代理费用。

(四)乙方有权获得业务规则规定范围内开展账户业务所需的投资者资料和信息。

(五)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创新需要向甲方提出账户业务优化建议。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账户业务规则、业务指南以及业务流程;乙方应按照上述规则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

开展证券账户业务,不得违规、越权开展业务。除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将所代理证券账户业务转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

(二)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和检查,建立和完善相关技术系统,确保账户业务正常进行。

(三)乙方应建立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与资金账户信息的比对机制,及时更新投资者相关信息,确保甲方账户管理系统信息、乙方柜面系统、投资者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信息准确、一致。

(四)乙方应按照证券账户权属一致的原则确认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确保申报确认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五)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提交账户业务资料、传递与接收账户业务数据,保证账户业务资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乙方通过甲方远程业务平台办理账户业务的,应确保以影印件等复本形式提交甲方的申请资料与原件一致。

(六)乙方应依法合规使用投资者信息,不得违规对外提供投资者信息,并采取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账户业务资料妥善保管,并按甲方标准进行凭证电子化管理。甲方需要查阅的,乙方应当及时提供,并确保凭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六条费用结算方式乙方通过甲方北京公司清算交收系统向甲方交纳以人民币结算的账户业务费用;乙方通过甲方上海分公司清算交收系统向甲方交纳以美元结算的账户业务费用;乙方通过甲方深圳分公司清算交收系统向甲方交纳以港币结算的账户业务费用;甲乙双方约定通过其他方式收取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且不再延期的.;____、甲乙双方协商终止的;____、乙方破产、被解散或被撤销、丧失证券经营业务资格的;______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根据甲方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各自尚未履行完毕的事项予以清理。无论协议因何原因终止,乙方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管或移交相关账户业务资料。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三)乙方因违规操作或操作失误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因报送关联关系确认数据有误而导致投资者账户关联关系误确认所引起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因乙方申报错误,导致甲方变更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错误所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通信线路故障、设备损坏等,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七)任何一方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责任。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九条法律适用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为境内开户代理机构适用);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乙方为境外开户代理机构适用)。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需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协议的修改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一)本协议有效期四年,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原代理证券账户业务协议书同步终止。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关于代理国库业务的法律思考 第3篇

一、国务业务代理权限法律基础之讨论

国库业务代理权限是代理国库业务的核心问题所在, 也是代理国库法律制度构架的基础, 目前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说与行政委托说两类观点。

1. 行政许可说

行政许可说是目前关于国库代理业务权限的官方观点, 认为代理国库业务是以人民银行作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行政许可申请人, 通过提交申请、人民银行受理, 对金融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出决定, 对合格者授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以及代理支库公章的具体行政行为。 (1)

但笔者认为, 按此说代理国库业务并不完全符合行政许可之要素。

其一, 行政许可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权利, 具有明显的“授益性”, 而代理国库业务的主要内容是财税收支执行和国库监管, 其本质上是一种职权, 而非法律权利或资格, 即这一“许可”更多的是“授权”, 而不是“授益”。

其二, 国库业务的代理实质上是将人民银行本有的职权和职责转移商业银行代为履行和承担, 人民银行对代理行资格的审查、批准及监督, 更多的是为保证其本有职责的正确履行, 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内部性, 这明显不同于行政许可机关对行政相对方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其三, 从行政许可的种类 (2) 上讲, 仅认可与代理国库业务有相似点, 即都是对具备特殊资质或技能的认定。然而两者的区别在于: (1) 认可往往是针对个人或团体的某项特殊技能, 而代理国库业务“资格的获得”, 虽然在一定程度体现了代理行的业务水平, 但代理权授予的核心并非对某种特殊技能的客观认可, 而是职权的转移; (2) 通过认可获取资格后所能从事的事项往往关系到国家重要行业安全、公民权利维护等, 如行医、从事教育服务, 但这些事项本身并非国家的专属职权, 而仅是因为需要特殊技能而被“一般禁止”, 但代理国库业务实质上是由金融机构代为行使国家职权; (3) 资质认可体现的主要是“权利性”, 认定某些人群“可以”从事某些事项, 但金融机构一旦获得代理国库业务资格, 就同时实现了职权和职责的转移, 在退订业务以前都必须承担辖内发生的国库业务, 具有很强的“义务性”, 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

2. 行政委托说

行政委托说是目前关于代理国库业务权限在理论界的主流观点, (3) 认为代理国库业务是由人民银行以委托人身份签订委托协议, 将国库经理的有关职责委托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从而获得代理国库业务之权限, 并按照委托协议履行职责、承担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笔者对这一说法持赞同意见。

按照行政委托说, 受委托方一般是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或不拥有特定职权的其他行政机关, 本身不具有特定行政权, 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受委托方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能, 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如代理国库业务之法律后果仍然由人民银行承担。

特别要指出的是, 虽然人民银行在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代理支库协议书》中常列明“在代理支库业务中, 如因自身原因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或发生经济案件, 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但笔者认为这一条款并非对委托代理行为一般归责原则的否认, 而是体现了委托代理外部和内部责任的区别原则 (4) ———代理行若因代理国库行为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时, 应由被代理人人民银行先行承担, 再由人民银行根据代理支库的过错大小进行内部追究;若代理国库行为不涉及第三方, 则可以直接根据代理行过错程度确定其责任承担。

二、代理国库业务存在的问题

1. 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代理国库业务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各种规范性文件中, 在法律设置上存在诸多缺陷, 具体来说:

(1) 代理国库业务的法律地位不明确。除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职责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外, 其他法律法规均未对代理国库业务作出明确规定, 虽然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有所涉及, 但以国务院决定方式设立的行政许可, 是为了满足行政管理需要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 具有暂时性和过渡性 (1) , 代理国库业务法律地位并不明确。

(2) 代理行的设置程序和处罚规定分散混乱。代理行设置的相关规定分布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 (乡镇国库) 业务审批工作规程 (暂行) 》等诸多规范中;关于代理国库业务的处罚的相关规定, 则更是分散, 除前述法律外, 还涉及到《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行政处罚法》以及《刑法》等, 不同位阶的规范之间交叉竞合, 造成了实际操作中的重重困难。

2. 行政许可说之局限

关于代理国库业务权限的法律基础, 目前的官方观点行政许可说存在较多局限, 严重制约了代理国库业务的有效运行。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 按照行政许可说之“无申请则无许可”原则, 代理国库业务必须由金融机构先行申请, 人民银行不得主动发出许可。因此, 在许可申请之前, 人民银行都处于被动地位, 无法根据金融机构的发展状况进行择优选择, 不利于代理国库业务的发展。

第二, 在金融机构提出申请之后, 还需经过人民银行的受理、初审、审查、决定、公示、签约、发证等诸多环节, 大大延长了审批流程, 降低了行政效率。

第三, 许多边贫地区金融机构数量很少, 具备代理国库业务相关资质的更是寥寥可数, 使得人民银行在确立代理行时, 基本没有选择余地, 代理权形成变相垄断, 也使申请、审查、决定等过程流于形式。

第四, 行政许可与商业银行“经济人”之特性不符。金融机构作为营利性组织, 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根据现行规定, 代理国库业务每笔业务费用仅为0.10元, 并规定每个支库至少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虽然国库代理业务能让金融机构争取到部分财政单位开立存款账户, 并通过增强社会影响力争取到更多的优质客户, 但仍然远不能弥补其成本投入, 大大挫伤了金融机构从事代理国库业务的积极性。

第五, 按照行政许可理论, 作为代理行的金融机构, 仅是通过行政许可获得了从事国库业务的资格, 却并未获得相关行政职权, 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金融机构同时作为纳税人, 与财税部门之间本身就存在着征管与被征管的关系, 这必然使其对财税部门的监督权被大大削弱, 国库监管职责无法真正落实。

三、完善代理国库业务之法律建议

1. 明确行政委托性质, 强化代理国库管理

通过以上分析, 笔者认为, 把国库代理作为行政委托代理关系, 较行政许可说更具优势, 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1) 行政委托可以增强人民银行选择协议对象的主动权, 并将对代理行的资质审查程序置于行政委托实施之前, 从而缩短行政程序, 提高行政效率, 降低行政成本; (2) 行政委托作为一种特殊行政合同, 可以保持人民银行在行政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中的优先权, 强化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处罚权, 有利于克服对代理国库业务监管疲软的现状; (3) 在行政委托关系中, 支付代理业务费用属于正当的业务酬劳, 适当增加业务费用, 符合商品经济原则, 也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业务积极性; (4) 通过签订行政委托合同明确金融机构的代理权限及法律地位———代理国家机关履行行政职权, 有利于提升代理行在代理过程中的权威和地位, 使其更加有效地行使对财税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人民银行应当通过行政委托方式, 主动选择代理行, 保持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优势地位和主动权, 提升代理行的法律地位, 从而强化代理国库的业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2. 完善法律制度, 增强代理国库业务操作性

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 对代理国库业务的相关规定进行有效梳理, 并以人民银行部门规章的形式将代理国库行政委托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 同时明确代理行的范围与资格、委托程序、委托依据、委托权限等, 增强国库业务代理的操作性。

笔者认为, 代理国库业务委托程序应遵循行政委托的一般流程, 可设置以下几个基本阶段:调查阶段———对金融机构 (代理人) 业务资质、社会信用、人员配备、经营状况等情况的调查;确定受委托人———择优录取, 实现代理行的公开竞争;听取意见———听取财政、税务等有关政府机关、其他金融机构及有关社会公众的意见;签定委托协议书;公布委托文书;业务监督及奖惩等。

3. 提高代理业务费用, 完善代理奖惩机制,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将国库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由每笔0.05元提高到0.10元以后一直保留至今, 且人民银行对代理国库的监管侧重于处罚而非奖励, 这种奖惩不对等的机制造成代理国库积极代理行为的严重缺失。因此, 人民银行应当通过修订相关规定, 完善代理收费制度和奖惩机制, 从利益驱动和惩罚威慑正反两面激发和督促金融机构对代理国库业务的积极性和审慎性。

结语

代理国库业务作为国库部门的基础业务环节, 其业务质量的高低和规范与否直接决定了整个国库业务的有效运行和国家税收的顺利收纳和拨付。

将代理国库业务纳入行政委托代理范畴, 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行政合同, 明确代理行的法律地位和代理权限, 并适当提高代理业务费用, 完善代理行奖惩机制, 同时加强对代理行的监督指导, 多管齐下, 是使基层代理国库业务真正实现竞争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必行之举。也只有如此, 才能使人民银行的整体国库业务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1)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 只有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对该项目正式定性的许可, 才具有正式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货代业务中的表见代理 第4篇

律师解析

这属于民事诉讼中表见代理的法律问题。

这是物流业务中表见代理类纠纷的典型案件之一。在本案例中,货代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陈某的行为是否能够代表人货代公司的行为,或者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何谓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由此可见,本案中陈某和工厂之间的业务关系,原则上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除非由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否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原则的例外,则是表见代理的成立。因此,在本案中,工厂则将对其与陈某的业务合同关系的定性承担相对较多的举证责任,尤其在该工厂不是货代公司的老客户,在此纠纷发生之前,与货代公司之间不曾发生业务的情况下,工厂相对被动和不利。若该工厂在此纠纷发生之前,就与货代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则双方的交易习惯的具体行为将影响着双方责任的分担,在货代公司业务操作不规范的情况下,往往被推定承担过错责任。

但是,世事无绝对,超出一般法律规则的例外,也是不容小觑或忽视的。尤其在货代行业,在海事法院司法实践中,一般法律规则的例外在特定背景下也会变得普遍而具不确定性。

以下三条法律规定的逐条加大了货代公司在此类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大幅增加货代公司承担责任的不确定性。同时,这也是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货代公司提出来更高的要求,即在日常业务操作和管理中加强法律风险预防意识和提高法律风险控制能力。

第一,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规定旨在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就物流行业而言,这一法律规定为货代公司对无权代理行为承担例外责任做了铺垫。

第二,2012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代表对方当事人订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该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规定是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制度”规定的基础上而进行的司法解释,是对该制度在货运代理的具体化,也可以理解是对货代公司业务行为的约束、规范的加强。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此规定加大了货代公司的举证责任,对货代公司十分不利。在此规定下,委托人向货运代理人索赔,只要需要证明其实际遭受损失,且损失与货运代理人处理货运代理事务具有因果联系即可。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下,法院即推订货代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货代公司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这一条也可以理解为对货代公司业务行为的约束、规范的严格化。

作为此类案件的诉讼律师,在工厂主张陈某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我们通常将从表见代理的以下构成要素入手,结合对方和我方的证据细节,寻找突破口和抗辩理由。

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要素。(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2)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3)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授予代理权,这些都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4)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则不能成立表见代理。(5)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虽然表见代理不具备代理权,但却具备了代理的表象,该表象使得第三人在尽到了法律上要求的对表见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权限的注意义务后,还无法预见到该代理人并不具备代理权或者该代理人的权利存在瑕疵。

基于表见代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在物流行业也不少见,因此,印章、人员、文本格式、业务流程、操作制度、业务规范等方方面面的风险管理和责任规避已经成为一个货代公司的健康成长、发展壮大必修之课题,货代企业家应当调整经营理念,放弃粗放型的传统发展模式,选择低风险、规范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以免不虞之灾。

业务代理协议书 第5篇

甲方(委托方):北京金鼎美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身份证号:)

一、甲方授权委托乙方负责寻求市场潜力大、附加值高的优秀项目的前期联络、洽谈、推荐工作。

二、乙方应积极联系受资方,按照甲方的要求与受资方商谈,达成初步意向。

三、甲方不付给乙方工资,不报销费用。

四、甲方按投资总额的1%,一次性税后付给乙方佣金,佣金支付方式为现金。佣金支付时间为投资款到达受资方帐户后三日内支付。

五、如果受托方所介绍的客户在一年之内未经受托方允许或监督的情况下,自行与委托方建立投融资业务关系,则视为委托成功,受托方同样享受佣金待遇,否则委托方按约定佣金双倍金额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

六、乙方冒用甲方的名义开展其它业务活动,或者从事有损甲方名誉和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一切责任,且因此造成受资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北京金鼎美玉投资管理乙方:

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企业代理业务委托协议 第6篇

委托单位(甲方):海南中宇行投资有限公司

受托单位(乙方):海南商事通企业代理有限公司

一、业务委托范围

(一)、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公司的纳税申报工作。

(二)、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公司各项年检(工商、代码等)。

(三)、工商变更登记等工作(如有)。

二、双方责任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义务

1、建立健全的网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财务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并保证所提供的会计、完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会计报表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2、按时为乙方的代理工作提供其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及时报告有关的生产经营、财务处理变动情况。

3、若提供的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而导致税务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

4、按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代理费用。

(二)乙方的责任义务

1、乙方负责按照新财务会计制度及税收法规代理甲方的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工作;由于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违法违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甲方提出的有关财务、税务、商务事项。由乙方按照有关的制度及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3、定期协同甲方单位研究财务税务事项,及时向甲方通报有关财务制度、税收政策及法规变动信息。

4、严守甲方生产经营秘密,不得向外泄漏。

5、乙方负责甲方各项年检(工商、机构代码等)及工商变更登记(如有)等工作。

6、乙方需要甲方公司印章(公章与财务章等)办业务,必须在甲方公司做好登记手续,乙方在使用期间印章丢失损坏或其它错误等,乙方负责任。

三、委托代理服务收费

委托代理服务费定义: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委托代理服务费已含乙方交通(海口市)、通讯、文件邮寄、文件制作等费用,乙方除工商、税务等直接受理部门收取费用外,不再向甲方收取除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作为乙方为甲方提供纳税申报、各项年检(工商、机构代码等)及工商变更登记(如有)等代理服务的对价,乙方向甲方收取如下委托代理费用:1

(一)、纳税申报:乙方负责甲方各年全年的空报纳税申报工作,定价为人民币(叁佰元整)/月,费用总共为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按月度结算,每月度末按时支付;如需建账会计凭证,费用另行商议。

(二)、各项年检(工商、机构代码等):委托代理按工商机关等受理部门收取服务费根据其出具实际发票金额支付。

(三)、工商变更登记:若甲方有各项变更登记委托事项,委托代理按工商机关等受理部门收取服务费根据其出具实际发票金额支付。

甲方需要乙方代办以上第三条款(二、三)小条款的服务项目,服务费用由双方另行商议。

四、有关报告的使用责任

乙方向甲方出具的会计报表及有关业务报告,由甲方分别使用,使用不当的责任与乙方无关。

五、协议书有效日期

本协议自乙方为甲方代理办营业执照(2011年1月12日起)当日即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本协议到期后,本协议终止效力。倘若甲方仍需委托乙方提供纳税申报、各项年检(工商、机构代码等)及工商变更登记(如有)等服务,需重新签订《业务委托协议》。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因本协议执行过程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有权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以下无正文,为《业务委托协议》签署页)

甲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电信代理业务转让协议 第7篇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相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将甲方代理的电信业务及甲方开展业务所获得的业务酬金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向甲方缴纳转让费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二、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甲方与中国电信___________分公司签订的业务代理协议开展相关业务,并对自己所展开的业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诺:协议签订后,不干涉与插手乙方的各项业务。

2、甲方有义务承担协议签订前的各项债务,并妥善处理,以保证不影响乙方业务发展和利益。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需在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全额支付转让费给甲方。如到期未支付,需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有义务承担协议签订后的各项债务债权,与甲方无关。

五、违约责任:

1、如甲乙双方有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关损失。

2、如甲乙双方有纠纷,双方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将上诉法院裁决。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约之日生效。

转让方签字:

受让方签字:

地区代理协议(最终版) 第8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申请成为甲方“ ”产品的省级地区代理商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合作内容

1.乙方自愿申请成为甲方“ ”产品的省级地区代理商,甲方同意授予乙方 省地区代理商资格,按照本协议约定享受相应代理商权利。

2.本协议的目的是在甲乙双方之间建立产品或服务的分销体系,保证乙方销售或提供的甲方“ ”产品或服务的品质正宗、渠道合法。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积极宣传推广本协议第一条之业务及其增值服务,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如实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市场报价等。

2.乙方办理第一条之业务时,由乙方与客户建立合作关系,全部合作权利义务由乙方独立承担,并向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3.乙方可以依据本协议使用甲方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相关信息解释甲方产品服务的来源和品质。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与第三方对外签署合同。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授予乙方 代理商 资格,由乙方向其直接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分销甲方的“齐颜再生”产品以及甲方以后推出的其它业务及产品。

4.乙方依照本协议足额缴纳押金后,就第一条之业务可享受市场价格 折的省级地区代理商进货折扣。乙方代理区域内各级加盟商,均可向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价格进货。5.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擅自以低于甲方规定的价格向各下级加盟商提供产品或服务,不得损害甲方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6.乙方可以在其公司宣传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甲方授权允许的代理商字样和统一标识。

7.乙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甲方带来任何损害,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与甲方正式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和任何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协议内容的合作,否则甲方有权随时取消其代理商资格且不予退还全部押金,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9.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不向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甲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0.本协议所称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

(1)与甲方处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业、技术领域;

(2)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相近似;

(3)与甲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所面向的客户群相同或者相近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1.乙方有权在本协议期满时,有权与甲方优先续签本协议。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虽然作为本协议服务标的的第一条所述之业务,可能成为乙方与客户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服务标的,按照本协议约定,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建立合同关系并 独立承担合同责任,甲方不得直接与乙方的客户建立服务合同关系。

2.乙方递交的客户注册信息,由于实行即付即注方式,一经乙方递交,甲方便视为乙方及客户同意注册此户名,甲方将在乙方的预付款到账后及时实行注册。3.向乙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乙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

4.对因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客户或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不予退还押金,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甲方应当赔偿因其过错(包括甲方产品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6.乙方每次复购,必须提前3天下订单并支付全部货款给甲方,然后由甲方财务确认后再通知仓库发货。

7.对于乙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乙方与客户自行解决,甲方不介入乙方与客户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

第四条 协议有效期及市场收益

1.本协议有效期为_一_年,自_20 _年__ 月__ 日至_20 _年__月__日。2.双方一致同意,若乙方在上述协议期限内累计向甲方进货金额(实际支付进货款金额)未达到人民币 万元,则认定乙方不符合省级地区代理商应具备资质,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押金,甲方有权在本地区另行招募省级地区代理商,但乙方依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三款自行开发的区域代理奖励仍归乙方所有。

3.乙方代理区域内,产生一个地级市代理,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人民币 万元奖励;产生一个区级代理,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人民币 万元奖励;产生一个初级代理,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人民币 万元奖励。

4.乙方有权在全国任何地方发展地区和代理商,推荐奖励归乙方所有。第五条 协议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2.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在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方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在本协议期满时,如双方同意,可续签本协议。

3.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4.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5.因本协议一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第六条 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七条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解除或延迟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证明。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3.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管制等。第八条 附则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具有溯及力。双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变更后的法律,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3.本协议任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4.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5.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和对方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均负有保密的义务。6.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或签字后生效,二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年_ _月_ _日

代理业务转让协议书 第9篇

甲方(转让人):

乙方(受让人):

甲、乙双方为妥善解决业务代理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业务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对中国移动的打理业务全部转让给乙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向中国移动。

二、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代理业务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代理业务是合法、有效的。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代理业务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代理业务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三、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代理业务。

四、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五、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赔偿。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号卡渠道业务代理代办协议 第10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成为XXX公司移动号码的一级经销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和乙方就此共同声明及保证如下:

1.甲方保证其为依法存在、有权签订本协议的法人组织。

2.乙方保证其用于电话卡经营的营业执照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均有效,真实且内容符合甲方要求,可以从事XXX公司号码的经营活动。

3.本协议中乙方作为独立合同人,其一切行为均为其自身的行为;其无权以非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其他方式约束许可人。

第二条:销售范围和产品

销售范围:甲方业务所辖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销售产品:XXX公司号码卡

第三条:委托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非独家一级经销商,在规定的销售范围内销售甲方全部或部分产品,乙方需交纳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元)。乙方接受上述委托代办条件。

保证金情况说明:。

第四条:购卡及代办费支付:

1.甲方根据乙方需求,将移动号码发放到乙方的号码池内,乙方根据甲方发放的号码资源数量和甲方提供的销售价格,按照“号款两清”原则,当月以现金交帐的方式付清,不拖欠、不延时。

2.在移动号码货源供应紧张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对乙方购卡数量进行均衡或限制。

3.代办费标准:按甲方当年公布的代办费标准为依据,遇甲方销售价格调整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乙方。

4.代办费的支付:移动号码的代办费由一次性费用+分月激励构成。

1一次性代办费:乙方按照甲方制定的指导价格销售后,甲方次月根据指导销售价格的50%○

支付给乙方作为代办费(同时乙方向甲方出具代办费发票);

2分月激励:○为鼓励乙方发展的用户长期忠诚性,乙方发展的用户在网的第3月起,甲方根据该用户上网月起第二月出帐市话语音部分的?%作为乙方分月激励,奖励时间为6个月(例:乙方发展的用户A五月份激活上网,甲方七月份支付乙方出帐用户A 六月市话语音的50%作为乙方分月激励,八月支付乙方出帐用户A七月市话语音部分的50%作为乙方分月激励,若用户A一直再在网,则甲方支付用户A在第六个月后的分月激励后,则该奖励自动终止。若用户A在次月出帐时连续欠停二个月,则甲方不予支付上月代办费),支付代办费时乙方需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

第五条:经销权限

1.乙方在规定的“销售范围”内作为甲方“产品”的非独家一级经销商。

2.甲方有权在销售范围内发展乙方以外的任何次级经销商或自行销售产品。

3.乙方所取得激励代办费数据来源于业务支撑中心核发

第六条:号码销售目标

1.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每月销量不少于户。

第七条:双方的义务

甲方义务:

1.甲方按乙方所提需求及乙方的实际销售量向乙方分配专门号段的移动号码。甲方分配给

乙方的号段使用率达到80%以上,甲方视情况可向乙方追加新号段的移动号码。

2.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销售的实际情况就代办费的支付标准进行调整。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移动号码”业务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及业务咨询,以协

助乙方完成卡的销售。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移动号码相关宣传资料。

5.甲方有义务为乙方解决号码出现的质量问题。

6.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经销资质不符,或以任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下终止向乙方供

货。如发生乙方的经营行为严重影响甲方信誉、严重扰乱市场的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乙方义务:

1.乙方应加强对产品的妥善保管,如果造成产品遗失或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产品宣传促销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并根据甲方的总体宣

传方案进行宣传;乙方应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应甲方要求,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其在销售范围内的业务活动、销售状况、市场情况以及竞争状况。

4.乙方应认真执行甲方的资费政策,不得对客户进行错误宣传,由于乙方错误宣传引起的客户投诉、申告、赔偿等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有义务保证业务发展量,如连续三个月未完成甲方下达指达,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

代办关系。

6.税务责任:乙方根据本协议取得收益应缴纳的税赋,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办理缴交、完税手续。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出现发展虚假用户的情况,经甲方核实,则将该部分用户量从乙方发展量中扣除、不予计算后续的奖励费用,并视情节轻重扣除100-1000元/次不等的保证金,并取消乙方后续提卡资格,情节严重者将取消乙方代办资格并终止协议。

2.遇号码销售促销需进行业务录单或其它操作时,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相关要求执行,如出现违规录单或操作,一经查实将扣除后续在网代办费及其它奖励,同时乙方将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消乙方后续提卡资格,情节严重者将取消乙方代办资格并终止协议。

3.乙方仅能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销售号码,超出授权范围的跨区域销售将视为无效发展量,一经查实将扣除后续在网代办费及其它奖励,并取消乙方后续提号码资格,情节严重者将取消乙方代办资格并终止协议。

4.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损害了甲方的名誉,经双方确认,乙方须向甲方支付500-20000元的违约金,若乙方拒不支付(或超过双方约定的时间外支付),甲方有权从乙方代办保证金中扣除,并有权终止协议。

5.乙方应承诺为广大用户提供优质服务。若在服务质量上引起用户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等,甲方除按规定处理投诉外,可视情节轻重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1~50%作为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并可取消乙方的代办资格。

第八条:保密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所经手的用户个人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未经双方同意,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将协议内容泄露给第三方,否则造成的后果将由违约方承担。

3.本协议签订后,此后乙方签订的任何代办经销协议均应告知甲方,乙方在进行其他活动时,不能忽视对甲方依本合同所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法

对于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2.协议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提前终止协议。

第十一条:附则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变更或修改本协议。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情况

发生,双方均可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确认后实施。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协议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补

充、说明、解释。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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