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案例范文

2024-06-03

建设工程案例范文(精选6篇)

建设工程案例 第1篇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综合办公楼工程,建设单位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本工程由乙承包商为中标单位,双方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由于乙承包商不具有勘察、设计能力,经甲建设单位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附属公共设施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并以与甲方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本案例中,甲与乙、乙与丙、乙与丁分别签定的合同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妥当?为什么?

3.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答案:

1.合同有效性的判定:

(1)甲与乙签定的总承包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单位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2)乙与丙签定的分包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3)乙与丁签定的分包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乙将由自己总承包部分的施工工作全部分包给丁,违反了合同法及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导致乙与丁之间的施工分包合同无效

2.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妥。甲与丙不存在合同关系,因为乙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丙建筑设计院之间是总包和分包的关系,根据《合同法》及《建筑法》的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划分为: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乙应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向甲承担责任。

案例二: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完 毕。

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问题: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三:某厂房建设场地原为农田。按设计要求在厂房建造时,厂房地坪范围内的耕植土应清除,基础必须埋在老土层下2.00m处。为此,业主在“三通一平”阶段就委托土方施工公司清除了耕植土并用好土回填压实至一定设计标高,故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指出,施工单位无须再考虑清除耕植土问题。某施工单位通过投标方式获得了该项工程施工任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固定价格合同。然而,施工单位在开挖基坑时发现,相当一部分基础开挖深度虽已达到设计标高,但仍未见老土,且在基坑和场地范围内仍有一部分深层的耕植土和池塘淤泥等必须清除。

问题:1.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该怎么办?

2.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事件之后,甲乙双方需要注意哪些时 效性问题?

3。根据修改的设计图纸,基坑开挖要加深加大,造成土方工程量增加,施工工效降

低。在施工中又发现了较有价值的出土文物,造成承包商部分施工人员和机械窝工,同时承包商为保护文物付出了一定的措施费用。请问承包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答案:

1.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及时通知甲方,要求对工程地质重新勘察并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2.在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事件之后,主要应注意:

(1).乙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时间;

(2).甲方答复的时间;

(3).双方对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的解决方式和时间。

3.(1).在接到设计变更图纸后的14天内,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顺延的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答复,若同意该报告,则调整合同;若不同意,应进一步与甲方就变更价款协商,协商一致后,修改合同。如果协商不一致,按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解决。

(2).发现出土文物后,首先应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其次向甲方提出措施费用补偿和顺延工期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计算书及其证据。案例四:某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三个不同性质施工单位承担该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分别与A公司签订了土建施工合同;与B公司签订了设备安装合同;与C公司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三个合同协议中都对甲方提出了一个相同的条款,即“建设单位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三公司创造可利用条件”。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一:A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随后和承包商D公司签定了分包合 同,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承包商D按照建设单位(业主)与承包商A约定的合同金额的10%向承包商A支付管理费,一切责任由承包商D承担。

事件二:由于A公司在现场施工时间拖延5天,造成B公司的开工时间相应推迟了5 天,B公司向A公司提出了索赔。

事件三:顶层结构楼板吊装后,A公司立刻拆除塔吊,改用卷扬机运材料作屋面及装饰,C公司原计划由甲方协调使用塔吊将电梯设备吊上9层楼顶的设想落空后,提出用A公司的卷扬机运送,A公司提出卷扬机吨位不足,不能运送。最后,C公司只好为机房设备的吊装重新设计方案。C公司就新方案的实施引起的费用增加和二期延误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问题:

1.事件一中A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2.事件二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说明正确的做法。

3.事件三中C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A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A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这是《招标投标法》中禁止的行为。

2.事件二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的索赔不正确。正确做法:B公司就因A公司的拖延造成其开工推迟的工期和费用损失,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3.事件三中C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的索赔是合理的。因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承包单位创造可利用条件。

建设工程案例 第2篇

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筑市场逐步走向规范与完善,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利润少、风险大,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越显重要。企业应自觉重视合同的重要性,做好合同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维护企业的利益,增加企业利润。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冲突更是与日俱增。

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筑市场逐步走向规范与完善,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利润少、风险大,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越显重要。企业应自觉重视合同的重要性,做好合同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维护企业的利益,增加企业利润。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冲突更是与日俱增。近年来,承包人与发包人或建设单位之间因经济纠纷导致的诉讼案件居高不下,尚有越演越烈之势。而在诸多承发包纠纷案件中,以工程款纠纷案件为数之最。近年来,由于政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我国道路、桥梁、房地产、基地、开发区、工业园等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了前所未所的拖欠工程款事件。这些事件已严重影响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职工和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和建筑市场的正常招投标管理秩序,引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现结合一起建设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案,对这种现象进行分析,并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理原则、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方式、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途径等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一、案情介绍

2005年底,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某省某市政府决定,控股成立了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A)。2006年3月份,业主A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的招投标,将一条通往省外的高速公路以总承包施工的方式,发包给某施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B)施工建设。B承接整个工程的施工任务后,将其中的三个工区的工程项目转包给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2006年5月,B与C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总承包,B配合C进行现场管理、技术管理,C全权负责现场组织施工;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实行综合单价承包,合同期内不作调整,工程量以业主A批复的工程量为准。B不向C预付工程款,每月底验工计价,扣除5%质量保证金。工程税金由B承担。C由于是家投资公司,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于2006年6月与施工班组(实际施工人)D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C将承接高速公路桥梁工程项目承包给D施工,包工包料;合同价,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在此基础上下调6%作为C的管理费用,单价表详见双方签字确认的附件;付款方式为,C按照D每月工程进度,由项目部报业主批复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90%支付,每月余额的10%在工程完工后付5%,余款5%作工程质保金,两年内付清。2006年12月,因各种原因,实际施工人D被迫退场。经D与C书面结算,本工程总工程款为1314178.3元,扣除材料款793267.8元,代付款81048元,借支款199000元,C拖欠D工程款392302元。2007年底,因民工上访,业主A支付了D实际施工人班组5万元民工工资。截止2008年实际施工人D作为原告起诉之日,共被拖欠工程款342302元。因业主A、总承包施工人B、转包人C三被告拒绝支付剩余拖欠的工程款,遂致诉。

二、案例分析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非法转包、非法分包的处理原则 合法的工程分包存在着众多风险(如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工程款结算与支付以及政策法律、不可抗力、业主方面等等)已不可小视,违法分包、转包中蕴含的风险就更为巨大了。一些施工总包单位或其项目经理由于忽视法律对工程分包的限制性规定,只重经济指标,不重分包合同管理及其合法性,或者明知违法分包却抱着“他人可为,我亦可为”的侥幸心理为之,致使总包单位承担巨大的风险,甚至有时是无可挽回的颠覆性灾难。

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转承包人)。对于转包行为,我国法律予以明确禁止。实践中,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未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其技术管理人员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以转包行为论处。建设工程分包是指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业主A将工程发包给具有法定施工资质的总承包人B是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而总承包人B将工程肢解后转包给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投资公司转承包人C,是非法转包,合同无效;转承包人C又将工程项目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D进行施工,是非法分包,合同无效。

最高法院援引合同法第73条的代位权的规定,突破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于2004年10月25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运用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情形的规定,挖掘案件基本事实情况,搜集到了总承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联系材料,依法确定本案诉讼主体,让原告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转承包人C、总承包人B、业主建设单位A主张自己拖欠的工程款。

2、无效施工合同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

根据《合同法》、《建筑法》、2004年10月20日财政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约定具体的计价方式。目前来说,有三种计价方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固定总价,即一口价,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在施工过程和结算时,施工单价和施工量不可调整,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程量和价格风险,因此,承包商在报价时对一切费用的价格变动因素以及不可预见因素都做了充分估计,并将其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固定单价,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固定单价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工程量变化幅度不会太大的项目。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办法。三种方式,实践中,运用更多的是“固定单价”计价方式。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总承包人A与转承包人C之间实行的是固定单价计价模式,转承包人C与实际施工人D之间实行的也是固定单价计价模式。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虽然上述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但当事人之间关于工程款的计价模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受到法律保护。

工程款的类型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因此,可以认为即使在转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处于不利局面的情况下,仍然应当时刻注意工程款的结算模式和结算时间,及时向上一手承包人提交工程量报告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申请,或者以借支的名义向上一手承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借款,或者及时与转承包人进行书面的工程竣工结算,以赢得工程款结算的主动性。尽最大努力避免工程完工后,没有任何书面的竣工结算报告,而只能通过工程造价鉴定来确定工程款。

3、对拖欠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总承包人、转承包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发包人业主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的合法、公平、诚信原则,总承包人基于自己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应当对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予以保障。总承包人即使已经将工程款向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支付完毕,但只要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没有付清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也必须对拖欠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结合本案,作为发包人来说,虽然他们是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且欠付范围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是实际施工人的上一手欠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数额限制;二是发包人欠总承包人工程款的数额限制,但是,他们应当就上述欠款是否清偿完毕,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如果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没有拖欠任何工程款”,则应视未举证不能,与总承包人一并就拖欠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预先扣除”,不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司法解释第25条以及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之规定,可以确认,质量保证金的扣除的特别约定是以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有效为前提条件。

本案中,由于总承包人B与转承包人C签订的合同、转承包人C与实际施工人D签订的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因此,他们之间关于预先扣除的约定,缺乏法律依据。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应当被扣除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本案件中,转承包人无权将其承包到的工程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施工,更无权从该合同转让中谋取利益。因此,转承包人C与实际施工人约定6%的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转承包人无权扣除这些费用。

三、思考及启示

1、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与总包的施工分包合同以及其他类似的合同从本质上讲就是为完成某一工程,围绕价款、质量、工期、承包或分包方式、工程量、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协商一致,对甲方、乙方甚至丙方的权利与义务的事先约定,是对未来将要发生的实现完工、竣工、结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责任的一种设想。既然是一种设想、一种预先约定,那么合同签定的质量以及履行这一合同我们有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施工经验等等,都可能成为了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合同风险、发生合同纠纷的直接根源。广大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索赔、追究违约责任的每一个环节,都予以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工程款拖欠的事宜,切实维护自身的最大合法利益。

2、选择合格的分包商是合同得以顺利履行的前提。选择分包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审查分包商的实力。对其资金实力、设备配备、技术力量配置情况,特别是对分包商在本项目所需专业方面的实力,以及在同一时期在其他工程项目的中标情况认真审查,分析真正能够投入本项目的资源情况。

二是审查分包商的业绩。有重点地了解与本项目有关的业绩情况、管理水平、社会公认程度等。三是审查分包商的项目经理和关键人员的个人资料,尤其是项目经理的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个人素质等。

3、施工企业工程拖欠款的应对

(1)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标准,把按合同兑现工程款和支付农民工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建立信用档案,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严格合同管理

完善《建设法》、《合同法》等配套的相关法规、制度,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行为,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双方合法权益,惩办违法损害市场主体的行为主体。建设单位必须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进行工程验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应进行充分的项目风险评估,增强合同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严格按合同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等管理,避免因工程质量、工期问题造成拖欠工程款纠纷。

(3)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可以实行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担保人支付,但担保人可依法要求房地产企业提供反担保,施工企业也应对等提供履约担保。对于未提供这两种担保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凡已开发完成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对其新开发项目不给颁发施工许可证。对违反合同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建设用地审批、资质年检、银行信贷等方面给予限制。

(4)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强调量力而行。应根据财力状况,合理确定负债建设规模,建立有效的偿债机制,禁止以拖欠工程款的方式转嫁资金不足的症结。对已形成的政府工程拖欠款,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

(5)自律防范。

施工企业应教育每个职工树立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文明施工,确保质量;加强行业、企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共同反对和抵制不合理的低价竞争行为;维护行业信誉,坚决反对和抵制工程转包、挂靠施工以及违规分包等有损行业信誉的行为。

(6)加强事前控制,评估建设单位的资信情况 施工企业应深入调查建设单位的资信情况,掌握其信誉度和资金筹集渠道、资金到位情况,争取做到信誉低的工程不揽,资金不落实的工程不揽,巨额垫资的工程不揽,项目相关手续不全的工程不揽,防止工程一开始就形成工程拖欠款。

(7)加强事中控制,对形成拖欠款的环节及时做好工作

在工程施工环节,要做好工程项目中期结算,及时催收工程进度款。对因设计或其他变更而增加的工作量,要提前征得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同意,并保存好相关资料,以备施工结算之用,防止建设单位以结算资料不全为由拖延结算时间,推迟支付结算款。在施工结算环节,要及时办理结算,多方清理工程余款。

(8)加强工程拖欠款的内部财务管理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部门监控下的工程拖欠款管理制度,建立应收账款台账管理制度,建立应收账款清查制度,建立应收账款管理的责任清查制度,设立“工程拖欠款清欠档案”,以便对工程拖欠款分类、排队,随时跟踪清欠进展情况,以免错失清欠良机。

(9)正确运用法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聘请业内信誉好的律师,掌握法律,分析形势,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加强诉讼证据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到铁证如山;三是注意诉讼时效,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

从工程案例看《制图》 第3篇

前段时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中播出了这样一则工程施工案例:深圳某小区内一小女孩因不慎从7楼家中的阳台护栏堕落身亡而引发的官司。按照国家有着规定,护栏间的距离不能大于0.11米,出事后户主经测量,其家中的护栏间隔达0.13和0.15米。户主先找到了施工单位,对方说是按设计进行施工(因图纸上只画有9根护栏),不应负责任。于是,户主再找到设计单位,得到的答复是:虽然图纸上只画有9根护栏,但并不代表就是安装9根护栏(因为没有明确的数字标注,施工方应视具体实际情况决定护栏数的多少,而且图纸上有说明:未注明部分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施工)。最后经审理,法院判决:施工单位不按国家规定施工,应负一定责任,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从这则因工程施工问题而引发的案例,我们得到了不少《制图》方面的启示。

1 图纸设计与图纸的阅读同等重要

这一案例有力地说明了读图与绘图的相互关系及其重要性。工程图样(图纸)是工程技术人员表达和交流技术思想的重要工具,是工程界的“语言”,是工程技术部门的一项重要技术文件。工程技术人员与生产制造或施工人员是通过图纸来进行交流和沟通的。显然,不掌握这门交流的“语言”,人们就不可能进行相互间的交流。很简单的例子,一个不懂英文的中国人和一个不懂汉语的英国人是根本无法交流的。

《制图》所研究的主要是绘制和阅读图样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它为培养学生的绘图和看图能力能力打下必要的基础。因此,这是工科学校学生一门十分重要的、必修的技术基础课。一个不懂制图知识的人,是不可能通过图纸来表达清楚其想法或设计意图的,也是不可能从事工程设计工作的。同样,一个不懂制图知识的人,也不可能理解图纸所要表达的意思和设计者的设计意图,也不可能按照图纸完成相关生产、制造或施工。所以,不管是从事设计工作的设计工作者,还是从事生产制造或施工的工作者,都必须要掌握制图的基本知识。

2 要熟悉国家的相关规定

从这一案例看,施工单位一方面是没有很好的制图基础知识,另一方面是不熟悉国家的相关规定,再就是缺乏强烈的责任意识,从而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就护栏而言,国家不仅对其间隔有规定,对其高度也有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学校的护栏,更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可见,不管是作为设计者也好、作为施工者也罢,不仅要掌握制图的相关知识,还应熟悉国家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建筑施工图纸,要熟悉建筑行业的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工矿企业的图纸,要熟悉工矿企业的相关规定;如果是一台机器或设备,要了解该机器或设备的工作原理、目的、用途和注意事项。

3 要掌握图纸的相关知识

从制图的角度来说,这一案例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就是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制图知识的缺失。设计人员、生产制造者或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并掌握图纸构成及其其相关规定和标准。一般情况下,一张完整的图纸就包含标题栏和明细栏、一组视图、必要的尺寸标注、技术要求等内容。

标题栏和明细栏是说明与视图有关的各种信息,如图样的名称、材料、比例、单位名称、代号和设计、审核、批准等人员的签名、等内容。查看图纸时,一般都是先通过标题栏和明细栏来了解相关信息。

视图是设计者在绘制图纸时,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一定的投影方法将物体向投影面投射所得的图形,更是设计者用以表达其设计意图和思想的一组图形。这自然是制图的重点学习内容。读图时,首先要找出主要视图,然后看图样用了多少个图形,各采用了什么表达方法,以及各视图间的关系。这里特别想说明的是,在读图时要注意图样的各种特殊表达方法:拆卸画法;假想画法;夸大画法;展开画法;单独表示法;简化画法。如图1就属于一种简化画法,在制图上有这样的规定:当物体上具有若干相同结构并按一定的规律分布时,只需画出几个完整的结构,其余用细实线连接,在图中则必须注明该结构总数。本文所引用的案例就采用了简化画法。由于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就因为没有注意这一问题,导致了惨剧的发生。

尺寸是确定图形形状和大小的必要因素,它是图纸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标准规定了标注尺寸的一系列规则和方法,绘图时必须遵守。尺寸标注上出现的任何问题,都会使生产生成损失。因此,标注尺寸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标注平面图形尺寸时,既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尺寸注法规则,又要保证图形的尺寸齐全,既不能遗漏,也不应多余,甚至发生矛盾。要正确绘制或看懂一个图形,必须掌握图形的尺寸分析和线段分析。就本文所引案例而言,为避免出现误解,可如图1所示,选择直接在图上标明会更好。

技术要求是按图纸进行生产制造或施工时必须达到的指标和某些质量、外观上的要求。这是图纸的重要内容之一,拟定的技术要求是否正确,将直接影响生产制造或施工的质量。在制定技术要求时,应参考有关技术资料或类似产品的图纸,用类比法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要读懂一张图纸,就必须读懂包括图纸上的技术要求等全部内容。比如本文案例中的设计者已在图纸上写明技术要求:未注明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令人遗憾的是施工单位,因为没读懂或忽略了图纸上的技术要求,导致了惨剧的发生。

血的教训再次提醒我们,作为工程设计人员、生产制造人员或施工人员,不仅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还必须全面掌握制图知识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标准,以避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生命或财产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唐克中,朱同钧主编.画法几何及工程制图[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建设工程法规案例教学初探 第4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 案例引入 案例讨论 案例评价总结

建设工程法规是建筑施工专业一门重要课程,学习掌握相关建设工程法规知识,对于建筑业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依法从事建设活动,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恰当履行应尽义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设工程法规课程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合同法》等法律规章知识,应用案例教学法将抽象、枯燥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条款知识、融入生動典型的建设活动实际案例中,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从而有助于培养学生应用建设工程法规知识解决建设活动中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

一、案例教学简介

案例教学法又称“个案法”,它缘于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通常是指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引导学生从个别到一般,进一步理解掌握教材中相关知识、原理。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作为主要教学素材,将学生引入到实际的案例背景中,通过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多向互动、平等交流等形式,培养学生在面对实际工作情景的分析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思想,目前在中等职业学校许多课程教学中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采用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突出的优点:(一)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枯燥的知识具体化,使之处于形象生动的情景中,通过联系实际工作,缩短教学与实际工作的差距,让学生可以更清楚、更深刻地理解掌握相关知识原理。(二)案例教学可促使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发展。在教学中教师鼓励学生自主探索,大胆质疑,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同时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成功与不足,进而针对不足之处寻求进一步完善的方法。(三)案例教学法可以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性、学生参与的主动性。案例教学改变了传统教学中单纯由教师讲学生听的状况,把知识的传授和能力的培养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理论知识讲授变得生动活泼,从而有助于学生掌握抽象的知识原理,并能达到灵活应用举一反三的教学成效。

二、建设工程法规课程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首先,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自身特点决定了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建设工程法规课程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合同法》等法律规章知识,这些法律规章知识本身显得抽象,也比较枯燥乏味,采用传统课堂教学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而运用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的法律规章知识具体化,通过建设活动工作中实际案例情景,拉近教学与实际工作之间的距离,从而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极大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

其次,教学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目标决定了采用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学习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目的在于应用,学生将来毕业后在建设活动工作中,能够应用所学的法律规章知识,做到依法从事建设活动,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恰当履行应尽义务。这就要求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在确定教学目标时应结合建设活动实际工作情景,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实践应用性。采用案例教学法是一条切实可行的有效途径。

最后,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决定了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目前,国家在各行各业广泛推行执业资格制度,建设行业也不例外,学生将来毕业后参加各级各类建设执业资格考试时,建设工程法规是必考科目之一。从考试试卷考核的内容来看,主要通过一些实际工作情景或案例的形式来检测考生对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的掌握情况。因此,从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来看很有必要采用案例教学法。

三、建设工程法规案例教学的实施

(一)案例引入

在建设工程法规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根据相关建设活动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来确定相应教学目标,然后根据教学目标的需要选择案例背景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以帮助学生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所以案例的选择是案例教学的核心,离开案例,案例教学也就无从谈起。选择适当的案例对教学目标的实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建设工程法规教学案例通常应满足以下原则:一是实践性,指建设工程法规教学案例应符合建设活动的实际,不能随意主观臆造脱离相关建设活动;二是相关性,指教学案例必须与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紧密相关,能有效地实现相应教学目标;三是代表性,指教学案例能反映建设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情况,对学生能起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四是全面性,指教学案例背景资料应尽可能涵盖建设工程法规的主要内容。例如,在学习《建设工程招投标法》时,在实际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由于施工单位一些不恰当的行为方式,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或者成为废标,情形严重的甚至可能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给施工单位造成巨大损失。根据上述案例选择原则,对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法案例选择时,则应尽量涵盖什么样的投标文件会被拒绝,或者成为废标,甚至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况方面的建设工程法规知识。教学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背景资料】

某建设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文件规定2011年3月15日为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最后时间,2011年3月16日上午9:00为投标截止时间。A、B、C三家公司在2011年3月14日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在2011年3月16日上午,A公司由于路上塞车赶到投标现场时已是9:01,但此时开标工作尚未开始,B公司在2011年3月16日上午8:30递交了投标文件,由于时间仓促投标文件密封签上忘了加盖单位公章,决定在开标时予以澄清说明,C公司在2011年3月16日上午8:45递交了投标文件,为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伪造了一项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问题】

招标人是否应接收A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说明理由。

B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是否应作废标处理?说明理由。

招标人对C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可做怎样的处理?说明理由。

(二)案例讨论

建设工程法规案例教学目的在于配合课堂教学进度,通过教师教授有关建设工程法规条款知识,然后进行案例引入,组织案例讨论。例如在讲授完建设工程招投标法知识后,引入上述案例背景资料,并提出相关问题,引导和督促学生应用招投标法知识,经过调查研究、独立思考、独立决策、小组讨论、集中交流,最终解决案例中提出的问题,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具体来说应遵循以下步骤:

学生熟悉案情,拟写发言提纲。案例背景资料及问题一般提前一周左右印发给学生,学生课前预习熟悉案例,然后查阅资料,调查研究,解答问题,拟写发言提纲。比如在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法教学时,我将上述背景资料及问题提前分发给学生,有的学生非常认真,上网搜索招投标法相关资料,有的走访招标代理公司、施工企业,请教有关专家,深入调查研究,做好案例讨论的各项工作。另一方面教师要做好学生课前准备的检查督导工作,并将学生拟写的发言提纲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一部分,以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分组进行讨论,推荐小组代表。为了便于案例讨论顺利开展,采用4-6人一个小组的形式进行。由于学生个体素质的差异性,在对班级学生进行分组时,一般遵循“异质分组”的原则,即各小组成员由不同层次学生组成,推选组织能力较强的学生担任小组长。各小组长负责召集本组内学生进行组内案例交流,这一阶段工作可安排在自习课或课余时间进行,小组讨论后综合各人不同意见的基础上,修改补充,完善讲话稿,推荐口头表达能力强的优秀学生作为小组代表,准备参加全班的案例讨论。

全班案例讨论,各组代表发言。全班案例讨论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组代表逐个上台发言,为保证公平性,发言顺序采用抽签方式确定,在各小组代表发言时,要求其他各组成员保持安静,并做好记录;第二阶段各小组观点相互辩论,目的是相互启发、相互补充,最终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例如,在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法案例教学时,在案例讨论阶段,根据前述案例背景资料对问题1,有的小组认为招标人可接受A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理由是路上塞车属于客观原因而非主观意愿,同时迟到仅1分钟时间且开标工作尚未开始,不会影响到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也有小组认为招标人应拒绝接收A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理由是A公司递交投标文件时为9:01,而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是9:00,依据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应拒绝接受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对问题2,有的小组认为B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应为有效标,原因是投标文件密封签上未加盖单位公章,显然属于一般性工作失误,不影响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经过澄清说明之后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但也有小组认为,B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因为投标文件密封签上未加盖单位公章,可能会影响投标文件的法律效力,失去法律效力的投标文件应作为废标处理。对问题3也引起了各组间的激烈讨论,大家各执己见针锋相对,可以说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此阶段,教师的主要工作是加以引导,为大家创造一个有序、自由的讨论氛围,不必参与讨论和发表个人意见。

(三)案例评价总结

在学生对有关建设工程法规案例讨论结束后,首先,教师应对各小组的情况给予恰如其分的评价,依据各小组表现情况评选出优秀、良好、一般三类等级,并记入平时考核成绩,作为学生学期综合成绩评定的一部分,以此激励学生学习积极性。其次,教师要根据案例背景资料及问题,并结合学生小组发言情况,进行归纳总结,阐明有关建设工程法规案例分析的要点,指出各小组发言讨论中的优点和不足之处。例如,在前述招投标法案例教学时,根据背景资料对问题1的分析应主要围绕“投标截止时间”这一要点进行,并结合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展开论述,而不是从“情理”上去推论,情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前面谈到的各小组对问题1所持的两种不同观点,孰是孰非也就不言而喻了。最后,在教师评价总结结束后,要求学生进一步独立撰写案例分析的心得体会报告,由教师逐份批阅,评定作业成绩,以此锻炼学生运用建设工程法规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对有关建设工程法规条款知识的理解。

实践表明,建设工程法规课程采用案例教学法,将抽象、枯燥的法律法规条款知识融入生动形象的典型案例中,通过建设工程法规案例引入、案例讨论及案例评价总结教学环节的实施,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能力,加深了学生对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的理解掌握,从而最终有助于培养学生运用建设法规知识解决建设活动过程中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

【参考文献】

[1]孙军业.案例教学[M].天津教育出版社,2004.

[2]徐艷霞.引入案例教学 提高教学效率[J]. 职业技术教育研究, 2006(1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二) 第5篇

[背景材料] 某石油化工厂扩建一套化工装置的施工任务,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了承包商。签订合同时,业主为了约束承包商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承包商支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和违约责任等都作了具体约定。

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在基础工程施工时,碰到地下有较大的古墓和文物,使整个工期停工20天;主体工程施工中,由于施工用的吊车没能及时运抵现场,使进度计划中关键线路上的部分工作停了10天;两次停工承包商都及时向业主提出了工期索赔申请,并及时提供了施工记录和有关资料。

[问题]

一、公开招标时,要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那么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二、履约保证金与预付款有什么区别?

三、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判定索赔能否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四、从承包商的角度,判定承包商的二次索赔申请能否成立?

[参考答案]

一、资质审查的内容:

1、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资质文件;

2、企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素质及工人操作技术水平;

3、施工设备装备情况;

4、财务资金状况;

5、近几年承担类似工程的情况和经验;

6、企业的社会信誉等。

二、履约保证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1、两者目的不同。履约保证金是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确保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是为了解决承包商进入现场的各项同施工准备和材料、设备采购中的资金问题。

2、性质不同。履约保证金是担保形式,是法律行为;而预付款是合同约定的行为,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一种惯例。

3、处理方式不同。履约保证金视合同履行情况有不同的法律后果:1)合同按约定正常履行,则履约保证金到期返还;2)合同不履行,双方都无过错,履约保证金返还;3)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视情节轻重,对方可扣留相应的履约保证金;4)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双倍反还履约保证金。

三、判定索赔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1、承包商遭受到了实际损失或损害;

2、损失不是因承包商过错造成;

3、损害也不是承包商承担的风险造成的;

4、承包商造成了损失或损害,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时限内提出。四、二次索赔申请能否成立

1、对第一次提出的索赔

1)判定第一次索赔成立。因为:a、遇到地下古墓和文物时的停工应视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不属于承包商的责任,故延误工期,工期索赔的理由成立;b、承包商及时提供了施工记录和有关资料;c、承包商及时提出了索赔申请。

2)延误的天数,应由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核。3)承包商等待签发工期变更指令。

2、对第二次提出的索赔 1)判定第二次提出的索赔不能成立。因为在施工过程中,需吊车吊装工艺设备,是施工企业应该遇到的问题,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商自己承担责任,索赔没有正当理由。

建设工程法规案例教学初探论文 第6篇

【摘 要】建设工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合同法》等法律规章知识。应用案例教学法将抽象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知识融入生动典型的建设活动实际案例中,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有助于培养学生应用建设工程法规知识解决建设活动中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

【关键词】案例教学 案例引入 案例讨论 案例评价总结

建设工程法规是建筑施工专业一门重要课程,学习掌握相关建设工程法规知识,对于建筑业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依法从事建设活动,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恰当履行应尽义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设工程法规课程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合同法》等法律规章知识,应用案例教学法将抽象、枯燥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条款知识、融入生动典型的建设活动实际案例中,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从而有助于培养学生应用建设工程法规知识解决建设活动中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

一、案例教学简介

案例教学法又称“个案法”,它缘于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通常是指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引导学生从个别到一般,进一步理解掌握教材中相关知识、原理。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作为主要教学素材,将学生引入到实际的案例背景中,通过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多向互动、平等交流等形式,培养学生在面对实际工作情景的分析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思想,目前在中等职业学校许多课程教学中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采用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突出的优点:(一)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枯燥的知识具体化,使之处于形象生动的情景中,通过联系实际工作,缩短教学与实际工作的差距,让学生可以更清楚、更深刻地理解掌握相关知识原理。(二)案例教学可促使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发展。在教学中教师鼓励学生自主探索,大胆质疑,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同时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成功与不足,进而针对不足之处寻求进一步完善的方法。(三)案例教学法可以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性、学生参与的主动性。案例教学改变了传统教学中单纯由教师讲学生听的状况,把知识的传授和能力的培养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理论知识讲授变得生动活泼,从而有助于学生掌握抽象的知识原理,并能达到灵活应用举一反三的教学成效。

二、建设工程法规课程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首先,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自身特点决定了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建设工程法规课程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合同法》等法律规章知识,这些法律规章知识本身显得抽象,也比较枯燥乏味,采用传统课堂教学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而运用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的法律规章知识具体化,通过建设活动工作中实际案例情景,拉近教学与实际工作之间的距离,从而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极大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

其次,教学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目标决定了采用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学习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目的在于应用,学生将来毕业后在建设活动工作中,能够应用所学的法律规章知识,做到依法从事建设活动,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恰当履行应尽义务。这就要求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在确定教学目标时应结合建设活动实际工作情景,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实践应用性。采用案例教学法是一条切实可行的有效途径。

最后,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决定了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目前,国家在各行各业广泛推行执业资格制度,建设行业也不例外,学生将来毕业后参加各级各类建设执业资格考试时,建设工程法规是必考科目之一。从考试试卷考核的内容来看,主要通过一些实际工作情景或案例的形式来检测考生对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的掌握情况。因此,从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来看很有必要采用案例教学法。

三、建设工程法规案例教学的实施

(一)案例引入

在建设工程法规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根据相关建设活动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来确定相应教学目标,然后根据教学目标的需要选择案例背景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以帮助学生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所以案例的选择是案例教学的核心,离开案例,案例教学也就无从谈起。选择适当的案例对教学目标的实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建设工程法规教学案例通常应满足以下原则:一是实践性,指建设工程法规教学案例应符合建设活动的实际,不能随意主观臆造脱离相关建设活动;二是相关性,指教学案例必须与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紧密相关,能有效地实现相应教学目标;三是代表性,指教学案例能反映建设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情况,对学生能起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四是全面性,指教学案例背景资料应尽可能涵盖建设工程法规的主要内容。例如,在学习《建设工程招投标法》时,在实际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由于施工单位一些不恰当的行为方式,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或者成为废标,情形严重的甚至可能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给施工单位造成巨大损失。根据上述案例选择原则,对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法案例选择时,则应尽量涵盖什么样的投标文件会被拒绝,或者成为废标,甚至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况方面的建设工程法规知识。教学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背景资料】

某建设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文件规定3月15日为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最后时间,203月16日上午9:00为投标截止时间。A、B、C三家公司在年3月14日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在2011年3月16日上午,A公司由于路上塞车赶到投标现场时已是9:01,但此时开标工作尚未开始,B公司在2011年3月16日上午8:30递交了投标文件,由于时间仓促投标文件密封签上忘了加盖单位公章,决定在开标时予以澄清说明,C公司在2011年3月16日上午8:45递交了投标文件,为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伪造了一项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问题】

招标人是否应接收A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说明理由。

B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是否应作废标处理?说明理由。

招标人对C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可做怎样的处理?说明理由。

(二)案例讨论

建设工程法规案例教学目的在于配合课堂教学进度,通过教师教授有关建设工程法规条款知识,然后进行案例引入,组织案例讨论。例如在讲授完建设工程招投标法知识后,引入上述案例背景资料,并提出相关问题,引导和督促学生应用招投标法知识,经过调查研究、独立思考、独立决策、小组讨论、集中交流,最终解决案例中提出的问题,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具体来说应遵循以下步骤:

学生熟悉案情,拟写发言提纲。案例背景资料及问题一般提前一周左右印发给学生,学生课前预习熟悉案例,然后查阅资料,调查研究,解答问题,拟写发言提纲。比如在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法教学时,我将上述背景资料及问题提前分发给学生,有的学生非常认真,上网搜索招投标法相关资料,有的走访招标代理公司、施工企业,请教有关专家,深入调查研究,做好案例讨论的各项工作。另一方面教师要做好学生课前准备的检查督导工作,并将学生拟写的发言提纲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一部分,以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分组进行讨论,推荐小组代表。为了便于案例讨论顺利开展,采用4-6人一个小组的形式进行。由于学生个体素质的差异性,在对班级学生进行分组时,一般遵循“异质分组”的原则,即各小组成员由不同层次学生组成,推选组织能力较强的学生担任小组长。各小组长负责召集本组内学生进行组内案例交流,这一阶段工作可安排在自习课或课余时间进行,小组讨论后综合各人不同意见的基础上,修改补充,完善讲话稿,推荐口头表达能力强的.优秀学生作为小组代表,准备参加全班的案例讨论。

全班案例讨论,各组代表发言。全班案例讨论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组代表逐个上台发言,为保证公平性,发言顺序采用抽签方式确定,在各小组代表发言时,要求其他各组成员保持安静,并做好记录;第二阶段各小组观点相互辩论,目的是相互启发、相互补充,最终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例如,在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法案例教学时,在案例讨论阶段,根据前述案例背景资料对问题1,有的小组认为招标人可接受A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理由是路上塞车属于客观原因而非主观意愿,同时迟到仅1分钟时间且开标工作尚未开始,不会影响到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也有小组认为招标人应拒绝接收A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理由是A公司递交投标文件时为9:01,而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是9:00,依据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应拒绝接受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对问题2,有的小组认为B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应为有效标,原因是投标文件密封签上未加盖单位公章,显然属于一般性工作失误,不影响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经过澄清说明之后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但也有小组认为,B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因为投标文件密封签上未加盖单位公章,可能会影响投标文件的法律效力,失去法律效力的投标文件应作为废标处理。对问题3也引起了各组间的激烈讨论,大家各执己见针锋相对,可以说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此阶段,教师的主要工作是加以引导,为大家创造一个有序、自由的讨论氛围,不必参与讨论和发表个人意见。

(三)案例评价总结

在学生对有关建设工程法规案例讨论结束后,首先,教师应对各小组的情况给予恰如其分的评价,依据各小组表现情况评选出优秀、良好、一般三类等级,并记入平时考核成绩,作为学生学期综合成绩评定的一部分,以此激励学生学习积极性。其次,教师要根据案例背景资料及问题,并结合学生小组发言情况,进行归纳总结,阐明有关建设工程法规案例分析的要点,指出各小组发言讨论中的优点和不足之处。例如,在前述招投标法案例教学时,根据背景资料对问题1的分析应主要围绕“投标截止时间”这一要点进行,并结合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展开论述,而不是从“情理”上去推论,情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前面谈到的各小组对问题1所持的两种不同观点,孰是孰非也就不言而喻了。最后,在教师评价总结结束后,要求学生进一步独立撰写案例分析的心得体会报告,由教师逐份批阅,评定作业成绩,以此锻炼学生运用建设工程法规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对有关建设工程法规条款知识的理解。

实践表明,建设工程法规课程采用案例教学法,将抽象、枯燥的法律法规条款知识融入生动形象的典型案例中,通过建设工程法规案例引入、案例讨论及案例评价总结教学环节的实施,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能力,加深了学生对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的理解掌握,从而最终有助于培养学生运用建设法规知识解决建设活动过程中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

【参考文献】

[1]孙军业.案例教学[M].天津教育出版社,.

[2]徐艳霞.引入案例教学 提高教学效率[J]. 职业技术教育研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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