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2024-08-17

关于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精选18篇)

关于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第1篇

关于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XX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

本人叫XX,女,汉族,198X年X月X日出生,未婚,籍贯XXXX县,父母在农村务农。现户口所在地:XX市XX区XX巷X号,租住在XX区XX巷。电话:XXX。本人毕业于XX林业学校,2005年参加工作,暂就职于XX市一家私营企业。因工资收入不高,再无其它经济来源收入,从毕业至今一直合租他人不足15平米的房子解决住房问题。而且因工作及房主原因,经常会来回搬迁重新租房,这给本人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针对广大职工住房难的实际,国家经过多年的积极探索,先后颁布了许多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政策。特别是200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开发建设、价格确定、交易管理、集资和合作建房、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这使得我们老百姓看到了国家对人民的热切关心和帮助。本人由于家庭经济条件差,也因为我是家中老大,为了能早一点毕业,尽早参加工作,在读完初中后就决定报考了中等专科学校。希望能

通过学习一门技术来早点改善经济条件差的局面。截至目前,本人已参加工作近七年,由于各种原因,至今还在租住。所以,为充分能享受政府的惠民政策,根据我本人目前实际情况,按照《XX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本人也完全符合全部的申购条件(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单身职工居民年收入在1.75万元以下;无房户;未参加过任何性质的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等)。

故本人依据事实和我市的上述办法规定,提出申购申请,恳请政府、居委会及有关主管部门能依法予以准许,解决本人的住房实际困难。

特此申请。

申请人: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第2篇

各个乡(镇)街道办、社区:

在我们审核的各个乡(镇)街道办、社区目前上报的资料中普遍存在收缴资料混乱、不齐全的现象,为了确保今后报送资料的准确、完整、齐全,我们要求各个乡(镇)街道办在上报审核资料时必须按一下顺序装订:(不用编写顺序号)

一、乌鲁木齐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表内申请人签字并按手

印)

二、住房申请承诺、授权书(以后申请人不用写申请,就填这

个表就可以了)

三、家庭成员个人信息登记表(新表)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如果家庭成员

有农业户口的,那提供“无宅基地证明”,证明上必须乡(镇)以上的单位盖章)

五、家庭收入情况证明表,后附:

(1)、社区收入证明和个人收入证明;

(2)、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提供低保证和低保明细复印件;

(3)、属低收入家庭,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4)、家庭成员如果有不核定最低收入的人员,必须提供市级八大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5)、家庭成员中如果有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六、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表,后附:

(1)、申请人__住房个人信息登记表(新表)

(2)、社区居住证明和个人居住证明;

(3)、租住单位公房的,产权单位出具住房证明,并写明该房屋提供的性质为借住、免费提供、核减租金还是市场租金或议价租金。

(4)、租住私房的,必须出具租住地社区填写的备案登记表,附提交该套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及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5)、借住私房的,必须提交该套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及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产权人不愿意提供房产证复印件,那借住地社区给申请人出个证明);

七、关于婚姻状况资料:

结婚的,提供双方两个人的结婚证复印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复印件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丧偶的,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丧偶证明;

八,入户调查表

备注:填写的申请表中有涂改的社区盖章;提供的材料中若有维文的,必须翻译成汉语;提供的所有资料复印件上社区盖章,同时社区属“与原件内容相符”的意见,并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住房保障中心办公室

关于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第3篇

作为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民心工程, 经济适用房除了可以享受优惠的政策之外, 政府明确德规定了开发商所得的利润必须控制在3%以下。这就迫使建设的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尽可能的去降低工程的造价, 这样才可以得到理性的利润空间。所以经济适用房是和一般的商品房不同的, 它对成本的控制要求更高。本文站在经济适用房的业主的角度, 并结合工作的实践经验, 针对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的前期的策划设计、项目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这三个阶段, 提出了如何加强经济适用房成本控制的方法。

1 前期策划和设计的阶段

1.1 准确的进行项目的规划和市场的定位

经济适用房是提供给城市的低收入群体的一种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的住房, 然而, 有些地方的经适房项目, 往往存在着设计的标准过高、户型的面积过大等种种的问题, 使得本该利民的经适房变成了个别人的豪宅, 严重的偏离了经适房的本质要求。

1.2 建设用地的选址

对于经适房项目的开发, 一般情况下政府实行的是行政划拨用地或各种税费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所以经适房的开建一定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城市的土地收益降低, 并且经适房通常情况下都选择在了城市的边缘或者近郊土地的收益额较小的地段, 这种做法虽然可以相对的降低房价, 然而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1.3 设计方案体现经济适用房特点

(1) 住宅平面的布置应尽可能的将外墙周长系数以及结构面积系数缩小。以满足住宅的基本功能和保证居住质量为前提, 加大住宅的进深, 对造价的降低也是很有效果的。

(2) 小区的规划和设计要按照小区自身的基本功能与要求, 对住宅建筑合理地安排, 公共的建筑、管线、道路和绿地的布局也在合理安排之中。竖向的设计必须根据当地情况来定, 以免造成大填大挖, 以至于增加不必要的费用。

(3) 严格的控制经适房的住房面积。如今, 全国的各个城市都以及出现了经适房过于“豪华”的现象, 这样不但让中低收入的家庭买不起房, 影响了楼盘的销售, 更加关系到经适房工程能否落实到位的问题。所以, 建议住宅的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60到100平米以内, 主要以两房一厅或者三房一厅为主。

在设计的阶段, 业主应该向设计的单位充分的表达设计的意图和建设的进度的要求。对于经适房, 售价的相对较低不可以成为降低住房品质的理由, 必须不断的为用户着想, 尽量达到建筑的成本和建筑面积、结构、装修合理的均衡, 只有这样, 才可以达到经适房建设的根本要求, 达到共赢的局面。

2 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

2.1 抓好施工图的审核和细化

在项目的建设之前, 施工的图纸设计的质量好坏和审核水平的高低, 对成本的控制有着直接的关系, 在建设的施工过程中, 可以尽可能的减少可变的因素以及不确定的因素起大盆很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施工图纸的审核和细化的质量越高, 在建设的准备工作中的针对性也就越强, 成本的控制着力点也就越准确, 成本的管理以及控制的工作就可以更有成效。因此, 若要很好的控制建设的成本, 就一定要抓好房地产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图审核和细化的工作。

2.2 强化工程施工招标、材料采购招标和合同管理工作

房地产企业必须优选合适的施工单位以及材料的供应商, 确保工程的建设成本控制的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在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过程中, 应该尽可能的采用公开的招标的方式进行, 使那些难够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充分的获知工程的招标的信息, 这样可以保证投标的单位可以最大限度的响应招标书的要求, 合同的条款可以在满足其他的要求的同时, 最大程度控制建设成本。

2.3 工程建设的现场管理的加强

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 必须派合格的现场代表进驻到工地上, 并且委托一家实力比较强的监理公司, 对工程质量、工期以及成本的管理进行加强。这样就能够使的房产企业及时的掌握工程的进度情况, 协调好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作, 强化现场的监督和管理, 及时的发现问题, 快速的将其解决, 方便减少不必要的变更, 并对施工的过程中那些确实发生了的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及时的进行认定, 切实的抓好现场成本的控制, 保证预算的计划能够在施工过程中贯彻的执行, 并且为结算的工作做好准备。

2.4 深化预算的管理, 严格预算的制度, 杜绝人为的因素所造成的成本的上升

为了切实的发挥预算的管理对成本的控制作用, 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过程中, 应该加强预算和施工现场的检查之间的联系, 及时的发现那些可能发生的成本变动的因素, 通过相应的管理措施, 控制那些没有必要的成本的上升, 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得到提高, 尽可能地发挥预算工作对于成本控制的预警和辅助的作用, 进而完善项目的成本控制体系。

3 竣工验收的阶段

验收的阶段, 业主必须对以下的工作进行认真的检查。

(1) 必须要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2) 必须完成建设工程的设计合同所约定的各项内容。

(3) 必须要有施工、勘察设计、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4) 必须要有施工单位所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5) 必须有工程使用的主要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以及设备的合格证件以及进场的试验报告。

如果业主没有做好验收阶段的工作, 那么必然会增加在日后的保修以及物业的管理工作以及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保修期内的质量检查的工作。所有的商品都有其售后的服务, 经适房也是如此, 在工程的竣工验收以及交付使用之后, 如果在所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出现了质量的问题, 必须由施工的单位负责来维修, 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来承担。

4 结语

总而言之, 对经济适用房成本的有效控制, 合理降低房价, 这不但关系到参建各方的利益, 而且还关系到经济适用房的社会的效益是否能够全面的实现、政府的民心工程是否能够全面的落实等重要的问题。建设的单位一定要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的理念, 运用有力的措施对工程采取全面的保证。

参考文献

[1]张敏.发展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城市问题, 2001 (5) :53~55.

[2]胡海林, 郭燕雪, 韩涛.经济适用房工程建设的投资、质量控制[J].建筑经济, 2003 (1) :38~39.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第4篇

摘 要 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牟利,供不应求,缺乏退出机制等问题凸显,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尚存在缺陷。笔者以武汉市为研究切入点,讨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问题,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 经济适用房制度 经济适用房 武汉

一、背景介绍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住房。2002年底由国家计委和建设部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概念作了说明:“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2004年,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又给经济适用房下了定义:“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

武汉市在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一直走在全国前列。1994年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开展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2005年开始全面推行经济适用住房网上登记,计算机摇号和签约网上备案工作,从程序上保障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公平,公正,公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已经作为“武汉模式”在全国推广。但是2009年武汉市发生的“六连号”事件暴露了申购经济适用房造假,资格审查形同虚设等问题。为了避免“六连号”事件的再次发生,武汉市修订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和审批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另外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牟利,供不应求,缺乏退出机制等问题凸显,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尚存在缺陷。笔者以武汉市为研究切入点,讨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问题,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建议。

二、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牟利

近年来武汉经济发展很快,很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也富裕起来,已经购买了其他的住房,甚至多套住房,很多住户将原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牟利的现象泛滥。武汉市明文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但是经济适用住房监管薄弱,持法偏软,大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被查出后都只是整改,因为出租而回收经济适用住房的案例屈指可数,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已屡见不鲜了。

(二)经济适用住房“适用性”不足

经济适用住房大部分建在城市的外围和自然环境相对较差的地区。虽然满足了中低收入者的居住要求,但是生活却没有那么方便了,有的居民是迁移来的,很多人需要重新寻找谋生手段。部分新建小区配套设施不全,交通不便,经济适用住房“适用性”不足凸显。而周边配套相对成熟的武汉后湖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君安花园一经推出就受到了欢迎。由此可见,地点偏、交通不便、生活配套不足是经济适用住房“不适用”的主要原因。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给不足

近年来武汉市旧城改造工作的推进,经济适用住房面向拆迁户的比例增大,面向社会供应的比例有限。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这样就出现了一面是城市“公房”远远供不应求,一面又出现了“公房”被人出售牟利的局面,富人将房买下然后抬价转卖,出现“套利”行为,造成有限社会资源的严重不公平分配。通过对 2006年2月至2008年5月武汉市公开发售的22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统计,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套数只占总套数32.6%。而登记人数却远远高于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套数。自2005年推行摇号购房以来,绝大多数项目的供求比例都在1:10以上。

三、对策和建议

(一)严控经济适用住房租赁

武汉市对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管理措施还比较严格。根据2009年《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稿)》,购房人擅自出租、经营或违反规定转让的,由区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规定收回或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取消其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但是仍然有经济适用房被出租的现象。建议首先规范房产中介机构的居间服务,严禁其为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代理出租,一旦发现立即处理,没收非法所得。其次接受群众举报,一旦有中介或者个人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均接受群众的举报进行处理,同时将被处罚的房产中介和个人名单公布,以便于群众今后对其更好的监督。

(二)经济适用住房选址的适宜分布

经济适用房空间上的隔离易带来的社会阶层的隔离和心理上的隔离。英国政府新建住房采取分散建房的途径,即政府通过规划手段,强制要求新的住宅建设项目必须有一定的低收入居民住房。这个比例一般占项目建设总量的15%-50%①。建议借鉴英国的做法,将经济适用房与普通商品房小区结合分布。这样即能满足不同收入阶层居住的需要,维护社会的稳定,中心城区的配套设施和交通的便利又能满足经济适用房居民的需要。

(三)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发售方式

借鉴新加坡的订购抽签制度,在修建经济适用住房之前规划,统筹供应。尽量靠近城区,交通方便,以便利用现有的公共设施,发挥经济适用住房的“适用性”。新加坡的定购抽签制度是指政府首先将拟建的组屋项目及其空间位置进行公布并接受居民的订购。在掌握了每个不同位置项目的需求情况以后,政府再对建造计划进行调整,在实在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再采取抽签方式,中签者交付定金和20%房价款,两年之内政府负责交房。新加坡实行订购制度以后使组屋建设计划更加切合实际,缩小了各地区,各类型新房的供求差距,真正实现“订单式生产”。让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真正破土动工之前可以掌握不同项目供需状况的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在宏观上对建设计划做出调整。

(四)扩大保障覆盖面

无论是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者还是廉租房的受惠家庭,都要求拥有本地户籍。而事实上城市化的快速进程使得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迁移,这些“新移民”常年租住、工作在城市里,是城镇的实际居民,他们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为城市化做出了巨大贡献,却不能享受最低的住房保障。这些人多处于低收入阶层,他们只能在城中村及在城乡结合部租住低标准的住宅,从而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反映社会公平,建议保障对象的面应将常年在城市务工而没有城镇户口的低收入人群纳入保障体系。

(五)规范化严进,有条件化退出

应该根据职工工资,家庭收入,家庭结构等因素,综合界定购房目标群体,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认购申请和审核制度,同时向社会定期公布,让公众参与监督。从获取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之日起,住房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购租房档案每年对其进行一次普查考证。具体由住户申报、社会公开、公平普查核实。在经济适用住房的摇号过程中除了请公证机构公证以外,同样也可以请地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监督,并通过网络进行视频直播,以增强操作的公证性和透明性。

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动态管理,完善责任机制与监督机制,建议尽快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机制,已经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将原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政府按照规定回购,这既能缓解当前经济适用房供给不足,供求矛盾的现象,又能有效地实现经济适用房的循环使用,保障经济适用住房的社会保障功能。

参考文献:

[1]刘贵文,谢莉,景政基.新加坡组屋建设对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的启示.中国建设信息.2009(05).

[2]唐黎标.英国住房保障制度.上海房地.2007(09).

[3]杨道法,李晓丽.英国中低收入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西南金融.2008(01).

[4]陈杰.英国现代公共住房供应体系的制度分析.法制与社会.2008(15).

[5]郑志东.英国可支付住房与规划政策关系研究——兼论其对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启示.城市开发.2007(04).

[6]武汉地方志办公室.武汉改革开放30年鉴(1978-2008).武汉出版社.

[7]武汉建设年鉴编委会.武汉建设年鉴2007.武汉出版社.

[8]陈培生.武汉房地产年鉴2009.中国大地出版社.

经济适用房购置申请书 第5篇

正宁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

我是正宁县罗川九年制一名普通教师,于198X年XX月出生,2010年1月参加工作,由于我是单职工,一直以来买不起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看着房价一个劲的上涨,我攒钱的速度不如房子涨价的速度,我对自己购房已经失去了信心。

正宁县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太好了,让我又重新燃起了自己购房的希望之火。这是党中央的政策好,是正宁县的政策好。让我们买不起房的老百姓也有机会住进政府的福利房、关心房。

看到最近发布的正宁县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资格标准后,我非常的高兴,正好我完全符合购房的资格条件,为此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我的具体情况如下:我的家庭人口为3人,我、妻子、一个刚出生的孩子。我的工资收入每月为2500元,我妻子在家。我们没有自己的住房,目前在学校教师宿舍住宿。

恳请领导们能批准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将不胜感激。此致

敬礼

一个非常需要住房的人

罗川九年制教职工:张彥龙

关于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第6篇

经我单位查实,截至年月日,姓名(身份证号码),配偶(身份证号码)在/□单位)(□已/□未)有房产(□承租公房、□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商品房、□存量房、□商品房预售备案、□军产房、□私有房产、□其它房产)记录,坐落地址平方米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房产管理部门盖章)

年日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须知 第7篇

一、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一人去的户籍时间为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1200元以下含12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政府当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

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适用住房个人信息登记表。

2、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承诺书、授权书。

3、身份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离婚人员需提供离婚证明、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以及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现婚姻状况证明,丧偶人员需提供丧偶证明及区(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的现婚姻状况证明,未婚人员需提供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5、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出具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证明或由原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5)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部门制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评估认定;若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地与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均需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部门制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评估认定。

6、住房情况证明

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户口簿登记住址、身份证记载住址、现实际居住住址及户口簿迁来本址情况登记栏标注住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必要时,可要求提供由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之日前

两月内开具有效),此外,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困难家庭中:

属自有住房的,出具房屋产权证;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出具购房合同或建设审批手续;属租赁公有及私有住房的,出具社区居委会备案的租赁合同(协议);

子女无住房与父母或亲友同住(借住),借住人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开具的同意借住的证明,同时提交该套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及相关票据;

居住自建无证住房的,出具社区委员会勘验证明;

居住单位办公用房或集体宿舍的,须提交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

居住单位公房、直管公房的,必须由该房产权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写明该房屋性质为借住、免费提供、核减租金、市场租金还是议价租金,凡涉及租住的,须注明租金标准及面积、金额;

居住危房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申请家庭成员均持有低保证的,方可认定为低保家庭。

(2)重残人员及患有大病人员的,需提供区(县)以上相关部门的证明或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检验报告。

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的建议 第8篇

一是, 必须积极探索新的定价模式, 提高定价效率、促进定价公平。鉴于单独使用成本定价模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不足, 我们建议考虑赋予收入定价模式、市场定价模式和成本定价模式的不同权重综合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 但必须赋予市场定价模式更高的权重。之所以这样建议, 理由有二:第一, 考虑收入定价模式不仅有利于体现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属性, 而且可以使得不同的收入阶层承担不同的价格, 从而使定价更加公平合理;而考虑市场定价模式, 有利于体现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的地段价值差异, 从而有利于提高经济适用住房资源的配置效率。第二, 一般来讲, 由于收入定价模式确定的价格低, 成本定价模式次之, 市场定价模式所定价格最高。根据效用理论, 低收入人群使用住房的效用低, 其愿意为住房支付的价格也低, 因此针对低收入保障对象的保障性住房应该给予收入定价模式较高的权重, 市场价格给予较低的权重;而针对较高收入保障对象的保障性住房应该给予收入定价模式较低的权重, 市场价格给予较高的权重。从出租和出售保障方式来讲, 由于出租方式保障的是保障对象的住房使用权, 而出售方式保障的是保障对象的住房所有权, 所有权是更加基础和完整的产权, 所以会给出售方式的保障房赋予市场定价模式较高的权重, 反之给出租方式的保障性住房赋予收入定价模式和成本定价模式较高的权重。经济适用住房所保障的对象在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的收入层次相对较高, 而且保障的是保障对象的住房所有权, 因此应当给予市场定价模式较高的权重。

二是, 必须确定统一的、科学的定价时点。制定统一的定价时点是实现公平、公正定价的前提, 确定科学的定价时点是保证所定价格科学合理的基础和起点。我们认为应该统一取竣工时间作为定价时点, 理由有三:第一, 竣工时间与销售时间比较接近, 更能反映购房者在获得产权时的住房价值;第二, 采用竣工时间作为评估时点, 可以充分考虑建材价格变化因素对住房造价的影响;第三, 由于竣工时项目的状况比较明确, 此时确定房价可以充分考虑施工阶段规划变更对住房造价的影响。

三是, 必须明确项目建造成本核算标准。明确并统一成本核算, 有利于减少定价争议, 提高定价效率;而且可以确保不同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标准一致, 使得定价结果更加公平合理。要么统一使用实际成本标准, 要么统一使用社会平均成本标准。笔者建议, 应当统一将社会平均成本作为成本测算标准, 理由有二:第一, 采用社会平均成本, 有利于提高开发商参与的积极性。采用社会平均成本有利于激励开发商改进技术、提高管理, 积极加强成本管理, 通过这种方式开发商可以获得一定的超额利润, 而预留一部分的超额利润空间有利于吸引开发商的参与, 缓解经济适用住房供不应求的局面。如果采用实际成本作为成本测算的指标, 那么一方面开发商不仅不会加强成本管理, 反而会尽可能多的消耗成本, 因为多消耗的成本不仅最后会直接转移到价格之上, 而且开发商可以获得更多的以成本为基数计算的管理费用和利息。从这个角度看, 采用实际成本作为测算指标会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 从而加重购房者的负担。第二, 采用实际成本作为测算标准, 操作成本高, 这是因为实际成本和核算必须以相应的票据、文件和合同作为依据, 但是这些资料都是由开发商自己提供的, 道德风险极其严重。综上所述, 建议采用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审定的社会平均成本作为成本测算标准。此外, 明确区分项目商业部分、停车场以及其他公共设施设备的权属, 厘清销售住房部分的产权建筑范围, 也是准确核算建造成本的前提。

四是, 采用市场机制确定项目地价, 取代原来核算土地拆迁开发成本的做法。鉴于当前地价测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我们建议更改经济适用住房地价政策, 以基准地价和市场地价之和的一定比例计算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 这一地价政策既考虑了级差地租, 也体现了地价政策优惠, 同时亦解决了现实中核算土地拆迁开发成本的困难。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出台 第9篇

我国第一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布施行。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面积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才能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只有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法要求,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办法还明确指出,集资、合作建房也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

政策解读集资、合作建房也属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种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首次规定集资、合作建房也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

《办法》规定,各地的集资、合作建房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必须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今后,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将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并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专家点评中国房地产协会秘书长顾云昌:把原来一些本不属于经济适用房范畴的集资、合作建房也纳入了,这意味着已经享受了这一政策的人就不能再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了。

政策解读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有限制

我国首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作为我国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将严格控制以中小套型为主,限制建设大面积高档经济适用住房。

《办法》规定,各地在加大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必须将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地区的居民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

专家点评中国房地产协会秘书长顾云昌:面积不能过大,意味着经济适用房正朝着符合它本来面目的方向发展,使社会上真正的中低收入家庭都能享受到这一政策。

政策解读经济适用住房各项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北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第10篇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 3年(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家庭年收入的标准为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22700元,2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 36300元,3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45300元,4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52900元,5人及以上家庭年收入低于60000元;

(三)申请家庭资产总额为 1人户家庭低于24万元,2人户家庭低于27万元,3人户家庭低于36万元,4人户家庭低于45万元,5人户以上家庭低于48万元;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 第11篇

xxx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

我是xxx公司的一名临时工,由于收入比较低,一直以来买不起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看着房价一个劲的上涨,我攒钱的速度不如房子涨价的速度,我对自己购房已经失去了信心。xx市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太好了,让我又重新燃起了自己购房的希望之火。这是党中央的政策好,是xx市的政策好。让我们买不起房的老百姓也有机会住进政府的福利房、关心房。

看到最近发布xx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资格标准后,我非常的高兴,正好我完全符合购房的资格条件,为此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我的具体情况如下: xxxxxxxxxxx,我的工资收入每月为600元。目前在xx市xx路xx号居住,居委会已经给我开出了证明,根据我的情况,是完全符合条件的。恳请领导们能批准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将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一个十分需要住房的人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

我是北京市公司的一名普通公民,于XXXX年XX月出生,XXXX年XX月参加工作,由于收入比较低,一直以来买不起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看着房价一个劲的上涨,我攒钱的速度不如房子涨价的速度,我对自己购房已经失去了信心。

北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太好了,让我又重新燃起了自己购房的希望之火。这是党中央的政策好,是樟树市的政策好。让我们买不起房的老百姓也有机会住进政府的福利房、关心房。看到最近发布的樟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资格标准后,我非常的高兴,正好我完全符合购房的资格条件,为此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我的具体情况如下:我的家庭人口为2人,我和我女儿。我的工资收入每月为---元。……(根据你自己情况写)

。我们没有自己的住房,目前在北京市XX路XX街XX号居住,住房是临时出租屋,户口也在这里,居委会已经给我们开出的证明,根据我的情况,是完全符合条件的。

恳请领导们能批准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将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一个十分需要住房的人 : XX

经济适用房住房申请报告 第12篇

申请人:**,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人,户口所在地:**市**办事处**居委会,现租住在市委宿舍(房主**)。电话:**.申请事项:

申购经济适用房

事实理由:

申请人因系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也无稳定收入,以在学校旁卖牛奶和为他人打零散工(一人兼三份零时工)为主要生活来源,育有一子,现年14周岁,在**市二中读书。因家庭经济收入很低,一直就以租赁他人平房来解决住房问题,整年经常为住房问题被迫搬迁东西,住房实际困难问题始终缠绕全家迟迟得不到解决。

综合上述实际,根据《**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24条、25条的规定,申请人符合全部的申购条件即:为本市市区非农户口家庭,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属无房户,且未参加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等法定条件。故申请人依据事实和我市的上述办法规定,提出申购申请,恳请政府、居委会及主管部门能依法予以准许,解决本人家庭的住房实际困难,本人携全家先在此万分感谢和由衷感激。

此致

**市**区**居委会

申请人:

日期:2014 年 * 月 * 日

申请报告二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

我是XX省XXX市XXXXX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于XXXX年XX月出生,XXXX年XX月参加工作,由于收入比较低,一直

以来买不起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看着房价一个劲的上涨,我攒钱的速度不如房子涨价的速度,我对自己购房已经失去了信心。

XXX市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太好了,让我又重新燃起了自己购房的希望之火。这是党中央的政策好,是XXX市的政策好。让我们买不起房的老百姓也有机会住进政府的福利房、关心房。

看到最近发布的XXX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资格标准后,我非常的高兴,正好我完全符合购房的资格条件,为此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我的具体情况如下:我的家庭人口为3人,我、妻子、一个8岁的孩子。我的工资收入每月为1000元,我妻子的每月工资收入800元。我们没有自己的住房,目前在XX市XX路XX街XX号居住,住房是临时出租屋,户口

也在这里,居委会已经给我们开出的证明,根据我的情况,是完全符合条件的。

恳请领导们能批准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将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关于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第13篇

常州市经济适用房货币化补贴政策, 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认真分析国家和本市经济发展的大形势以及房地产市场所处的特殊阶段, 成功地将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拉动地方经济增长有机结合起来, 大大提高了保障效率, 节约了社会资源, 满足了保障对象的个性需求, 受到了社会各方的一致好评。

一、货币化补贴的主要优势

1.不受项目建设周期制约, 可以更快捷地解决“住有所居”问题;不受建设地块区域限制, 可以满足购房者的个性需求

经济适用房保障方式主要有实物安置和货币补贴两种形式。常州市自2004年实施经济适用房制度以来, 一直采用统一建设实物安置的形式, 共安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近6000户, 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是由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周期较长, 所以在解决低收入者住房困难的进程上比较慢。另外, 老百姓有其居住习惯, 对几个固定地点的经济适用房项目, 许多老百姓觉得选择余地太小、户型不理想、地段太偏远, 虽然解决了“住”的问题, 却也同时造成了出行不方便、周围环境不习惯等新问题。而实施货币化补贴政策, 通过补贴8万元的方式, 让老百姓按照自己的喜好、习惯及经济承受能力到市场上自主去选购普通商品住房, 不仅能够更直接、更有效地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 而且可以最大程度满足老百姓在居住方面的个性需求, 从而达到不仅“有的住”而且“住得好”的更高目标。

2.综合利用社会资源, 实现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地方经济增长的多赢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模式是否科学有效的问题, 国内有关“补砖头”、“补人头”的讨论由来已久。但是, 抛开经济发展的大背景和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 单独谈论或者评价某项政策的优劣, 既解决不了具体工作中的问题, 也没有实际意义。常州市在决策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模式由“补砖头”改为“补人头”时, 正值地方房地产市场充满悲观情绪、交易清淡、存量放大的特殊时期, 通过出台比较宽松的经济适用房货币化补贴政策, 把经济适用房补贴工作结合整个经济发展大形势和房地产市场实际发展状况来通盘考虑, 对常州市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回暖起到了直接的拉动作用。由于时机把握准确, 措施得力, 通过综合利用社会资源, 既加快了住房保障的工作进程, 也实现了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地方经济增长的“多赢”, 这样的影响力和拉动力是实物安置所无法做到的。

二、货币化补贴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

1.房地产市场稳定、预期清晰、价格稳定, 市场上有可供选择的普通商品住房存量

在前几年住房供不应求、房价快速上涨时, 常州市大规模建设经济适用房, 政府根据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以低于成本的定价向保障对象供应, 稳定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消费预期, 有效避免了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带来的购买力迅速减弱的风险。这两年, 常州市房价走势趋于稳定, 近期不存在大幅涨价的预期, 同时市场上可选择的房源也比较充足, 市政府迅速调整了保障思路, 对保障对象实施8万元货币补贴, 被保障家庭从此可以根据自己的生活习惯和实际情况, 在全市各个普通商品住房楼盘中自由挑选适合的房源, 尽快实现安居梦想。

2.补贴金额一定要科学合理

补贴标准是补贴政策的核心内容, 太高了财力负担不起, 太低了又满足不了低收入者的购房需求。在确定补贴标准时, 常州市主要考虑了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财力状况;二是兄弟城市的补贴标准;三是以往已购经济适用房的住户所享受的政策优惠幅度。具体测算时, 按人均28平方米经济适用房补贴面积标准, 经济适用房价格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差价1000元, 家庭平均人口3人计算, 每户补贴金额为8.4万元, 最后取整数8万元。常州市就这一标准等相关内容专题召开了低收入者座谈会, 广大低收入者也一致表示在这个标准下可以帮助自己实现住房梦, 实践也证明, 它符合常州市实际情况。

3.必须实现房管、金融、民政等部门联动

关于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第14篇

《计划》指出,2003年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投资规模为1578亿元,2004年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投资规模为1663亿元。根据规定,2003年经济适用住房年内施工面积20023万平方米,其中:续建面积6959万平方米,新开工面积13064万平方米;年度投资规模1578亿元。2004年新开工面积规模12720万平方米,同时2003年在建项目未竣工面积自动结转为2004年续建面积规模,国家将不再下达计划。《计划》要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或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标准应严格限定为中小套型,要明确界定购买对象,建立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覆盖面,扩大住房贷款的受益群体。为减轻借款人不必要的利息负担,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执行20%的规定;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所购商业用房为竣工验收的房屋。

商务部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规定》明确,外商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条件包括: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已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规定》自今年7月10日起施行。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适用该《规定》。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发布《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境外投资方可在我国国家旅游度假区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5个城市设立控股或独资旅行社。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应符合下列条件: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是本国(本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暂行规定》还明确,外商控股或独资旅行社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民政部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的监督管理

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要逐月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低保人数、低保资金累计支出数、当月资金支出数和低保金月平均支出水平,并按月均支出水平对各市(县)进行排序,以保障低保工作的公开、透明,随时接受社会监督。今后,凡压低水平发放和按低水平平均发放低保金的地方,一律视为克扣低保金;凡不能做到按月发放的地方,将一律视为拖欠低保金。对于克扣、拖欠低保金的地方,一经发现,民政部将通报批评,并建议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发改委发布《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把五种行为列为价格垄断行为:一是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二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三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四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五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暂行规定》从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提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意见》明确了“小时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小时工”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小时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部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暂行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出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根据《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如果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卫生部加强散装食品卫生管理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管理规范》规定:散装食品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销售的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经营者必须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散装食品应与销售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的字样。禁止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散装食品,不得重新加工销售,应由经营者或制售者负责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国资委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有关问题

《通知》说,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百分之五十的企业。改制后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是指国有法人绝对控股,这些企业应尽量减少控股比重,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通知》指出,在界定企业辅业资产范围时,要以精干壮大主业、放开搞活辅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合理确定企业辅业资产。实施改制分流的辅业资产应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

国家发改委、农业部等下发《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

《意见》指出,“十五”时期,要继续加大对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把农产品流通设施作为社会基础设施,采取相应的政策予以扶持。主要政策包括:1、做好农产品流通设施的统一规划工作,防止重复建设和批发市场之间的竞争。2、鼓励社会资金多渠道投资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3、继续实行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政策。4、加大政府投入和扶持力度。5、扩大农产品流通设施领域的对外开放。6、整顿农产品批发市场及运输环节的各种收费。

2003年7月份市场经济政策索引

时间:2003-07-16

标题:《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间:2003-07-15

标题:《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

部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等

时间:2003-07-09

标题:《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部门:卫生部

时间:2003-07-09

标题:《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部门:国土资源部

时间:2003-07-02

标题:《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部门:建设部

时间:2003-07-01

标题:《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时间:2003-06-30

标题:《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03-06-18

标题:《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部门:商务部

时间:2003-06-18

标题:《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部门:国家旅游局、商务部

时间:2003-06-17

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第15篇

家庭成员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上一收入:

一、工资性收入:___________元(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养老金)。

二、经营性收入:____________元(个体工商户、企业生产经营,如有工商、法人登记的,提供执照复印件)。

三、财产性收入:____________元(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有登记车辆的,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收入合计:(大写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单位联系电话:

证明单位:(盖章)

二0年月日

注:申请家庭成员属单位职工的,由单位开具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纳税证明;无固定工作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证明;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会同居住地社区核实后出具证明。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证明

家庭成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性质:其他住房情况:

1、已在单位房改购房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

2、租住单位公房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租住直管公房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自有住房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商铺等非住宅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成员签名:

二0年月日

注:以上住房均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现住址为租住的,提供租房协议。其他性质住房提供各类有效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包括房产复印件、公房租赁卡(合同)复印件、房改购房审批表复印件等。

2、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上出现地址(包括迁出地)房产的说明情况,并提供各类有效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如房屋已拆迁的提供拆迁协议;如属集体户地址的,由原集体户单位提供书面证明;如属户口挂靠亲戚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如房产已交易的,提供房产交易契税复印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 第16篇

岐山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

我是陕西省宝鸡市————组的一名村民,于1966年12月17日出生,由于收入比较低,一直以来买不起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看着房价一个劲的上涨,我攒钱的速度不如房子涨价的速度,我对自己购房已经失去了信心。

——县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太好了,让我又重新燃起了自己购房的希望之火。这是党中央的政策好,是——县的政策好。让我们买不起房的老百姓也有机会住进政府的福利房、关心房。

看到最近发布的——县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资格标准后,我非常的高兴,正好我完全符合购房的资格条件,为此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我的具体情况如下:我的家庭人口为5人,母亲、我、妻子、还有两个儿女。我的工资收入每月为1000元,我妻子无收入。我们没有自己的住房,目前在家居住,住房是三 1

间瓦屋,户口也在这里,居委会已经给我们开出的证明,根据我的情况,是完全符合条件的。

恳请领导们能批准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将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深圳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程序 第17篇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或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六)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深圳市经济适用房的审核程序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情况进行调查。

向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的,社区工作站应将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提交所属的街道办事处。

(三)申请材料经初审通过后,街道办事处应将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将申请材料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意见,由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四)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购租政策性住房情况,并会同区民政部门对低收入家庭的资格、重点优抚对象等情况进行核查。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核查通过的申请材料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五)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市公安、民政、国土房产、劳动保障、地税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职能部门的协助下,通过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进行审核。

(六)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经审核后,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并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的社区进行公示。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汇总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七)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轮候登记。

深圳市经济适用房出售管理办法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买受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买受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二)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差价的比例,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住房和建设局售房中心工作人员电话为:83207144,市住宅开发修缮租赁中心工作人员电话为:83207006。

2010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间: 2010年1月25日至2月12日、2月22日至3月5日内。本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户籍已婚家庭、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在我市出台相关具体规定前,暂不受理单身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以户籍已婚家庭、单亲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申请单位。

每个申请单位应当根据选房计分排队办法及户籍条件,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含此日,下同)具有本市户籍,但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时间不受此时间限制。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已婚且其配偶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视为本市户籍人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在读学生或者现役军人,视为本市户籍人员,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已婚的,其婚姻状况形成时间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须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35周岁。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内、外均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5.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内、外均未曾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从2005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合同之日,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未租住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

6.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7.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低于26529元;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低于26529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

8.截至本通告发布之日的前一日,申请家庭总资产不超过32万元,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居民个人总资产不超过32万元。申请家庭总资产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资产的总和计算。

关于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第18篇

经济适用住房是伴随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过程而提出的一种制度安排。自从经济适用住房概念提出至今, 已走过了15年的发展历程, 根据供给对象的不同, 可以将该政策的演变分为两个阶段 (或周期) 。

1. 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第一个阶段 (1994—2005年)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 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 (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 建设的普通住宅, 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1994年7月, 国务院在《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正式提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1998年7月国务院进一步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并规定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2003年8月国务院提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不再是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中的主体, 取而代之的是普通商品房。这直接导致了经济适用住房的投资额处于负增长阶段, 直至2005年达到低谷, 从而出现了我国经济适用住房供给的第一个阶段, 见图1。

2. 经济适用住房进入新一轮快速发展阶段 (2006年以来)

2006年5月, 国务院提出各地要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解决建设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 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这意味着国家在经济适用住房供给对象方面进行了调整, 由中低收入家庭转向低收入家庭。2007年5月, 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 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从而进一步分清了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之间的界限, 更加突出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功能。在此背景下, 地方政府开始了新一轮经济适用住房的投资, 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投资额达到696.84亿元, 超过以往任何一年, 2007年达到820.93亿元, 2008年上升到983亿元, 经济适用住房投资额急剧上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的初步方案, 2009—2011年内将投入6000亿元建设400万套经济适用住房。

这种激进的经济适用住房供给政策能否在短期内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需要进一步观察, 但近年来经济适用住房供给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使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受到社会各界的质疑与争论。

二、经济适用住房供给中的问题

根据2007年11月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联合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 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这就决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应围绕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来展开, 但在各地政府实施过程中由于偏离这一目标而导致了各种问题的发生。

1.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者异化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者理应是城镇低收入者, 一旦偏离这个目标, 政策效果必然会受到质疑。早在2004年, 北京回龙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 两居室中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户型占到了总数的80%, 而且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者中有三成以上的家庭都有私家车, 用在养车、物业管理费、分户取暖费等方面的支出月均超过1000元。近在2009年, 广州目前最大规模的保障型住房社区金沙洲新社区发生经济适用住房放租现象等。

这些现象说明了经济适用住房部分购买者并非是政策规定的城镇低收入者, 尽管目前出现异化现象的只是少数, 但如果不加以控制, 会加剧经济适用住房分配过程中的不公平性, 最终影响政策效果及目标的实现。

2. 经济适用住房布局郊区化

经济适用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 具有社会保障属性, 这就要求其供给不仅满足住房需求, 还要与低收入者的生存空间相匹配。但各地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选址时, 更多考虑的是土地成本等因素, 从而出现了经济适用住房布局的郊区化。如目前上海经济适用住房基地宝山区顾村、南汇区航头等大多位于外环线附近, 远离市区。这些项目一旦启动, 虽然能较好地满足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 但同时又会因配套设施滞后导致低收入者包括通行在内的生活成本大大提高, 加大城市交通压力, 引发社会其他问题等。

3.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化

目前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呈现出规模化趋势, 即采取集中建设模式。如宜昌市最大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民益家园小区, 该项目总用地面积124.2亩, 总建筑面积14.66万平方米。上海嘉定江桥地区将建造一个50公顷土地、10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大型经济适用住房社区等。这种模式在降低住房供给成本, 解决部分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等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

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化, 使得大量低收入者聚居, 会加剧目前我国居住空间分异的程度, 促进“贫困文化”社区的形成, 最终引发系列社会问题, 影响社会安定。这在美国和欧洲等国家都有先例, 而且其治理成本会更大。

4.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理想化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在土地、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优惠政策, 由开发企业以低于普通商品房价格向城镇低收入者提供住房的运营模式。从理论上讲, 这种模式因价格优势较明显, 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但市场交易并没有预期中的好。2008年, 长春市提供经济适用住房3780套, 尽管两次放宽申请家庭的准入标准, 将月人均收入标准由500元以下放宽到800元, 但目前还剩1400多套没有售出。此外, 广州和武汉等地推出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出现严重滞销。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遇阻, 既有供给方面因素, 如住房质量、配套设施滞后等问题;也有需求因素, 与低收入的住房需求不匹配, 低收入者的购买能力低等问题;而销售遇阻说明现有模式可能存在着较大的市场风险, 滞销会加大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 更会影响到住房供给政策的目标, 需要引起政府决策者的密切关注。

三、问题背后的反思

经济适用住房是一种保障性住房, 其供给与住房政策密切相关, 而住房政策是一个系统, 涉及到政策目标、决策者与实施者、政策内容、政策执行、政策支持系统等内容。

1. 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目标多样

明确政策目标是制定具体住房保障内容的前提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重心到底是放在社会保障性——定向供应困难对象的福利品, 还是经济性——低价微利商品, 一直没有得到很明确的解决。这是许多住房问题产生的根源, 政策目标多样或模糊势必影响到政策的有效执行及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与执行效果。

2. 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决策者与执行者合一

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属性决定了政府既是住房政策的决策者, 也是住房供给的主体。目前政府主要通过提供土地和优惠政策, 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开发与销售, 以供给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由于经济适用住房在生产、分配与使用等环节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使得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供给过程中监督与管理能力不足。同时, 供给主体中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存在差别。这些都使得由政策决策者政府来直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存在着效率低下及寻租等问题, 直接影响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执行效率。

3. 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内容不完善性

住房政策内容涉及到住房生产、分配与使用等环节。住房生产过程中的质量与安全监控、分配环节中如何有效识别低收入家庭、使用过程中如何设置退出机制等问题在现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都没有具体规定, 而是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来确定。对政府的监督职能及如何监督政府行为等没有明确规定, 这使得政策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同时, 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销售而不是出租方式, 这是目前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遇阻的根本原因。

4. 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执行的非连续性

政策效应的发挥具有时滞性, 政策的连续性是有效发挥政策效应的保证。在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方面, 政策的不连续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住房供给对象的不连续。1994年国务院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 2006年调整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一调整既会影响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不畅, 又会因把中等及偏下收入居民排除在外而加剧中等及偏下收入居民的住房困难。二是地方政府供给的不连续性。如2005年以来, 北京市、黑龙江和广东省经济适用住房供给呈递减趋势, 而天津和江苏省呈上升趋势, 见图2。政策的不连续性会造成未来市场的不可预期, 导致市场主体更多非理性行为的发生, 危及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数据来源:中国房地产统计年鉴 (2002-2008)

5. 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支持系统的不规范性

市场调研是住房政策制定的前提与依据, 是科学决策的重要支撑。目前, 我国住房缺乏系统性的调研体系, 有关住房调研主要依附于人口普查。各省市政府决策者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供给规模时, 主要依据政府统计部门等少数部门的调研结果。而对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规模、偏好、配套设施需求、购买能力等缺乏系统性的调查, 支持系统的不规范性操作直接影响到经济适用住房供给规模和供给类型等方面决策的科学性, 并进一步影响到住房政策实施效果。

从上述分析中可看出, 经济适用住房供给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与我国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不完善有直接关系。因此, 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发展面临着两种选择, 取消或者转型。第一种方案在目前我国廉租住房建设相对滞后的背景下, 会加剧住房市场的动荡性及住房困难。因此, 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转型是我国未来一段时期内的主要发展思路。

四、我国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转型思考

根据2007年8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就要求未来一段时期内, 我国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转型应基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一目标, 积极向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发展。

1.推动经济适用住房功能转型

低收入家庭的一个主要特征是收入低下, 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其住房购买能力的不足, 由此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功能提出了再定位的要求, 即由目前的政策性住房功能定位进一步明确化, 向公共租赁住房转变。其理由有二:一是低收入家庭的经济地位决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模式需要进行变革, 即由销售模式向租赁模式转变。二是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房供给对象的一致性使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属性更加突出, 这些都为经济适用住房功能再定位创造了条件。

2.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给主体

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属性决定了政府的主体地位, 这与我国过去几年的实践结果相一致。完全依靠市场并不能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但完全依靠政府, 其住房保障能力又显得相对不足。2009年7月全国人大的一项调研认为, 中央政府计划的保障房建设任务已经超过地方当前财力可承受的范围。因此, 需要对现有经济适用住房供给主体进行转型, 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供给中由直接向间接转型, 由主体向主导转型。即在政府的主导下, 通过市场力量来解决住房问题。如通过提供土地、税收、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来吸引个人、机构投资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行业协会组织等社会资本的参与。

3.增加混合居住政策的供给

越来越多的学者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大规模集中建设模式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达成共识。国外研究表明, 混合居住有利于低收入者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本, 有利于减弱贫困聚集造成的“贫困文化”影响, 有利于提高住区的政治经济地位, 使住区有能力争取更好的居住环境和基础设施, 同时也会吸引投资的进入。因此, 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决策方面, 应慎重思考。要与经济适用住房功能转型相匹配, 停止大规模建设空间布局模式, 采用配比模式, 加快与混合居住模式相关的政策供给。

4.加快立法步伐, 确保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供给的连续性

西方各国政府在提供公共住房时都有《住房法》等相关法律支撑, 从法律视角来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权利, 这有助于住房政策的连续性。我国目前仍没有一部完整的与住房相关的法律, 这也是我国住房政策多变性与非连续性的一个根源。因此, 针对住房保障问题, 加快颁布与实施我国住房法律法规, 为政府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5.重视与加强建立住房市场调研体系

住房政策转型必须建立在掌握充分知识信息的基础上, 这需要中央或各省市政府建立一个定期化、规范化的住房市场调研系统。我国政府可以借鉴荷兰等国家住房调研体系的先进经验, 组建一个专业市场调研机构, 针对不同时期的住房问题, 进行深入市场调研, 为政府住房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参考文献

[1].王诚庆.经济适用住房的历史地位与改革方向.财贸经济.2003.11

[2].彭勇郎秋红.中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在质疑声中重新提速.经济参考报.2009.1

[3].李培.中国经济适用住房供求的省际差异分析.财贸经济.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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