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开具介绍信

2024-06-13

公司开具介绍信(精选16篇)

公司开具介绍信 第1篇

致: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

荣乌高速公路保定筹建处

兹有我单位姬丽萍代表我单位在荣成至乌海高速公路河北徐水至涞源段绿化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的招投标活动中,办理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

单位:河北景泽园艺有限公司

日期: __年__ 月_ 日

公司开具介绍信 第2篇

在现在社会,我们可以使用介绍信的机会越来越多,介绍信具有时效性的`特点,是一种在限期内才具备有用性的一种专用文书。那么一般介绍信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开具介绍信范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公司开具介绍信范文1

致: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

荣乌高速公路保定筹建处

兹有我单位姬丽萍代表我单位在荣成至乌海高速公路河北徐水至涞源段绿化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的招投标活动中,办理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

单位:河北景泽园艺有限公司

日期: __年__ 月_ 日

公司开具介绍信范文2

中石化盐城分公司:

兹介绍我公司工作人员XXX,凭该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原件到贵单位办理XXXXXXX,以本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请给予接洽办理为谢!

XXXXXXX有限公司

公司开具介绍信 第3篇

一、信托融资业务营业税及附加纳税主体的认定

我国税收遵循“以票控税”的原则, 即开具发票的主体必须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本文不考虑合同印花税) 。目前营业税及附加涉及的税种、费用、税费率及计算方法如下:营业税=营业收入 (对于信托项目来说, 系指“信托公司收取的融资费用”) ×5%;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2%;堤围防护费=营业收入×0.1% (以国内各地实际费率约定为准, 0.1%的堤围防护费率为目前广东省适用的费率, 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以上营业税及附加的税负合计为营业收入的5.7%。

1.从信托融资业务的本质来看, 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纳税主体应为信托受益人。融资人向信托公司缴纳融资费用, 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 因此该融资费用是含税的。信托公司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后, 将剩余金额全部支付给信托受益人, 最后再由信托受益人向相关各方支付信托费用, 从而完成信托项目分配的全过程。但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 为了操作的便利性, 信托公司在收取融资人交付的融资费用时直接扣除信托费用后再支付给信托受益人。

综上所述, 营业税及附加税实际应由信托受益人进行缴纳, 那么是否由信托公司进行代扣代缴呢?笔者认为信托融资的代扣代缴义务应该参照以下文件规定执行: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不再将金融机构作为委托发放贷款扣缴义务人。同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9]29号) 全部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1997]74号) 的规定, 同时也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号) 中第二条的规定。以上废止文件内容为关于扣缴义务人与扣缴义务时间的相关规定。

由以上规定可见, 在信托融资中, 信托公司不具有法定扣缴义务, 信托融资费用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应由信托受益人自行申报缴纳。因此信托融资中, 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纳税主体应为信托受益人。信托受益人应主动向当地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 并向融资人开具发票。

但这在实际操作中不具备可行性。因为信托项目多为集合资金信托, 而信托受益人大多数为个人投资者, 开具发票需要个人投资者亲赴当地税务局进行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缴纳申报后才能办理, 而个人投资者工作时间难以协调, 加之各地税务机关对开具发票的规定也不同等影响, 很难完全做到合乎要求。因此“由信托受益人自行向当地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 并向融资人开具发票”在现实中不具有操作可行性。而若由信托公司协助信托受益人进行办理, 则大大增加了信托项目操作的难度。

2.目前在信托项目的实际操作中, 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纳税主体为信托公司。从狭义的纳税主体概念来看, 纳税主体仅指纳税人, 即是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或者法人组织, 范围仅局限于“直接履行纳税义务的主体”。鉴于融资人直接向信托公司缴纳融资费用, 从操作方便出发, 目前在信托项目的实际操作中, 信托公司往往承担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纳税主体, 即信托公司将该收取的融资费用纳入自营业务中合并进行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缴纳, 并同时为融资人开具收取融资费用的发票。

二、开具发票时营业税及附加税承担主体的认定

信托融资涉及的当事人包括:信托受益人、信托公司、融资人。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承担主体也必为上述三方中的一方。由于信托公司目前并无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法定义务, 在目前信托融资的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两种做法:

1.如果融资人明确需要就缴纳的融资费用开具发票, 则信托公司与融资人协商确定的融资费用即为“含税的融资费用”, 信托公司在收取融资费用后就会为信托受益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税, 并向融资人开具发票。

2.如果融资人不要求开具发票, 信托公司与融资人协商确定的融资费用即为“不含税的融资费用” (该做法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的税法原理有所违背) , 在分配信托收益时信托公司也就不会为信托受益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税, 信托公司在收取融资费用后直接作为信托收益和信托费用全部分配, 即:融资费用=信托收益+信托费用。信托收益向信托受益人进行分配, 信托费用向信托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分配, 没有剩余资金用于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而未考虑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结果会导致融资费用全部分配完毕后, 即在信托期间甚至信托项目结束后, 如果融资人提出开具发票的需求时, 信托公司若满足该要求则需要自身承担营业税及附加税。信托公司在信托项目中的收入为信托报酬 (在信托项目中体现为“信托管理费”) , 信托报酬一般为信托资金的0.3%~2%, 目前营业税及附加税合计为营业收入的5.7%, 信托公司可能会由于收取的信托报酬低于营业税及附加等税负而导致信托项目“入不敷出”。

综上所述, 虽然从信托融资业务的本质上看, 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纳税主体为信托受益人, 但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 营业税及附加税的实际承担主体主要为融资人。但如果在信托融资时未予以明确, 则很可能由信托公司作为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承担主体。为避免未来产生的法律纠纷, 一般在信托融资前由信托公司和融资人对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承担主体进行协商确定。

三、如何避免因税负承担主体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由于开具发票时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承担主体不明确, 导致存在由信托公司承担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的或有税费风险。为了明确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承担主体问题, 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在合同文本中予以明确。

1.按照“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的税法原理, 信托公司应该在信托融资前与融资人约定融资费用中已经包含营业税及附加税, 并在信托融资合同文本中予以明确, 在每次收取融资费用时为融资人开具发票, 避免未来或有的税费风险。

2.如果融资人在确定信托融资时没有明确是否要开具发票, 信托公司必须在信托融资合同文本中体现如下条款:“融资人向信托公司支付的融资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价款、保证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均为净额支付, 不包含营业税及附加税等税款。无论信托计划是否终止, 如因融资人账务处理需要信托公司协助提供融资费用的发票, 由此发生的额外款项支出, 均由融资人全部承担”。以上条款主要是明确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承担主体为融资人, 以避免未来融资人提出要求开具发票时由于税负承担主体不明确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1) 在信托期间, 如果融资人确定需要开具税务发票, 信托公司应与融资人签订信托融资合同的补充协议, 以约定提高融资费用率 (信托贷款中体现为贷款利率, 收益权转让与回购中体现为溢价利率, 此处统称为“融资费用率”) 。融资费用率提高所增加的融资费用=原定的融资费用×[1/ (1-5.7%) -1], 融资费用增加的部分由融资人向信托公司支付, 信托公司将收取的所有融资费用合并到自营收入后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 并向融资人开具发票。

(2) 在实际操作中, 融资人为图简便, 不愿通过上述方式以签署信托融资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提高融资费用率。笔者认为信托公司和融资人在信托融资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融资人向信托公司支付的融资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价款、保证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均为净额支付, 不含营业税及附加税等。若融资人需要开具发票, 则由融资人另行划付营业税及附加税等给信托公司, 同时融资人承诺针对该重新划付的税款部分不开具发票”。

该方法把营业税及附加税作为融资人额外支付的一笔费用, 而不认定为是融资费用的一部分, 虽然这不符合“营业税作为价内税”的税法原理, 但操作方便。其中“融资人承诺针对该重新划付的税款部分不开具发票”的约定主要是为了避免融资人要求将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也开具发票, 导致“重复缴纳款项、重复开具发票”引起的纠纷。

四、结语

目前的“营改增”试点改革并未涉及信托业务的税制改革。信托行业在国内仍属于朝阳行业, 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需要通过实践不断完善, 并非一朝一夕能解决的问题。本文列举的仅是信托税制的不完善导致信托公司开具发票时存在的争议问题, 为避免未来或有税费的风险, 信托公司应和融资人在信托融资合同文本中明确约定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税负承担主体, 以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摘要:融资人向信托公司支付融资费用需要取得发票以作为抵扣所得税的财务凭证, 而信托税制的不完善使得信托公司在开具发票时面临无法可依的问题。信托公司如何在信托融资中合理地针对收取的融资费用开具发票, 如何避免由于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承担主体不明确而引发未来或有税费风险等问题, 本文根据实际情况谈些看法。

关键词:信托融资,融资费用,发票,营业税及附加

参考文献

[1] .用益信托网.2013年1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http://yanglee.com/zsbg/2013/5/8/90478.html

[2] .信托法.主席令[2001]第50号, 2001-04-28

[3] .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40号, 2008-11-10

公司开具介绍信 第4篇

吴律师:

一家制衣公司因与当地一些群众发生过纠纷,而将矛盾扩大到全体群众,为限制当地群众就业,公司借口其有知情权,有权获取应聘者的真实信息,在招聘启事中特别提及:凡当地居(村)民应聘,必须持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开具的“诚信证明”,内容包括证明该先生(女士)品行端正、诚实守信,从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且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必须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们虽然身体状况良好,且身份证、户口本、健康证齐全,可由于居委会、派出所不愿意出具这种“奇葩”证明,而被公司拒之门外。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欧阳萍萍等11人

欧阳萍萍等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享有知情权,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其强调的是必须“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而是否品行端正,是否诚实守信,是否从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与招收普通员工、从事一般的工作,与制衣劳动合同的签订并没有直接关联。哪怕应聘者存在不当情形,公司也可以通过教育,促使其改正和转变。更何况该法条中只是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而不是“证明”。同时,“诚信证明”中要求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承诺,如果弄虚作假,则“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实质上就是一种用工担保,而《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已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另一方面,《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鉴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诚信内容,主要适用于服兵役、入党、招录公务员等政审需要,以及从事安保、航空招飞等特殊职业,而公司所提供的劳动岗位并无特殊之处,其为了“打击报复”,自行设置“奇葩”录用门槛,强行要求应聘者提供“诚信证明”,明显是对应聘者刁难,构成就业歧视。对此,该法第六十二条指出:“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你们有权要求法院责令公司撤销提供“诚信证明”的做法,按正常情形进行招录。

吴律师

偷用员工身份证申领信用卡未造成损害也能构成犯罪

吴律师:

我们是个体工商户李某的雇工。三个月前,李某以为我们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为名,骗取我们提交身份证后,在银行申领了13张信用卡。近日,因我们陆续被银行催缴欠款,经向银行打听,才得知事情的真相。而面对我们的质询,李某虽然承认事先未经我们许可,但以其是以真实的身份证,并非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申领信用卡,且其愿意承担偿还本息的全部责任,也不会让我们承担任何损失为由,认为其行为并无不当,甚至拒绝纠正。请问:李某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曾晓芸等13人

曾晓芸等读者:

李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该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虽然《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即表面看来,李某是以真实身份证,而非用伪造身份证申领信用卡,似乎不在其列。其实不然,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正由于李某以你们的身份证办理的信用卡达13张,在“数量较大”之列,加之当初只是以为你们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为由,欺骗你们提供身份证,并没有向你们说明真正意图,事后也没有获得你们追认,你们甚至已经要求纠正,表明李某的行为当属“违背他人意愿”。同时,尽管李某许诺愿意偿还本息,不会让你们承担损失,但鉴于是否造成“他人”损失并不影响该罪的构成,决定了李某照样难辞其咎。

吴律师

低保老人仍享有“误工费”

吴律师:

我今年62岁,是一名享受国家低保政策的老人,也是闲不住的人,平时跟着村里人做小工。村里的曹某办了一个木材加工厂,雇佣我等村民为其捆扎木料。去年6月的一天,我在切割不平整的木材时,因未站稳摔倒,被切割机割伤右手臂后住院治疗。经过治疗,伤情稳定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劳动能力降低。我要求曹某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曹某以我是低保户且年满60周岁,不存在误工费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还说我即使有误工,损失也无法确定。请问:曹某的说法对吗?

读者:龙海中

龙海中读者:

曹某的说法是错误的。

首先,60岁以上的老人同样有劳动收入和误工损失的存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也就是说,在自愿和量力的前提下,我国同样鼓励老年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并认可其从中获得收入。你平时跟着村里人做小工获取一定收入,而在为曹某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后,这些收入因为治疗而实际失去,因此,存在相应的误工损失,曹某作为雇主应当予以赔偿。其次,低保是国家对困难户的生活补助,你享受低保并不能免除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曹某无权拿低保政策说事。最后,你的误工费计算并非无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据此,你的误工损失是能够计算出来的。

吴律师

孩子被灯柱砸伤公园不能因为“免费”而免责

吴律师:

一处公园内的部分灯柱因长期锈蚀,而公园管理处没有修复、更换,导致一直处在弯曲、倾斜状态。公园管理处对此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三个月前,我带9岁的儿子前往游玩,儿子在灯柱下攀爬时,由于灯柱突然倒塌而受到伤害,不仅住院治疗47天,花去17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可面对索赔,公园管理处却一再拒绝,理由是公园是公益性、开放性和免费性场所,其无法预料到何时会出现何种损害,故游客只能对相关环境自行承担注意义务,对产生的损害也应自行担责。更何况我儿子攀爬灯柱,也是导致灯柱倒塌的原因之一。请问:公园管理处能因免费而免责吗?

读者:陶香莲

陶香莲读者:

公园管理处应承担主要损失,即不能因为免费而免责。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对于赔偿责任的承担,不在于公共场所是否收费(即具有经营性),而在于谁是管理人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之对应,尽管公园具有公益性、开放性和免费性,但作为公园管理处同样不能免除安全事故责任:一方面,公园管理处属于受政府委托、指派的具体管理者,也是第一责任人,理应对园内所有公益设施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保证公益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及时检修维护,或在出现危险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另一方面,公园管理处明知灯柱因为锈蚀严重,且已经弯曲、倾斜,随时都有倒塌乃至危及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隐患,有条件、有能力、有时间修复、更换,却长期既没有排除险情,也没有作出任何安全警示,对可能出现的损害疏忽大意、轻信可以避免,明显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公园管理处所应承担的只是补充责任或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的合理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因为你儿子的攀爬,也是导致损害的原因之一。

吴律师

企业非法经营我的“工伤”咋办

吴律师:

我在乡下一摩托车修理部当过修理工,前年经一朋友介绍,到市郊一机动车修配厂做了修理工。该厂名义上是修车,实际上干的是报废货车、电动三轮车的拼装、改装工作。去年秋天我钻到一货车底盘底下焊架子时,支撑的千斤顶出了问题,架子下落,我被砸成重伤。因为是在工作中受伤,我去申请工伤。可修理厂没登记属违法经营,没签合同、没上保险,有关部门不予认定。我的“工伤”问题一直拖着得不到解决。现老板因非法从事拆解报废汽车拼装出卖被追究刑事责任,我的“工伤”更成了问题。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老刘

老刘读者:

就你这种情况,你可以依《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用工的厂子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损害赔偿。

吴律师

订有竞业限制协议虽愿花钱也不能解除

吴律师:

我入职到一家公司担任高级主管时,因需要接触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与我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我在公司工作的三年期间,以及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否则必须向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三个月前,因我觉得在公司经常受到各种制约,自身的才能难以发挥,加之一家与公司有着竞争关系的单位向我抛出了高工资、高福利、高待遇的“橄榄枝”,我遂不管公司是否同意,毫不犹豫地向公司支付了5万元违约金并离职而去。公司得知真相后,提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我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仲裁机构支持了公司的请求后,我不服提起了诉讼。可法院也于近日作出判决,责令我必须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请问:我已经花钱支付了违约金,为什么仍然不能解除协议?

读者:廖丽萍

廖丽萍读者:

你的确必须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即你虽已支付违约金,但却并不能解除协议。

一方面,竞业限制协议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正因为你属于公司的高级主管,掌握着公司的商业秘密,且已经与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决定了你务必遵守,不能仅由于自认为受到制约、自身才能难以发挥,而自行其是。另一方面,支付违约金不等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劳动者不能因为已经支付违约金而让自身义务一了百了。即公司虽然已经收取了你的违约金,但却仍然有权要求你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吴律师

虽有“互不扶养”协议,丈夫对患病妻子也不能免责

吴律师:

我与丈夫结婚后不久,曾自愿达成一份书面协议,且彼此签字认可:共同生活费用实行AA制;各自收入和个人支出互不干涉;相互之间无扶养义务,即使发生重大疾病,费用也实行自理。双方对该协议,已经执行了3年。半年前,我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因至今已花费大笔治疗费用,而我的积蓄被全部用完,且由于辞去工作没有了任何经济来源,我只好多次要求丈夫承担仍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可丈夫以治病是我个人私事,双方订有“互不扶养”协议为由一再拒绝。请问:丈夫真的能据此免除对我的扶养义务吗?

读者:薛丽红

薛丽红读者:

你丈夫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仍须向你承担扶养义务。

一方面,你与丈夫之间“互不扶养”约定违法。夫妻之间的扶养,是指彼此具有相互接受或给予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承担医疗费用,无疑属于其中之一。《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其中明确表明,这种扶养权利、义务的存在,只是以夫妻关系的存在为唯一前提,只要存在夫妻关系,彼此便不能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规避义务或者剥夺对方的请求权。本案中,虽然你与丈夫曾经自愿达成“互不扶养”协议,但毋容置疑,该协议明显是置法律强制性规定于不顾,无论内容和方式上都与之相违,甚至还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你与丈夫之间“互不扶养”约定无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正因为你与丈夫之间的“互不扶养”同时具备违法、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决定了该协议自始无效。再一方面,你丈夫必须继续承担扶养义务。《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也有相应的内容。也就是说,即使你丈夫有“互不扶养”协议在手,也不能拿协议说事,而是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承担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如果其固执己见,你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你的扶养请求也肯定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开具介绍信 第5篇

xx同学系华东师范大学院(系、所)学生,学号,拟毕业时间为,身份证号码,现因需要办理户籍证明,请予以办理。

致谢?

学生

开具发票介绍信 第6篇

宁县地税局和盛分局:

兹有

(身份证号)为西庄小学

,劳务费用共计

元,需要开具发票,特此证明。

付款单位:宁县和盛镇西庄小学年

宁县地税局和盛分局:

兹有

(身份证号)

为西庄小学

,劳务费用共计

元,需要开具发票,特此证明。

付款单位:宁县和盛镇西庄小学年

发票开具介绍信 第7篇

今介绍身份证号码为,前来贵局办理开票事宜,望给予办理开票手续为盼。

X公司

公司开具介绍信 第8篇

最近,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公告》明确,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 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 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 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 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根据规定,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公司开具介绍信 第9篇

一家制衣公司因与当地一些群众发生过纠纷,而将矛盾扩大到全体群众,为限制当地群众就业,公司借口其有知情权,有权获取应聘者的真实信息,在招聘启事中特别提及:凡当地居(村)民应聘,必须持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开具的“诚信证明”,内容包括证明该先生(女士)品行端正、诚实守信,从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且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必须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们虽然身体状况良好,且身份证、户口本、健康证齐全,可由于居委会、派出所不愿意出具“奇葩”证明,而被公司拒之门外。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欧阳萍萍等11人

欧阳萍萍等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开具发票介绍信 第10篇

税务局:

今介绍身份证号码为,前来贵局办理开票事宜,望给予办理开票手续为盼。

单位盖章

开具介绍信的原则 第11篇

1.广州市:

(1)广州高校系统:介绍信抬头直接写“××大学党委组织部”注意:若是一些大学的二级学院,如华南师范大学的增城学院,一般抬头也是写‘华南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在转入单位中再写‘增城学院’。大学的附属医院也是一样,需先经过大学党委组织部,再转其所属的附属医院。

(2)事业单位:一定要党员本人确认组织关系的接收单位,一般来说,单位是党支部的,没有权限接收介绍信,需将介绍信开到其上级党委。如,广州市某中学,一般是开到其所在的教育局,而不是直接开到中学。

(3)国企单位:一般可以将介绍信直接开到单位。

(4)私企、外企:需要本人了解清楚公司能否接收组织关系,再开具介绍信。若是将组织关系开到人才市场的,一定要交代学生党员尽快将介绍信交到人才市场,并让其主动与人才市场保持联系,按期交纳党费。

2.广东省内(非广州市):

(1)高校系统:一般是先开到高校所在的市委组织部,再转入其学校。党员直接将介绍信交到接收高校的组织部门即可。如,转到茂名学院,一般介绍信抬头写“中共茂名市委组织部”,在介绍信的正文写转入“茂名学院”。

(2)非高校单位:一般也是开到所在单位的市委组织部,再去其所在单位。党员可以将组织关系交到单位,到单位再咨询如何办理组织关系。

3.外省:(介绍信用的是广东省教育工委组织处)学生党员出省的介绍信,一律由学校负责开出;学院负责开到学校一级。

(1)高校(省会城市所在高校):一般开到其所在省的高校工委,抬头一般为“××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去“××大学”。党员将介绍信直接交到接收学校的组织部门即可。

(2)非省会城市的高校:一般先开到高校所在的市委组织部,再去其学校。党员直接将介绍信交到学校的组织部门即可。

(3)企事业单位:一般是开到所在市的市委组织部,再去其所在单位。

开具介绍信的格式 第12篇

XXXXX市地税局:

现有我公司XXXXXXXXXXXXXXX租用XXXX市XXXX商厦房屋,前去贵单位办理房屋租赁开票事宜,望给予办理开票手续为盼。

XXXXXXXXXXX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开具户籍证明介绍信 第13篇

xx同学系华东师范大学院(系、所)学生xx,学号xxxxxx,拟毕业时间为xxxxxxxx,身份xxxxxxxxxx证号码,现因xxxxxxxx需要办理户籍证明,请予以办理。

学生:xxx

开具户籍证明介绍信 第14篇

保卫处:

现有我院2007级生物XX专业学生XXX,女,身份证号码XXXX,学号XXX,因XXXX需要,需至贵处开具户籍证明,望予以支持为盼。

生命科学学院

开具无犯罪证明介绍信 第15篇

XX是XXXX有限公司新入职员工,为办理入职手续需要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望贵所为其出示。谢谢!

XXXX石油有限公司

介绍人:

20xx年XX月XX日

派出所盖章:

开具介绍信的原则及 第16篇

兹有我单位XXXXXXXX同志等人来你处办理XXXXXXXX事宜,望接洽为盼!

此致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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