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劳动仲裁案例

2024-08-07

工伤赔偿劳动仲裁案例(精选10篇)

工伤赔偿劳动仲裁案例 第1篇

劳动者工伤赔偿案例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2O07年8月7日,张某经人介绍到上海某建筑公司第八工程处的一处项目部工。2O07年12月18日下午6时许,张某违反操作规程,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未使用铁钩,直接用手放置。由于支撑道板的千斤顶滑落,重达10多吨的道板坠下,将张某的左手砸伤。张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90天后出院,住院期间医院认为病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需要护理。2008年3月6日,上海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经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是张某左手第三、四掌骨骨折,食指、中指近节指粉碎性骨折,伤残等级为工伤七级。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并通过法定程序认定工伤的,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认定工伤后又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符合工伤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认定工伤后,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有关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工伤保险基金还应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经鉴定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差别支付伤残津贴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向其符合领取规定的近亲属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J跬工亡补助金。如果劳动者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文中说到的情形是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则上述的各项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另外,如果劳动者在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派人员进行护理,否则要向工伤劳动者支付护理费。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认为,上面的案例中,由于某建筑公司没有为张某参加工伤保险,因此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张某支付相关的费用。

上海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卢湾区十位优秀律师之一,荣获上海“劳动争议代理最佳律师奖”,擅长劳动纠纷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手机***,邮箱hulvshi119@163.com。

工伤赔偿劳动仲裁案例 第2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赔偿制度比较 第3篇

国际劳工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于1964年颁布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建议书》规定的工伤赔偿的范围为:从事生产或服务性行业的合作社成员;独立劳动者, 特别是小企业主或积极从事小商业、小农场经营活动者;某些不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如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正在接受培训或者正在试用期内的人员、承担抢险救灾或维护秩序与法制任务的志愿人员、其他从事公益活动或参与公民义务事业的人员, 例如自愿协助公共部门、社会部门或医疗部门的人员及从事主管当局指定或批准的工作的囚犯及在押人员。规定的工伤赔偿基本标准为:凡丧失工作能力者均应从停发工资的第一天起领取现金津贴。如属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初步丧失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很可能是长期的或因此造成某种生理缺陷) , 津贴金额不得低于工资收入的2/3 (但应规定最高津贴额或供计算津贴参考之用的工资收入的最高数额) , 或在采用统一津贴比率的条件下, 不得低于男工人数最多部门的平均工资的2/3。

美国

在美国, 雇主承诺当雇员在工作中或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时, 不论雇员是否有过错, 雇主将承担雇员的医疗费用和一定数额的工资损失补偿。作为交换, 雇员放弃追究雇主民事侵权责任的权利, 这样就产生了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美国工伤赔偿一般包含两个主要部分:即时医疗护理和超过3〜7天等待期后因工资损失提供的现金赔偿。针对现金赔偿, 美国各州工伤保险法都规定了3〜7天的等待期, 如果雇员在这期间康复, 则只能享受免费的医疗护理, 而不能领受现金赔偿。只有超过3〜7天的等待期才能领受现金赔偿, 现金赔偿的计算时间通常要追溯到受伤日。现金赔偿按周计算, 通常是雇员受伤前周薪的2/3, 现在各州在比例上都有所提高。除此之外, 各州还规定了工伤赔偿的最高和最低限额, 周赔偿数额的限额根据州平均周薪每年自动调整。周薪低于最低州赔偿限额的, 按照最低赔偿限额领取;周薪高于最高州赔偿限额的, 将按照最高赔偿限额领取。在工伤保险现金赔偿中规定等待期和最高州赔偿, 主要是为了防止工伤保险中的道德风险, 避免伤残雇员形成依赖工伤保险的惰性。

现金赔偿除了依据伤残持续时间外, 还要依据伤残严重程度来确定。美国各州工伤保险伤残程度分为4大类:临时完全伤残、临时部分伤残、永久完全伤残和永久部分伤残。

当超过3〜7天的等待期, 将向伤残雇员支付临时完全伤残补偿。在多数情况下, 雇员完全康复, 返回工作岗位, 补偿也就终止。有些情况下, 在雇员接受最大限度的医疗救治前, 雇员就返回工作岗位, 雇员接受暂时部分伤残补偿。暂时部分伤残补偿是现金赔偿中最普遍的一种。如果雇员在接受了最大程度的医疗救治后, 仍然伤残严重, 将向其支付永久完全伤残补偿, 这种情况比较少见。永久完全伤残和死亡现金补偿不到总现金赔偿的1%。永久部分伤残补偿是在雇员接受最大程度医疗救治后伤残仍然持续情况下支付的。判断一名雇员永久伤残的方法非常复杂, 各州都不同。

如果雇员因工死亡, 将向其家属提供死亡给付。死亡给付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有最高限额的丧葬补贴, 另外一种是对符合条件的家属给予现金支付。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工伤赔偿实行“无过错”原则, 即规定劳动者只需证明其受伤是与工作有关即可申请工伤赔偿。澳大利亚工伤保险制度的重心为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重返工作岗位的管理。现在, 澳大利亚工伤保险制度仍在积极推行以控制工伤赔偿成本和促进工伤劳动者早日重返工作岗位的改革目标。

在澳大利亚, 任何遭受工伤或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都得到工伤赔偿的权利。因此, 衡量是否有资格享受工伤待遇有3个核心标准:必须属于劳动者的范畴, 必须是一个能够赔偿的工伤类型, 工作和受伤之间存在联系。一旦符合了工伤赔偿的要求, 接下来的就是确定工伤赔偿的类别和赔偿的标准。工伤损害赔偿金应当为工伤职工提供经济上的保障, 并通过工伤康复和其他方面的支持最终使得他们能够重返到就业岗位, 获得劳动的权利。在澳大利亚工伤赔偿福利一共分5个类别:

1. 收入补偿金

收入补偿的目的是当受伤劳动者不能工作或者不适合工作的情况下, 对于其工资收入损失作替代性的支付。收入补偿金额基于受伤前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和劳动能力的标准进行确定。收入补偿金一般少于工伤劳动者原有的工资标准。

2. 医疗及住院费用

受伤的劳动者应当获得合理的医疗、住院机会, 及专门的健康服务和职业康复, 以帮助劳动者恢复工作和确保其完全康复, 避免进一步的伤害。

3.伤残损害赔偿金

若劳动者遭遇了永久伤残, 除去收入补偿金之外, 还会获得一笔一次性的伤残损害赔偿。其数额取决于伤残损害的严重程度和州一级的规定。

4.死亡抚恤金

如果发生死亡, 劳动者的配偶或家属有权获得丧葬费用、一定期间的生活费用和一次性死亡赔偿金。

5.其他福利

有的时候工伤劳动者能够获得一些额外的服务, 如在工伤康复过程中得到家庭服务员的照顾或帮助。另外, 还有可能获得一些非经济损失类的补偿。

德国

德国的工伤保险法基于与民法不同的原则——不以追究事故责任者确定赔付的原则, 即在工伤赔付上, 无需再追究是雇主还是雇员方面的过错, 而是以“是否发生在工作过程中”来确定工伤赔付范围的划定标准, 且待遇高低依法由损害程度确定。

德国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较多, 受保范围也比较广泛。主要包括:雇主发放的工资 (前6周) 、经办机构发放的工资 (6周以后) 、医疗期间的待遇、参加培训和就业指导期间的待遇、年金待遇、遗属年金、幸存者津贴、护理补贴以及其他。参保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和工伤职工的年龄、性别、婚姻状况、种族和就业时间长短、再就业等无关, 只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的变化进行调整, 可以公平地享受待遇。

德国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具有3项主要内容, 即预防、康复和赔偿。工伤事故发生后, 首先应当提供有效的治疗, 并进而享受职业促进康复待遇、社会康复待遇、需要护理待遇;相应的损害赔偿包括受损害者津贴、受损害者年金、遗属年金和丧葬费等。其中, 治疗和康复待遇优先于年金待遇。

治疗包括事故刚发生后的照料, 医生和牙医的治疗包括补牙, 必要的特别事故治疗, 按照医生的安排和责任提供的其他援助待遇、药品、治疗措施, 包扎用品和辅助器械, 家庭疾病护理, 在医院和康复机构的治疗。

医疗康复待遇包括负荷试验、工作疗法;不能工作的受事故损害者, 在停发工作报酬以后获得病假工资。

职业康复待遇包括各种按照各人的需要提供的特殊待遇, 即获得或者增加劳动岗位包括促进接受工作。就业准备包括由于健康受到损害而进行的必要的基础教育、职业调整、培训、进修和改行, 改行包括必要的学校结业。援助适当的学校培训, 包括为学校培训做准备, 或者在义务教育开始之前增强智力和体力。通过提供以上待遇, 使工伤受害者能够重新获得能力和尽快地重新参与到职业、学校教育或者职业教育中去。

社会康复待遇和补充待遇包括机动车援助、住宅援助、家务援助和指导以及社会教育学的照料和社会心理学照料, 还包括在职培训措施中的课程费和其他旨在达到康复效果的待遇。如果受伤者不能自理, 则应当向他们支付护理津贴、提供护理人员或者提供家庭护理。

德国工伤保险现金待遇包括:

1.负伤后停止工作期间, 前6周由雇主发给工资。

2. 伤残待遇。这一待遇在医疗康复及职业康复期间发给, 为总收入的80%。但获得的待遇数额不能超过本人过去的净收入。

3. 临时性补贴。在参加职业培训、接受职业指导期间发放, 直至确定为无法再就业。标准为伤残待遇的68%。受伤害者有子女需供养, 或其配偶要求提供护理的为伤残待遇的75%。

4. 年金。这一待遇终生给付那些由于工伤或职业病导致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依据伤残程度确定不同的给付标准, 伤残程度为100%的, 发给最高年金, 为本人平均收入的67%;伤残程度为90%的, 发给最高年金的90%;伤残程度为80%的, 发给最高年金的80%。

5. 寡妇鳏夫年金。最高为死亡者年收入的30%, 或者年收入的40%。

6. 孤儿年金。数额为死亡者年收入的20%。如果父母双方死亡的为死亡者年收入的30%。孤儿年金可领取至18岁。

7. 父母年金。一位父亲或母亲领取死亡者年收入的20%。父母双方共领取死亡者年收入的30%。

8. 幸存者津贴。工伤人员后来由于一般性原因死亡, 遗属一次性领取死亡者过去年收入的40%。特别之处在于, 工伤年金只根据残废等级发放, 不与伤残人员就业状况联系, 不根据工伤人员再就业之后的工资进行调整。如果伤残程度没有变化, 则终身领取同一标准的年金。另外, 在德国没有对工伤人员的一次性高额赔付待遇, 这是考虑将有限的资金更多地用于康复, 并减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优于补偿的基本原则是德国积极的工伤保险思想的重要体现。职工发生工伤后, 最重要的不是对劳动者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而是要尽最大的努力, 采取一些适合的手段, 对劳动者进行最好的康复, 使工伤者能够重返工作并享受生活, 从而降低社会总成本。

日本

日本的工伤保险是由公营保险公司实行强制性的保险。在日本, 工伤保险补偿金的给付内容包括暂时伤残补偿金、永久残疾补偿金、医疗补助和遗属补偿金等。另外, 当工伤者达到65岁时, 可享受老年年金, 并仍继续享受残疾补偿金。

在日本,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 一旦员工发生工伤, 费用一般全部由基金支付, 雇主不再承担费用;但因雇主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工伤、雇主未缴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工伤, 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一方面支付员工保险金, 一方面向雇主征收同额或部分的“特别费用”, 实际上由雇主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即特定情况下, 并不免除雇主的责任。受伤者既可以请求工伤补偿又可以提起诉讼。所有的工伤医疗费都可以得到补偿。因工致伤者可以在工伤事故医院或者专门指定的医院免费就医, 也可自由选择医院就医, 然后要求补偿医疗费。

日本工伤保险的费用给付主要体现在保险给予和劳动福利事业的给付两个方面。

保险的给付包括疗养 (治疗) 补偿给付、休业补偿、年老、遗属补助等。主要项目有:职工在发生工伤后, 有专门的工伤医院进行治疗, 工伤人员所有治疗费全由工伤保险费支付;职工在因工伤事故不能上班领不到工资时, 从歇业第4天起, 由工伤保险基金每天支付基本工资的60%;残疾补偿给付则根据其伤残的等级给付年金或一次性补贴;因工伤事故死亡给予遗属年金或一次性补贴、丧葬。

劳动福利事业的支付更为广泛, 包括康复治疗、遗属生活、劳动规章的更改、劳动条件的改善等。

日本工伤保险的给付制度审理比较严格。法律规定伤残等级为14个, 1〜7级是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这样就必须按时发给工伤保险年金。8〜14级是不影响劳动能力的, 只发给一次性赔付。伤残等级认定要待治疗终了和症状固定后才能认定。

工伤保险的给付流程为:发生工伤后, 首先由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提出保险给付的请求, 递交当地劳动基准署, 劳动基准署署长签字同意受理后, 由劳动保障审查官进行审查, 并必须在60天内办理完毕。如有异议本人可要求复议, 提出再审查请求。60日以内再审查的结果要提交厚生劳动省劳动保险中央审查会审议裁决。对裁决有异议可提请司法诉讼, 得出终审结论。工伤保险也可以不经过中央审查, 直接走司法程序。

香港地区

香港地区的工伤补偿制度以《雇员补偿条例》为基础和依据。根据该条例, 由香港特区政府劳工处负责处理工伤补偿事宜。劳工处主要有两项职能, 一是负责工伤报告制度的实施, 二是解决争议, 对部分工伤补偿问题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在香港, 工伤补偿的基本程序包括报告、裁决与诉讼。首先,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 雇员若不幸遭遇工伤意外或被认定患上职业病, 应尽快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雇主或主管报告。若意外事故导致雇员死亡, 而死亡地点是在厂房、工地或工地附近, 则雇主将被视为已接获通知。雇主在意外事故发生后, 不论该意外是否引起任何支付工伤补偿的法律责任, 雇主必须按条例规定向劳工处呈报。雇员若怀疑雇主没有就其工伤意外或职业病向劳工处呈报, 可前往劳工处办事处直接呈报。办事处在收到雇员的呈报后, 若确定还未收到雇主就该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呈报, 会以书面方式要求雇主按规定呈报有关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个案。雇主如没有合理原因而逾期, 或未向劳工处呈报雇员工伤时间, 或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 即属违法, 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5万元。

其次, 如果雇主对雇员的伤病成因有怀疑, 可依法做初步调查。若雇主对工伤个案仍有疑问, 可向劳工处提出意见及资料。劳工处主要从医学角度及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 就案件属工伤的可能性向雇佣双方提供意见。

香港工伤索偿请求的解决办法有以下几种:

1.雇主直接支付补偿。适用于工伤病假不超过3天及没有导致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伤害。

2.雇主与雇员直接协议。适用于工伤病假超过3天但不超过7天及没有导致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伤害。

3.在其他情况下, 劳工处评估根据条例需付的补偿, 并给雇主及雇员签发一份列明补偿款额的《补偿评估证明书》。劳工处签发证明书后, 雇主必须于21天内制度补偿款项。

典型工伤案例赔偿分析(上) 第4篇

员工因工作受伤,是很多企业都碰到的问题,如何对工伤员工进行赔偿,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做法,不同老闆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不管怎样,结果都是「以钱了结」,至於企业「要花多少钱」、「应该花多少钱」才能摆平,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在许多台商企业的諮询案中,笔者发现相关的工伤案件不在少数,这些案件有一个特色,那就是赔偿金多寡的问题,所有案例几乎都是:员工要求的赔偿金额,企业的算盘一拨,无法接受。企业是站在合理费用的立场,认為员工怎麼会需索无度?由於一些员工在当地黑律师的协助之下向当地的仲裁或诉讼机关投状控告企业,赔偿价码高的离谱。

然而在仔细研究案例内容,却又发现企业往往忽视法律的规定,让员工和黑律师有钻缝隙的机会,尤其是没有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问题最為突出。

工伤保险的劳动争议最為复杂,花样繁多,这牵涉到企业经营的人事成本与管理风险,因此企业对工伤事件处理,宜做好事前的预防管理与事后的处理程序,事前预防尤為重要。

以下带给台商读者有关工伤事件案例的分析,同时也提出评析与对策。特别注重在事前的预防管理,这与企业的操作规程、标準作业程序、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等制度息息相关,此乃企业的硬实力,然而要完满执行硬实力则必须建立共识、专业的软实力,诸如企业文化建设、领导统御、沟通谈判技巧;至於工伤发生以后的处理,除了遵守法律程序(硬实力)以外,注意劳资双方在协商、等待期间的沟通与情绪管理(软实力),往往一件管理事件会「功亏一簣」造成无法挽回的遗憾,问题就出现在沟通过程。

广东省广州市的案例

「工伤职工辞职及其请求补偿金」

广州市一家台商企业,2008年有个员工因作业疏忽,被机器铣到手指,经评定為十级工伤,保险部分目前已给付了,公司跟员工约定公司协助处理各项保险工伤费用,并给慰问金(伙食费),每月基本薪资给付等,并签订书面协议书,不再追究公司之费用及责任,签订后各留一份存档,现该员工已正常上班四个月却自行提出要辞职,并向公司要求补偿金,该公司諮询,要再给付此笔费用吗?如必要,那要给付多少呢?怎麼给付?

专家评析

这是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从这个案例来看,公司未為该员工办理工伤保险,这个风险很大。就本案例(十级伤残,且正常工作)来讲,企业要负担支付下列费用:

一、停工留薪期间的工伤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医药费用),若是有参加社会保险,则转由工伤保险负担。

二、停工留薪期间(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100%支付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补助费(按企业因公出差伙食费的70%给付)

叁、鑑定伤残等级后,企业还要支付下列伤残待遇:

(一)10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為6个月的本人工资。若是有参加社会保险,则转由工伤保险负担。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与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规定,7至10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家公司位於广州,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本人工资為基数,发给: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员工為10级计发4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该员工為10级计发1个月,合计5个月。

另外该案例中也提到,企业与员工签定有关工伤赔偿的协议书,还是有风险的,不论企业跟员工签定什麼协议,但是来自企业与工伤保险基金的法定的赔偿标準还是要支付。若是有一天员工不承认,或是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还是要按照法定的标準给付,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协议只是一种默契,但是不代表他有天不会翻脸不认人。最好的处理方式是工伤职工在经过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鑑定确定等级后,再签定有关工伤赔偿的协议书,对企业而言,比较有保障。企业要特别注意,未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鑑定,企业与员工之间所签的补偿协议书是无效的。

这是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从

杭州的台商

「工伤补偿问题」

某员工发生工伤,经判定是九级伤残,该工伤人员的工资条如下:

每月基本薪资1000元

每月工作责任奖金250元

生活困难补助600元

当月应发工资合计 1850元

由於该员工治疗后回到公司,工作一直不稳定,还会闹事。该工司老闆想要以一笔钱打发,负责管理的台籍干部对《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待遇内容感到模糊有些不明瞭。

一、工伤的员工要不要支付伤残津贴?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是如何发给,哪种情况下发给?是就医期间?还是要辞退时?这2种补助金可否2选1发给?

叁、若要私下和解,应该比较划算吧?

专家评析

这个案例显示出台商及负责人资的台籍干部对工伤保险极其相关的法律规定都不是很清楚,这事正常的现象,然而在大陆,劳动关係管理却是很重要的人资作业,其中的关键在於企业如何将劳动法律的条款规定转换法制管理,再融入為人资管理作业。所以对劳动法律的掌握与理解程度却是台商需要的知识,否则就会有风险。就本案例而言,上述问题对负责人资的干部来讲是基本的法律知识。我们从这家台商位於杭州,适用〈浙江省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

一、伤残津贴

一般而言,企业要支付伤残津贴只限在5至6级伤残,而且是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才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其标準為:五级伤残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為本人工资的60%,所谓本人工资是指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案例员工是九级,仍然以正常工资支付即可。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贴金

该员工是九级伤残,可以领到4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和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这两笔费用的计算方式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為基数。假设工伤事件在今2008年发生,认定与鑑残程序也2008年完成,那麼按照杭州市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為2548元,该员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贴金為20384元。

什麼时候发给呢?当然是员工离职之时支付。在这裡要特别强调的是,必须是员工主动申请离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属於7至10级工伤职工,当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换句话说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不论那一方主动终止劳动关係或者员工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係时,企业要支付上述的补贴金為20384元。

惟比较弔诡的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当企业主动终止劳动关係时,除了要支付员工补偿金外,还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另外给付经济补偿金。而当员工主动终止或解除时,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不必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叁、切忌与员工私下和解

劳动仲裁申请书工伤赔偿 第5篇

20xx年在开封市正阳小区1号楼工地施工时从三楼坠落致右腿根骨骨折,施工单位开封市中基建筑工程公司拒绝赔偿一切损失,无奈之下,委托本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工伤后到开封市劳动仲裁院进行仲裁,开庭时对方律师坚持赵某某不是公司职工,其损失应由小包工头刘某某承担,本律师当即辩驳:涉案工程是被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承包后非法转包给尹某某,尹某某又非法转包给刘某某,尹某与刘某均无施工资质,亦无用工资格,故赵某某只能与被申请人成立劳动关系,经过本律师的激扬陈词,当庭驳回了对方律师的狡辩,赢得了仲裁员的认可,支持了我方的仲裁请求。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赵某某,男,48岁,住开封县袁坊乡张吴寨村5组。

委托代理人:王松柏,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开封市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明,公司经理。

公司地址:开封市三里堡90号。

申请请求: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15690.5元,伙食补助费756元,交通费10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3650元,护理费5178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以上共计:42283.5元。

2 赔偿申请人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上述具体数额待鉴定结果出来后确定。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于承包了正阳小区1号楼施工工程,申请人自月8日开始为被申请人施工,20xx年3月19日晚9时许,被申请人强令申请人冒险施工,致申请人从三楼顶坠落,造成申请人趾骨骨折和右根骨骨折。

申请人于20xx年7月向开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9月被认定为工伤。

从事故发生至今,被申请人拒绝赔偿任何费用,无奈向贵院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公司待遇,请贵院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此致

开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赵某某

20xx年9月24日

更多相关阅读: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模板

劳动仲裁申请书标准范本

标准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集体劳动仲裁申请书

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模板

四级工伤赔偿案例 第6篇

作者:胡小蓉 律师 时间:2012年07月25日

工伤保险:本人工资与实际缴费工资不符,帮当事人要回差额23万元

一、案情简要:

2010年3月8日,申请人应聘至被申请人处工作,约定工资为3000元/月。2010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生产大楼的载货电梯,出现故障停留在生产大楼四楼和五楼之间。当日下午15时50分许,被申请人管理人员要求申请人去检修电梯,申请人在电梯顶部,查看电梯故障原因时,电梯突然坠落,申请人随电梯掉落到底层,造成其全身多处受伤,经诊断结论为全身多处受伤、左小腿离段毁损伤、右侧肱骨上段骨折、右肩关节脱位、骨盘耻骨联合分离、骶尾骨骨折等。经瑞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因工受伤属于工伤。2011年8月29日,经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因工致残等级为肆级,可以安装左大腿假肢。

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以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了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的工资。嗣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最低基数的工伤保险(1480元/月),申请人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只能拿到1480元标准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其他费用。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其他工伤待遇以及损失均无果。

二、代理经过:

申请人多次咨询胡小蓉律师后,决定委托胡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胡律师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综合分析了案情,因申请人准备提起劳动仲裁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未将相关的赔偿款交付给申请人,且申请人也不知道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的工伤保险情况。于是,提出了以下仲裁请求:

1、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63000元;

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共计人民币652500元;

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费等共计人民币44861.88元;

4、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维修费共计人民币262700元;

5、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9500元及拖欠赔偿金4750元;

6、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鉴定费300元;

7、依法判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

三、结果

胡律师提交了相关仲裁材料之后,多处收集全国各地关于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不符,用人单位补偿相关赔偿差额的判例,并且将这些判例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作为参考。开庭时,被申请人亲自出庭参加诉讼,而是由其代理律师出庭。开庭时,胡律师从法律规定、法律精神、实际判例等等多方面论证被申请人需要向申请人赔偿社保之外 的差额。开庭时,取得良好的效果。事后,被申请人主动联系申请人要求调解。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留劳动关系,申请人推出工作岗位,被申请人自愿申请人退休前的全额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

2、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差额(本人工资与实际缴费工资差额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227000元,于2012年1月15日前付清;

3、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劳动仲裁申请书(工伤赔偿范本) 第7篇

申请人:XXX,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单位名称,住所地。负责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元、鉴定费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元。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上班,担任XX一职。XXXX年XX月XX日XX时左右,申请人上班时因工作原因,受伤。送XX医院,被诊断为:双额颞脑挫裂伤,双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双额颞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额颞头皮裂伤。

XXXX年XX月XX日,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XXXX年XX月XX日,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工伤作出X级伤残的鉴定。申请人因工伤应获得的赔偿为元,其中停工留薪期工资元,鉴定费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元。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典型工伤案例赔偿分析(下) 第8篇

第叁个為一家位於苏州的台商,目前遇到一个问题,一年前公司发生一件工伤事件,已完成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鑑定為8级伤残,该公司声称完全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但目前根据法规计算结果,需赔偿约17万多元人民币,因金融海啸,订单减少企业经营陷入困境,虽有诚意和解,但无力负担如此庞大的赔偿金,经与员工家属协商,他们坚持以20万元的金额才愿和解。以下是该员工的资料:

一、2008年6月11日该员工入职。

二、2008年7月31日公司该员工试用考核合格转正录用。

叁、2008年8月15日因该员操作不当,不按照SOP规定操作,自己疏忽而发生工伤事件。

四、因发生地点在本公司车间,应该是工伤,公司马上申请工伤认定,期间也按规定负担所有的医疗,生活费.....等费用。

五、2008年12月1日经有关部门鑑定為八级工伤,2009年1月公司调整该员工岗位继续工作,但他父母以无法胜任為由,请求解除合同。

六、2009年3月30日他家属要求赔偿20万,公司不同意,沟通破裂。

由於该公司声称有这位员工的试用考核成绩证明,以及每台操作机台上都贴有标準的操作程式,而且明确规定机器在未停止运转前,不可将手及其他异物伸入机器中的书面规定,再加上员工自己所写之报告,承认在机器未停止运转,就将手伸进去机器中拿异物,导致切割伤等事实证明,表示该公司為一家有制度的公司。

以上公司是否有过失,若进入仲裁或诉讼时,该公司諮询以此情形,是否可以争取胜诉或者降低赔偿金额的可能性?

第叁个台商案例,所描述的内容来看,企业在整个法律过程上并无疏忽,而且有严格的操作标準,也有参加包含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是一家守法与有制度的公司。发生工伤事件后,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因為是在企业工厂内发生,而且是与工作原因有关,所以工伤认定是没问题。后来病情稳定以后,申请劳动能力鑑定,并经鑑定為第8级。公司并在员工停工留薪期间负担所有的医疗,生活费.....等费用,一切程式并无瑕疵。

因此焦点在於赔偿问题,由於对方家人的介入,使问题升高。对方要求高,企业因為成本因素希望尽量压低。

我们就案情的焦点分析如下:

一、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如果企业有参加社会保险,那麼有关停工留薪期间的工伤医疗费用,鑑定伤残等级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每月发给伤残津贴(1至4级)、辅助器具的安装费用、不幸工亡时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按月支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如果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那麼这些费用必须归由企业负担。

二、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企业经由核算,需赔偿约17万多元人民币,应该是指该员工如果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按规定必须同时支付两笔费用,一笔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笔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有些地区这两笔费用分开计算,有些地区则合併计算。以这家位於苏州的台商来讲,适用《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佈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係时的年龄之差计算,5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7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8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9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10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準的基础上增发 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家台商的17万元赔偿金就是从这两种方式算出来的合计值。

叁、工伤的认定实行的是赔偿不追究过失原则

此原则又称為无责任赔偿原则、无过失赔偿原则。即工伤性质的认定不受是否存在主观责任的影响,当员工因工发生伤残、死亡事故,无论责任在哪一方,企业都应该给工伤职工经济补偿。因此,即使员工是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事故造成其人身伤害,也仍应认定為工伤。案例台商询问公司每台操作机台上都贴有标準的SOP,且明定机器在未停止运转前,不可将手及其他异物伸入机器中的标语,再加上该员工自己所写之报告,自白在机器未停止运转,将手伸进去机器中拿异物,导致切割伤等证明,表示為一家有制度的公司,是否免除工伤责任是不正确的见解。

从以上叁个台商工伤事件案例来分析,我们的结论是企业要特别注重在事前的预防管理与事后的协商管理。

首先,人资主管对工伤保险的法律程式与实体内容要清楚,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中国大陆正式进入「法制管理」的维权时代,台商对於劳动法律的规定,不能再漠 视,而是要以正面的心态面对各种法

律、法规的条文规范,并将法律的规定融入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与组织文化裡面,作為未来员工管理的基础。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第9篇

申 请 人 :&&&&&&&&,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4月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业务人员:&&&&&&&&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140811元(拾肆万零捌佰壹拾壹元整)-4500元(肆仟伍佰元整)(煤矿已经支付)=136311(拾叁万陆仟叁佰壹拾壹元整)。具体如下:

1、住院期间生活补助:4480元(35元*2/人*64天);

2、住院期间工资:57810元(2710/30 *64);

3、住院期间家人的护理费:2880元(45*64天);

4、一次性医疗补助:5420元(2710元*2月);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32520元(2710元*12月);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390元(2710元*9月);

7、鉴定费:300元;

8、煤矿企业伤残赔偿(131号令):65040元(271元*12月*2);

事实及理由:

2011年6月30日17时左右采煤工***在煤矿井下采煤时,因片帮被矸石砸伤胸部和右脚。经富源阳光院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并血气胸;创伤性湿肺并胸壁皮下气肿;右腓骨颈骨折。2011年7月22日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认定为工伤(&&&&&&&&人工

1认字〔2011〕第40731号)。2011年10月28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曲人鉴委字〔2011〕第1046号)。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此 致

&&&&&&&&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1、《工伤认定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曲靖市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通知书》一份;

3、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发票复印件一份;

4、《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两份。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第10篇

来源: 作者:

民事起诉

原告:性别:年龄:籍贯: 民族: 工作单 位: 联系方式: 地址: 委托人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2006年6月-2007年1月25日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共计人民币

【8216】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其职业病诊断后仍坚持在原岗位工作7个月期间的岗位津贴补偿费,共计人民币【7000】元;

3、判令被告尽快给予原告配制重度听力损伤相适用的助听器,并且承担与社保所能报销的差价;

4、判令被告支付告原告精神损失费【60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五)项)
原告在2005年11月23日诊断为职业性重度听力损伤,疾控中心处理意见为调离噪声作业环境和药物治疗。而此时被告又不闻不问,既未按照疾控中心的处理意见履行义务,也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安排原告进行治疗或给予岗位津贴,在诊断为职业病后长达7个月(2005年11月-2006年6月)时间里,由于被告对职工生命健康的冷漠对待,原告仍在原工作岗位上坚持工作,工作的同时原告始终请求被告能让其停工治疗,而被告始终以“再说”“厂部讨论”等借口推脱。目的是想让原告放弃停工留薪期(据原告讲:其他工人也均有不同程度的听力损伤,只是迫于被告用工关系的有利地位而不敢申请职业病诊断或申请被拒)。原告带病继续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病情一拖再拖,使耳聋耳鸣继续加重。且在工作中根本听不到吊车的安全指挥铃声,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后在病情和身心实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原告于2006年5月多次书面口头形式向被告提出停工留薪的要求及自已准备弃工的情况下被告才同意于2006年6月1日休假工伤治疗。被告当时向原告提出如果要停工留薪治疗需要医院的休息诊断证明书才可为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应被告要求,原告分别在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看病时出具的诊断书共分八次给被告,总共八张。到2007年1月25日病情稍有稳定后工伤治疗结束。
停工留薪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想协商解决工伤待遇上的问题,但均被拒绝,只收到律师函一份。原告无奈之下,于2007年4月6日(30日变更请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将其中的加班费除外计算得到原告在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308.20】元。而实际情况是被告单位采用计件工资制,平时

给职工的工资条均不按规定发放基本工资,(绍兴市规定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670】元),而是按其厂的内部计算方法只发奖金和加班费,而被告在劳动仲裁时所提供的证据,却故意将平时工资条上的奖金名目更换成了工资名目,采用偷梁换柱的卑劣手段,降低原告工伤前的平均工资基数,达到增加被告经济效益的目的。而我方认为被告工资单名目上所谓的加班费其实是奖金的一部份,应该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核算或直接按工伤保险基金交费基数【22464/12月=1872元】核算。对于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利息、清凉冷饮费、过节费虽不属工资范畴,但我方认为应该属于职工福利范畴,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进行核算。(核算清单见证据12)
原告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号:2005016)的诊断结论已经是属于职业性重度听力损伤,在医学上称为神经性耳聋,现有的医疗水平已无法医治,平时生活中因耳朵伴有严重的耳鸣无法正常的语言交流,晚上睡觉也会因耳鸣而长期失眠,给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经劳动局的协议医院诊断认为只有通过配戴助听器(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来降低其耳鸣对身心的感官感受,而实际治疗中劳动局的协议医院并不开展验配助听器的业务,得知后去药店配助听器,试带后耳鸣反而增加,根本不适用病情。协议医院的医生认为原告在药店配的助听器只能达到扩音的效果,并不适用原告伴有耳鸣的病症,后经医生指点去绍兴市惠耳听力技术设备公司验配,试带后感觉效果较好,耳鸣能明显降低。但其市价,按原告目前的经济困难水平已无力承担。我方认为原告进单位工作近三十年,被告除手套、工作服外不提供其他任何劳动防护用品,原告在2005年11月23日诊断为职业病后被告仍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在其应当知道已造成严重后果仍藐视法律,主观上放任事态的发生和扩大,严重侵犯职工的生命健康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给予原告配制合适助听器的责任,如果被告能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生产,及时对工作现场危害进行评价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那原告也不至于形成现在的重度听力损伤病症,也不至于不适用药店所售的助听器。此种困境,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寻求救助。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被告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为达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主观上完全不顾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客观上采取拖延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超时加班作业等行为已明显违反了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条、第十九条第(四)

(五)项、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七十七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诉请为感!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08年11月1日

上一篇:XX年五年级数学下册第二单元因数和倍数教学设计下一篇:谁动了我的奶酪读书笔记6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