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2024-07-05

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精选6篇)

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第1篇

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鄂垦办 [ 2011 ] 69 号

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农垦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省各国有农场: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农垦函〔2009〕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有农场危房改造的重要性国有农

场是保障国家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本队伍,是服务国家核心利益的战略力量。建国60多年来,广大农垦职工为保障军需民食、发展现代农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农垦开创发展中,国有农场按照“先治坡、后治窝、先生产、后建设”的指导思想,因陋就简搭建了大批土坯房和砖瓦结构房。这些房屋经过几十年风吹雨打已经陈旧老化,不少职工群众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十分简陋,居住条件亟待改善。国家近年来将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纳入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之中,这是一项惠及广大农垦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对优化垦区发展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农垦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全省小康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危房改造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贯彻落实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要求,从解决国有农场职工群众住房困难和方便生产生活实际出发,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全省国有农场危房改造任务,使职工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国有农场村镇建设和小城镇建设初具规模。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原则。坚持规划先行,明确危房改造总体目标和任务。国有农场危房改造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建设规划相衔接,与扶贫开发、土地整治、园区建设、宜居村庄建设、新农村建设等相结合,统筹实施道路、饮水、排污、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2、因地制宜原则。探索危房改造模式,宜平则平、宜楼则楼,统一建设与公助私建相结合,既可集中新建,也可加固维修。允许利用国有农场自用土地拆旧建新或异地重建,也可通过局部加固、翻修和改造,保证居住安全。

3、多方筹资原则。危房改

造所需资金实行中央补助,垦区隶属的市(县)政府配套,国有农场和职工合理负担。中央财政按每户7500元补助,垦区隶属市(县)政府按每户7500元配套,农场和个人可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整合项目资金、银行贷款等多种途径筹集资金。

4、群众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民意,调动职工群众参与积极性,妥善解决特困户住房问题,切实把公平、公正、公开落到实处。

5、属地管理原则。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问责考核范围,与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组织实施。

三、危房改造标准和实施程序

(三)危房及改造户认定标准。国有农场危房是指在国有农场所辖区域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住房:一是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以及土坯、泥草等简易结构房屋;二是建设部门认定的危房;三是基础设施配套、防震等方面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四是集中连片、危房面积超过50%的居民点。国有农场危房改造以现居住在国有农场所辖区域内危房中的农垦职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困难家庭为主要扶助对象,户口且生产生活在农场的居民家庭由农场确定扶助对象。

(四)危房改造标准。危房改造以户为单位,以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为目标,采取拆旧建新或维修改建方式进行。国家补助改造的住房基本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在户型设计上可根据国有农场职工群众意愿和当地实际情况适度调整,但不得严重超出基本住房需求的面积标准。

(五)实施程序。各国有农场要在当地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将有关危房改造的政策规定及补助标准等信息进行公告,由危房户提出申请并公

示无争议后,会签同级发改、住建部门逐级向省农垦局报送危房改造户数计划,由省农垦局汇总编制实施方案,并会签省住建厅、国土厅、财政厅后报送省发改委审批。项目农场按照危房改造投资计划与危房户签订改造协议后组织实施危房改造,统一规划建设的项目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对公助私建的家庭,农场要在设计、施工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四、明确职责,加强管理,落实配套政策

(六)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将农垦危房改造任务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做好投资计划上报和分解下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和补助资金及资金监管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垦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农垦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国有农场危房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等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国有农场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扎实做好基础管理工作,强化工程质量监管,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尽快审批国有农场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下达投资计划,落实配套资金,倒排工期,明确完成时限,加快项目建设进度。2011年国有农场危房改造项目必须在10月底前全面开工。

(七)严格资金管理。危房改造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真正把改造项目和各级补助资金落实到危房户。要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建设资金,实行专

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要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严格控制建设成本,让利于民,严禁变相商业性开发。

(八)加强质量管理。对统建工程,项目农场要建立严格的工程监督管理制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度,联合当地工程建设质监部门,以及组织危房改造委员会,共同加强建设质量监管。对公助私建改造方式,项目农场也要实行全过程质量监管和服务,坚决杜绝质量事故。

(九)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国有农场危房改造执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融资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合作,积极协调落实进一步支持国有农场危房改造的相关配套政策,积极做好落实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保证农场危房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成立工作机构。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在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湖北省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国土厅、农垦局为成员单位,省农垦局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有关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相应成立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一)建立考核机制。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市人民政府要层层分解落实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责任制,建立考核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体系,增强各地推动农垦危

房改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十二)加强信息沟通和督导检查。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统计和信息上报制度,加强资金和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国有农场危房改造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省发改委、住建厅、财政厅、国土厅、农垦局备案。附:《湖北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国有农场危房改造意见

报送:农业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省人民政府

抄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办公室2011年8月8日印发

(共印500份)

湖北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省国有垦区危房(以下简称“危房”)改造步伐,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建设质量,切实改善国有垦区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国农垦危房改造规划》和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复的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房是指在垦区国有土地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住房:

(一)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及土坯、泥草

结构的居民住房;

(二)建设部门认定的危房;

(三)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供水、排水、供电、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

(四)破旧平方集中连片、危房面积超过50%的居民点。农垦危房改造以现居住垦区所辖区域内危房中的农垦职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困难家庭为主要扶助对象,户口且生产生活在农场的居民家庭由农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扶助对象。已列入省政府议案计划或政策扶持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以及享受事业单位购房补贴的人员,不列入本方案中危房改造项目计划。第四条危房改造以户为单位,采取新建(原址重建或异地新建)、改建(翻新加固)方式进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建房地址,确定不同的改造方式。在进行危房改造的同时,要统筹安排供排水、供电、消防及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第五条危房改造以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为目标,新建住房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各地可结合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和职工意愿,在户型设计上按国家有关规定作适度调整。改造后的房屋要保证质量,确保基本功能齐全。第六条危房改造资金筹措采取中央补助、垦区隶属的市(县)政府配套,农场自筹,职工合理负担的方式解决。政府补助额度为每户15000元,其中中央补助7500元/户,垦区隶属的市(县)政府配套7500元/户。农场和职工自筹资金由农场和职工依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担,并可结合投工投料解决。第七条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危房改造负总责,落实本地区危房改造的配套资金和优惠政策,协调解决危房改造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宜。市、县(区)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危房改

造的土地供应,并在金融信贷、收费减免、拆迁补偿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第八条危房改造要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不得突破当地规定。对异地新建的,经充分论证后,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异地新建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土地用途专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第九条危房改造要与产业结构调整、国有农场布局调整和垦区城镇化建设相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推进生产区与生活区逐步分离。项目实施中,优先解决特困群体的住房困难。第十条危房改造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做好与国有农场道路、供水、供电、旅游等规划的衔接。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危房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国有农场职工生活质量。第十一条危房改造项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和化解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垦区社会稳定。第十二条危房改造项目的审批(审核、规划许可)、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的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并对其行为负责。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第十三条发展改革部门会相关部门,对本级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上报和分解下达投资计划,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督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按照投资预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规定、项目建设进度、供货合同等要求拨付资金,加强财政监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农垦、发展改革部门将危房改造任务纳入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加强对危房改造项目拆迁、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第十六条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危房改造项目批准文件,确定改造项目用地的供应标准、规模及时序,落实具体地块,依法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农垦主管部门指导农场做好入户调查、认定危房改造对象、签订合同、房屋拆迁、住宅建设等工作;做好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并按有关要求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第十八条实施危房改造项目的国有农场为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负全责。包括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计划的编制,自有(筹)资金和职工出资的筹措,项目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等。项目农场应当加强对危房改造项目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办事机构。第三章项目计划管理第十九条农垦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建议。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建议由农场会签同级发改、住建部门,逐级上报到省农垦局,抄送省发改委、省住建厅。项目实施方案以农场为单位,由省发改委负责组织评审,省农垦局提出审查意见,会签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后,送省发改委审批。项目投资计划建议由省发改委会签省住建厅、省农垦局,抄省财政厅,报国家发改委、农业部、住建部审批以后,再由省发改委联合省住建厅、省农垦局分解下达,抄送省财政厅。第二十条有危房改造计划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

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农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更改计划内容、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扩大(或压缩)建设规模。确需调整的,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对擅自调整或者变更投资计划、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市(州)、县(区),省有关部门将调减下一投资计划。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一条危房改造项目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施建设管理。第二十二条对于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危房改造项目用地的,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严禁以危房改造名义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第二十三条异地新建方式实施危房改造的,农场范围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原则上必须全部拆除、平整,恢复农业生产条件,用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耕地用途。第二十四条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由单位统规统建的,应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大宗物资应当集中采购。第二十五条参与危房改造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应当坚持独立、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对编制的有关技术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参与危房改造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认真做好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项目各环节的资料均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归档的资料要保证完整性、真实性,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图面整洁、影像清晰。档案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并严格履行职责。第二十七条项目农场应在危房改造前做好职工意愿普查工作,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与危房职工签订包括职工意愿、资金(含政府补助、农场自有(筹)资金、职工个人出资)、住房管理、房屋产权等相关内容的合同。危房改造项目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管理,对改造计划、享受改造政策的人员及相应的住房分配方案、工程财务决算等向职工公示。第二十八条项目农场应当充分考虑危房改造职工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多渠道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职工的优惠贷款,确保国有农场职工住房条件得到改善。对生活困难、无力出资进行危房改造的特困家庭,可以通过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产权归农场所有;条件具备时,农场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廉租住房的产权出售给职工。第二十九条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取得房屋产权的,地方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相应登记。涉及危房改造的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明晰土地产权,并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三十条危房改造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配套资金、国有农场自有(筹)资金、职工个人出资。第三十一条危房改造资金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市、县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危房改造工程进度分次拨付资金。项目农场应设立专人专帐,单独核算,封闭管理,并应制定相应的危

房改造细化财务管理、资金结算办法。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滞留、违规抵扣。严禁将危房改造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偿还历史债务和拖欠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省有关部门将采取停拨资金、停止审批项目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六章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第三十二条危房改造项目实行月报制度。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明确专人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向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投资、项目进度、资金筹措与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三条省农垦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危房改造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和专项稽查,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市级农垦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危房改造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专项稽查。第三十四条危房改造项目完工以后,先由农场进行预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农垦部门负责,发改部门协调,按照鄂发改投资〔2009〕1545号文件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危房改造项目所需的监督、检查、验收、管理等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第七章优惠政策第三十五条其他优惠政策包括: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缓征或减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中,免征规划咨询费、建筑用地拨地定桩测绘收费、建筑物放线费、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审查咨询费;按现行标准的下限收取地籍测绘费、规划设计费、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房产测绘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新、扩、改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费、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服务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防震减灾技术服务费、建设施工安

全技术服务费等。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应对危房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第三十六条危房改造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用地应当同步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由政府无偿划拨。对在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建设的危房改造项目用地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第三十七条国有农场二○一○年元月以后新建且建造前房屋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职工住房也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第三十八条各地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出台进一步支持危房改造的优惠政策。第三十九条危房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做好改造后住宅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建立规范住房维修基金制度。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农垦部门、省发展改革、省财政、省国土资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第2篇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鄂编发〔200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44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一、职责调整

增加承办国家和省交办的援非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农垦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协调、指导实施。

(二)协调全省农垦改革、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政策落实,指导、服务垦区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国有农场土地等资源的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

(三)编制全省农垦系统基本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编制全省农垦系统财政专项规划,提出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指导服务全省农垦财务、统计管理、国有资产的监管、融资、化债工作。

(四)拟订全省农垦现代农业建设、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良种生产基地建设和农业机械化发展措施,并组织、指导实施;指导全省农垦农业产业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全省农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全省农垦动植物疫病防控和抗灾救灾工作。

(五)拟订全省农垦二、三产业发展措施并组织、指导实施;指导垦区工业信息化建设、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和市场体系建设;拟订全省农垦国有农场新农村建设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六)提出全省农垦科研、技术推广项目建议,承担垦区重大科研、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组织实施工作。

(七)负责垦区对外经济交流合作。负责承担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交给的援外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垦区扩大开放开发、“走出去”与“引进来”发展战略。

(八)负责组织垦区贫困农场的扶贫开发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扶贫开发计划和措施,负责扶贫资金的监管。

(九)指导协调服务全省农垦的科技、文化、教育、卫生、城镇建设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劳动人事管理、人力资源开发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以及审计、宣传、信息、质量标准、环保、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垦事业管理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内外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局相关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局内决定事项的督办;起草局有关综合性文字材料,拟订局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农垦改革发展调研;督促检查有关农垦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承办文秘、宣传、信息、保密、议案提案、信访、政务值班和应急事项的协调处置等工作。

(二)经贸处。

负责拟订农垦二、三产业发展的措施、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组织、指导和督促实施;指导农垦二、三产业项目编制和储备、项目初选、协助申报和实施,以及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安全生产、质量标准、信息化工作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协调服务垦区新农村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垦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以及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承办国家和省交给的援非工作。

(三)农业处(农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负责拟订垦区贯彻落实农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措施,拟订垦区农业和农机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组织、指导、督促实施;指导服务垦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业现代化建设;负责农垦农业投资项目的初选及协助申报和实施;指导服务垦区土地工作;负责垦区科技工作和组织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型农机具的推广;指导服务垦区防汛抗旱、造林绿化、安全生产、环保和动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承担全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有关工作;负责农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农垦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重大项目规划和投资计划,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和监管;指导服务农垦财务管理和统计工作,承担农垦财务、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的分析、预测和汇总,提出农垦系统财政、财务政策建议并监督执行;负责局机关本级财政预算的编制和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的汇总、上报;负责内部审计、项目审计,协调配合审计机关在农垦开展审计;承担农垦扶贫开发工作和农垦国有资产的监管。

(五)人事处。

负责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资社保、干部培训和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指导协调服务垦区劳资社保、人力资源开发、文教卫等社会事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和农垦系统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4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总农艺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处处长、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第3篇

人们也许要问:出身工人家庭、为人正直、性格倔强的她是如何在人才辈出的教育界一路凯歌地走到今天呢?用她自己的话说:“教育是成就心灵与智慧的事业,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 不仅要有承受住寂寞、不被外物左右的操守和对事业执著的热爱, 而且还要有与时俱进、勇立潮头的胆识与智慧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了解她的人说:“看似偶然的事情, 背后必定存在着不可逆转的必然, 成绩的背后隐含着她艰辛的努力和汗水。”

以德立身, 实实在在做人

俗话说, 百事德为先。一个人不管你有多大的能力, 但做人的根本是要有一个好的德行, 这是立身之本。从小到大, 从一名普通教师到一名教育管理者, 王淑琴校长始终把修德作为自己做人的第一要务。尤其是走上校长这一岗位, 她更加注重自己这方面的修炼, 因为她清楚, 自己的为人方向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学校的发展方向。作为校长应该给学校注入一种精神, 营造一种文化。她首先把师生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努力当好大家的服务员, 让感情说话。可以说, 8年来她始终是用心地对待每一位同事、每一位学生, 只要是自己能做到的, 她都会尽一切心思和力量去做, 努力带动大家共同营造一种家的氛围, 尽最大可能地让大家感受到集体的温暖。说句实在话, 在来初中之前, 生性胆小好静的她是很少在红白喜事前露面的, 常常是心意到人不常到, 但是做了校长以后, 她努力克服着自己的这一弱点, 成立了以她为组长的“暖春”送温暖领导小组, 帮助教职工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退休教师彭建红的父亲去世, 当王校长知道这件事以后, 在第一时间赶到殡仪馆, 并送去花圈和慰问金, 帮助办理后事。三天以后, 彭建红老师特意来到学校, 向学校领导和同事们表达谢意, 她流着泪对校长说:“校长, 我都是退休的人了, 对学校也不能做什么贡献了, 但学校还这么关心和帮助我, 真的让我们感动万分。都说人走茶凉, 但在咱初中不仅茶不凉, 而且心更暖。我的家人还有周围的邻居都羡慕我有这么好的单位、这么好的领导、这么好的同事。学校永远是我的娘家。”在场的其他同事也激动地说:“校长, 这件事办得太不一样了, 不仅彭老师感动, 就连我们这些在岗的也非常感动, 因为你们对退休的教师都这么关心, 那对我们在岗的就更不能差了, 我们不会担心以后遇事学校不管, 遇到这样的领导不好好工作真是说不过去啊!”现在每当大家家里有个大事小情找她商量的时候, 王淑琴校长都会感受到莫大的幸福, 因为这是教职工对她最大的信任。

克山初中是一所老校, 全校教职工近70人, 作为一名年轻的校长, 尤其是一名女性, 她有很多劣势, 也有很多的不容易。但是从36岁走上这一岗位, 她始终坚持做事认真公平、对人真诚宽容、对工作讲究原则。在任何问题的处理上都从公平、需要和发展的角度出发, 决不会因为亲疏喜好行事, 行就是行, 不行就是不行, 绝没有因为自己的情绪而丢弃原则。所以, 老师们都非常敬重她, 说她人正直、善良, 跟她干工作内心愉快从不感觉累。

以能谋位, 勤勤恳恳学习

王校长常说, 作为一名管理者, 不能以权谋位, 不能以钱谋位。无为便无位, 只有以能谋位才能变无为为有为。所以, 几年来, 她十分注重自身能力的提升, 无论的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和专业指导能力, 向书本学习, 向他人学习, 向经验学习。

首先努力做一名有思想的校长, 规划学校发展方向, 强化学校全方位管理, 全面提升学校办学质量。学校是一个塑造心灵的场所, 是产生智慧的园地, 作为一名校长, 就要清楚自己学校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几年来, 王校长带领班子人员一道, 结合本校实际, 科学规划学校的发展方向, 提出“育教师、育家长、育学生”的三育管理模式, 提出“让感情说话”、“让行动说话”、“让制度说话”、“让学习说话”、“让成绩说话”五大管理策略, 并努力付诸实践。并致力于课堂教学改革, 努力打造高效课堂, 实现教与学方式的转变, 使学校的综合实力一步步走在管理局前列。

其次, 努力做一名有眼光的校长, 搭建两个平台, 造就两支队伍, 加快干部和教师的专业成长。我们常说, 要想交给学生一杯水, 教师就要有一桶水。但是, 在知识更新异常快速的今天, 教师应该是一条源源不断的小溪。尤其是作为心灵塑造心灵, 行为引领行为的教育行业, 无论是领导还是教师都要不断地促进自身的专业发展。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做出成效, 可以说, 这8年来她这个当校长的没少下功夫, 没少“折腾”大家。为了打造过硬的教师队伍, 王淑琴校长亲自主持省级重点课题《在校本教研中努力提升教师教学能力的实验研究》, 对于管理层, 她是收放兼顾, 给任务、压担子, 使各个部门各司其职, 分工协作, 分工不分家。对于教师, 无论是说课、说教科书, 还是汇报课、展示课、推门课、抽签课;无论是理论学习、读书竞赛、师德论坛, 还是校本教研、校本培训、校本课程的开发, 没有一个人例外, 全员参与。8年来, 大家由不理解到理解, 再由被动到主动, 不经意间, 学校的管理、学校的课堂在发生着变化, 近年来中考成绩的不断提升就是最好的证明。2009年学校被评为管理局“教育科研先进学校”, 此项课题也获得管理局“科技进步二等奖”, 她本人也获得省“优秀课题主持人”称号。全校教师有20多篇教学经验文章发表在《中学化学》《学物理报》《中学生学习报》《教书育人》等刊物上, 教师的论文、课件、科研成果、教学设计、课堂教学及特长生辅导等在总局以上的各级比赛中几百人次获奖。

2007年至2010年, 王淑琴校长很荣幸地被总局教育局四次抽调, 聘为总局规范化学校和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验收专家评审组成员, 并在其中担任评估报告的撰写和示范课的点评工作。她出色的工作和扎实的专业功底也受到领导、专家及受检学校的好评, 使她成为在垦区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专家型校长。她也先后获得“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人才”“总局德育工作先进个人”“分局十大杰出青年”“三八红旗手”“先进教育工作者”等光荣称号。

以勤示范, 踏踏实实工作

也许是业务出身, 也许是性格使然, 工作至今王淑琴一直很努力, 很用心, 即使走上校长这一岗位, 她仍然保持着这样的作风。她总是这样想, 如果自己工作不努力、不踏实, 做事浮躁, 那必定会带出一个松散浮躁的学校, 必定会带出一批虚夸浮躁的教师, 那样会让一批一批的孩子受害。所以, 只要是校长应该做的事她从不推诿给下属, 要求老师们做到的她一定做到。对于学校的整体情况, 她不是听别人来说, 而是用自己的眼睛去看, 用自己的耳朵去听, 用自己的心去体会。无论是课堂教学还是学生管理她都深入其中, 有些老师也惊讶她为什么能记住那么多学生的名字, 她说, 其实这也很简单, 只要用心, 谁都可以这样。

8年来, 只有王淑琴校长自己清楚自己为这所学校倾注了多少心血, 还记得刚来学校的时候, 她的孩子才两岁半, 现在他已经上小学四年级了, 这8年中, 她这个做母亲的给予他的关心和照顾实在太少了, 就连农场的商贩都知道王淑琴的儿子是常常由爸爸来带的。2005年, 母亲病危, 她分身无术, 把照顾母亲的重任交给家人, 自己投入到学校规范化建设上来。多年的超负荷工作使得近几年来身体不是很好, 心脏疾患常常让她感到力不从心, 但是, 她也收获了许多人世间最为宝贵的东西———支持与关心。如今的克山农场初级中学, 干群和谐, 师生共进, 正沿着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方向努力前行。

“说来惭愧, 来到初中8年整, 我并没有什么显赫的荣誉和称号。”但是她说:“作为校长, 学生的成长、教师的进步、学校的发展就是我的业绩。”8年来, 初级中学无论是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育教学水平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成为农场的一个窗口。

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第4篇

省农垦局局长麦朝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在讲话中,他充分肯定了各级农垦财务人员为推动全省垦区粮食总体产能提高和各项社会事业稳步推进所做出的默默奉献,指导大家客观地分析形势,主动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为贯彻落实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深入开展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积极做好相关准备,为企业管理者科学决策做好参谋,提供坚实的后勤保障,并希望学员们能够潜心学习,学以致用,在实践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本次培训班特邀吉林大学商学院的外聘教授孙建军为专题授课教师,继续讲解《经济法基础》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课程。培训期间还召开了2012年分地区农垦企业财务情况汇报会,了解企业发展情况,谋划今后重点工作。培训班结束后,还就2012年度全省农垦企业财务决算和统计汇总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

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第5篇

日前,农垦总局交通局党组,组织局机关党员干部参观哈尔滨女子监狱,同时观看了由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回归艺术团(服刑人员自己编排)表演的文艺节目,给局机关党员干部上了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这是局机关自六月份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以来,又一次全员性的大型活动。

局党组此前拟定警示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学习了中纪委有关文件精神和犯罪案例分析等相关书面材料,观看了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报告会和贪官贵爵的两面人生警示电教片,安排全体人员参观监狱并要求人人撰写心得体会,让大家谈认识、说感受。此行按照哈尔滨女子监狱(省警示教育基地)参观路线,同志们参观了监舍,身临其境的感受狱中服刑人员习作、车间劳动、演出、就餐等场景。看到这些因凌驾于法律之上或心存侥幸堕落成人民罪人的服刑人员,将带着遗憾和悔恨在布满铁丝网的高墙深院中度过难熬的岁月,广大党员干部思想上引起了一定的震动,对犯罪后受到的惩罚有了切身的感受。在观看表演的过程中,服刑人员声泪俱下的讲述和内心的极度痛苦以及对自由的渴望和痛彻心扉的悔恨,使在场人员的心灵受到震撼,高墙内深感自由的珍贵。该基地的负责人告诉我们,很多来参观的党员干部,参观后,学会了用心去领悟坚定信仰、履行职责对一个共产党员的重要性,一致反映 “这个警示教育的效果非常好,不枉此一行”,“失去了自由,才感受到人千万不能犯罪”,从而深刻体会到那种“早知今日,何必当初”的心情,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反腐警示教育走进监狱,催人警醒,发人深思。

参观整整一个上午,局机关广大党员干部反映强烈,表示要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从服刑人员身上吸取一些深刻教训,引以为戒,自觉打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真正明白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属于人民,要为人民办事,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认真自觉地在心灵上筑起拒腐防变的“防火墙”。

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强化财政管理职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授权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单位预算单位为履行政府职能或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一定时期内的财务收支计划。

单位预算由财政拨款预算、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其他资金收支计划组成。

第四条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和单位其他资金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第五条单位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拨款和单位其他资金的管理,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使用,确保行政管理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财政部门是管理单位预算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财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汇总本级单位预算和决算草案;批复本级单位预算、决算;指导监督单位预算执行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八条财务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单位预算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单位预算具体管理办法,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

督本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第九条预算单位负责贯彻执行单位预算管理的各项规定,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负责单位预算执行的各项具体工作,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十条单位预算收入范围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

预算外资金收入;

其他资金收入。

第十一条单位预算支出范围包括:

经济建设支出;

事业发展支出;

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其它支出。

第十二条财政补助收入是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行政管理和事业发展需要,从预算内财政收入中安排核算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行政管理和事业发展需要,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的资金。

其他资金收入是预算单位除财政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之外的全部资金收入,包括单位通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经济建设支出,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经济建设范围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支持企业的挖潜改造支出,拨付的企业流动资金支出,拨付的生产性贷款支出,专项建设基金支出,支持农业生产支出以及其他经济建设支出。事业发展支出,是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工业、民政、劳动、交通、商业、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事业方面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支出。

国家管理费用支出,是指国家机关为保证国家管理职能的需要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支出。

第四章 单位预算的编制

第十四条单位预算的编制原则: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历行节约、开源节流、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部署编制单位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包括编制单位预算的原则、收支科目、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程序和期限等。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编制单位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财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

(二)本级政府的要求以及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三)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单位预算收支范围;

(四)预算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五)预算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六)预算单位上一预算执行情况和本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第十七条单位预算的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

预算单位根据行政管理和事业发展需要,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布置,编制单位预算数,按规定时间报财务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务主管部门应将本单位预算和所属单位上报的预算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预算单位报送的单位预算审核汇总后,分别编制本级财政总预算草案和预算补助计划草案,按审批权限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财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批得本级各预算单位。

第五章 单位预算的执行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单位预算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财政政策的措施;

(二)制定组织收入和管理支出的制度和办法;

(三)督促检查各预算单位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

(四)督促检查预算单位及足额地将应上级财政的各项收入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

(五)根据支出预算和季度用款计划,合理调节,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管好用好各项资金,节减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指导和监督和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七)编报、汇总、分析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本级政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增收减支的建议。

(二)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管好用好各项资金,节减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及时足额地将应上缴财政的各项收入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

(四)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五)编报、汇总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

第二十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收支科目、报表格式、报送格式、报送期限和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报送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并附说明材料。第二十一条在单位预算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支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一般不作调整。但是,在因行政职能够发生以及上级下级的事,计划和任务有较大的调整,我省规定减少收支项目,以及机构、人员发生变化情况,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需要调整的,应当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时间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单位其他资金收支计划由预算单位自行调整,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和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预算确定后,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指标的划转。

第六章 决策

第二十三条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财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做到收支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四条预算单位在第一预算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内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收支、其他资金款数字和往来未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的收入和支出;

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包括决算编制的原则、要求、收支科目、编制方法、报表格式、报送期限和程序等,向本级各部门、各单位部署决算编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按规定时间报财务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

财务主管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基础上,连同本部门自身的决算草案,汇编成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详细说明,经部门行政领导签字或盖章后,按规定时间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要在审核单位预核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草案的基础上,分别编制本级财政总决算草案和预算外资金决算草案,按审批权限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及时批复各预算单位。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监督检查,对预算单位的各项资金收支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执行检查处理决定。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以前本省有关单位预算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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