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执法之我见

2024-07-26

艺术执法之我见(精选8篇)

艺术执法之我见 第1篇

艺术执法之我见

所谓执法艺术,可以理解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为目标,灵活主导形势、掌握时机,创造性地进行执法的工作方法。这也是反映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执法水平的综合性标志之一。

一、提倡执法艺术的必要性

1、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而励行法治和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保障百姓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的重要保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因此,我们的工作必须以和谐理念为统领,以求和谐,促和谐为起点和归宿,思想观念、谋求布局,能力素质、执法行为等各个方面都要按照和谐的要求做出调整和改进。必须正确认识“为谁执法”、“怎样执法”的问题。具体实践中,既要实现集体内部的和谐,又要实现横向联动的和谐;既要实现执法方式的和谐,又要实现执法目的的和谐;既要实现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的和谐,又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

2、日常工作需要。执法过程中,如不讲究执法艺术,把大量的人、财、物投资在一个案件上,不仅牵制了其他工作的开展,而且加大了经费的投入,事倍功半,这与提高工作效率的目标相悖。讲究执法艺术,往往会事半功倍,能够

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效果。

二、执法艺术的技巧。执法艺术有丰富的内容,其技巧渗透和反映在服务触角、观察判断、应变速度、处理方式、用语措词、语气态度、程序规范、节律把握等方面,具有灵活性、创造性、关联性、多样性。“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在执法实践中,我总结的执法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缓解疏导避锋芒 企业负责人一般都是带有情绪的,遇此情形,我们不要立即打断他,而是耐心听取他的陈述,等他“发泄”完了,再跟他讲法律程序。采取克制和一定限度的容忍,给予脑筋转弯的时间,以避其锋芒,冷其情绪。在对其进行教育说理的基础上,让其冷静思考。通过缓解疏导,能够很好地缓和气氛,避免针尖对麦芒的僵持局面。

2、文明礼貌求配合。职业病方面投诉日益增多,在接待当事人的时候,应当礼貌客气,“一声问候、通过 一句请坐、一杯热茶”,拉近我们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避免使用过激性语言刺激当事人,尽可能使当事人以平和的心态主动配合办案。通过文明礼貌的招待,能够极大的缓解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使其能主动配合工作。文明礼貌,积极寻求配合,从而把握住执法的主动性,能使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3、揣摩心理。揣摩心理,就是要察言观色,透过当事人的言谈举止、面部表情、衣着体貌等现象,窥测他的内心世界,把握其心理状态和脾气性格。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善

于察言观色,严谨周密,善于思考,找准ta的顾虑和弱点,是注重经济利益还是社会利益,分析利弊,击溃他们的心理防线,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发挥团队作用,刚柔并济显效果。是指在执法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强调法律的严肃性、强制性与神圣性,必须理直气壮,敢于碰硬。柔则是耐心向当事人摆事实、讲法律、评道理,以理来说服当事人。刚柔并济,两者既不能顾此失彼,亦不能厚此薄彼。刚性过强,只顾依法办事,而疏忽当事人的心理感受,往往只能取得法律效果,而不能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柔性过重,只顾一味迁就当事人,就无法把握执法的主动权,后期执法工作就难以开展下去。只有刚柔并济、硬软兼施、有度有节,才会产生较好的法律效果。

5、以人为本献关怀 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按照“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也应当以人为本。要始终把保护广大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重要价值取向,在完善和落实执法为民的各项措施上下功夫。

6、及时沟通是良药。沟通在执法工作中,对案件的处理能起到润滑剂的作用,沟通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和处理效果,因此必须重视执法的沟通工作。在办案过程中,遇到棘手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与领导沟通,取得领导的支持,才能顺利的解决困难。另外,也应当与当事人沟通,更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沟通,只要沟通到位,很多案件都能调解结案。沟通是一剂良药,是助推器,及时沟通,做到心中有数,才有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

7、换位思考缩距离。在开展工作时,应多换位思考,将心比心,以己度人。要善于投入真诚、朴实的感情,学会换位思考,充分体会当事人的难处,对于纠纷的解决,不求快而求稳,以缩小与当事人之间的情感距离。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应忧当事人之所忧,乐当事人之所乐,把法理、事理、情理巧妙揉合在一起,输入到当事人的心灵中,以法、以情、以理为他们排难解纷,这样不但能使纠纷平息,还能为当事人今后可能的互利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使执法工作的正面效果得以扩大。

8、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必须提前做好文章

9、提高服务水平,及时反馈

三、艺术执法的要求 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是执法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执法需要艺术,是建立在高素质的执法人员的基础上的,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品德低劣、业务不熟的执法人员,不可能在执法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也不可能在群众中树立起执法为民的形象,吃拿卡要是群众对一些素质低劣的执法者的生动描绘,业务不精只会换来当事人的嘲笑。这样的人,在执法中再讲求“艺术”,也不可能得到相对人的理解和支持,所以只有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 社会形象,做到规范执法,才能将执法的艺术性完整地体现出来。讲究运用执法艺术,需要执法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修养,厚实的基本功。首先,要有敏锐的政治洞察力,善于着眼政治,站在维护稳定大局的高度洞察社会现象,分析处理问题;其次,要有娴 熟的法律知识。这是讲究执法艺术的前提;再次,知识面要宽。除了掌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还要博览群书,有目的地学习社会学、管理学、行为学、心理学等科学原理,拓宽知识面,增添执法艺术细胞,四是要具有善于观察和发现问题的能力,掌握执法主动权;五是练就能言善辩的口才,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掌握文明规范的用语,使有些心存不轨的当事人无“把柄”可抓;六是要有稳定的心理素质,遇变不惊,处乱不慌,“怒不变容,喜不失节”。受辱不冲动,修身养性,“内正其心,外正其容”,热情但不失威严,灵活但不失庄重,耐心但不失果断,坚定中不失柔韧,干练中不失细腻,言谈举止得体有风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想状态,指全体人民处于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状态。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建设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要求政府部门必须提高管理社会事务的本领、协调利 益关系的本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时代的发展赋予了执法人员新的要求,那就

是要不断的提高执法水平,学会艺术执法。和谐社会建设中,艺术执法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开展,这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执法工作只有符合我国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愿望,以人为本,务实做好群众工作,那么和谐社会的建设成本才会有所降低,那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共同理想,就会早日变成现实。

艺术执法之我见 第2篇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我叫O(∩_∩)O~,是商务稽查大队二中队队员,今天很荣幸来和大家一起探讨商务执法工作,作为一名新的商务执法人员,我虽然没有丰富的经验,但我怀着一颗热忱的心来对待我的工作,下面我就商务执法提出我个人的几点看法:

一是理清工作思路,规范执法程序

在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上,我们要按照“全局筹划、分布实施、稳步推进、务实求效”的原则,全面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紧紧抓住“稳中求质”的执法理念不动摇,切实把酒类执法和成品油管理作为商务中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重点,树立“一年打基础、两年抓牢固、三年促提高”的整体思路,逐步推进新开展的酒类管理和成品油执法工作。在开展工作中也许我们没有先进的经验和方法,但我们一定要建立健全立案、调查、听证、做出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等制度,规范取证、鉴定、检测、查封、扣押等办案程序,做到流程清楚、规定具体、期限明确。在做到办案有依据的同时,我们也一定要端正执法思想,要以教育、引导、规范行为作为执法目的,防止以罚代管,为罚款而执法,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在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许多执法领域不是我们商务部门一家说了算,需要与工商、畜牧、卫生、质监、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建立跨部门的信息通报、联合调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与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监察局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强化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和违规违法案件,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是强化执法宣传,提升商务形象

以法律法规、识假辨劣常识等为内容,以宣传展板、宣传单、宣传标语等为载体,以乡镇巡回宣传等为形式,多形式多途径宣传商务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商务法律知识,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理念,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威慑违法犯罪分子,提升商务形象。

总之,商务执法的开展不会一帆风顺,但就是因为有风有雨的艰难阻挡,才会磨练出年轻的我们,才会更好的为年轻的我们提供自我展示的舞台。我坚信商务执法工作在局班子的代领下必定会开展的有声有色,商务新形象也必定会展现全县人民面前。

边防执法资格认识之我见 第3篇

一、公安边防工作层面上的执法分析

执法, 又称法的执行, 顾名思义就是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人们通常在狭义与广义两种含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狭义的执法, 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 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那什么是广义的执法?就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利用国家权力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

那公安边防工作层面上的执法是广义的执法还是狭义的执法?我个人认为公安边防工作层面上的执法既包括广义的执法又包括狭义的执法。首先, 我国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 担负着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的职责, 并通过多种多样的执法手段, 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 进而为公众服务。正因此, 早在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就指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 就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 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而核心在于坚持执政为民。而执法为民则是执政为民思想在公安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并提出了执法为民是公安工作永恒的主题的命题。其次公安边防部队是隶属于公安部的, 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安机关的内部分工, 我们公安边防部队的执法性主要体现在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两方面, 在这主要是狭义的执法。就行政执法而言包括了治安行政执法和边防行政管理执法, 治安行政执法主要是由公安边防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治安行政法规负责辖区内的治安管理。而边防行政管理执法是由公安边防部门依据有关边防法律法规进行出入境边防检查并对违反出入境管理的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管理。就刑事执法而言, 就是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公安边防部门对在沿边沿海地区发生或查获的部分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再次, 边境管理是公安边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而边境管理工作的任务则是法律法规所赋予的, 边境管理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如边防执勤都是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以说边境管理的一切活动都是边境管理法律法规有关内容的具体实践, 边境管理的过程就是执法的过程。这就是广义上的执法。而“大执法小执勤”的提法就是公安边防工作层面上执法的体现, 笔者为什么会这样认为呢?这是因为公安边防部队的双重性决定了其具有着执法与执勤的双重职能, 两者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 只有执好了勤, 巩牢边境防线, 执法为民才有保证;而只有为民执好了法, 打牢群众基础, 执勤才有基础。只是在不同时期侧重点会有所不同, 在边境形势紧张的时期, 执勤职能就会突出, 反之和平时期则执法职能就会突出。近年来,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边防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公安边防部队三年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继续, 公安边防部队的执法职能就越来越突出。比如执勤执法的提法, 从“规范执勤”到“依法执勤”, 再到“执勤执法”, 直到“执法执勤”, 这意味着当前公安边防的执法是广义执法, 这既包括了狭义的的执法也包括了执勤, 而这个执勤是依法执勤, 是执法下的执勤, 执勤也是执法。

二、边防执法中执法资格的认识

长期以来, 在公安边防部门的执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这样的认识误区, 常常把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混为一谈, 为此我们需要对执法资格进行明确。执法资格, 可分为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执法主体资格, 亦即组织的执法资格, 是指一种组织要成为执法主体前提条件是要有执法的主体资格。所谓执法主体, 则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 行使国家执法权, 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执法行为, 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这是一个法学概念。众所周知组织只是一种拟人化的实体, 不具有自然生命力, 其享有的权力要转化为具体行为就必须依赖于组织中的成员即自然人, 而其成员以组织的名义行使权力, 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则由组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见这是一种职权行为、职务行为, 而不是个人行为。所以, 执法主体是一种组织, 而不是个人。而这里的组织概念, 外延很广, 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执法权,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一切机关、机构、单位以及团体等。那公安边防部队是不是执法主体?具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一般认为, 判断一个组织是否是执法主体, 主要依据三个条件:其一, 该组织是否实施了执法活动;其二, 该组织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法办案, 例如自主签署法律文书、作出处理决定等;其三, 该组织是否能够对执法活动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自主参加行政复议、应诉、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等等。从公安边防部队隶属于公安部的关系来看, 就公安边防部队这个总体而言, 公安边防部队是执法主体。只是由于边境管理的复杂性, 任务的多样化, 公安边防部队这个执法主体享有的执法权在现实中又分别被公安边防各业务部门细化行使, 而不同的业务部门由于法律规定不同, 其执法主体的地位也有所区别。如一般来讲, 边防大队 (支队) 及其派出的基层单位边防派出所、边防工作站、边防公安检查站等边境管理部门由于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执法活动并作出处理决定, 其法律后果归属所属公安机关, 因而并不是职权执法主体。但事实上, 出于边境管理工作的需要, 公安部规章已经赋予了边境管理部门一定范围内的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有关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管理。二是有关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再来看边防派出所, 边防派出所既是边防大队的基层单位, 又是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 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一般情况下, 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行使职权, 原则上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但是,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授权, 边防派出所对于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 就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而海警和边防检查站依法律规定, 都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处理决定, 而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

所谓的执法人员资格, 亦即个人的执法资格, 则是指执法人员所必须具备的身份和条件。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发[2004]10号, 以下简称《纲要》) 中提出“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由此可见, 个人要具有执法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首先是个人的身份条件, 即是个人是行政机关的在编人员, 属于执法主体之一员, 身份合法;其次是执法能力条件, 即个人须满足执法岗位之条件, 能力合格。只有同时满足了这两个基本条件, 具备一定的执法身份和执法能力, 方能处于执法岗位, 行使执法权。在分析了一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资格的取得后, 我们来看看当前我们公安边防部队执法人员资格又是如何规定的?一般法理认为只要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就具备了执法的身份, 但公安边防部队却有其特殊性, 他虽然隶属于公安部, 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 却又是现役编制, 其人员组成主要包括军官干部、学员、士官和战士四部分, 不能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同一而论, 目前也没有相关法律对其地位有进一步的规定。既然隶属公安, 我们就只能从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中找依据。在公安部《关于对公安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公传发[2003]2100号) 要求“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必须是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民警察, 这既是国家法律对公安执法工作的要求, 也是保证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必要条件。”明确指出不具备执法资格的四种人员: (1) 已入编的非警干部; (2) 已入编的工勤人员; (3) 未入编的公安院校毕业生; (4) 公安机关自行聘用的人员。对照来看, 公安边防部队中只有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军官干部才能处于执法岗位, 行使执法权。而学员作为在编的军官干部, 我认为其是具备了执法身份的, 只要他个人能通过公安边防部门相关的执法资格考试, 自然也具有个人的执法资格。但士官的处境则比较微妙。士官不是兵, 但士官也不是军官干部, 在早几年执法不是很规范的时候, 有的士官甚至能在边防办理刑事案件的笔录中签字。当然现在这种现象已基本杜绝了。这是因为在公安边防的基层, 长期以来由于警力有限, 执法执勤任务又较重, 士官除了在做好本职专业技术工作的同时, 也或多或少不同程度的参加到执法执勤工作中。为此早在07年公安部边防局制定的《公安边防民警岗位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办法》中就规定“从事辅助执法工作的基层士官, 可以申报参加所在单位执法岗位的执法资格考试。”从规定中我解读到一些信息:一是在基层的士官可以从事辅助执法工作;二是辅助执法工作应该是比如执行抓捕、搜查、口岸检查、查车验证等一些简单事务性和机械程序性的工作, 不能进行实质性的执法工作, 这就意味着士官在辅助执法工作中发现问题不能自行处置, 必须及时向有处置权的领导干部请示报告, 所以有人才会说士官没有执法权, 也不要求从事辅助执法工作的士官要有执法资格, 三是从事辅助执法工作的士官可以申报所在单位执法岗位的执法资格考试。至于士官取得执法资格后能否独立执法, 规定中没有进一步明确。但根据相关法理和实践中一些边防单位的做法, 士官只要通过岗位执法资格考试, 就具有了执法资格, 就能参加除辅助执法工作以外的更广泛的执法工作。至于士兵, 我认为他们的地位相当于已入编的非警干部, 因此是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也不能参加执法资格的考试, 但他们要协助执勤。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 公安边防部队高度重视执法工作。在此背景下, 我们廓清对边防执法中执法资格认识的误区, 对于全面推进公安边防部队的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确保执法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杨惠基.《行政执法概论》.上海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2]胡建森.《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 2010年版.

[3]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艺术执法之我见 第4篇

关键词:监察观念;新时期;转型

一、传统监察执法的概括和介绍

我国的环境监察经历了四个阶段,在20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环境监察执法开始于只是征收排污费,从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期,扩展为三查两调一收费。从1997年到2001年,执法的主要任务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调查具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从2002年到2008年,环境监察执法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监督体系,使环境执法监督体系也日趋完整。

(一)传统的执法范围。根据《环境监理工暂行办法》的规定,传统的监察执法范围只要包括:废气、污水、噪声污染、废弃物等放射性物质超标的排污费的征收;认真调查污染事故,调节纠纷现场;响应国家和地方对环境保护的规章和政策巡查和监督管辖区内的企业污染,个人排放垃圾、催缴排污费和排污费相关的费用。

(二)传统的执法理念。传统环境监察的执法理念是命令管制。主张执法和服务对立,执法部门只有拥有良好的威信,才能让监管对象信任和认可。为了达到执法目标,根据有关的环境执法机关来发布一些强制治理措施,比如行政禁令和行政处罚、停业整顿等,在一段时间内,基层环境的监察执法都是事后监督,执法部门想要取得监管部门的信任,就要进行一系列的强制措施,并没有真正的把执法和服务有效的结合起来,也没有将环境和经济统一有效的结合起来,破坏了生活环境,没有做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环境监察执法的理念转变

伴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企业生产和污染治理给基层环境监察执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单纯依靠强制性措施已经不再可行,而且与新时期标准背道而驰。传统的环境监察执法已经不能满足新时期的执法要求,应从接受新模式、新范围、新的监察手段等观念中慢慢转变。

(一)转变执法思想。作为监察执法人员在环境执法前要有长远的目光,因为环境损害的后果是难以挽回的,只有清楚执法和服务之间的关系,在环境破坏前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才能有效防止环境的严重污染。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有预防为主的理念,做好日常监督和管理,对存在的隐患进行合理的防范,而不是发生了污染事故以后才到达现场对企业进行停业和罚款。在传统的执法观念中认为执法和服务是相对的,基层环境执法检查人员只有改变这种错误的观念,在行政执法的同时做好服务工作,并且有效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去帮助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并让企业内部具有环保意识,从而从根源上避免一些环境风险,才能保证社会的发展与和谐。

(二)转变执法队伍素质。提高环境监察执法队伍的素质是提高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质量的必要保证。在组建监察执法队伍时,要挑选综合素质较高有耐心的人员。因为当前环境执法队伍工作量很大而且人员很少,只有从根本上建立相关的激励机制,鼓勵执法人员认真的学习,从而培养出环境执法的杰出人员,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还可以让执法人员学习相应的课题,投入一些资金,培养出拥有高素质,新理念的执法人员。这些优秀的执法人员应该努力帮助企业和个人,从而完成监察执法人员队伍素质提高的目标。此外还可以采取其他的措施来提高执法人员的积极性,比如进行现场的执法沟通、举行执法比赛活动等等。除了要转变执法队伍中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观念以外,还要建立起相应的环境监察执法监督制度,并且发挥环境监察部门的监管能力,从而实现环境监察队伍自身能力完全提高的目标。

(三)转变执法事物。新时期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努力学习接受新事物,不能再依赖原来的办公设施,要逐渐的运用高新技术和设备,学习新的理念,让环境执法监察工作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要。这些年来,环境监察部门已经逐步的改变和完善办公的设施和装备,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传统的人力时代已经被信息化完全取代,各种新技术和设备已经广泛的被运用到工作中去,如摄像机、电脑、等各种精密仪器,并且新时期在建立了排污费管理系统和监控企业污染源的自动监控平台,污染源动态监控是一个先进高效的监控手段,它将围绕执法活动,总量减排工作与排污收费引进在线数据。不过在现阶段该项技术发展还未成熟,仍旧存在一些不足的问题,但在监察层面,已经大大提升了对于污染源动态的监控。

(四)转变执法模式。在当前形势下,环境监察执法的范围逐渐广泛,有时会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环境之外的问题,这就需要环境执法人员加强与其他部门的监管合作,相关部门之间互相支持和配合,及时交流、共同执法,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出顺利开展工作的氛围,从而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及时与领导沟通,以便能正常开展这项工作。还要与民众进行及时的交流,让民众也积极的参与进来,让他们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努力配合基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工作,推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随着工业化的进程不断加快,环境污染已经成为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环境监察对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实现经济的稳步增长和长久发展。但是传统的基层环境执法观念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要,因此需要执法人员转变传统的执法观念,提高自身的素质,从而可以推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鹏,叶辰.新时期关于强化基层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的探索[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9):270.

[2]唐天云,王路.新时期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理念转变的探讨[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22):11-12

[3]周珂,汪小娟.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的难点和重点[J].环境保护,2015,43(12):15-19.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之我见 第5篇

XX县公安局 纪委 蔡新恒

一直以来,“铁肩担道义、热血铸警魂”是人民警察的真实写照。据资料反映,建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有近两万多名民警以身殉职,二十余万民警光荣负伤,平均每天有一名民警牺牲,平均每天有十名民警负伤。可以说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民警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然而近年来,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己任的人民警察自身权益却受到诸多不法侵害,民警的执法权威受到严峻挑战。这一突出问题,严重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热情,削弱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也制约了公安机关的健康发展。笔者作为工作在一线的公安民警,对此感受颇深,有幸借理论交流之平台,不揣拙笔对此问题作以浅析。

一、当前民警执法现状

近年来,民警在依法执行警务活动被围攻、谩骂、殴打、诬陷等新闻屡见报端。一些不法分子为逃避处罚、规避责任,不惜以纠缠、谩骂、殴打等方式干扰、阻碍民警正常执法,更有甚者,在未达到目的后竟然采取恶意投诉、告黑状等形式报复、打击民警。XX县为例,近年来,我局纪检、信访、督察等部门在受理来信来访的投诉中,其中查证属实的只占投诉总量的63%。同时,社会上一些居心叵测、曾经受过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对警察怀有敌意的人,利用民警在公共场所执行警务活动时,煽动被执行警务群众侮辱、谩骂甚至殴打人民警察。由于我们的民警身着警服加之各种规章制度的约束,对此只能忍气吞声、息事宁人。近期,我局在处置一起群体性事件中,一些不法分子借机起哄、殴打执法民警,导致我局多名民警被打伤或抓伤,连执法民警的衣服也被不法分子撕破,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这些侵权行为不仅给民警的心理、身体造成极大的损害,也大大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热情,同时也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削弱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诸上事实证明,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保证民警的执法权威,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二、袭警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负面影响较多,少数当事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经常处在调处各类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前沿,一些群众很容易将不满情绪转移到民警身上。特别是少数地方政府在工作中遇到了阻力,时常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一些非警务活动,公安机关受“条块”领导机制的约束,不得已而为之,因此,更加容易引起群众的对立和反感,把抗拒、阻碍民警执法作为宣泄情绪、发泄不满的一种途径。个别群众对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违法性认识不足,认为对民警骂两句、打两下“算不了什么”;有的群众本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趁机起哄。

(二)法律对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保障制度不健全。在人民警察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中,只对严重侵害公安民警人身安全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对一般的揪打民警,撕坏民警衣服、警衔标志,辱骂、唾吐、侮辱民警,诬告、诬陷民警的案件和事件,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罚,对不法分子起不到威慑作用。

(三)个别民警自身素质不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不足。一是少数民警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容易引起群众反感,导致矛盾激化,产生抵触情绪和行为。有的民警不善于化解矛盾,往往以硬碰硬,遇到群众情绪激动时控制不住自己情绪,导致矛盾愈演愈烈。二是一些民警思想麻痹、自我保护意识差,对执勤中潜在的危险预测不到或估计不足。有的执勤行为不规范,对规定的巡逻、盘查、搜查和讯问时的操作程序没有认真落实,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三是平时疏于训练,在执行公务中不能熟练运用有关技能,采取果断措施制服违法犯罪嫌疑人,遇到危险时缺乏自我防护能力;四是证据意识不强,在袭警案(事)件发生后,不注意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给案件查处工作带来难度。

三、袭警案件的治理对策

从表面上看袭警案件侵害的是民警个人,但实质上侵害活动直指国家法律,是对国家执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公安机关必须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遏制这种不法行为的蔓延滋长势头。

(一)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民警执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载体,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宣传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是受法律保护的,引导群众积极配合支持民警的执法活动,从舆论上为公安民警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有选择地对查处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教育群众,唤醒广大民众的法制意识。要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警民公共关系建设,树立人民警察为人民的良好社会形象,打牢公安民警的群众基础。

(二)加大打击处理力度,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一是对袭击民警、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各类现行案(事)件,要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对一般参与和轻微违法者,要加强教育;二是对触犯刑律的,要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妨碍执行公务行为,要在对不法侵害人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责令其赔偿民警必要的损失和医疗费用,并在一定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是对民警执法和执行公务后受到的不实举报和投诉,要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随时澄清事实,消除群众的误解和民警的心理压力。对属于恶意诬告并对民警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要通过法律渠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为受害民警讨回公道。

(三)加大业务技能培训力度,提高民警的处警能力。进一步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在工作中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既要勇于公正、严格执法,又要善于讲究工作艺术,文明执法。同时大力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不断增强民警的防卫意识、执法水平和实战技能,不断提高民警的现场处置能力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使他们在执行警务的过程中尽量减少与群众的“磨擦系数”。

(四)健全警务保障机制,确保民警在警务活动中有的放矢。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服务人民、打击犯罪这一职责的基础上,要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警务保障机制。所谓警务保障,就是确保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效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各种保障。一是法律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扰;对拒绝、妨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摸索、健全一套便于操作的民警维权办法。成立在公安机关党委领导下的维护公安民警合法权益协会或人民警察权益保障协会,并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保证民警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苦有地方诉,冤有地方伸。二是物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各级政府要在经费、装备、科技等方面给予保障。要加强一线执勤民警的装备建设,为一线实战单位和一线执法民警配备防弹衣、防暴头盔、警棍等防护设施,为民警执法活动提供安全保障。三是生活保障。各级政府切实落实上级对人民警察工资标准“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险、福利以及抚恤优抚制度。切实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发生。

(五)提倡民警用法维权。据上海晚报报道:XX市三名治安民警在执行公务中受到一醉汉的不法伤害,为维护正当执法权益,三民警把醉汉告上了法庭。我们在为这三名民警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叫好的同时,不禁要问其他民警为何不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创新人大执法检查方式之我见 第6篇

张祥君

开展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和一项经常性的工作。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普遍采用的方式是在短时间内由一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对某一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这种方式不失为一种简便易行的有效方式,而且成效有目共睹。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和不足,靠单一执法检查方式难以扩大检查成果,强化监督实效。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应该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根据检查的内容,采取多种多样的检查方式:

一是上下联动式检查。这种检查方式较适应于检查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涉及两级或多级政府的法律执行情况。在这类区域内,一些法律执行问题靠一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难以奏效,可以由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再加上城区人大常委会联合进行检查,也可以由省、市、县(区)、乡等多级人大共同参与,统一部署,分级组织,上下联动开展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级监督,各负其责,落实处理。近年来一些省人大常委会针对某一方面法律的执行情况,统一部署,省市县(区)乡“四级”人大上下联动,分级组织检查,取得了明显的监督实效,创新和积累了成功的经验。

二是衔接式跟踪检查。对同一法律在执行中涉及面广、环节较多或存在问题影响较大、性质严重、久拖不决,不可能在一次检查中或短时间内得以解决的,采取连续跟踪检查的办法,直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为止。如环境保护形势严峻、涉及方方面面,非常年坚持不能奏效。人大每年都要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择一个突破口,坚持不懈进行检查,使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年得到了解决,增强监督的连续效应。

三是合并式综合检查。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开展同类性质合并的执法检查,即将几部法律、法规或有关决议、决定内涵相关、执法部门相对集中的合并起来,同时进行检查。如科技方面的《科技进步法》和《科技进步条例》、教育方面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育发展纲要》及省人大制定的《实施办法》等贯彻执行情况合并进行执法检查。这种方式的执法检查除了有利于产生规模效应外,还有利于解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的科学衔接、有机结合和相互制约的问题。

四是专项检查。即内容较专

一、涉及范围较小的法律法规,人大常委会可委托专门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小规模或专项问题的执法检查。由于专门委员会专业性强,对专业法律法规比较熟悉,容易产生明显的监督效果。

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之我见 第7篇

关键词:公务员;职务消费;制度规范;货币化改革

职务消费是指公务人员为履行公务所必需的、适度的消费,包括招待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它构成政府运行成本的主要部分,是维持政府机构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费用支出。但是,职务消费与权力紧密相关,对职务消费的范围及标准既无允许的规范,又无约束的规定,往往会导致行为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使得必要的消费供给不足、腐败现象普遍存在。要保证财政资源的使用不偏离公共利益,就必须将职务消费纳入制度化、货币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当前公务员职务消费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1.职务消费不透明、不规范,滋生腐败

职务消费中的腐败是腐败最集中、最常见的表现。由于对职务消费的范围、标准等基本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实际工作中缺乏合理、规范的制度性约束,形成了“职务消费是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的局面。制度刚性的缺失和消费的不透明又使得假公济私的个人消费、过度的职务消费以及故意的奢侈浪费层出不穷。与贪污、受贿等其他的腐败行为相比,职务消费中的腐败有其自身的特点,它几乎天天在人民大众面前发生,很容易导致民心的流失。

2.职务消费管理口径不一,随意性大,并呈扩大化趋势,加重了政府财政负担

职务消费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预算外资金,由于我国对职务消费的管理口径不一,存在很大的地域、部门差异,随意性较大,因此,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职务消费项目越来越多。另外,“实报实销”的财务报销制度使得公务员只要有合法的票据,就可以由政府为其“埋单”,这些行为必然会加重政府负担,导致行政经费的过快增长和财政资金的严重浪费。

3.供给制和实物分配制广泛存在,导致了高行政成本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务员职务消费及福利待遇由政府大包大揽:其住房、用车、通讯工具等实行实物配给,差旅费、招待费等采取“实报实销”的财务报销制度。当前的职务消费制度虽然进行了试点改革,却依然没有实现全面货币化分配,大部分地区继续实行实物供应,并且对供应对象也缺乏严格的控制。1995年,全国行政事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为11%,如今已经达19%~20%了。2006年,31个省市自治区的行政事业支出超出财政支出部分,高达5780多亿元[1]。

4.监督主体不合理,有效监督少

公务员既是职务消费政策制定者,又是职务消费政策执行者,并且是最后的受益者[2]。行为主体的一致性使得监督过程中暴露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由于上级“鞭长莫及”难以监督、同级“怕惹非议”不愿监督、下级“怕穿小鞋”不敢监督,最终导致内部监督失灵;另一方面,由于公务员职务消费在制度上缺乏透明性,使得公众和舆论等外部监督获得信息的渠道不畅通,获得的信息量也不对称而难以实行监督。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职务消费制度难以达到节约资金、防治腐败的目的。

二、公务员职务消费制度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1.缺乏完善的公务员薪酬制度

目前职务消费的诸多问题与薪酬制度的不合理有着直接联系。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低工资的薪酬制度,虽然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家给公务员加过几次薪,但由于幅度不大,公务员工资偏低的状况并没能得到根本的改观,与其社会地位、工作需要和工作强度难以匹配。在这种情况下,职务消费就变相成为公务员工资的补充。由于我国缺乏公务员工资加福利的薪酬体系,各种津贴和补助游离于工资之外,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也缺乏统一的标准,较低的工资以及不规范、不透明的各种补贴又加大了公务员的实际收入差距,刺激了部分官员的腐败行为。可以说,低工资是造成当前职务消费混乱、公私不分的根本原因。

2.制度建设方面的缺失

①预算约束的缺失。硬性的预算约束的缺失,是导致职务消费异化最根本的原因。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预算制度,预算没有细化,执行标准不一,只重投入、不重产出,必然导致不计行政成本,不讲行政效率。近年来,我国对预算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但是实际执行中随意性大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预算难以从经济根源上规约职务消费。目前,我国的预算制度还未完善,还存在大量的预算外资金,预算的法律效应也不强,没有任何约束力。

②职务消费范围界定模糊。由于职务消费与公务员所拥有的权力有直接关系,有人据此把职务消费同权力消费等同起来,认为只要与手中权力沾边的消费,都可以找公家报销。有一些消费虽然与权力沾边,却介于职务消费和非职务消费之间,这种消费既不违反职务消费的规定,却又超出职务消费的范围。比如,一些无明确目的的会议被安排在高档宾馆甚至是旅游度假区,有些领导为了彰显自己的权力空间,提高接待的档次并且扩大邀请的范围。正是由于职务消费的范围规定不明晰,导致职务消费恶性膨胀。

③职务消费制度在执行中大打折扣。我国现行的职务消费制度在设计的时候就不合理,缺乏系统、全面的研究,执行起来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有些制度规定脱离实际,缺乏可行性,造成职务消费在制度和执行上严重脱节,比如差旅费制度;其二,公务员既是职务消费制度的制定者,又是职务消费的直接受益者,很难排除自身利益的干扰,执行起来难以真正到位。

④对职务消费违规行为处罚不力。由于目前对大吃大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等职务消费中出现的问题难以量化,对职务消费违法违纪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鲜有人因为职务消费而受到制裁。低风险及消费“攀比”效应的广泛存在,很容易促使一些公务人员不必担心后果地过着奢侈的生活。

3.政府机构臃肿,人员严重超编

目前,我国依然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机构设置框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弊端已经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为:机构臃肿、人员严重超编,特别是直接为领导干部服务的人员日益增多。2005年8月10日,安徽省出台《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监督的暂行规定》,取消了省辖市、县(市、区)领导干部的专职秘书配备。两年前,四川省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但是改革的阻力很大。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还没有进行此项改革,不仅市县级领导有专职秘书,就连一些乡镇干部也普遍有秘书跟班。自1982年以来,国家虽然先后对政府行政体制进行了五次较大的调整,但政府机构人员膨胀问题依然十分严重。人越多,官越多;官越多,事越多;事越多,又刺激人更多,如此,陷入帕金森定式。官多,必然导致与此相关的职务消费过度膨胀[3]。

三、公务员职务消费制度改革的思路

要彻底清除公务员职务消费中出现的问题,就必须进行改革,将其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货币化轨道,用制度来规范、约束职务消费行为;同时,根据职务消费项目的具体特点,将部分职务消费货币化,从制度根源、经济根源上规约职务消费。

1.加强思想建设,强化职业自律

推行公务员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首先要解决公务员思想认识上的种种问题,引导其破除利己思想,树立行政成本意识,强化职业自律;同时,加强公务员对腐败的认识,提高其思想觉悟,从而实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2.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①实现公务员职务消费制度化。这就要求按照政府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逐步建立起一套机制完善、运作规范、措施得力的管理制度,彻底清除职务消费“灰箱”,降低公务成本,提高行政经费利用率。为此,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压缩职务消费的范围,严格区分个人消费与公务消费。职务消费应该主要限于在职人员的公务消费,要坚决杜绝私人消费由政府“埋单”的现象。

其次,分类制定职务消费标准。职务消费标准既不能搞一刀切,也不能一成不变,要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和不同部门的工作需要,承认不同地区同级别职务消费差异的合理性,分级、分类核定地方政府职务消费标准,从而达到既能满足公务员的正常公务消费,又能降低公务成本、提高政府行政经费利用率的目的。同时,为了保证标准的有效执行,制定消费标准的单位必须是独立于执行标准单位、个人之外的“第三方”[4]。

再次,改革公务员的薪酬制度。职务消费恶性膨胀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公务员的法定工资较低。借鉴西方公务员薪酬制度的经验,公务员工资应该包括满足其生活方面的支出以及履行公务的必要支出。在财力支持的条件下,应给有消费需求的职位设立一定的金额,并将其纳入公务员薪酬之内,其职务消费部分结余归己超支自付。同时,要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不同的工资标准,允许合理的工资差距。通过逐步提高公务员的工资,使其工资水平略高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

最后,充分利用市场的调节机制。配合建设有限政府和节约型政府的要求,政府要将市场能做的还给市场去做,政府只做市场不想做或者做不好的事。政府机关的一些行政服务能推向市场的应当交由市场去做,例如:公车可以通过成立汽车租赁公司来提供服务,取消专职司机队伍;机关后勤服务也可以进行社会招标。政府管的事情少了,职务消费的范围和耗费自然就会有所下降。

②实行部分职务消费货币化。职务消费的货币化改革,主要是对职务消费中票据报销部分进行的改革,在管理方式上实行核定标准,包干到人;在支付方式上,实行货币化[5]。

将职务消费全部货币化是不现实的,很多指标难以量化衡量,要避免出现“泛货币化”的倾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将易量化的职务消费(如交通费、通讯费等)以货币的形式直接发放给公务员,超支自付、节余归己,以强化其成本和效率意识。有的用货币化的方法就不合适,比如差旅费,对此只能依靠建立严密的职务消费报批制度。

③硬化预算约束。职务消费主要来自于预算外资金,职务消费问题存在的主要根源在于预算的软约束,因此,抑制职务消费问题最根本的措施是预算制度的有力约束。具体来说,在预算的编制层面上,要做到全面、及时、合理,加大预算外资金的清理力度,所有的职务消费都要用预算内资金支出;在预算的执行层面上,要使广大公务员认识到预算的本质就是法律,一旦被批准,就不能随意更改,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违反预算即是违法。

3.加大监督处罚力度,维护制度的权威性

职务消费中出现的腐败问题,与监督处罚不力、政务透明度不高有直接的关系。进行职务消费制度改革,就必须将政府的公务活动置于“阳光”下,接受外部的监督。

①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公众的参与度。由于政府政务不透明、公开程度不高,公众对公务员职务消费最基本的知情权都得不到满足,更谈不上监督。而且我国现行的制度安排缺乏必要的保障机制,公众揭发官员腐败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激励和保护,公众参与度比较低。建立职务消费公示制度,定期公布政府行政经费使用信息,有利于职务消费透明化、公开化,把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降低职务消费腐败的发生率。

②以外部监督为主,严惩违法违纪。由“内部人”制定改革规则容易导致职务消费货币化程度过高,从而引发“变相腐败”:一方面享受职务消费补贴,另一方面又暗中报销费用,因此,必须加强对改革过程的监督检查。内部监督的失灵启示我们将监督的重心转移到依靠外部监督上来,形成以纪检、监察、司法、舆论、公众等组成的外部监督合力。对于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要畅通渠道,鼓励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查处违纪人员;司法机关要对职务消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4.加快各项配套改革,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配合。职务消费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需要精简机构、预防转嫁消费、完善考评机制等相关措施保驾护航。

①进一步推进机构改革。臃肿的机构、超编的人员必然导致政府财政不堪重负。为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公务员职务消费改革必须配合机构改革才能有效进行。合理规定职务消费适用人群的范围及额度,遏止“公共地悲剧”。在保证行政作为的前提下,改革最终要达到减人、减事、优化职务消费结构的目的。

②建立转嫁消费的预防机制。当前进行的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并没有全面铺开,只是在少数地区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搞试点,改革还没有深入到垂直部门和企业,这就为部分官员利用职权转嫁改革的成本提供了机会。由于目前尚未对此有明确的惩罚措施,出现问题处理起来很棘手,因此,必须针对这种行为竖立起“警戒线”。

③完善公务员绩效考评机制。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必须与完善公务员绩效考评机制相结合,防止因职务消费紧缩导致公务员行政不作为,影响政府行政效率。要将是否利用职务消费搞腐败、是否在职务消费中奢侈浪费作为考核公务员廉洁自律情况的重要内容和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于那些拿了补贴不好好履行职责的,要有专门的惩罚办法,将异化的公共权力重新引导到“公共”的大道上来。

参考文献:

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之我见 第8篇

(一) 规范执法是公安机关妥善应对当前社会形势的必然要求

目前, 我国当前的社会形势并不乐观, 人民内部的矛盾很多, 而且刑事犯罪的频率较高, 如果刑事执法不够规范, 将会阻碍我国的发展。我国目前还存在较多的敌对势力, 这些敌对势力就会利用我国执法不规范的漏洞对我国进行攻击, 严重者将会制造许多内部矛盾, 非常不利于我国的社会稳定。再加上我国现有的诸多问题, 比如环境污染、医疗卫生等问题, 使得人民对我国社会以及执法部门的不满日益激化, 将造成社会动荡。

另外, 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在不断地发展, 公安机关也应该顺应这一发展形势进行发展, 提升执法水平, 加快我国法制发展, 提高司法公信力。随着社会的发展, 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都在不断地形成, 人民群众的观念也在不断地转变, 导致舆论的监督力度迅速加大, 面对不满意的事件, 很多人都会选择打电话对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甚至会提出诉讼。同时, 随着媒体的快速发展, 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也更加公开、更加透明, 大家对执法方面的关注度也更高, 所以公安部门非常有必要提升刑事执法的规范程度。

(二) 规范执法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必然要求

要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保持社会的公平正义是非常重要的。要建设好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 公安机关的管理人员就需要对规范执法具有正确的认识。如果公安机关想维护社会的治安、社会的公平, 但是却没有做到规范执法, 将很难达到想要的效果。很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 存在较大的功利性, 认为执法的目的就是解决问题, 却不注意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这样就容易导致出现问题。因为不规范的执法过程可能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发生, 并不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的维护, 而且也会使得执法效率大大降低。故而只有规范执法, 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提升执法效率。

(三) 规范执法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必然要求

公安部门执法过程与群众是紧密联系、息息相关的, 很多案件在走访调查的过程中, 都需要人民群众的配合, 也就是要走群众路线, 所以需要构建起和谐的警民关系。群众路线是我国公安工作过程中的显著特点, 也是很多案件破案的关键所在, 所以是我国民警办案的优势。但是如果公安部门不能够做到规范执法, 就会使得执法人员的公信力下降, 导致人们群众对执法人员的信任度下降, 很多人不认为警察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警民关系比较紧张, 这就使得很多群众不愿意配合警察的工作, 为公安部门的执法过程带来较大的阻力, 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也不利于公安工作的展开。所以只有执法部门能够坚持走群众路线, 维护好警民关系, 才能够借助人民的力量, 提升执法效率。

(四) 规范执法是促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在公安机关工作的过程中, 队伍的建设是最根本的, 只有具有强有力的队伍, 才能够加大执法力度, 提高工作效率。如果没有将公安队伍建设好, 将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根据多年来的实践证明, 规范地执法可以最大化地保证人们的利益, 而且还可以保护公安干警的执法安全。一旦在执法过程中, 由于执法不规范而出现问题, 相关的民警就需要承担责任, 那么整个队伍就会受到影响。因此执法不规范将会给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带来很多不利影响, 所以要促进执法队伍规范化, 规范执法是必然要求。

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

(一) 执法宗旨意识不强

在我国的公安机关中, 有部分民警对执法的宗旨不重视, 不具备遵守执法宗旨的意识, 使得公安执法不规范。其主要表现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 执法思想不端正。一些执法人员在办案时, 不能够做到秉公执法, 甚至有办案人员徇私枉法, 遇到一些关系户或是自己认识的人, 就有所偏私, 不秉公执法。另外, 还有一些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加入个人情感, 有所偏袒。其二, 漠视群众疾苦。一些执法人员自视清高, 对群众很冷漠, 不负责任, 面对一些群众的报案就不重视, 不规范处理, 敷衍了事。其三, 执法民警对当事人态度较差, 执法过程非常蛮横, 不能将问题妥善解决。

针对这一问题, 此处给出一个真实案例。2011年2月, 李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逮捕归案。在审理过程中, 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起诉, 但是李某某的家属找到办理该案的检察院王某, 为李某某说情, 随后王某为李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李某某在获取取保候审后逃走。当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后, 由于李某某在逃, 所以法院无法正常受理, 将案件退回了检察院。王某就将该案的卷宗扣留在自己手中直到2013年5月。期间并未抓获李某某。王某为了了结此案, 就找到了无业人员路某, 出钱让路某冒充李某某出庭。随后, 法院判处“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 处罚金5000元。这就是由于王某徇私枉法, 使得李某某不能够受到应有的惩处。

(二) 执法效能不高

在我国的公安机关中, 有部分民警作风不实, 在面对案件时不会主动开展工作, 而且在工作时办事拖沓, 不能够及时完成上级的指令, 办事效率低。在刑事案件中, 面对犯罪线索也不进行及时的查证, 最终导致错失破案良机。还有一些执法单位, 在侦破案件之后不加以思考, 不深挖违法犯罪的事实, 就事论事, 使得很多更加深层的犯罪行为逍遥法外。而在平时的工作中, 也缺乏对案件的总结和分析, 不能够总结出如果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办法, 不能够对现有漏洞进行弥补, 使得一些问题越来越严重, 最终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发展。

比如在公安人员抓获一个贩毒团伙时, 不应该仅仅让其交代自己的作案事实, 还应该对其进行深层审讯, 让犯罪人员交代出其上线, 顺藤摸瓜, 最终才能够抓获组织犯罪的罪犯。如果疲于应付工作, 抓获一个小团伙就不再继续深入调查, 还会有更多的人涉毒。

(三) 执法程序还不够规范

一些执法单位不具备完善的执法程序, 执法人员的执法态度也并不严谨, 重视实体, 轻视程序。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想法。在实际的执法工作中, 立案调查取证和涉案物品的管理方面就非常容易出现执行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具体包括一些办案人员对一些案件不予立案, 或是对一些涉案的财务等管理不当, 使得涉案的财务丢失或是损坏, 使得办案过程更加复杂。调查取证过程中, 也经常会出现办案人员应付工作, 不认真收集证据的现象, 这就会导致一些重要证据被遗漏, 加大办案难度。同时, 如果由于遗漏的证据而导致不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还会导致案件无法破获, 不能够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

比如一个保险柜内财物失窃的案件,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 办案人员发现屋内所有的脚印都是同一款式、鞋码的鞋子, 很容易就认定是一人所为。但是进行进一步观察后发现, 是四个犯罪嫌疑人故意穿着同一款式、鞋码的鞋子迷惑警方。如果办案人员应付差事, 就很可能导致案件无法破获。

(四) 执法手段粗放简单

一些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态度比较恶劣, 执法的手段也比较简单, 忽视了群众的想法, 整体缺乏亲和力。这就使得很多群众不敢与民警亲近, 执法效果大大下降, 警民关系也不够和谐。一些民警不能够做到宽严并济, 也不考虑执法对象的接受能力, 以单一的执法手段进行执法, 不但会使得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 还会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不配合警方工作, 给民警的工作带来较大的阻力。

比如一些孩子被绑架的案件, 当事人选择报案就是选择相信民警。但是由于当事人害怕绑匪伤害孩子, 可能有时会产生激动情绪。此时民警如果不能够静下心来告诉当事人应该如何做会将伤害降到最低, 而是强制要求当事人如何做, 很可能会使得当事人对民警的信任度降低, 最终导致解救工作出现意外。

三、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路径分析与思考

(一) 树立正确的执法思想

要提高公安执法的规范程度, 就需要执法人员具有正确的执法思想。

首先, 要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如果执法人员不具备正确的理念, 就无法在实践中正确执法。执法人员是为人民服务的, 不是为了应付工作, 也不是为了完成一些指标而完成工作。对其进行法治理念教育, 使得执法人员能够树立起正确的执法观念, 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维护社会的稳定, 以人民的需求为动力, 恪尽职守。

其次, 要加大执法培训的力度。在执法过程中, 民警们才是执法的主体, 所以民警需要具有较高的素质, 才能够加强执法的规范化建设。目前有一些民警在执法过程中, 大体方向没有问题, 但是细节还存在较多的问题。细节决定成败, 很多冤假错案就是由于不注意细节而产生的。所以要加强对民警的培训, 使民警们加强学习, 主动关注新的热点, 掌握一些新出台的法律。

另外, 还要树立起执法的先进典型。在公安机关中, 也需要执法规范程度高的人才。所以就需要公安机关完善用人机制, 设法吸引高素质的人才, 并且能够留住人才。要提升民警的整体素质, 还需要民警们具有学习他人的精神。管理人员需要及时发现优秀的集体和人物, 做好宣传工作, 以起到示范作用。其他的民警也需要自觉地向标兵看齐, 从而全面地提升公安民警的综合素质。

(二) 完善执法管理, 加强执法规范化的制度建设

执法过程出现问题, 一方面是民警不严格执法的问题, 另一方面, 相关制度不完善也会导致执法过程出现问题。上文中提到, 有一部分民警执法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并且还有徇私枉法的现象。所以管理部门需要完善执法管理, 尽量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使得民警们在执法的过程中能够保证公平公正, 并且可以理性地执法。在这个过程中, 就需要加强执法规范化的制度建设。俗话说,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 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也无法完全按照规定执行。所以需要制定并健全覆盖各个执法领域和执法环节的规定, 让民警们每一次执法都能够有据可循。当然, 制定相关的规定也需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并且其中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 不能模棱两可。

同时, 还需要做好执法保障工作。换言之, 需要保证工作经费的投入是充足的。如果执法经费不足, 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公安的发展。比如执法的装备比较落后等。所以需要投入充足的经费来减少由于经费不足而导致的执法不力的现象。

(三) 充分发挥法制部门职能

首先需要强调法制部门的责任并且要加强对人员的配备。在执法过程中, 需要具有呈报、审核、审批和执法四个过程, 为了保证执法的力度和效率, 就需要保证这四个过程所涉及到的岗位和环节都相当明确, 责任到部门, 责任到人。保持对每一个部门和人员的高标准、严要求, 促进整个执法过程的高效进行。还需要加强对案件的法律审核工作, 严格把关, 不能够颠倒程序顺序。

(四) 落实执法责任, 及安全执法质量监督机制

要加强刑事执法的力度和效率, 仅仅依靠现有的制度和执法人员的自觉还是远远不够的, 还需要具有相应的监督机制, 如果出现问题将追究个人的责任, 将进一步推动刑事执法建设的规范化的发展。所以需要深化执法质量的考评工作, 对工作的考察监督要严格, 将自我考评和上级的考评结合起来, 并且将考评结果与民警的绩效挂钩, 以此来激励民警。

对民警执法的监督, 要从两个方面入手, 分别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所谓内部监督, 就是要在公安机关内部做好执法办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每一个环节的监督, 全程跟踪, 及时指出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纠正。所谓外部监督, 就是要让执法工作更加透明, 自觉地接受各类检察机关以及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并且接受社会各界人群的投诉和举报, 从而发现各类问题并及时解决。

(五) 强化执法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主体的综合素质

执法主体就是执法人员, 只有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了, 才能够真正提升刑事执法的规范程度。这就需要逐渐拓宽执法人员的学习平台, 对民警进行法律辅导, 并且结合典型的案例进行讲解, 让民警们对法律具有更深刻的认识。同时也需要更新民警的知识结构, 提升民警的职业能力。另外, 针对一些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或是比较复杂的案件, 需要为基层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 或是进行指导办案, 在这个过程中也有助于基层执法质量的提升。一旦基层的执法质量具有普通的提升, 整体的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也将具有大幅度的进步。

四、结语

综上所述, 目前我国的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但是只要能够抓好执法理念, 强化对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培训, 并且建立责任机制, 加强执法部门内部和外部的监督, 做好对基层的帮扶工作, 就能够提升刑事执法的规范程度, 实现规范化执法。

参考文献

[1]马立群.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研究[J].辽宁警专学报, 2013 (4) :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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