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集合信托计划

2024-07-09

股权集合信托计划(精选9篇)

股权集合信托计划 第1篇

华鑫信托-湖州银行股权收益权 1401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规模:不超过 0.8 亿元

信托期限:18 个月,信托届满 12 个月可提前还款。

资金用途: 资金用于受让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控股”)合 法持有的湖州银行 3300 万股股权,信托资金用于补充鼎立控股经营性现金流。投资人预期收益:

A 类:100 万元(含)以上 300 万元(不含),收益率:9.2 %/年;

B 类:300 万元(含)以上,收益率:9.6%/年。

信托成立条件:

本期信托分期受让,每期均为 18 个月,募集资金达到(含)3000 万元

以上即可宣布成立;信托成立后,每期募集资金不低于 2000(含)万

元。

信托财产分配:信托届满 12 个月分配收益

担保措施:

1)湖州银行 3300 万股银行股权质押;

2)实际控制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融资方背景:

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380 万元,注册地为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 1 号。

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过 20 多年持续稳健发展,现已成为一家运作规范、竞争力较强的综合型企业集团。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建筑施工、医药、房地产、能源、橡胶、农用装备、稀土及金融投资等八大行业,其中医药行业占该集团总营业收入的 60%,房地产行业仅占该集团总营业收入的 10%。

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持有上市公司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鼎立股份”)36.07%的股权,鼎立股份总股本 5.67 亿元,每股净资产 1.59 元。

股权集合信托计划 第2篇

具有相同运用范围并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资金,为一个集合信托计划。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信托资金运用范围的不同,为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资金分别设立集合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委托人意愿、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

2:特点:从上述法规中可以看出,集合信托计划具有如下特点:

(1)委托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

(2)每个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人签订《信托合同》;

(3)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

(4)每个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具有相同运用范围。

从上述第(2)个特点来看,由于每个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各委托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似乎应认定为每个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分别成立信托关系,即一个集合信托计划项下存在多个信托。第(3)、第(4)个特点可以归结为各个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集合在一起在相同的运用范围内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因此,集合信托计划可概括为“共同运用信托”

3:集合信托计划的前景

集合投资工具的目标在于提供投资管理。集合投资的功能为:通过完全管理权的授予,实现规模管理、专业经营和分散投资风险。

集合信托计划与投资基金是目前中国金融市场中两个最为类似的投资工具,由于集合信托计划目前存在金额和份数的限制和不能公开的宣传,完全不同于投资基金大量,公开和多渠道的发行,后者获得了广泛的运用,并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市场。与集合信托计划另一个相类似的投资工具是银行推出的多方委托贷款计划,后者的做法是,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多方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委托贷款的业务品种,该种计划,只有最低数额的限制,没有份数的限制,在银行营业网点的柜台直销,承诺固定的回报率,银行将之定位为中间业务,由于丰富客户资源和众多网点的销售优势,报道称,该产品销售势头非常乐观。

通过对三种类似集合投资计划的简单比较,从目前市场的层面和功能上,集合信托计划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并没有明显的优势,它所具有的制度优势没有被充分的认同和产生明显的实效。从美国的实践看,集合信托计划在监管和功能上的定位清楚,但在发展上一直处于共同基金的打压下,不能有效地壮大规模。随着对于银行业务和功能的重新认识近来美国已经有很多集合信托计划转化为银行专有共同基金(Pr0prietarY

MutualFunds),突破原有的限制,这其中很大的原因在于金融服务机构经营上的压力,但很难说是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目前我国对于功能趋近的投资工具,进行分业监管,没有统一的监管目标和政策标准,在这种背景下,是否提供了充分的监管成为衡量投资者保护、投资产品成本和收益的重要的标准。在监管的层面上,又将产生是否重复监管的问题。

集合资金信托作为一种集合投资工具,如能获得长远的发展,必需进行更为具体而鲜明的功能定位,充分利用信托机制的灵活性和破产隔离机制,同时,对集合资金信托的监管应当符合集合投资计划的一般规制要点。即确定登记和披露制度实现对受托人的监管。只有建立和完善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机制,集合信托计划才会具有美好的前景。

4:集合信托计划的法律风险

风险一:保本保底条款的法律风险。

中国银监会制订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结合第一个案例,根据证券市场的风险特点,信托计划的发行人无法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也就更无法保证其最低收益(如出现信托计划买入的证券品种出现连续开盘即跌停的不利局面)。而大部分买入信托份额的委托人由于缺乏证券市场专业知识和金融领域的法律知识,是无法预先了解该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的,从这个视角来看,这也属于风险信息披露不完全的表现。

一旦上述的市场风险爆发,出现无风险信托份额的保底收益无法兑现甚至本金受损,委托人想寻求法律救济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因为保证本金安全的承诺和保底收益的设置明显抵触了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这款集合信托计划的合同书本身具有违法性质,当属无效合同。委托人基于无效合同的收益是无法获得法律保障的。

风险二:信托资金使用监管的法律风险。

分析金新乳品信托计划不难发现导致整个信托计划陷入风险局面的最根本原因是受托人没有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信托计划的约定投资项目。表面上看,金新乳品信托计划的确用募集的资金收购了三家乳制品公司的相应股权。可通过事发后大量阅读有关金新乳品信托的相关资料和盛名于中国金融界的德隆国际瞬间倾倒的始末材料,就不难发现,德隆国际实际上是在通过信托这种方式进行股权收购和置换,以便达到整合再获利出局的目的。金新乳品信托计划就是德隆国际众多资产收购计划中的一颗棋子。那么回到本文的论述中观点。金新信托作为拥有国资背景并获得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的独立法人,其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应当严格按照信托产品说明书的既定项目规范运作,并且应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勤勉善良之心尽最大管理义务,而不是仅仅为坐收德隆国际超当期收购价格的回购承诺所

带来的利益。虽然金新乳品信托计划在运营期间按照产品说明书完成了相应收购行为,但由于其设立的初衷是另有他谋,所以仍因认定为没有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信托计划的约定投资项目。

风险三:信托产品的营销法律风险。

金新乳品信托案中折射出应该引起重视的另一个问题是变相运用他人信用从事集合信托计划的营销。不管是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还是集合信托计划,在实务操作中一般都是由发行人委托一家或者几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代销并代理资金收付。而银行因在长期的居民存贷款业务中的稳健表现成为被社会公众赋予信誉最高的金融机构。现实中由于广大投资者未在事先对将要投资的金融产品做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考察以及盲从抢筹的不良投资习惯,很容易将金融产品的发行人误认为是提供代售服务的银行。因此,一些信托投资公司往往利用大银行代销其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借用银行信用从事集合信托计划的变相营销。一旦信托产品受托人经验不足或发生不可抵御的市场风险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就可能出现投资者向银行而不是集合信托计划发行人问责的情况。其危害轻则负面影响银行信誉度,重则爆发冲击正常金融秩序的信用危机甚至有使银行被迫倒闭的可能。风险四:来自信托计划委托方的法律风险。

从委托人层面来讲,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其一,委托人以不正当性质资产进行委托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受托人在接收委托人受托资产的环节中,可能会面临其所接收的受托资产为委托人从非法来源获取或者为不正当占有的可能性。信托投资公司在发行一个集合信托投资产品时,由于时间、人力等方面的限制,很难有足够的力量去对每一个委托人所交付的资产进行合法来源的审查。如果委托人的受托资产被证实为非法财产或者不正当占有而被依法追缴,将给其他委托人和受托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重创了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信和形象。其二,委托人不及时履行信托合同约定义务的法律风险。一些信托产品为了快速使投资项目进入运转,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首次交付的资产后即开始运营信托计划。但如果委托人因种种原因无法提供当初承诺的信托计划后续受托资产,则同样可能出现集合信托计划中途停止或终止的可能并给该信托计划的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

5:集合信托计划法律风险防范的政策建议

(1)加强集合信托计划产品发行和信托合约的监管。

要从源头上杜绝类似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和保证最低收益条款的出现,就应该建立和完善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审批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背景下,一个集合信托计划从立案设计到发行,所有的决策都是由信托投资公司自身作出的,而这其中就有可能出现信托计划的设立是为了达到非产品说明书所载项目的其他不可公开目的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

生,可尝试参照股份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需报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的制度为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设立一项审批权,鉴于有关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办法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订,该集合信托计划的审批权具体可由中国银监会设立类似于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专门机构集中行使。亦或组织信托领域的行业协会由其行使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审批权,通过这种方式审查拟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的设立目的,资金投向的安全性、可行性,信托计划的管理机制,出现重大风险时的应急预案,收益分配模式以及面向投资者的集合信托产品说明书和集合信托产品销售合同要式条款等要件。从而在发行环节上保证集合信托产品的金融安全性,消除潜在金融风险出现的可能。

(2)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以及严格合格投资者制度。

加强对投资者的金融基本知识宣传和投资风险教育宣传力度,使其认清信托产品投资与债券投资,股票投资等其他投资方式在风险级别上的区别。并能有效通过基本金融知识识别预见一些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通过对银监会制订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的严格执行,筛选出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降低属于集合信托产品正常限度内的风险转移为社会风险的可能。

(3)加强集合信托计划产品的营销监管。

首先,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加强内部自律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增强经营责任意识。银行在推介代理产品时应当如实向投资者说明集合信托产品与银行产品之间在资金投向、收益来源和风险级别上存在的不同之处。代理销售集合信托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在营业网点设置集合信托理财专柜,严格与办理普通人民币储蓄等相关业务的柜面相区别,在具体业务操作中,银行应与投资者签订风险责任告知书,再次强化投资者对该集合信托产品的了解和对风险的认知。

其次,各银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代理集合信托产品销售业务收取手续费率的监管,改革传统的以代理销售数量为收费依据的费率模式,这样,既可防止各银行问因抢占市场份额而出现的恶性竞争,又可以防止银行为争取利润最大化而忽视风险信息披露甚至故意隐瞒风险信息的不正当营销行为。

(4)加强对委托人的资金和信用监管。

防范上述来自于委托人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加以预防和落实是一条较好的途径。就关于受托资产来源不合法或不正当而潜在的风险来说,除了在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资格规定相应条件外,还应当由中国银监会或相关机构制订有关合格投资者购买集合信托计划份额的具体操作法律法规。根据集合信托计划受托资产主要为资金的特点,可以尝试利用银行资金流转监控系

统由银行出具资金合法来源证明,以加强和规范对委托人交付的受托财产的监管力度。

针对集合信托计划委托人不完全履行信托合同义务的风险,可由信托投资公司在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时约定有关后续受托资产的担保条款。因为信托本身就是一种将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相分离的特殊法律构造,委托人在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时就将受托物的处分权交给了信托公司,因此信托公司在取得委托人首次交付后要求委托人交付后续受托财产并为可能出现的无法交付风险设置担保条款是理法皆可的。

(5)提高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能力。

股权集合信托计划 第3篇

一、案例简述

乙公司是由甲公司全额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万元。丙公司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信托投资公司, 拟推出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并将受托的资金集合起来对乙公司进行增资。20×7年2月15日, 经协商一致, 甲、乙、丙三公司签署了增资协议, 并修改了乙公司章程, 主要条款如下:

1.甲公司同意丙公司对乙公司进行增资, 使乙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320万元, 丙公司的增资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其增资金额来源于信托计划成立后实际募集的金额。增资后,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7.5%的股权, 丙公司持有乙公司62.5%的股权。

2.乙公司经营中的风险由甲公司承担, 丙公司不具体参与乙公司的经营管理, 也不承担乙公司的债务和风险。

3.丙公司享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比率 (年收益7%) 及实际天数于每年末优先分红的权利, 除此以外, 丙公司不再参与乙公司其他任何利润分配。

4.乙公司设董事会, 成员6名, 由股东提名, 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甲公司提名4名, 丙公司提名2名, 董事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5.在丙公司集合资金信托期满1年时, 乙公司进行减资, 即丙公司收回其原持有乙公司62.5%的股权, 收回资金数额确定为人民币200万元。减资后, 乙公司注册资本恢复为人民币120万元,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00%的股权。

20×7年3月30日, 丙公司的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共募集资金人民币200万元, 并于20×7年3月31日完成对乙公司增资。乙公司于20×7年4月3日办妥了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乙公司根据规定, 于20×7年12月31日, 向丙公司支付了红利人民币10.5万元;于20×8年3月31日, 向丙公司支付了红利人民币3.5万元及减资金额人民币200万元。乙公司于20×8年4月7日办妥了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对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案例的分析

(一) 企业融资业务的种类

企业融资通常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类。所谓股权融资, 是指企业的现有股东追加资本投入或者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以引进新股东增加资本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 企业无须还本付息, 股东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债权融资, 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 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 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在本案例中, 丙公司将受托的资金集合起来对乙公司进行增资这一行为, 对于乙公司而言, 究竟属于股权融资还是债权融资, 必须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着重分析, 丙公司实质上是与甲公司共同管理乙公司并共享投资收益、共担投资风险, 还是单纯为了获得固定的利息收益。

(二) 乙公司接受丙公司以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股权投资业务的性质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上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规定了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 当母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没有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时, 如果母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能够实施控制, 被投资单位也应作为子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根据上述会计准则, 对乙公司接受丙公司以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股权投资业务的性质分析判断如下:

1. 根据乙公司增资协议及章程, 丙公司不具体参与乙

公司的经营管理, 表明甲公司有权决定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乙公司董事会6名成员中, 甲公司提名4名, 表明甲公司有权任免乙公司董事会的多数成员, 即甲公司在乙公司董事会占多数表决权。因此,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能够实施控制, 乙公司应作为甲公司的子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

2. 从乙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角度, 增加注册资本人民

币200万元属于股权融资, 每年末按照年收益7%及实际天数向丙公司支付红利类似于支付优先股股利;而从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 由于丙公司不具体参与乙公司的经营管理, 也不承担乙公司的债务和风险, 而且丙公司除享有按固定的年收益7%优先分红的权利外, 不再参与乙公司其他任何利润分配, 因此, 乙公司虽然在形式上增加了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 但是实质上属于债权融资, 即向丙公司举借了人民币200万元一年期的债务, 乙公司每年末形式上向丙公司支付的红利, 实质上应视为支付的融资费用, 相应地, 甲公司则拥有乙公司全部的权益。

三、会计处理

(一) 乙公司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的会计处理

丙公司以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的股权投资, 对乙公司个别财务报表而言, 属于股权融资业务。因此, 20×7年3月31日乙公司增资时, 会计处理为:

20×7年12月31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红利时,

20×8年3月31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红利并减资时,

(二) 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会计处理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乙公司是受甲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应纳入甲公司的合并范围。同时, 从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 丙公司以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的股权投资, 属于债权融资。为此,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甲公司应遵循以下程序:

1. 对乙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特别调整。

在乙公司编制的20×7年度个别财务报表的基础上, 应将与股权融资业务相关的会计处理调整为与债权融资业务相关的会计处理, 调整分录如下:

将增加注册资本调整为收到借款,

将应付股利调整为应付利息,

将分配红利调整为计算融资费用,

同时, 结转利润分配明细科目,

结转损益类科目至未分配利润,

至此, 乙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中, 虽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未分配利润没有改变, 但是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增加导致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均减少了人民币10.5万元, 同时, 资产负债表中的短期借款和实收资本项目一增一减, 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应付利息和应付股利项目一增一减, 金额为人民币10.5万元。

2. 在特别调整的基础上继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股权部分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 第4篇

本信托计划总规模4900万元,用于购买20,000,000股亿城股份股权之部分收益权,期限为12个月。若超过12个月还未回购,融资方缴的违约金=应付未付金额×(0.15%×逾期天数),其中的70%给投资者,同时开始处置股权。信托计划设置风险警戒线,如信托财产因标的股票股价下跌而处于风险警戒线以下,受托人将要求融资方追加信托资金,至全部信托财产高于风险警戒线,以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由于本次亿城股份的抵押价格为2.45元,投资价值较为可观,风险相对可控,可以在风险较低的前提下给信托计划投资者较高的投资回报。

风险揭示

本信托主要存在以下2类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托期限内,回购方发生股权部分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规定的违约情形的,受托人有权依据股权质押合同行使质权。质权的行使需要一定時间,受益人利益可能无法及时实现。

信用风险:信托财产购买标的为亿城股份20,000,000股A股流通股股权部分收益权,信托财产收益的实现依赖于回购方履行股权部分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回购方可能拒绝履行或无能力履行股权部分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的回购义务。

风险控制

预警线风险控制

信托计划设置止损线。本信托的抵押价格为2.45元/股。设定止损线为抵押价格的150%,即3.68元。信托存续期内,若当日标的股票收盘价跌破止损线,回购方保证在第二个交易日按股权部分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交付或追加相应保证金至每股价格为3.68元。如果回购方不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证金,则受托人有权要求其提前履行回购义务或者依照《股权质押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处置质物实现质权。

信托计划预计年收益率为10%。若信托计划存续超过12个月时,受益人持有的信托份额所取得的信托利益为:信托份额资金×10%+信托份额资金×0.15%×逾期天数×70%

股权集合信托计划 第5篇

“东莞信托·恒信-恒大中山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本信托计划)于2011年4月8日正式成立。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尽职管理信托财产,努力实现信托目的。现将本信托计划2011年第二季度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信托计划成立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东莞信托·恒信-恒大中山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成立日期:2011年4月8日。(三)期限:18个月。

(四)信托计划规模上限:人民币1亿元。(五)信托计划成立日规模:人民币1亿元。

(六)委托人数量:共37个,其中自然人36个,机构客户1个。(七)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信托计划的了解,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信托资金用于向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满足借款人位于中山市的“金时代花园首期”的开发建设需要,受托人收取贷款利息,以达到信托资金增值的目的。(八)收益分配方式:每自然季度末分配一次,首次分配时间为2011年第二季度末,收益以现金方式分配至受益人账户。(九)信托计划执行经理:袁金正、王庆东。(十)联系方式:0769-22366102(项目管理)

0769-22363888(客户专线)

二、信托财产专户的基本情况(一)信托财产专户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了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财产专户基本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恒大中山)帐号:201002***6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

(二)本月信托财产专户资金余额变动情况

截至2011年6月30日,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专户余额为661.46元。(三)信托财产专户的保管 按照本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行业监管政策的有关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由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负责保管。

三、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一)信托资金管理、运用情况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于2011年4月8日向借款人发放1笔共计一亿元的房地产开发贷款。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符合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资金运用无重大变动情况,没有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发生。(二)信托资金回收情况

本季度收到贷款利息2,672,222.22元。

(三)信托收益分配情况

本季度共支付受托人信托报酬10,758.58元,银行保管费20,273.97元,受益人收益1,902,298.67元。

四、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截至2011年6月30日,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运用无重大变动。

五、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情况

(一)借款人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情况

报告期内,借款人经营正常,其开发的项目“金时代花园首期”各项施工建设均正常进行。目前该楼盘的均价在7200元/平方米左右,截止2011年6月19日,该项目住宅销售的套数为468套,销售均价为7234.64元/平方米,销售面积为55115.27平方米;商铺销售均价为22801元/平方米,销售面积为1454.37平方米。住宅和商铺销售总价约4.31亿元。(二)保证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情况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具有房地产开发壹级资质,截至2011年5月末,公司本部资产总额约2,334,084万元,净资产约369,701万元。目前,保证人经营运作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保持较强担保能力。

六、其它事项说明

我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严格按照本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规范运作、尽职管理,以实现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如受益人账户已作变更的,请尽快到我司办理变更手续,以确保及时获取信托利益。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东莞信托·恒信-恒大中山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1年第三季度资金管理报告

三、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一)信托资金管理、运用情况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于2011年4月8日向借款人发放1笔共计一亿元的房地产开发贷款。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符合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资金运用无重大变动情况,没有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发生。(二)信托资金回收情况

本季度收到贷款利息3,322,222.22元。

股权集合信托计划 第6篇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发起的“光大信托-瑞富宝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5 年09 月08 日正式成立。本公司作为受托人,向您报告本计划2018年第二季度(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信托事务管理事宜。

一、信托概况

1、信托规模: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规模为人民币146.0316亿元。

2、信托期限:

期限为10年,自信托项目成立之日起算。

3、保管户信息

户名: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光大银行北京天宁寺支行 账号:7506 0188 0002 27133

二、报告期信托资金运用情况

受托人采用组合投资方式,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内,根据自身的判断,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进行信托财产的多元化动态资产配置。受托人通过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市场状况和资金供求的深入分析,进行积极主动的,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三、信托财产管理情况

1、自本信托计划成立起至本报告期末,受托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谨慎管理,忠实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项目信托文件的规定。

2、本报告期间,信托执行经理未发生变动。

3、本报告期间,本信托计划未发生涉及诉讼或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四、期间分配情况

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为期限届满的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办理了利益分配事宜。

五、重大事项说明 无

六、信托经理情况

本信托计划执行期间,信托执行经理无变动。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集合信托计划 第7篇

项目名:五矿信托-北京城建道桥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发行机构:五矿信托

发行地:全国 万元 发行规模: 50000

万元 资金门槛: 100

预期年化收益

率:

投资期限: 12 个月 销售期:售完即止

销售状态:已售完

联系电话: 400-630-3000

用款方: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华晨在河北省滦县建设的“滦县旧城改造一期BT工程”需3亿元,用于资金用途: 旧城改造主体工程施工;滁州华晨正在安徽省滁州市建设“滁州市清流河综合治理BT工程”需2亿元,用于河岸铺装。(1)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担保 产品概要: 北京城建道桥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西大望路的土地及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土地面积6800.81平米、建筑面积7050.5平米,位于北京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预评估6.08亿。

(2)股权质押担保

北京城建道桥以其持有的北京华晨、滁州华晨、污水处理环保投资公司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3)连带责任担保

上海致达科技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0年末,上海致达集团资产合计达到45.53亿元(未包括北京城建道桥和湖南衡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债31.84亿元,资产负债率为70%,实现利润1.14亿元。

(4)强制执行公证

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进行强制执行公证。

股权集合信托计划 第8篇

关键词:信托,银信责任,法律风险

一、矿产能源类信托概述

自2011 年房地产信托业务遭到遏制以来, 矿产能源类信托于短短的两年多时间内经历了过山车式的体验, 基于法律风险、估值风险、经营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的综合作用, 加之兑付期限将至, 很多矿产信托产品的兑付危机频发, 引发了信托乃至金融市场的一片恐慌。①其中, 以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 号”集合信托计划引发的热议尤甚, 风险控制逐步受到信托公司的重视。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 号”集合信托计划作为矿产能源类信托产品的典型, 将其作为案例, 以法律风险分析与防控为着眼点, 并试图深入分析隐藏在信托业中的银信合作之一大重要问题———银信责任之厘定, 或将对于推动矿产能源类信托产品的健康成长起到几分作用。

二、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 号”集合信托计划简介

(一) 项目基本信息②

(二) 交易结构

( 三) 各方法律关系分析

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 号”集合信托计划致力于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将信托资金用于振富能源公司的煤炭整合, 对参与各方进行法律关系分析, 有助于厘清各方权利义务, 落实各方法律责任, 分析如下:

1. 信托内部法律关系

信托以信托委托人与信托受益人是否一致为标准, 可以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两部分。③本信托计划属于自益信托, 委托人分别为作为优先级受益权人的社会投资者与作为劣后级受益权人的王平彦父子, 受托人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保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 受益人即为委托人。

2. 信托外部法律关系

作为风险防控措施, 振富能源公司、山西紫鑫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柳林县振富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振富能源公司下属内蒙煤矿为振富能源公司进行股权质押, 由此与中诚信托形成股权质押关系; 而中诚信托通过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认购振富能源公司49% 的股权, 与振富能源公司形成股权投资关系, 同时王平彦父子作为实际控制人, 作出了在信托计划到期前3 个月, 以在优先级受益资金基础上形成的17% 的溢价回购股权的承诺。

( 四) 法律风险分析

早在该信托项目成立之前, 振幅能源公司的经营状况便已呈现出恶化趋势, 并且隐患重重, 有关报道称, 此一项目的最终形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促成的, 而且在接下来的产品代销中, 工商银行以4% 的手续费获利颇丰。而中诚信托凭借着工商银行的强大后盾, 尽职调查的不到位、风险控制的疏忽以及对于矿产专业性管理知识的匮乏等最终导致了分崩离析的局面。从法律层面分析其风险, 有助于对于目前存续的矿产类信托的风险防控以及到期处置等起到一定的警示与借鉴作用。④

1. 采矿权瑕疵分析

采矿权瑕疵可从两方面进行考虑, 一方面即为采矿权流转提供法律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之冲突或空白; 另一方面即为基于采矿权权属所引发的外部纠纷。

在该信托计划中, 并未涉及当事方所采取的采矿权流转方式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或者利用法律空白进行非法流转等方面的活动, 因此对于第一方面不做详析。另一方面, 由振富集团控股、下属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运作的白家峁煤矿与白家峁村委会存在长期的采矿权纠纷, 而这一纠纷并未在中诚信托已经解密的系列文件中有所提及, 作为优质煤矿, 白家峁煤矿的产量非常可观, 其权属明晰与否, 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该信托的兑付情况。

2. 增信措施瑕疵分析

传统的矿产能源类信托大部分都是通过采矿权质押、股权质押以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作为增信措施保证该信托计划的顺利进行。⑤但是在实践中, 因传统的增信措施涉及的固定资产抵押较少, 变现能力不强, 相比于矿产企业巨大的融资缺口, 形成的融资杠杆非常巨大, 隐藏了重大风险, 一旦爆发, 将引起行业的震荡。首先, 采矿权的价值取决于矿产质量与储量, 其受外部影响十分大, 加之人为的评估机构作假等行为不断, 时常造成采矿权价值的扭曲, 同时关于采矿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更加大了此权利变现的困难, 股权质押一般为关联方企业提供, 但是一旦融资企业自身出现经营困难, 将会对关联方企业造成极大的影响, 甚至面临破产, 由此可见, 股权质押也并不是有效举措。最后, 谈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这一措施发挥的有效性取决于尽职调查的全面、科学与准确性。

以该信托计划为例, 通过现有的资料来看, 王平彦父子虽然未对该信托计划提供无限连带责任, 但是此信托计划的兑付困境从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王平彦所涉及的高利贷纠纷所致, 帐外涉贷金额高达20 亿之多, 王平彦以及振富集团的资产都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全, 无法用于兑付信托收益, 以至于造成了最后的局面。

三、总结

无论之于采矿权瑕疵, 亦或是增信措施瑕疵, 以上两者所诱发的风险之规避, 都有赖于信托公司全面、科学而又精确的尽职调查。如果信托公司在一开始能够对该计划进行详细地尽职调查, 制定有效的风控措施, 如及早发现采矿权纠纷、要求振幅能源公司引入独立第三方的担保、对实际控制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评估等, 或将很大程度减少该项目的风险。而现实是信托公司自以为能够依靠工商银行的强大支持, 通过银行的兜底减轻自身责任, 因此, 将尽职调查流于形式, 不进行有效地风险控制, 最后不得不自食恶果。从最后的处置结果而言, 虽然部分收益并未完全兑现, 但是投资者仍以年平均7% 的收益率得到了兑付。信托业的刚性兑付神话仍然没有被打破, 但也着实让人胆战心惊。仔细回顾这一计划, 不难发现, 在此信托计划中, 有一方不但获利颇丰, 而且所承担的风险很小, 这一方当事人便是银行, 由此便引发银信合作法律责任之厘定的思考。

四、对于银信合作法律责任之厘定的几点思考

该信托计划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蕴含了银行与信托机构之间的利益博弈, 不少的新闻报道指出, 在兑付大限到来之时, 无论是银行还是信托机构都声称不会对此信托计划进行兜底, 虽然最后以神秘接盘方的到来而化解了银信之争, 但其所引发的对于银信合作法律责任之厘定的思考, 意义非凡。纵观此信托计划, 中诚信托有限公司作为此次信托计划的发行方理应为此计划的主导者, 但是作为产品代销方的工商银行凭借其强大的高净值客户资源, 不但在计划的发起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而且在产品销售过程中获取了丰厚的手续费, 本应作为代销渠道的银行凭借其固有的优势, 反客为主, 借用信托公司的牌照, 以创新方式突破其贷款限制, 帮助融资企业获得巨额融资, 如果未出现兑付困难, 除手续费外还能从融资企业获得丰厚的收益, 从而成为了最大的受益者。仅从利益格局这一层面来看, 信托公司在发行信托计划过程中, 必须与银行达成协议, 使得银行承担必要的责任, 以平衡各方利益。

从另一个层面来讲, 信托公司因没有尽到审慎调查与勤勉义务而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在《信托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而作为代销方的银行在法律责任的规制方面虽然没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 但是应在销售信托产品的过程中, 如实地向销售者披露信托产品的风险, 并说明该产品的性质并非银行的理财产品, 而非为追求利润与业绩而隐瞒真相, 成为风险转嫁与扩大的罪魁祸首。如果银行违反上述规定, 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 为了避免在具体追究银行责任的过程中缺乏证据等情况, 应采取产品代销一对一录音与录像等措施, 做好相关的记录, 并由银行监督管理机构予以监督。

注释

11王连洲, 王巍主编.金融信托与资产管理[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13.5.

22[EB/OL].http://www.cctic.com.cn/cpgg/index_40.jhtml, 2015-10-30.

33 周小明.信托制度:信托法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7.

44 文杰.信托法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2.6.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等 第9篇

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南京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计划募集信托资金10000万元,信托期限两年,信托资金用于收购江苏一德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南京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7000万股股权。信托产品单笔起点为人民币40万元,可按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预计年收益率40万元起点8.7%,100万元起点10名,其中未代扣代缴所得税,产品期限为24个月。

信托资金退出方式(1)“江苏一德”承诺在信托计划届满前30天,由其或其指定的战略合作伙伴以1.76元/股的价格收购北方信托以10000万元信托资金所持有的“南京新城”7000万股股权。(2)该笔业务由上海中城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资”)对“江苏一德”股权回购事宜提供全程不可撤销保证担保,并承诺当“江苏一德”到期无能力回购全部股权时,“中城投资”对“江苏一德”到期不能回购的股权按照1.76元/股的价格收购。(3)在规定的股权收购期间内,若“江苏一德”无法足额收购该股权,北方信托将以不低于1.76元/股的价格出售该部分股权。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经营风险、法律及政策风险、其他风险等。其风险防范措施如下:1由“江苏一德”出具回购信托股权的承诺,承诺在信托计划届满前30天,由其或其指定的战略合作伙伴以1.76元/股的价格收购北方信托以10000万元信托资金所持有的南京新城7000万股股权。2该笔业务由“中城投资”对“江苏一德”股权回购事宜提供全程不可撤销保证担保,并承诺当“江苏一德”到期无能力回购全部股权时,“中城投资”对“江苏一德”到期不能回购的股权按照1.76元/股的价格收购。3在规定的股权收购期间内,若“江苏一德”无法足额收购该股权,北方信托将以不低于1.76元/股的价格出售信托财产。4目前,该公司的资产总规模为17亿元人民币,净资产达60355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20408万元,实际每股净资产为2.96元,因此,上述以1.76元/每股的价格收购该股权,可以充分保证信托资金及信托收益的足额收回。5受托人严格履行管理责任,通过公司章程约定监管,董事会中北方信托向南京新城派出董事,在信托存续期内,南京新城的重大决策须经北方信托派出的董事同意批准(如融资、对外担保、出售资产等)方可通过。

招商银行安心回报、招银进宝人民币理财计划

看这个名字就舒坦——安心回报,现在股市持续低迷,在这里,5万元就买一份保本保利,确实让人安心。已经出了38期了,每期产品的收益率和理财期限有所不同。这次介绍的是第38期,理财计划到期年化收益率3.70%,理财期限130天,认购起点份额为5万份,超过认购起点份额部分,应为1万份的整数倍。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招商银行无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理财计划成立后不开放申购、赎回。理财计划发行规模上限为3亿元人民币。

收益高一点的是招银进宝之信贷资产416号理财计划,预期最高收益率4.7%,委托起始金额5万元。这个产品的特色是,理财计划投资对象为招商银行信贷资产转让资金信托计划,即由招商银行作为信托委托人,委托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受托人名义向招商银行购买1笔信贷资产。在信托项下信贷资产本息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理财计划持有到期年化收益率为4.7%。

天信0882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最近不少朋友都在股市上非常痛心,如果,不想脱离股市又想不伤心,还有点儿小欢喜,请看过来吧!不过,不过,爱炒有赌性的人,估计不爱买这种产品。这种产品天信一直在做,股市好的时候,年收益20%,但是那时,关注这种产品的人确实不多。天信0882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期限15月,资金门槛20万元,预期年收益率7%。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集合运用,投资于债券及其回购、基金、股票、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银行承兑汇票及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金融衍生产品。

建设银行“定期供”、“定额供”房贷

“定期供”是指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每月偿还贷款利息,按约定的期限间隔等额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的期限间隔可以为三个月、或六个月、或十二个月。“定期供”比较适用部分借款人有阶段性的大额收入,根据自身收入变化特点和理财的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还本间隔。

“定额供”是指借款人每月按约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月供不随利率变化而变化,多还的本金直接冲减贷款本金,少还的金额和剩余本金到期一次偿还。如果预期加息,借款人可以和建行约定月供低于等额本息月供额,还款压力小。

银行赚利息万古不变,但是赚钱的同时让出血的人舒服点儿,方便点儿,以后能为你出更多的血,这是正道。

理性非理性民意

最近一次听广播,主持人读听众短信“房价要降30%……”主持人说“这位听众不知哪里得到的消息,目前我们没有得到任何有关信息”。

一次网上混论坛,看不少人说,等,等房价跌掉2/3再买。

本埠一地产记者总代表官方声音,在网上遭网友掘坟式暴骂。

一个朋友想出售145万二手房,只被询价过一次就再无声息。

多家地产商发来的售楼信息,价格与前半年基本没有变化,新增了许多活动例如送装修送车送家电等等。

某地产公司就职的朋友说,严冬期来了。

在津的福建小商人,刚刚买了富力津门湖。

——说起房市,以上的信息在我头脑中搅和着……

我和我父母确实有代沟。比如出门吃饭,我带他们去过的餐厅基本被他们骂得体无完肤。客家公馆、中华炖品,都是场面上请客说得出口的地方,我也是抱着让他们享受一下的心理请他们,但是,老头老太太很生气,盘子上的装饰——没真格的,摆个萝卜花就多要钱;吃的东西没多少,光见换盘子了;没事儿服务员跟着忙啥,给我换碟子,我又不是不会动,跟前瞎晃,影响我们说话:这是吃什么了就那么多钱,我找她们经理去……老两口给我闹的,心想,请他们吃饭我是不是吃饱撑的。后来就他们定地方,我买单。环境,那叫嘈杂,菜量,那叫大,口味,将就着能入嘴——我妈骂我吃黄牙了。后来,这家餐厅倒闭了。我父母唏嘘不已。我分析,它比狗食馆干净、环境要好些,但跟高级餐厅没法比,价格比狗食馆贵很多,更没有特色菜品,所谓的市场定位不准,只有我父母花我的钱时才会去。后来,又发掘到了,又倒闭了。以至于,我父亲再看中哪家餐厅,我母亲就说,咱别去了,再给人家吃黄了。

后来,经过我一次次洗脑,父母对于人均40、50元消费的餐厅基本能够接受——以前,他们认为50元三个人吃,还得带出下顿的。我经常说他们,一定要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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