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书

2024-06-03

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书(精选9篇)

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书 第1篇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秘2009458号)精神,市教育局对全市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进行了专门研究,按照“以换证工作为契机,对本地区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安排,制定了工作方案,并从田家炳实验中学抽调一名同志负责全市民办学校换证材料的收集

和审查工作。现将此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组织学习,确保换证工作依法开展

市教育局于10月27日召开了全市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会议,各区县教育局民办学校管理机构负责人及民办学校校长或副校长参加,会议首先学习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对民办学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讨论。督导室就民办学校换证材料及相关要求进行了解读和说明,市教育局纪检书记张英同志对换证的有关方面工作提出了要求。通过学习和讨论,明确了本次换证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方法、要求,为本次换证工作奠定了基础。在换证过程中,对民办学校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收集、归档,并抽查了部分民办学校。

二、全市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

我市民办学校在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这一大背景下得到了快速发展,一九九四年由中华职教社申办的徽州中华职业学校成立,一九九七年创办了第一所民办初级中学——昱城中学;一九九八年民办黄山学校、二00一年新世纪学校分别成立。近年来,我市民办学校已形成了一定的办学规模。目前,全市各级各类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12所,其中12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在4所,初级中学1所,民办普通高中1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6所。在校学生13431人,教职工1132人。另外,其他非学历培训学校11所,其中高考补习班3所。全市民办幼儿园25所,在园幼儿4648人。全市各级各类(含短训、幼儿园)民办学校48所,在校学生21547人,教职工1719人。

全市民办学校资产总值达28067.75万元,占地面积576365.8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价值8002.86万元,图书191913册.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市教育初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多元化格局。民办学校的兴办不仅满足了我市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需求,缓解了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矛盾,而且优化了整个教育体系机构。同时,它还以先进的办学理念、灵活多样的办学机制给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

三、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

在民办教育发展的过程中,市教育局根据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积极鼓励民办教育的发展。

1、允许民办学校举办者租用国有或集体资产举办民办职业学校

根据职业教育的办学特点和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的现状,为鼓励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我们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意见》(皖政200334号)关于“各地可以采取出租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予以扶持”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的政策规定,对具有一定的办学基础,且有多年从事职业培训工作经验的举办者,在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学校时,允许租用国有或集体资产办学并要求逐步改善办学条件。目前我市正式审批的5所中等职业学校及2所筹设的中等职业学校,其中有6所学校都是通过租用校舍的方式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民办职业学校每年招生人数2000人左右,占全市中职招生人数的1/4,为发展全市职业教育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与公办学校统一安排,并创造有利于民办学校发展的条件

全市民办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如各种评比竞赛、评优、教学检查、研讨、会议等都与公办学校统一安排,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并在民办学校建立健全党、团、工会等组织,纳入全市统一管理,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各种活动。在民办学校招生、教师职称评审等方面为民办学校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采取更加灵活和优惠的政策措施。每年招生安排民办学校提前招生且不受区域限制,以保证民办学校本文来源:好范文http:///有足够的生源和一定的办学规模。在教师职称评定方面不受指标的限制,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即可获得通过,使民办学校的教师有更好地发展空间。在民办学校建设方面,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两免一补”政策之后,为保证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能获得相应的资金,允

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书 第2篇

海珠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换发流程图民办学校根据其所需变更事项内容提交相关材料(详见海珠教育信息网《海珠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换发办事指南》办理资料)初步审查民办学校所提交的资料符合办理要求的,给予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论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标准 第3篇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六条, 对许可申请的审查程序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审查标准缺乏统一明确的表述, 而是分散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

我国的审查标准可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行政机关对申请的登记材料一般进行的是形式审查, 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于登记类行政许可目的主要是确定申请人的相关资格、资质, 不需要对其取得资质的真实情况进行考量。如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依法不需要不需要对民办学校的设立资格、教师的从业资质、资金来源、场地场址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

而实质审查的主要形式是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等。书面审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材料反映的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根据材料了解、熟悉基本情况并判断是否达到许可标准;实地核查是当书面审查不能真正了解有关情况时, 只有通过行政机关亲自核实行政许可申请书陈述、反映的事实与事物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这种方式一般多针对物的许可;还有一些重大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了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集体讨论, 召开听证会、专家评审会, 或送请专家鉴定等方式。

二、对我国行政许可审查标准的设想

尽管各个国家关于行政许可审查标准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 但都是以放松政府管制、审查松紧有度为申请审查的趋势。即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休戚相关的领域, 则制定严苛的审查标准, 而对与民众生活并不特别紧密的领域, 则采取形式审查, 甚至不予审查, 仅仅予以登记的方式。在我国, 《许可法》并没有对行政许可审查标准进行具体的规定, 一刀切的审查标准将导致行政资源的浪费, 而过紧过严的审查标准则会遏制市场活力。因此, 本文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五种的类型, 逐一分析其应当遵循的审查标准。

(一) 对普通许可、认可、核准应采取实质审查

普通许可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由于其涉及的范围广, 一旦出现问题, 便会直接波及人们的生产生活。如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的生产储蓄许可若不进行严格控制, 而任由市场调节, 将会造成一定的危险。因此, 在这类许可中, 行政机关还需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 以防止申请人通过隐瞒情况, 甚至是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

认可是指通过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职业行业的资格、资质确定的许可事项。认可主要是为了提高从业者的从业水平或某种技能、信誉而设置的, 一般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予以审查申请人的资质或资格。因此, 仅凭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性的形式审查难以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许可决定。

核准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的事项。核准主要是防止不合格的物品直接造成社会危险, 因此需要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或规范依法予以核准, 不能有任何自由裁量权。较强的专业性也决定了对这类许可必须通过检验、检测、检疫才能流通于市场。

(二) 对特许可以采取形式审查

特许是指直接为相对人设定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特定权利的行为, 如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准入等。显然易见, 行政机关在其中扮演着资源配置者的角色, 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而且通过招标、拍卖作出行政决定更是意味着该类事项的重要性。但随着市场对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灵活支配性的优势愈加凸显, 特许人欲取得许可通常需要支付一定费用, 具有一定的实力和资质, 因此行政机关可以放松对许可的管制, 仅从程序、制度上予以约束, 而不是从审查入口就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

(三) 对登记应当采取形式审查

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登记的申请事项往往是比较简单, 对准入数量也没有限制, 而且登记主要是为了便利行政机关的高效管理以及为公众提供权威的公证。因此, 在我国, 绝大多数的登记类许可行为采取的是形式审查, 仅极少数的登记许可才会采取实质审查, 如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

实际上, 若登记许可实行实质审查, 不仅会增加行政机关的审查成本, 有悖与高效便民原则, 还会导致公权对私权的过度干涉, 遏制市场活力。因此, 登记类的许可应当采取形式审查。

摘要: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程序好比入境通行证, 是行政许可准入的第一道拦路虎。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究竟是采取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准入过紧或是过松, 都直接影响着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以及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本文从行政许可的五种类型的角度, 逐一分析每一类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标准的应然状态。

关键词:形式审查,实质审查,自由裁量

参考文献

[1]王勇.行政许可程序理论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2]马怀德.行政许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3]张正钊, 韩大元.中外许可证制度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

[4]胡建淼, 汪成红.论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深度[J].浙江大学报, 2008 (6) .

民办中学要求补发办学许可案 第4篇

重庆市丰都县某中学被该县以违法办学为由,对负责人刘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撤销该中学。之后,刘某向丰都县教育局提出办学申请。丰都县教育局认为,学校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招生办学,虽其已对该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该校一直未停止办学,未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该校在未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2条规定申请筹建的情况下,擅自选校址建校舍,并已经投入使用,未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只由丰都县康居房屋安全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房屋安全性鉴定;该校的办学地址不适合举办初级中学。因此,丰都县教育局作出批复,决定不予批准举办。该学校于是将丰都县教育局起诉至法院,认为教育局作出的不予批准的批复,属滥用职权。请求法院判决教育局向该学校补发办学许可证。

案情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行政许可的申请和批准,均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的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从本案事实看,刘某申办先进中学至今未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至于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已停办的学校的学生建立学籍、组织考试、颁发毕业证书的行为,是丰都县教育局基于该学校因违法办学造成的社会后果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并非属于事实上的批准行为。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7条的规定,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即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对象,是获得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刘某申办中学至今未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因此,其要求颁发或补发办学许可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要求补发办学许可证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民办学校办学是否需要许可证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是否应遵循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审批许可制度。任何组织、个人申请开办民办学校必须经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办理办学许可证,未办理许可证办学的属于非法办学,国家严格予以禁止。

依照我国法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将有关申请材料报告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办学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要开办民办学校都必须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未经许可办学的为非法办学,国家坚决予以取缔。

任何学校办学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办学条件。《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教育法》第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民办学校的设立也应符合《教育法》规定的办学条件。

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书 第5篇

各区县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的要求,决定对各区县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进行换发。现将本市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办学许可证的启用日期

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的启用日期为2008年9月1日。原2004年9月1日启用的,教育部组织印制的办学许可证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凡在2008年9月1日后经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应填写《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并根据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接受有关检查。

凡在2008年9月1日前已取得办学许可的各区县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到期之前,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于2010年1月1日前完成换证工作。办学许可证在2008年9月1日前已到期的民办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适当延长其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待换发工作启动后统一换发新证。

二、办学许可证的换发范围

办学许可证换发的范围是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具体是: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托幼园所及早教机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等。

公立转制学校不列入本次换证范围。

三、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流程

本次换证工作以分类指导、分期分批为原则。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完成本辖区内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换证检查汇总工作并填写《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汇总表》(附件3)之后,我委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负责具体换发工作。具体时间节点为:

2008年7月30日前,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完成布置工作。

2008年8月31日前,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完成布置工作及第一批换证准备工作。

2008年9月,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开始受理换证工作。

2008年9月以后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申领工作不受以上时间限制。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民促法》实施以来,获准筹设的学校不发办学许可证。

(二)对符合要求的学校应予以及时换发。对多个主要项目不合格且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告知其暂缓换发,暂缓期间不得招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换发:有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经指出

后仍不改正的;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连续2年不招生或不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换发后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年,不少于1年。新设学校有效期为1年。

(四)原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成立的民办技工学校按照《民促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核发办学许可证。

(五)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换发办学许可证过程中要与登记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保证民办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六)办学许可证换发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各经办部门不得另行收费。

(七)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确定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经办人,并报我委发展规划处。(地址: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联系人:王纾然,电话:23116666,传真:23116660)

本文件及涉及的表格可在上海教育网站(http://)上“网上办事”栏目中“最新表格下载”中查询。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2.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登记表

3.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汇总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和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内容和式样进行修订并换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统一修订内容和式样(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式样见附件

1、附件2),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二、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填写要求如下:

1.名称: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

2.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校长: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聘任,审批机关核准的校长姓名。

4.举办者:审批机关批准的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学校者。联合举办学校的,按联合办学协议中明确的出资额多少为序,由多到少,最多填写三个出资者。

5.学校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等)。

6.办学内容: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层次、类型、形式。

7.主管部门:主要管理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8.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9.有效期限:自审批机关发证之日起计算。

10.备注: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11.检查情况:主管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加盖年检戳记。

12.编号:15位数。

第1位数为发证机关代码,“0”教育部,“1”地方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2-7位数为学校所在地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其中2-3位数省级,2-5位数地级,2-7位数县级。

第8位数为学校类型代码,“0”本科学校(含独立学院),“1”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3”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4”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5”小学,“6”幼儿园,“7”培训学校,“8”其他。

第9-14位数为学校排序。

第15位数为学校性质代码,“0”为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1”为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办学许可证内容变更,经审批机关核准或备案后,换发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启用。原2004年9月1日启用的,教育部组织印制的办学许可证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四、新设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独立学院由教育部审批后发放办学许可证。

本通知下发前批准设立的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报教育部换发办学许可证。《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5年内,经教育部组织考察验收通过的独立学院由教育部换发办学许可证;考察验收前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放办学许可证。

五、换发办学许可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教育部组织印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式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印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式样

教育部办公厅

医疗机构换发执业许可证申请书 第6篇

附表5-1-1 填 表 说 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5-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5-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5-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5-2法定代理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只填定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

7、附表5-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5-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附表5-3只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

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附表5-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5-4-1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不包括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

12、附表5-4-1人员分类: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及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入“行政后勤人员”中。

13、附表5-4-1第一行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西医医生”,“中药人员”,“西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口腔技术人员”及“其他卫技人员”之和。附表5-4-1第一行“其他技术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之和应大于等于附表5-4-2“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及“其他人员”之和。14.附表5-4-1 具有医疗、教学或科研多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还应填写“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中相应项目。“其他中医”指尚未评定技术职称的中医。“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包括防疫员、检疫员、消毒员、牙科技术员、理疗、放射线技术员、营养员、妇幼保健员、接生员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中医学徒。15.附表5-4-2 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按职称分类计入“管理人员”的各项中,财会人员除外。16.附表5-4 其他人员;指原在大专院校,中专学过数学、物理、化学等非卫生专业、现从事科研、教学、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等技术工作人员,不包括原学这些专业,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17.附表5-4 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18.附表5-5 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19.附表5-6 凡是在1994年9月1日以前开业的医疗机构要填写此项,在1994年9月1日以后申请新开业的医疗机构可不填写。20.附表5-6 出院人数;指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包括正常分娩及未产出院的产妇、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等非病人数。21.附表5-6平均开放病床数,以及实际开放总床日数“被本年日历日数(365天或366天)除所得的商数。22.附表5-6 实际占用的总床日数;指各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夜晚12点钟的 住院人数)的总和。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床在内。病人入院后于当晚12点钟以前死亡或因故出院的病人,亦应作为”实际占用总床日数“一天进行统计,同时亦应统计”出元者占用总床日数“一天,入院及出院人数各一人。23.附表5-6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指本年内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开放病床数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病人占用,都应计算在内。包括因故(如消毒、小修理等)暂时停用的病床,不包括因医院病房扩建、大修理或粉刷而停用的病床,以及临时增设的病床。24.附表5-6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指出院者(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检查无病出院、未治疗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住院日数的总和。25.附表5-6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 出院人数 26.附表5-6 床位周转次数计算公式:出院人数 /平均开放病床数 27.附表5-6 床位使用率计算公式:实际占用总床日数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 28.附表5-6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 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29.附表5-6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出院总人数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药费、手术费、检查费等费用。30.附表5-6 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 住院者平均住院日

医 疗 机 构 简 况 附表5-2 医疗机构名称 开业日期 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所有制形式(1)全民(2)集体(3)私人(4)中外合资合作(5)其他(6)股份制(7)股份合作制()隶属关系

(1)中央属(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3)直辖市区、省辖市、地区(盟)属(4)省辖市区、地辖市区、地辖市属(5)县(旗)属(6)街道办事处属(7)乡镇属(8)村属(9)其他()主管单位名称 服务对象(1)社会(2)内部(3)境外人员(4)社会+境外人员()医疗机构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姓名 性别 姓名 性别 法主出生年月

专业 出生年月 专业 定要代负表责职务 职称 职务 职称 人 人 最高学历 最高学历 建筑 建筑面积中 占地 面积平方米 业务用房面积平方米 面积平方米 固定资金 万元 流动资金 万元 资金总计 万元 服务方式 □门诊

□急诊 □住院 □家庭 □巡诊 □其他 床位数 牙科诊椅数 备注

诊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 附表5-3-1 请在代码前划“√”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01

预防保健科

06

妇女保健科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 02 全科医疗科 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 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 03 内科 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6.05 妇女营养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7 儿科 03.05 血液内科专业 07.01 新生儿专业 03.06 肾病学专业 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 03.07 内分泌专业 07.03 小儿消化专业 03.08 免疫学专业 07.04 小儿呼吸专业 03.09 变态反应专业 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 07.06 小儿肾病专业 03.12 重症监护(内科)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 07.08 小儿神经病专业 04 外科 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4.05 胸外科专业 08 小儿外科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04.07 烧伤科专业 08.02 小儿骨科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04.10 重症监护(外科)08.04 小儿胸外科专业 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05 妇科 05.01 妇科专业 05.02 产科专业 09 儿童保健科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

05.04

优生学专业 09.02

儿童营养专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诊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 附表5-3-2 请在代码前划“√”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09.05

儿童康复专业

传染病科 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 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 10 眼科 16.03 肝炎专业 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 11 耳鼻喉科 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 11.01 耳科专业 16.06 蠕虫病专业

11.02

鼻科专业

11.03

咽喉科专业 17 结核病科 12 口腔科 18 地方病科 12.01 口腔内科专业 12.02 口腔额面外科专业 19 肿瘤科 12.03 正畸专业 12.04 口腔修复专业 20 急诊医学科

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

康复医学科

皮肤科

13.01

皮肤病专业

运动医学科

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 23 职业病科 14 医疗美容科 23.01 职业中毒专业 14.01 美容外科 23.02 尘肺专业 14.02 美容牙科 23.03 放射病专业 14.03 美容皮肤科 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 14.04 美容中医科 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15 精神科 15.01 精神病专业 15.02 精神卫生专业 24 临终关怀科 15.03 药物依赖专业 15.04 精神康复专业 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 15.05 社区防治专业 15.06 临床心理专业 26 麻醉科 15.07 司法精神专业

诊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 附表5-3-3 请在代码前划“√”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30 医学检验科 50.04 儿科专业 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50.05 皮肤科专业 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50.06 眼科专业 30.03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 50.07

耳鼻喉科专业

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50.08 口腔科专业 50.09 肿瘤科专业 50.10 骨伤科专业 31 病理科 50.11 肛肠科专业 50.12 老年病科专业 32 医学影像科 50.13 针炙科专业 32.01 X 线诊断专业 50.14 推拿科专业 32.02 C T 诊断专业 50.15 康复医学专业 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

50.16

急诊科专业 32.04

核医学专业

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

32.05

超声诊断专业 32.06

心电诊断专业

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51 民族医学科 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51.01 维吾尔医学 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 51.02 藏医学

32.10

放射治疗专业

51.03

蒙医学 51.04 彝医学 51.05 傣医学 50 中医科 52 中西医结合科 50.01 内科专业 50.02 外科专业 61 重症监护室(综合)50.03 妇产科专业 99 管理科室 99.01 感染(管理)科 新增诊疗科目(无编码已核定):

人 员 情 况

(一)附表5-4-1 职工 其 中 卫

生 其他技术 行政后勤 : : : : 总数 技术人员数 人 员 数 人 员 数 中医 主任中医师 副主任中医师 主治中医师 住院中医师 助理医师 医生 西医 主任西医师 副主任西医师 主治西医师 住院西医师 助理医师 医生 中药 主任中药师 副主任中药师 主管中药师 中药剂师 中药剂士 人员 西药 主任西药师 副主任西药师 主管西药师 西药剂师 西药剂士 人员 检验 主任检验师 副主任检验师 主管检验师 检 验 师 检验士 人员 护理 主任护师 副主任护师 主管护师 护 师 护 士 护理员 人员 放射 主任技师 副主任技师 主管技师 技 师 技 士 技术 人员 口腔 主任技师 副主任技师 主管技师 技 师 技 士 技术 人员 中西医结合医师 其他技师 其中:营养师 助产士 其他技士 其中: 其他 营养士 卫技 人员 其他中医 其他初级卫技人员 其中: 一技之长 中医学徒 研究 研 究 员 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实习研究员 人员 教学 教 授 副 教 授 讲 师 助 教 人员

人 员 情 况

(二)附表5-4-2 主任中医师 副主

任中医师 主治中医师 住院中医师 助理医师 主任西医师 副主任西医师 主治西医师 住院西医师 助理医师 主任中药师 副主任中药师 主管中药师 中药师 中药士 主任西药师 副主任西药师 主管西药师 西药师 西药士 管 理 主任护师 副主任护师 主管护师 护 师 护 士 人 主任技师 副主任技师 主管技师 技 师 技 士 员 其他技术人员 其中:高级 中级 初级 无职称人员 工程高级工程师 工 程 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技术人员 高级会计师 会 计 师 主力会计师 会计员 财会 人员 高级职称: 中 级 职 称: 其他人员 工 人: 康复治疗人员: 乡村医生: 村卫生员:

仪 器 设 备 情 况 附表5-5 数量 名 称 名 称 数量(1)伽玛刀(12)腹腔镜(手术用)(13)碎石机(2)核磁共振成像仪(MRI)(14)彩色多普勒成像仪(3)全身CT 大

(15)自动生化分析仪(10万元以上)(4)头部CT 型

(16)血液透析机(5)钴-60治疗机 仪(17)环氧乙烷消毒设备(6)加速器 器(18)PET(7)500mA X光机 设(19)X到(8)800mA X光机 备(20)超高速CT(UFCT)(9)1000mA 以上X光机

(21)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10)r 照相机

(11)体外循环机

普 通 设 备 注:普通设备栏如不够,请自行另附页。

普 通 设 备 附 页 普通设备名称 数量

普通设备名称 数量

上一业务工作概况 附表5—6

门诊治疗 入 院 出 院平均开放 实际占用总床急诊诊疗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 人 次 人 次 人 数 床位数 日数 人 次 服 务 出院者占用床位周转 出院者平家庭病床 床位使 出诊人次 用率(%)总床日数 次 数

均住院日(张)量 国家拨款 业务 业务 专项 集 捐 贷 款 其它 收入 收入 补助 补助资款 经常性拨款 专款 来源(万元)药品费 检查费 手术费 挂号费 诊疗费 其 他 门诊 收入分类(万元)药品费 检查费 手术费 床位费 诊疗费 其 他 住院 收入分类(万元)人 员 开 支 消耗 大型 药品 设备 维支 出 品 仪器 其他 离退休人购置 购置 修 基本工资 资金补贴 购置 折旧 员经费(万元)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 门诊病人管理 □ 住院病人管理 □ 病案首页管理 □ 医疗统计 计算机 □ 病房医嘱管理 □ 药品管理 □ 营养膳食管理 □ 科研项目管理 应 用 □ 后勤管理 □ 财务管理 □ 人事管理 □ 其他

提交文件、证件和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附表5—7 □医疗机构换发执业许可证申请书()份 □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花名册()份 □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份 □原《广东省医疗机构科目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份 □资信证明()份 申请执业 □身份证复印件()份

□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份 登记提交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份 □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份 的文件、□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份

□乡村医生资格证复印件()份 证 件□乡村医生执业证复印件()份 □毕业证书复印件()份 □护士资格证书复印件()份 □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份 □药学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份 上级主管

部门签署 意 见 年 月 日(章)

审查、主管领导意见、局长核批 附表

5—8

审 查

人 员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领

导意见 签字:

****年**月**日

批 签字: 年 月 日

核 准 登 记 事 项附表5—9 执

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邮编: 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

医疗机构类别: 名称: 地址: 所有制形式: 注册资金(资本): 职工人数: 服务对象: 服务方式: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诊疗科目: 床位数: 牙椅数: 其他项

目: 核准药品种类:

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归档、公告情况 附表5—10 批准文号 核准日期 领证人签字: 领证日期: 发证人签字:

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书 第7篇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店为一家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XXX、XXX、XXX,经营方式:零售。

我店经营面积 ㎡,有药品陈列柜 组,陈列货架 组,空调 台,阴凉柜 台,电脑 台,其他验收养护,防鼠防尘等设备均齐全。我店现在员工 人,其中 文化 人,文化 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为中药师,均在职在岗。

自通过GSP认证以来,我店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经营,从未出现经营假劣药品行为。同时,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购进、验收、存列、养护、销售、售后服务等各环节严把质量关,各项程序基本符合GSP要求。

现我店原《药品经营许可证》于××××年××月×× 日到有效期,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店零售企业有关规定》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相关规定,特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报告。

××店(盖章)

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书 第8篇

所需资料

1.企业法人委托书(法人或申办人本人办理可不提供); 2.申请发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书面报告; 3.关于申报资料真实性自我保证的声明;

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内含《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拟经营产品情况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情况表》《企业设施设备情况表》。并提交以上电子表格资料(客户端软件);

5.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 6.拟担任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及健康证明复印件; 7.拟办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身份证、健康证、学历证或职称证复印件、个人从业简历、聘用协议;企业其他人员健康证或体检表复印件(企业留存原件);

8、拟办企业人员花名册,身份证以及健康证明。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技术职务/学历,职务/岗位。

9、拟办企业组织机构和职能图;

10、拟办企业注册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使用面积)、房屋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11、拟办企业仓库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使用面积)、房屋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12、拟办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及表格目录。

办学《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申请 第9篇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二)办理单位:夹江县教育局

(三)受理窗口:夹江县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四)承诺时间:

1、受理民办学校申请筹设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由教育股初审,第16至25日提交教育股股长审查,第27至30日提交分管局长审批。

2、申请正式设立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由教育股初审,第16至60日提交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考察评定。第61至70日提交分管局长审批,第71至90日制发相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六)联系电话:566245

5(七)联系人:杨永文

(八)投诉电话:5658447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3年9月1日起实行。第二章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办理程序

(一)筹设程序:

1、具有法人资格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

2、审批机关对举办者提出的筹设申请进行初审。

3、符合条件的下发筹设批准书。

(二)正式设立程序:

1、筹设学校在三年内完成筹设工作向审批机关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2、审批机关将正式设校申请提交学校设置评定委员会考察评议。

3、符合条件的下发批文并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必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单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五、前置条件

(一)设置幼儿园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园长应具有从事幼教5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

2、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专职老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身体健康。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自体健康。

3、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4、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园舍。学生人均活动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学生人均户外活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5、有基本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需要的玩教具。

6、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7、幼儿读物学生人均5册以上,并适时更换。

(二)设置小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1、校长具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和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并取得小学教师资格,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

3、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生人均占地面积8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建筑面积3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活动面积1.5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绿化面积0.4平方米以上。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有国旗、旗杆。寄宿制学校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集体宿舍及食堂等。

4、教学仪器达到四川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基本标准:体育器材及音、体、美、卫、劳设备达到四川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装备标准。有较规范的图书阅览室、音乐室、自然实验室、少先队活动室等。

5、学生人均图书5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报纸、杂志,或者建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6、学校办学规模不少于6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

(三)设置普通初级中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1、校长具有从教5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中学教师资格,其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占80%以上,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

3、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生人均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活动面积3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绿化面积0.4平方米以上。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有国旗、旗杆。

4、教学仪器达到四川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基本标准:体育器材及音、体、美、卫、劳设备达到四川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装备标准。有较规范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有图书室、音乐室、美术室等。

5、学生人均图书10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报纸、杂志,或者建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6、学校在校生不少于6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

(四)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备的条件:

1、校长应具有同类教育机构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校长岗位资格证书》;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它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设置的专业数一般在3—5个,学历教育在校学生不少于400人。或实行“长短结合”的办学模式,学历教育达到300人以上,非学历教育每年达到250人次(人均学习期限200学时以上)。

3、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高中层次以上教师资格,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20人,专会教师和专业课教师分别占教师总数的40%和50%以上。

4、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20亩,用于教学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须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有供学生体育活动需要的其它设施和场地。

5、具有与专业相匹配,基本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仪器设备及实验实训场所。文化实验课开出率不低于80%;专业课、实验课开出率不低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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