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4-08-06

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9篇)

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1篇

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并形成产业规模,提升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省政府设立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鼓励创新、市场导向、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拨款,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科技厅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拨付;

(三)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论证;

(二)编制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

(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能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显著提升湖北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重大科技项目。

(二)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装备制造业、环境保护、现代农业领域的项目以及支持国家863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且银行贷款已到位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实际贷款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审批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湖北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市场营销体系较完备,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盈利能力较强,商业信誉较高;

(三)企业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企业具有优秀的管理和研究开发团队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的能力;承担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结题情况良好,无不良的科技信用事项;

(五)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经取得居国内同行业领先的、具备产业化开发条件的、重大的中试科技成果。

第九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主体应为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十条省科技厅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报。第十一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六、八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联合行文逐级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荐,同时将项目建议书报省科技厅,纳入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库。

扩权县市的项目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并送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企业上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四)说明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验

收意见、查新报告、专利证书、技术合作协议等。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按规定程序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咨询。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同级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后逐级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论证的结论,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商省财政厅确定项目计划后,联合行文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并委托市、州和直管市科技局及省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执行不力的项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采取停拨、缓拨经费的措施。

第十八条各级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相关的项目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并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如需对计划任务进行重大的调整、改变,应及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条省科技厅委托具有资质的科技中介机构作为监理单位,对

实施项目实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省科技厅主要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未结题验收,承担单位不得申请新的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在财务处理上,对无偿资助的,在收到专项资金后,记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中:形成资产部分,属于国有资产,转入资本公积(国家拨款转入),消耗部分按规定予以核销;对贷款贴息的,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按照项目计划,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确保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实行资金跟踪问效制度。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科技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跟踪管理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是否继续安排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局、科技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告。

第二十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截留或挪为他用的资金全部收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的通知》(鄂政发[2008]13号)的要求,省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节能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重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节能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资金分配与节能量挂钩,对项目建成后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促进形成稳定的节能工程能力。

第四条 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直接产生的,可核查、可报告、可证实减少的能源消耗量,其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经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五条 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对国家和有关部门支持安排过的同一节能项目,节能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 节能资金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是指《湖北省“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鄂政发[2008]13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和绿色照明等项目。

第七条 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的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根据节能量,即每节 约一吨标准煤奖励50元的标准确定节能资金的分配额。

第九条 对于不易直接核定节能量的项目,通过组织专家审查、计算后核定节能量,按照第八条所列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章 节能资金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节能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省节能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单纯通过扩大生产能力、产品结构调整而取得节能效果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

(二)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

(三)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节能资金申报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由项目所在企业提出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详见附件

1、附件2),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

(二)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对企业的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五章 节能资金的审核与确定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节能量进行审核(审核原则和办法见附件3),需要时可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奖励标准和奖励资金总量,按照节能量联合下达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实施计划;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确定奖励资金,并下达项目资金预算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省财政厅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将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或单位。

第六章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节能资金必须用于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技术推广项目支出以及对节能量审核支出。

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实施,确保节能资金专款专用,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目标。

第十八条 实行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财政局和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单位节能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将省财政奖励资金全额收缴省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

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节能量审核管理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节能量审核机构。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审核经费根据工作量核定(付费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由省财政厅扣回奖励资金,并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督促进行整改,同时将项目单位名单在社会上进行曝光,被曝光企业在五年内不得申报节能资金支持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3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部制定了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7月17日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动地方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 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形成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民委等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开展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 一)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 二) 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创新活动、 融资担保及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

( 三) 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

( 四) 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适时适当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并通过发布工作指南等组织实施。

第八条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向财政部等部门申报。申报城市应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按照工作指南明确的程序组织竞争性评审,确定示范城市。

财政部负责确定示范期内对示范城市的资金支持总额,并根据资金需求、预算安排进度要求、管理绩效等因素分年拨付。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

第九条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工作, 省级财政、工信、科技、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引导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加大对重点工作的支持,推动示范城市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 具备条件的工作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专项组织实施, 不断扩大中小企业受益范围,切实提高各专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工作, 国家民委综合考虑有关省份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布局、供需平衡、 上年度预算执行及绩效评价等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审核后切块下达到有关省份。

民族贸易企业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省份包括内蒙古、广西、 西藏、宁夏、新疆等5个民族自治区; 贵州、云南、青海等3个多民族省; 吉林、湖北、湖南、四川、甘肃等5个辖有民族自治州的省。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专项资金补助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以采取无偿资助、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定期评价和退出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预算监管,对监管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及时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4篇

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0月4日正式出台。对这一专项资金的扶持重点、申报及审批、财务管理、考核监督等做出全面规定。《办法》明确指出,“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办法》同时规定,在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资金将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方面.这项资金将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三年内——国家将对淘汰类企业用电提价5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不久前明确指出,今后三年内。要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50%左右。加价标准从现行每千瓦时5分钱提高到2角钱;对限制类企业的用电加价标准由现行的2分钱调整为5分钱。具体步骤是:从2006年10月1日起,淘汰类企业用电加价1角钱,限制类企业用电加价3分钱;从2007年1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1角5分钱,限制类加价4分钱;从2008年1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2角钱。限制类加价5分钱。

两部委出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日前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办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财政部:多项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

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不久前表示.在“十一五”期间,一系列扶持中小型企业的新政策将会陆续出台。其主要措施包括;计划通过在政府采购中确定一定的比例,以招标的方式,保证中小企业获得政府订单,为中小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为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创造条件;对小型企业发展给予更为优惠的税收扶持;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通过资金支持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用税收政策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科技企业等。

我国修订《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修订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行。新《办法》沿用了原来的条款式结构形式.对大部分条款都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修订后的《办法》重新明确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定额公示”程序,实行简易申报,并对定额差异的报缴税款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将法规的适用范围修改成“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我国将进一步深化环境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财政部官员10月7日表示,今后在资源上,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其他企业,不管是新矿,还是老矿,都要为取得矿业权付费。考虑到国有老煤矿实际困难.可采取延期缴纳、折股上缴等方式。但一定要建立起有偿使用的机制。他指出,我国还将强制建立起生态修复保证金制度和安全投入制度。在环境方面,要确立并坚决贯彻“先支付费用,后取得排污权”的原则,实现初始排污权有偿取得并建立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

解读《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不久前,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该《办法》自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针对促销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七个方面来加强监管:一、提出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二、加强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三、规范促销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四、规范促销商品的价格行为,防止价格欺诈;五、明确促销商品的质量保证责任,确保消费者选购安全商品;六、针对一些特殊促销形式作出具体规定;七、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外汇局对企业贸易外汇管理将“区别对待”

国家外汇管理局9月29日发布新期定,将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实行“区别对待”,对合法经营的企业给予充分便利,对“关注企业”则严格审核其办理收汇和结汇等业务。这一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凡属正常合法经营的企业,可直接按规定办理贸易项下收汇和结汇。对于那些年度内贸易收汇与应收汇总额相差10%以上,或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记录等情况的,列入“关注企业”名单,必须提交规定凭证后方可办理有关业务。

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管理程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大专项是指由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支持并组织实施,与重大科技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点新产品开发密切结合,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攻关的科技专项计划。重大专项的实施旨在集中资源联合攻关,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原则,鼓励学科交叉创新,跨单位联合协作攻关;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重点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全局性、跨行业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三条 为加强重大专项协调管理,省科技厅成立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挂靠综合计划部门),负责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业务管理部门在专项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专项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课题的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重大专项的管理包括项目凝练、组织审查、可行性论证、立项决策、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验收与绩效考评等环节。

第四条 重大专项原则上分为专项和课题两个层次,专项由一个或若干个课题组成。项目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滚动立项、分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为3-5年。

第二章 项目组织

第五条 重大专项项目实行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批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的主动设计,在专项办统一领导下,由专项办组织相关各业务部门研究提出专项/课题发展重点领域,负责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专项设计方案,并负责项目全程管理。第六条各业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大专项备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负责专项中课题的全程管理。

第三章 项目立项

— 1 — 第七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申报,实行直接公开申报的办法。省级各有关部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凡市(州、地)、县(市、区)单位申报的项目/课题均应由市(州、地)、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后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八条项目/课题立项按如下程序进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㈠ 对申报的项目/课题,由专项办根据专项设计方案对项目/课题申请材料(建议书)进行初审。

㈡ 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课题,专项办分领域交由专业处,各业务部门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整合科技资源,组织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㈢ 由专项办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对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由专项办根据修订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以及科技计划经费预算,汇总形成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提出重大专项立项建议及经费安排建议,报厅务会研究,决策立项。第九条 项目/课题的可行性研究应将专利、成果查新作为重要内容,并提交相关知识产权现状、预期知识产权可行性和水平等分析报告;对相关技术标准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说明,把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形成技术标准作为项目/课题的重要考核目标之一。优先支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化基地和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承担研究任务;把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作为项目/课题论证和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条 各业务部门对立项专项中本拟上课题提出课题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并会同条财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课题实施方案论证,并将结果报专项办,由专项办提出计划安排建议提交厅务会审议。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确定,应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采用公开招投标、择优委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

㈠ 有3个以上承担者可供选择、能引起有效竞争的项目/课题,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方式,经评标确定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招投标按《青海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施。

㈡ 不能引起有效竞争、但有2个承担者可供选择的项目/课题,由备选承担者提供项目/课题实施方案,经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㈢ 省内只有1个优势特别明显的承担者能承担的项目/课题,采取定向委托方式。拟承担者应编报课题实施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

— 2 — ㈣ 多家单位可组合形成一个研发团队对同一项目/课题提出申请,进行联合攻关。第十二条 承担或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㈠ 在青海省内注册、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㈡ 产业技术需求与项目/课题的目标一致;

㈢ 承担或参与单位在相关任务领域具有领先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基础; ㈣ 企业承担的任务,在完成时有能力在本企业进行应用和转化;

㈤ 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常设技术开发机构或稳定的科研队伍和人才,能够为项目或课题实施提供合同确定的资金及其它条件;

㈥ 通过项目/课题的实施,能够与其他企业和大学、科研机构建立紧密的技术创新联盟与知识产权联盟,能将项目/课题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或服务,促进全行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建立和管理专家库、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各专项应建立咨询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受专项办的委托,研究提出专项设计方案建议,参与项目/课题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课题主动设计、立项评审(论证)应发挥省内外专家的作用,评审(论证)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科技厅加强对专家组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确保专家咨询、评审的公正公平。专家组成员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课题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有以下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㈠ 项目/课题申报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 ㈡ 被咨询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 ㈢ 在两年内与被咨询单位有合作成果;

㈣ 与项目/课题负责人或项目/课题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㈤ 与项目/课题申报单位或被咨询对象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第十四条 专家组成员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并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作用,企业作为项目/课题主要承担单位的,经费以企业投入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高校和科研院所承担的项目除财政资助外,所在单位应尽可能筹措相应的配套经费;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全额自筹的项目/课题,符合立项条件,经同样的立项审定程序批准,也可列入省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 3 — 第十六条 重大专项资助经费来源为省财政拨款。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必须执行相应的管理办法。经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原申请渠道报批,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按合同制进行管理。依次由各业务部门、专项办对合同进行审核后,由省科技厅(甲方)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乙方)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第十九条 合同双方的职责如下: ㈠ 省科技厅(甲方)的责任是:

1、组织开展项目/课题中期检查、评估;

2、组织项目/课题结题验收和项目绩效评价;

3、协调解决项目/课题实施中的重大问题。㈡ 项目/课题第一承担单位(乙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约定的条款组织实施项目/课题;

2、保证项目/课题经费专款专用;

3、按甲方和责任部门要求报告项目/课题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4、完成项目/课题研发内容,并提交项目/课题验收所需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由多家单位合作承担的,第一承担单位与参加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合同内容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课题,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核后作出调整、中止或撤项的决定,视情追回项目/课题经费。

第二十二条 在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中,应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做好科技保密工作。按照科技部关于加强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行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各业务部门,并 — 4 — 报条财处作为下达经费的依据条件,同时报专项办备案。各业务部门根据课题计划执行情况,组织科技服务机构汇总完成项目执行信息报表上报专项办。执行期在当不足三个月的项目/课题可在下一一并上报。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项目/课题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实施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专项办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独立的评估监督。评估意见作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㈠ 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课题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㈡ 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课题正常实施; ㈢ 项目/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㈣ 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㈤ 项目/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㈥ 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二十六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课题,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专项办,专项办会同各业务部门报厅务会研究,经省科技厅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省科技厅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第二十七条 撤销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各业务部门和专项办,专项办负责核查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时上报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课题,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省级科技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课题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三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省级科技计划。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科技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查新、评估、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工作经费,取消其参与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的资格。

— 5 — 第三十一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项目/课题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科技重大专项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重大专项计划项目/课题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组织验收。课题验收由课题承担单位向各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验收自评价报告,各业务部门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报请专项办同意后,会同专项办组织课题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项目/课题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专项办报请省科技厅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获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验收形式主要包括: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根据项目/课题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也可联合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 验收工作可采取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经省科技厅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由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从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参照第十三条执行)。

第三十六条 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经专家组详尽讨论或专家组长归纳汇总,形成验收结论意见,并在结论意见中提出成果或产品今后的应用推广建议。

第三十七条 重大专项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㈠ 项目/课题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㈡ 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课题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课题批复或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三十八条 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课题 — 6 — 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为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课题,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三年内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条 重大专项计划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可与验收、中期评估工作结合,同步进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终期绩效考评的具体工作,在专项中全部课题完成验收后,由各业务部门组织完成项目自评价报告报专项办,专项办报请厅务会同意后,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完成项目绩效考评。

第四十二条 探索建立对项目/课题成果的后评价机制。在项目/课题验收三年内,对其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项目完成单位有义务协助此项工作。第四十三条 鼓励和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项目/课题取得的成果要求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评价。项目/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6篇

【发布日期】2007-07-30 【生效日期】2007-07-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等部门制定的《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环保局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加快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实现专项治理工作目标,对按规定期限关闭的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以下简称“三小”)等,省里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为规范资金管理,发挥资金的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补助资金从省属企业改革脱困资金及环保规费中安排,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环保局(以下称省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 补助资金范围:“十一五”期间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政策关闭的“三小”企业。

第四条第四条 补助资金安排原则:省的补助资金对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省补助资金测算标准仅作为省安排资金时的依据,补助资金使用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五条第五条 补助资金测算标准:

(一)关闭小水泥。立窑窑径在Φ2?2m-Φ2?5m(不含Φ2?5m),每座窑50万元;立窑窑径在Φ2?5m-Φ3?0m(不含Φ3?0m),每座窑80万元;立窑窑径在Φ3?0m及以上的,每座窑100万元。对非立窑水泥企业,按该企业2006年的实际产量,每吨10元。

(二)关闭小造纸。依据国家规定的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标准计算COD排放量,按每吨COD排放量3300元的标准补助。

(三)关闭小火电。地方所属电厂,每关闭1万千瓦奖励60万元;中央所属电厂,每关闭1万千瓦奖励30万元。

第六条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申报及审核程序:对已关闭的“三小”企业,由市、州、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向省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申报。省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建立验收档案,下达验收批复文件,做到“关闭一家、验收一家、补助一家”、“随时上报、随时验收、随时拨款”。

第七条第七条 补助资金拨付:

(一)根据省主管部门的验收批复文件及市(州)人民政府对所属县(市、区)关停工作、省补助资金书面审核意见,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拨付文件,同时抄送市(州)财政局,补助资金统一划入“省属企业改革脱困资金专户”,通过专户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局。

(二)补助资金的使用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的分配计划和使用范围拨付资金。

第八条第八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用于各地关闭企业相关支出,由各地统筹使用。包括关闭合法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集中销毁关闭企业关键设备费用;关闭非国有企业补偿费用。

第九条第九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

第十条第十条 补助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将本级补助资金安排落实到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补助资金,不准用来补充政府部门的工作经费。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

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7篇

辽财企〔2012〕1014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 现将《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7日

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快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以创新驱动为核心的装备制造业新优势,根据《辽宁省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定》、《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省政府设立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项资金,支持省内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制和推广应用。为做好项目申报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 首次取得市场业绩的本地制造重大技术装备。重大技术装备特指核心技术价值高、研发设计难度大、加工制造工艺复杂、系统集成程度深、成套性强的成套技术装备或重大产品,代表装备制造业发展方向。本细则所称关键零部件是指:为重大技术装备配套的本地制造关键零部件。是重大技术装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水平高,研制难度大,制造工艺复杂,直接影响重大技术装备的功能、性能和可靠性,是重大技术装备提升和发展的基础。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研制和应用的资金。

第二章

支持重点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包括下列领域中符合我省装备制造业发展实际、满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相关要求的各种装备的研制和应用。具体包括:(一)《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务院发布的《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国家工信部编制的装备制造业各行业“十二五”规划、《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中重点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以及配套的关键零部件。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包括的清洁高效发电设备、超特高压输变电成套设备、轨道交通装备、大型石油及石化装备、高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成形加工装备、关键基础件、智能控制系统及精密测量仪器等19个领域的重大技术装备以及配套的关键零部件。(三)《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辽宁省装备制造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重点发展的以及省内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急需的重大技术装备以及配套的关键零部件。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事前引导、事后奖励,实行以奖代补,奖励省内研制企业。

第六条

研制企业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订货合同价格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关键零部件研制企业按关键零部件订货合同价格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申请首台(套)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辽宁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产品设计及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三)具有较强研发能力,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的科研成果;(四)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企业经济效益良好。第八条

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经济安全有重要影响,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有积极带动作用。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三)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必须填补国内空白、实现进口替代,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或超过国际同类产品水平。

(四)产品质量可靠。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五)产品已在用户企业正常运行,各项指标达到用户要求,完成省级以上产品鉴定。

第九条

用户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投资管理程序。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企业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由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书,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对企业上报材料审核后逐级联合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直属企业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上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的程序包括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审核。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到用户企业现场考察,确保首台(套)项目的真实性。如有必要,可请专家到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共同提出项目安排意见并上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审定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计划,项目计划有效期一年。企业必须在计划有效期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编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导向计划,引导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研制生产,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第十四条

首台(套)项目由研制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应报送如下材料:(一)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书(编写提纲见附件一)。

(二)国家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产品鉴定和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首台(套)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有效证明文件。(四)研制企业与用户企业产品订货合同。(五)产品研制采购明细及采购合同(六)用户企业对产品的评价意见。(七)用户企业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八)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九)近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审计报告。

第六章

资金核定和拨付

第十五条

已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计划的企业,需在项目计划有效期内持相关材料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省财政厅对企业报送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计划拨付资金。(由省财政厅具体制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企业法人代表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对首台(套)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要定期通过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报告首台(套)项目进展及用户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8篇

一、简述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特点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 中央财政支持一部分资金, 地方财政和单位自筹资金进行配套。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的规定使用和管理, 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地方财政和单位自筹资金按照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项目资金要求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即“谁的资金谁管理”。

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财务管理的重点

(一) 项目预算的编制

民口重大专项课题经批准立项后, 项目单位要按照批复编制预算, 预算最终由财政部核准, 核准后的预算要经全国人大审议。财政部对各课题预算编制进行审核时, 通常会对预算经费进行不同程度的削减, 经费增加的情况极少发生, 无研究任务为依据的支出、未列明详细明细的支出、目标和目的不明确的支出、缺乏充分理由和说明的支出, 基本均会被削减, 所以说预算编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项目能申请的总经费。

(二) 项目资金的管理

民口重大专项项目预算批复后, 重要的就是执行预算, 执行预算的过程也就是使用资金的过程。所以财务人员是资金管理的关键人员, 财务人员对项目成本开支要履行严格的审核手续, 从发票的合法性、合规性、资产的验收入库、仓库物资的保管、出入库管理登记、专家咨询费的标准、劳务费的支付方式等多方面进行监督管理。财务人员也要帮助项目研制人员的提高规范使用资金的意识, 要求研制人员做好日常的工时登记工作。所有费用开支都要按照预算的资金渠道列支, 以项目预算书作为依据, 《暂行办法》作为准绳, 做到真实合法、有理有据。

三、如何加强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财务管理

(一) 成立预算委员会, 推进预算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分管科研的领导、科研部、计划部和财务部的负责人成立预算委员会, 设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预算编制工作小组, 制定预算管理制度, 出台指导性的预算编制范本, 以课题的总任务和子任务为主线来编制预算, 做到预算紧跟任务走, 避免预算编制的条目过于分散, 导致资金分流过小过细, 没有体现重大专项课题重、大、专的特点。尽量考虑需要开支的每一个环节, 使预算的每一个数据有合理、合法的依据。

(二) 建立并严格执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遵循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的同时, 根据本单位业务特点、管理模式和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特点,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制度和内部检查审计制度, 防止项目资金的损失浪费和挤占挪用。财务部要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严把审核关, 审核项目支出的依据是否充分, 是否遵守项目预算书的规定;审核资金支出原始单据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监督项目是否按合同进度的要求使用资金;监督项目外拨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科研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

(三) 加强日常会计核算, 行使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职能

项目管理的好不好, 财务人员是关键。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开支情况、监督资金合理使用。在日常会计核算中, 要贯彻专款专用原则, 在单位统一会计账簿中对重大专项资金进行专门核算, 规范各项支出的开支范围, 支出要体现“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 牵头单位对联合承担单位下拨的资金也要进行监管, 确保联合承担单位的资金使用合理、合法, 若有必要, 需到联合承担单位进行现场了解和实地检查, 防止资金被挤占或挪用。下面按科目分别说明会计人员在日常核算中应关注的内容。

1. 设备费支出。

对于购置固定资产, 要求提供招投标文件、合同、发票、固定资产入库单, 设备验收合格证明, 要核对设备是否为预算内设备, 单价是否超预算单价, 如超过预算单价, 请经办人提交书面原因, 并要求做好预算调整报批准备工作。

2. 材料费。

重大专项用材料由研发部提出采购计划, 交由采购部采购, 采购部在采购重大专项物资时须在借款单中明确课题名称, 采购员凭票报销时, 会计人员根据借款表核对发票是否为专户开支借款, 发票、合同、入库单金额是否一致, 入库单存货应注明课题编号。材料出库领用时, 仓库保管员核对领料单上是否注明课题名称、课题编号, 是否有项目负责人签字等信息, 以确保重大专项用材料及时准确入账。

3. 测试加工费用支出。

要核对发票、测试加工合同金额是否一致, 同时测试要有测试报告, 外协加工要附外协加工检验证明、入库单和领用单等。

4. 燃料动力费。

燃料动力费能分清的, 可以凭燃料消耗单或电表度数乘以电费单价入账;若不能分清重大专项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的, 就只能分摊计入其他费用科目, 不在此科目中列示。

5. 差旅费项目。

审核出差内容是否与重大专项相关, 出差人员应为项目组成员, 同时出差要有出差申请、行程审批等记录。

6. 会议费支出。

审核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及相关有效票据要齐全, 保证会议地点须与会议通知地点一致, 若为旅行社等开具会务费发票, 须在会议通知中有“委托某某旅行社代办”的注明字样。

7. 国际合作交流费。

旅行社发票、合同及国际交流邀请函要齐全, 出国地点要与预算一致, 出国人员要是项目组成员, 同时出国人员返程后做好工作汇报和交流信息登记等。

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购买软件费应入此科目, 文献资料要明确使用人和保管人, 出版费和知识产权事务费要有相关证明文件支撑等。

9. 劳务费。

要有劳务合同, 附本人签字的劳务费清单, 审核劳务费标准是否合理, 劳务费金额是否在预算之内等。

1 0. 专家咨询费。

要有专家本人签字的专家咨询费用清单, 清单上列有专家姓名、单位、职称等要素, 若为会议咨询, 要有会议通知, 且专家咨询费要在标准内开支。

1 1. 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 同时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

四、做好预算调整的审批或备案工作

根据财政部通知要求, 项目总预算、年度预算发生调整, 或项目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 项目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 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如果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需要调整, 由项目组提出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 并由牵头组织单位在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项目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得调增, 如需调减, 可以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一) 检查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检查单位是否按《暂行办法》要求成立了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 是否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了本单位的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管理办法, 单位配套资金是否按照本单位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核算管理。

(二) 财务人员要做好自查工作, 形成自查报告

对照项目合同书、预算书的要求, 从单位账户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内控制度、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逐项梳理, 编制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和项目自查报告, 并对缺少的附列资料进行完善, 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积极地整改。

(三) 认真准备财务审计验收资料

相关审计资料由专人负责整理齐全, 包括项目合同书、预算书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项目结余资金情况说明、内控控制制度、单位采购合同、外协合同、招投标文件、特设账户管理情况、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资金归垫相关申请、财务凭证账册和报表等, 认真对待, 加强沟通。

五、结语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任务的部署实施, 为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供科技支撑。项目承担单位身负使命, 应积极做好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千方百计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为实施科技兴国战略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9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2013年4月10日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定额补助和因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出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

(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包括: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运行维护和开展宣传培训等支出;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支出;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支出;

4.行政村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支出。

(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地方开展农村特色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农村基层文化体育人才队伍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体育生活等。

第七条 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基本补助标准为每个行政村每年10000元,其中: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每村每年2000元;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每村每年2000元;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按照每村每年12场,每场平均200元的补助标准,每年2400元;

4.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

5.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

第八条 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8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统筹安排。

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对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比照享受中部政策的东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5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东中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第九条 奖励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域内农村基本情况、财政文化投入水平、农村文化体育活动开展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具体因素和权重如下:

(一)自然因素(权重20%):

1.农村人口(10%);

2.行政村数量(10%)。

(二)投入因素(权重30%):

1.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水平(15%),指某省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占该省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

2.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增长率(15%),指某省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比上年增长比例。

(三)工作因素(权重30%):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年均服务人次(6%);

2.行政村年均电影公益放映场次(6%);

3.农家书屋出版物年均补充及更新数量(6%);

4.行政村年均组织开展文化活动、举办文化类培训班及讲座次数(6%);

5.行政村年均组织开展体育活动次数(6%)。

(四)管理因素(权重20%):

考核各省农村获得国家级奖励情况(荣誉称号如全国文明村、文化示范村等),村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行管理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农村文化建设各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监督措施是否到位,上报材料是否及时、数据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等。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等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做好有关数据收集整理工作,填写上年度《XXX省(区、市)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情况表》(附表略),连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以财政厅(局)文件形式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中央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统计年鉴、财政决算、部门统计数据等,对省级财政部门上报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及相关数据审核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和分配因素核定专项资金预算并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中央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财政部按照当年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商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于60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其中:

(一)专项资金中的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基本补助标准及各县行政村数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二)专项资金中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农村文化建设情况统筹安排,不得用于抵顶基本补助标准中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

(三)需要省级或者市级相关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核拨付”的方法,确保专项资金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村委会办公经费等超出规定范围的其他支出,不得平衡预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报财政部。逾期未报送的,财政部将适当核减其当年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财政部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04号)、《财政部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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