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规范性文件

2024-08-11

法律文书规范性文件(精选9篇)

法律文书规范性文件 第1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

颁布日期:1986-10-2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民〔1986〕11号请示收悉。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因此,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

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当事人双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也可引用。

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凡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贯彻执行各种法律的意见以及批复等,应当贯彻执行,但也不宜直接引用。

法律文书规范性文件 第2篇

1、《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书字体:局名称用字,一般应当用2号加粗宋体字,居行中;文书名称用字,一般用初号加粗宋体字,居行中;案号和正文一般应当用小3号仿宋体字,案号居行中,正文两端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页边距:左2.8、右2.7、上2.7、下2.7;行距:固定值、28磅(+2)

2、其它文书字体:文书名称(标题)一般用2号加粗宋体字,字间空一格,居行中;案号和正文一般用小3号仿宋体字,案号居行右;页边距、行距同上。

3、其他表格式的文书,尽量参照上面规定。

4、单份文书2页以上的,一般插入页码,放底端居中。

二、标点符号用法

1、被处罚人称谓与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联在一起,成为一个分句,中间不用标点符号,也不用空格,句后用逗号。示例:被处罚人张三。

2、被处罚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用逗号隔开,数层意思的,各层之间用句号隔开,并可视内容多少另起行续写。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应当写全称。

示例:被处罚人张三,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无职业,家住湖南省XX市XX区XX18栋103室(当事人个人信息)。1990年12月15日因犯盗

窃罪被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2年7月2日刑满释放。

3、引用法律、司法解释名称,应当用书名号标示,并将制定的机关名称与法律、司法解释的名称一同放入书名号内。书名号的形式为双书名号“”和单书名号“”,书名号里边

还要用书名号时,外面一层用双书名号,里边一层用单书名号。

三、数字的用法

1、下列情况,应当使用汉字数字:

(1) 引用的法律条、款、项;

(2) 裁判结果的序号;

2、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1) 案号,如善行执字?2?第52号;

(2) 地址、门牌号码,如芙蓉中路121号303室

(3) 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间,如5月12日、下午3时50分;

(4) 统计表中的数值,(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比例)和量值,如37岁、50元、500克、3千米、 10个月、68、—127、93%、1/5、4:2;

3、使用阿拉伯数字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 每两个阿拉伯数字占一个汉字的位置;

(2) 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断开移行,如:100000不能一行末写100,又在下一行开头写000;

(4) 年份不能简写,如:“”不能简写成“”;

(5) 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元作单位的数(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如345000000元可以改写为3.45亿元。

四、计量单位的用法

1、长度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米”、“厘米”、“米”、“海里”、“千米(公里)”,不使用“丈”、“尺”、“寸”。

2、质量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克”、“克”、“千克”、“吨”,不使用“斤”、“两”。

3、时间计量单位名称采用“秒”、“分”、“时”、“日”、“周”、“月”、“年”,不使用“点”、“刻”。

4、体(容)积计量单位名称采用“升”、“毫升”。

5、计量单位书写单位名称,不书写单位符号。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有关计量单位的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执行。

五、印制的标准

印刷:用国际标准A4打印纸,使用印制的文书除外。单份文书2页以上的(各类笔录除外),双面印制。

法律规范课外辅导业 第3篇

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 学生的学习、教师的教育逐渐完善, 家长们为了让自己的孩子更胜一筹或不屈人后, 纷纷解囊聘请课外辅导老师。课外辅导产业悄然兴起。课外辅导种类亦变得五花八门。辅导内容花样翻新, 出了基础的辅导班外, 还有手工辅导、体育辅导等等。如此庞大的辅导产业, 在尚无完善的管理体制来制约, 必会产生良莠不一的混乱现象。同时, 由于这样的辅导没有明确的价格限制, 辅导费用居高不下。基于上述原因, 课外辅导的负面影响便产生了。

1.1 课外辅导费用高昂, 纳税自觉性不高。

高昂辅导费用, 都是在无系统的状态下收取。个人纳税问题自然随之产生。课外辅导的收费项目种类繁多, 数额惊人。集体辅导班已经发展到犹如正规学校的教育教学方式运转, 自然收费项目远远超出于公立学校。

1.2 课外辅导教师收入高于在校教师, 影响了在校教师教学的积极性。

课外带学生辅导的人比单纯在校授课的人收入明显高, 这使得在校教书的老师收入逊色。这促使着教师们只要有机会便开办辅导班。开办了辅导班便会有希望吸收更多学生从而更好提高收入的现象。扩大生源除了提高自己教育教学水平外, 一些老师会采用一种暗示自己班的学生到自己的辅导班去参加补习, 更有甚者在校正规教学时讲课模棱两可, 学生听不懂, 迫使学生去老师那里做课外辅导。这个现象, 影响了学校的教育质量, 使学生在学校的学习内容大打折扣。同时还会使没有能力请辅导老师的学生, 学习困难增大。

1.3 课外辅导班诱惑力大, 学校教育教学人力资源严重流失。

开设课外辅导班的利益往往高于在校教学, 诱惑力极大, 许多有水平有资质的好教师, 因此便离开了学校, 一心开设辅导班。导致学校教育教学的人力资源丧失, 好教师散迹于教育系统外。同样, 在大学生中, 如果毕业决意从事教育, 往往选择做课外辅导老师, 原因是:

(1) 经济收入对比;

(2) 课外辅导无需教师资格证;

(3) 课外辅导生活相对自由。基于这些原因, 学校的人力资源, 尤其是优秀的教师资源无从补充。由此引起教育质量下降, 反过来更加促进了课外辅导业的兴盛。

2 课外辅导业制度混乱, 相关法条规范效力薄弱

2.1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相关法条处理无力。

《义务教育法》关于教师职责的法律规定:“第28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应当为人师表,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除此之外, 便无关于教师职责的法律规定以及教师违背职业道德后应受怎样处罚的法律规定。建议参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对教师违反职责, 作出对不认真讲课的行为进行对等处罚。参照《行政处罚法》的原因有:

(1) 教师职务是与公务员职务平等的。

(2) 《义务教育法》:“第31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教师待遇是与国家公务员待遇同等的。由此可得, 教师违反也因依照《行政处罚法》给予同等于公务员的处罚。

2.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对从事课外辅导的人进行合法征税。

(1)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人人纳税的义务“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即使是个人在业余时间从事了课外辅导工作, 只要取得了收入就应当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

(2) 对从事课外辅导的教师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合法征收。“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第四款劳务报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 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 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3 学校都是有教职工工会的, 教师工会就是通过平等协商和集团和他制度, 协调劳动关系, 维护好教师劳动权益。《工会法》第5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行使民主权利, 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参与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依次规定, 我们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建立一个渴望辅导教师工会, 将这个群体组织起来, 即维护了这个群体中每个人的权益, 同时又整顿了这个群体的无序状态。

3 依照法律相关规定, 改革相关制度

3.1 根据在校教师从事课外辅导活动, 我们应当意识到这是公民的个人行为, 禁止在校教师从事课外辅导, 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我们可以通过提高教师待遇, 增加给未进行课外辅导老师奖金等鼓励措施, 对进行课外辅导的在校教师以影响, 从而达到减少在校教师从事课外辅导的积极性, 安心从事本职教育工作。

3.2 建立课外辅导业管理机制, 规范课外辅导业市场, 规范从事课外辅导业教师。建立类似于教师资格证书的从业资格证书制度, 去除滥竽充数的课外辅导教师。政府对课外辅导行业可以进行宏观调控, 防止这个行业产生混乱。同时, 家长在为孩子寻找辅导老师时也有参考标准。公立学校亦可以了解自己单位的老师有多少从事课外辅导, 从而重点监督这个老师。

3.3 通过工会, 将在校教师教育与课外辅导相连接, 共同责任化。这样在校教师在业余时间对自己班的学生做课外辅导, 就有了双重责任。一个学生课上课下的学习都一人负责, 会促使在校教师, 选择是否要进行课外辅导。同时, 这一制度可督促专门从事课外辅导业的教师与课外辅导学校。利于规范课外辅导业, 保证了课外辅导的教学质量, 保护了学生及家长的权益。

3.4 课外辅导业的乱收费问题, 通过税收来解决。超过一定限度的收费, 纳税比例随之上涨, 由此来限制课外辅导业收费高的问题。通过税收, 国家对此可以进行宏观调控。

我们是一个法制国家, 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一个问题都应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 政治手段来干预, 不能一味打压或者放任自流, 只有运用法律, 并且各项法律协调运用, 才能更好的进行社会主义建设。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S].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S].

法律文书规范性文件 第4篇

1月8日,阜宁县检察院将从438份法律文书中精心挑选出的12份有代表性的瑕疵文书“晒”到了网上,这些瑕疵法律文书中,有错字、别字、多字、漏字的,也有大小写混用的,有标点符号错用的。

“细节决定成败,法律文書出现错误不仅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而且损害检察机关公信力。我们意在通过对这些‘不完美’法律文书‘晒台亮丑’,倒逼办案人员提高法律文书制作质量,对案件承办人也是一种压力。”该院案管科科长郑光说。“为规范法律文书制作,除了‘晒台亮丑’,我院还建立了细节审核、严格评查制度。”

细节审核保质量,该院严格按照法律文书流程操作,从案件承办人拟稿开始,对格式、句、词、字、标点符号等进行仔细推敲,做到文书无病句、无歧义、无错字,再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发,层层把关。法律文书送达前,还要求由案件承办人和书记员进行校对,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零差错”。

严格评查提质量,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文书质量,该院每个季度由案管科牵头,从业务部门中调业务骨干,组成法律文书评查小组,对法律文书进行评查。为防止评查工作走过场或出现片面性,评查人员从文书的事实叙述、认证分析、文书格式等方面全面查找问题和瑕疵,做到评查对象全覆盖、评查内容全覆盖。

晒台亮丑促质量,对于评查结果,该院改变以往只晒优秀法律文书的做法,对文书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案件承办人及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对瑕疵法律文书还在网上予以展示曝光,并对有瑕疵的地方都用红色笔醒目地标明,有关案件承办人还要进行自我检讨。

2015年以来,该院在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法律文书309份,无错无漏受到了群众的广泛好评和充分肯定,群众对检察机关满意度再创新高。(文/邵挺)

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第5篇

1.0 总则

1.1 为了统一法律文书格式,提高法律文书质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维护法律文书严肃性、权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制定本规范。

2.0 法律文书的制作

2.1 裁判文书正本的制作标准

2.1.1 文书字体

法院名称,应当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当用1号大标宋体字;案号、正文、落款应当用3号仿宋GB-2312字体。

2.1.2 印制标准

2.1.2.1 文书用纸:应用国际标准A4 纸型(297毫米×210 毫米),70克书写纸单面油印或70 克复印纸双面印刷。

2.1.2.2 文书版式:裁判文书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和落款三部分。

2.1.2.3 眉首:法院名称,统一冠以所属省市名称,即为“××省××市××区人民法院”,位于版心内第二行(以三号字行计,下同)居中对齐;法院名称下一行为文书名称,居中对齐;文书名称下隔一行或在WORD格式下设为自动段间距为案号,右对齐。

2.1.2.4 主体:案号下隔一行或在WORD格式下设为自动段间距为正文即主体,每行28字,每页22行。

2.1.2.5 落款:应当集中于文书最后一页之内;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执行员,下同)上下排列在正文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个汉字,审判长(员)各字之间空一个汉字,审判职务与姓名之间空两个汉字,不用标点符号;成文时间在审判职务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个汉字,用汉字全年、月、日,“零”写为“○”;书记员在成文时间下隔一行,右空4个汉字。成文时间之上留有适当空间以加盖院印,院印上不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成文时间与书记员之间必须留有一行,以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核对章盖在日期下一行左方,不得事先打印,印戳应为蓝色。上下审判职务和姓名均应对齐。

2.1.2.6 页面设置:天头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双面印制的双页面右空大于左空)。页边距上、下、左、右四边设置一般为:WPS格式下33、32、27、24,WORD格式下为

3.3cm、3.2cm、2.7cm、2.4cm;行间距一般为:WPS格式下为2.9,WORD格式下为固定值29。

2.1.2.7 当文书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落款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落款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但调整后的行间距不得超出下列范围:WPS格式下在2.4-3.3之间,WORD格式下在固定值24-33之间。

2.1.2.8 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居右空1字符,双面印制的双页码居左空1字符。空白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2.1.3 文书装订:多页的裁判文书应采用左侧纵向粘贴装订,不得用订书机装订,一律不盖骑缝章。裁判文书正本不得有涂改。

2.2 裁判文书拟文稿及审理报告的制作

2.2.1 拟文稿的制作

2.2.1.1 眉头部分。拟文稿名称统一使用“××省××市××区人民法院拟文稿”字样,宋体二号加粗字体居中排列。名称以下用表格形式以楷体GB_2312三号字体标注“签发人”、“核稿人”、“主办部门”、“拟稿人”、“打印校对人”、“印制人”、“印制份数”、“文书名称”、“文书字号(案号)”等内容。表格行高以适合签名为宜。各相关人员必须手书签名,同时注明年月日。

2.2.1.2 正文部分。正文部分统一使用仿宋GB_2312三号字体。文书尾部署名及日期右空4个汉字。院印落印在文书名称上方。

2.2.1.3 页面设置。页边距上、下、左、右四边设置一般为:WPS格式下23、22、25、20,WORD格式下为2.3cm、2.2cm、2.5cm、2cm;行间距:WPS格式下在2.2-2.7之间,WORD格式下在固定值22-27之间。

2.2.1.4 用纸。拟文稿一律用70克复印纸单面印刷,不得双面印刷。

2.2.2 审理报告的制作

2.2.2.1 名称部分。名称应当标明当事人及案由,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法院的审理报告,还应当在当事人及案由之上标明法院名称,即“××省××市××区人民法院”。当事人及案由用宋体三号字体,“审理报告”在当事人及案由下一行,用黑体二号字体,均居中排列。

2.2.2.2 案号、正文及署名部分。“审理报告”下一行为案号。案号、正文及署名均使用仿宋GB-2312四号、小四号或五号字体。文书尾部署名:以谁的名义拟制的审理报告署谁的姓名或名称,即:以承办人名义向合议庭的审理报告及结案报告(审结报告)署承办人姓名;以审判组织(合议庭或审判员)名义向审判委员会拟制的审理报告署审判组织成员姓名;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法院拟制的审理报告不加印本院名称,仅盖本院印章。署名下方为日期。书记员不署名。

2.2.2.3 页面设置。页边距上、下、左、右四边设置一般为:WPS格式下21、19、23、17,WORD格式下为2.1cm、1.9cm、2.3cm、1.7cm;行间距一般为:WPS格式下在1.8-2.5之间,WORD格式下在固定值18-25之间。

2.2.2.4 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法院的审理报告的字体、页面按照裁判文书正本的要求设置,拟文稿及其他审理报告的未尽事宜参照裁判文书正本的格式要求。

2.2.3 其他法律文书正本如通知书、司法建议书等,参照裁判文书正本的标准印制。3.0 数字的用法

3.1 下列情况,应当使用汉字。

3.1.1 引用的法律条、款、项;

3.1.2 裁判主文的序号;

3.1.3 刑事裁判文书判处的刑罚(含主刑和附加刑);

3.1.4 裁判文书尾部的日期;

3.1.5 不是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星期二、一分为二、一笔帐、三个单位等;

3.1.6 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词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

3.1.7 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四天,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3.1.8 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的词语,如十几天、一百几十次。

3.2 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3.2.1 案号,如(2007)安民一初字第1 号,序号不用空位,如“001”;

3.2.2 地址、门牌号码,如中华路15 号;

3.2.3 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外的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如2007 年8 月1 日、下午3 时20 分;

3.2.4 统计表中的数值(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比例)和量值,如

48、-125、63%、1/

4、3︰

2、500 克、6 千米、30 元、11 个月、27 岁;

3.2.5 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时,原条文用阿拉伯数字的。

3.3 使用阿拉伯数字应注意的问题。

3.3.1 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及其他数值不能断开移行,如:100 000不能一行末写100,又在下一行开头写000;63%不能一行末写63,又在下一行开头写%;

3.3.2 年份不能简写,如:“1999 年”不能简写成“99 年”;

3.3.3 五位以上数字,尾数有多个“0”的,可以“万”、“亿”为单位缩写,如50 000 可写成5 万,345 000 000 可写成34 500 万或3.45 亿;数值巨大的精确数字,为便于定位读数或移行,作为特例可以同时使用“亿、万”作为单位,如:1990 年人口普查数为11 亿3 368 万2 501 人。

3.3.4 阿拉伯数字一律使用半角,如2006(半角),不用2006(全角)。

3.3.5 4 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如4321,写为4 321。

3.4 判决主文中有关金钱数额、履行期限等数字,仍然使用阿拉伯数字。除涉外案件或本案中同时有其他外国货币的表述时,一般不特别注明“人民币”字样。

3.5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数字的使用,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发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

4.0 标点符号的用法

4.1 诉讼参加人称谓与诉讼参加人姓名或名称连在一起,成为一个分句,中间不用标点符号,也不用空格,句后用逗号,如“原告刘某,”。文书格式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用逗号隔开,句号结束;数层意思的,各层之间句号隔开。如“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蒋某,男,汉族,1972 年1 月9 日生,××省××县人,初中文化,××县××单位职工,住××市××区×路×号×室。1994 年1 月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7 年3 月23 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 月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4.3“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等提示裁判结果的词语后,应使用冒号,裁判结果的各项汉字数字之后用顿号。

4.4“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检察院指控”、“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后面,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

4.5 引用法律全称的,要加书名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当事人提供的如协议等书证不加书名号。

4.6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用法,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1995)的规定执行。

5.0 附则

5.1 文书正本付印前必须经校对人员核对无误。签发人、校对人未签名的文书,文书正本一律不得正式付印、用印。

5.2 法律文书正本印制份数按照附卷、办公室留存各一份及送达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所需份数确定,因其他原因需要法律文书正本的,一律使用复印件。

法律文书司法规范 第6篇

公安部: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2003年5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02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1999年7月1日施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中的民事裁判文书和行政裁判文书样式(1993年1月1日实施);《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格式(施行)》(2002年1月1日施行);

律师公证指导工作司:

《公证文书格式(试行)》(1992年10月施行)和《要素式公证书试行格式》(2001年1月1日施行

参考书目

1、《法律文书格式及实例点评》,周道鸾主编,法律出版社。

2、《法律文书学》,宁致远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法律文书规范性文件 第7篇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经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级别是最高的。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刑法》、《民法》、《婚姻法》、《食品安全法》等。

2.法规:

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如省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如《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天津市献血条例》、、《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

“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称谓。3.规章:

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理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如省会)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等。

规章由本部门首长或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规章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能用“条例”。

4.规范性文件:

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规范性文件指属于法律范畴(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上讲,规范性文件指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如《天津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程序》、《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什么区别?效力哪个大?

法律一般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地位次于法律 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拟订,并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法律规范形式。其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所以法律、法规、规章都是规范性文件

根据《立法法》第78、79、80、82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如下:

1、宪法的效力高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6、部门规章的效力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两者发生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立法法》第86条)。

如何规范护理文书及意义 第8篇

1 护理文书的概念

护理文书是指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等资料的总称。它包括体温单、护理记录单、手术护理记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病室护理交班报告等。它是护理工作的全面记录, 是正确诊断、抉择治疗和护理的科学依据, 体现着医院医疗、护理质量、管理水平和医护人员业务素质, 也是临床、教学、科研的重要资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属于病人复印或复制资料的范围, 因此, 具有法律效力。

2 护理文书的意义

(1) 护理文书是患者诊断、抢救、治疗、康复的重要依据。患者从人院开始, 医护人员就为患者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 观察病情, 了解患者状况, 并及时、准确地记录在护理文书上。特别是危重症患者及围手术期患者, 更是需要严密观察, 必要时几分钟就要测量生命体征, 记录病情观察结果。

(2) 护理文书中的医嘱单、护理记录单等记录着医护人员在执行医嘱, 完成各项抢救、治疗、护理措施的详细情况, 是临床第一手观察资料, 为医师诊断、抢救、治疗患者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 对顺利完成抢救、手术、治疗及患者早日康复具有重要的意义。

(3) 护理文书是医疗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护理文书是护理临床实践的原始记录文件, 是具有价值的科学资料。其主要内容包括:交班报告、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医嘱本、体温单、医嘱单、整体护理病历等, 是医院分级管理护理文书书写合格率要求达标的表格。

(4) 护理文书是由各班护理人员共同努力完成的, 目的明确, 操作性、实用性强。如交班报告是护士值班的重要工作记录, 通过交班报告可了解全病区每天重点病人的病情变化及治疗、护理效果等情况;病区医疗及护理工作的动态, 使医疗及护理工作准确无误地连续顺利运行。

(5) 护理文书不仅是医院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医院医疗、护理、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及管理工作的重要档案资料。

3 护理文书是护理质量的重要内容

(1) 护理文书是护理质量的核心要素之一, 是一项严谨而重要的工作, 是医护人员根据医嘱和病情, 对患者进行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 其质量的好坏不仅反映了医护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工作责任心, 而且也反映护理管理的整体水平。

(2) 护理文书中的各种表格书写质量, 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护理工作状况及护理质量, 是医院分级管理质量评价指标中的重要一项, 因此, 应重视提高护理文书的书写质量。

(3) 护理文书是护患纠纷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佐证。200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国家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 进一步明确护理文书的法律地位。

4 加强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

(1) 增强医护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 使护理工作的难度和风险系数不断增加, 有时即使是极为简单或者看似微不足道的护理活动都会存在风险。而护理人员针对护理对象所进行的一系列护理活动都真实地反映在护理文书的书写记录中。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 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

(3) 由于个别医护人员自我保护意识不够, 责任意识差, 为了节省护理记录书写时间而依赖模板。进行护理记录时未针对每位患者的实际情况对模板进行个性修改或修改不够, 因此, 护理文书的书写普遍存在套用模板的痕迹。有的医护人员为了保持护理文书记录与医生病历记录的一致性, 甚至照搬医生的病历记录, 使护理记录不客观, 不真实, 无连续性, 不能体现专科护理特色, 不能体现医护人员对患者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 不仅严重影响到护理文书的书写质量, 也使护理记录缺少可信度, 当发生护患纠纷时, 护理记录则不能起到举证作用。另有少数医护人员执行医嘱后随意签名、代签名、无证护士执行医嘱等, 都降低了医嘱单证据的真实性, 使院方在纠纷中处于较被动的状态。

因此, 强化护士的法制观念, 使护士能够从法律的角度认识职业的责任、自己的权力和义务, 认识护理记录书写规范化是对护患双方利益的维护。提高护士整体素质, 让护士掌握护理文书书写规范要求, 在护理工作中不仅要及时、准确执行医嘱, 认真进行护理体检, 细致观察病情, 还要增强书写中的法律意识, 客观、真实书写护理文书, 是保证护理记录质量的关键。

摘要:规范护理文书保证书写质量, 是整个医院护理质量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护理管理者应加强管理和质量考核力度, 实行院、科两级管理, 认真检查督促, 及时纠正书写中的缺陷, 把好终末质量关, 充分体现护理文书存在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规范护理文书,护理质量,护患纠纷,法律意识的增强,护理文书的法律地位,双方利益的维护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医政司.医疗事故处理条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6.

[2]金钰梅.新加坡国立大学医院护理缺陷防范之对策[J].中华护理杂志, 2002, 37 (12) :964.

医院“黑心文件”遭遇法律门 第9篇

诉讼一石激起千层浪

杨达只有24岁,然而,就在2007年8月9号晚上9点30分,他的生命也永远定格在了24岁。据杨达哥哥杨都介绍,当时杨达不舒服,给哥哥杨都发了一条短信,然而这条短信却成了杨达在这个世界上发的最后一条短信。8月10号清晨,杨达被发现死于自己居住的出租屋内,杨达2007年夏天刚刚毕业,他的家人说,杨达的身体很好,死亡前没有任何其它征兆,几经考虑后,家人决定进行尸检。

报告上的结论是急性过敏引起的休克死亡。是什么原因引发杨达急性过敏?杨达的家人在收拾遗物时有了新的发现,8月9号下午,也就是杨达死亡当天,杨达曾经在宁波同和医院就过诊,并且接受过输液治疗,这份宁波同和医院的门论记录显示,杨达在这里被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静脉注射了克林霉素和左氧氟沙星。然而,杨达的家人找到同和医院时,却得到了医院的否认。在接下来的交涉中,院方始终否认对于杨达的死负有责任。

几经交涉后,杨达的家人把宁波同和医院告上了法庭,2007年12月5日,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不过,就在法庭上,杨达的家人却突然拿出了几份文件,杨达的家人说,这些文件是他们无意中在同和医院发现的,就是这些文件,一石激起千层浪,整个事件峰回路转。

图片1就是杨达家人在同和医院发现的内部文件。在这份奖金考核试行草案中,医院规定了奖金分配原则:采用经济指标与工作质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发放资金。对皮肤科、内科等业务科室实行经济指标考核,草案还规定,达标科室将发放奖金。草案签发日期是2003年3月14日。

图片2显示的文件中,同和医院规定,临床医生在使用药品时,对非医保病人必须使用直销药品,杜绝使用同种类药品的医保甲类药,对医保病人,在医保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使用直销药品中的乙类药。药房、收费处有权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审核,并可与医生联系更改处方。这份文件的抬头显示,这是医院内部的受控文件,签发日期是2004年5月。在这份文件列出的直销药品名录中,记者找到了给杨达使用的两种药品。杨达的家人告诉记者,这两种是抗生素药,这属于是联合用药,因此他们认为这是过度医疗行为。

在图片3显示的这份经济指标考核表中,规定了各科室的业务指标和超额奖考核比例。更引人注目的是这份经营业绩分析表,这份表制作于2004年10月,分析的是余茂杰和居海宇两人的经营业绩,上面详细分析了接诊成功率、复诊率、收入、单体消费、人次消费等指标,在这份业绩表上还有这样的经营分析:单体消费达到了指标要求,人次消费额居海宇主任已达到指标要求,复诊未达指标要求,接诊成功率差距较大,并希望两位主任继续努力。杨达的家人告诉记者,这里的余茂杰就是给杨达开药的主治医师,这些文件就是在余茂杰办公室里发现的。

“黑心文件”隐藏潜规则

就在家人为了杨达意外死亡和宁波同和医院交涉的过程中,意外发现了同和医院的内部文件。这些文件明确要求,把医生的收入和业务指标相挂钩,医生给病人开的药越多,让病人来医院就诊的次数越多,医生赚的钱就越多。在这些文件背后,还隐藏着哪些不为人知的秘密?

资料显示宁波同和医院是一家2002年改制的民营医院,在医院的专家介绍展板上,记者没有找到杨达主治医师余茂杰的名字,不过在同和医院的网站上,还保留着对余茂杰的介绍,知情人透露说,现在他已离开了同和医院,几经周折,记者拨通了余茂杰的电话。

余茂杰:“不接受你们采访,不接受你们采访,不需要你们采访。你们找医院去。”

余茂杰说,他对医院的那些文件一概不知情,业绩考核他也不清楚,所有的事情都是医院的事,和他无关。

记者随即来到了宁波同和医院,两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所有的医院负责人都出差了,现在联系不上,而就在和这些工作人员交涉过程中,两名中年男子从楼上下来,对记者观察了一番后又匆匆离开了。

面对镜头,后面的这位中年男子终于承认,他叫刘俊涛,是同和医院的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主任,刘俊涛最终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刘俊涛告诉记者,医院的管理层更换十分频繁,他是2004年12月份来到同和的,在他来后从来没有见过这些文件,对于文件上提及的单体消费、人次消费等考核指标,刘俊涛说,他从来没有听说过。不过当记者问到直销药品的含义时,刘俊涛承认,民营医院中确实存在着直销药。

刘俊涛:“为什么要采用这个直销药的问题,就是减少了中间的环节,因为你医药公司中间商都有一笔差价给他们赚去了,我们就是有一个自主就是可以直接从企业进药。”

采访中,刘俊涛反复表示,这些文件现在已经作废,但又拒绝提供任何相关证明,同时他又一再强调,对这些文件相关部门已经有了结论。

事后,记者才知道,刚才在同和医院第一个挡住镜头的那个中年男人就是这家医院的执行院长,而同和医院的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主任刘俊涛一再强调,他们是这些文件出台之后才接手这家医院的管理工作,对院方早先的规定毫不知情,但他又拒绝提供任何证明来印证自己的说法,那作为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管者,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局又知不知道同和医院曾经出台过这些文件?

监管漏洞 赫然入目

2007年12月17号,记者来到了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局,卫生局局长林兵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林兵说,对于同和医院存在的问题,他们事先根本不清楚,在当地媒体报道了这几份文件内容后,他们进行了调查,林兵说,杨达家属提供的文件确实是真实的,在2003年一段时间里,同和医院确实制订并试行过“医务人员收入与业务收入直接挂钩”的管理制度,但林兵说,从2005年10月至今,现行制度中未发现医院存在医务人员收入与业务收入挂钩的现象。

林兵解释说,同和医院领导层调整过多次,原有的负责人都早已离开,现在的领导班子是2005年10月份调整的,并制订了新的考核方案,同和医院向调查组提供的相关文件,落款日期是2005年10月1号。林兵告诉记者,正因为同和医院提供了这份新方案,所以他们认定,同和医院2005年以后并没有违规行为。那么对这份文件的真实性,海曙区卫生局有没有做过深入调查?

“只能讲我相信他这样执行了,因为他们是跟我们承诺了。”

事实上,林兵承认,多年以来,卫生部门对于同和医院的监管确实存在漏洞,比如,杨达家属所提供的同和医院的这些材料,海暑区卫生局此前就毫不知情。

同和医院以负责人已经更换为由,坚决否认院方把医生收入与开药金额挂钩,而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局调查认为,尽管同和医院在2003年曾实行过医务人员收入与业务收入挂钩的制度,但2005年10月至今没有发现这种现象,可是,如果我们拿着这些院方宣布做废的文件,仔细对照医院现在的处方和相关记录,还是能发现不少异常之处。

在杨达家属提供的这些同和医院内部材料中,一份经营业绩分析表尤为引人注目。而在这份分析表上,复诊指标更是引起了诸多非议。杨达案件的代理律师周德海也曾经是一名医师,他告诉记者,当听说医院竟然用复诊指标来考核医生时,他的第一反应是极端震惊,这是违背了医疗的基本原则。

周德海说,如果用复诊指标来考核医生,那么只能导致一个后果,只要能让患者多花钱,多来医院,那么医生就会不择手段,或者是故意加重患者的病情,或者滥用药物,引发患者的其它症状,那么这种解释是否符合同和医院的初衷,记者采访了同和医院办公室主任刘俊涛,刘俊涛表示毫不知情。随后记者又采访了海曙区卫生局局长林兵。

林兵认为,这里的复诊指的是医院通过医术和服务,来要求医生争取更多的回头客,当记者提出,这张表分析的只是十二天的经营状况,在这十二天内,常人很难因为治好了一种病后又因为其它疾病光顾同一家医院时,林兵又做出了这样的解释:“这个项目实际是一个整体的设计项目而不是10天里的项目,这里面复诊次也就是说一个人平均基本上是一次多一点,也就是说个别人有第二次去的,最高也就是1.2次,说明他这个复诊率是不高的。”

实际上,林兵忽略了一点,1.24的复诊率并没有达到指标要求,那么到底同和医院设计的复诊指标是多少?哪种解释更符合同和医院的初衷?由于缺乏相关证据,记者一时也难以做出评判,但是对于这份要求使用直销药品的文件,林兵说,导向上确实存在问题,这里面实际上跟医院利润有关系,可能用直销药中间利润是很大的。

那么这中间的利润到底有多大,林兵表示并不清楚,同和医院的办公室主任刘俊涛则以“涉及到商业机密”回答了记者。然而,一位业内人士透露,其实这早已是公开的秘密,所谓直销药品就是医院直接从厂家购进的药物,杨达的门诊记录显示,他使用的都是这份名单中的直销药,克林霉素单价为35点7元,左氧沙星单价23点2元,那么这两种药物的出厂价分别也就是三四块钱,左氧一二块钱。

林兵说,根据调查结果,海曙区卫生局对同和医院进行了通报批评,做为主管部门,他们现在能做的也就是这些,那么对于类似的行为,卫生主管部门又将如何加强监管?

“可以监管但是我们必须要找线索,我强制是没有办法的,也可以说,我如果从中有线索了或者有什么了我们要求他提供,他坚决说没有,那么我们找他们职工,比如说开座谈会了解一些情况,个别的咨询,如果这些线索仍然是没有的话,那我们是没有办法。”

(据央视《经济半小时》)

编后

深化医改

是改善医患关系之本

宁波同和医院发文让医生开大处方一事经各大媒体纷纷报道后,再度引发了一场关于“医疗卫生领域改革”的大讨论。

最近几年,医患纠纷不断发生,患者对于医院的不信任感也越来越高。医患之间需要和谐,患者要理解医生和医院,但是医生和医院更应该尊重和爱护前来求助的患者。所谓医者父母心。我们并不强求医生和医院将患者当作自己的父母一样来对待,但是医生和医院至少得遵守“治病救人”这个最起码的医德。

同和医院的潜规则对社会危害极大,不仅可能给患者身体造成“二次”伤害,而且直接导致病人对医院和医生产生信任危机,同时也是造成目前看病难、看病贵的直接原因。

在中国的古代,医生是一个高尚的职业,传统知识分子都坚持“不为良相便为良医”的理想;在现代中国,医生更被定义为“白衣天使”,行使着“救人救世”的崇高使命。但是金钱蒙蔽了一些人的良心,利欲薰坏了一些医院的心肠,为了钱,为了经济指标,严重玷污和败坏了“白衣天使”的形象。

我们认为,重塑白衣天使的形象,需要加强医德教育,也需要对医疗卫生这个特殊的行业重新做出定位。如果层层加码的利润指标,把医院变成了赚钱机器,我们就很难要求医生不变成宰客的店小二。现在,政府拿出了医德评判标准,但改变扭曲的医疗行业和医患关系,还得靠医疗体制进一步完善,只有还医疗的本来面目,才能让更多的医生恢复白衣天使的面目。而无论是公立医院还是民营医院,都必须加强卫生监管,确保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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