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咨询服务协议

2024-06-06

专利咨询服务协议(精选8篇)

专利咨询服务协议 第1篇

专利咨询代理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一、基本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就本单位专利保护事宜进行技术咨询,以及完成专利开发与申请工作。

2.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单位拟申请专利的技术创新的成果资料,包括必要的图件及说明。

3.乙方对甲方的技术成果进行识别,做出专利性评价。对可开发成果进行必要的技术加工,完善技术方案。并及时将申请建议及申请方案提供给甲方。

4.双方商定申请方案后,由乙方及时完成申请文件撰写与准备,申请文件经甲方确认后提交国家专利局。

5.乙方对涉及本协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二、首批商定的申请事项

1.全权代理“一种改进的分拣台”、“带清洗功能的提升搅龙”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由乙方完成申请文件撰写、提交、办理有关申请手续,直至获得专利权证书。

2.本次代理咨询服务,每件收费3000元,两件共计6000元。

甲方(盖章):乙方

负责人(签字):(签字):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 月____日

专利咨询服务协议 第2篇

甲方:__________

乙方:锐思实验室

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委托专利代理服务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服务甲方名称为_______________(暂定

名)的设计或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请1项__________专利。

二、甲方按申请专利种类负责以下材料:

(一)发明专利: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可以有,机电应当有)。

(二)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必须有)

(三)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

三、乙方负责甲方提供的专利材料的修改、外观专利的拍照制图,申请申报、审查补正,直到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授权通知或申请结案为止。

四、本次专利代理服务采取分步骤收费方式,具体项目为:

(一)本项专利代理费用总计80元。签订协议后,乙方即时收取甲方专利代理服务定金40元;乙方将专利证书转交给甲方后,乙方向甲方收取另外40元。

(二)如乙方未能使是甲方成功申请专利,则乙方退还甲方40元;如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放弃申请或专利证书,甲方所交40元定金乙方不予退还。

五、甲方须保证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并对自身技术的新颖

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负责;乙方应善意、及时的为甲方提供申请过程的代理服务,双方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六、甲方若有变故,如地址变更、联系方式变更等,必须及时通

知乙方,如因甲方没有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的后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七、甲方收到专利证书后,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关系随即终止,甲

方如需委托乙方继续进行专利修改、申请等服务,须另行约定或签订相关协议。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项,协商后

可做补充。

以上条款,经双方逐条协商无异议,签字(盖章)后生效。

安全协议专利在我国发展趋势研究 第3篇

安全协议, 有时也称作密码协议, 它针对当今计算机通信网络和分布式系统, 利用现代密码理论和技术, 以协议的方式保护网络通信的信息安全。安全协议的研究已经历经20多年, 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特别是近几年的发展十分迅猛。

一方面, 随着虚拟专用网 (VPN) 的兴起, 公众通过互联网建立私有数据传输通道, 将远程的分支办公室、商业伙伴、移动办公人员等连接起来。由于VPN将公众网可靠的性能、丰富的功能与专用网的灵活高效结合在一起, 现在对它的使用也越来越多了。正因为如此, VPN的安全协议也走入了人们的视野, 成为当今社会炙手可热的安全协议之一。

另一方面, 随着网络经济的兴起, 越来越多的人们利用网络解决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人们在网上进行电子商务, 买卖物品, 因此如何安全支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针对这一问题, 目前, 已经提出了很多安全协议, 典型的电子商务协议有SET协议, IKP协议等。可以预见, 对电子商务安全协议的深入研究将会成为下一阶段的研究重点。

二、专利数据分析流程及框架

为了分析专利数据得到有效结论, 首先应该进行数据获取。在获得数据之后应该对初始数据进行预处理, 把处理好的清洁数据交由专业的分析系统进行数据分析, 最后进行情报评估形成最终报告。 (图略)

三、安全协议专利关键词的确定

本文中的实证研究将采纳中国专利资料进行研究。运用适当的分析方法对安全协议专利的总体情况和在这一领域处于领导地位的国家和公司进行分析。专题数据库的形成需要通过相关的检索词来获取相关的专利。只有恰当的选择检索词才能使得到的数据准确, 从而确保分析结果的可信度。因此, 关键词的选取至关重要, 是专利分析前期必不可少的组成环节。

根据安全协议技术的特点, 本文相关关键词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从安全协议的安全性分析方法来看, 可以包括“攻击检验方法”, “安全协议的形式化分析方法”这类关键词。

2. 从安全协议的设计与分析来看, 可以包括:“电子商务协议”, “IPSec协议”, “SSL/TLS协议”, “简单网络管理协议 (SNMP) ”, “PGP协议”, “PEM协议”, “S-HTTP协议”, “S/MIME协议”, “密钥交换协议 (IKE) ”“VPN协议”等。

3. 从安全协议所涉及领域来看, 可以包括关键词:“信息”, “网络”, “通信”, “数据库”等。

四、分析方法研究

为了全面的分析安全协议专利的发展情况, 本文采用了六种常见并有效的分析方法。

1. 历年专利申请及授权趋势分析。

以历年专利申请数和授权数的变化为依据, 观察该领域的技术的发展趋势。以历年专利申请数和专利授权数为基础绘制曲线, 可得知从申请到授权的时间差。

2. 技术生命周期分析。

透过技术生命周期图可发现产业所处的技术生命周期状况, 如技术萌芽期、发展期、成熟期、衰退期、再发展期。该图可作为研发投入的重要参考, 通常技术处于发展期可加大研发投入, 处在衰退期则应减少研发投入。

技术生命周期是指某项特定技术从开发研制出来投入使用开始, 到该技术逐渐为社会生产部门所淘汰为止所经历的时间过程, 常用曲线图表示。图1为技术生命周期通用曲线图。通过某一特定领域的技术生命周期图与通用曲线图的比较, 可发现该产业所处的技术生命周期状况, 如技术萌芽期、发展期、成熟期、衰退期、再发展期。以此作为研发投入的重要参考, 公司通常会加大处于发展期技术的研发投入, 而减少处在衰退期的研发投入。

3. 重要国家分析。

针对投入此产业技术的竞争国家进行相关分析, 可看出领先国家和最具发展潜力的国家。由历年专利件数国家趋势图监视技术领先国家及其他信息。

4. 专利分类号 (IPC) 分析。

专利在分类时会依照不同技术类别归类, 通过专利分类号分析得知该技术主要集中在那些部类, 以及各部类在该技术领域专利中所占的比重, 并进一步了解各类技术研发投入程度与取得专利保护的情形, 还有助于判断哪些技术类别为技术密集区域, 哪些为空白区域。

5. 技术发展趋势分析。

根据每年专利申请类型及数量推断未来技术发展趋势。

6. 关联分析。

专利关联分析是指通过计算专利情报中相关关键词之间的共生关系来确定其技术体系中各研究主题之间的关联程度。在关联图中, 主题关键词之间联系用线条表示, 线条长度表示两个主题间的关联程度。一个主题与其它主题连线短而多, 一方面说明该主题与其它主题有着较强的关系, 另一方面也说明该主题的开放程度高, 主题的外延在不断发展。关联分析包括主题关联分析、发明人关联分析、国家关联分析等。

7. 联机分析处理。

(OLAP) 是共享多维信息的、针对特定问题的联机数据访问和分析的快速软件技术, 是商务智能数据分析的核心技术。它不仅能进行数据汇总/聚集, 建立多维度的分析、查询和报表, 同时还提供切片、切块、下钻、上卷和旋转等数据分析功能, 使分析人员从更快、更易使用的交互方式中获得信息。

五、实例分析

本文数据取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 在经过数据清洗、数据去重、数据整合、科技分词和数据格式化等步骤后形成安全协议技术专题中国专利数据库。

在安全协议领域, 共下载专利975条, 经过数据预处理, 除去重复数据、噪声数据, 得到898条专利, 形成安全协议领域专题中国专利数据库。需要说明的是, 本报告获取数据的时间2008年10月, 考虑到随着时间的推移, 其专利申请量会有一定的增加, 因此, 本报告所采用数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导致分析结果也有一定的时限性。但这些并不影响我们对于整个领域的研究把握。

1. 对行业发展趋势及生命周期分析。

从安全协议领域中国专利历年申请状况看, 安全协议专利在2000年以前申请数量一直相对较低, 2000到2001年专利数目有了一定的提高。直到2002年开始专利申请数才大幅度增长, 并在2006年达到最大值, 为206件, 说明该领域的技术正在快速地发展。需要指出的是, 2007, 2008年的专利数据统计尚不完全, 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得到有效的结果。 (专利申请年度情况分析表略)

在898件安全协议中国专利中, 到2008年10月份为止, 获得授权的专利个数为199条, 授权率为22.2%。其中882件发明专利中获得授权的个数为186件, 授权率为21.1%;16件实用新型获得授权的专利个数为13件, 授权率为81.3%。安全协议专利获得授权的最早年份是1995年;2002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个数最多, 达到44件, 其中42件为发明专利。 (专利授权年度情况分析表略)

通过给定的数据, 绘制专利申请曲线和专利授权曲线。图2描述了安全协议历年专利的申请和授权变化状况, 其中红色线条标识的是专利 (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总体数量的变化趋势, 蓝色线条标识的是授权专利数量的变化趋势。从图中可以轻易的看出这两条曲线走势基本相同, 都是逐年递增的。两条曲线间的差额主要是由于专利授权率较低。这是因为在我国针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才刚刚起步, 专利的质量还不高。

2. 安全协议技术生命周期分析。

根据技术生命周期分析的理论, 对中国专利数据库收集的安全协议领域的专利进行分析, 由于2008年的44条专利数据是不足一年的统计, 在这里暂且不计, 进一步分析854件专利数据, 得出了从1995年———2007年的专利申请量和申请人数量, 并绘制出安全协议领域专利生命周期曲线, 见图3。考虑到2007年的专利数据很有可能没有完全公布, 为了研究的准确性, 也不予考虑。结合技术生命周期通用曲线图 (图1) , 可以发现安全专利领域的技术仍处于发展期。这个时期, 技术不断完善和标准化, 专利数量加速增长, 相关产品也逐渐兴起。对于实力较强的公司, 应该注重对核心技术的创新与应用;而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 则可以选择专利跟踪或技术引进等策略, 以提高自己的技术实力, 避免因自主研发造成的巨大成本。

3. 重要国家和公司分析。

针对投入此产业技术的竞争国家进行相关分析, 可看出领先国家和潜在进入者。根据对898条专利数据的统计分析, 我们可以得到图4。

从图4中可以看到在中国安全协议领域申请专利排名前10的国家。中国由于本土优势, 数量占据首位, 有625件, 占据专利总量的71%。其次是美国和日本, 专利数量分别为92件和66件, 分别占据专利总量的10%和8%。这说明, 除了中国占据本土优势外, 美国和日本这两个国家在安全协议技术这一领域有着不俗的实力, 未来发展不可小觑。

如果从企业的角度考虑这一技术领域的发展, 我们可以得到更多的结论。

图5展示了申请专利数量排名前八的机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数量最多, 共有239件, 其中发明专利有239件, 授权量达到86件, 占总授权率的35.9%, 反映出该机构在领域技术研发实力的雄厚和对专利保护的重视。排在第二位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也是我国的一家企业, 该企业安全协议领域的技术实力也比较突出, 所申请的117件专利全部为发明专利, 授权率为10.3%。杭州华为三康技术有限公司排在第三位, 共有专利32件, 且全为发明专利, 相较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华为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专利质量明显更高, 授权专利率 (18.8%) 将近前者的2倍。从图中可以很清楚的看出,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这一领域有着很大的优势, 它可以算是这一领域的领军人物。

4. 专利分类号 (IPC) 分析。

专利在分类时会依照不同技术类别归类, 通过专利分类号分析得知该技术主要集中在那些部类。为了更加清楚地说明各个IPC的意义, 表1给出了各个IPC的含义。这里主要是排名前七位的IPC详解。

我们还给出了各国在安全协议这一大的领域中IPC的分布情况。 (表略)

我们可以发现各国主要研究领域都集中在H04L (数字信息的传输) 且相对其他研究领域来说H04L的专利数量摇摇领先。这也就间接导致了该IPC的专利比例的领先优势。下图6是排名前5的国家在前5个IPC中的分布图。

从图6中可以看出, 中国在H04L (数字信息的传输) 方面的研究比较多, 远远高于其他的几个国家, 排在第二的美国和第三的日本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也是非常可观的。中国的本土优势非常明显。相较于HO4L, 安全协议的其它几个方向发展较慢。它们的数量非常少, 可以说才刚刚起步。可以预见, 在未来几年, 对HO4L方向的研究还会是安全协议的领头军。

与国家IPC分布相类似, 申请人IPC也同样集中在HO4L上。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华为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及思科技术公司为例, 这五家机构的主要精力都集中在H04L (数字信息的传输) 方面的研究, 其中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数量最多。这个方向研究的是安全协议的核心技术, 即信息的传输, 其他IPC类, 分散在这一领域的其它方向, 例如电话通信等, 专利数量都很少。由此可以看出, 安全协议领域现在的发展仍以核心技术的研发为主, 在应用产业化方面还比较薄弱。可以预测, 随着核心技术的不断成熟, 在各行业的应用研究会逐渐增多。

5. 技术发展趋势分析。

我们在看前九IPC技术年度分布状况。安全协议领域的技术申请专利最早出现在1995年, 分布在H04L (数字信息的传输) 部类。在以后的年度, 各类IPC技术不断发展, 申请专利数量逐渐增多。G01R (测量电变量;测量磁变量) 部类出现的最晚, 在2005年才有第1条专利, 说明这时安全协议技术在测量电磁变量的应用研究才开始。 (表略)

从图7中, 我们可以更清楚的看到前九IPC技术的发展趋势。很明显地, 专利数量最多的H04L (数字信息的传输) 部类, 专利数量呈递阶式增长, 在2006年达到最高值, 成为安全协议领域的主要发展技术。值得说明的是, 由于专利数据的时滞性, 2007和2008年的数据统计还不完全。但按照发展走向来看, 对安全协议技术的研究应呈上升趋势。

6. 关联分析。

首先对安全协议中国专利展开申请国家关联分析。对这一领域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团体。一个以中国为核心, 其中中国、美国、法国、瑞典联系紧密。另一个则相对分散, 各国之间联系松散。中国是申请专利最多的国家。美国作为在中国申请专利最多的非本土国家, 在安全协议技术的发展中占有一定地位, 由此可以看出美国在这一领域的雄厚实力。 (申请国家关联图略)

下面对安全协议中国专利展开申请人关联分析, 结果见图8。从图中可以看出, 申请人在一个群组中, 彼此之间联系复杂。其中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华为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以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专利数量最多。可见中国安全协议技术的研发还是以科技公司为主。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思科技术公司, 阿尔卡特公司申请的专利数量也相当可观。英特尔公司、松下电器公司则处在了群组的边缘位置。

7. OLAP分析。

图9是对国家、专利申请年份、专利类型以及IPC等4个维度进行OLAP分析的结果。可以从这张四维分析图中, 看到每个国家每年在各研究领域中申请各种类型专利的数量。其中, 我们可以选择任意的申请年份, 查看该年的专利信息。并且可以选择需要分析的国家、专利类型和主IPC等, 从不同的维度展示了国家专利申请的详细状况。图中, 每个国家不同带状颜色的峰值表示该IPC领域专利的数量, 带状的面积代表了该领域专利的数量, 面积越大, 说明专利数量越多。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最近几年各国在中国申请专利的状况。其中H04L (数字信息的传输) 领域的专利数量最多, 主要集中在中国, 这说明中国具有很大的本土优势。

六、结论

综合以上的分析, 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 我国安全协议领域的专利技术在2001年后发展迅猛, 但整体专利授权率仅为22.2%, 相对较低。

2. 从技术发展的生命周期来看, 安全协议领域的技术还处在发展时期, 专利数量不断增长, 技术趋于成熟。

3. 从专利的国家分布来看, 由于具有本土优势, 我国在安全协议技术领域中占据绝对优势。其中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更是在这一领域中举足轻重, 这说明该公司拥有一支精英团队, 研发实力不可小觑, 相信未来几年在安全协议这一领域上一定会有更大的发展。

4. 从主IPC上看, 安全协议技术领域的专利主要集中在H04L (数字信息的传输) 。这类IPC占据了安全协议技术领域88%的专利, 是安全协议技术发展最密切的领域。

参考文献

[1].http://hi.baidu.com/fairex/blog/item/27ed83ddbdca3d345882dd39.html

专利咨询服务协议 第4篇

2015年10月4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rt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以下简称TPP)在美国亚特兰大达成基本协议,2016年2月4日举行了签字仪式。目前,TPP官方尚未公布达成基本协议的详细文本,仅公布了一个概要全文。但在达成协议后不久,网上就有详细文本泄露,对比该详细文本与官方公布的概要全文,无论是章节数量还是具体内容都高度一致,本文以这一详细文本为研究对象。

TPP第十八章为知识产权章节,共有11小节83条及5个附件,覆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产品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执法和各方同意合作的一些领域。第十八章第六小节为“专利和未披露的试验或其他数据”,该小节又分三个分小节,分别是普通专利、与农业化学品有关的措施、与药品有关的措施。

本文就第十八章第六小节中的普通专利与我国《专利法》进行比较分析,内容包括可授予专利的客体、新颖性宽限期、专利撤销、不侵权的例外、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的其他使用、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更正和陈述意见、专利申请的公布、专利信息的公布、专利保护期限的调整等10个方面。

一、可授予专利的客体

如TPP对该内容的定义可理解为:不管是涉及产品还是方法的发明,只要它具有新颖性、包含创造性步骤且可供工业应用,又不属于授予专利权的例外情况,都应授予专利权。上述例外情况包括:一是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的例外;二是动、植物(微生物除外)的例外,但源自植物的发明应当授予专利权。此外,TPP还要求缔约国在遵循上述一般条款和例外情况之下,至少应当将“已知产品的新用途、使用已知产品的新方法、使用已知产品的新工序”三种改进型发明当中的一种授予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可授予专利的客体及例外情况,总体上与TPP的要求一致,不同在于:一是对改进型的发明,TPP仅要求缔约国对三种类型的改进型发明之一授予专利,而从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实用新型的定义判断,TPP所列的改进型发明都属于我国可授予专利的客体,范围显然更广。二是不授予专利权的例外情况。TPP允许缔约国为了“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所必需的”可拒绝授予专利权,但明确指出“此种拒绝并非仅因为缔约国的法律所禁止”。我国《专利法》第五条明确“对违反法律的发明不授予专利权”,双方的差异在于对一些仅“违反法律”的发明在我国不授予专利权,但在TPP缔约国属于应当授予之列。

此外,比照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与TPP列举的具体例外情况,其中不属于TPP列举的例外情况就有: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二、新颖性宽限期

TPP对新颖性宽限期条款可理解为:只要申请人在—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之前的12个月内,该项发明创造的信息披露如果是申请人或者直接、间接从申请人处获得信息的人所为,那么这样的披露不破坏新颖性。我们将此种宽限期称为“广义宽限期”。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之前的6个月内,该项发明创造的信息披露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才满足新颖性的要求。这里的“一定条件”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我们称之为“狭义宽限期”。

TPP与我国《专利法》在新颖性宽限期上的不同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宽限的时长,我国实行的是6个月,TPP为12个月。二是宽限的例外。TPP要求缔约国只要信息披露是由专利申请人所为或从专利申请人处直接或间接获取信息的人所为,就不会破坏新颖性,而我国对信息披露则有一个限定范围。

目前,世界各国有关宽限期的规定各有不同,其区别主要体现在宽限时长和适用范围上,时长主要有两种,即6个月和12月,在适用范围上,TPP主要国家

美国的范围最宽,包括任何人进行的发表、公开使用等公开行为。我国及许多欧洲国家所适用的范围则相对较窄。日本、俄罗斯及多数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将该范围限于发明人公开及源于发明人的公开行为。

三、专利撤销

TPP规定专利撤销的情形有两种:一是该项发明创造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二是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有欺诈、虚假陈述或是不公正行为。同时,TPP也允许缔约国规定一些可撤销专利的其他情形,但这类情形要与《巴黎公约》第5A条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相关条款的规定一致。

《巴黎公约》第5A条中涉及专利撤销的条款有两条,分别是:第5A(1)款“专利权人将在本联盟任何国家制造的物品进口到对该物品授予专利的国家的,不应导致该专利的丧失”。第5A(3)款“除强制许可的授予不足以防止专利滥用的情况以外,不应当规定专利的丧失。自授予第一个强制许可之日起两年届满以前,不得提起使专利丧失或者撤销专利的诉讼”。《TRIPS》关于专利撤销的条款为第32条,即“缔约国在作出专利撤销、收回决定的同时要给申请人提供司法审查的机会”。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是专利无效条款,与TPP专利撤销条款对应。第四十五条规定,专利授权之后,任何单位或者个AtA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比可知:TPP关于专利撤销的两种情形与我国的规定一致:《TRIPS》第32条主要讲撤销专利要给予专利权人司法救济的机会,与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所述内容一致:《巴黎公约》第5A(1)和第5A(3)是对驳回和撤销专利的限制,我国没有这样的规定。

四、授予权利的例外

TPP授予权利的例外条款为:缔约国可以对专利授予的专有权规定有限的例外,只要这类例外不会对专利的正常利用发生无理的抵触,也不会无理损害专利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该条款内容与《TRIPS》第30条的内容完全—致。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详细列举了“不视为侵权”的使用情况,所述内容符合《TRIPS》第30条的要求。据此,可判断我国《专利法》中关于授予权利的例外条款符合TPP要求。

五、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的其他使用

TPP本条内容:不限制缔约国在《TRIPS》第31条下的权利和义务及对31条的修正。换言之,只要符合《TRIPS》第31条也就符合TPP的要求。《TRIPS》第31条讲专利强制实施许可与我国《专利法》第六章相对应,具体对比见表2。

从表2中的比对分析可以看出,关于“未经权利人授权的其他使用”的规定,我国《专利法》与《TRIPS》的规定基本一致。

六、专利申请

TPP关于专利申请的条款归纳为:专利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以申请日(优先权日)作为判断最先申请的依据。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通过上述条款,可以判断我国是实行先申请制的国家。

综上,TPP对专利申请的规定与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七、专利申请的修正、更正和陈述意见

TPP要求缔约国为申请人提供至少一次对其专利申请进行修改、更正和陈述意见的机会。

我国《专利法》也有类似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

虽然《专利法》第三十七条只明确了给予发明专利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但从我国专利审查的实际操作情况看,无论是发明、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都会给予专利申请人修改和补正的机会。

综上分析可以判断: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及实际操作与TPP的要求是一致的。

八、专利申请的公布

TPP要求缔约国18个月后即要公布尚未公布的未决专利申请。此外,还要给予专利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布专利申请的权利。TPP本条目的在于要求缔约国加快专利审查,提高专利审查的透明度。

我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虽然,上述18个月及提前公布的条款仅适用发明专利,但在实践当中,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实行形式审查制,授权周期一般不到18个月,即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8个月一般都授权公开了。因此,我国《专利法》及法律实践与TPP的要求是相符的。

九、与已公布专利申请和已授权专利有关的信息

TPP要求缔约国公布专利申请和已授权的信息,这些信息至少包括:检索和审查结果,包括相关现有技术检索的细节:申请人和相关第三方提交的与专利或非专利相关的引用文献。当然,上述信息不包括保密信息。我们可以理解为TPP要求公布的不仅是专利审查的结果信息还包括一些审查的过程信息。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一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有类似规定,对比之后发现与TPP的要求出入不少,差异点集中在公布信息的种类,在我国公开的信息属于申请、授权的结果信息,对于专利审查过程中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包括技术检索的细节、申请人和相关第三方提交的与专利或非专利相关的引用文献,而这恰恰是TPP所强调的。

十、因专利局的延迟而调整专利保护期

TPP强调缔约国要及时有效处理专利申请,要提供加速审查专利的途径,还要提供调整专利保护期的机会。TPP设定此条的主要目的:一是要求缔约国加快专利授权的步伐,二是要求缔约国给予权利人延长专利保护期的可能。

从我国《专利法》及实践来看,就加快专利审查而言,我国已经采取了诸多措施,比如:近两年成立的北京、天津、江苏、河南、广东、四川、湖北7个审查协作分中心,大大提升了审查能力;通过行政特批加快专利审查;建立PPH(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制度等等。

专利转让协议(专利局备案版) 第5篇

受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联系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转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固定电话: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转让的专利权信息:

(一)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二)发明人:

(三)发明名称:

(四)专利权人:

(五)专利授权日:

(六)专利号:

(七)专利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协议证明乙方将其 的专利权转让甲方,甲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转让价款。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具体转让合同已达成,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转让方(盖章):_________

受让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联系人(签字):_________

专利合作协议 第6篇

甲方:乙方:

法定住址: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职务:职务: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帐号:帐号: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新型插座事务。

第二条 专利技术的权属状况:

⑴ 专利技术名称:。

⑵ 发明人/设计人:。

⑶ 专利权人:。

⑷ 专利授权日:。

⑸ 专利号:。

⑹ 专利有效期限:。

⑺ 专利年费已交至。

第三条 合伙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第四条为保证甲方的有效权益,乙方负责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如下实施该专利技术所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包括商标、工艺设计、技术报告、工艺配方、文件图纸等有关内容,双方可以约定提交有关资料的清单和份数,以

便于双方共同监督、检查)

2.乙方提交的上述技术情报和资料应是能够体现该专利技术的技术指标、参数及技术水平、性能的资料,以及有关的辅助性材料。

3.甲乙双方应明确约定有关技术情报和资料提交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提交方式,具体交付方式和地点为:(明确甲方提交资料的方式和地点)

4.乙方应向甲方保证交付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应当是完整的、清楚的。图纸资料的规格及绘制符合国家的标准(或规定)。

5.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全部技术资料后,应对资料予以认真的检查与核对,如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收到技术资料后的日内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应在收到如上通知后的日内予以说明、补充或更换;技术资料符合要求后,甲方应在日内向乙方签发技术情报和资料验收合格确认书。

6.与实施该专利技术有关的技术秘密的名称或代号为:(写明属于技术的秘密的技术名称或代号),记载上述技术秘密的资料为:(写明技术秘密的载体)。

7.甲方应保证不得泄露上述的技术秘密。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保证:在本协议订立时,本专利权不存在如下缺陷:

1.该专利权受物权或抵押权的约束;

2.本专利权的实施受到另一个现有的专利权限制;

3.有专利先用权的存在;

4.有强制许可证的存在;

5.有被政府采取“计划推广许可”的情况;

6.本专利权项下的发明属非法所得。

在本协议订立时,乙方如果不如实向甲方告知上述权利缺陷,甲方有权拒绝出资,并要求乙方补偿由此而支付的额外开支。

第六条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在本协议成立后,乙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乙方无恶意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乙方不向甲方返还前期投入费用,甲方也不返还全部资料。如果本协议的签订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乙方有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返还前期投入费用。

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或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发明专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本协议成立后,由甲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第七条 出资方式

1.乙方负责专利产品的宣传工作(包括电视媒体、报纸、网络等),宣传费用由方承担。

2.乙方负责专利技术的发明创造及后续改进

3.甲方负责支付因本专利前期开发产生的债务元。

4.甲方负责支付本专利的3C认证费元。

5.甲方负责支付本专利的模具修改费用元、开发费用元。

6.甲方负责本专利产品的销售(包括销售费用)。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甲方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占注册资本的%。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十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财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盈余分配

1.甲、乙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按本专利产品销售后产生的税后利润为依据进行分配,以每年的12月31日进行核算,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八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三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四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二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

应及时书面通知其另一方,征得另一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所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二十九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各份,公证处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专利合作协议1 第7篇

甲方: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乙方拥有鉴于甲方对技术的了解,愿意实施甲方的技术及专有技术,并且具备实施该这些技术的物质条件、法人资格和必要的资金,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合作内容概述:由乙方负责提供技术及完备的各型号的工业设计技术文件,由甲方负责提供专利相关的物质,人才,法人资格和必要资金支持,专利完成后,甲方享有专利权。

二、合作方式:乙方按照本协议约提供符合要求的技术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甲、乙双方应就本协议的技术所生产的产品的成本、效益、利润设立单独的账目,由双方派人共同监管。在条件成熟时,由甲方或甲、乙双方设立该技术生产项目公司。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法人资格方,按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以厂房、设备、资质及基本流动资金的形式参与合作,全面负责协议项目的生产组织、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事宜,乙方派代表与公司全面管理。

2、乙方按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以及专利技术参与合作,行驶产品研发设计和专利技术的提供等职责,保证餐品的国内先进行。

3、甲乙双方应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对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四、利益分配:

1、权益分配:甲方:乙方=:

2、销售提成:每销售一台产品乙方提供%

3、甲乙双方原则上在每年的月底和月底进行项目利润的分配,有关分配方案双方另行协商制定。

五、合作期满财产处理

1、本协议合作期为年,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合作项目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如果大于投资额,大于的部分按利润分配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小于投资额,则所剩的财产按本协议所约定的投资比例在甲、乙双方之间进行分配。

2、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进行时,与合作项目有关所有专利归乙方所有。

六、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均遵守保密条款,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2、双方中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产品实物或样品、文字、图像、音像、存储信息等为载体的文件、数据、资料及公司所以专利产品的一切言行均包括在保密范围内;

3、保密期限同合同期限;

4、保密条款适合双方所有涉及到公司所有专利产品的人员及各方由于其他原因了解或知情此专利的信息的一切人员。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违约: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其他两方造成损失;执行共同事务时有不当行为。

2、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内任一项目与任何第三方合作(包括技术转让、产品的加工销售等一切与公司经营范围有关的内容),否则违约方向另一方赔偿其投资比例倍的损失;

3、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合作公司以外私自制造和销售与合作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否则违约方向另一方赔偿万元、台的损失;

4、任何一方擅自退出时,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5、任何一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的,给本公司或另一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合作期限:年月日 至年月日

九、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甲、乙方商定在生产过程中对现有技术的改良或革新以及由此技术而得到的其他技术,所有权仍然归一方所有,但甲方在合作期限内有权免费继续使用。

十、其他约定:乙方在与甲方就该技术进行合作时,并不限制乙方和其他有条件实施该技术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合作。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该进行友好协商,协商解决不成的一致同意提交技术提供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后立补充协议或变更本协议内容,补充协议或变更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章:

签约地点:

专利咨询服务协议 第8篇

自OMA成立以来, 与OMA标准和协议相关的专利申请日益增多[1], 申请人需要检索申请日前OMA相关技术文件以确保专利申请尽量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竞争对手也可能需要检索OMA以确定相关专利申请不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前景, 从而为宣告专利权无效提出有力证据;专利审查员更需要检索OMA, 以便确保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不存在破坏申请新颖性或创造性的OMA技术文件, 确保专利权的稳定性。然而, 目前针对OMA标准和协议相关专利申请的检索尚未形成成熟的体系, 因此, 本文将对与OMA标准和协议相关的专利申请的检索策略进行探讨。下文将首先介绍OMA的基本信息;然后介绍与OMA标准和协议相关的专利申请的检索策略。

1 OMA简介

OMA[2] (Open Mobile Alliance, 开放移动联盟) 自2002年6月成立以来发展迅猛, 现已有300多名会员, 几乎世界上主要的大通信运营商、设备制造商和内容提供商都已先后成为其会员。在移动通信发展的业务创新过程中, 各种制式、标准的系统设备以及终端不能很好地互联互通, 互操作性很差, 新业务的推广困难重重, OMA应迫切需要建立一种全球通用且安全可靠的端到端的移动商务应用模式的统一标准/规范的需求而成立。OMA的目标是要发展成为移动业务标准工作的汇接点, 推动移动业务在不同国家、不同运营商及不同移动终端用户之间互操作的实现, OMA通过以用户为中心的运作方式, 通过定义广泛的用户需求, 通过结构框架, 开放的技术标准和端到端的互操作性, 来实现这一目标。

2 检索策略

2.1 如何确定专利申请是与OMA标准和协议相关的专利申请

通常一份与OMA标准和协议相关的专利申请具有如下特点:1) 内容涉及不同运营商、不同移动终端或不同系统用户间的互操作、互联互通等;2) 以协议为背景;3) 使用专有名词术语;4) 使用标准的信令流程。

从上述特点出发, 确定一份专利申请是否是与OMA标准和协议相关的专利申请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 看申请文件中是否明确记载了OMA标准组织;2) 确定发明内容是否涉及不同运营商、不同移动终端或不同系统的用户之间的互操作、互联互通;3) 发明内容是否属于OMA某个特定工作组的主要研究领域;4) 是否能从辅助检索的结果中得到与OMA协议相关的指引。

2.2 通过何种途径检索与OMA标准和协议相关的专利申请

1) 利用Google进行检索

利用Google可进行关键词检索和文档名检索。如果从申请文件中或通过其他途径能够获知文档名, 则直接输入文档名进行检索, 在检索结果中会列出相应文档在OMA FTP上的存储路径, 点击进去即可下载;此外, 虽然OMA与3GPP一样, 在官网上存储的都是压缩文件, 不能通过Google直接对压缩文件的全文内容进行检索, 但与3GPP不同的是, OMA存储的不是文档的数字编号, 而是能够表明文档内容的文档名, 故可利用Google搜索OMA FTP上的文档名列表来检索相关技术文件。

2) 利用工作组进行检索

OMA最终由工作组负责进行协议的修订, 各公司的会员就协议某一方面的改进提交相应的提案, 相应协议和提案在OMA的FTP上都有相应的存储目录 (检索入口为http://member.openmobilealliance.org/ftp/public_documents) , 如果能确定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是由哪一个工作组负责研究的, 那么就可以直接进入相关工作组的相应目录利用关键词进行检索。图1所示是OMA的组织架构[3], OMA目前有8个活跃工作组, 每个工作组下还可设置多个子工作组, 每个工作组或子工作组均可负责多个工作项目, 并负责相关项目的技术工作。需求工作组负责区分和定义各种业务需求, 架构工作组负责定义OMA系统的总体架构, 通信工作组负责消息和相关支持技术的规范工作, 内容分发工作组负责不需收件人请求的信息传输, 设备管理工作组负责使能设备鲁棒性管理的管理协议和机制, 互操作性工作组负责指定和维护确保互操作性的必须流程、规则和测试计划, 位置工作组负责开发确保移动位置服务互操作性的规范, 版本计划和管理作组负责计划和管理OMA版本;上述8个工作组在FTP中的存储目录依次为REQ、ARTH、COM、CD、DM、IOP、LOC和REL。举例来说, 如果想检索与位置服务相关的专利申请, 那么只需要进入到LOC目录 (http://member.openmobilealliance.org/ftp/public_documents/LOC) 下检索即可。

3) 利用通信标准服务网检索

通信标准服务网 (简称通标网) 是目前国内通信标准信息最齐全的网站, 可查询国内外通信标准, OMA也是通信标准服务网提供的标准之一, 支持多个关键词和中英文检索, 支持空格和“|”算符, 分别表示“与”和“或”,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检索标准和协议, 不适用于检索对标准和协议做的进一步改进, 如各种提案和修改请求CR。通信标准服务网检索OMA标准和协议的入口为http://www.ptsn.net.cn/standard/std_query/search-wap-1-1.htm。

4) 利用OMA官网自带的搜索工具检索

可利用OMA官网 (http://www.openmobilealliance.org/) 主页上自带的搜索工具进行关键词检索, 支持使用算符AND、OR和空格 (与AND作用相同) , 检索结果按相似度排序, 这种方式不能直接检索OMA的FTP文件。

2.3 检索流程图

与OMA标准和协议相关专利申请的检索流程图如图2所示:

2.4 实际案例分析

申请人在权利要求1中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与非CPM服务互配的CPM服务提供系统, 当CPM服务器接收到CPM消息时, 向XDM服务器发送接收者偏好信息请求, 依靠来自XDM服务器的偏好信息确定要经历互配的非CPM服务, 将CPM消息递送到与所确定的非CPM服务互配的互配服务器, 互配服务器将CPM消息格式转换为与确定的非CPM服务对应的消息格式并递送到对应的接收者。从权利要求1的记载不难看出本案属于不同移动终端、不同系统用户间的互操作、互联互通问题, 属于OMA负责研究的领域, 此外, 本案在说明书中还给出了标准的信令流程, 基于本案的上述特点, 同时结合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OMA标准组织可知, 本案是与OMA标准和协议相关的专利申请, 对本案的检索思路如下:

1) 利用Google进行检索

刚开始检索时, 由于对技术把握不准或对OMA工作组了解不深, 不能直接确定本案由哪个工作组负责, 故可先采用OMA CPM site:openmobilealliance.org作为关键字在Google中进行简单检索, 即可得图3所示的指向OMA FTP服务器存储路径的检索结果, 点击即可打开该路径下存储的文件列表, 从列表中可找到公开了除偏好信息之外的所有特征的技术相关文件OMA-TS-CPM_System_Description-V1_0-20080215-D。

但由于该文件公开日晚于申请日, 不能作为权利要求1的对比文件, 故查看其如图4所示的版本修改历史, 可获取各个CRs的文档名, 在Google中依次输入文档名检索, 可得到与本申请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为OMA-MWG-CPM-2007-0228R05。

2) 利用工作组进行检索

继续检索涉及偏好信息的对比文件, 根据前面如图3-4的检索结果可以确定, 本案由COM工作组的CPM子工作组COM-CPM负责;COM-CPM在OMA FTP上的存储路径为/ftp/public_documents/COM/COM-CPM, 图5所示是COM-CPM子工作组存储的目录列表, 其中permanent_documents目录下存储技术规范TS、需求文档RD、测试规范ETS等标准和协议, 该目录下不会涉及提案和修改请求CR, 不同年份的提案和CR分别存储在相应年份目录下, 故打开与本案申请日最接近的2007目录, 利用关键词preference检索即可找到另一篇能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对比文件。

3 总结

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与OMA标准和协议相关的专利申请的检索策略进行了深入探讨, 如果确定是与OMA相关的专利申请, 在不能明确OMA工作组的情况下, 首先利用Google进行简单检索, 通过浏览结果确定与专利申请相关的工作组;对于能够根据简单检索或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确定出工作组的情况下, 可直接进入相关工作组的目录下利用关键词检索;对于已知文档名的, 可直接利用文档名在Google中检索, 获取相应技术文件。

参考文献

[1]蓝娟, 黄铁军, 曲俊华, 刘永亮.数字版权管理领域相关技术专利问题的分析及对策.电信科学, 2006年第11期;

[2]宋俊德, 张科峰, 金幼民.新的全球性移动通信标准化组织-OMA.当代通信, 2003年第09期;

上一篇:商场客服工作计划下一篇:现代文学30年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