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广爱心妈妈联盟章程

2024-09-02

龙广爱心妈妈联盟章程(精选4篇)

龙广爱心妈妈联盟章程 第1篇

龙广爱心妈妈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龙广爱心妈妈联盟

第二条: 性质

由龙广倡议发起,社会爱心人士积极参与,志愿从事爱心公益事业组建的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宗旨

传递真情、汇聚爱心、关注公益、共创和谐。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本会以开展爱心公益活动为宗旨。对于社会中的贫困家庭的孩子、福利院儿童、白血病、先心病患儿等需要帮助的孩子,提供援助和救济。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在奉献爱心的同时,净化和升华自己的心灵。

第四条:成立目的建立一个有效的协调有机体,有组织的对贫困家庭的孩子、福利院

儿童、白血病患儿、先心病患儿等需要救助的孩子提供援助, 龙广爱心妈妈联盟的所有活动不含任何商业因素,亦不要求得到任何名利的回报。

第五条: 组织的口号:从你开始,从我开始,用行动播撒爱,用心温暖世界,做好自己的事,感染身边的人。

第六条: 组织的精神:

尽最大努力,给更多需要帮助的困难儿童!点滴的爱心汇聚成爱的海洋,让这个世界少一些无奈,多一点美好!

第七条: 会徽

以“心”形为背景,前面是“大手牵小手”的图案,象征着以爱心为根本,爱心人士和弱势群体手手相牵,共赴兼程,共担风雨。图案主色彩,采用鲜红的颜色,象征着参加者的热忱与赤诚。

第八条: 本会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33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业务范围:

龙广爱心妈妈联盟将本着人道、博爱,志愿的精神开展宣传和服务活动。为帮助困难儿童解决力所能及的事情,业务范围包括,无偿捐赠、定期探望福利院儿童、资助残障儿童、指导孩子们身心健康成长等一系列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并拥护本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志愿加入并热心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4、尽自己能力所及愿为爱心公益事业做贡献;

5、志愿者:正式加入志愿者群组织,通过资格审查,并由龙广爱心联盟,向其颁发胸卡编号,并为其统计服务时间及建立档案。第十一条: 志愿者入会程序

1、申请加入“龙广爱心妈妈联盟”的个人,可直接向“龙广爱心妈妈联盟”,领取《龙广爱心妈妈联盟个人会员登记表》,完整填写表中所列内容,交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同报“龙广爱心妈妈联盟”。

2、“龙广爱心妈妈联盟”对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定接纳申请人为联盟会员,并进行备案,通知申请人,发给联盟徽章,成为“龙广爱心妈妈联盟”会员。

3、被接纳为“龙广爱心妈妈联盟”会员的,由龙广爱心妈妈联盟在龙广在线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龙广爱心妈妈联盟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3、有权对龙广爱心妈妈联盟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会员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齐心协力维护“龙广爱心妈妈联盟”荣誉和利益;

3、遵守《龙广爱心妈妈联盟章程》积极为爱心事业作贡献;

4、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5、完成“龙广爱心妈妈联盟”交办的任务;维护“龙广爱心妈妈联盟”的合法权益,主动参加龙广爱心妈妈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6、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的爱心精神,将龙广爱心精神与群体文化有机结合,使之成为群体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7、大力宣传并弘扬龙广爱心精神,积极参与和支持“龙广爱心妈妈联盟”开展的社会救助活动等;

8、积极支持和参加“龙广爱心妈妈联盟”的各项活动,定期向联盟报告,开展的爱心工作情况,并对“龙广爱心妈妈联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0、配戴由批准单位统一设计制作的“龙广爱心妈妈联盟”徽章和“龙广爱心妈妈联盟”颁发胸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和违规处理。

会员有下列原因之一可以视为自动退会:

1、连续六个月无故不参加“龙广爱心妈妈联盟”举办活动;

2、连续六个月无故不缴纳会费;

3、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

4、会员在履行退会自由的权力时,应书面通知“龙广爱心妈妈联盟”,收回会员证及徽章,注销其会员资格,并报“龙广爱心妈妈联盟”备案。

5、会员如有违反《龙广爱心妈妈联盟章程》,经查实后,由“龙广爱心妈妈联盟”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6、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待遇亦自动丧失。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会章程解释与修改权归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服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龙广爱心妈妈联盟”第一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

龙广爱心妈妈联盟

龙广爱心妈妈联盟章程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双桥区爱心志愿服务联盟”。

第二条

双桥区爱心志愿服务联盟是全区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各个网络、民间个人和团体组成的群众团体,是非营利的社会组织,是双桥区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分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的目的是通过网络等数据平台团结凝聚民间志愿者队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广大群众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改善网络环境和人际关系,完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四条

本联盟隶属双桥区年志愿者协会,在团区委的指导下,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条

联盟的组织方式主要是互联网等数据平台召集。

第六条

联盟主要的发展渠道是吸收公益QQ群,论坛,贴吧、优秀民间团体等社会公益组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整合全区爱心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区爱心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促进我区志愿者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为大型活动、社区建设、抢险救灾等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三)对具有特殊困难和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四)对爱心志愿者进行业务和素质培训,对联盟开展活动提供指导。

(五)负责区青年志愿者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联盟会员包括网络团体组织、民间组织和个人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网络团体、民间组织及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要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

(二)拥护联盟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四)有志愿服务的热情和能力; 第十条

会员加入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联盟QQ群申请和入会审批登记表,并在志愿服务网填写注册;

(二)经联盟理事会讨论确认通过;

(三)由联盟配发网络标识并配发注册号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联盟工作提出建议,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力;

(三)参加本联盟的活动和独立开展志愿工作

(四)请求本联盟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力;

(五)获得区志愿者协会,及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盟自愿,退盟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联盟的章程;(二)执行本联盟的决议;(三)承担和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各项任务;(四)维护本联盟的利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本联盟章程的行为,由联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撤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志愿服务表现突出或成效卓著,由理事会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组织成员;

(三)听取和审议联盟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联盟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各群体的负责人或者管理员参加,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后换届的,须由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团区委审核。第十七条

联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政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分联盟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组织的组建,(七)决定联盟理事会,及分联盟的主要负责人的选拔;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联盟会员在网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择时召开。第二十条

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联盟理事会选举产生,在联盟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保证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以择时召开。

第五章

管理模式

第二十二条

联盟的管理机构是联盟常务理事会,下设各分联盟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其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团区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的网络民间志愿者活动,并负责审核各分联盟上报的活动方案。第二十四条

联盟的主要采用网络信息平台传输信息,设立联盟区级管理群,群员和管理由联盟负责人和常委组成,群员是各分联盟负责人及优秀会员。全天在线联络。

第二十五条

分联盟各群设置联盟成员或理事负责协调管理本群和具体实施联盟的活动。

第六章

活动和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活动是公益性质的志愿者活动。

第二十七条

联盟活动分为联盟统一活动和分联盟自发活动,以联盟的名义开展活动须报联盟秘书处同意并备案。第二十八条

联盟的活动内容分为:

(一)希望工程;

(二)节假日、特殊时期志愿者活动;

(三)突发事件应急志愿者活动;

(四)扶老助残;

(五)社区建设;

(六)环境保护;

(七)大型赛会;

(八)科教文卫;

(九)精神塑造;

(十)国际服务等;

(十一)区青年志愿者协会安排的其他活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经费由联盟通过社会渠道筹集。

第三十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龙广爱心妈妈联盟章程 第3篇

龙广爱心妈妈联盟章程 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乐东黎族自治县爱心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爱心人士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为乐东黎族自治县爱心志愿者协会团体会员,接受共青团志愿者协会的业务指导,使用乐东黎族自治县爱心志愿者协会的会徽、会旗、会歌、会员章、注册海南志愿者志愿服务证和海南志愿者胸章。

第三条 本协会是由依法成立的县青年志愿者组织,专业或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以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志愿者组织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通过组织和指导全省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全面提高青年素质,为推动海南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第五条 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七条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八条 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第九条 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环境保护、抢险救灾、社会治安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服务。

第十条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开展志愿者工作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经验。

第十三条 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者,建立一批由本协会直接组织管理的专业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指导基层开展志愿者的培训工作和咨询服务等。

第十五条 开展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七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依法成立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全省性的专业、行业志愿者组织,全省性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或理事会秘书处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凡承认本章程,在志愿服务中成绩突出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经团委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团委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团委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第二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用本协会名义组织活动,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决定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可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中国公民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理事。荣誉会员担任理事的权利、义务与其他理事相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将表彰和奖励在志愿者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领导机构,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监督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选举和罢免理事;

(八)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九)决定和罢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十)接纳荣誉会员,接纳荣誉会员为理事;

(十一)修改章程;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终止事宜。

(十四)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被接纳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的负责人为本协会的当然理事,理事会可同意或邀请个人会员、有关领导和社会人士担任协会理事。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理事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二届。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期由理事长办公会决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团体会员在本协会指定席位的理事人选工作变更后,由新任人选替补。

第三十一条 确需变更、增补理事时,由所在团体会员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报请理事长办公会确认;团体会员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团体参加本理事会的指定席位理事时,可按规定替补,并报请理事长办公会确认。须通报全体理事。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办公会可以决定增补理事,须通报全体理事。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理事会可以聘请有关人士担任副理事长。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理事长办公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执行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的决议,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定。受理事会委托,秘书长对外可代表海南州志愿者爱心协会。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外代表本协会。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理事会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为会员会费,社会、企业、个人捐助,社会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经共青团乐东团委审查同意,并报乐东黎族自治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乐东团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共青团乐东团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乐东黎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团委和乐东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解散时,须征得三分之二的会员同意,并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乐东志愿者爱心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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