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

2024-07-22

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精选8篇)

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 第1篇

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构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和谐劳动关系的有力保证,是实现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分配、正常增长的机制保障,也是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服务大局工作、促进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为广泛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把富民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实施“居民收入七年倍增计划”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富民优先的方针,紧紧围绕实施促进居民收入七年倍增目标,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改革方向,进一步扩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提高工资集体合同履约率,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切实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工资水平,让广大职工分享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成果。

二、目标任务

(一)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推动各类已建工会企业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合同制度。力争2011年职工50人以上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70%以上,2012年达到80%以上,2013年达到90%以上。对职工50人以下企业通过扩大推进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予以有效覆盖。

(二)已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参照企业工资指导线,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结构、工资水平、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等,落实同工同酬原则,原则上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职工劳动报酬增长不低于本地区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确定的时序目标要求。

(三)企业、区域、行业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后应依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力争2011年的上报审查率达到70%以上,2012年达到80%以上,2013年达到90%以上。

三、推进措施

重点抓住要约应约、平等协商和履约兑现三个环节,突出工资增长、劳动定额、计件报酬标准和工资支付保障四个方面的内容,创新机制载体,加强社会合作,完善指导服务,主要采取以下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长效推进的工作机制

1、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做好源头参与工作,努力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保障改善民生、提高职工工资收入的重要举措,纳入各级党政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责任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使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全局部署中有位置、目标考核中有指标、责任分解中有要求,巩固和创新“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推进、人大政协督办、三方协调联动、企业全面实施、职工民主参与”的工作格局。

2、采取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推进会等方式,加强分类指导和工作调度,及时总结推进工作经验,注重培育宣传各类典型。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多种宣传形式,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密集式的宣传活动,着力凸显工资集体协

商制度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劳动者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更加广泛的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劳资双方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为扩面建制营造良好氛围。

(二)坚持分类指导,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质量

3、以推进集体合同“彩虹计划”为载体,普遍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积极引导和推进非公企业、中小企业普遍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在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地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着力推进国有企业、世界500强在苏投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可发出特别提示函,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出行政建议书,加强指导和督促。

4、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有增长的企业,应根据企业工资指导线,协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遇到一定困难的企业,应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企业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应通过协商,确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和工作休息安排的计划;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应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确保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劳动定额,并取得合理劳动报酬;国有企业以及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应通过协商,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与一线职工收入的比例关系,建立两者互动挂钩的具体办法。

5、继续实施“协商薪酬制度激励职工创新计划”,推动企业将劳动与资本、管理、技术等要素进行综合平衡后,按贡献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引导并鼓励职工参与企业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开展各类群众性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激励职工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和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增强企业工资支付能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三)做实公共服务,支持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等基本制度,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情况电子数据库。认真实施工资集体合同审查行为规范达标活动,规范审查管理,简化审查流程,因企制宜提出审查意见,确保已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取得法律效力。

7、以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为重点,通过“党工共建”的组织平台和机制保障,加大工会组建力度,积极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加快工资集体协商主体的培育。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谈判员队伍建设,建立省、市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家指导组并发挥其作用,以提高能力素质为重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普训和轮训。

8、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代表组织应着力加强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培育,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研究本地区、同行业劳动定额标准方案,并积极推动企业或区域、行业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确定和实施。

(四)督促激励并举,增强主体双方的协商自觉性

9、工资集体协商发生争议时,劳动关系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对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妥善把握司法尺度,平衡好企业的实际经济状况与职工的利益要求,引导企业和职工理性表达各自诉求。

10、对不响应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或协商后拒绝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因集体协商和签订集

体合同发生的争议,要及时调解、主动调解,并将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内容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

11、工会组织要通过职代会、厂务公开等企业民主管理形式,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督促企业就工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工资条款的履行情况,每半年向职工公布一次,每年向职代会全面报告一次,及时分析履约过程中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问题,主动与企业加强沟通协调,促成尽快解决。

12、企业代表组织要引导和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工资集体合同,要将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实现职工工资增长情况作为评比、评价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一项重要指标。企业因故未能履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应当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

13、加大对先进典型进行宣传和荣誉激励,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作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主要评价标准,将依法支付工资情况作为企业创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的基本准入条件,将工资增长情况作为对企业、企业经营者和工会负责人参评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要求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充分认识当前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自身工作的议事日程,作为三方机制的主要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详细排摸本地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目标和实施方案。紧紧围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运用定期会商、互通信息、共同督查、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要按照共同协商、分头落实、合力推进的原则,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切实抓好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审查管理、争议调处和监督检查工作。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支持职工依法提出的权利诉求,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效提升基层工会和职工代表的协商能力水平,加强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各级企业组织要切实做好企业经营者的宣传引导工作,提高经营管理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认识,引导广大企业牢固树立平等协商、共享成果、和谐发展的经营理念,积极支持并主动参与工资集体协商。

附件:2011年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方案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总工会

江苏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2011年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方案

(一)加强调查研究

1、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制情况问卷调查(时间安排:2月,牵头单位:省总工会);

2、开展民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调研(时间安排:5月,牵头单位:省工商联);

3、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调研(时间安排:9月,牵头单位: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

4、开展企业薪酬调查(时间安排:下半年,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5、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工资集体协商建制履约情况(时间安排:每季度,牵头单位:各市人社局、总工会)。

(二)加强宣传引导

6、实施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要约”活动(时间安排:3—4月,牵头单位:省总工会);

7、组织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在线访谈活动(时间安排:5月,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8、组织召开全省工资集体协商典型经验交流会(时间安排:6月,牵头单位:省总工会);

9、征集工资集体协商典型案例汇编成册(时间安排:8月,牵头单位:省总工会);

10、组织每市各推荐3家不同类型企业、1个行业和1个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典型,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集中宣传报道(时间安排:9—10月,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

11、评选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创新实践成果(时间安排:11月,牵头单位:省总工会);

12、开展集体合同审查行为规范达标活动(时间安排:全年,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三)加强指导服务

13、出台《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时间安排:二季度,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

14、上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时间安排:1月,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15、发布全省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时间安排:二季度,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16、发布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时间安排:6月,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四)加强能力建设

17、成立省、市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家指导组(时间安排:4月,牵头单位:省总工会);

18、集中培训省、市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谈判员(时间安排:3—4月,牵头单位:省总工会);

19、组织市、县、区三方机制办公室主任培训班(时间安排:二季度,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20、制订工资集体协商运行规范(时间安排:7月,牵头单位:省总工会)。

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 第2篇

本会常务理事、保定市总工会 宫娜景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GDP不断增长。但不容忽视的是职工收入占GDP的比重反而下降,广大职工总体收入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收入增幅与经济发展速度不相称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这种现状要求和促使出现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资决定和制衡机制,即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商的行为。

只有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企业职工工资决定主体由政府转向市场,使工资水平真正与市场接轨,才能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整体稳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仅是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分配机制的关键环节,更是妥善协调和处理利益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一、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义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出现和实施使企业职工工资决定主体由政府转向市场,使工资水平真正与市场接轨。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建立现代企业分配和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形成“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新型分配格局。

(一)有效缓和劳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代表在平等地位基础上的协商,各方可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消除隔阂。这项制度为企业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提供了一个大舞台。同时也增强了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工作中的透明度,使企业在厂务公开制度上更加名副其实,把企业民主管理推上一个新的台阶。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能够切实保障职工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知情权、协商权和监督权,有利于维护企业分配的公平公正,较好地把工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实现企业和职工的互利双赢。

工资集体协商目的是在维护职工利益和保障企业发展之间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产生企业和职工“双赢”的效果。职工和企业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企业生产经营顺畅时,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可以使职工能够共享到企业发展的成果;企业生产经营出现挫折时,及时进行集体协商,就妥善处理降薪与经济性裁员矛盾达成共识,可以帮助企业克服暂时困难,从而充分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工资集体协商不仅能够提高职工工资水平,调动起职工积极性,而且能够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提高企业知名度,增强企业竞争力。

(三)有效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增强凝聚力。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切实履行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加强工会维权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工会组织要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要健全和完善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更好为职工群众服务。工资收入是企业职工生活的基本来源,是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核心。只有深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使劳动者得到实惠,才能够真正赢得广大职工的信任和企业经营者尊敬。

二、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条件及现状

目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条件已基本具备。1995年《劳动法》对劳动者就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事项与企业进行协商确定的权利从法律角度作了规范;1998年全国总工会印发了《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指出工会或经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方式、工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的平等协商,是集体合同制的重要组成部分。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确立了工资协商的操作规程、内容以及其他要求。2005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开创了三方联合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新局面。这些都为工资协商制度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同时,在市场竞争压力下,一些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管理基础比较扎实,工会工作开展比较好的企业已先行试点,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一些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地区,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些都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截止2006年9月底,全国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30.5万份,比上年增加5.3万份,增长21.1%;覆盖企业52.6万个,比上年增加27.1%;覆盖职工3714.6万人,比上年增长5.2%。

但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毕竟仍处于摸索的阶段,难免存在一些问题。我们不得不正视推行工作的任重道远,尤其是在国有改制企业及非公企业推行仍困难重重。我国的市场经济发育还不完善,运作还不规范;特别是劳动力市场严重失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强资本、弱劳动的状况下,资本侵蚀劳动的现象较为突出,这不仅严重侵犯职工的权益,而且影响到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的稳定发展。

三、工会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中措施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劳资关系的通行做法,更是工会履行职责、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手段和重要举措。

(一)依靠党政重视支持,加强源头参与。

党的领导、政府的重视是工会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根本保证。要把推进工作提到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高度来认识,主动向党委汇报,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大源头参与力度,推动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工作规划,发展方案,促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工资协商工作格局。

(二)依靠职工群众,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作用。

职工不仅是协商工作的主体一方,而且是服务对象和工作对象。工会组织要充分调动发挥职工群众的主人翁作用,树立命运共同体意识,以他们为协商工作的支点,纲举目张展开工作。

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进一步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搞好厂务公开,真正体现职工当家作主。工会组织要在全面履行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维护职能,特别是要把维护企业利益和职工个人利益结合起来,使职工群众明确,只有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职工工资水平才能在企业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增长。因此,工会组织要紧紧围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这个中心任务,发动职工群众人人献计献策,干好本职工作,为企业改革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做出新的贡献。

(三)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确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能搞一个模式,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照职工的愿望和要求,把职工迫切需要解决,企业又有能力解决的问题作为协商的重点,协商的内容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有所侧重,就某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协商。

要根据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特点和企业经营情况的不同,确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亏损企业工资协商的重点应是基本劳动报酬的保障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应是如何提高工资水平。尤其是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着力解决部分企业存在的拖欠、克扣职工工资问题,确保工资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在小型企业和私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以及行业特点比较突出的行业,要逐步试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协议。

(四)建立一支懂业务、会谈判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谈判员队伍。

工会集体协商代表掌握的谈判技能、工资政策、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如何,是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取得好的效果,使职工与企业都满意的前提条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我们各级工会组织中具备经济、法律等专业知识,能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充分发挥作用的人才不足。因此,建立一支懂业务、会谈判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谈判员队伍,是我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当务之急。

可以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及相关人员的培训,使他们掌握相关的法规政策、经济管理、企业财务知识和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技能,提高他们自身的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业指导队伍,各级工会可以聘任掌握法律知识和政策,熟悉企业劳动工资和财务管理,有一定协商谈判能力和技巧的专业人士担任指导员,具体指导或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努力提高工资集体协商成果的质量水平。

(五)加强舆论宣传,形成社会合力。

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 第3篇

一、当前非公企业工资协商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存在偏差

工资协商的定义是在实践中一步一步提出来的, 但是政府和劳资双方对其的感觉认识却是基于其本身所处位置的, 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而且随着时间的流逝, 政府和劳资双方对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就越存在偏差, 我们可以把这些偏差分为三类:

第一类偏差是政府对于追求GDP引起的, GDP一般是与当地的政府干部的政绩挂钩的, 有些政府干部处于升迁的考虑, 盲目追求数字GDP而置劳动人民的利益不顾, 大量招商引资, 政府在市场中的公正形象不再高大。

第二类偏差是非公企业盲目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导致的, 企业领导或者是业主认为以工会为平台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就是要涨工资并且提高人工成本, 这样会导致企业经济效益的亏损, 于是企业就会减少额外的激励或者是直接不配合建设工会, 使得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困难重重。

第三类偏差就是工人的工资协商意识比较淡薄。这也无可厚非, 毕竟原来是政企合体的控制方式, 虽然在目前有所好转, 但是工人的潜意识还是认为工资是不由自己掌控的, 若是工资有不合理的现象, 他们就会消极怠工或者是跳槽来表达自己的不满, 这样无疑使得劳资双方的关系恶化。

2. 工会的主体性不足

从根本来说, 工会的存在仅仅是为了解决劳动和工资的问题, 但是在工会的实际运营中, 却有很多事使得工会的主体性遭到蔑视、其规律不被人注意, 导致工会的作用大为下降。

我们从工会的建立说起, 工会的建立需要行政力量的帮助, 但是也容易让工会这个纯粹的组织丧失自己的独立性, 工会的服务流于形式。而且大多数工会的干部是由非公企业的干部来担任的, 工会的各种费用都是由企业垫资, 那么工会在进行工资的协商时, 无疑会偏向于企业这一方, 工会平衡劳资双方的作用消失。而且很多的工会干部的质量和素质也不够高, 发挥的能力有限。

而且工会的领导和大多数企业的领导一样, 都是高高在上的, 平常员工见面都很难, 更不要说发生工资问题时能站出来解决了。

3. 工资集体协商的制度不健全

在现阶段, 工会的管理模式还是自上而下, 进而引起工会内部官僚化的出现, 工会的制度本身也不健全, 使得工会这个平衡劳资双方的组织失去了其应有的公平。而最主要的制度缺失方面, 主要是存在三方面的问题:

在进行协商以前首先要解决的是这个时期的制度问题, 若是协商时因为协商代表为争取劳力权益而不退缩导致他们自己被解雇, 那么对于代表来水就不公平, 他们需要一种制度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其次若是劳方想要获得合适的工资那么就必须对非公企业的财政状况有所了解, 但是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使得劳方无法了解企业的财政运行, 进而无法确立适合于自己的工资;而且协商本应是对法律未明确规定的进行探讨, 但是在实际中却大多数是对已规定的进行商议, 这无疑是议题确立制度的缺失。

在协商进行时也有着问题, 比如工会有“要约”的权利, 但法律却没规定非公企业拒绝“要约”的惩罚措施;雇主组织发生劳资纠纷时, 往往找不到协商对象;工人的整体素质与协商所要求的标准相差甚远等等。

而在协商进行后需要对协议的执行问题进行监督,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却都忽略了这步程序, 那么国家有关部门就无法确立有效的证据来督促协议的执行, 工资协议等于作废。

二、理性构建以工会为平台的非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在企业的传统工资分配中, 存在着工资过低、工资增长缓慢和分配不公的问题。而工会的作用, 就是通过劳动者将社会资本聚集起来, 有效地节约了社会成本, 为劳资双方都建立了一个利益的平衡点。我们通过分析工资协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来构建理性的工资协商。

1. 将工资协商的概念深入人心

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 我们要更多地认识工资协商的概念, 保持观念的更新。那种盲目追求GDP的行为应该被制止, 若是由此引发工人心理上的失落感和社会感进而引发冲突的话就得不偿失了。而且中国的工人基数很大, 发生纠纷的话也会更加激烈。而且在构建劳资双方的关系之时应着重于双方的共同利益而不是只想着自己的利益, 营造共赢的氛围。

而且对于劳动者本身而言, 应该加强维权观念, 应该改变其找人做主的固化想法转变为自己通过合法手段去争取自己的权益。

2. 工会的独立性和代表性需要增强

保持工会的独立性和代表性是实现劳资双方合法竞争的必要前提。在工会干部的选举中要落实民主的观念, 尽可能的使干部在工会内部诞生, 减少企业对于工会的控制, 加强工会的独立性。而且工会的指挥形式也应该从由上而下的指令形式转变, 如上级工会派遣来对基层工会的干部进行职业化探索, 这样虽然可以与企业切断联系, 但是也与基层的工人的联系有所弱化。

另外工会本身的组织体质也有些臃肿, 工会工作的程序层次等太多, 应着力于这方面的扁平化, 这样上级与基层、组织与群众之间的距离无疑减少了, 工人的工作积极性也会大大提高。要减少行政力量对于工会的干涉, 要知道工会的权利是直接来源于人民群众的。

3. 推进工资协商制度化

由上分析我们得知在工资协商中很多制度都不健全, 那么对于协商的开展将会产生很大的阻碍。所以要致力于构建制度化的工资协商, 将所有制度通过内在联系构成一个整体。

首先要进行法律制度的健全, 法律的硬性约束对于营造和谐公正的协商氛围很有帮助, 政治力量的参与可以保证在协商的每个过程公正公开, 每个人都可以行使自己的协商权利。对于立法方面, 要改变以往那种多是原则性规定的局面, 进一步完善立法, 保障协商的规律性和独立性。

此外, 合理地建立三方协商机制, 即国家、企业、职工的三个格局, 以政府的劳动部门为主来引导工会平衡劳资, 而不是控制工会。

三、总结

现在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 工资在非公企业的单向决定之下, 工人对工资的满意度很低, 于是提出了将工会纳入工资集体协商体系之中, 通过工会平衡劳资双方的作用来使工资的协商更为公平。虽然在这项制度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但只要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终会形成适合于中国国情的制度来造福于广大基层工人。

摘要:在现阶段工资问题一直是困扰企业的因素, 由此还滋生了许多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 必须考虑使用一种更好的工资分配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 以工会为平台的工资集体协商算是较为科学的一种方法了, 它对于非公企业与劳力之间的平衡掌握的恰到好处, 是构建和谐关系的重要手段。就工会本身来说, 因为其可以将劳动者与其利益聚集起来, 就可以在非公企业和劳力之间形成利益结合点, 最大化地减少成本。而集体协商制度却是将工会本身纳入到工资协商体系, 这样形成的工资决策制度对于非公企业和劳力来说都是公平的。但是这项制度在投入使用后却还是存在认识性差、工会主体性不足等问题, 所以现在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非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会

参考文献

[1]刘杰, 单士鹏.以工会为平台的工资集体协商研究[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4, (5) :602-607.

[2]武玉珠.关于非公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思考[J].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 (4) :36-37.

[3]赵群, 张维超.非公企业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对策[J].工会信息, 2011, (4) :17-19.

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 第4篇

工资集体协商是维护职工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劳动者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的发挥,是企业活力的源泉。做好这项工作,要牢牢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运行、科学发展”的发展原则,把握“掌握政策、贴近实际、党政主导,工会运作、多方协调”的指导思想,各级领导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议程,作为年度工作重点纳入年终工作目标考核。要通过不断完善薪酬分配制度,有效建立工资共决机制,扎实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成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及时掌握并协调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问题,为顺利开展好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工会与行政有关部门协同一致,共同做好沟通、协商和监督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在抓规范、抓落实上下功夫,求实效。

二、加强沟通,积极协商,强化监督,打造和谐发展平台

(一)加强沟通。工资集体协商前,双方代表应结合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发展规划,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就职工工资总额、年度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和最低工资标准等进行充分沟通交流,达成共识,形成公平公正和合法合理的协议约定内容。协议履行中,双方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实施管理和协作履行机制,提高履约率,使职工群众最基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二)规范协商。一是工会主席代表职工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经理办公会,充分代表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就涉及职工工资、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有关问题与行政平等协商,把好超前参与关、审议关。二是工会组织职工代表与企业就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人均收入水平等内容进行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三)强化监督落实。为确保协议履行到位,使集体协商内容落到实处,让职工群众得到具体实惠,一是对《集体合同》中的工资集体协议,经职代会票决通过后,交劳动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开并执行,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通过半年自查和年底职代会报告等形式向职工公布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广泛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二是通过开展职工代表巡查的形式,完善自我监督,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扎实地开展。三是《集体合同》要与时俱进,明确双方相互承担的责任、义务,把生产经营目标作为当事双方的共同目标,使职工收入的增加、生活的改善同企业的发展、效益的提高紧密结合,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增强企业凝聚力。四是把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融入和谐企业创建活动之中,作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重要指标内容来抓紧抓实,工作中做到同时部署、同时督查考核,落实和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三、立足工资集体协商,用足用活相关政策,稳步提升职工收入

稳步提升职工收入,让职工充分享受企业发展成果,是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课题。为此,企业要从多个层面入手,加强调研,充分协商,在企业阶段发展规划、年度经济责任制和《集体合同》中,要把提高职工收入作为硬性指标写入其中,努力保证“稳步提高职工收入”在思想上不动摇,在工作上不放松,把精力更多地集中到抓阶段发展规划的落实,抓年度经济责任制的考核兑现和抓《集体合同》的履行上来。

一是参照省企业职工工资指导线要求,尽最大可能逐步提高全员工资收入。要积极创造条件,就本单位人力资源配置、薪酬水平等有关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分析,结合同行业人均收入和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协商确定职工合理的薪酬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了人均工资增长幅度,稳步提高职工收入。二是改制企业要依托工会职工持股会,努力增加广大职工的投资收益。工会职工持股会是企业法人股东之一,持股会与股东会共同参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每年要就事关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决策、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的重要投资项目、投资收益等进行沟通协商,合理确定年度奋斗目标,制定科学有效的措施,努力实现高效益。

四、发展依靠职工,发展为了职工,发展成果惠及职工

企业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在发展。企业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发展依靠职工,发展为了职工,发展成果惠及职工”的指导思想,努力践行企业发展愿景目标,牢牢把握发展的主动权,及时调整阶段发展规划,立足技术进步和创新,不断加大投入,推动企业盈利能力、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逐步增强。企业发展成果惠及到了广大职工,由此也就换来了职工为企业履职尽责的责任心,广大职工认知了自己的主人翁地位,有了强烈的归属感和自豪感,就会焕发出极大的工作热情和干劲,上下拧成一股劲,与企业同舟共济,为企业发展,为经济效益增长而共谋、共创、共赢。只有企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和保障机制才能够从根本上得到落实。

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 第5篇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

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

(2011年1月18日)

为切实履行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Z-资集体协商,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特制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牢固树立和落实“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工会维权观,遵循“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的企业工会工作原则,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以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为目标,以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为重点,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企业自主分配与劳动关系双方集体协商共决相统一,努力做到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从2011年起用3年时间,到2013年底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80%以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基本实现己建工会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其中实现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的同时,不断增强工作的实效性。(二)推进步骤。

全国工会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3年规划分为3个阶段:

2011年底实现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60%,其中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0%以上。

2012年底实现已建S-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70%,其中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90%以上。

2013年底实现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0%,其中实现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三)工作重点。

1、着力抓好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要以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增长幅度、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等为主要内容,在企业特别是产业象群、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和行业,重点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把握协商范围、明确协商主体、选好协商代表、规范协商程序。通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有效解决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工会干部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

2、着重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针对非公有制企业数量多、建制难的实际情况,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不同规模、不同经营状况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特点和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要约形式和协商方法,确定不同的协商重点。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行协商,实现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增长;对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突出协商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对于实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重点通过协商确定劳动定额、计件价格、工资标准等内容。同时,积极探索在股份制企业中正确处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着力解决一线职

工劳动报酬偏低的问题。

3、切实抓好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建制工作。制定下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动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按照统一部署、全国联动,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异地协同、分类指导,依法合规、积极稳妥,协商共决、重在建制的要求,建立符合跨国公司特点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保到2013年底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建制工掺迈上新台除。

三、主要措施

(一)工作重心向基层工会下沉。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切实站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认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坚持把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与饿先争优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以创先争优活动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促进创先争优活动的良好局面。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工会特别是企业工会上,从人、财、物等各方面给予实实在在的支持,充分激发企业工会活力、切实发挥企业工会作用。切实加大对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力度,健全由上一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部分维权职责机制,不断提升企业工会维权水平,帮助和推动企业工会科学合理地提出工资增长的目标,提高职工特别是低收入职工工资

收入水平,既努力满足职工现实诉求,又充分考虑企业可持续发展和职工长远利益。

(二)多形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健全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坚持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单个要约与区域性、行业性要约相衔接,体现要约形式的多样性。各地工会每年要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地启动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通过组织开展“要约行动月”、“春(冬)季要约行动”、“百日要约行动”等,及时主动向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基层工会提出要约有困难的,上一级工会可以代表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对于不按期回应或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上级工会应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提出整改建议;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工会可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直至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三)强化集体协商代表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制定下发《全国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实施计划(2011—2013年)》,用3年时间,对全国所有集体协商指导员和分管、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会干部培训一遍。各地工会要尽快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指导员的选拔培训机制、目标管理机制、激励约束机制,设立专项资金给予经费保障,着力培养和建设一支懂法律、能代表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善于协商、能充分发挥作用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加大对集体协商代表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法律、政策、企业生产经营以及协商技能等知识的培训力度。各级工会要分级制定中长期培训计划,通过集中学习、以会代训、经验交流等形式,分期、分批、分层次抓好培训,不断提高集体协商代表和集体

协商指导员的综合素质和协商谈判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法律咨询、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的职能作用。

(四)切实发挥产业工会作用。加强行业工会组织建设,为加强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各级产业工会要加强对本产业、行业所属企业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林商工作的调查研究,在制定行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劳动定额标准等方面加强指导服务。

(五)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积极推动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就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视察。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企业评选“五一”劳动奖状、“模范职工之家”和授予企业经营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必备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

(六)建立健全全国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数据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关于按季度报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的要求,健全全国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数据信息报送制度,对相关数据进行分类和动态监测管理,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信息资源和决策依据。要适时更新数据,认真分析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情况,提出推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制度基础。各级工会要坚持从源头入手,把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制度机制建设、有序构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积极加以推进。要参与和推动制定或修订与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工资指导线、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推动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工资指导线,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相关依据。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围绕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目标,通过切实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调查研究,为深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工作建议和理论参考。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总成立全国工会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由全总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全总相关部门、全国产业工会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国工会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全总集体合同部。各地工会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着力点和工会创先争优活动的有力切入点,积极推动建立由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领导机构,力争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努力推动形成党政主导、三方共促、工会力推、各方配合、企业和职工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协调劳动关系各方的协同配合,把实施本规划和实施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有机结合起来,明确各方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形成工作合力,研究解决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工会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制度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安排。要整合工会内部资源,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与工会创先争优活动、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推进企业和区域性(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等工会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全会齐抓共推的合力。

(三)实施目标考核。形成绩效考核一体化的工作推进模式,逐级分解工作目标,层层落实责任,将目标任务纳入工会创先争优活动检查考评范围,落实到工会的有关部门、企业工会和个人。建立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和履约的定期监督检查制度、成效评价机制,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动态跟踪考核,本地区劳动关系和谐度、职工工资增长率、职工群众满意率等可以作为对下级工会王;仁的重要考核指标,落实奖惩。

(四)积极宣传引导。把宣传引导贯穿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始终,借助创先争优活动的有利契机,扩大宣传阵地,创新宣传方式。积极协调各类主流媒体,充分运用工会自身报刊、网站等宣传阵地,广泛宣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大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扩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度。

(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主题词:工会 2011--2013年 工资集体协商 规划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1年1月18日印发

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 第6篇

主席办公会:

按照本次会议要求,现将《齐齐哈尔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征求意见稿),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领域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劳动关系双方利益显性化,因工资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不断发生,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社会安定。目前,我市民营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数量增多,职工流动性加大,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因素不断增加,这些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运作不够规范,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率和履约率较低,企业经营者往往通过加班加点、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等途径压低职工工资。随着物价上涨,职工对工资收入的要求越来越高,造成劳资关系紧张,有的还引发了集体、群体事件。这种状况与当前我市经济发展以及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不相适应,阻碍了我市推进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步伐。

职工工资收入分配问题作为职工群众的核心经济权益,已经成为民生建设的重点、党政关心的焦点、社会关注的热点,是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总书记指出,保障职工群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神圣职责,也是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最重要最基础的工作。总书记强调,工会维权重点就是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就是职工群众面临的最关心、关注的实际问题,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使他们不断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因此,通过地方立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调整劳动关系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发展,对深入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全国范围上看,共有20个直辖市、省、自治区及较大市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对工资集体协进行规范,其中包含地方性法规16部,政府规章4部。从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开展情况来看,截止去年未,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用人单位数329户、签订集体合同数1571个、覆盖职工数18.7万人、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及工资专项合同签订数392个、覆盖企业439户、覆盖职工8.81万人(需要补充总数占比)。自2011年以来,在省总工会的指导和市政府支持下,我们经过慎重思考,周密调研,选择了在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的企业开展工资协商试点。3年来我们通过加强政策保障、典型引路、引进三方机制等措施,扎实推进工资集 体协商制度取得了较好的实际效果。同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和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工资集体协商在地域之间、行业之间开展不均衡,往往国有转制企业开展的好,一些非公企业负责人民主意识不强,老板自己说了算;二是部分企业协商质量不高。部分企业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重形式轻效果,照搬照抄,条款内容过于笼统简单化,与本地区、本企业的具体实际结合不够。三是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还缺乏强制性制约手段。目前我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存在抓手不够硬、成效不显著的现象。四是资源整合还不到位,人社、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与工会之间存在权责不明晰,造成合力不足难以到达预期效果。五是媒体宣传不到位。需要充分利用好报纸、板报、橱窗、标语、口号等传统宣传手段,特别重视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现代化传播方式,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深入持久地开展。因此,有必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总结我市近年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践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齐齐哈尔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工资共决机制、增长机制、保障机制,更加有效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十分可行、完全必要。

二、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

《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依据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 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全总、省总相关文件精神,在总结我市多年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借鉴了兄弟省市最新立法成果。制定的一部突出我市地方特色、全面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设置了八章共52条,第一章总则(第1-8条),明确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协商原则、部门职责等;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第9-13条),主要是对协商的内容、依据、标准和原则作出具体规定;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14-20条),规定了代表的产生方式、任职期限、权利义务,对职工方代表的保护;第四章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21-32条),主要是对协商要约、协商会议、协商结果以及工资集体合同的草案审议、报审、公布等作出规定;第五章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第33-38条),规定了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范围、代表产生方式、协商内容及程序等内容。第六章工资集体协商保障(第39-42条),规定了协商保障方式、协商处理机制、处理程序等内容;第七章法律责任(第43-50条),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内容;第八章附则(第51-52条),规定了参照执行范围和生效日期。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我市小企业数量众多,用工数量非常大,但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占比较少。为切实保障这部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满足他们的合理诉求,《条例》第五章专门对开展行业性、区域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情形,协 商代表的产生,协议的生效,以及协议的效力范围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规范,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

(二)关于协商主体。一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包括职工方和企业方代表,对双方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的产生、数额、任期、补选等均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条例》第14条特别规定了劳务派遣工和女职工参与权和发言权。二是确保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权益。规定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其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协商代表在任期内,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意见;协商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三是为使协商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实质上的平等,《条例》第39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经济、法律、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工资协商指导员,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指导、服务。工资协商指导员可以作为企业方或者职工方委托的专业人员参与工资集体协商。通过聘请专业人员作为协商顾问,可以解决协商过程中的专业问题,减少协商过程中的误解与纠纷确保协商顺利开展。

(三)关于法律责任。一是为增强法规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条例》单独设立了法律责任一章,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会 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拒绝、阻挠或者拖延协商、扣发降低协商代表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违法变更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拒绝提供或未及时提供信息、阻挠监督检查和拒绝协调处理、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等行为制定了具体的处罚。二是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纳入企业诚信考评体系并定期向社会通报,企业无故不予职工进行工资协商的不得推荐工会系统先进表彰。

此外,考虑到我市实际,适应形势变化,《条例》第12、13条对工资调整的双向关系做了基本规范,以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将工资集体协商的年限定为每2年一个周期。同时,进一步明确人社、企业家协会、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在宣传、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义务,及人大法律监督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 第7篇

中华全国总工会近日公布了《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工会大力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根据行业和企业实际,从职工工资分配方面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入手,重点协商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等。意见全文如下:

总工发[2009]31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9年7月9日)

为推动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加强维权机制建设,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工会进一步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在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由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行业内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定额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在县级以下区域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作出了规定,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法律依据。

推进行业集体协商,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我国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适应了我国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深刻变化的需要,是加快建立行业内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实现工会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重要手段,也是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增强工资集体合同实效性的重要举措。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利于推动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构建职工对工资分配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机制;有利于完善劳动用工管理,促进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推动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增强实效性,使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在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二、抓紧建立和完善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要着眼于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根据行业和企业实际,从职工工资分配方面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入手,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注重实效,逐步提高。

1、把握协商范围。同一行业的企业,特别是同行业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是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依法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开展。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从实际出发,探索在县(区)及以上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2、明确协商主体。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可根据实际确定协商主体:由行业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下同)与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由行业工会与行业内企业方推荐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由行业工会与行业所属各企业行政进行协商;未组建行业工会的,可由行业所在区域的工会代行行业工会的职能,与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

3、选好协商代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要按照《集体合同规定》所规定的程序产生。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工会选派,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一般由行业工会主席担任。未组建行业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所在区域工会选派,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可由行业所在区域相应一级的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上级工会选派或在上级工会指导下从本行业内企业工会主席中民主推举产生。

4、突出协商重点。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是: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等。当前,应重点围绕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进行协商,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的协商共决机制。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为原则,做到科学合理。随着先进技术的应用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双方应通过集体协商及时修订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行业内各企业工会,还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或工资标准等相关问题与企业行政签订补充协议。

5、规范协商程序。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要严格履行协商程序,充分表达行业职工的意愿要求,协议内容应得到双方的一致认可。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方提出协商要约或回复企业方提出的协商要约。

(2)做好协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收集了解相关资料、信息及企业和职工意见,确定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议题。

(3)进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

(4)建立了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地方,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该提交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在行业工资集体合同框架下,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二次工资集体协商的,其确定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应低于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具体做法应参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5)行业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后10日内,工会应当协助企业方将行业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行业工资集体

合同即行生效。双方协商代表应将已经生效的行业工资集体合同以适当形式及时向行业内企业和全体职工公布。

(6)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中止协商的,工会应积极作好向职工说明情况和下次协商的相关准备工作。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工会可在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企业方书面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并发出协商要约。

6、及时调处争议。对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当尽量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工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辖区内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在履行行业工资集体合同中发生争议且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工会应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并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处。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工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劳动争议发生、调解、仲裁和依法裁决期间,工会应教育引导职工树立依法有序解决争议的意识,避免采取过激行为。

三、大力推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重视和支持。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制定,争取人大、政协加强对行业工资集体合同履约情况执法检查和监督;着力推动各级政府主导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协助政府强化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以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工资调控体系;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加强对行业工资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宣传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积极作用,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环境。

加强行业工会组织建设,为加强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业职代会制度,为推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搭建民主管理平台;各级产业工会要加

强对本产业、行业所属企业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调查研究,在制定行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劳动定额标准等方面加强指导服务。

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加强对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结和指导服务。注重发挥劳动工资问题专家学者的作用,为工会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大力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集体协商指导员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作用;加强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为推动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咨询服务。

各地工会还应从实际出发,参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推动建立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问题及建议 第8篇

1 当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面临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了, 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 在国企、民营、股份制企业等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现实条件下, 各自在许多方面都有其特殊性, 都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集体协商制度良好运行的问题。

1.1 企业经营者对与企业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认识偏颇, 不愿与职工平等协商。

首先, 一些企业, 特别是一些非公企业的行政领导, 认为决定职工工资标准是出资人或老板的事, 职工工资涨不涨, 涨多少, 何时涨, 应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确定, 不需要和职工协商;一些企业领导错误地认为协商机制就是“增资机制”, 回避推脱, 缺乏协商积极性。其次, 有的企业执行不到位。由于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是企业内部行为, 资方不履行协议条款, 劳方碍于工作关系, 很难把企业法人推到被告席上。这样一来, 原本有法律效力的工资集体合同在实施中就变得可以“有法不依, 违法不究”再次, 困难企业惧怕协商。这些企业资金本来就紧张, 成本难以消化, 害怕职工借助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涨工资, 害怕签了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到时不能兑现出现职工闹事, 造成企业不稳定, 所以不想改变现有的分配制度。

1.2 职工方弱势地位明显, 不敢大胆协商。

一是我国企业工会组织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但企业的高管人员兼任工会主席, 工会干部的就业岗位、工资福利都受制于企业法人代表, 致使他们不能也不敢为了职工利益和企业法人代表对立起来, 这显然不利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二是平时习惯于服从领导的职工, 一旦和企业法人代表面对面“平起平坐”时, 总会担心言多必失, 往往违心表态, 不能做到挺起腰杆, 理直气壮。三是有些职工理解工资集体协商就是涨工资, 不涨就免谈;四是有些职工把希望全部寄托在工会身上, 工会谈个啥是啥。五是部分职工怕丢饭碗, 存在“危机”心理。企业在竞争中不断改革改制, 精简机构, 减员分流, 职工的岗位越来越不稳定。在这种随时都可能失去岗位的环境中, 职工很难提出工资协商, 更不具备讨价还价的资本。即使让其协商, 也怕“赢了理, 丢了岗”。

1.3 工会维权制约太多, 不好平等协商。

一是企业经营者不愿协商时, 工会则有口难开。当工会要求落实《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时, 一些企业领导找借口、寻理由推脱, 遇到这些情况基层工会则往往束手无策。二是困难企业绕道走。在困难企业, 工会既要维护职工利益, 又要考虑企业整体利益, 在“企业生存”与“职工生存”关系的把握上往往偏向企业, 牺牲职工暂时利益。三是求稳怕乱不敢搞。

1.4 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就是搞形式主义、走过场。

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就是双方选几个代表走走形式, 协商一下, 签个字就算完事。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签订以后, 协商的程序走了, 双方合同也签了,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就已经结束了, 以后凡是遇到工资方面的事仍由企业经营者说了算, 协商只是走走过场。

1.5 集体协商可以解决一切问题。

原来没有搞工资集体协商, 有些问题无法解决, 现在搞工资集体协商就认为可以解决原来所有没有解决的问题了。

1.6 工资集体协商就是只讲权利不讲义务。

认为搞工资集体协商就是职工只讲维护权益不讲所尽义务、只讲索取不讲奉献。

2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几点建议

工资集体协商是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体现, 它的整个过程有严格的程序, 必须坚持程序合法, 决不能应付, 规范操作程序是正确履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前提。稳步扎实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是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针对目前存在的“不愿协商”、“不好协商”和“不敢协商”等问题, 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2.1 提高协商双方的认识, 统一思想, 夯实协商基础。

工资集体协商是稳定职工队伍、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 把企业的经营状况向广大职工讲清楚, 以求得职工的理解, 正确处理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短期利益的关系, 使企业的发展目标和职工的愿望一致起来, 企业、职工同心同德, 实现双赢。企业既不能不顾职工利益而只让职工尽义务, 职工也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想尽义务。既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也要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 只有双赢才是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

2.2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要想让职工与企业经营者直接谈判, 在讨价还价中找到最佳平衡点, 实现双赢, 就要注重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业务建设。一是工会干部要加强学习, 正确掌握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不断提高法律政策水平。二是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 明确行政和工会分别承担的责任, 完善组织机构及操作、履行、监督办法。三是对民主协商中产生的矛盾和履行合同中的问题, 必须按民主程序办事。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无论分歧多大, 都必须摆在桌面上, 通过公开协商解决。

2.3 推行工资协商制度, 重点是协商, 关键是规范的协商制度和办法。

一是依法协商。法规政策是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依据, 必须按照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法规制定适应本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办法, 明确协商的原则、内容、程序、细则和违约责任等, 以便于双方执行。二是科学协商。工会在协商中要正确处理好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效益和承受能力的关系, 有理有据, 用数据和事实说话, 争取在协商中处于有利位置。笔者单位两年工资集体协商经验证明, 谈判前, 工会应了解宏观经济状况、本企业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企业生产经营实际, 在和职工广泛讨论的基础上, 合理制定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 主动和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沟通, 对一些问题事先进行讨论, 交换意见, 统一认识后再进行协商, 则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2.4 避免盲目协商, 不联系实际走过场。

工资集体协商既要有内容更要符合实际, 避免盲目定指标、造成协商通过了无法落实的尴尬局面, 要防止空洞的合同内容和不能兑现的虚假指标, 不要以为协商的程序走了, 双方合同也签了,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就已经结束了, 以后凡是遇到工资方面的事仍由企业经营者说了算, 那就真走了过场, 就失去了搞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 更重要的是协商过后还要抓好落实, 落实才是协商的最终目的。

2.5 工资集体协商是一个长期持续性的工作, 企业多

年遗留积压的职工工资福利问题, 企业劳资矛盾, 不可能通过一两次工资协商就可以解决。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 按照上级政策, 力争协商一次, 解决一个或几个问题, 要先易后难,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存在的问题。协商是一门艺术, 也讲究技巧, 协商代表应当不断提高协商能力。高水准的协商不在于直接获取多少利益, 更表现为建立在综合平衡基础上的妥协与让步。如果协商代表不具备相当高的素质和协商能力, 工资集体协商或流于形式或不能达成协议而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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