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问责制度范文

2024-05-12

质量问责制度范文(精选8篇)

质量问责制度 第1篇

质量管理问责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强化医院管理,进一步提高业务、行政、后勤管理水平,促进医职人员恪尽职守、依法行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根据<<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岗位问责制

第一条 管理岗位问责制。是对医院各类管理岗位相关负责人,主要包括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负责人等,在所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影响医院管理质量、医疗质量、护理质量,损害患者合法权利,给医院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岗位管理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二条 管理岗位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管理岗位责任:

1、不认真执行院部、院党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决策和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决定的事项、影响政令通畅,对科室(部门)管理不力,工作不务实,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

2、重要工作违反决策程序,主管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3、在行政工作中,不按照规定或超越权限违规办理或对符合规定不予办理的;对职工的合理化建议、普遍性意见不认真研究、答复、处理造成工作损失的。

4、管理不严,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医疗事故、引发医疗纠纷事故后果严重、发生不正之风造成恶劣影响的。

5、虚报、假报、迟报、漏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6、在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置重特大事故以及在防治重大疫情中未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有效处理,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7、违反医德规范,服务态度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行业“八不准”纪律,在医疗服务和医药购销中存在不正之风的;

在诊疗过程中出具虚假的报告、诊断及伤、病、残证明等; 工作不合作,互相推诿,影响正常业务开展; 闹不团结,互相诋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私自到院外参加诊疗活动的。

8、违反<<首诊负责制>>的规定,不履行医院向社会承诺,造成严重后果。

9、不严格执行<<会计法>>、<<医院会计制度>>、不认真执行医院会计核算、内部会计稽核制度,致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失于监控的。

对于医院重大投资的医疗经营活动跟踪监督措施不落实,造成经济损失的。

违反物价政策,不执行<<医疗服务价格>>,严重损害病人利益,造成医院经济损失,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其他应追究管理岗位的行为。

第三条 病人及家属投诉、职工检举、反应工作考核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应进行管理岗位问责行为。由院纪委,人事科调查核实并对管理岗位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追究问责对象管理岗位责任时,应当区别初犯、重犯、屡犯及责任轻重等情况,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求人”的政策。根据管理过错事实和职责情况,准确界定相关人员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依法对直接负责人、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诫勉谈话、绩效考核扣分、书面告诫、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考核为不称职、纪律处分、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调整工作岗位、建议免职或辞退等。

第五条 被问责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不配合、干扰、阻碍对其管理岗位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2、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第六条 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问责行为,且责任人认错态度好并能认真整改的,可免于问责;对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结果的,可不予问责。

第七条 问责工作由党负责执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质量问责制度 第2篇

工作责任问责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所在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经办、谁负责、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条 责任问责对象:公司全体人员。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1、经济合同方面:

(1)在合同(协议、合约等)执行过程中,疏忽懈怠,把关不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2)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机密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3)未经任何合同(含事项)审批流程,擅自对外签订协议或私自处置资产、资金等,造成资产、资金损失或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

(4)在出差、办事、物品采购等工作过程中,虚假报销,经公司查实的;

(5)收受客户、下属贿赂,牺牲公司利益为其谋取好处的。

(6)对经营工作中所产生矛盾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矛盾的;

(7)未完成“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不可抗力除外)。

(8)业务部门对所负责相关闲置资产未尽到维护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2、行政人事方面

(1)对领导布置的任务,不及时执行或落实不到位的;(2)日常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受窃、被盗等,造成财产损失的;

(3)对公司行政人事和其他档案管理不善,导致遗失、外泄的;

(4)对公司重要会议、活动安排准备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

(5)在员工考勤、晋级等日常工作中,有失公正,被员工投诉、举报,经公司查实的;

(6)擅自违规使用公司印章、车辆及相关证照,使公司利益遭受侵害或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7)擅自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对公司资产、资金和形象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第四条 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1)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扣除当月绩效50%,年累计3次(含)以上扣除当年绩效100%;部门领导进行情况说明。

(2)通报批评,扣除当月绩效100%。年累计2次(含)以上扣除当年绩效100%;部门领导做出书面检查,扣除当月绩效50%;分管领导进行情况说明。

(3)留用察看。在留用察看期间,当事人只发放基本工资,停发所有的绩效;部门领导扣除当月绩效100%,做出书面检查;分管领导进行相关说明,扣除当月绩效50%;如问责人员为部门领导,分管领导扣除当月100%绩效并做出书面检查。

(4)调离岗位、停职、撤职。在调离岗位、停职、撤职处理期间,只发600元生活费,停发所有基本工资、绩效100%;部门领导扣除当月基本工资、绩效100%,并做出书面检查;分管领导扣除当月100%绩效并做出书面检查。

(5)责令辞职。问责人所在部门领导扣除全年绩效30%,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分管领导所需承担相关责任报上级主管公司处理。

(6)追究民事责任,对造成的损失部分或全额赔偿;问责人所在部门领导扣除全年绩效30%,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分管领导所需承担相关责任报上级主管公司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8)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由个人主观原因所致的;

(2)拒不承认错误的;

(3)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欺上瞒下的;(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作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第九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公司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宣布问责决定时,由总经办与问责当事人谈话,并将处理决定送达问责对象。综合管理部应将相关处理决定存入公司档案。

第十二条 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5日内向公司总经办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问责处理应同时要求责任人分析事件原因,提出解决方案以及后期预案,并书面报告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四条 为保证问责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项工作必须有书面或电子记录,便于对相关工作责任进行追溯和责任界定。对于缺乏相关记录无法准确界定责任的情况,所有相关责任人将被一起问责。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江西出版集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问责视角中的教育质量(节选) 第3篇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 作为人类历史的经常前提, 也是人类历史的经常的产物和结果, 而人只有作为自己本身的产物和结果才能成为前提。”人是作为主体在相互交往中通过实践不断地创造自身和创造历史的, 人的主体地位决定了其发展的不确定性。人的发展是世界上最为复杂的一种运动变化过程, 它的个体差异和这一过程中的随机性都是最为突出的, 再加上主体选择这一能动因素, 就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像控制某一自然变化的过程一样来控制人的发展, 我们根本无法预料某一偶然实践对经历者的一生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人的发展具有不可逆性、随机性和难以复演性。

从生存中的具体的人出发来理解人, 生命就不是预设的, 而是一个有着许多偶然经历的人。做人不是一个固定的结构, 也不是一系列可以预见的事实, 人完全是一个无法预料的偶发事件塑造的, 个体发展完全是偶然的事件。

人是教育活动中的主要构成, 既然人是时时处于变化之中的, 教育在事实上也就呈现出不同的样态。教育所面对的人, 时刻处于变化之中, 变化渗透于教育的整个过程。教育在本质上是过程的一个活动的结果, 它永远处于人的成长过程之中。教育的这种过程性与人的成长是相连的, 它就在人的成长过程中。生命的流动性使得教育很难按照计划好的固定模式进行, 一个教育过程最终呈现出来的“结果”不一定与预先设想的完全一致, 结果也就变得难以控制。

著名教育人类学家博尔诺夫用“非连续性教育”这个概念阐释了人存在的非确定性对教育的巨大意义。在人存在和生成的过程中, 往往由于可能遇到的这样或那样的事件而变得不确定, 使连续性突然被“中断”, 使个体的存在和生成产生“转折”, 出现“非连续性”。这些非连续性深深地埋藏于人类存在的本质中。人的非确定性或者非连续性的生命存在形式, 使得以人为对象的教育行为具有尝试性。教师面对影响个体生命存在与发展的偶发因素, 除了需要抗挫折和坚持探索的勇气外, 还要正确处理和利用这些偶发因素, 并赋予其积极的教育意义, 从而把它变成有利因素, 促进生命的发展。

二、人的存在的复杂性、开放性与教育的难以预测性

人的存在是一种复杂性的存在, 不仅有着各种生物特性, 而且有着人所特有的情感、意识、想像和思维等各种心理特性和精神特质, 这些特征决定了人的每一项活动都是非常复杂的。人的复杂性带来了教育的复杂性和难以预测性。

人的一切存在与发展都离不开现实的、活生生的社会生活这一基础。“人不仅通过思维, 而且以全部感觉在对象世界中肯定自己。”

人的存在的复杂性带来了教育的难以预测性。教育的可预测性是建立在教育的可重复性、具有必然性的基础之上的。在线性原则下, 教育注重因果关系, 注重教育的规律性, 把教育看作是受教育规律支配的确定的过程, 而规律是反复起作用的, 它又是可认识的, 把握了教育规律就把握了教育的未来, 因而教育是可以长期预测的。事实上, 人的复杂性、随机性、概率性与开放性使得教育充满了历险、变化, 教育所具有的不可重复、不可替代的特性使得它具有不可长期预测性。教育理论不是预言式的, 它可以是对当下问题的一定程度的解释, 而不一定会显示出结果或者演绎出某种已定体系的未来状态。认识到教育的难以长期预测性, 既可以使教育实践者意识到教育理论的限度和教育规律的条件性, 从而降低对教育理论预测功能的过高奢望, 又可以使教育理论研究者摆正自己的心态, 尤其对于那些以预测未来为目的的研究者以及认为已经掌握了教育未来的研究者。

三、人的存在的关系性、差异性与教育的情境性

人生活在“世界之中”, 这个世界是一个开放和流动的世界。与其他高等动物不同, 人类没有人种特定环境, 没有因其自身的先天机体而固定构成的环境。个人生长的经历总是同社会生活中具体的、流动的情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人的存在是具体情境中关系的存在。关系理论认为, 事物是关系性存在, 所有的事物都相互依存与相互依赖, 从而构成了一个复杂的关系网, 处于这个关系网中的每一事物当然都要受到其他事物的影响。人是各种关系网中的“焦点存在”, 其他事物及其关系都构成了作为“焦点存在”的人的生成之具体情境。人与周围的事物及其情境是紧密联系着的, 周围事物的变化必然会影响作为“焦点存在”的人, 所以以人为对象的教育必然依赖于周围的情境, 周围环境的变化当然会引起作为人的教育的变化。

教师要认识到, 每一个个体是独特的, 每一个教育情境都是独特的, 每一个课堂时刻、每一个教育行为 (不管如何小) 都具有不可重复性。教师必须具备“读人”的功夫, 时刻深入真实教育情境与关系中把握教育的时机, 才可能做到智慧行事。教育是没有确定性模式的, 教育教学表现为一种情境性创造。教师在应用教育教学理论时, 不能去简单地套用理论, 或者只是根据理论推断操作程序, 而必须根据教育中的具体问题作出适应性解释和决断, 以求得理论对实践情境的契合与推动。教育作为实践活动的真正生命力体现在千百万勇于实践探索的教育工作者身上, 而真正有效的教育模式和方法只能体现在能动的实践者身上。

四、人的存在的生成性、过程性与教育的创造性

人的本质不是一成不变的, 它总是向着新的具体方向发展变化。人的存在与发展是一个过程, 而不是特定的结果。教育面对的是活生生的人, 他们有着不同的禀赋、爱好、气质、性格、情感和思想行为, 而且又处在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这就意味着, 教育面对的是一个对于未知领域的探索, 教育的目的就是创造性地运用各种方法或手段在发展多变的情境中培养始终处于生成状态中的人, 教育的过程是生成“人”的创造过程, 教育是一种需要讲求艺术的极富创造性的活动。

生命不是定型化的存在, 而是具有开放性和无限可能性的。每种实际存在其实都蕴涵着转化为现实的潜在的可能性, 生命的创造过程就是由潜在的存在到现实的转化过程, 而转化过程就是生命的选择过程, 也是经历“冒险”的过程。教育是以生命为基础、促进生命选择、生成新的生命特质的选择过程, 也是充满了创造性的“冒险”过程。

听证制度引入行政问责 第4篇

关键词听证制度行政问责异体问责第三方参与

行政问责作为我国责任追究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政治文明的发展正日益完善,但至今还没有形成一部完整的法律对其进行法律性规范,以致于在社会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其中以同体问责和法律规范缺失为主。同体问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同一级行政机关对行政干部进行问责,其实质是执行与监督合为一体,缺失第三方参与。法律法规的硬件缺陷无疑给了部分行政人员有空可钻的机会,进一步助长了同体问责之风弥漫,扭曲了问责本质意义上所追求的公平和公正。然而有行政相对人参与决策的听证制度则保障了听证参与人以利益相关的第三方身份参与行政问责的权力和机会,有利于协调行政问责主客体的合理权重,降低内部暗箱操作的可能性,提高行政问责的效率和价值,保证最终决策的高质、高效。

一、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规范机制

就我国目前而言,至今还没有形成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律。最早能追溯到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政府于2002年7月1日实行高官问责制。相继从2003年起中央及地方也制定了行政问责制的相关规章,比如2005年4月27日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7年4月4日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这些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都为行政问责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奠定了法律基础,但尚未提升到法律的权威领域,因此对实际行政执法活动没有产生强制性的约束力。

行政问责的法律缺失主要表现在:(1)行政问责制多是以中央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现,它并非转化为形式化、具体化的法律条文且问责对象没有覆盖到全体公务员。(2)行政问责规范只是地方性的政府规章,适用范围具有局限性,而且部分地方政府关于行政问责的规定存在某些缺陷,各地之间行政问责标准不统一,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的倾向明显,不利于行政问责在全国范围内的严密、协调和统一,行政问责也失去相应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行政人员问责意识薄弱

习近平主席曾提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行政人员作为人民权利的代理人行使管理国家的行政权利,应该在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意识的前提下严格遵循权责一致原则,提高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而不是如今“在其位不谋其职”的现象泛滥。

2006年起故宫博物馆就发生多起文物损坏事件引起社会热议。包括一级品明代法器、佛堂旧址上二级品佛像,其中以2011年故宫馆藏一级文物、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被毁而起的批评声浪最为激烈。该事件的舆论重点并非在于文物为何会损坏,而是损坏之后博物馆负责人为什么没有及时上报上级并公示于众,甚至故意隐瞒事实。在社会公众和媒体的舆论压力之下,故宫博物院副院长、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文物损坏事故调查组组长陈丽华对该事件做出了正面回应,称此前从未发生过人为损毁一级文物的说法,这无疑是对公众的不负责任。在媒体和社会公众的极力追究之下,最后的结果也只是陈丽华的一面之词,称上级已经对该文物主管的副院长、主管部门的处长、副处长以及当事人进行了不同层级处分,但具体处分尚不明确,这种敷衍了事的态度足见其责任意识的薄弱。

(三)问责主体主次混乱

由于规范行政问责领域的法律空白及部分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薄弱,因此我国现阶段的行政问责以同体问责为主,異体问责为辅。

同体问责是指上级行政或党务部门对处于同一行政系统的下级进行问责,即系统内部的监督;异体问责则是来自于外部机构对行政过程和行政结果的监督,也就是社会第三方对行政问责客体的问责。二者是一种权力与责任的对应关系,具体说来就是行政机关有被问责的义务,而第三方则具备问责的权力,其中第三方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众等。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大部分都是行政系统的内部问责,即由直接领导的上级对隶属的下级进行问责,第三方较少参与。这种垂直隶属关系下的内部问责给中间权力交易和包庇隐瞒行为提供了生存空间,使得行政问责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原本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原则上的问责程序只是虚设。

二、听证制度引入行政问责

(一)听证制度引入行政问责的必要性

听证制度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非本案调查人为主持人,采用准司法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申辩的制度。该制度是在《行政村处罚法》、《价格法》和《立法法》等法律法规背景下形成的,是政府提高公信力的一个良好的制度平台。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门制定了专门的听证程序、规则及办法,听证涉及领域包括价格决策、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等。

1、第三方权利要求。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真正的主人,政府是人民委托代理行使管理国家职能的行政机关,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群众监督是职能使然,这就要求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利时要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前提。如果行政问责只是单纯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由存在垂直领导关系的上级对直系下级进行问责,把由公民组成的第三方排除在外,这种做法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非法剥夺。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政府应该按照社会主义原则,充分尊重公民意见并自觉维护其合法参政议政权益,这样才能达到“政通人和”的和谐局面,政府公信力也会随着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提高。

听证制度的内容包括告知和通知、公开听证、委托代理、对抗辩论和制作笔录,此处所提到的听证制度引入行政问责是特指公开听证。公开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某项与某些公众切身利益有关的行政决策时提前通知并邀请相关利益团体和专家人士、公证人出席参与行政机关做行政决定的全过程,为决策献计献策并有效监督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当该行政机关邀请第三方行政相对人参与决策制定时,第三方的法定权利就得到了相应实现,这正是公民基本的政治诉求。

2、平衡问责主客体权重。

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以同体问责为主,这种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内部消化行为实质上颠倒了问责的主客体权重。治国不可一方独大,西方国家之所以设置“三权独立”就是为了避免国家立法、行政与司法合为一体的情况,从而达到相互制衡的有效平衡。就我国的同体问责来说,虽然没有完全达到三权合一的程度,但是行政系统内部的权利执行与监督职能已经出现交叉甚至重合,这种行政问责的“内部倾向化”是产生权力寻租的利益突破口,无论是对行政机关的执行能力还是工作绩效的监督评价都是极为不利的。

听证制度通过调动公民组成的专家、利益相关者、新闻媒体、人大代表等团体参与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决策的全过程,改变了由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自主问责的尴尬局面。引入听证制度的行政问责不仅实现了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力,也通过第三方参与及监督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行政决策机制,有利于提高问责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加强决策信息的公开透明。

3、推动规范机制成型。

听证制度引入行政问责是从制度维度对行政问责的完善。听证制度本身是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的成文规范,引入行政问责有利于加强问责过程的程序化和合法化。在一个一切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国家,从制度化层面强制性要求第三方公众参与行政问责可以有效避免行政系统内部人员的权利抵制,减少权权交易和包庇行为,提高问责结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同时来自第三方的外来监督压力可以帮助行政人员提高对于滥用私权和不作为受罚的警觉性,提高自省意识和接受问责的主动性,转变消极的不作为和故意逃避过失的工作态度,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并且随着政府行政权利的增加和职能转型要逐渐把听证制度纳入行政问责形成权威性的明文规定,从而加快行政问责规范机制的形成。

(二)听证制度引入对行政问责发展的启示

1、听证制度的公开透明性带动行政问责的公平公正性

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有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其本质便是公民运用法定权利抵抗行政机关可能的不当行政行为,缩小公民这类“弱势群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该制度保证了决策过程中有非直接利益相关人和直接利益相关人的同时参与,并且听证过程向公众开放,听证程序严格按照法定要求进行,听证代表根据听证事件按资格要求选定,这就为公众监督行政機关是否依法行政提供了公共平台,而且公众及媒体的知情参与也极大降低了行政问责暗箱操作的可能。所以说听证制度本身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是行政问责的执行具备公平性和公正性的前提,

2、多方参与

听证制度的关键在于有多方的公开平等参与,这对于行政问责的进一步完善非常重要。行政问责要脱离同体问责的局限必然要引入行政相对人之外的第三方,人大代表、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各民主党派和公众都是第三方团体。行政问责可以借鉴听证制度的听证模式,在问责过程中邀请第三方现场参与。事前听证涉及到行政问责的决策阶段,参与人员必须对问责对象和被问责对象的身份、职位、职能有比较清晰的了解;事中听证涉及到行政问责的执行阶段,参与人员要对问责的整个事件来龙去脉有所了解,并能在问责中对被问责对象提出有针对性的关键问题;事后听证涉及到行政问责结果的反馈阶段,参与人员是否对问责的结果进行及时的跟踪反馈,问责事件是否有新进发展等。总之,多方参与不能局限于现场一个阶段,要贯穿行政问责的整个过程,把听证制度的回应机制也运用到行政问责领域。

3、决策、执行与监督相分离

借鉴听证制度的参与模式,由第三方参与的异体问责有效地解决了行政机关内部决策、执行与监督相重合的问题。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承担的是执行职能而非监督职能。行政问责实质上是对行政机关权责履行情况的监督,在同体问责中行政机关实行的是自我监督,这种内部监督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容易滋生腐败,给行政人员之间的权利寻租养殖了生存空间。而引入公众参与的异体问责严格区分了执行与监督是两个不同的客体,非直接利益相关的监督者才能保证立场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从而实现监督的反馈作用。当然,此结论的前提是非利益相关者的第三方能在参与行政问责中坚持公平正义的立场,同时听证程序和监督环节规范化、程序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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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度》 第5篇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则。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存在问题或玩忽职守,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问责对象: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责到底。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1、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不能端正工作态度,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2、贯彻公司决策不力,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违反各项规章制度的;

3、工作不负责,严重违反安全、质量等有关规定,管理不当,玩忽职守,造成安全、质量隐患或发生安全、质量等事故,生命财产损失的;

4、在处理应急突发事件问题上,由于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得当、处理不及时等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5、在工作中,对领导、同事等有打、骂行为,不服从管理,置公司利益于不顾,做影响员工团结,或有其他越轨行为的;

6、所属业务工作落实不到位、存在问题的。对工作消极怠慢、积极性差,缺少团队精神,经常私下讨论一些蛊惑人心的言论的;

7、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厉行节约,铺张浪费;

8、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问责程序

若出现以上范围内的问责情形之一,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公司在调查清楚事实的情况下,由公司总经理召集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与工作失误,讨论补救措施、应对策略以及问责方案。

第七条、问责惩处

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公司对责任人处于以下处罚:

1、对出现以上问责情形之一,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等处罚措施;

2、对出现以上问责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等处罚措施,责令弥补公司损失,消除不良影响,并由公司决定对其任免、开除;

3、在第四条规定中,对存在的问题公司可随时进行问责,每次

问责处罚相关责任人最低200元。

第八条、问责申述

被问责者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述,公司应给予回复。

问责考核制度 第6篇

【问责考核标准制度】

一目的、通过考核标准规范化提高员工综合素质、提高员工的成本、质量意识,激发员工的自我修正错误、自我反省不足、自我比较他人、自我提升技能、自我体现个人价值;从而各负其责打造公司内部竞争体制,特制订以下问责管控体系标准,各流程工序操作员工必须严格执行。

二:质量事故的界定

质量事故是指:

从业务接单、物料采购开始到仓库、生产(含印前、印刷、印后)品检、运输出货到客户的过程中出现失误的严重后果。例:造成返工、欠数、补印。2:因交期原因给客户扣罚。3:产品交货后客户投诉或退货。4:QC漏检或错检的、批量出错被下工序投诉或客户投诉等等。

三:质量事故责任的划分:

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可划分为:岗位职责责任、管理连带责任、工序连带责任 1:岗位职责责任:员工或管理人员在岗位职责范围内履行自己实际操作的事务出现错误,导致质量事故的属于岗位职责责任。

2:管理连带责任:管理人员在岗位职责范围内履行自己实际操作的事务并没有出现错误,而是在管理范畴内属下的员工在工作中出现错误导致质量事故的,管理人员应负事故的管理连带责任,员工应负质量事故岗位职责责任。3:工序连带责任:上道工序没有履行好岗位职责造成质量事故并没有发现,在转工序后若下工序在工作中延续或放大损失,上工序除应负本岗位责任外,还应对所有下工序延续或放大的损失承担工序连带责任;若下工序在工作中没有岗位职责而延续或放大损失,就必须同时对延续或放大的损失承担岗位职责责任。

四.下列情况属岗位职责责任:

1:承接订单资料不清不全不明确造成质量事故或影响生产交期的。

2:没按客户的明确要求设计制作、打印彩稿、打样或出现行业低级错误造成内部重做或被客户要求重做影响交期的。

3:因下错生产工单、工单不够明确、样品资料不全不正确或安排生产不当等造成质量事故或影响生产交期的。

4:采购错误的原、辅料造成质量事故或影响生产交期的。

5:因采购原、辅料存在质量问题,经质检或生产领料后检查发现不符合产品用料要求或不能做到适合生产印刷,已向采购部提出,但采购部坚持使用造成质量事故或影响生产交期的。

6:没按工单生产或没按工序岗位职责要求生产造成质量事故或影响生产交期的。7:没按正确样稿检查或检查不出错误造成质量事故或影响生产交期的。8:管理人员签错首件造成质量事故或影响生产交期的。

9:机组人员没按主管签样生产或没签发首件而私自生产造成质量事故或影响生产交期的。

10:主管拒签而私自生产造成的质量事故按销售价加重处理。11:发错,领错物料造成质量事故或影响生产交期的。

12:在接上工序半成品进行加工时,没对上工序半成品实行手续上和数量上的验收而造成质量事故或影响生产交期的。

13:产品质量全数检验时出现漏检,不良品混入良品中进行下工序加工,或将良

品当作不良品报废的。

14:打包、装箱、标签及数量不符合要求,产品张冠李戴或发错货给客户的。15:其它没有履行好岗位职责出现质量事故影响生产的事故。

五.下列情况属管理连带责任:

1:签对首件,下属员工没按首件生产而造成质量事故或影响生产。

2:管理人员在岗位职责范围内履行自己实际操作的事务中并无出错,但管辖范围内员工在工作上造成质量事故或影响生产的。

3:下属反映问题不作处理或处理不及时,造成或放大损失的。

六.下列情况属工序连带责任:

1:将本工序出错导致质量问题的产品转入下工序再生产,导致下工序延续或放大损失。

2:因本工序质量问题造成下工序不能正常生产而需修补的。

七.问责考核标准.1.岗位职责责任负原材料纸张加上机成本的40%并全厂通报。

2.管理连带责任.直接部门主管负原材料纸张加上机成本的6%,生产经理负原材料纸张加上机成本的3%,生产副总负原材料纸张加上机成本的3%,并全厂通报。3.工序连带责任负责原材料加上机成本的10%,例一些特殊性的事故【例:色差、材料错误、工单开错、客户下错单等等】跟后工序本职工作无关的异常,后工序不能按连带责任承担。

4.为鼓励大家主动上报质量问题.凡主动上报的质量事故,其本人在事故中责任可从轻按此【问责考核标准】的80%进行考核。

5.异常产品经过管理确认出货后的质量问题遭退货或遭投诉扣款的损失,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加重上调2%,直接部门主管负原材料纸张加上机成本8%,品质检验员、组长50元一次,品质经理负原材料纸张加上机成本5%,生产经理负原材料纸张加上机成本5%,生产副总负原材料纸张加上机成本5%,并全厂通报。

6.异常产品主要岗位责任人强烈要求管理人员内部特采放行出货,经管理人员同意后出货的质量损失,主要岗位责任人的承担责任上调20%,管理人员考核不变

7.达不到品质要求印刷主管拒签机台自行生产造成质量事故按总成本的80%进行考核并全厂通报。

8.经过印刷主管签样的质量事故损失印刷主管承担原材料纸张加上机成本的30%,机台人员承担10%,并全厂通报。

9.部门主管每月在资料齐全不能把握自行签样的每次考核10分并全厂通报。10.不合格产品经质检部标识提示、或有标示卡明确标明停止加工作业的半成品,仍然继续进行作业的事故按总成本80%进行考核并全厂通报。

11.公司内部管理会议研究确定不良品需要冒险出货的,客户接受的情况按原纸张成本6%考核责任部门并全厂通报,并要求作出整改措施,交品质部、生产副总批准后交总经办备档。

12.对于采购弄错材料的如果可以采用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考核10元/每次,若不可使用报废的按此【问责考核标准】进行考核,采购物料不及时造成停工待料延长交货遭投诉无经济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考核10元/次。影响交期遭客户扣款的要按此【问责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全厂通报。

13.对于计划部工作技能失误无经济损失按【计划部管控制度】执行,对造成经济成本损失的按此【问责考核标准】执行并全厂通报。

14.对于客户有关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相关部门,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按以上【问责考核标准】执行,投诉无扣款的10元/次并全厂通报批评。

15.对于漏单或压单未完成遭客户投诉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此【问责考核标准】执行并全厂通报。

16.对于工艺评审、流程制作工艺问题损失按【工艺考核标准】执行并全厂通报。17.对于印刷车间切纸机台工作技能失误无经济损失按【切纸管控制度】执行,对造成经济成本损失的按此【问责考核标准】执行并全厂通报。

18.对于印前版房工作技能失误无经济损失按【版房管控制度】执行,对造成经济成本损失的按此【问责考核标准】执行并全厂通报。

19.对于印刷车间各机台工作技能失误无经济损失按【印刷车间管控制度】执行,对造成经济成本损失的按此【问责考核标准】执行并全厂通报。

20.资料员的工作失误按【资料袋管控制度】执行并全厂通报。

21.对于品管QC选页组工作失误放大经济损失的按【选页组管控制度】连带责任承担。

22.对于印后表面处理工作技能失误无经济损失按【印后表面处理管控制度】执行,对造成经济成本损失的按此【问责考核标准】执行并全厂通报。

23.对于裱纸工作技能失误无经济损失按【裱纸管控制度】执行,对造成经济成本损失的按此【问责考核标准】执行并全厂通报。

24.对于模切工作技能失误无经济损失按【模切管控制度】执行,对造成经济成本损失的按此【问责考核标准】执行并全厂通报。

25.对于打废纸边工作技能失误无经济损失按【打废纸边管控制度】执行,对造成经济成本损失的按此【问责考核标准】执行并全厂通报。

26.对于粘盒工作技能失误无经济损失按【粘盒管控制度】执行,对造成经济成本损失的按此【问责考核标准】执行并全厂通报。

27.对于打包装工作技能失误无经济损失按【包装管控制度】执行,对造成经济成本损失的按此【问责考核标准】执行并全厂通报。

28.对于司机送货员工作失误无经济损失按【包装管控制度】执行,对造成经济成本损失的按此【问责考核标准】执行并全厂通报。

29.每道工序必须做到仔细阅读工程单并核对样板检查上道工序的来料,如有异常立即反馈,否则造成张冠李戴的低级质量事故按此工序【连带责任标准】进行考核。

30.对于发错料无造成损失给予直接责任人考核10元/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此【问责考核标准】执行并全厂通报。

31.对于仓库过期物料未能及时提前处理的考核10元一项,帐目与实物不符的处罚50元一项并全厂通报。

32.对于每月仓库发料员一个月内无异常情况奖励50元并全厂通报奖励。33.各工序必须严格按签样流程生产,否则每次处罚主管、机长、工序组长10元/次,造成补单损失的按此【问责考核标准】执行并全厂通报。

34.生产部门无样生产的,部门所有干部各考核10元/次,直接责任人10元一次,重复出现的加倍处理。造成补单损失的按此【问责考核标准】执行并全厂通报。

35.生产工序作业人为因素超损导致不够数补印按此【问责考核标准】执行,没有直

接责任人的,由当次工序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共同按此【问责考核标准】承担并全厂通报。

36.全厂每月生产所有部门评比选出一个机台当月内产能最高、品质最好、配合度最好5S最好、机器保养最好的机台进行当月大会现金奖励机长100元、二手30元、三手20元、学徒10元,并总结当月度产能、品质情况,连续3个月最差的给予全厂通报批评,连续6个月最差的给予降职降薪并全厂通报批评。37.连续6个月评为优秀员工或优秀干部给予加薪100元或升职。

38.对于评比机台机长产能最高、品质最好、配合度最好5S最好、机器保养最好的机长进行奖励机长800元并全厂通报。

39.生产各工序不按流程工艺操作要求作业的补单按此【问责考核标准】考核,重犯加倍处罚并全厂通报。

40.生产工序数量统计不准、标识不清不楚导致交接异常欠数的按【数据交接控制标准】执行,对干部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罚10元/次,造成补印的损失按此【问责考核标准】执行并全厂通报。

41.生产设备未按保养制度维护的初次对直接责任机长、机修通报批评,重复出现机长、机修、当班干部各考核10元/次并全厂通报。

42.损坏公物设备或未经机长或管理人员允许开机所造成经济损失和工伤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负责总费用50% 43.对5S现场检查中未能及格的区域,对部门区域直接责任人初次通报批评,要求期限未能改善的考核10/次并全厂通报批评。

44.包装数量不准,写错、粘错合格证、混料、送错货或客户ROHS标识不清楚无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30元一次,负责人处罚10元/次并全厂通报批评。

45.对于品质部发出的异常单超过时间未及时处理(18小时内)给予考核10元/次,不见单的考核20元/次。

46.本工序所生产的异常产品超出部门所规定范围需要其他部门投入修补的按个人8元一小时计算,从直接责任机组或个人中扣除。

47.质量事故的相关工序处理时若有条款上冲突.则按最高罚金方式进行处罚【或者金额太小的】

八.产品质量奖罚执行由生产部负责执行行政部、财务部配合于监督 1.所有质量事故部门负责人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做出质量事故检讨报告两份,经总经办审核后,一份交由行政由员工签名公告张贴【员工拒签名不影响处理】,一份交财务。

2.对于一些比较大的质量事故,部门主任负责组织员工接受纠正教育培训课1次,此类培训由生产部执行,行政部必须参与监督、联合责任单位共同落实,无执行者相关人员一律纳入月工资考核中。

3.对个人处罚金额相对大时,生产部管理人员必须做好下属责任人员思想工作分月扣除,财务应建立员工个人扣罚帐户,分月扣除,每月扣除额不超过个人当月工资总额的30%,奖励则时一次性奖给员工。

全厂员工签名

本制度从

****年**月**日开始执行

合规问责制度 第7篇

第一章 总则

针对保险公司容易存在的对反洗钱工作的片面认识,公司围绕反洗钱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反洗钱知识的宣传学习、培训。一是注重加强对各级高管人员反洗钱知识的培训,今年以来,先后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中国保监会组织董、监事和高管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班,提高各级高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自觉性。二是强化对中层干部、分支机构经理、关键岗位、业务一线人员反洗钱方面知识的培训。为切实履行好反洗钱重要职责,各分支机构利用晨会时间向全体员工灌输反洗钱思想,力求使员工深刻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确保公司反洗钱工作措施在业务第一线得到全面落实,提高其反洗钱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公司对兼职管理员集中进行反洗钱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安诚保险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等进行学习、讲解。

第二章 问责原则

(一)注重领导,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体系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管理要求,为了扎实开展反洗钱工作,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和部分部室整合、人员调整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完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公司。把反洗钱工作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人员。

2、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反洗钱工作。年初,公司制定合规工作计划,把反洗钱工作列为重要工作,将反洗钱管理进行全面覆盖,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兼职合规员参加的季度合规工作会议,及时总结通报季度合规管理及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文下发专题会议纪要,跟踪督办会议精神的落实。各级分支机构结合各地人行和监管机关的要求,定期召开反洗钱会议,贯彻落实上级的反洗钱工作要求,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学习,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针对保险公司容易存在的对反洗钱工作的片面认识,公司围绕反洗钱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反洗钱知识的宣传学习、培训。一是注重加强对各级高管人员反洗钱知识的培训,先后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中国保监会组织董、监事和高管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班,提高各级高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自觉性。二是强化对中层干部、分支机构经理、关键岗位、业务一线人员反洗钱方面知识的培训。为切实履行好反洗钱重要职责,各分支机构利用晨会时间向全体员工灌输反洗钱思想,力求使员工深刻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确保公司反洗钱工作措施在业务第一线得到全面落实,提高其反洗钱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完善内控,推动反洗钱工作向纵深发展 为了强化反洗钱管理,公司围绕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等反洗钱关键环节先后建立了《保险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较为全面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确保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目前,根据公司反洗钱工作具体情况正在按照保监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着手修订完善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内控制度,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制度。

(四)积极研发信息技术系统,抓好关键环节管理,提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对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工作,我们以做好反洗钱工作质量日常监测为抓手,积极抓好四个关键点:一是在展业、承保、理赔、客服等与客户接触的各业务环节,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类型,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收集客户信息,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性质,提高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努力守住洗钱的“入门”风险防线;并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二是积极研发完善反洗钱大额可疑监控系统,各分支机构可以通过反洗钱大额可疑系统对相关数据进行抽取、筛选。公司针对业务一线在使用反洗钱大额可疑系统存在的问题,在信息资源部的支持下,对原系统可疑交易“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的”提取标准由“30天5次收付”改为“10天3次收付”。目前,该系统运行良好,可疑交易交易数据的提取准确度明显提高。三是通过反洗钱大额可疑系统,对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进行日常化监测,每天核实反洗钱系统提取出来的大额、可疑交易数据。

(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反洗钱法》 宣传贯彻《反洗钱法》。一是在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门前悬挂了反洗钱的条幅;二是制作展板,简明扼要地向受众介绍了什么是洗钱、洗钱的危害以及反洗钱的主要内容等;三是设立咨询展台,现场答疑,受理社会群众有关反洗钱的各类咨询使广大市民对反洗钱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和了解;四是加强沟通,同各业务条线密切配合,重点针对一线业务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认真讲解反洗钱在各条线业务环节中的要求,特别是对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及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使得广大业务人员充分理解并进一步认识了日常业务活动中反洗钱规则的具体要求,重新认识到风险防范、合规经营及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六)加强检查,推动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为保质保量完成反洗钱工作,今年公司对全系统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保存、可疑交易识别和报送等工作进行了抽查。各省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等分支机构进行了全面自查。

(七)建立反洗钱客户风险分类常规机制

按照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公司制定了《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对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进度的要求,对存量客户进行风险划分,并持续做好新增客户反洗钱风险划分日常工作。同时,定期监控分析高风险客户,及时开展尽职调查,掌握客户资金交易活动,分析交易特征,防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

全面开展履行反洗钱义务自查自律活动,不断提升反洗钱工作质量。

(八)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检查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完整有效;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落实到各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并有效执行;反洗钱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宣传培训、审计等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与兼业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是否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反洗钱工作。另一方面,根据公司增资扩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认真加强对投资入股者资金来源的审核,要求投资者提交投资资金来源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九)问责机构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问责对象,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十)处理决定为书面形式,在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问责机构向被问责人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列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问责人有申请复核调查权利。

(十一)被问责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在做出受理复核申请决定后,问责机构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请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指定或派出调查组进行复核调查。调查组应在做出复核调查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调查并写成复核调查报告。在复核调查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在复核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组应把复核调查报告及拟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党委在征询做出处理决定的问责机构意见后,做出最终决定;涉及对被问责人岗位调整或行政处分的由市邮政储蓄党委会做出最终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事实清楚、处理意见恰当的,继续执行处理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失实或处理意见不恰当的,决定终止或变更处理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复核调查处理意见书面送达被问责人。

第三章 责任划分

(十二)问责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合规管理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1)直接责任人:直接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2)相关责任人: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对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后果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员。包括相关制约人、内部监督检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等。第七章 责任追究

(十三)凡被实施问责的对象,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诫免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涉嫌犯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提起诉讼。

(十四)实施责任追究,按照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附则

(十五)本制度问责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各业务条线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制定各自具体的问责办法

美国职业教育质量问责制探析 第8篇

一、美国职业教育质量问责实施的程序与方法

在《帕金斯法Ⅳ》框架下, 美国职业教育质量问责主要在州和地方两个层面开展, 一般需经历计划制定、评价报告和结果反馈三个阶段。由于州和地方两个层面在质量问责实施的程序与方法上基本类似, 因此这里主要以州层面的质量问责为例, 分析美国职业教育质量问责实施的程序与方法。

(一) 计划制定阶段

为鼓励各州实施职业教育质量问责, 联邦教育部设立了专门的资助项目, 凡是定期向教育部上交问责计划, 且计划得到批准的州均可获得资助。一般情况下, 问责计划的上交周期为六年, 但在《帕金斯法Ⅳ》实施后的第一年, 考虑到州政府需要时间建立符合该法规定的问责系统, 教育部允许州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上交六年计划或先上交一年计划, 在一年计划即将完成时再补交剩下五年的计划。一年计划又称“过渡计划”, 相较于六年计划其所包含的项目较少, 制定的难度也要低些。但不管提交的是一年计划还是六年计划, 各州政府都需在计划中详细描述如何构建既符合本州实际, 又满足《帕金斯法Ⅳ》相关要求的质量问责体系。

问责计划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首先, 展示本州计划构建的质量问责指标体系, 并说明各项指标的具体测量方式。其次, 明确本州未来两年内在每一个核心指标上计划达到的绩效标准。最后, 描述本州将采取哪些措施, 保证所获得数据的精确性、可靠性和兼容性。绩效标准指州在未来两年内期望达到的学生成绩目标, 它必须以百分比或数值等可衡量的形式出现, 且须具有挑战性, 即各州无法轻松实现这一标准, 需付出一定的努力才能达到。在州政府将计划提交到教育部之后, 教育部长会与各州商议签署两年内所能达到的绩效标准协议。这个协议可以称为“调整后的州绩效水平” (state adjusted levels of performance) 。以后, 每过两年教育部长和州政府都会根据当时的情况确定新的“调整后的州绩效水平”。如有意外情况 (自然灾害、经济危机等) 发生, 州政府还可通过与联邦教育部协商来变更以上标准。

(二) 评价报告阶段

在问责计划获得批准后, 州政府有权自行在全州范围内开展职业教育质量问责, 收集相关数据, 联邦教育部可通过派遣专家、提供评价工具等方式进行协助, 但无权强行干涉州的行为。作为对联邦拨款使用情况的汇报, 各州政府需每年向教育部上交问责报告, 汇报本州在达成绩效标准的过程中所取得的进步。同时, 在形成报告的过程中, 为提高数据的质量, 各州被要求参照1965年美国《中小学教育法》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 of 1965) (简称ESEA) 等文件规定的学生分类标准, 按性别、种族、贫富等变量对学生进行分类汇报。此外, 除非被评价学生的数量少到无法获得统计学意义上可信的信息, 亦或数据将不可避免地暴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报告应该识别不同类别学生之间存在的差异, 并对每一类学生在达成各项质量问责指标的绩效标准上所取得的进步进行量化描述。

(三) 结果反馈阶段

收到各州上交的问责报告后, 联邦教育部会在对报告内容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总报告并向国会说明。如果问责报告显示州在任何一个核心指标上未达到“调整后州的绩效水平”的90%, 那么该州政府须在下一年度实施“改善计划” (improvement plan) , 改进本州在发展职业教育上的不足。当教育部认定州政府没有很好履行职责或州政府在提升本州教育质量上存在困难时, 会及时向该州提供技术援助, 帮助其顺利实施“改善计划”。若州政府未实施“改善计划”, 或在同一个核心指标上连续三年未能达到“调整后州的绩效水平”的90%, 那么联邦教育部有权部分或者完全收回该州所获得的资助。

二、美国职业教育质量问责的指标体系

评价是问责的基础, 要判断问责对象是否达成了预定的绩效目标, 必须合理建构一个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美国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分为中等和中等后职业教育两个层次, 核心指标、附加指标和已有指标三种类型。

(一) 核心指标

《帕金斯法Ⅳ》采纳了参议院提出的分别制定中等和中等后职业教育质量核心指标的建议, 对不同层次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所应包括的核心指标作了较具体的规定。此外, 教育部职业与成人教育办公室于2007年1月发布《学生定义与评价方法非强制性指南》 (Non-Regulatory Guidance on Student Definitions and Measurement Approaches) , 对《帕金斯法Ⅳ》规定的各项核心指标的具体测量方式作了进一步说明。

1. 中等职业教育层次

中等职业教育质量评价的核心指标至少包括6个: (1) 学术成就。该指标主要检测学生完成学业内容和达到学术成就标准的情况。具体分为二级指标: (1) 阅读和语言艺术成就, 即在州依照ESEA相关规定实施的阅读和语言艺术评估中达到熟练水平及以上的学生比例。 (2) 数学成就, 即在州依照ESEA相关规定实施的数学评估中达到熟练水平及以上的学生比例。 (2) 技术技能成就。该指标主要检测学生所达到的技术技能熟练程度, 即学生在州政府举办或产业认可的技术评估中的通过率。 (3) 中学教育完成率。该指标主要检测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中成功获得中等教育文凭 (Secondary School Diploma) 、普通教育发展证书 (Gener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或是其他州政府认可的、效力等同于中等教育文凭的技能证明 (Credential) 、证书 (Certificate) 的比例。 (4) 学生毕业率。该指标主要检测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中, 在规定年限内成功获得文凭的比例。 (5) 毕业生安置率。该指标主要检测学生中继续接受中等后教育、接受高级培训、服兵役或就业的比例。 (6) 非传统领域的就业率。“非传统领域” (Nontraditional Fields) 指那些特定性别的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75%以上的职业或工作领域。非传统领域的就业率这一指标主要检测学生在参加或完成中等职业教育项目后, 在非传统领域的就业情况。具体分为二级指标: (1) 参与职业教育项目后在非传统领域的就业率, 即因参与到中等职业教育项目 (指已在职业教育项目中获得1~2个学分) 而在非传统领域就业的学生中, 在性别上处于弱势的学生所占的比例。 (2) 完成职业教育项目后在非传统领域的就业率, 即因完成中等职业教育项目 (指已在职业教育项目中获得3个或3个以上学分) 而在非传统领域就业的学生中, 在性别上处于弱势的学生所占的比例。

2. 中等后职业教育层次

中等后职业教育质量评价的核心指标至少包括:技术技能成就;证明、证书或文凭的获得率;学生保留或转移率;毕业生安置率;非传统领域的就业率。其中, 技术技能成就、毕业生安置率和非传统领域的就业率这3项指标的定义和测量方式与中等职业教育层次基本相同。另外两个指标的定义及测量方式如下: (1) 证明、证书或文凭的获得率。该指标主要检测学生中获得产业认可的证明、证书或文凭的比例。 (2) 学生保留或转移率。该指标主要检测接受中等后职业教育的学生中继续留在原来的中等后教育机构就读或转读学士学位的学生的比例。

(二) 附加指标和已有指标

在《帕金斯法Ⅳ》给定的核心指标之外, 各州政府和地方职业教育办学机构可根据本州本学校的实际情况, 在质量问责的过程中设置附加指标。比如华盛顿州就设置了3个附加指标, 分别为毕业生收入、雇主满意度和学生满意度。[2]州政府和地方职业教育办学机构在附加指标的制定方面享有足够的自主权, 联邦教育部无权过问。

此外, 如果州政府或地方职业教育办学机构在《帕金斯法Ⅳ》颁布实施前就已经在全州或地方范围内开发了职业教育质量问责指标体系, 当这一体系符合帕金斯法的相关规定时, 州政府和地方职业教育办学机构可申请直接使用已有的体系。

从指标的构成来看, 《帕金斯法Ⅳ》所提供的核心指标是各州政府和地方职业教育办学机构在建构问责指标体系时都需要包含的部分, 这使得职业教育质量问责的内容在全国范围内基本保持一致。同时, 各州和地方被允许自定附加指标, 自定是否继续使用已有指标, 这使得问责具有了更多的灵活性。

三、美国职业教育质量问责工具的开发

为获得有关学生成绩的数据信息, 需开发质量问责工具。据统计, 到2008年, 亚利桑那州、犹他州等少数州已率先在全州范围内开发了基于第三方参与的学生成绩评价工具, 但大部分州仍缺少标准化的评价方式, 而是倾向于使用平均绩点 (Grade Point Average) 等指标直接代替学生学业成绩。[3]各州间迥异的评价方式, 大大降低了数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使数据缺乏可比性。为此, 联邦教育部一直重视通过发布指南、提供技术援助、资助开展相关研究等方式帮助各州开发有效的评价工具, 其中“纵向数据系统”建设、“测试题库”和“评价收集库”的开发实践较具代表性。

(一) “纵向数据系统”建设

“纵向数据系统” (Longitudinal Data Systems) 建设源于2005年由美国州首席教育官员理事会 (The Council of Chief State School Officers) 和美国教育部数据峰会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s Data Summit) 联合发起的“数据质量运动” (Data Quality Campaign) 。该运动倡议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州为基础的“纵向数据系统”, 以帮助教育管理部门、学校、家长等利益相关者获取准确的学生成绩数据, 最终实现学校教育质量的提升。理想的“纵向数据系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10个要素:第一, 建立学生识别系统, 使每位学生都拥有一份详细记录其在不同年级的表现的档案。第二, 记录学生注册信息、基本信息以及参加教育项目的信息。第三, 记录学生每一年的学习成绩信息, 以衡量个体的学习进步情况。第四, 记录未参加考试的学生信息以及其未参加考试的原因。第五, 建立教师识别系统, 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形成关联。第六, 记录学生成绩单信息, 包括完成的课程、获得的学分等。第七, 记录学生大学入学预备考试分数。第八, 记录学生毕业和辍学信息。第九, 记录学生在中等后教育阶段的表现信息。第十, 建立“数据审计系统” (State Data Audit System) 来评价数据的质量、有效性和可靠性。[4]

目前, 美国联邦教育部正致力于在职业教育领域建立“纵向数据系统”。2010年9月, 为了解“纵向数据系统”建设情况, 职业与成人教育办公室委托研究机构对9个州职业教育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被访谈的9个州可分成两类, 第一类州的纵向数据系统已处于运作阶段, 包括阿肯色州、佛罗里达州、密西西比州、密苏里州、俄亥俄州和犹他州。第二类州的纵向数据系统尚处于规划和开发阶段, 包括加利福尼亚州、俄勒冈州和内华达州。在第一类6个州中, 阿肯色州和密苏里州已建成了数据库, 佛罗里达州已尝试将数据库投入使用, 俄亥俄州、犹他州和密西西比州的数据库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此外, 除了来自犹他州的被访者表示不清楚外, 其他5个州都表示在向教育部上交质量问责报告时会直接用到纵向数据库中的数据。在第二类3个州中, 被访者全部表示将职业教育纳入“纵向数据库”是极具价值的, 其所在的州正朝着建成“纵向数据库”的方向努力。[5]

(二) “测试题库”和“评价收集库”开发

调查显示美国大部分尚未开发评价工具的州倾向于将问题归结为资源限制。[6]确实, 开发学生学业成绩评价工具至少需要教育界、商业界、产业界和劳工代表共同参与制定标准, 需要开发人员参与设计测试工具, 需要心理计量学家参与以保证测试过程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组建并维持这样一个开发团队, 对单个州来说确实是成本过高了。因此, 美国联邦教育部、职业与成人教育办公室正在寻求与生涯与职业教育协会 (Association for Career and Technical Education) 等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合作开发“测试题库” (Test Item Bank) 和“评价收集库” (Assessment Clearinghouse) 。

“测试题库”的设计理念是根据州职业集群倡议 (States’Career Cluster Initiative) 所认可的知识和技能清单, 向商业、产业、教育等领域征集相关试题, 组成一个在线的数据库。各州政府和地方职业教育办学机构可选择和检索相关的试题, 应用于评估学生的学业成绩。“评价收集库”则希望将现有的标准化国家职业认证、证书和执照考试进行编目, 组成一个可在线检索访问的数据库, 以帮助使用者快速找到合适的评估工具。评价收集库需提供详细且定期更新的有关评价工具的性质、特点等的说明信息, 以帮助使用者在众多的评价工具中作出最佳选择。

四、美国职业教育质量问责制的特点

(一) 理念先进

美国的职业教育质量问责关注“结果” (outcome) 而不是“投入” (input) 。起初, 教师学历、教学设备、教学时间等“投入”因素被当作衡量职业教育质量的主要指标, 这样的问责方式虽有益于扩大职业教育办学规模, 却也导致教育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到了20世纪60年代, 美国民众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不能再无视教育资源浪费问题。职业教育应该让每一个学生有所收获, 学校应该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负责。此后, 以学生学业成绩为主要内容的“结果”要素成为质量问责的关注重点。《帕金斯法Ⅳ》明确指出, 职业教育的目的是帮助学生达到具有挑战性的学术和技能标准, 为学生获得高要求、高技能、高工资的职位做好准备。以此为指导, 《帕金斯法Ⅳ》所设计的质量问责核心指标体系始终围绕学生的学习成绩是否得到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是否得到发展这两大问题展开, 体现了美国职业教育质量问责理念的先进性。

(二) 权责明确

首先, 美国职业教育质量问责制赋予了州和地方充分的自主权。不管是问责指标的选取、问责标准的确定, 还是问责工具的开发, 只要在符合《帕金斯法Ⅳ》相关规定的范围内, 各州政府和地方职业教育机构都有权根据本州本地区的实际自主进行选择。充分的自主权有益于激发州政府和地方职业教育机构开展质量问责的自觉意识, 使各州和地方“因地制宜”, 构建最适合自身的质量问责体系, 对提高质量问责实施的有效性产生积极的影响。然而, 这样的方式也存在明显的弊端。多样化、个性化的质量问责实践方式, 降低了问责数据的兼容性, 使得联邦教育部无法通过直接合并各州的数据来获得整个国家的职业教育质量信息, 也不便开展州际职业教育质量的比较。

其次, 美国职业教育质量问责制明确了州和地方的责任担当。自由与责任从来是不可分离的。美国的职业教育质量问责制给予州政府和职业教育办学机构相当的自主权, 同时也对其施加奖惩的压力。奖惩的依据主要是各州政府和职业教育办学机构是否达成绩效标准, 达成的州可继续获得联邦的资助, 未达成的州则将面临着部分或者全部收回经费的惩罚。有奖惩就意味着有竞争、有压力, 明确的惩罚机制促使州政府和职业教育办学机构认真审视自己在促进职业教育发展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使他们在“被惩罚”的紧迫感中, 主动改进工作, 积极开展教育改革, 实现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

最后, 美国职业教育质量问责制重视发挥联邦的引导作用。在美国独特的联邦制下, 教育管理的权利主要由各州保留, 联邦教育部在国家教育事务中能发挥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 为加强联邦教育部对职业教育的质量管理, 教育部通过拨款资助的方式鼓励各州政府实施质量问责。对于联邦设立的资助项目, 州政府有选择是否参与的权利, 而一旦州政府选择接受教育部的资助, 那么州政府就有义务在教育部相关规定的框架内开展质量问责, 定期上交评价报告, 并接受教育部的奖惩。这种拨款诱导的方式, 非常巧妙地强化了教育部在职业教育质量问责中的地位和作用, 使教育部得以在一定程度上掌控质量问责的方向。

摘要:为加强职业教育质量管理, 促进职业教育质量提升, 美国实行职业教育质量问责制。美国对职业教育质量问责的实施程序和指标体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并以弹性的方式, 在州和地方两个层面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在质量问责的实践中, 美国在“评价数据库”、“测试题库”和“评价收集库”等质量问责工具的开发方面所作的努力值得关注。

关键词:美国,职业教育,质量问责

参考文献

[1]Office of Technology Assessment.Testing and Assessment in Vocational Education[EB/OL].http://www.fas.org/ota/reports/9437.pdf.1994:4.2014-05-31.

[2]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States Have Broad Flexibility in Implementing PerkinsⅣ[EB/OL].http://www.gao.gov/products/GAO-09-683.2009:8.2014-05-31.

[3][6]Steve Klein.Assessing the Feasibility of a Test Item Bank and Assessment Clearinghouse[EB/OL].http://cte.ed.gov/downloads/EDTask28Feasibility Final.pdf.2008:4, 5.2014-03-21.

[4]Data Quality Campaign.The Next Step Using Longitudinal Data Systems to Improve Student Success[EB/OL].http://www.dataqualitycampaign.org/files/384_Next Step.pdf.2009:4.2014-08-10.

[5]MPR Associates, Inc.Involvement of Career and Technical Education in State Longitudinal Data System Design and Development[EB/OL].http://cte.ed.gov/docs/CTE_and_SLDS_in_Nine_States.pdf.2010:3~7.2014-08-10.

[7]Carl D.Perkins Career and Technical Education Act of200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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