坠落事故学习研讨报告

2024-06-15

坠落事故学习研讨报告(精选7篇)

坠落事故学习研讨报告 第1篇

一、传达沪建安质监(2005)第103号通知 《关于印发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措施的通知》

二、项经部安全科关于做好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要求

三、项目部如何做好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措施 陈广松(项经部经理):

刚才传达了市安质监总站第103号通知《关于印发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措施的通知》,要把防坠落作为安全生产一项基础性管理来抓,一定要加强对高处作业人员的管理力度,同时要加强对高处作业的动态监控。技术部门在编制重要危险源时,一定要把悬空作业纳入施工项目重要危险源的范围之内,并且要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安全预防措施和方案。对高处作业人员应该逐个做好明确的交底,对脚手架(特殊脚手架)、井架、大型机械等凡高处作业、部位,必须加强验收制度,并做好日常的巡查。要求专人进行巡查,及做好巡查记录在案。通知要求,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状况台帐。目前我们主要对象是架子工,密切注意他们的身心健康。对身体状况差,年龄大(50岁以上含50岁)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高空作业,确保安全。

各项目部要认真执行高层施工中规定,通知中第四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的要求。安全部门要按《通知》精神,加强对项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立即落实相关整改措施,确保人身安全,一定要遏制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李才明(项经部安全科长): 高处坠落是我们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第一杀手。今年发生的死亡事故总体上依次分类为: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物体打击等,高处坠落的死亡事故所占比例为第一。例如:2004年1-6月共发生187起死亡事故,死亡198人。其中高处坠落死亡人数达68人,占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的71%。由此,已充分证明了高处坠落已成为了生产安全的第一杀手。高处坠落事故高发的原因,我们不难发现它们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

第一: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无知蛮干,自我保护意识差,缺乏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抱着侥幸的心理冒险作业。

第二:生产设施硬件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如施工场所照明不够,踩踏物突然断裂或不能承重,吊篮突然坠落,脚手架突然坍塌。

第三:缺乏必要的安全投入。安全防护设施缺少或存在缺陷,如未按要求设置护栏、立网、满铺架板、预留洞口盖板或擅自拆除安全设施及洞口盖板;未按规程、规定设置安全平网等。

第四: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缺陷。有的项目部(特别是双包项目)未按规定给作业人员发放合格的安全带、安全帽;个别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使用或根本不使用安全带(如架子工在搭拆脚手架的过程中,擅自将安全带绕在身上而怕麻烦未高挂低用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安全帽等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五:对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不熟悉高处作业的操作方法、规程;无视安全生产技术交底的各项要求;不熟悉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的工具和防护用具等。

针对这些事故原因,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必须落实从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两方面制定预防措施。

第一:要认真执行《通知》精神,加强安全监控力度,促进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管理人员中应落实专职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人员。

第二: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对一些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环节,设专人随时检查验收。加强对防坠落设施使用过程中的检查,如脚手架的基础、剪刀撑、拉结、四排一隔离、电梯井内的隔离等;扣件、钢管的质量;机械设施完好等。杜绝这些设施处于不安全状态而形成的事故隐患。

第三:正确佩带使用安全“三件宝”的预防措施。任何人都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以防止物体打击头部。必须正确系好安全带,2米以上(含2米)必须高挂低用系好安全带。安全网应外高内低,网下不能存放设备材料等杂物。严禁在吊物下穿行或停留。

第四: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通知要求的第四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的要求。

第五:严禁施工人员从脚手架爬上爬下;登高梯应牢固和安全;在天棚和轻型屋面作业、行走前,应在上面搭垫板,下方满铺安全网,严禁在上面直接作业或行走;脚手架体要认真进行验收、检查、保养,严禁擅自拆除拉结、剪刀撑、脚手及井架隔离,严禁超负载。因施工影响需拆除,必须向施工安全部门申请,经同意后,应先加固后拆除。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及时加固,确保使用安全。

我们要在增强安全意识的前提下,要教育职工在高处作业时,碰到疑难问题切不可蛮干,一定要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杜绝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项目部要认真做好防坠落事故的专项工作,做到人员落实,措施到位。“严是爱,松是害,出了事故害三代”,把预防高处坠落的专项管理真正抓到实处,我们相信作业人员是会理解和支持的。

坠落事故学习研讨报告 第2篇

2014年7月28日,青岛涵碧楼酒店(位于黄岛区薛家岛办事处张屯嘴环岛路南侧)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2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的有关规定及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通知》(青黄政发[2013]63号)文件要求,区安全监管局牵头成立了由区监察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城建局和薛家岛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青岛涵碧楼酒店项目由台湾乡林集团青岛鼎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林置业公司)投资兴建,项目总投资2亿美元,该酒店位于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张屯嘴环岛路南侧,总占地面积 14149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7134平方米。根据图纸设计主楼分为ABCDEFGH 8个区域,客房部分主要有H1/H2/H3/H4/H5,事故发生在G区H4南侧外脚手架。该项目于2013年2月破土动工,主体工程于2013年9月竣工,事发时工程正处在装修阶段。酒店主楼外墙为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铜网幕墙结构。

发生事故的脚手架位于主楼G区南侧2-5楼外立面,高18米、长105米、脚手架底部坐落在2楼外挑阳台上,为单排脚手架结构。

(二)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1、鼎林置业公司,为中国台湾知名上市公司-台湾乡林集团投资的海外公司,公司于2009年9月成立,注册资本金2000万美元,主要从事经营房产及酒店开发经营业务。

2、青岛石全石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全石美公司)于2013年8月成立,注册资本金50万元人民币,公司位于黄岛区珠江路117号,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设计及施工等。

3、唐贞华,山东天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地区业务经理,以天安公司名义承揽脚手架拆除工程,但未在脚手架拆除劳务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只有其本人签字。(三)工程发包及安全管理情况

1、工程发包情况:2013年11月1日,鼎林置业公司将涵碧楼酒店项目的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铜网幕墙所用脚手架搭建拆除工程发包给了石全石美公司,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搭建过程中,石全石美公司又将脚手架搭设拆除劳务发包给唐贞华,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

2、安全管理情况:鼎林置业公司、石全石美公司对唐贞华雇佣的唐贞和等脚手架拆除人员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培训,是典型的以包代管,包而不管行为。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的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4年7月28日,唐贞华让其堂哥唐贞和联系工人到青岛涵碧楼酒店拆除G区的外脚手架。当日,唐贞和又联系了在青岛市中韩街道劳务市场靠活的程善卿,由程善卿在劳务市场组织了明立平等7名无架子工操作证的农民工到青岛涵碧楼酒店拆除脚手架。7时许,程善卿等人员赶到作业现场,按照唐贞和的要求,程善卿安排明立平、宁洪胜、王世聪三人在G区北侧拆脚手架,程善卿和刘艳江、刘同国、王春亭、任安东五人负责拆南侧脚手架。安排妥当后,工人们就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到脚手架顶部自上向下依次拆除脚手架,他们先把拆卸下来的脚手架钢管放在所拆除脚手架的下一层脚手架上,待上一层的脚手架拆除完成后,再联系汽车吊把卸下来的钢管吊至地面。9时许,在工人们从工地找来汽车吊准备吊卸钢管时,吊装人员发现脚手架顶部向外发生了位移,就赶紧停止了吊装工作,由程善卿打电话把情况向唐贞和进行了报告,10时许。唐贞和对现场进行查看后(唐贞和未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再次安排明立平、王世聪、宁洪胜回到G区北发生移位的脚手架上进行拆除作业。在王世聪、宁洪胜在脚手架上由南向北走动时,脚手架突然向外倾倒,明立平急忙跳到了五楼室内阳台上,王世聪、宁洪胜随脚手架一起坠落至地面,严重受伤。见此情况,现场人员赶紧拨打了“

110、120”电话,“120”医生到达现场后,对宁洪胜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其已不治身亡,王世聪受伤被送往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鼎林置业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按照规定将事故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接到报告后,区政府党组成员刘元玉同志带领安监、城建、开发区公安分局及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的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按照程序做好现场保护、勘查和证据收集工作,并责成事故相关单位妥善安抚死者家属,积极做好伤员救治工作。受害者家属安抚、赔偿等工作进展顺利,至2014年8月10日,死者善后及赔偿工作顺利完成。受伤人员正在医院康复治疗之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宁洪胜1人死亡,王世聪1人受伤,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约22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经勘验事故现场、询问有关证人及查阅有关资料,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作如下分析: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唐贞和在组织工人进行脚手架拆除作业时没有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7.4关于“脚手架拆除应按专项方案施工,拆除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应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构造要求;应根据检查结果补充完善施工脚手架专项方案中的拆除顺序”的要求,认真检查脚手架扣件连接、连体件、支撑体系等构造情况。在脚手架扣件连接、连体件、支撑体系等构造缺失且发生位移的情况下仍盲目组织工人进行脚手架拆除作业,致使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鼎林置业公司、石全石美公司、唐贞华等单位和人员对脚手架拆除人员的资质把关不严;未对拆除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安全教育培训;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施工队伍出现作业人员无资质、拆除组织无方案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整改。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由于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人员违章操作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唐贞和,脚手架拆除作业组织人员,未制定拆除作业施工方案,进行脚手架拆除作业时没有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7.4关于“脚手架拆除应按专项方案施工,拆除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应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构造要求;应根据检查结果补充完善施工脚手架专项方案中的拆除顺序”的要求,认真检查脚手架扣件连接、连体件、支撑体系等构造情况。在脚手架扣件连接、连体件、支撑体系等构造缺失且发生移位的情况下仍盲目组织工人进行脚手架拆除作业,致使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唐贞华,作为脚手架拆除劳务的承包人,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工人进行的规范的拆除作业,致使事故发生,对事故的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区城建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3、石全石美公司,将脚手架搭建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唐贞华,且对施工现场的情况疏于管理,是典型的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4、鼎林置业公司,对承包单位石全石美公司具体施工组织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对分包的队伍进行统一协的调管理,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鼎林置业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尽快完善施工手续,督促各分包队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除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队伍,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石全石美公司要从此次事故中吸取教训,完善公司的工程分包审查管理制度,严格审查分包队伍的资质,对不具备安全条件施工队伍坚决予以清除。同时,公司要强化安全的管理工作,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

(二)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区城建局要认真分析建筑领域的安全形势,查找本部门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不足和薄弱环节,适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坚决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黄岛区“7·28”青岛涵碧楼酒店建筑工地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第3篇

2019 年 1 月 14 日,四川华昆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明信仕林府二期 B 区 1 标段外架搭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20 万。

2019 年 1 月 21 日,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精神和《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成都市温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区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的通知》(温府发〔2008〕90 号)授权,区应急局(原区安监局)牵头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局、区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有关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四川华昆建设有限公司,明信仕林府二期 B 区 1 标段施工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方军,注册资本 1006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77169G,注册住所为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 99 号 4 栋 8 层 801 号,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51085735,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JZ 安许证字[2004]000531)。

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明信仕林府二期 B 区 1 标段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罗明勇,注册资金 15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70344J,注册住所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 777 号 1 栋 1 单元 15楼 1504 号,持有《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151001903,资质项: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刘德海,男,死者,四川华昆建设有限公司架子工,身份证号为*************,户籍地址为*************。

2.冯志斌,四川华昆建设有限公司明信仕林府二期 B 区 1 标段项目执行经理,身份证号为***********,户籍地址为*************。

3.刘同金,男,四川华昆建设有限公司明信仕林府二期 B 区 1 标段项目安全员,身份证号为*************,户籍地址为**************。

4.莫长茂,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明信仕林府二期 B 区 1 标段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号为**************,户籍地址为*****************。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温江区明信仕林府二期 B 区 1 标段 18 号楼 31 层。事故发生时,该 18 号楼主体楼正在修建第 32 层,主体楼外的外脚手架搭设至 31 层、32 层楼面之间,此高度处的外脚手架还未铺设脚手板、挂设水平安全网,横向水平杆(内外侧各一根横向水平杆,内侧横向水平杆靠近主楼面,外侧横向水平杆临空)、纵向水平杆均已安装完毕,立杆只剩下外侧横向水平杆上有 1 处未安装完毕,在未安装立杆处遗留有一个未拧紧螺栓的扣件。从此扣件周边外脚手架钢管上附着灰尘保留情况来看,钢管上均无曾挂有安全带并滑脱的痕迹。该 18 号楼东北方向 2 楼为一大平台,平台上堆放有搭设外脚手架所用钢管以及密目式安全立网等物品,在此平台中间空地部分有一滩血迹和残留的人体脑组织,血迹旁边还有破碎的电动扳手(用于拧固扣件螺栓)部件。该 18号楼正前方 1 楼地面有一根长约 6 米的外脚手架钢管,此钢管一端已因高处坠地出现缺口,且紧邻此端出现弯折。距离此钢管不远处有一堆长短不一的钢筋条,在这堆钢筋条上有一个黄色安全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 年 1 月 14 日上午 8 时 30 分许,架子工刘德海到达 18 号楼 31 层开始上班,其当天工作内容是搭设外脚手架(此时外脚手架已搭设至 31 层、32 层楼面之间)。当日上午 10 时 50 分左右,在未将其所背安全带另外一端固定的情况下,刘德海双脚分别站在外脚手架内外侧横向水平杆上,身体斜站、重心在外侧横向水平杆,其用一只手

扶着一端已插入扣件接头部位的约 6 米长立杆,另一只手操作电动扳手拧紧扣件上的固定螺栓,因刘德海未站稳,随同正在安装的立杆一起向外侧坠出,刘德海最终坠落至18 号楼 2 层平台地面。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 120,经 120 救护人员确认,刘德海已当场死亡。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派员赴事故现场调查处理。目前,死者刘德海的善后事宜已得到妥善处理。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刘德海安全意识淡薄,无证从事建筑架子工特种作业,且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系挂好安全带,导致其缺失防护直接坠落至地面后当场死亡。

(二)间接原因 四川华昆建设有限公司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种作业管控不严,违规安排未取得建筑架子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刘德海从事外脚手架搭设,未遵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安全施工方案缺失,未按规定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未遵守《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项目经理部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建筑工程特点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高处作业现场监护不到位,未安排专人对刘德海的高处作业进行现场监护,未能及时督促刘德海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应当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并由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专人现场监护,确保遵守操作安全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

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查不严,未审查实际从事建筑架子工特种作业人员刘德海的持证情况,未遵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5.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安全事故隐患处理不及时,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事故隐患后,未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未遵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5.6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三)事故性质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四川华昆建设有限公司,违规安排未取得建筑架子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刘德海从事外脚手架搭设;未按规定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未安排专人对刘德海的高处作业进行现场监护,未能及时督促刘德海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法处理。

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审查实际从事建筑架子工特种作业人员刘德海的持证情况,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事故隐患后,未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法处理。

(二)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刘德海,四川华昆建设有限公司建筑架子工,无证从事建筑架子工特种作业,且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系挂好安全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冯志斌,四川华昆建设有限公司明信仕林府二期 B 区 1 标段项目执行经理,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该公司建筑架子工刘德海无证上岗、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缺失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法处理。

刘同金,四川华昆建设有限公司明信仕林府二期 B 区 1 标段项目安全员,未履行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事故隐患整治不力,未及时排查发现并消除该公司建筑架子工刘德海无证上岗、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缺失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法处理。

莫长茂,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明信仕林府二期 B 区 1 标段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对检查发现的四川华昆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事故隐患下达监理通知单,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法处理。

彭斌武,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明信仕林府二期 B 区 1 标段项目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审查公司建筑架子工刘德海持证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法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川华昆建设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控,针对实际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资质进行逐一核定,确保全部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按规定编制并落实好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加强危险作业现场管控,落实专人对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进行现场监护,确保从业人员按规定佩戴使用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和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特别是项目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安全施工。

关于刘少华高处坠落事故处理报告 第4篇

一、事故经过:

华电襄阳电厂脱硫改造项目部组织进行6#吸收塔塔内件拆除,2014年4月18日晚上8点左右,刘晚忠班组包括刘少华在内共6人在6#吸收塔内进行除雾器的拆除作业,除雾器层操作高度在18~20米之间。当时刘少华负责将拆除下来的除雾器模板(材质PVC,脆性较大)从拆除部位运输到6#吸收塔的外面,刘少华没有悬挂安全带,在搬运过程中,不慎将除雾器模板踩断,刘少华从6#吸收塔除雾器第二层(从上往下数)跌落下,跌落过程中被下层脚手架钢模板压弯弹起跌至到6#吸收塔底板上,导致了此次高空坠落安全事故的发生。刘少华,性别男,现年58岁,于2014年4月10日进场。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要求刘少华出示身份证时,刘少华表示未带身份证原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经查刘少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显示的身份证号码是经过修改,复印件证件号码:***872,而刘少华真实身份证号码为***872,属于伪造证件欺瞒项目部。

二、原因分析:

1、刘少华伪造虚假身份证复印件,隐瞒真实年龄,欺瞒项目部,负有直接责任。

2、刘少华违反《建筑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意识淡薄,高空作业未悬挂安全带,负有直接责任。

3、刘晚忠班组班前安全教育不到位,没有跟班组成员说明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源以及安全注意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4、专职安全员王从利现场巡视不够,未认真检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是否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现场安全隐患,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5、项目经理李强,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轻视安全,安全生产疏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三、事故后果及补救措施:

事故发生后,襄阳项目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将刘少华送到襄阳市中心医院,经过医院诊断检查,确定此次事故造成刘少华全身多处骨折,属于重伤范畴,经医院进一部检查后,确认刘少华并无生命危险。现在刘少华正在医院进行治疗。

四、处罚措施:

华电襄阳电厂脱硫改造项目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显然是一起安全责任事故,是偶然中的必然发生,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本着“四不放过”原则,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1、项目部要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对施工班组的安全教育特别是班前安全教育,着重强调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做到相关人员未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相关责任人不处罚不放过,以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2、要求项目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3、对相关责任人员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1)刘晚忠作为班组长,明知刘少华年龄已超过规定年龄50岁,仍帮助其伪造证件隐瞒事实,并且安排刘少华高空作业,不进行班前会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意识淡薄,处罚5000元。

2)专职安全员王从利未尽到证件审查和班前会制度监督责任,未及时发现现场安全隐患,工作失职,处罚400元。责成项目部审查现场施工人员的身份证、特种作业证,将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清除出场。

3)项目经理李强,疏于对外来作业人员和生产作业的安全监管,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处罚500元。

分公司工程管理科

2014年5月10日

附 事故现场照片

一、跌落部位(如下图所示)

坠落事故学习研讨报告 第5篇

2020 年 1 月 8 日 16 时 25 分许,县景区一人行天桥装饰工程一名施工人员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坠落身亡。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232 号)规定,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监察委、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招投标服务中心、镇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县景区管理中心“2020?1?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勘察事故现场、调阅相关单位档案材料、调取事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调查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经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讨论,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发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为国有独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5000 万元整。公司主管单位为景区管理中心。景区管理中心系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目前景区管理中心与旅发公司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主要职责是负责景区开发经营管理。

2.施工单位: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8月 12 日,由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经企业改制,置换职工身份,通过先出售后入股的方式,由职工自愿购股和项目经理共同出资购股组建而成。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2515 万元整,经营范围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等。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3 年 1 月 9 日。

3.监理单位:天健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健监理公司”)成立于 2000 年 3月 27 日,法定代表人余平安,注册资本 100 万元整,经营范围有建设工程监理、市政工程监理等。天健监理公司分公司系天健监理公司分公司,汪宏斌为分公司经理,全面负责分公司的工作。

(二)事发工程项目情况

1.项目由来:2019 年 3 月,为解决景区茶园人行跨路交通安全隐患,旅发公司在景区大山验票点前 200 米处建设了人行天桥项目。2019 年 5 月,人行天桥项目主体基本完工。旅发公司考虑到人行天桥与景区的景观协调,本着节约和美观的原则实施了人行天桥装饰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分别委托了当时正在景区施工的 3 家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结合景区景观建设对工程进行初步设计并制作了人行天桥装饰效果图,后经景区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按徐战设计的效果图实施工程。2019 年 7 月 10 日,根据《县政府投资小额项目招标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旅发公司委托鑫政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对外招标,邀请参加竟标的公司有一建公司、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建公司以 190848.66 元中标。2019 年 7 月 15 日,旅发公司和一建公司签定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 190848.66 元,工期 45 天。2019 年 7 月 18 日,旅发公司和天健监理公司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工程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正式开工。

2.工程施工情况:一建公司成立了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为刘观成,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为徐战。因 7 至 9 月为景区旅游旺季,加之工程施工组织不力,施工人员不足等问题,导致工程进度滞后。2020 年 1 月 6 日施工现场开始拆除固定脚手架,施工单位开始组织材料拟进行工程报验,1 月 8 日事发当日工程实际已进入扫尾清扫卫生阶段。

3.工程监理情况: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为,专业监理人员。天健监理公司分公司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了审查,下达了项目开工令,日常由赵春秋进行工程现场监理,日常监理通过施工现场监理、下达监理通知单、召开监理例会等方式实施。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1 月 8 日,油漆工自行前往事发现场进行人行天桥喷漆修补作业,当日现场还有项目工人在实施施工场地清扫作业。16 时 25 分,一脚踏空,自移动脚手架上坠落,后经赶到的 120 救护车随车医生现场确认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景区管理中心、旅发公司、镇党委政府、镇派出所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事故救援。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立即带领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一建公司、天健监理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均赶赴事发现场开展事故救援。

(三)事故善后情况。2020 年 1 月 10 日,死者家属与一建公司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民调[2020]1 号),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日受害人家属与一建公司申请县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皖 1722 民特 1 号)。事故善后

工作结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男,45 岁,东至县镇某某村某某组人。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50 万元(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不包括事故罚款)。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油漆工安全意识淡薄,登高作业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违规使用移动脚手架且脚手架上部无防护措施,在喷漆过程中疏于作业环境观察,自移动脚手架上踏空坠落伤重不治身亡。

2、间接原因

一建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虽成立了项目部,明确了项目经理等工作人员,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违规指定非公司人员徐战为实际现场施工负责人,导致工程施工管理混乱,员工进场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违章作业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制止,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县景区管理中心“2020·1·8”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事故死者习惯性违章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工程油漆工,未按规定使用移动脚手架,登高作业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违章作业致其本人身亡,是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也是受害者,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追责。

(二)李国伟,一建公司工程项目安全员,未认真履行项目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检查、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及工程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督促落实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成一建公司按照企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

(三)刘观成,一建公司工程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检查、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及工程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督促落实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成一建公司

按照企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

(四),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本人 2019 年年收入 30%的罚款。

(五)一建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事故死者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对员工违章作业不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 20 万元罚款。

(六)天健监理公司未认真落实工程监理职责,对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履职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县住建局约谈天健监理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天健监理公司加强后续项目管理。

(七)景区管理中心和旅发公司虽为两块牌子,但实为一套人马,未能认真履行景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标后监管履职不到位,对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及督促整改落实不力。建议景区管理中心向县县委、县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建议景区管理中心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教育谈话,避免今后类似事件发生。

(八)对调查中发现的景区管理中心(旅发公司)涉嫌行政干预导致一建公司违规安排非公司人员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的问题,作为问题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委。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一建公司要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扎实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安全技术交底,特别是农民工和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安全技术交底,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岗位操作技能。严格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治施工“三违”现象,保障安全生产。

(二)景区管理中心和旅发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补足短板,进一步强化景区安全监管。要对景区建设项目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条件不落实、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多发等现象,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切实整改到位,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三)全县建设领域主管部门要将此次事故通报至全县所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加强

坠落事故学习研讨报告 第6篇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依法进行了公示。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鲁安发〔2020〕15号)有关规定,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0年9月30日,市中区政府批复同意由区应急局牵头,组织公安市中分局、区总工会、区市政设施运行中心、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评估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察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据《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以下简称“7.28”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2020年10月26日,评估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7.28”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按照区政府关于《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措施。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区应急局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对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责成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深刻检查。目前均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全部归档。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区应急局对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邱兴刚处2.61万元罚款。责成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并报市中区应急管理局。

以上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均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全部归档。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7.28”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按照《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要求,积极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采取了以下安全措施:

一是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二是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好企业员工三级教育培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员工熟悉掌握生产环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全员预防事故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是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严格要求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违章作业的从业人员,加大教育处罚力度;

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事故应对能力,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事故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已基本落实到位。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行业领域有关人员受教育情况。

“7.28”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向区政府汇报,批复结案后,对事故调查报告在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对全区建筑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及全社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事故发生相关单位一年来加强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总结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断提醒员工时刻铭记事故教训,做到安全警钟长鸣,使事故责任者和企业员工从事故中汲取经验,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综上,事故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基本落实。

四、评估组评估意见

从“7·28”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因事故受到相关处理,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各项要求。

评估组

坠落事故学习研讨报告 第7篇

2017年4月22日,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丰都龙滩子渡改桥工程1#桥墩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我局接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规定,成立了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安监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交委等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同时邀请了县检察院参加。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建设工程概况

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1994年3月30日成立。注册号:9***31529B;注册地: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注册资金:伍佰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公路工程监理乙级等。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法定代表人:丁明建。

3.建设单位

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8日登记成立。注册号:9***626121;注册地:丰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资金:叁仟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旅客运输(渡运);港口、码头、岸线开发、规划、建设等。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明。

2014年12月12日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监理服务协议,工程名称:丰都县龙滩子渡改桥工程,工程地点:丰都县龙孔镇凤凰村,工程内容:丰都县龙滩子渡改桥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

当取下挂钩上的钢丝绳时,刘德明随钢丝绳的弹力滑落,坠落到距作业平台22m高的水中受伤,后经忠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4月23日死亡。

(二)死者基本情况

死者刘德明,男,汉族,52岁,系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洞塘村7组82号,身份证号:***834。

(三)事故报告情况

2017年4月22日事故发生后,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向丰都县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了该起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刘德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通过调查组的调查取证,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分析认定,确定造成该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2)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安排未在本单位注册的监理人员上岗;未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方案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督促施工单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未对排查的安全隐患进行落实整改。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造成本次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由于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施工、监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结合对造成本次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此事故负有责任。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建议如下:

(一)责任人

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丰都县龙滩子渡改桥工程安全管理员,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到模板吊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管;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导致事故发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4.周锡祥,男,重庆市江津人,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丰都县龙滩子渡改桥工程班组现场管理员,未按操作规程组织施工作业,未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导致事故发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二)责任单位

1.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工程施工方案要求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报建人员未到场(实际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差,特别是应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实际到位1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经常不到岗。事故发生时,项

10督促施工单位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及考核;未督促施工单位对排查的安全隐患进行落实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釆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之规定,对此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丰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伍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给予其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一)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进行深入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安全隐患,立即落实整改。

(二)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方案,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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