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

2024-07-25

以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精选8篇)

以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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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2010-06-29 18:31:32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以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以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2)农民工权益维护和保障是党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市**区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法律援助条例》等政策法规,坚持机制和工作创新,通过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和“急诊大厅”等方式,形成了农民工维权法律应急机制和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确保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效果,得到了受援农民工和社

会公众的广泛好评。

一、主要做法

创新法律援助机制。该区依托区司法局和各乡镇成立了12支农民工法律援助应急服务队,招募队员43名,在妥善处理农民工法律援助突发事件时,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出击、有效控制、妥善处理”,切实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渠道。该区先后在区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看守所和各乡镇(街道)建立了16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各村、社区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络员,聘请联络员115人,做到工作网络“横到边、纵到底”,极大地方便了群众。2008年2月1日,某镇20多名农民工为了向建筑商讨要工资,扬言要用装载机将建好的房屋推倒,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启动应急预案,派出法律援助工作者赶赴现场调解,成功化解了这起一触即发的“推房维权”暴力讨薪事件。

设立法律援助“急诊大厅”。利用

148法律服务热线,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受理、咨询、投诉24小时热线电话,每天安排一名法律工作者到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大厅“坐诊”,为来电来访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指导其依法维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免费法律服务。自去年2月18日启动该项制度至今,共接待法律咨询事项116起,接待来电来访173人次,免费代书8件,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45人次,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9件,化解重大社会矛盾3起。去年5月《四川法制报》以《法律援助设“急诊”,现场为群众“把脉”》为题用较大篇幅报道了该区的经验和做法。

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通过简化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查、受理程序,扩大案件受理范围,在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专门开辟了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实行24小时内受理制,做到“当

即接待,当即受理”。对农民工申请工伤赔偿、支付劳动报酬等维权求助事项法律援助不再审查经济困难状况。2006年至今,通过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途径快捷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556件,办结率达100%。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区司法局与区法院采取以案说法、法律咨询、专题法治讲座、发放资料等形式,到农民工集中的乡镇、建筑工地、企业向农民工宣讲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教育、引导他们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增强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2008年,共举办农民工法律宣讲活动6次,发放农民工维权的各种宣传资料5000份,受教育农民工达3000人次以上。宣传培训提高了农民工对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和维权意识,深受农民欢迎。

开展主题援助活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人员的作用,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援助。2008年8月1日,该区人力资源市场成立后举办的首场企业招聘会上,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到场,现场接受农民工的法律咨询,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开展法律援助惠民活动。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该区每年元旦、春节期间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开展为农民工“讨工钱”的专项法律援助活动。仅2008年春节期间就为101名农民工追讨欠薪万余元。

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实效。通过由区司法局与相关部门协作的农民工维权协作机制,采取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的法律援助新机制,提高了法律援助效率,降低了维权成本,有效预防了群体性事件,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关注。2007年3月7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在《“两会”特别报道》节目中,追踪采访了**区部门协作、用非诉讼方式在一周内为111名农民工追索回万元

工资的案例,对该区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全方位正面报道。

二、主要问题

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法律帮助需求上升,法律援助工作面临新的挑战。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和“试验区”建设的深入推进,农民工的数量逐年增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权益等现象短期内难以消除,同时,农民工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农民工法律援助需求随之加大。据统计,该区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农民工请求工资报酬和工伤赔偿占全部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农民工因民事维权引发的社会矛盾已有显现,暴力维权、“另类维

以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 第2篇

家住周至的农民工王鑫今年四月来到西安打工,经老乡介绍跟随一个搞建筑装修的包工头干活,在打工过程中,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仅口头约定了报酬等相关事项。中旬,包工头承包了一家眼镜连锁公司的门面装修工程。王鑫与其他十几个农民工在包工头的指挥下夜以继日的施工。工程完工后,发包的眼镜连锁公司与包工头因工程质量及工期等问题发生纠纷,仅向包工头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因未能从发包方得到全额工程款,包工头亦未向王鑫等农民工足额支付劳务费。王鑫多次向发包方及包工头索要劳务费均无果。

其实在工作中遇到欠薪或者各种法律纠纷的农民工不在少数很多人在最初就没能签订劳动合同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

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位于西安市太乙路的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的公益律师周玮。据周律师介绍,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农民工在打工中很多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周律师表示,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是要有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尤其应该了解一些与务工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例如 《劳动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这样才能清楚地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以及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何处理劳动争议等内容。

以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 第3篇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之现实必要性

(一)法律意识仍然淡薄

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对法律内容知之甚少,以致精神上缺乏法律信仰,做事时缺乏法律思维。换言之,因为不知何为法律?对法律充满怀疑。且受传统小农经济思维的影响,“权力高于一切”以及“有权者可以凌驾任何法律”的传统人治观念早已深植于心。这直接表现为,他们遇事时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托熟人”,而非走正规的法律程序。

(二)农民工维权渐趋复杂化

农民工维权越来越复杂化,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规避合同责任更为隐蔽,农民工维权难。虽然农民工的合同签订率逐年都在增长,但用人单位仍有能力规避合同责任。第二,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问题最突出的是工伤维权,因为工伤维权首先需要确认基础劳动关系,在确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还要依次进行工伤鉴定、伤残鉴定以及确认工伤保险待遇等事项,且每个环节都要经历“一裁二审”。

(三)农民工犯罪多样化

有关数据显示,以农民工人群为主的流动人口犯罪数量占全国各地犯罪总数的比例高达70%,普遍存在高逮捕率、高羁押率现象。农民工犯罪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自救维权式的犯罪。这类犯罪通常是由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手段不当造成的,具有较强的临时性和偶然性。二是,“自发性”犯罪。例如,类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农民工背井离乡,成了城市的边缘人,同时基于血缘、地缘的联系,容易使他们组成具有犯罪亚文化的团伙或者组织。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之现状考察

《致诚报告》数据显示,致诚中心从2005年成立时起,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截止2014年底,该中心直接援助过的农民工有8346人,有超过20万农民工受益,共办结10069件案件,帮助农民工挽回损失超过1.45亿元。以致诚中心为例,其在2006至2015年期间,处理的案件数量约21万件,案件所涉金额已达42亿元,受益的农民工人数高达50万人。可以说,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在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道路上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从全国总体情况来看,涉及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人身安全、社会保险等突出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任务依然繁重。具体而言,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法律援助启动难。农民工身陷合法权益遭受侵踏的境地,却不知如何启动法律援助,早已不是新奇之事。启动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农民工不知道如何去申请法律援助,有的甚至不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如此情形,自然无法启动法律援助,此为第一“难”。目前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条件和其他受援助群体的条件一样,都是以经济情况和案件情况为标准。只有经济困难、案情特殊的农民工才能被法律援助,但是经济困难的判断标准为申请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将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标准导致各地相差很大,这必然导致同一农民工在不同地方遭受差别对待,以及不同地方的民工受法律援助的不公平保护,难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第二,法律援助虚化。农民难以启动法律援助程序,即使启动成功,也将面临援助律师形式化的代理。可以说法律援助质量差,不是农民工法律援助之特有困境,但这也是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探讨不可忽略的问题。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律师不阅卷或者随意阅卷问题。二是,律师不调查取证问题。根据一项调查数据显示,有72.2%的律师不调查或者基本不调查证据。三是,律师不认真撰写辩护词或者代理词的问题。从实践状况来看,有些律师接受指派或者委托后由于没有时间阅卷、调查取证,在撰写辩护词或者代理词时出现许多草率应付的状况。有的刑事援助案件,律师的辩护词居然使用千篇一律的模板。

三、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之展望

为了充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发挥法律援助应有之功效,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予以把握。宏观层面,我国应尽早出台《法律援助法》以及《农民工援助法》,发挥立法顶层设计的功能,此乃彰显农民工权益保护重要性之必要举措。微观层面,应该针对具体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进行完善,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突出问题。换言之,在宏观立法的顶层设计之下,有针对性的弥补制度缺陷。囿于文章篇幅,笔者仅从微观角度探索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敞开法律援助的“口子”

一是,全面放开农民工法援的经济困难标准。目前河北省自2016年起,对于涉及农民工申请的法律援助,不作经济困难要求。《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拟做出规定: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可无条件获法律援助,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的证明。然而全国,大部分地区都规定只有经济困难的农民工才能申请法律援助,严重阻碍对农民工的权利保护。为了真正落实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河北省和广东省的做法,具有积极的推广意义。

二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应并用。属人原则是指,农民工只能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法援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属地原则是指,农民工只能向事件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目前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仍然采用属人原则,但部分地区为了充分保障外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已经开始积极探索建立省外农民工援助中心。四川省在2015年2月2日以前已经陆续建立了15个省外川籍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秦皇岛与34个城市共同签署“城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协议”,其他34个城市的农民工可以在秦皇岛申请法律援助,秦皇岛农民工也可以凭借秦皇岛法援中心开具的介绍信,到另外34个城市去申请法律援助。上述地区,为维护外出农民工的权益迈出了坚实一步。但上述努力对于外出农民工的权利保护不具有彻底性,不能惠及所有跨省外出的农民工。笔者认为只有破除地方保护枷锁,推行属地属人并用原则,方能彻底保护外出农民工的权利。

(二)畅通法律援助的运行渠道

一是,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经费保障体系。《管理办法》第4条明确规定将加入公会的困难农民工纳入专项资金帮扶范围,帮扶的内容包括法律援助。虽然全国总工会早已将农民工纳入工会帮扶范围,但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没有统一标准执行,且都是单项帮扶,因此帮扶的效果不甚理想。《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使加入工会的困难农民工获得中央财政的专项援助,受援更为全面、统一。笔者认为,专项经费保障制度应当惠及全体农民工,而现行的专项经费保障仅限于参加工会的农民工,因此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除了政府经费的投入,还应当充分吸收和利用社会资金,建立相应的基金会来吸收捐款。二是,法律援助机构及其援助人员的专业化建设。笔者认为专业化建设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其一,农民工案件往往涉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伤害、恶性欠薪、工伤伤害,范围较为固定,培养专门律师具有可操作性。其二,前文已经述及,农民工案件通常较为棘手,这对承办律师提出了较高的专业要求,因此援助律师有必要专业化建设。法律援助质量普遍不高的现状下,唯有强化农民工援助制度的专业化建设,才是农民工法律援助“虚化”的破解之道。笔者认为,致诚中心的模式具有可复制性、可推广性。这样既可以充分调动民间力量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又能减轻政府压力。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应组织援助律师进行专业培训,各机构之间及内部应定期举办交流会,相互学习先进经验。

四、余论

尽管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发生天翻覆地的变化,但农民工群体从产生之初至今,一直贴着“弱势”标签。尽管从上世纪末,政府已经重视对其合法权益之保护,积极发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但是当初的老问题至今仍未被彻底解决。应当说,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纵向推进,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如箭在弦。笔者相信,法律援助制度将会不断地沿着正确方向迈进,农民工终将会享受到法治国带来的温馨。

摘要:农民工作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体,其法律意识淡薄、维权难、犯罪率高等特征,并未随着经济发展而有所改变,对其进行法律援助仍具有必要性。法律援助启动难以及法律援助“虚化”的现状,严重掣肘其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功能的发挥。造成这一困境的深层次原因是,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和法援专业队伍缺位。因此,敞开法律援助的“口子”并疏通法律援助的运行渠道,乃是实现农民工接近正义的法治中国蓝图的必要举措。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援助,降低门槛,专业化建设

参考文献

[1]费孝通.志在富民,从沿海到边区的考察[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70.

[2]杨秀峰.农民工维权之十年探索[N].中国县域经济报,2015-02-16.

[3]王艳.20万人受益,挽回损失1.45亿元[N].农民日报,2015-09-15.

[4]薛慧娟.涉及农民工案件直接给予法律援助[N].河北日报,2015-12-08.

以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 第4篇

一、广西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和集体合同签订率不断提高

全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三方四部门(人社、工会、企联、工商联)以及其他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指导、服务和监督。2013年,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3.76%,其中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89.81%;已建工会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71.41%,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体制机制逐步完善

1.建立健全工资支付、正常增长、共决机制。全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三方四部门共同配合,积极推动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2012、2013年连续两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幅度分别达到22%和20%,带动提高全区各类用工市场薪资水平,使农民工工资水平得到提升;每年公布全区工资指导线,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建立;出台高温津贴政策,对在特殊劳动条件下的一线员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以及身体健康损害给予适当的物质补偿,不断提高农民工的收入水平。

2.建立健全农民工侵权案件处理机制。一是建立优先服务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仲裁“绿色通道”机制,对农民工申请仲裁实行“优先受理、快速审理”。2011至2013年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农民工劳动人事争议1.1万件,涉及农民工1.11万人。二是完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推动企业、工业园区、事业单位、商会(协会)、乡镇街道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把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向基层延伸,逐步打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至2013年底,全区大中型企业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已达1182家,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已达929个。通过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将一大批争议预防和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从2010年起全区实施“两级督查、三层兜底、市府负责”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四是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涉及建筑、交通、铁路、水电、电网等领域。五是加大对欠薪企业的打击力度,建立了欠薪信息录入银行征信系统等有关制度。六是人社部门办理农民工维权案件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行政执法高效便民。

(三)农民工维权执法机构力量不断增强

全区负责农民工维权执法的主要机构劳动保障监察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基层力量不断增强。截至2013年底,全区14个地级市及86个县(市、区)已设立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县级仲裁院设立覆盖率为90.53%(部分城区不在设立范围内);设立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182个,已基本建立起完善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由于维权渠道畅通、处理及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有效维护。这些年来,全区没有出现因为劳动者维权案件造成影响社会稳定恶性重大事件发生。

(四)联动化解农民工劳动人事争议执法环境不断优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了劳动人事争议疑难案件处理研讨、法律政策适用研讨等裁审衔接工作制度,及时化解矛盾。2013年全面激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执法衔接机构,进一步加大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2013年,全区的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迅猛,受援农民工为9076人,比2012年增长18.67%。多部门的联动配合,使农民工的维权环境不断得到优化。

二、广西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广西的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农民工整体收入水平偏低。虽然随着全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工收入逐年增加,但由于基础较低,与城镇职工比较仍相对较低。根据本次调研的抽样问卷调查数据的统计结果显示,超过半数的农民工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另据广西调查总队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在区内务工的农民工平均工资2013年为2473元/月,2012年为2250元/月,仅达到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34.5元/月的71.78%。由此可见,全区农民工工资与城镇职工相比,整体收入水平偏低。二是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相对较低。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2013年为89.81%,低于全体职工的签订率,然而全区大量使用农民工的主要是规模以下的个体、民营小微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更为突出。据此次调研回收的2521份有效问卷的统计显示,签订劳动合同为书面形式的有1476人,仅占总人数的58.5%。三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频发。2011年至今,仅全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追发农民工工资待遇11亿元,涉及农民工22.3万人次;在2013年全区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涉及农民工的6832件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有5284件,占77.34%。拖欠工资仍是当前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问题,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四是缺少人文关怀,劳动条件仍需改善。首先,企业经营者在关心和关爱农民工方面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农民工缺少职业发展空间,缺乏精神文化生活。其次,农民工超时工作现象仍普遍存在、绝大部分农民工未享受带薪休假。第三,部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型企业的农民工,在缺乏防护的情况下从事苦、脏、累、险的工作,职业病风险大。因此,增进人文关怀,加强劳动保护,也是农民工权益维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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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歧视农民工的观念尚未彻底破除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发达国家在经济起飞和结构转型的不同时期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在我国现阶段相对集中地表现出来,旧的城乡分割的制度性障碍以及歧视农民工的观念尚未彻底破除,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农民工的低端就业地位,加剧了劳动权益维护的难度。部分法制观念淡薄的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恶意践踏法律法规,以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手段谋取经济利益。部分地方政府没有认识到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性,在服务和管理对象上重资本所有者、轻劳动者,忽视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问题。加上近年来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企业经济效益较差,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中小企业普遍竞争压力大,利润空间小,抗风险能力弱,管理水平低,提高工资、改善劳动条件的能力有限,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权益极易受到侵害。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刚性不够,对农民工维权缺乏有力支持

虽然对企业用工采取了一些有效的管控措施,但对侵害农民工权益行为的法律约束仍显不足,在法律层面缺乏强有力的处置手段,特别是对欠薪案件的处理手段非常有限,侵权成本过低,使针对农民工的侵权行为无法得到有效遏制。

(三)用工单位违规操作,市场监管不到位

一是工程建设领域普遍存在违规垫资施工现象。一旦资金链断裂,农民工工资往往得不到保障。二是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监管不到位。违规分包、包工头层层转包现象大量存在。由于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农民工工资往往得不到保障。三是农民工流动性大,一些“包工头”通过故意拖欠部分工资来控制农民工。四是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劳务派遣用工同工不同酬,造成农民工收入偏低。

(四)农民工法律意识较弱,维权能力有限

首先是农民工维权能力较弱。由于对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了解不够,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有限。其次是农民工维权顾虑较多。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会忍气吞声,担心如果自己挑头维权不但争取不到利益,反而对自己稳定工作或今后的提薪造成不良影响。第三是农民工维权难。一些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出现劳动纠纷时,由于农民工举证能力弱,无法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有关部门也无从查证,导致维权困难。

(五)维权执法力量不足,经费缺乏

首先是缺乏必要的执法业务经费和工作场所的保障。在全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大多数地方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尤其是执法交通工具由于受到车辆编制、经费等限制而无法得到保障,对提高执法效率影响很大。例如,在全区110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自治区、市、县三级)中,87%没有办案车辆。其次是执法人员严重不足。全区各级维权执法队伍编制紧缺,例如,全区仲裁院编制数仅为1—3名的有36个县(市、县、区),占41.86%,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

(六)维权长效机制不够健全,影响效能发挥

首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实践中防止农民工欠薪行之有效的手段,但目前我区仅在住建、水利、交通、铁路、电网等行业实施且由各部门分散管理,覆盖面小且效能的发挥受到限制。其次,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特别是私营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力度还有待加强。第三,法律援助未能充分发挥功效。由于农民工对法律援助制度还不够了解、不够信任,因此法律援助还未能充分发挥其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功效。

三、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工作的对策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制定完善和贯彻落实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各项法律法规

首先,待国家《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后,制定全区的实施办法,专章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细则,特别是针对建筑领域层层转包现象,明确规定必须在结算清农民工工资之后,才能结算工程款;加快《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立法进程;抓紧出台《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办法》、《〈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及《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等广西地方性法规。其次,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健全总包负责制,坚决杜绝垫资施工、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包工头挂靠”等违法违规现象;进一步健全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建议扩大实施面,在市政、园林等施工项目中全面推行,同时由人社部门牵头集中统一管理工资保证金,更有效地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中的作用;继续健全“两级督查、三层兜底、市府负责”的农民工维权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征信制度,加大对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用人单位深入贯彻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认真落实刑法修正案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遏制欠薪逃逸;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对企业领导及企业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在组织或推荐参与各类评先评优等评选时,将企业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评选必备条件,实行一票否决;适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将遭恶意欠薪无法追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民工纳入国家司法救助对象。

(二)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工作机制

一是强化政府和部门责任的落实。将农民工工资清欠、职业病防治等重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评内容。各级政府对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负总责,对本地区开展有关农民工维权问题的工作情况逐级进行监督检查,对侵权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工作组织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欠薪处理不力的地区进行重点挂牌督办并通报批评,督促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责任。人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已经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住建、交通、水利、铁路、电网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安监、市政、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既要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施工的管理,也要负责对本行业工程项目农民工使用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管,并配合人社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对因工程款拖欠而导致的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由该项目所属领域、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确保在解决工程款拖欠中优先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并对发生侵犯农民工权益事件的企业和单位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公安部门负责审查处理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协助人社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发改、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在立项、经费、监察、司法、征信和信贷等工作中积极支持配合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各级各部门务必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维护好农民工权益。二是狠抓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网络建设。推动企业、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事业单位、商会(协会)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特别是要提高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用工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都应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定企业调解员调解工作补助政策,由企业给予调解员适当工作补助。三是强化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度。对于农民工等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优先执行。四是建立人社、公安、检察、法院四部门欠薪犯罪案件协调沟通处理机制。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执法的衔接机制,提高效率,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犯罪行为。五是建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报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加强对违法企业在资质管理、市场准入、招投标等事项的审批管理,进一步扼制欠薪犯罪行为的发生。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诚信体系建设。

(三)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力量建设,落实执法经费保障制度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等方面的要求,加强劳动保障的执法力量建设,强化劳动保障的执法责任。将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列为执法机构,明确其劳动保障执法地位和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基层执法机构,合理增加人员编制,仲裁机构要合理配备专职仲裁员,保证依法组庭的基本要求;建立执法津贴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培训教育,提高执法能力;全面落实劳动保障执法经费财政支出制度,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业务经费。通过加大执法经费投入,配备开展劳动保障执法所需的摄录取证、通讯、服装、办公设备等执法装备;调配符合规范执法要求的办公场所;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车辆列入执法用车保留范围,解决用车编制和经费,配备专用执法车辆。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确保各级网络畅通,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基层网格协管员。建立各级劳动保障监察维权指挥中心,实现劳动保障监察办案关口前移,推动劳动保障监察从被动执法向主动预防转变。

(四)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和谐创建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习近平同志在2011年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的讲话中提出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抓实抓好”的要求,将大力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创建作为社会管理机制体制创新的一个重要抓手,丰富创建内容,规范创建标准,改进创建评价,完善激励措施,通过表彰先进,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和谐创建活动。建议将劳动关系和谐创建表彰活动形成制度,每3~5年进行一次表彰,把创建活动取得的成果转化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同时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对恶意侵害农民工权益行为进行公开曝光,为农民工维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维护民工合法权益调研报告 第5篇

一、案情

国家电网重点工程晋东南——xx——荆门特高压线工程途径xx。20xx年10月23日,发包方河北省送变电公司与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20xx年4月,建安公司授权岳池县江华为项目经理,设立项目部,具体负责施工事宜。随后,该项目部在四川省招录民工,民工由8位民工班长带领,劳务派遣至xx县皇后乡施工。工程发包方、承包方、项目部和施工队均非xx县境内法人。

20xx年4月29日,四川省美姑县28位彝族农民工到xx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施工队共拖欠其工资9万余元。县劳动监察部门立即致函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请求协查,并向发包方下发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建议暂停拨付施工队工程款。5月6日,28位少数民族民工终于从发包方项目部暂扣工程款中领到工资9.076万元。5月19日,又有44名川籍民工到县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因家乡发生地震急欲返乡,但其工资未能兑付。县劳动监察部门再次出击,经不懈努力,5月26日,劳动监察部门将16.5万元工资款发放至44名民工手中。

真正的考验其实才刚刚开始。6月3日,县劳动监察部门再次接到报案,称建安公司法人授权项目经理江某于5月25日去向不明,导致多名川籍民工无法领取工资,现有104名民工滞留xx。县劳动监察部门在迅速立案调查的同时,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面对104名川籍民工滞留xx的严重事态,xx县沉着冷静,积极应对。一是高度重视。县政府在了解事情原委后,迅速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求支持,市长朱广平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千方百计解决好欠薪和滞留问题。县委书记赵景然、县长鄢国宾得知情况后,指示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予以解决,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并明确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指挥,具体负责。二是措施得力。6月10日上午,县政府召开会议,常务副县长汪天喜要求政府办、公安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积极行动,深入调查,采取得力措施,依法从快处理。要求公安部门立即行动,经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侦捕,每天向县政府汇报行动情况;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督促协调,树立“宣传、劝告、协调也是执法”的观念,积极宣传法律政策,督促工程发包方在未找到项目部经理江某之前尽快垫付104人的工资,动员8个民工班长协助做好民工稳定工作,并责成项目部保证解决民工临时生活安置问题;施工所在地皇后乡政府协助县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工资讨要和民工安抚工作。另一方面,xx县及时与岳池县取得联系,要求迅速派人来召协助。三是解决彻底。6月10日下午,事情迅速取得重要进展:第一是发包方同意预先支付工资总额的一半,约45万元;第二是公安部门经调查取证,认为江某涉嫌合同诈骗,决定立案查处;第三是岳池县政府同意迅速派人来召协助解决问题。6月11日,经过努力协调,积极协商,问题最终得到圆满解决:工程发包方和农民工代表达成协议,发包方、项目部同意垫支85万元用于民工工资发放。从当日起,104名民工怀揣血汗钱分三批由劳动监察部门统一购票并护送登上火车,陆续返乡。

二、思考

在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xx县的努力,从4月29日起至6月11日,共有176名民工的拖欠工资合计170.576万元被追回,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但在整个执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疑难,暂时还无法回避和解决。

(一)违法行为发生地执法部门管辖存在障碍。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执法部门管辖,xx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依法对拖欠民工工资的项目部进行处罚;但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管辖。本案用人单位项目部作为二级法人,应依法承担拖欠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可是项目部在四川省岳池县境内,xx县劳动监察部门虽是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机关,但不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执法机关,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法规规定,没有法定管辖权,从实际情况来讲,也不可能直接到四川省境内开展执法活动。这样,违法行为发生地的xx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该违法行为的监管就出现了管辖障碍,不能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民工拖欠工资不能依法予以强制追回。因为执法手段过于单一和软弱,仅靠宣传、劝告和协调,毕竟不能有效地解决所有问题。

(二)制度存在缺陷。国家电网工程没有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一旦出现工资拖欠问题,不能有保障地及时支付拖欠工资。

(三)缺乏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联动平台。由于没有全国性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平台,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疑难和障碍时,信息不能互通,工作不能联动,执法障碍不能迅速消除,不能有效制约须承担责任的企业,工作效率和质量得不到提高,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有效的予以保障。在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在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过程中,绝对是一个遗憾。

三、建议

(一)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体系。有关立法部门应针对法律法规中的模糊地带或冲突,及时予以修订和完善,清除执法障碍,使其更有操作性和实践性,便于监管部门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二)尽快建立国家电网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增多,尽快建立电网及其他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迫在眉睫。这一点,可以参照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有关制度,一旦遇到类似问题,可动用保障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以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 第6篇

调查总结

学院:理学院

专业年级:

学号:

学生姓名:金旭磊——关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状况的调查报告***9

关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状况的调查报告

080121439金旭磊

调查时间: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2月20日

调查地点:内蒙古赤峰市

调查对象:松山区长期外出务工农民

调查背景: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党和国家对此十分关注。农民工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人们对农民工问题从最初的漠视到给予热切的关注,使其得到了一定的解决。

对农民工较多的行业进行了调查,共进行了50次调查问卷,笔者我走访了市级有关部门,加上配合相关网站文献的资料,调查显示,农民工权益问题不容乐观。

一、农民工的基本状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成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和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转变中,这支队伍所做出的贡献是巨大的,在他们身上也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点。

(一)农民工流动情况

1、农民工流动呈增长趋势。据内蒙古就业局统计,2002年全区农村劳动力外出流动就业为859259人,2003年为1196113人,年增长336854人,年增长率为39.2%;2004年为1731014人,年增长534901人,年增长率为44.72%。从2002年以后自治区农民工外出打工人数超过了百万人。农民的流动速度加快,仅2005年上半年全区农村劳动力流动为139.8万人。

2、农民工流动的主要行业和地区。农民工从产业分布看,主要集中在二、三产业中的建筑、采掘、机械加工、餐饮商贸等行业,已经成为一些行业工人中的主体。据自治区农业部门2005年上半年统计,在139.8万农民工中有47%的在第二产业就业,其中建筑业农民工占其产业的67.6%;在餐饮商贸业就业的农民工占第三产业人数的49.8%。农民工主要流向大中城市,2005年上半年流向自治区外的劳动力占输出总量的36.3%,主要集中在环渤海地区的大城市;在自治区内务工的占63.7%,主要集中在呼和浩特、包头等城市。

(二)农民工的结构及其特点

农民工进城务工从总体上看以青壮年居多,文化程度比较低,就业的自发性较强,相当一部 人已长期在城市居住。

1、青壮年居多。

2、文化程度低,接受培训少。

3、农民工自发性就业较多,流动性较大。农民工就业信息渠道狭窄,农民工流动的盲目性很大。农民工往往在同一个包工队招用和管理,又在不同地方调动,流动非常频繁。

4、相当部分农民工已在城镇定居。农民工主要由两部分人构成:一是无地农民工,二是仍有土地的农民工。这些人中有一部分已融入城市生活之中,有一部分人流动于城市、农村之中。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

农民工就业大都处于苦脏累的工作,就业条件、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工作环境等条件相对较差。其主要表现在:

1、劳动用工不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合同不规范行为十分明显。一些企业不愿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一是企业利益趋动,认为农民工是低工资、无福利的非正规就业群体,签不签合同无所谓;二是农民工不敢与企业老板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怕强调签定合同丢了工作。

2、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农民工不能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正常休息休假权利的现象较为普遍。

3、工资收入水平较低,且时有拖欠。据自治区总工会问卷调查,有44%的农民被拖欠过工资,最长的达两年以上。

4、社会保险参保率低。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进入社会保障的体系之中,特别是一些农民工在发生工伤或疾病时自己掏钱看病,甚至有病没有钱看。

5、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较差。农民工所在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不重视职业安全卫生投入,劳动条件恶劣,设备设施简陋,只追求利润,一些企业职业病危害严重。

如赤峰市松山区一钼矿,141名打工者中有22人患上了Ⅰ期以上矽肺病,目前已有6人死亡。据2003年全区工伤事故统计,非公有企业发生事故140起,占事故总数的49.19%,死亡人数177人,占事故死亡总数的46%,其中大部分是农民工。

(四)农民工生活和思想状况

1、大多数农民工的收入较低,其收入用在衣食住行的消费上较多,用于文化学习等方面的消费很少。

2、农民工对城市认同感较低。(1)户籍制度造成;(2)社会分配不公造成;(3)对农民工歧视造成等。农民工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平等就业权,收入和户籍以及住房、劳动卫生安全等问题。

3、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单调,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失衡。

(五)农民工的民主权利与法律意识

1、大多数农民工对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知情权、建议权。农民工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知道的仅仅是工作任务和工作量,企业没有给农民工提供参与管理的机会,农民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知情权、建议权缺少制度上的保证。

2、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愿望越来越迫切。

(六)农民工主要问题原因分析

1、农民工供给量大,在劳动力市场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在向城市流动的过程中,其数量是巨大的,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容纳量是有限的,往往只有用人单位的选择,而无农民工讨价还价的条件,农民工供大于求的状况将长期存在。

2、适应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农民工管理与服务体系没有建立起来。现有的政府劳动管理和服务职能是针对城市人口设置的,在数量大、流动性强的农民工群体涌入城市后,劳动管理和服务明显滞后,尤其是在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存在着统一政策服务和规范管理的空档。

3、农民工群体现状与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不相适应。大批进城务工的农民已逐渐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工会组织农民工入会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情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工队伍的不断扩大,我区各级工会组织按照自治区党委和全国总工会的要求,下力量抓好农民工工会组建和权益维护等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突破工作中难点,取得了新的成效。从近年的工作实践看,自治区总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主要抓了三项工作。

(三)抓创新,突出亮点

1、探索农民工加入工会和维权的新路子。在自治区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进程中,一些地方工会适应新的产业发展需要,不断创新农民工组建和维权的新形式。赤峰市2004年劳务输出总收入为20.9亿元,劳务输出已成为当地新兴的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赤峰市总和旗县区总工会积极投身于劳务输出基地的建设,在输入输出地人员中建立工会组织,建立跟踪联系卡、双重会籍管理等制度,并指导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输入地工会建立维权联盟,通过两地工会组织的力量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主动维护,增强凝聚力。

四、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个复杂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既要立足实际,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认真解决一些突出的问题,又要立足长远,整体规划,从政策层面上不断完善,从机制、制度上进一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一)农民工问题应列入政府宏观调控与管理的目标体系

(二)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要切实抓好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和相关知识的培训,通过开展专业技术、法律知识、基本权益、城市生活、求职常识、工会作用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管理,加大对培训的投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搞好培训。在培训方面要突出重点,分类分层对农民工培训,重点抓好输出地农民工的就业前培训;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培训农民工,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

(四)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针对农民工职业稳定性差、流动性大的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会组建工作。

2、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为突破口,全面履行维护职责。

3、加强劳动关系监管,支持工会依法维权工作。

4、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一是工会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引导,培养他们的阶级意识、提高产业工人应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技术素质,提高对工会组织的认识。二是抓住农民工中最突出的问题,协助党委、政府为农民工办实事。三是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机制建设,要勇于实践,不断创新。推广各地工会“双向维权”的经验,在制度、机制、素质、帮扶等方面的维权中迈出新的步伐。

以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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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一)全乡农民工输出情况

2006年4月,全乡外出务工人员共3689人,约占全乡农民人数的10%,约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18%,约占农村剩余劳动力总数的40%。输入到乡外省内占75%,省外占25%;男性占65%,女性占35%;16—25岁的占70,25岁以上的占30%;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0%,高中文化程度的占25%,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5%。输出务工地点主要集中在昆明、下关、景洪等地。

(二)全乡转移农民工情况

2006年4月,全乡共吸纳、就地转移农民工94人。从事的行业主要集中在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商业服务业等。转移的农民工月工资收入200元以下(含200元)的约占13.8%,200—500元的占84.1%,500元以上的占2.1%。

(三)劳务输出收入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我乡外出、就地转移务工农民年均净收入3000—7000元不等,如按4000元计算,年均创收1475.6万元。

二、主要做法

(一)党委、政府重视,工会主动工作、源头参与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乡基层联合工会积极探索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通过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农民工队伍的不断壮大和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现象的增多,乡基层联合工会组织进行了专项调查,并及时向乡党委汇报,乡党委、政府从政策上积极为务工的农民创造宽松的务工环境,确保了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003年8月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出台后,乡基层联合工会始终把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作为重点工作。

(二)工会竭尽全力,想方设法维护农民工权益

1、通过两条途径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

一是依托事业单位工会组织。林业、水利、农科等单位,在成立基层工会之时,就把在本单位务工的农民工直接组织到工会中来。已建立有工会组织的事业单位在招工时,坚持做到同时招工,同时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二是在私营企业成立工会。在县、乡两级工会的指导下,XX林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了工会,把在厂内务工的农民及时组织到工会中来。拿到工会会员证的他们高兴地说:“想不到俺农民也能加入工会!以后有工会撑腰,心里就踏实多了”。

在对两条途径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的基础上,提倡多途径、灵活多样、点面结合、宜单则单、宜联则联、因势利导、别具一格的建会形式,以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为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在工会会员管理中推行流动会籍管理制度。农民工凭县总工会统一核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到劳动关系所在地工会办理会员接转手续,实现农民工工作关系到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到哪里,以便为农民工维权和服务提供组织保证。

2、通过多种途径不断提高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民主大会等多种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XX林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十分重视职工的生产条件和人身安全,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环境对人体的危害;农民工志愿加入工会后,工会组织通过开展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等,吸收采纳农民工提出的合理建议,尊重农民工的人格。林业、水利、农科等单位把德才素质优秀的农民工放到领导岗位,在评优表先评模中,农民工和其他工人一样进行同等条件评比;坚持实施帮扶救助机制,通过帮扶解决农民工的实际困难。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活跃其业余文化生活,让其充分感受到工会大家庭的温暖;企事业单位经常组织农民工外出学习,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

通过对工会会员实行优惠待遇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吸引更多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其目的是增强工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进一步扩大工会的影响,让会员得到更多的实惠。

(三)政府有关部门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配合联动

以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 第8篇

关键词:大学城建设,失地农民,权益保障

一、失地农民的概述

(一) 失地农民

提起农民, 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土地。没错, 土地就是农民的依靠, 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 土地都是农民劳动的重要场所和生存基础。显而易见, 失地农民是指失去土地的农民, 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 既有别于农民, 又不同于城市居民, 成为二者之外的一个边缘群体, 因此我们才给了他们一个特殊的称谓———失地农民。

(二) 呈贡失地农民的产生

在此, 我们可以归纳出失地农民产生的几个原因:

1. 工业化的发展。

工业的发展是中国强国兴邦的必经之路, 发展工业就需要大规模的工业场地, 农民的耕地也成了理想的场地来源, 土地被征用, 失地农民也就随之产生。

2. 城市化发展。

近年来, 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也日益加快, 2011年的社会蓝皮书表示, 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首次超过了50%, 标志着我国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其中, 大学城作为教育建设的一部分, 在中国也蓬勃发展。

3. 土地退化、荒漠化。

农民过度开垦土地, 滥用土地, 使土地失去原本的生产能力, 随之产生退化、荒漠化, 土地不能进行耕种, 农民也就失去了生存之根本。

在本文中的失地农民是以呈贡为研究对象, 故, 接下来笔者将围绕呈贡的失地农民展开论述。

呈贡位于云南省会昆明的东南部, 距离昆明市区15公里左右, 国土面积461平方公里, 耕地面积6241公顷, 总人口15.81万人。2003年, 呈贡大学城的建设成为新昆明战略的核心任务[1], 它主要坐落于呈贡洛羊镇、吴家营乡、郞家营、缪家营等自然村地界内, 占地43.15平方公里, 面积相当于昆明的半个市区, 距离昆明市区约25公里。

据上显示, 呈贡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因为大学城的建设。正由于大学城的建设, 许多以种地为生的农民不得不让出土地, 农民本以为当地政府能够依照中央的指挥, 依法征地并安排好一切后期保障, 但事与愿违。在征地过程中, 各种矛盾也随之激增, 农民甚至采取过激手段表达不满。

二、因失地而产生的问题

(一) 征地补偿款的发放问题

呈贡各个村庄, 因本村集体土地与城中心距离的不同, 土地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据调查显示, 50.5%的农民就觉得征地过程中, 补偿标准低。33.5%的农民认为补偿不能及时落实。据了解, 几乎每个村庄都因补偿款的问题与政府发生过冲突, 各种围堵事件, 打砸事件接连不断, 农民如此行事, 只为争取属于自己的征地补偿款。也有部分失地农民选择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但由于征地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法院对此也无从立案。

(二) 房屋拆迁与新房安置问题

对于土地被征用的农民, 征地部门制定了房屋安置政策, 老房进行拆迁, 新房进行安置, 但部分农民不愿搬入新房, 拆除老房, 相关部门在解释无用的情况下实施了强制拆迁。目前, 柏枝营、郎家营、缪家营就实施了整村搬迁, 调查过程中, 住户就表示, 安置房不但建造粗糙, 而且经常停水, 给住在二楼以上的用户造成了生活上的严重不便。

(三) 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耕地征用, 或以村、乡镇为单位的耕地被整体征用, 无疑会使部分农民失去就业的机会, 该部分农民通常文化程度较低, 年龄较大且无一技之长, 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可能性较小, 若不妥善处理, 让其安居乐业, 则可能造成社会不小的混乱。

(四)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在我国,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虽然在不断的改进, 但现在的医疗制度仍无法让失地农民享有城市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2]。农民虽然在政府的引导下办理了社会医疗保险, 要享受其中的优惠待遇, 则需是住院治疗的费用才允许报销, 且报销过程复杂。一般的看病、打针、抓药都不在保险的范围, 农民“交了钱却没有权”, 这让农村医保变成了空头支票, 不能真正便于农民的生活保障。另外是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 千年的传统, 老人应由子女赡养, 加之一次性要缴纳的养老费用过高, 很多年龄相对较大的农民就拒绝了养老保险。

三、呈贡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和经营载体[3], 如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失地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补偿, 不仅会增加农村的失业群体, 更重要的是将危及整个社会的安定。正因如此, 失地农民问题才值得高度重视, 失地农民的权益也需要重点保护。

针对上文整理出的问题, 笔者在下文给出了适当的建议, 希望在呈贡新城的建设中起到一定作用, 也希望政府能重视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

(一) 补偿款的发放和引导使用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每亩耕地的补偿数额也就3-5万元, 总体来说, 这标准还是有些低了。笔者认为, 征地补偿费应根据土地征用的不同用途而采取不同的征地补偿标准[4]。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 充分补偿失地农民的损失, 本国在建设过程中可以借鉴参考。另外, 受传统农业社会生产水平与生活方式的制约影响, 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对大多数失地农民来说, 是生平到手的第一笔巨款。面对这从天而降的巨款, 农民们似乎没有合理的使用计划, 此时, 政府就该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民合理利用补偿款。

(二) 征地纠纷的解决

征地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 行使征地权的行政主体拥有的行政权力具有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5]。但是我国新设立的土地管理部门在履行自己的职能时还不够完善。在征地过程中, 农民没有参与权, 也没有知情权, 此时的失地农民就采取非法手段表示抗议。因此, 完善和重构科学合理的救助机制, 是解决土地征收纠纷的最终保障[6]。

一般来看, 因土地征收及其补偿引发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范畴。土地征收无需被征收人的同意, 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强制力推行, 属于行政行为, 由此引发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而土地征收和补偿应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平等协商, 本质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5]。二者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 但国家在解决时将二者分开来处理, 这样的话在诉讼中, 失地农民是很难获得较好的保护。

具体而言, 应该做以下的改革:首先, 将征地行为所依据的政府文件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征地中往往会出台各种相关文件, 但这些文件往往又会与国家的宪法或法律相矛盾, 对征地行为进行审查是实现司法救济的前提。其次, 放宽原告资格, 允许对土地征收提起公益诉讼[5]。为防止集体中的多数人以集体的意志牺牲少数人特有的利益, 应允许集体组织的成员以个人民意提起诉讼, 要求人民法院对征地的合法性与补偿的公平性进行审查。再次, 延长诉讼时效, 面对这么复杂的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人在收集资料、证据需花费大量精力和时间, 一般的诉讼时效会让被征地人放弃诉讼权利或材料不足而败诉。最后, 应将土地征收诉讼与国家赔偿制度与官员问责制有机结合, 在法院确定土地征收或补偿行为违法时, 应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并向行政机关提出相关的司法建议, 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 需承担法律责任的, 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 房屋安置及就业解决

农户房屋进行拆除而后迁入新房, 在此过程中, 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费应与老房的建筑装修成本大体相当, 而新建安置房的面积也应合理, 应在农民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当农民失去土地后, 如何使失地农民获得新的“可持续生计”, 促进其就业无疑是主要手段, 而失地农民往往缺从事其他职业的技能, 所以需要接受相应的教育和培训。而在调查中, 有95.5%的人希望政府能够提供一些技能方面的培训, 这样的话, 就为他们的就业提供了途径, 也为生活提供了保障。另外, 政府还可以为失地农民增加就业机会, 如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 政府先与企业达成协议, 在需要工作人员时尽量优先使用本地区的失地农民;或是实施一定的奖励政策, 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 自谋生路。

(四) 完善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

在呈贡新区, 政府积极引导失地农民办理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目前, 91%的失地农民参加了医保, 但该保险是有限制的, 只针对住院治疗的行为进行赔付补偿, 更多的时候, 农民看病都不住院, 只会定时定点去打针抓药, 长期积累小病小钱都汇成了大开支。这就需要政府完善医保的范围, 从农民切身利益出发, 让医保实实在在为农民服务。

而在传统观念中, 社会养老似乎是城镇居民的特权, 农村居民对社会养老的需求似乎过于“奢侈”。调查中, 也只有38.5%的人参加了养老保险。从失地农民本身来讲, 一般要到了完全失去劳动能力, 完全依赖别人照顾时才会脱离劳动。但是, 随着土地被征用, 收入来源没有了保障, 如果还是完全依靠农民自己来解决将来的养老问题, 这无疑是难上加难, 此时农民就迫切需要政府为其养老问题提供保障, 而调查也显示, 有67.5%的人希望政府提供养老保险。

因此, 为了能让失地农民老有所养, 积极参保, 政府应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结构, 让农民能够切实感受到其美好的前景。在此笔者认为:

首先。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 使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深入民心。其次, 科学设计农民缴费模式和缴费水平。应充分考虑农民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 现今, 失地农民要参加养老保险, 男性满45岁, 女性满40岁以上人员, 需按失地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统筹费, 若是年满60周岁的老人, 需一次性缴纳50000元的养老费。这样的缴费模式让农民觉得数额太大, 无法承受。应适当降低农民的参保价格, 并用政府财政实施补贴。最后, 政府应该提高财政投入比重。在农民个人合理承担了养老保险缴费的前提下, 政府财政应加大投入力度, 保证农民养老金水平能够满足养老的基本需求, 财政是制度资金缺口的承担者。财政投入水平也与农民参保意愿呈正相关, 加大财政投入也可以引导农民参保, 提高农民参保率。

参考文献

[1]夏云娟.昆明市呈贡大学城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研究——以柏枝营、郎家营小区为例[J].价值工程, 2012.

[2]曹信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基于政府责任的视角[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2.

[3]徐勇.中国农村与农民问题前沿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9.

[4]童星, 林闵钢.中国农村社会保障[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1:56

[5]陈亚东.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以重庆为例[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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