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申请表

2024-06-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申请表(精选7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申请表 第1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申请表
(以下内容请申请人用正楷字体及黑色或蓝黑墨水笔、碳素笔逐项填写)身份证号码 姓 拼音姓 出生日期 户口所在地 工作单位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类别 原护照号码: 变更加注内容: 出 事 家庭 成员 ︵ 父母 配偶 子女 ︶ 本人 简历
(从初 从 中开始 填写)填写

申请编号条形码

名 拼音名 年 月 日 出生地 民族

性别

□男 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 派出所 职 务 文化程度

□女 贴照片处
近期正面免冠半身 白色背景彩色照片
相片大小:48×33mm 头部宽度:21—24mm 头部长度:28—33mm

县(市、区)

固定电话: □ 首次申请 □ 损坏补发 □ 过期申请 □ 变更加注

移动电话: □ 遗失补发 □ 到期换发 □ 其它(原因: □ 页满换发)年 月 日

签发地:

有效期至:

国 由 称 谓

□定居 □旅游 □访友 □探亲 □商务 □就业 □自费留学 □培训 □奔丧 □劳务 □公派留学 □其他()姓 名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职务

前往地 家庭住址

领证 地点

邮政速 递地址

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领取 □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领取 □ 受理点领取 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邮政速递 □ 邮政速递 电话

申 请 人 声 明

1、本人知道,凡属于登记备案的特定岗位人员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否则,由此 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2、本人保证,本申请表格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相片和相关的证明资料 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未满十六周岁申请人,办理因私护照时,须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陪同。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须作 出如下声明:本人是申请人的 父亲 / 母亲 / 法定监护人(称谓),依法 拥有对申请人的监护权,同意申请人提出申请。本人身份证号码: 声明人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您:递交申请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谢谢您的合作 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合作!公安机关特别提醒您:递交申请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谢谢您的合作!

1、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在户口所在地亲自递交申请; 原件在户口所在地亲自递交申请、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在户口所在地亲自递交申请;

2、请申请人将本人身份证(正反两面)户口簿(申请人所在资料页)复印在 A4 纸上随申请表一同递、申请人将本人身份证(正反两面)户口簿(申请人所在资料页、户口簿 人将本人身份证、资料 集体户口的将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原件随申请表一同递交 其余所需证明资料,随申请表一同递

交; 交;集体户口的将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原件随申请表一同递交;其余所需证明资料,请按照 A4(提示:未领取护照前,请勿预定出行机、车、船票或预约相关事宜,以免造成损失)纸规格提交; 纸规格提交;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条件、办理时限等事项进行必要的变更或调整时 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条件 时限等事项进行必要的变更或调整时,3、当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条件、办理时限等事项进行必要的变更或调整时,恕无法逐项列举 和通知,有关改变事宜以申请人递交申请时的规定为准 以申请人递交申请时的规定为准。和通知,有关改变事宜以申请人递交申请时的规定为准。

本栏由申请人所属 本栏由申请人所属组织人事部门填写 由申请人所
属于登记备案的特定岗位人员和现役军人 登记备案的特定岗位人员和现役军人,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意见,由出具意见 登记备案的特定岗位人员和现役军人 部门负责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意 见

申请人 ________ 系我单位_______(职务),其申请表所填内容: □ 属实 □ 不属实 是否同意该人办理因私护照: □ 同意 □ 不同意 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公章)年 月 日

以下栏目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
受 理 部 门 意 见
已面见申请人,并已核对申请人的相关证件 原件,材料齐备,同意受理申请。

审核意见:

受理民警签名:

审核人签名:(受理单位公章)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审核日期:







如果您因下列情形需申请证件加急,如果您因下列情形需申请证件加急,请提交相应的加急材料 加 急 审 批 栏 加急事由:□ □ □ □ □ 出国奔丧;(提交死亡证明复印件)出国治病、探望危重病人;(提交医院开具的病情、病危证明复印件)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提交入学通知书或在校就读证明复印件)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提交护照资料页复印件以及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页复印件)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合理紧急事由

经审核提交的有关加急资料,同意办理加急。审批人签名: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审 批 部 门 意 见

审核人签名: 经审核申请人的有关资料: 同意签发 不同意签发 原因: 签发(□ 同意签发 □ 不同意签发(原因:



审批人签名:

审批日期:







有关 情况 记录

备注

申请表中有“□”的栏目,请在相应项划“√” 曲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印制

此表不收费,可复印、打印(须双面),仅限曲靖市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申请表 第2篇

一、申请条件

广东省户籍居民。

二、受理机关

申请人本人亲自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申请资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近期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十六周岁以下申请人,可以不提交居民身份证。

(三)特殊情形:

1、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交所有监护人(父母双方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同意办理护照的意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应提交其监护人委托书,并提交所有监护人和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属于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3、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的,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县(区)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不需提交户口簿,需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4、实行政策调控的地区,须提交相应的出境事由证明。

四、处理时限

一般时限:受理之日起的十五日。

特殊时限:受理之日起三十日。

五、不予签发护照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申请表 第3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烧结普通砖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黏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建筑渣土、淤泥 (江河湖淤泥) 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等为主要原料, 经焙烧而成的普通砖 (以下简称砖)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2542砌墙砖试验方法;

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砌墙砖检验规则;

JC/T790砖和砌块名词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18968和JC/T46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筑渣土construction waste residue

城镇建筑工程正负零 (地表以下) 以下开挖的适于制砖的黏土质废料。

3.2 淤泥sludge

在静水和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在江、河、湖底或岸 (周) 边的黏土质沉积物, 其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满足制砖原材料基本要求。

3.3 主要原材料major raw material

采用两种原材料, 在两种原材料中, 掺配比质量>50%以上的为主要原材料;采用三种或三种以上原材料, 掺配比质量最大者为主要原材料。

3.4 其他固体废弃物other solid wastes

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满足制砖原材料基本要求, 且不含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和放射性元素的城市雨水排放地下管网污泥、矿山废渣、工矿企业的固体废弃物等。

4 产品分类、等级、规格和标记

4.1 类别

按主要原料分为黏土砖 (N) 、页岩砖 (Y) 、煤矸石砖 (M) 、粉煤灰砖 (F) 、建筑渣土砖 (Z) 、淤泥砖 (U) 、固体废弃物砖 (G) 。

4.2 等级

4.2.1 砖的密度等级分为五级:1000、1100、1200、1300、1400。

4.2.2 砖的强度等级分为五级:MU30、MU25、MU20、MU15、MU10。

4.3 规格尺寸

砖的外形为直角六面体, 其公称尺寸为:长240mm、宽115 mm、高53 mm。配砖规格见附录A。其他规格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4 产品标记

砖的产品标记按产品名称、类别、密度等级、强度等级和标准编号顺序编写。

示例:烧结普通砖, 密度等级1200, 强度等级MU15的黏土砖, 其标记为:烧结普通砖N1200、MU15、GB/T5101。

5 技术要求

5.1 尺寸偏差

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规定。

5.2 外观质量

砖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注:为砌筑挂浆而施加的凹凸纹、压花等不算作缺陷。注a:凡有下列缺陷之一者, 不得称为完整面。a.缺损在条面或顶面上造成的破坏面尺寸同时大于10mm×10mm。b.条面或顶面上裂纹宽度大于1 mm, 其长度超过30 mm。c.压陷、粘底、焦花在条面或顶面上的凹陷或凸出超过2 mm, 区域尺寸同时大于10mm×10mm。

5.3 密度等级

密度等级应符合表3的规定。

5.4 强度等级

强度等级应符合表4规定。

5.5 抗风化性能

风化区的划分见附录。

严重风化区中的地区的砖必须进行冻融试验, 其他地区砖的抗风化性能符合表5规定时可不做冻融试验, 否则, 必须进行冻融试验。

5.5.3 15次冻融试验后, 每块砖样不允许出现裂纹、分层、掉皮、缺棱、掉角等冻坏现象;每块砖样质量损失不得大于2%。

5.6 泛霜

每块砖或砌块不允许出现严重泛霜。

5.7 石灰爆裂

a.破坏尺寸大于2 mm且小于或等于15 mm的爆裂区域, 每组砖不得多于15处。其中大于10 mm的不得多于7处。

b.不允许出现最大破坏尺寸大于15 mm的爆裂区域。

5.8 欠火砖、酥砖和螺旋纹砖

产品中不允许有欠火砖、酥砖和螺旋纹砖。

5.9 放射性核素限量

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GB6566的规定。

5.1 0 配砖

配砖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尺寸偏差

检验样品数为20块, 按GB/T2542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其中每一尺寸测量不足0.5 mm按0.5 mm计, 每一方向尺寸以两个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表示。

样本平均偏差是20块试样同一方向40个测量尺寸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其公称尺寸的差值, 样本极差是抽检的20块试样中同一方向40个测量尺寸中最大测量值与最小测量值之差值。

6.2 外观质量

按GB/T2542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

6.3 密度等级

按GB/T2542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6.4 强度等级

6.4.1强度等级试验按GB/T2542规定的方法进行。其中试样数量为10块, 加荷速度为 (5±0.5) k N/s。试验后按式 (1) 计算出强度标准差s。

式中s-10块试样的抗压强度标准差, MPa (精确至0.01) ;

-10块试样的抗压强度平均值, MPa (精确至0.01) ;

fi-单块试样抗压强度测定值, MPa (精确至0.01) 。6.4.2

6.4.2结果计算与评定

按表4中抗压强度平均值、强度标准值fk评定砖的强度等级。

样本量n=10时的强度标准值按式 (2) 计算。

式中fk-强度标准值, MPa (精确至0.1) 。

6.5 冻融试验

按GB/T2542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6.6 石灰爆裂、泛霜、吸水率和饱和系数

按GB/T2542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6.7 欠火砖、酥砖和螺旋纹砖

按附录B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6.8 放射性核素限量

按GB6566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6.9 配砖

按附录A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密度等级和强度等级。每批出厂产品必须进行出厂检验, 尺寸偏差、外观质量检验在生产厂内进行。

7.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厂生产试制定型检验。

b.正式生产后, 原材料、工艺等发生较大的改变, 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 每半年进行一次 (放射性物质一年进行一次) 。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7.2 批量

检验批的构成原则和批量大小按JC/T466规定。3.5万~15万块为一批, 不足3.5万块按一批计。

7.3 抽样

7.3.1 外观质量检验的试样采用随机抽样法, 在每一检验批的产品堆垛中抽取。

7.3.2 尺寸偏差检验和其他检验项目的样品用随机抽样法从外观质量检验后的样品中抽取。

7.3.3 抽样数量按表6进行。

7.4 判定规则

7.4.1 尺寸偏差

尺寸偏差应符合表1相应规定。否则, 判不合格。

7.4.2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采用JC/T466二次抽样方案, 根据表2规定的质量指标, 检查出其中不合格品数d1, 按下列规则判定:

d1≤7时, 外观质量合格;

d1≥11时, 外观质量不合格;

d1>7, 且d1<11时, 需再次从该产品批中抽样50块检验, 检查出不合格品数d2, 按下列规则判定:

(d1+d2) ≤18时, 外观质量合格;

(d1+d2) ≥19时, 外观质量不合格。

7.4.3 密度等级

密度等级的试验结果应符合表3的规定。否则, 判不合格。

7.4.4 强度等级

强度等级的试验结果应符合表4的规定。低于MU10, 判不合格。

7.4.5 抗风化性能

抗风化性能应符合5.5的规定。否则, 判不合格。

7.4.6 石灰爆裂和泛霜

泛霜和石灰爆裂试验结果应分别符合5.6和5.7相应等级的规定。否则, 判不合格。

7.4.7 欠火砖、酥砖和螺旋纹砖

欠火砖、酥砖和螺旋纹砖应符合5.8的规定。否则, 判不合格。

7.4.8 放射性核素限量

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5.9的规定。否则, 判不合格, 并停止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7.4.9 总判定

7.4.9. 1 外观检验样品中有欠火砖、酥砖和螺旋纹砖, 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4.9.2出厂检验

按出厂检验项目和在时效范围内最近一次型式检验中的抗风化性能、石灰爆裂及泛霜等项目的技术指标进行判定。其中有一项不合格, 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4.9.3型式检验

按第5章各项技术指标进行判定, 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产品出厂时, 必须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标记、批量及编号、证书编号、本批产品实测技术性能和生产日期等, 并由检验员和承检单位签章。

8.2 包装

根据用户需求按品种、密度和强度等级分别包装, 包装应牢固, 保证运输时不会摇晃碰坏。

8.3 运输

产品装卸时要轻拿轻放, 避免碰撞摔打。

8.4 贮存

产品应按品种、密度等级和强度等级分别整齐堆放, 不得混杂。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配砖规格及技术要求

A.1规格

常用配砖规格:175 mm×115 mm×53 mm, 其他规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A.2技术要求

A.2.1其他规格的装饰砖的尺寸偏差、强度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抗风化性能、泛霜、石灰爆裂性能、放射性核素限量必须符合标准5.4、5.5、5.6、5.9的规定。外观质量可参照表2执行。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欠火砖、酥砖、螺旋纹砖检验方法

B.1特征

B.1.1欠火砖

烧结温度不足或焙烧时间短的砖, 其特征是声音哑, 黄皮或土心, 外形尺寸大, 单块砖的质量重, 抗风化性能和耐久性能差;

B.1.2酥砖

干砖坯受湿 (潮) 气或雨淋后成反潮坯、雨淋坯, 或湿坯受冻后的冻坯, 这类砖坯焙烧后为酥砖;或砖坯入窑焙烧时预热过急, 冷却过快导致烧成的砖易成为酥砖, 酥砖极易从外观就能辨别出来, 这类砖的特征是声音哑, 强度低, 抗风化性能和耐久性能差;

B.1.3螺旋纹砖

因制砖机的铰刀页片未及时进行补焊或更换等机械问题, 或制砖原料为砂性土质, 导致制砖机挤出、切坯后的砖坯成螺旋纹砖坯, 在焙烧温度稍低的条件下, 难以使螺旋纹烧结, 严重的螺旋纹砖会出现明显的螺旋形裂纹, 其特征是砖的强度低, 声音哑, 抗风化性能差, 受冻后会层层脱心, 耐久性能差。

B.2检验方法

B.2.1在检验欠火砖、酥砖、螺旋纹砖前, 检验人员首先与受检企业 (单位) 指定的质量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工人, 用看颜色、听声音、观划痕颜色的方法确定出该企业 (单位) 生产的合格的标准样品砖, 作为检验欠火砖、酥砖、螺旋纹砖的参照物。

B.2.2检验试样50块, 在检测砖的外观质量时同时进行欠火砖、酥砖、螺旋纹砖的检测, 用观察试样砖的颜色、金属物件敲击试样听声音、在试样表面划痕查看划痕颜色方法进行综合判定。试样的颜色、声音、划痕明显不同于标准样品砖时, 判定为欠火砖、酥砖、螺旋纹砖。

B.2.3对判定结果有争议时, 按5.5.3和6.5规定的冻融试验方法、判定指标进行判定。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风化区的划分

C.1风化区用风化指数进行划分。

C.2风化指数是指日气温从正温降至负温或负温升至正温的每年平均天数与每年从霜冻之日起至消失霜冻之日止这一期间降雨总量 (以mm计) 的平均值的乘积。

C.3风化指数大于等于12 700为严重风化区, 风化指数小于12 700为非严重风化区。全国风化区划分见表C.1。

全国将正式签发启用电子普通护照 第4篇

根据公安部提供的数据,我国普通护照的年签发量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100万本跃升至目前的1000万本,且仍以每年近20%的增长率递增。

据悉,电子普通护照防伪功能很强。在技术上,公安部门采用了异型彩虹印刷、多层次无色荧光印刷、多色接线凹印、光彩油墨、激光穿孔打号等几十项防伪技术,能够有效防范伪造变造护照行为。

而对于广大民众关心的护照个人信息会不会泄露的问题,公安部方面表示,电子普通护照的芯片采用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有关标准的高安全性智能卡,通过较高安全强度的非对称密码技术对芯片数据进行保护,采用了双重密码保护机制,指纹信息只有我国护照签发机关和边防检查机关通过专用解码设备才能读取和还原,国内外其他个人和机构均无法读取和还原。

另外,公民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时应当注意,对于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电子普通护照,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机构均应当现场采集申请人的指纹信息。不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申请电子普通护照,监护人同意提供申请人指纹信息的,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现场采集。申请人因指纹缺失、损坏无法按指纹的,可以不采集指纹信息。

在签署姓名方面,公民应当当场在《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上签名,以便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机构将申请人签名信息扫描至电子普通护照资料页。学龄前儿童等不具有签名能力的申请人可以不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申请表 第5篇

发表时间:2008-04-2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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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境出〔2007〕2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局、处: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普通护照等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属于中央事权的观念

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与保障公民出国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密切相关。《护照法》明确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属于中央事权,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管理办法》赋予公安部确定、暂停或者终止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普通护照的权力,进一步强化了中央事权的理念。《工作规范》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和制作普通护照的标准、程序及各环节的职责、工作内容和要求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以确保普通护照签发管理中央事权落到实处。各地要认真学习《护照法》、《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增强对普通护照签发管理中央事权的认识,严格按照《工作规范》行使普通护照签发、管理职权,不得擅立标准、越权行事。

二、进一步完善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模式,强化监督制约

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实行部、省、设区市、县(市、区、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四级管理模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制定普通护照签发管理的政策、工作规范,规定普通护照的式样并监制,规划普通护照签发管理系统的建设,通过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进行管理监督。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对下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普通护照受理、审批签发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进行信息化管理、业务分析研究,集中制作普通护照。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审批签发普通护照,并对不符合签发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签发等行政行为,对所辖县(市、区、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受理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指导。县(市、区、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普通护照申请。各地要严格按照普通护照签发管理模式,明确分工,理清责权,完善监督制约,强化责任追究,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三、建立健全出入境管理机构,强化出入境管理民警的业务素质,维护公民出入境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按照《护照法》、《管理办法》以及《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三基”工程建设、文明窗口建设达标活动,不断健全机构设置,优化人员配备,完善接待场所,努力推进县(市、区、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建设。要加强培训工作,督促民警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护照法》、《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切实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对普通护照申请条件、签发时限、收费标准等与公民利益相关的内容,通过在接待场所公告或者网上公布等形式予以公开,接受公民监督。要不断拓展服务方式,拓宽服务渠道,为公民申办普通护照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不断增强管控能力,严密防范非法出入境活动

各地要不断加强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非法出入境活动。要严格落实面见申请人制度、询问制度和调查制度,依法查处弄虚作假骗取普通护照的行为;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询问内容和核查措施。要进一步完善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和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晰工作程序、工作要求,定期检查两个备案数据库的管理工作;强化与备案单位的联络机制,加强协调沟通,明确职责分工,积极推动两个备案数据库的建设。要定期抽查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对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公安厅,由公安厅上报公安部暂停或者终止其普通护照受理、审批签发权。要努力提高综合研判水平,及时发现和处理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的问题,必要时,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要研究制定受理、审批签发普通护照的特殊调控措施,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操作办法,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作规范》的贯彻实施。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章)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的受理、审批签发、制作和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申领普通护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承担受理、审批签发普通护照职责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须由公安部确定。其中,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普通护照申请;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审批签发机构)负责审批签发普通护照;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制证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的普通护照受理、审批签发工作,并制作普通护照。

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未设立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所设立的出入境管理机构不符合受理、审批签发普通护照机构标准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层报公安部另行确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审批签发。

第三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四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普通护照的受理、审批签发、制作和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强管理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受理

第五条 受理机构应当要求普通护照申请人本人提交如下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要求特殊调控地区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的,应当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受理机构受理。受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材料、本人的身份证件、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第六条 受理机构收到普通护照申请材料后,应当视情就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工作单位、申请事由、拟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等与申请事由有关的内容,向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并做好记录。同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真实、清晰;

(三)提交的照片是否符合制证要求;

(四)申请人和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的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五)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六)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身份证明以及申请表所填的内容,是否与人口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相符;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证照片、人口信息系统中的照片是否与申请人一致;

(七)申请人是否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交的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八)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

(九)申请人是否持有有效普通护照。第七条 受理机构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留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核验章,留存照片、申请表、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将申请人资料和照片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并进行核对;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对发现疑点的,及时进行核查;

(四)申请人有护照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先予受理,提出不予签发普通护照的意见,报审批签发机构决定,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 受理机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回执单》,并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初步审查意见和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审批签发机构。

第三章 审批签发

第九条 审批签发机构收到受理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将申请人资料数据与申请材料进行比对,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三)相关材料是否按照规定加盖核验章;

(四)受理机构是否面见申请人;

(五)受理机构是否将申请材料与“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数据库”、“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人口信息数据库”进行比对;

(六)申请人是否持有有效普通护照。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迁移时间在十年内的申请人,审批签发机构应当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数据库中核查其是否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有无办理普通护照记录等。

第十条 审批签发机构应当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签发工作,并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规定并按照要求受理的,批准签发普通护照;

(二)对符合规定但未按照要求受理的,由受理机构进行补正;

(三)对申请材料有疑点的,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签发条件的,批准签发普通护照;

(四)对有护照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审批签发普通护照,以本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义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记录在案。

审批签发机构应当根据处理结果,将申请人申请信息、不予签发普通护照的原因等有关数据传送制证机构,并将不予签发普通护照的原因告知受理机构。

第四章 制 证

第十一条 制证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严密制证、发证程序,对空白证件和印章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制证机构应当按照普通护照制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制作普通护照,保证普通护照的质量。

第十三条 制证机构在普通护照制作完毕,发放之前,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通报备案人员。如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通报备案人员的,制证机构应当要求审批签发机构重新审核。

第十四条 制证机构应当在本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制证工作,将制证数据或者不予签发普通护照的相关数据传送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并将制证数据传送受理机构和审批签发机构。

第十五条 制证机构应当通过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普通护照送达受理机构,或者根据申请人请求,采取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 对质量不合格的普通护照,制证机构应当登记销毁,并重新制作。

第十七条 漏制、错制普通护照等造成申请人损失的,制证机构应当以本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义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变更加注和换发、补发

第十八条 普通护照的变更加注、换发、补发按照本规范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签发机构、制证机构可以制作变更加注。

第十九条 对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普通护照变更加注的,其户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应当受理:

(一)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二)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办理普通护照变更加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表、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对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普通护照换发的,其户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应当受理:

(一)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二)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换发普通护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以及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其暂住地的受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申请人换发普通护照后,应当将申请人原普通护照右上角裁去,退还申请人,原普通护照上有前往国有效入境许可的,可将封面、封底右上角裁去,退还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因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申请补发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受理。第二十四条 对补发普通护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以及如下材料:

(一)因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

(二)因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者被盗的情况说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其暂住地的受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定居国外的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办理普通护照换发、补发手续时,审批签发机构应当同时办理换发、补发加注手续。审批签发机构或者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宣布申请人原普通护照作废。对原普通护照非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签发机构签发的,审批签发机构应当告知原审批签发机构。原审批签发机构或者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宣布原普通护照作废。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所持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的,应当为其办理曾持照加注。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的,其暂住地的受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本规范第五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普通护照系由中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其持有人申请变更普通护照加注、换发、补发或者因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请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人的申请情况通报审批签发该普通护照的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向审批签发该普通护照的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核实原发照情况。第二十八条 办理普通护照变更加注、补发、换发以及因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请的手续时,审批签发机构应当将变更加注,曾持照加注,补发、换发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层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第六章 办理时限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第三十条 公民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相应材料,对批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的;

(三)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四)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第三十一条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普通护照的签发时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确定,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后对外公布。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宣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的普通护照作废,应当由审批签发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

第三十三条 在国内,公民退出中国国籍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所持中国普通护照,对拒不交还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宣布作废。

因普通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普通护照持有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申请宣布普通护照作废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经核实后应当宣布作废。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普通护照后,发现持有人具有护照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宣布其所持普通护照作废。

第三十五条 普通护照持有人有护照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可以向审批签发机构提请宣布其普通护照作废。

第三十六条 宣布作废的普通护照,由审批签发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宣布作废处理,并注明宣布作废原因等,层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收缴普通护照的,应当以本机构的名义出具《扣留/收缴护照、证件决定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数据库”、“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的管理工作,保证数据入库及时,数据库信息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普通护照的依据、条件、程序、签发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接待场所公布。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收取普通护照的工本费、加注费,不得以任何名目多收费、乱收费。

第四十一条 申请表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统一式样,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行印制,免费发放。

申请普通护照服务指南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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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1、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及驻地部队现役军人。

2、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的非武汉市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3、非武汉市户籍的就业和就学人员及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就学人员省内户籍的是指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省外户籍的是指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生。

4、60周岁(含)以上,且在武汉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非武汉市户籍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二、办理手续

(一)办理流程

领表----照相-----填表-----预审-----取号-----提交申请-----领取回

执-----缴费-----邮寄(自选)-----领证

(二)提交材料(所有复印件均用A4规格纸张)

1、《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请用黑色墨水水笔或钢笔填写);

2、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及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根据证件制作的要求,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到经过受理机关培训的照相点进行数码照相(名称及地点详见附表);

3、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及驻地部队现役军人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军官证等)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户口簿应复印首页、本人资料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应复印正反两面)。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发、补发期间,可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如能够证明其监护关系成立的同一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市级公证书等),以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如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陪同的或未到的一方监护人可允许单独另附同意书原件。父母离异的可由抚养方出具同意书,但须提供法院判决书或盖有民政局公章的离婚协议书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非本市户籍人员(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需交验下列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省内户籍人员的二代证照片已上传到户政网上的,亦可不提交身份证),本市户籍人员的户口簿及身份证以及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如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陪同的或未到的一方监护人可允许单独另附同意书原件。父母离异的可由抚养方出具同意书,但须提供法院判决书或盖有民政局公章的离婚协议书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本市户籍的就业和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省内户籍人员的二代证照片已上传到户政网上的,亦可不提交身份证)。就业人员还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就学人员还需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和学生证;非本市户籍的就业或就学人员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除提交非本市户籍就业或就学关系人的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已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亲属关系证明(如能够证明关系成立的同一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如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陪同的或未到的一方监护人可允许单独另附同意书原件。父母离异的可由抚养方出具同意书,但须提供法院判决书或盖有民政局公章的离婚协议书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60周岁(含)以上的非本市户籍的老人: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已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

5、国家工作人员均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单位或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该证明须按照公安机关提供的统一格式要求出具。非武汉市户口的湖北省内常住户口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由备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在居住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的证明。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干部;各级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中层以上人员;部分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及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现役军人;其他各级部门认为需要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管理报送备案的人员。

6、以劳务为由申请护照需提交已加盖意见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申请备案表。

7、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8、必须由申请人亲自办理。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1、本局(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市民之家C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六9:00—16:00,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沌口开发区、蔡甸、新洲、东西湖、洪山分局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2、江岸、江汉、硚口、武昌、青山、汉阳、江夏、黄陂分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3、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非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内地居民可就近在上述办证窗口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长航、民航、铁路的员工须到各自系统的公安分局办理,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四、办证时限

1、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及驻地部队现役军人办证时限:首次申请12日。

2、非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内地居民办证时限:首次申请30日。

3、户籍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来本地需要函查的;其他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4、加急情形: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及驻地部队现役军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办理的,经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可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是指:

(1)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出国奔丧需提交死亡证明或使、领馆发出的处理死者后事的通知,探望危重病人需提交病情诊断证明);

(2)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的(需提交国外入学通知书以证明距开学日期不足30日);

(3)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需提交有效入境许可或签证);

(4)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五、收费标准:普通护照200/本。

六、咨询、预约取号电话: 027-12580(预约办证可优先预审和受理)

七、监督电话:027-8539538

2八、互联网址:http://

附:武汉市出国(境)数码照相点

《武汉市出国(境)数码照相点》

除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及分局出入境受理点可照相外,市民还可到以下照

九、《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等文档可公安机关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2、一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含签注)。

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普通护照提前换发申请书 第7篇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

本人(身份证号:)现持有的护照(护照号:)系年月日签发的普通护照。由于,特申请提前换发护照,请予办理为荷。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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