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

2024-09-21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精选6篇)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 第1篇

中国xxx股份有限公司 节能节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节能节水工作,贯彻国家“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节能节水工作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节水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紧紧围绕股份公司低成本发展战略,以降本增效为主要目标,全面创建节能节水型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推进技术进步,建立有效的激励及约束机制,不断提高能源和水的综合利用效率。促进股份公司低成本战略的实施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节能节水义务,对浪费能源和水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制止,并向上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是股份公司节能节水工作的归口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节水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股份公司节能节水工作管理制度及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股份公司节能节水工作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股份公司节能节水型企业的创建及评价考核、表彰工作,制定并下达对专业公司的节能节水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

(四)会同专业公司组织对重点耗能用水设备、装置、系统的节能节水监测,促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用水效率;

(五)组织节能节水技术信息交流和节能节水新技术推广应用,推动节能节水技术改造,参与和组织重大节能节水科研项目及示范工程项目的立项、实施、评审和验收;

(六)参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节能节水论证,负责指导、监督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可研和初步设计“节能、节水篇(章)”的审查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七)负责股份公司节能节水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编制发布股份公司能源消耗、用水情况和节能节水统计信息;

(八)指导直属节能节水技术机构的业务工作;

(九)组织开展股份公司节能节水宣传和培训工作。第五条

专业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公司的节能节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股份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专业公司的管理办法、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股份公司节能节水工作长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结合本专业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计划,制定相应的节能节水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归口管理地区公司的节能节水工作,组织地区公司开展创建节能节水型企业活动;

(四)制定并下达对归口管理地区公司的节能节水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

(五)研究解决本专业生产、经营和科研中的节能节水问题,组织实施节能节水技术改造,推广应用节能节水新技术;

(六)组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节能节水论证,负责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可研和初步设计“节能、节水篇(章)”的审查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七)负责本专业公司节能节水统计和组织开展节能节水监测工作。

(八)组织指导所属地区公司节能节水宣传和节能节水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六条

地区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司的节能节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股份公司和专业公司的管理制度,制定本地区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股份公司节能节水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公司工作计划,制定本地区公司节能节水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地区公司节能节水型企业的创建工作,监督所属单位合理用能用水情况,制定用能用水定额,对所属单位进行用能用水指标的考核和奖罚;

(四)制定节能节水技术措施计划,推广应用节能节水新技术,实施节能节水技术改造;

(五)组织对本地区公司重点设备、装置、系统的节能节水监测;

(六)参与本地区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节能节水论证和可研、初步设计中“节能、节水篇(章)”的审查及竣工验收。

(七)负责本地区公司节能节水统计、分析,定期报送节能节水统计报表;

(八)组织开展节能节水培训和节能节水宣传工作。

第三章

节能节水管理

第七条

节能节水计划管理。股份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每年制定节能节水型企业的创建工作计划,下达各专业公司节能节水考核指标计划。各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应将下达的指标层层分解、细化,具体落实到各用能用水单位,并落实节能节水措施。

第八条

节能节水统计管理。各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应做好能源消耗和用水、主要产品(工作量)单耗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用能用水统计台帐和有关基础数据资料档案,确保节能节水统计原始数据的准确和可靠,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

第九条

能耗、用水定额管理。各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应制定先进合理可行的主要产品(工作量)的能耗、用水定额,定期修订,并实行定额考核。

第十条

能源计量和用水计量管理。各地区公司应依据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和《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标准要求和生产经营实际,配齐、配好能源和用水计量仪表。加强对能源和用水计量仪表的检定管理和计量数据管理,保证用能用水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用能用水管理应做到计量考核、计量核算、计量收费。

第十一条

节能节水技措管理。节能节水技措项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立项,按计划组织实施。节能节水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效果评价和项目验收。项目投用后要跟踪考核,进行节能节水投资效益分析。

第十二条

节能节水监测管理。股份公司设直属节能节水监测机构,依据股份公司节能节水监测计划要求,负责对重点耗能用水设备、装置、系统进行监测。各地区公司要建立健全节能节水监测体系,在不断完善监测手段的基础上,利用自身监测力量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对重点用能用水单位的主要耗能用水设备、装置、系统要按计划定期地实施节能节水监测。监测经费应有保证,并列入地区公司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能源和水供应管理。各用能用水单位应做好能源和水的收(采)、发(输)、管(配)、用各环节的管理工作,防止能源和水的损失浪费。按国家规定的能源质量标准及供能单位出具的能源质量报告,对购进能源进行质量和数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索赔。向外单位转供的能源和水应准确计量,按规定收费。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节能节水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节能、节水篇(章)”,专题论证用能用水合理性,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有“节能、节水篇(章)”,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节能节水指标、措施和要求。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对“节能、节水篇(章)”进行审查。无“节能、节水篇(章)”或经审查达不到要求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批准建设。主要用能用水指标由监测机构测定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准入制度。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对节能节水产品、材料的采购,要实施准入审查和测试,并参与招投标。

第十六条

节能节水型企业建设。各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应依据节能节水型企业的评价考核标准,组织本单位开展节能节水型企业的创建和评价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用水单位节能节水管理。凡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和年新鲜水用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地区公司二级单位,按重点用能用水单位进行管理。各地区公司可结合自身特点自行确定重点用能用水单位并加强管理。重点用能用水单位应设立节能节水专职管理岗位,定期组织对用能用水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节能节水标准化工作。各公司应加强节能节水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各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要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做好企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上报和编制工作。制定节能节水标准要本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符合国家、行业政策和企业特点,以及有利于加强节能节水工作的原则。

第十九条

节能节水教育宣传培训。加强节能节水技术的信息化建设,各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应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节水培训活动,提高节能节水管理人员和用能用水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

节能节水人员管理。节能节水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节能节水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掌握节能节水专业知识,具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第四章 合理用能用水

第二十一条

要建立节能节水挖潜增效的管理运行机制,把节能节水工作纳入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推行节能节水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的节能节水技术措施,促进合理用能用水。

第二十二条

执行国家、行业节能节水标准和用能用水定额标准,制定相关企业标准并严格执行,对不符合节能节水标准或超过能耗用水限额的,要限期进行治理。

第二十三条

整体优化用能经济结构和用能用水系统,通过技术和管理措施,减少损失,提高能源和水综合利用效率。鼓励使用天然气、洁净煤和可再生能源等技术节约替代石油。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合理提高循环水浓缩倍数,提高冷凝水回用率和污水处理回用率等,减少新鲜水用量。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用水技术、产品,推广使用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节水技术和产品,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五条

根据经济合理原则组织生产,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用能用水的优惠政策,如低谷期电力负荷等。

第二十六条

根据余热资源状况,采取技术措施,充分利用余热、余压等余能和低热值燃料。

第五章 节能节水技术进步

第二十七条

各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节能节水科研项目和节能节水示范工程,提出节能节水推广项目,引导企业采用节能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积极开发利用地热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及利用苦咸水、再生水、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完善节能节水技术筛选评价应用体系,积极引进先进适用的节能节水技术和设备。引进的用能用水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耗能用水指标须达到国家有关节能节水标准要求。禁止引进落后的用能用水技术、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九条

各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有责任组织制定节能节水技术措施计划,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节能节水措施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更新改造投资的10%。

第三十条

各用能用水单位在科学研究项目计划中,应优先安排节能节水科研项目。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各公司应建立并实施节能节水工作的考核奖惩制度,把节能节水纳入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业绩考核指标,严格考核,奖惩兑现。对节能节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股份公司每年组织节能节水型企业的评价考核和评比。对被评为节能节水型(先进)企业的地区公司,由股份公司予以表彰;对节能节水型先进企业,由股份公司予以奖励;对节能节水工作存在较大问题的地区公司,股份公司予以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于严重浪费能源、水和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四条

各公司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节能节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节能节水监测工作,促进节能节水降耗,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股份公司节能节水监测工作的任务是:依据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节能节水的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对用能用水单位的能源和水利用状况进行监测。

第三条 股份公司节能节水监测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测重点用能用水设备、装置、系统的能源和水利用状况,评价、分析重大节能节水技措项目实施效果,监督用能用水单位合理用能用水。

第二章 节能节水监测管理

第四条 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归口管理股份公司节能节水监测工作。每年年初,会同专业公司共同组织召开节能节水监测计划协调会议,根据节能节水工作总体要求,协调落实节能节水监测工作任务,制定并下达股份公司节能节水监测计划。股份公司节能节水监测计划如有变更、调整,质量安全环保部另行通知各有关单位。

第五条 各地区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本公司节能节水监测工作。根据生产实际和主要耗能用水设备、装置、系统的运行情况,制定本公司节能节水监测(测试)计划,定期开展监测(测试)工作。对重点用能用水单位的主要耗能用水设备的监测(测试)率应达到20%以上。

第六条 股份公司节能节水监测任务由直属节能节水技术机构或股份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指定的有关技术机构负责承担。地区公司节能节水监测任务由地区公司所属监测机构或地区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负责承担,监测经费应列入地区公司经费预算。

第七条 承担单位应依据节能节水监测计划及时与被监测单位联系沟通,了解有关情况,制定监测方案,报有关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审定。对于重大节能节水监测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监测大纲,经有关节能节水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可行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应对承担监测的技术机构的监测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股份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会同专业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召开监测工作总结会,对监测报告进行审查,总结监测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提出下一步监测工作建议。

第三章 节能节水监测程序

第九条 承担单位实施现场监测前,应提前10天通知被监测单位。

第十条 承担单位应向被监测单位介绍监测的工作内容、测试方案及有关要求。被监测单位应向承担单位介绍与监测任务有关的工艺、设备概况及安全注意事项,并提供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现场监测过程中,承担单位要严谨、认真、秉公办事,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操作,确保监测结果真实、准确、可靠。被监测单位要为现场监测安排必要的配合人员,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数据测取工作结束后,双方技术人员要对所有数据共同进行复核、认定,确认有效后,共同签字,并各存一份原始数据记录单。

第十三条 现场监测工作结束后,承担单位应在计划时间内完成数据整理、汇总计算、报告编写工作,并将《节能、节水监测报告》报有关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被监测单位。

第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将《节能、节水监测报告》及原始数据资料归档,保存五年备查。涉及机密内容,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被监测单位对承担单位的监测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收到监测报告后15日内,向有关节能节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节能节水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可组织复测。

第十六条 节能节水主管部门依据《节能、节水监测报告》,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发布《节能、节水监测公报》,对不合格的用能用水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 节能节水监测不合格的用能用水单位整改结束后,应向有关节能节水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股份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有关用能用水单位组织跟踪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地区公司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节能节水监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 第3篇

通过加强节能管理、推动技术进步, 使节能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2007年在采油井数较去年同期增加6.5%、产液量增加5.7%、注水量增加12%的前提下, 能源和新水消耗得到有效控制, 实现技措节能3.3万t标准煤, 节水14.6万m3, 全面完成了国家和天津市下达的节能节水任务指标。

多年来, 我们抓节能工作始终坚持从大局着眼, 从基础入手, 主要抓了七个方面的节能节水工作:

第一、健全管理体系和约束激励机制

油田公司领导始终高度重视节能工作, 成立了总经理挂帅、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 定期召开会议, 研讨部署节能工作。在内控管理处设立节能节水科定员5人, 统一管理公司的节能节水工作, 有关部门共同配合, 30个所属主要单位也相应成立了节能减排领导小组, 配备了专兼职的节能管理人员。目前, 油田公司机关、所属单位 (公司、厂) 、作业区、采油队四级节能管理网络已经形成, 各级管理人员节能责任明确, 为抓好节能节水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保证节能工作目标实现, 建立了节能考核机制, 把节能降耗指标作为各单位业绩考核重要内容, 纳入油田公司业绩指标考核体系, 根据生产工作量计划下达能源和水消耗控制指标, 并把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 按季度依据能耗定额实施统计考核。对完不成指标的扣减业绩分值, 使用能单位确实感到有压力, 形成了强有利的节能节水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二、夯实能源管理基础工作

公司创新节能节水基础体系建设, 按照QHSE.IC内控体系要求, 完善规范节能管理制度, 制订了《节能节水管理》程序文件和《节能节水项目管理办法》、《节能监测管理办法》、《节能节水产品评价推荐管理办法》、《节能节水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等4个作业文件, 使节能管理有章可循。各单位结合实际, 制订本单位各项节能管理规定, 在此基础上, 逐步建立起能源和水消耗定额体系, 完善生产和生活系统节能管理, 有利地推动了节能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通则》和《石油石化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标准, 安排投资407万元, 用于加热炉的燃油 (燃气) 计量, 结束了现场生产用气多年无计量的历史。目前, 公司所属用能单位装表率均达到100%;次级装表率达到85%以上, 各种用能计量器具依据标准按时进行检定、校准, 实现了用能用水计量装表和计量取费。

第三、加强员工节能节水意识教育

两年来, 公司先后举办了“创建节约型企业”大型报告会、《节能法》专题讲座和5次节能管理与专项技术培训, 参加人员达1350人次, 使广大员工的资源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不断提高。同时, 组织研发《节能节水动态管理系统》, 通过报刊杂志、知识竞赛、论文征集、公司网页等形式, 宣传国家和天津市地方节能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 实现了能源管理信息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可视化, 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公司一贯注重发挥员工节能节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号召广大员工提合理化建议。采油五厂在西二联合站建立节能宣传室, 把站里实施的发电机余热回收、污水处理利用、节能电机和变压器、输 (注) 泵变频调速、高效加热炉及注水系统实时监测六项节能节水技术, 制作成展示板放在室内让员工学习掌握。采油四厂板三注水站将“家化管理”引入现场管理当中, 注重挖掘员工身上的闪光点, 培养善于钻研、岗位节能的员工典型。这些活动的开展, 使“我要节能”、“岗位节能”成为员工的自觉行动, 涌现出一大批节能降耗明星和先进单位, 极大地促进了节能节水工作。

第四、全面开展节能监测与用能审计

公司坚持对生产系统的用能管理, 采取现场节能监测的方法, 从中发现问题, 制定措施, 进行整改, 逐步实现系统的节能经济运行。2007年, 监测重点能耗设备849台 (套) , 其中:抽油机井343口, 电潜泵井51口, 注水泵50台、输油泵43台、加热炉50台、锅炉25台、变压器150台、电机137台。监测率达到20%, 监测合格率较上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在中油股份公司组织的抽油机、注水泵和输油泵三个重点系统监测抽检评比中, 各项节能指标均在达标范围之内, 节能监测工作名列前茅。

按照天津市《关于开展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 公司在2007年2月份, 委托天津市节能监测一站, 利用一个月的时间, 组织开展了用能审计工作。通过对油田公司及所属主要耗能单位用能审计, 摸清了公司耗能状况和能耗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为公司进一步加强进节能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 指明了方向。能源审计报告得到了国家发改委以及天津市地方政府专家的评审认可, 在10月份沈阳召开的国家“千家企业”节能工作会议上, 获得了国家发改委“耗能审计评比一类企业”称号, 审计监督的作用正在逐步体现。

第五、加强节能项目过程控制

公司认真贯彻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节能管理规定》, 制定了《油田公司节能专项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明确了节能技术 (产品) 的引进、试验、测试、评价及推荐程序, 规定了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前期管理、过程监督和竣工验收。按照《石油工程项目“节能节水篇 (章) ”》行业标准, 对油田公司工程项目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进行节能审查, 对其能耗指标的确定、用能工艺设备的选取和节能措施提出建设性意见, 设计和施工单位给予了主动配合和认真采纳, 把住了项目建设的节能“源头”。

为加强节能项目管理, 公司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到一线生产单位现场, 对项目的节能机理、现场适应性、实施工作量、预测节能效果和投入产出比等逐个核实, 召开专题论证会议集体审查。各单位按下达计划成立项目组, 全面负责节能项目的招标、采购、合同谈判及现场组织实施, 保证了节能项目的过程控制, 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

第六、加强节能技术科技研发

公司牢牢把住科学技术这个关键环节, 结合实际, 群策群力, 开展攻关, 结出了丰硕的果实。一是试验成功石油焦浆替代原油技术。采用价格较原油低廉的石油焦浆替代原油, 热值虽然较原油低14%, 但能够满足生产要求, 而价格却比原油低一倍多, 每替代1 t原油, 就可创造2 500元的商品价值, 以采油三厂每年消耗1.2万t原油计算, 如果全部替代将增加商品价值3 000万元。二是研发天然气发电机余热利用技术。燃气发电机的排烟温度高达450℃以上, 大量的热能白白地散发到空中, 在采油五厂西二联实验应用余热回收技术, 经过换热给罐中原油加热, 省去了一台1600k W·h的加热炉, 每天节约天然气3 108 m3, 可增加发电8 267k W·h, 一年节省资金192万元。同时, 发电机排烟温度降至180℃, 环境噪音由原来的102分贝降至86分贝, 改善了员工的工作环境, 实现了能源利用的良性循环。

除此以外, 开展了滩海地区风能调研和太阳能利用实验, 基本掌握了油田地区风能太阳能的能级分布和变化规律, 为今后有条件地利用自然能源打开了思路, 探索了应用的方法。以上这些科技试验及研究成果, 已经逐步在现场得到推广应用, 增添了科技节能挖潜增效的后劲。

第七、规模推广成熟节能技术

随着节能工作的深入, 规模推广先进的节能节水技术, 已经成为降低消耗提高效率的关键措施。公司在节能节水投入方面舍得花钱, 两年来, 筹措节能专项资金10 030万元、电力改造资金8 121万元、设备更改资金4 500万元, 总计投入2.26亿元, 按照工艺技术成熟、节能效果显著、项目改造与系统工艺改造结合的原则, 在机械采油、油田注水、油气集输、加热供热和供配电五大系统开展了全方位、立体化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

针对陆上油田开发进入中后期, 地面系统腐蚀状况严重、油水井的调整较大、地面工艺系统规模庞大、生产运行费用和能耗成本居高不下的情况, 实施了地面系统优化简化改造的革命性措施。通过应用新型单井计量、恒流量配注、单管常温集输技术等先进技术, 实现了集输工艺的简化。公司自2005年开始在采油五厂港西油田实施, 取得了明显成效。改造后, 集输和注水系统明显简化, 关停46座计量站、47座配水间和2座接转站, 停运9台掺水加热炉, 每年节电151万k W·h, 节气25.2万m3, 减少了单井、集输和注水管线209.8 km, 同时, 也简化了生产组织, 被中油集团公司称为“港西模式”在中石油推广。

针对加热系统炉效低、耗能大的情况, 实施了加热系统节能改造。包括:对6个站25台天然气发电机、3台压缩机、4台加热炉进行余热回收用于采暖及原油外输加热;更新大小真空相变加热炉102台 (套) ;推广16台高效节能燃烧器及自动控制装置;利用边远零散天然气替代井口电加热20台600k W·h, 累计新增1.94万t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针对抽油机能耗大、注水工艺不合理、用能设备老化的情况实施了采、注、输系统节能改造。包括:新建产能井全部应用节能型抽油机;对120台老式兰12型抽油机进行下偏杠铃改造;推广节能电机372台;更新222台节能型变压器;对集输系统实施简化优化并完成8个站的分压注水;实施电泵转换大排量螺杆泵、中小排量抽油机转换螺杆泵举升工艺技术25口井;维护老化变频设备22台;累计新增2.24万t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通过以上三个系统项目的实施, 实现技措节能3.3万吨标准煤, 机械采油、油田注水、油气集输三大生产系统能源效率分别达到24.2%、55%和56%, 较“十五”提高了2至4个百分点, 为完成国家规定的节能指标奠定了雄厚的技术基础。

扎实的工作换来了可喜的收获, 通过油田公司全体员工的努力, 油田公司被中油集团公司授予2007年度“节能节水型先进企业”称号。随着油田开发的不断深入, 油气资源接替紧张, 勘探开发难度进一步加大, 面临的形势也更加严峻, 节能工作也将遇到新的困难和挑战。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 第4篇

业绩高于此前预期。公司95%以上的销售收入来自于汽车行业,全年实现产品销售7.69万吨、销售收入12.12亿元,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35.15%、30.82%。公司销量和销售收入的增长幅度均高于当年我国汽车工业的增长,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有所提高。2012年,公司实现净利润1.58亿元,同比增长80.17%,高于此前预期。

2013年一季度开门红。自2012年三季度,汽车行业增速见底回升之后,普利特业绩开始大幅增长。2012年第四季度,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60%,环比增长38.2%;四季度单季净利润同比增长179.8%,环比增长89.3%。2013年一季度汽车行业销量同比增长13.2%,其中乘用车同比增长17.2%,预计公司一季度收入同比能够达到40%,净利润增速超过100%。

产能快速增长至12万吨。公司产能随着募集资金建设项目的推进有大幅提高,2012年底公司产能达到12万吨,同比增加71%。

长玻纤材料和TLCP助力业绩增长。加快连续玻璃纤维增强材料生产线的扩产建设,今年中期建成年产5000吨生产线,年末力争建成年产1万吨能力。普利特新材料投入试生产,并已提供给用户试用,产品能满足用户的要求,目前在向安监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申请试生产验收,预计2013年6月30日前能够完成验收。

操作策略:二级市场上,该股自筑底反弹以来,一直保持震荡上行的态势,后市有望创新高。

锡业股份:拐点出现

锡价下跌和停产检修影响业绩。一季度,锡价延续下跌趋势,截止2013年4月17日,锡价比年初下跌15%,并且公司在一月份对锡冶炼系统例行停产检修,使公司生产成本较上年同期出现较大增幅,造成公司一季度亏损1.85-1.95亿元。公司停产检修属于例行检修,是正常生产安排,虽然对公司一季度业绩影响较大,但对全年来说,没有影响。

锡价长期仍然看好。锡主要分布在中国、印尼、秘鲁等国。近几年锡储量持续下降,新发现储量不多;印尼的开采由浅海不断向深海延伸,锡的开采成本增加;锡精矿产量也出现了持续下滑,根据国际锡业协会的预测,印尼的锡产量在未来5年内减少5万吨左右。虽然短期内锡的需求受全球经济不景气影响出现下滑,但长期需求增长可期。锡基本面仍将继续呈现供需偏紧,锡价易涨难跌。

业绩拐点出现。2012年公司锡冶炼业务基本未盈利,主要是由于锡价持续下滑导致,2013年只要锡价保持平稳,公司外购锡冶炼有望扭亏。公司2013年自产锡精矿预计会保持在2.4万吨规模,按照目前的锡价,公司自产锡精矿有望带来2-3亿元的净利润。按照公司自产铜精矿维持在2.4万吨规模,2013年公司自产铜有望带来1.5-2亿元净利润。

操作策略:二级市场上,该股自冲高回路以后,一路震荡下行,目前已出现触底反弹的迹象。

天壕节能:业绩稳定增长

业绩稳定增长。公司2011年陆续投产了部分余热发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2012年全年运营贡献业绩,同时当年新增投产项目一个,使得公司售电量上升。此外,公司部分余热发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收益,以及子公司天壕韶峰处置其余热发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产收益,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

项目抗风性能力强。水泥和玻璃行业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和部分地区产能过剩的影响,经营业绩出现大幅波动,但公司所选择的合作方均为行业内和区域内的优势企业,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较强。

成功介入煤化工余热发电领域。公司现有余热发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全部分布在水泥和玻璃行业,同时公司在煤化工、钢铁、冶金等新的行业进行了充分的技术储备和经验积累,已经具备跨行业发展的能力,2013年初公司已签约一个干熄焦余热发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成功跨入煤化工余热发电领域。

开拓工程总承包市场。为拓宽公司的市场布局,公司继续拓展余热发电工程总承包业务。此外,公司也承接了部分脱硫、脱销、除尘工程总承包及运营业务,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参与工业废气净化处理以及提供节能减排整体解决方案。

操作策略:二级市场上,该股目前呈横盘震荡的上行区间,投资者可择机介入。

2012年业绩取得了正增长。公司2012年的正增长来源于煤炭以量补价、化肥化工扭亏为盈以及亚美大宁复产。公司2012年煤炭通过确认前期业务,增加了煤炭销量,以量补价,部分弥补了煤价大跌带来的业绩下滑。化肥化工方面,去年化肥实现利润1.08亿元,全年减亏2个亿左右。最后,亚美大宁矿2012年复产,全年产量472.5万吨,尽管煤价大跌,但2012年大宁矿仍为公司贡献了0.36元的EPS。受这三点影响,公司2012年业绩取得了正增长。

下滑幅度好于其他煤企。公司2013年主要推动力来源于整合矿在三季度的陆续复产、经济弱复苏带来的煤价回暖和亚美大宁矿5%股权收购。公司一季报业绩下滑17.3%,下滑幅度好于其他煤企。主要是因为公司化肥业务为煤炭下游,部分抵消了煤价下跌的不利影响,因此业绩对煤价下跌的防御性也好于其他煤企。

未来增长空间较大。公司共整合了720万吨产能,按照目前的技改进度,今年将有四个矿投入试运营。2014年三季度同宝矿和百盛矿投入试运营,2015年芦河矿和沁裕矿有望复产。除了整合矿外,公司在建玉溪矿煤质和盈利能力佳,也有望在2014年投产。预计2013-2015年公司煤炭权益产量为799万吨、1011万吨和1207万吨,增长空间较大。

操作策略:二级市场上,该股经过较长时间的下行调整,已经开始触底反弹。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创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企业,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集团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关于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节能节水,是指加强用能用水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和水资源的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节能节水工作必须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对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工作实施统一归口管理,各单位节能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节能节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节能节水管理,应用相关资源推进节能节水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水耗),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能源及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节能节水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节水科学知识,增强全体员工的节能节水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要积极开展节能节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各单位和全体员工都有履行节能节水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公司成立以公司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解决公司节能节水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项节能节水工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环保处,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单位应成立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并有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节能节水管理工作。

第九条 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的能源管理法律、法规、办法、规定;

(二)负责编制下达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考核。负责制定本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三)加强节能节水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台帐,负责能源及水资源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

(四)负责检查各单位能源及水资源使用和节能节水工作情况,研究解决能源及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负责总结公司的节能节水管理工作;

(五)组织节能节水新技术、新工艺的交流推广,总结节能节水先进经验;参与节能节水科研攻关项目的立项、实施和成果的评审验收;

(六)负责组织节能节水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对公司节能节水管理人员、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安排公司重点耗能用水设备、装置、系统的监测工作,组织企业能源及水资源审计工作;

(七)负责组织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的节能节水论证,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中“节能节水篇(章)”的审查以及竣工验收;负责组织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节能节水评价和审查,参与新增用能用水设备的采购审查。

第十条 公司其他相关处室的职责

(一)规划计划处

负责将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列入计划实施,落实节能节水项目投资资金,督促建设项目节能节水“三同时”的落实,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中“节能节水篇(章)”的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落实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节水评价资金,参与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节水评价和审查。

(二)劳动工资处

负责列支节能奖,参与制定公司的节能节水培训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节能节水技术、岗位培训。

(三)纪检监察处

负责组织开展公司自用资源使用管理专项效能监察,规范自用资源管理,促进挖潜增效和节能降耗,提高自用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四)审计处 参与有关处室组织开展的公司能源及水资源审计工作。

(五)财务资产处

负责公司节能节水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审批,参与公司能源及水资源审计,办理节能节水有关的奖惩。

(六)科技信息处

负责节能节水科研攻关项目的立项、实施和成果的评审验收;指导节能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七)党群工作处

负责宣传国家的节能节水法律法规及相关节能节水知识,提高干部职工的节能节水意识。

(八)生产运行处、装备处

负责公司耗能用水设备的结构优化与合理配置,参与节能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九)其他处室

负责本处室业务范围内的节能节水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节能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节能节水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当地政府和公司有关节能节水工作的法律、法规、办法、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的年度节能节水工作计划,分解下达本单位年度节能节水指标;监督检查本单位能源及水资源利用状况;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

(三)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节能节水管理办法,总结本单位的节能节水工作;负责对基层单位的节能节水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负责本单位耗能用水统计分析,按时向公司报送节能节水统计报表、能源及水资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节能节水工作情况,公布本单位的耗能用水情况信息;

(五)建立健全能源及水资源管理统计台帐、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原始记录;

(六)负责与公司安全环保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计量节能检测所(以下简称计量节能检测所)积极协调,做好本单位重点耗能用水设备、装置、系统的监测工作;

(七)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节能节水宣传,负责组织基层单位的节能节水管理人员、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参与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的节能节水论证,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中“节能节水篇(章)”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参与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节水评价和审查;参与本单位新增用能用水设备的采购审查;

第十二条 年消耗能源3千吨标煤、新鲜水20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应设立专职的节能节水管理人员,其它单位应设立兼职管理人员;节能节水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集团公司、当地政府和公司的有关节能节水法律、法规、办法、规定、细则、标准,具有节能节水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节能节水管理人员应当参加节能节水培训。

第三章 节能节水管理

第十三条 节能节水计划管理。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每年下达各单位用能用水节约指标,各单位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应将下达的指标分解到各基层单位,并落实具体的节能节水措施。

第十四条 节能节水统计管理。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每季度统计一次各单位能源及水资源消耗与节约情况。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能源及水资源消耗原始记录(票据、凭证)和统计台帐。

节能节水统计快报报出时间为每季度、每半年、每年后的4日内,正式报表报出时间为每季度、每半年、每年后的10日内,并同时附上相应的半年用能、用水分析及年度统计分析报告。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上报半年和上年节能节水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节能节水监测管理。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在业务上指导计量节能检测所,并按照每年下达的监测计划,依据有关节能节水法规和标准对各单位的能源及水资源利用状况、用能用水设备(装置、系统)效率和技术指标进行检查、测试、评价。计量节能检测所应及时向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报告,节能节水监测费用由各单位成本列支。各单位要建立本单位主要耗能用水设备管理台帐及节能节水监测台帐。

计量节能检测所每半年向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报送一次节能节水监测工作总结。

进入公司的节能节水技术、产品,应由公司计量节能检测所组织进行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节能节水效果明显的才能采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节水管理。涉及消耗能源及水资源的新、改、扩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节能节水政策和标准,且在设计中应有“节能节水篇(章)”,其内容应包括所建项目的能源消耗及水资源概况、采取的节能节水措施和预计要达到的节约效果;并应组织进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节能评价和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节水篇(章)”审查未通过的,不予批准立项;初步设计中“节能节水篇(章)”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项目竣工时耗能用水指标测试不合格、节约措施不落实的,不予通过验收。涉及消耗能源的新、改、扩项目必须报本单位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节能节水标准管理。公司及所属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和集团公司企业节能节水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制修定公司的节能节水标准。

第十八条 能耗定额管理。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处室制定主要作业能源及水资源消耗定额,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实行单位作业单项能耗(水耗)定额考核。

第十九条 能源计量管理。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石油石化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标准的有关要求,配齐、管好、用好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台帐,依法检定和定期校准用能用水计量器具。

生活用能与办公、生产用能应分开计量,实行计量考核、计量核算、计量收费,各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和水资源,不得对能源和水资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十条 能源采购管理。能源采购管理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能源质量标准对购进能源进行质量、数量验收;

各单位要做好能源及水资源收、发、管、用各环节的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台帐,防止能源及水资源的损失和浪费;

向外单位转供的能源及水资源应按规定计量收费。第二十一条 节能节水宣传教育。公司和各单位节能节水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宣传国家、当地政府和集团公司的节能节水法律、法规、办法、规定、细则、标准,普及节能节水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节水意识。

各级节能节水管理(统计)人员应积极参加国家、地方、集团公司和公司组织的节能节水培训,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低于16小时,并持证上岗;对重点用能用水岗位(设备)的操作人员,每年由本单位节能节水管理部门组织一次节能节水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四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各单位应建立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节能节水工作责任制,并纳入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当地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节能节水技术政策、标准,优化用能用水结构,对生产系统进行整体用能优化,加强能源传输、利用系统的节能节水管理,实现节能节水经济运行,提高能源及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 条件允许的单位应充分利用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合理调整用电负荷。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用水设备,正在使用的要限期更新、淘汰。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优化资源配置原则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采用先进合理的用能用水工艺、技术,优先选用节能节水型设备、产品、材料,为项目投产运行时节能节水创造基础条件。

第五章 节能节水技术进步

第二十七条 公司确定并组织实施有引导和示范作用的节能节水科研、新技术推广项目和节能节水示范工程,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采用节能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在科研资金中设立节能节水技术研究资金。

第二十九条 公司和各单位每年要安排专项节能技术改造资金,用于实施节能节水技术改造。第三十条 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对由公司投资的节能节水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节能投资效益评价。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支持、鼓励各单位采取共担风险、共获收益的节能节水技术服务机制,促进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立节能节水奖,对在节能节水管理或技术研究与推广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实行节能节水工作问责制。单位产值能耗、节能节水指标完成情况与单位及单位领导业绩考核挂钩,对未完成节能节水指标的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并扣发节能奖;对弄虚作假、不按要求如实报告资源利用状况的单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通报批评;对擅自建设低效、高耗项目的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 第6篇

(2011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维护我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年金办法》)及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担保通知》)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定中“受托人”即指我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不含个人客户)、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 委托贷款不属于授信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各分行要切实做到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信用风险。

第二章 贷款要件

第四条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受托人不得代委托人指定借款人,或者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借款人的资格须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

第五条 个人对法人委托贷款业务中,作为委托人的自然人需身份真实、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各分行应按照《xx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规定审查委托人的条件和资金来源。委托人和借款人均在受托人所在分行辖区内开立账户。

第六条 委托贷款用途须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及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

为充分防范相关风险,各分行应做到:

(一)不得违反《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关于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的限制性规定;

(二)不得用委托贷款资金从事股本性投资、不得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三)遵守《年金办法》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用途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四)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五)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

(六)不得违反《上市公司担保通知》关于委托人主体资格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本办法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各分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和总行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期限、利率、费率 委托贷款期限应遵守《贷款通则》中有关贷款期限的规定执行。

委托贷款利率、计结息方式及借款人违约金的计收由委托人决定。委托贷款利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我行作为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按《xx银行服务收费业务价格表》执行,参考费率为委托贷款金额的0.5‰-3‰/年,具体可视客户需求及项目实际情况而定。

第八条 币种

委托贷款的业务币种包括人民币、美元、日元、欧元、港币、英镑。各分行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各地外汇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开展外币委托贷款业务。

第九条 担保

委托贷款是否需要担保及担保条件由委托人确定。委托贷款涉及到的有关担保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监管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十条 审核授权

经授权的各一级分行及辖内各分、支行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由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将业务审核权限向二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进行转授权。

第十一条 报备管理

(一)法人对法人委托贷款:单笔资金超过3亿元(含)的大额委托贷款,应逐笔报备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审批)、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在报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总行所有相关部门均不提出异议,分行即可发放。

(二)个人对法人委托贷款:应逐笔报备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个人金融总部(个人信贷),在报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总行所有相关部门均不提出异议,分行即可发放。

(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原则上委托人/借款人应在受托人业务辖区内。对于委托人/借款人不在受托人业务辖区内的委托贷款,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的有关规定,并报备上级行。

(四)我行与集团客户签署‚现金管理服务协议‛,为其提供以资金归集为主要特征的现金管理服务项下经常发生的、以委托贷款形式实现的集团内部资金调拨行为,可不必履行报备手续。各行应密切关注集团内部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委托贷款用途的规定,一旦发现可疑迹象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总行。

(五)报备形式

各分行向总行报备委托贷款业务时,需填写委托贷款报备表(见附件1),同时提交风险批复材料。

第四章 部门分工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对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及贷款文件的完备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二)对本行委托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控,并监督检查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三)总行风险管理总部对分行上报的单笔资金超过3亿元的大额法人对法 人委托贷款业务进行报备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业务部门职责

(一)统筹本行委托贷款业务的营销工作;

(二)接受委托贷款客户申请并进行合规、合法性初审,报风险管理部门审;

(三)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三方均认可的委托贷款合同;

(四)根据委托贷款合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收取手续费;

(五)建立委托贷款台账,定期与财会部门进行核对;

(六)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回收工作;

(七)如我行对借款人有自营授信业务,应加强对委托贷款运行状况的跟踪,避免造成我行自营授信业务出现逾期、损失等情况;

(八)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对分行上报的单笔资金超过3亿元的法人对法人大额委托贷款、个人对法人委托贷款业务进行报备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金融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个人委托人的资质及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总行个人金融总部对分行上报的个人对法人委托贷款业务进行报备管理。

第十五条 法律部门职责

(一)根据我行相关合同管理规定审查委托贷款合同文本;

(二)对业务部门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给予咨询、指导;

(三)支持与委托贷款有关的涉及我行权益的法律诉讼,协助业务部门解决有关的法律纠纷。

第十六条 财会部门职责

(一)设臵委托贷款会计科目,制定、修订委托贷款账务处理办法;

(二)银行作为受托方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

第五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七条 委托人及借款人向我行申请办理委托贷款时,应向公司业务部门或个人金融部门提交有关资料(详见附件2)。此后申请新的委托贷款时,如附件所列材料已向我行提供且无变化的可不重复提供。但公司业务部门必须查实确无变化,并在向风险管理部门申报时签署书面证明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业务部门应对委托人/借款人资格、贷款投向、资金来源的合规/合法性等进行综合审查,与委托人、借款人商定委托贷款合同条款及业务操作流程,提出初审意见报风险管理部门。如委托人为个人,个人金融部门负责对个人委托人的资格及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门应设专门岗位负责审核委托贷款业务,审核重点为:业务流程是否合理、法律文件是否完备、条款是否合理、委托人/借款人资格、贷款用途/条件、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合法、能否保障我行不承担任何形式的授信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业务部门收到委托贷款批准通知后,应向委托人和借款人发送通知书,与其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并根据委托人授权,要求借款人落实担保手续及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各分行应通过切实有效的程序和措施,甄别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防止通过委托贷款方式隐匿、转移非法资金,遵守‚反洗钱‛有关要求。

第六章 委托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业务部门对发放的委托贷款应建立台账并在人行信贷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同时,对发放的委托贷款进行跟踪,定期与财会部门核对相关数据,更新系统内容,做到台账、系统数据相符。

第二十三条 各分行应争取委托人或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基本或一般账户。各分行也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利用委托人或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其他有效账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 各分行要加强对委托人和借款人的账户管理,与委托贷款有关的账户应与其他账户分别监控。办理委托贷款时必须遵循委托资金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不允许账户透支,不允许我行为委托人垫款。

第二十五条 各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应使用我行制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借款人协商确定合同条款,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国家信贷政策,明确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我行如何代为发放、协助收回贷款、税收缴纳等问题,委托人、借款人确保资金来源合规性、资金使用及投向合规性的声明与承诺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导致纠纷。

不得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确定的受托人除外责任或免责条款作实质性修改,以保障我行权益。对合同的任何修改,均不得与合同文本中受托人的除外责任或免责条款相冲突或减损其效力。

委托贷款合同在签署前应依照我行相关合同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合规审查程序。

第二十六条 各分行须在委托人的授权之内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且仅限于“代为发放”和“协助收回”(范围限于以下两款的规定),不承担任何原因形成的任何形式的责任或风险,以保护我行权益。

代为发放系指,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代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受托人在核实委托资金确实到达指定的委托人账户后,按委托人要求将委托资金划至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账户。如委托人要求采取借款人出具提款通知方式办理贷款发放业务时,在核实委托资金确实到账后,应将借款人送交的提款证明及所附资金用途证明送委托人书面确认后,才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借款人在提款通知书上加盖的印鉴和签章须与在受托人和委托人预留的样本相符。

协助收回系指,出具委托贷款利息清单,通知双方当事人;借款人未及时还本付息时,根据委托人指令发出催收通知单。

第二十七条 各分行开展个人对法人委托贷款业务的,应拟订操作流程,规范跨部门的操作。公司部门和个金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对委托人、借款人的客户维护和贷款管理。

第二十八条 逾期、损失和已清偿委托贷款的结清处理 各分行对于已逾期、已形成损失和已清偿的、但未在表外账和信贷系统中进行结清处理、长期挂账的委托贷款业务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终止或重新明确我行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1.委托人和借款人的主体均存在的情况

对委托贷款已形成逾期,或在合同执行期内但经委托人确认贷款已形成损失且自愿放弃债权的,受托人经商委托人、借款人,三方(指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下同)达成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解除相关委托贷款合同及 各方权利义务,受托人可据此终止该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对借款人未通过受托人直接向委托人清偿完毕委托贷款的,经受托人核实,由委托人书面予以确认,受托人可据此终止该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2.委托人和借款人主体发生变化或不存在的情况

(1)委托人或借款人主体发生变化

新的主体依法继承了原委托人或借款人权利义务,需根据原贷款合同的约定来判断受托人是否有单方终止合同的权利,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如经受托人核实,新主体的借款用途符合现合同中的资金使用范围,且不存在其他受托人有权单方终止委托贷款合同的情形,则无需终止原委托贷款合同或另签新的委托贷款合同,但为充分防范风险,需对新主体的承继事宜,由合同各方予以书面确认。出现前述第1款逾期、损失和已清偿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可参考第1款的要求采取措施,依法终止该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如经受托人核实,新主体的借款用途变更,违反原主体三方所签署的委托贷款合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依照原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受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受托人可单方解除该合同。为防范风险,解除事宜应通知委托人和借款人新主体。

(2)委托人或借款人一方或两方主体不存在

委托人或借款人一方主体不存在(且无第三方依法承继),为充分防范风险,受托人需与仍存续的一方主体签署补充协议,解除受托人与其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和借款人主体均不存在(且无第三方依法承继),受托人在相关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自然解除。

(二)对我行已终止权利义务的委托贷款业务做结清处理

当受托人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终止时,应对该笔委托贷款在表外账和信贷系统中做结清处理。具体账务处理参见《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账务处理办法》有关委托贷款还款分录。

第二十九条 除外责任

(一)受托人不负责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等,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二)受托人不负责审查担保人资信状况、押品状况以及押品的监管等工作,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三)贷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受托人仅限于协助其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

1.借款人/担保人地址变更后没有通知受托人,受托人不承担未寄达责任; 2.无论同城还是异地,以邮寄凭条作为寄出凭证。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受托人已寄出的催收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寄出凭证均应留存、备查;

3.委托人要求邮寄后查询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有关单据,受托人可在能力所及范围内予以协助,并做好记录。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或计入手续费之中。

(四)无论委托人是否收到贷款本息,受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1.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代为垫款; 2.委托人应承诺:委托人应保证受托人免受由于委托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借款人的损失而向受托人提出所有的索赔、要求、诉讼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补偿、损害、成本、费用、损失和责任等;委托人同意放弃受托人执行委托 贷款合同项下的委托人及其代表的任何通知、指令的内容造成借款人的损失而向受托人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诉讼及其他权利主张。

第三十条 手续费收取方式

各分行应与委托人在委托贷款合同、展期协议中约定手续费付费方式及明确还款期限。受托人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委托人不应附加任何前提条件。对于不足部分,受托人有权从委托资金账户中直接扣收。对于委托人提出的委托贷款手续费只能从借款人处收到的利息中扣收的要求应坚持抵制。

第三十一条 税收缴纳

各分行在委托贷款业务准入中,应密切关注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注意严格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充分论证、妥善安排税收缴纳事宜,防范因为税收问题而给我行造成损失及相关风险。

第三十二条 贷后管理 在委托贷款到期时,我行应定期发送催收通知单或重新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以避免法律纠纷。各分行应注意在委托贷款合同中约定我行履行‘协助收回’等义务的期限。

委托贷款的资料保存和档案管理须按照《xx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业务贷后管理操作规程》执行。其中,利息清单、入账凭证、支取凭证、催收催报通知单、邮寄收据等法律凭证,应作为二级档案重要凭证管理。

第七章 综合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 风险防范

各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特别是个人对法人的委托贷款业务,要合理、全面地评估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确保委托人对所承担的风险有充分、全面的认识。分行应充分提示并向委托人披露我行作为受托人仅履行‚代为发放‛和‚协助收回‛的职能,不承担任何形式的授信风险。

第三十四条 严禁各分行办理假委托贷款业务

(一)在委托贷款合同之外各分行不得与委托人及/或借款人再签订其他任何改变委托贷款性质、违反我行关于委托贷款业务有关规定的合同/协议;严禁各分行为委托人垫款;

(二)严禁向委托人就其存入的委托资金账户的资金出具存单、签署存款合同。

第三十五条 为规避政策性风险,对于委托人主体资格及签约权限有瑕疵,委托资金来源不合规、有疑点,以及资金来源被限制或禁止提供贷款、委托贷款情形的委托贷款业务,应拒绝代为发放委托贷款。严防委托人以委托贷款形式隐匿、转移非法资金。

第三十六条 委托人、借款人、担保人为我行授信客户的,各分行应同时加强对委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办理的自营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避免造成我行自营授信业务出现逾期、损失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各分行应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的检查。在每年一月、七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对本行和管辖分、支行上半年所叙做的委托贷款业务进行检查梳理,定期形成贷后管理报告并报送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公司业务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不包括个人为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个人为借款人的委托贷款应按照个人金融条线下发的《xx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按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负责解释。

上一篇:神话王国童话作文下一篇:初三学会放弃议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