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问题范文

2024-06-06

金融监管问题范文(精选6篇)

金融监管问题 第1篇

摘要:金融监管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其中主要是日常经营的规范性和风险性监管。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应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应有直接人事处理权;健全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机制;引入社会监督,增强金融监管和经营透明度,有效抑制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金融监管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央行金融监管到位程度、效果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央行威信和权威的树立,关系到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一、建立以风险监管内容为核心的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其中大量和主要的是日常经营的规范性和风险性监管。但我国目前央行的监管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及经营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以后怎样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注意得不够,金融检查或稽核也主要是一种合规性检查,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金融风险监管。参照《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要求,借鉴国际监管办法,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当前我国中央银行金融业风险监管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在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基础上开展风险监管,保证金融业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对上述“三性”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地区金融机构的特点,制订量化监管指标进行具体操作。第二,建立大额贷款的报告制度。严格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单个贷款大户,限制贷款过于集中,监管单个贷款比率,并形成风险报告制和备案制。第三,加强重视对表外业务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有日益增大的趋势,把其纳入金融监管的视野已成为一个迫切的任务,要尽快制定专门的表外业务监控办法。第四,制定出能客观反映我国银行业风险的各类资产风险权重和核算系数,定出贷款集中风险、贷款沉淀风险等风险权重。第五,要建立真正的风险准备金,以增加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尤其对中小地方性金融机构加大提取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的力度,简化手续,强制执行。第六,推行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由财政部为主注入资金及各商业性金融机构认缴部分资本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直属国务院,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政策性存款保险机构,利用强制方式对在我国境内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进行存款保险。至于存款保险费用和赔付比例,可依据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比例,资产风险比例等有关风险监管的重要指标来制定。

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当前,金融法制建设应当紧紧围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重点,做好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市场退出等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一是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有法难依的问题。二是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重中之重是尽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此外,金融机构破产方式的立法也应当提上工作日程,尽早出台,以避免引起社会的不安定。

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应有直接人事处理权。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对违规问题处理时对事对人的处理要对称,做到“两结合”:一是对事对人处罚结合,也就是既要纠正违法违规问题,又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使其吸收教训,也教育他人。二是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相结合,让违法违规金融机构集中共同承担经济损失,达到相互制约的作用。而且要改变中央银行只有审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现状,对被监管金融机构享有人事处理权,通过法律形式确定。

健全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机制。在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中各金融机构既是被监管的对象,也是基础性监管的自律主体。各个自律主体应按照中央银行的金融政策,法律法规为基础,加强内部控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中央银行还应定期检查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和有效性,督促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真正发挥作用。同时,中央银行要牵头金融机构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信息沟通,协调行业关系和业务活动,避免和制止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引入社会监督,增强金融监管和经营透明度,有效抑制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一是加强公众金融法律法规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宣传,二是充分发挥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三是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标准,以更好地反映银行的风险性。主要包括:第一,要全面、详尽的分析和披露金融机构风险因素以及可能出现风险的主要环节;第二,进一步加深对银行资产状况、负债项目的披露,既可减少地方行政干预,也能增强社会公众的心理承受程度;第三,对不良信用行为披露,促进联合制裁逃废金融债务,增强社会信用意识。

金融监管问题 第2篇

10月13日,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此次政府监管升级,引发了行业内的极大关注。自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化进入实质性阶段。

实际上,2015年12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给予P2P平台18个月的整改期。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列入重点工作,2016年也因此被称为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元年。自2016年3月以来,监管部门紧锣密鼓地开展了调查、摸底工作,对监管细则征求了各方面意见,积累了丰富经验,掌握了大量案例,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及市场做到了心中有数,为互联网金融的规范与创新打下了重要基础。此次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给予互联网金融企业更多时间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强化风险管理,进而满足监管细则及要求,实现平稳过渡。

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使得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更为迅速,而互联网更是融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形成了互联网金融,是目前金融领域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为金融业的发展,甚至是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多的空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带来了一定的利益,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其中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就成为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内容。本文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展开,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针对问题也提出了一定的应对策略。

今天的社会环境中,互联网的应用使得社会生活变得更加便利,越来越多的社会活动通过互联网实现,为人们节约了更多的时间,网络金融更是迅速获得人们的亲睐,网络支付、网络融资、网络投资理财等一时间风靡社会,这是互联网金融繁荣发展的体现。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在为传统金融带来竞争压力的同时,也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更好的满足了社会生活的需要。与互联网金融伴随而来的是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缺失和不足造成了互联网金融的交易风险、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混乱等。因此,更好的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作用,更好的利用互联网金融,就需要正确的认识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并找到科学的解决方式,这样才能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

一、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际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监管在完善的同时,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不健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目前我国发展的总体方向,而法治国家的建立,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法治国家,市场经济活动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同时又属于金融业,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直接的影响,更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但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方面,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专门法律还不足,目前我国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多是普通金融监管的法律,这很难调整互联网金融中一些特殊的问题,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差异在逐渐增大,这就使得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表现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地方性法规中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引导也不多,地方经济条件、发展水平的不同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也比较大,所以,各地区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也不尽相同,而地方性法规的缺失自然也就造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总之,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之一。在我国,政府承担着市场宏观调控的职责,自然也承担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职责。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监管部门的分工还不够明确,这就直接造成了监管的缺失和遗漏,本身金融领域就需要严格紧密的监管,而针对互联网金融,甚至缺少基本的监管部门,这自然容易引起因监管疏漏而产生的负面结果。此外,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都是非常迅速的,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几乎每天都有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崛起,都有新的互联网金融形式的出现,而政府部门的监管则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也容易产生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总之,监管部门作为互联网监管的主体,应当与互联网金融相对应,有明确的部门分工来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在问题出现时,有明确的部门承担责任,这样才能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所以说,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也是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3、监督手段落后单一除了以上提到的两点以外,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还包括监督手段落后单一。上面我们已经提到,互联网金融是变化非常快的一个行业,新的科技、新的市场需求都有可能带来互联网金融大的变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监管对象是互联网金融,自然需要以互联网金融的改变做出适当的调整,特别是监督手段,如果监督手段落后单一,一般很难应对互联网金融中的问题,实现监管的目标。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手段还很单一落后,与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而监管手段与监管内容之间的差异就容易促使互联网金融活动中非法活动的产生。所以说,监督手段落后单一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问题的解决策略

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良治需要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企业创新三个层面的相互协同,营造“政府外部监管、行业内部引导、企业转型创新”的新型治理框架和格局,共同形成规范发展的合力。

这三者之中,最为重要的是政府监管,特别体现在完善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完善,是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根本性途径,从国家角度而言,国家应该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定出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作为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宏观性指导,就地方政府而言,应该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制定更为详细的地方性法规。这样才能保证互联网监管过程中严密的法律体系,解决互联网监管问题。其次,监管部门完善职责分工体系。监管部门应该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际需要为基础,对互联网金融做好充分调研工作,设置出明确的监管部门,不同部门各司其职,进而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标。西外,监管部门还应该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变化及时调整相应职责部门。最后,创新监管手段。借鉴国外互联网监管的先进经验,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还应该创新监管手段,特别需要注意互联网金融市场一些新的金融形式,要及时确定相应的监管手段。同时,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还应该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第二,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和桥梁,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能理解政策意图和监管思路,领会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更好地参与、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行业组织更贴近市场,掌握更多的行业信息和企业实际情况,更加熟悉互联网金融自身特点,有利于引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接受监管、完善管理、守法经营。

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柔性作用,无疑是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种有效补充。一是资源有限,监管不可能面面俱到,行业组织可把握行业实际,提出更高的自律要求,帮助行业健康发展;二是可以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时完善自律条款,弥补整治和监管的滞后性;三是自律可以提前为整治工作和监管政策进行市场验证和压力测试,待验证可行有效后再予以推广。因此,在开展刚性整治、底线管理的同时,充分调动行业自觉自发的自律行为,是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第3篇

(一) 金融监管的概念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从词义上讲, 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 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 (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 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 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二) 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加强金融监管是由金融业自身特点决定的。

金融业是一个特殊行业, 金融机构本身潜伏着一定的不稳定因素。一方面金融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 其中任何一项风险都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成败产生重大影响, 主要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收益风险、市场风险、经营性风险、管理风险等等。这些风险的存在需要充分的金融监管来加以防范。另一方面, 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一家银行或几家银行出现危机会迅速波及到其他银行形成整个金融业的危机, 并危及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2.加强金融监管是国际金融形势发展的趋势。

这可从巴塞尔委员会的不懈努力看出。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达成了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其影响所及远远超出了达成协议的10个发达国家。就其提出的监管手段看, 可以说, 外部施加的资本充足率指标的重要意义空前突出, 得到许多国家监管当局的认可和接受。然而, 此后10年间, 国际金融形势发展之迅速超乎人们的想像, 表现之一就是危机频繁, 不断对传统的监管手段提出挑战。在这一背景下, 巴塞尔委员会迎接挑战, 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其主要举措包括:1994年7月与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联合发布对衍生工具监管的建议文件;1996年初发布“巴塞尔资本金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1997年初又发布“利率风险管理的十二条原则”;特别是1997年4月在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和区域性的监管组织进行磋商之后, 发布了“有效的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被认为是继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之后的又一个划时代文件, 以要求银行进行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为主要特征;但巴塞尔委员会的工作仍未停止, 1998年初又提出了银行“内部控制系统评估框架”。

3.加强金融监管是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必然要求。

20世纪90年代以来, 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世界经济区域化的趋势不断加强, 并推动了金融一体化的形成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 同时, 金融风险也同样一体化了。1997年发端于泰国的金融危机迅速蔓延到东南亚地区, 并继续扩展到韩国等地, 之后又波及拉美, 形成全球关注的“亚洲金融风暴”。因此, 加强金融监管, 防范和化解灾难性的金融动荡, 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业的监管当局, 与中国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密切合作, 在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 金融法规的建设、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监管队伍的加强、监管手段的创新等, 都表明我国的金融监管能力得到了很大提高, 具体表现为:

(一) 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经过30年的发展, 我国初步建立了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为核心, 以《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为骨干, 以部门规章和大量规范性文件为主体, 以中央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决议和命令为辅助, 以及相关金融司法解释为补充的现代金融监管法律规则体系。

(二) 建立和完善了各种监管制度。人民银行已健全了由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组成的监管体系, 完善了金融机构报表转收、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一系列监管制度, 对金融机构的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出了全面要求, 通过定期考核和检查, 及时发现问题,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 金融监管队伍的建设正在加强, 人员素质正在提高。建立和完善了金融监管人员的培训制度、资格考试和任职制度、监管岗位工作人员的奖惩制度, 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管理水平。

(四) 监管目标已明确, 即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并促进其健康发展。而且, 银监会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巴赛尔协议》, 对我国商业银行日常经营活动进行风险管理。

(五) 贯彻了平等竞争原则。金融监管对象包括所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也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还包括国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 也包括国内的外资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克服了过去那种片面管理或限制部分银行机构, 忽视市场广泛开展所造成的不平等竞争现象。

三、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的金融监管能力得到了很大提高, 但从近几年的金融运行效果来看, 我国金融监管的绩效仍是不尽人意。现行的金融监管存在着诸多矛盾和缺陷,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监管的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健全

作为金融监管法律依据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已先后出台, 并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但同时还存在一些总体问题, 在一些方面仍存在法律空白, 如对金融控股公司等综合经营监管尚未纳入法律轨道, 保险制度、金融机构退出和救助等方面存在法律空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方面立法不够全面, 规定过于简单, 可操作性差, 甚至存在滞后现象。

(二) 现行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存在一定缺陷

我国的分业监管有着明显的中国特色且表现突出的行政管理色彩, 一切跨部门的金融创新, 至少需要获得两个以上监管当局的批准, 从而增加了中国金融创新的复杂性, 且不利于统一金融市场的建成。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大金融监管机构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 但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 有时出现监管“真空”, 加大了监管成本, 从而降低了整个监管效率。另一方面, 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协调, 负责审批的不负责监管和检查, 负责现场检查的不负责审批和日常监管, 各职能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各自为政, 难以统筹安排监管任务。

(三) 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 具体方法匮乏

一方面, 从实际工作中看, 缺乏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 从而使监管工作缺乏准确性, 随意性太强, 并且使监管部门成为金融机构的公关对象, 促进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另一方面, 自我管理及控制虽然有, 但由于银行国有化, 缺乏自主权和独立性, 缺乏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 内部控制与监管流于形式, 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 监管人员执业素质相对较低, 不能保证监管的高质量

目前, 我国金融企业员工队伍不论个人素质还是整体素质都与金融的发展水平相距甚远。首先是部分金融监管人员思想道德素质不高, 在监管过程中违法乱纪、违规经营, 有的甚至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以贷谋私、贪污受贿, 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都造成了巨大损失。其次是许多金融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和知识结构难以承担金融监管的严格要求和艰巨任务, 对审慎监管缺乏足够的认识, 以致仍停留在过去的合规性监管阶段;对商业银行的各类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缺乏全面的了解, 对金融机构的各项监管指标的内在联系不清楚, 不能对其进行前瞻性和深层次地分析, 综合分析能力不高, 使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效果与预期目标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具有金融监管所要求的经济、金融、法律、外语、教学、计算机和网络等全面知识的复合型人员十分缺乏;监管综合化水平较低, 监管能力相对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

(五) 国际监管合作不足

金融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 因此, 西方各国致力于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 每年定期开例会讨论国际银行业经营中的矛盾和问题, 并加以协调解决, 共同制定、执行适于各方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我国属发展中国家, 目前无法取得与发达国家同等地位, 但应密切关注国际银行监管的动态, 加强国际经济与合作。

四、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战略措施

我国的金融监管在过去的几年里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但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面对国际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和加入WTO后大量的外国金融机构将涌入中国的实际情况, 我们应探索出一种符合我国实际的金融监管措施:

(一) 加强金融立法建设, 按照WTO金融规则, 完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首先要尽快制订完善有关的金融监管法规, 包括市场准入、经营范围、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市场退出等各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 提高立法的层次和相关法律的实际可操作性。而且要与金融创新行为相适应, 配套出台相应监管法律, 并重视补充、完善境外金融机构监管法制, 使海外金融机构经营得以在有序的状态下进行, 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其次, 加强执法。要切实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高效执法和严格执法。从当前状况来看, 金融执法方面是法制建设中最薄弱环节, 迫切需要加大执法力度。一是金融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对不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金融机构进行及时、严肃的惩处;二是各级银行检察部门, 要对金融监管部门适时进行检察, 同时要定期组织对下级行开展执法大检查, 对一些单位存在和暴露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必要时追究当地行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三是法院作为国家司法部门要严格执法, 加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金融犯罪, 保护国家金融秩序, 维护金融机构的正当合法权益。

(二) 加强金融监管工作建设, 完善金融监管操作体系

首先, 要建立一整套符合各地区实际的、能充分控制金融风险的监管操作规程。金融监管机构应根据经济金融实际, 制定各项监测、监管指标或过渡性指标, 并根据市场变化随时随地作出动态调整。其次, 完善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 同时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 这是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再次, 要创新监管的技术装备和手段, 运用现代化的电子技术和监测分析手段和方法, 提高监管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 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从而提高金融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 新监管内容, 实现重心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

根据当前金融发展的形势与要求, 银行混业经营已成必然趋势, 工作重心的战略性转变势在必行, 使一切工作主要围绕风险监管展开, 这就必须从监管的制度、手段、方法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 主要是:一要实行委托监管, 将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过程, 银行提交给部门的报表材料经审计师予以审计, 保证其真实性, 审计师也可以单独承担起一部分风险监督任务。二要以非现场监管为重点开始风险监管。监管部门要将主要精力放在选定和完善风险指标体系上, 要提高风险临测分析的准确性, 提高风险预报能力和水平, 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三要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研究, 增加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 增强对金融风险特别是突发性风险的反应、应变能力。因为随着金融业发展的需要, 局势变幻莫测, 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的逐步增加, 必须要求强化风险监管。四要提高现场稽核的权威性和震慑力, 提高监管的效率, 防止出现屡禁不止和三令五申的局面。

(四) 加强金融队伍建设, 完善金融监管人员素质体系

要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并且适应监管需要的监管队伍。首先要建立和健全金融监管人员资格考试和任职制度。包括建立资格考试制度和监管各岗位的任职资格制度。同时, 对金融监管各岗位要实行任职资格制度, 规定各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要求, 确保能力与岗位责任相适应。为鼓励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金融监管的行列, 监管资格的考试要面向整个金融业乃至全社会, 并且每隔几年考试一次。其次要加强现有人员的培训制度, 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增强业务素质。一是要建立正常的轮训制度, 不管工作忙闲, 每个监管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学习研讨, 以更新知识, 提高技能;二是要完善正常的岗位培训制度, 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同时, 如有新的精神和政策法规出台, 要组织在岗人员学习, 以提高业务水平。

(五) 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建设, 完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根据目前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协调性、各自为政、条块侵害的状况, 结合金融业内各行业间相互开放、相互进入的发展趋势, 在现有金融监管机构的基础上, 完善金融服务业的投资融资体制、汇率体制、信贷及保险服务体系, 考虑逐步建立符合国际标准和我国国情的统一和分级负责的金融监管机构体系。在国务院领导下, 组建常设性“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归并管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全面负责金融监管是切实可行的。按此框架, 现行三个专业监管委员会主要负责向其监管对象收集信息和数据, 统一汇总, 编制各类金融机构的数据和报表, 按规定定期公布, 定期召开会议, 协商具体的专业监管, 制定监管指标和监管人员的行为规范, 鼓励金融发展和创新, 控制相关金融风险, 将金融监管的重心放在构建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稳健发展的外部环境上来, 运用最新的信息技术进行非现场的监管。同时组建对交叉业务和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监管协作部门。考虑到长远的发展要求, 组建的金融监督委员会主任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 这可以作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 为今后合并组建国家金融委员会创造条件;考虑到有利于管理, 把银监、证监、保监更名为局更为妥当。

(六) 进一步推进银行业改革发展

健全银行公司治理已成为提高监管有效性的迫切要求。为应对金融国际化的挑战,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普遍存在的产权关系不清、银行功能财政化、激励约束机制不足、内部人控制趋强、竞争力不强等问题, 必须深化其产权改革, 实行以国家控股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 支持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 造就商业银行市场主体地位, 实行政企分开、产权清晰治理结构。通过有效借鉴中介机构和国际机构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 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 有效推动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同时, 要建立多元性权力机关的现代公司治理、运行机制, 真正达到决策权力、管理权力、监督权力三分开。

(七) 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外国监管当局的合作

加入WTO后, 随着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 我们必须跟踪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不断改进我国的金融监管, 建立与各国监管当局的定期磋商制度和交流制度, 有效地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 这既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分支机构, 也包括我国在外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此外, 还应积极参加国际或地区性的金融监管组织的活动, 并切实发挥作用, 维护我国金融领域的整体利益。

摘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金融监督管理是任何政府当局都不容忽视和回避的难题。对金融监管进行理论层面的深入探讨, 并就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 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问题,战略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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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尚金峰.开放条件下的金融监管[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 2006.

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有关问题研究 第4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防范

一、引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依靠金融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金融危机问题时有发生,金融危机的发生目前主要表现为金融资产价格的大幅度波动,货币汇率的紊乱,银行信贷危机等等,对经济造成巨大破坏。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或者是减轻金融危机的危害程度,是各国金融领域研究的重点,在这方面,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还是通过健全完善的金融制度和加强金融监管来实现。

二、关于金融危机的概述

金融危机主要是指在金融领域出现的混乱,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在银行行业出现挤兑潮、银行倒闭,在资本市场出现资产价格严重损失、金融市场混乱,利率以及通货膨胀率飙升,或者是出现了汇率崩盘等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金融行业领域出现流动性紧缺、银行挤兑和股市恐慌等问题。金融危机主要有以下几项特征:金融危机具有周期性,金融危机按照爆发时间的统计来说,都有长周期和短周期,特别是对于发达经济体来说,几乎隔几年时间都会出现金融危机,比如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的通货膨胀、2000年的互联网泡沫、2007年的次贷危机等等。金融危机具有较强的破坏性,会直接造成国内生产总值的缩水,股票市值缩水,直接引发失业率问题。此外,金融危机还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传染性,在其他地方发生的金融危机,由于金融全球化的影响,很容易在较短时间内传导至其他国家,造成其他国家发生金融危机问题。金融危机的表现有多种形式,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银行危机、信贷危机、货币危机。银行危机和信贷危机往往是金融危機发生的源头性危机,也是金融危机未来可能爆发的最主要形式,货币危机主要是表现为货币的对内对外贬值,影响国际贸易。

三、关于金融监管的概述

目前来说,各国防范金融危机,主要是通过积极干预和监管金融体系来实现。对于实现经济的稳健发展来说,金融监管是非常必要的。首先,金融属于公共产品,如果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则能够依靠市场解决金融资源配置问题,但金融公共产品的属性决定了金融产品势必会出现供给不足和需求过剩的矛盾,为确保金融行业的稳定,必须进一步加强监管,对金融市场进行约束。其次,金融产品交易双方往往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性,比如保险市场、贷款市场、房地产市场,都存在着各种高风险项目,这些高风险项目彼此关联,很容易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防范这些问题,离不开金融监管。

四、当前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分析

我国经济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高速发展,成果显著,但同时金融风险问题也是不断累积,分析当前我国经济形势,面临的金融风险隐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银行风险,近年来,我国信贷规模扩张速度惊人,资产的迅速增长随之而来的是资产质量的下降,不良贷款额以及不良贷款率等指标不断攀升,银行系统的脆弱性正逐步显现。

2.房地产风险,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泡沫问题,一旦房地产风险问题累积,而且得不到有效控制的话,很容易发生金融危机问题。

3.债务风险问题,主要是目前信贷膨胀形势下的杠杆率提高的问题,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各类企业、居民家庭等,债务额以及杠杆率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再加上我国目前相对宽松的货币政策,更是加剧了信贷风险发生的问题。

4.汇率风险,近年来,我国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一定程度上出现下跌,市场上对于人民币进一步贬值仍有担忧,如果汇率问题的不到很好的控制,在金融和资本账户之间的逆差处理不好,则容易产生汇率风险问题。

五、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危机的对策

一方面,应该准确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金融危机问题的发生,从根源上来说是市场失灵导致的。政府金融监管在防范金融危机方面充分的发挥作用,应该准确的进行自身定位,主要是引导、改进作用,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上,全面的做好经济调节、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特别是在货币政策、金融机制、证券管理等方面,有效发挥作用,防范金融领域的泡沫风险。

另一方面,应该解决好金融监管方面的空白和缺位问题。在金融监管的实施方面,应该根据金融领域创新发展的实际情况,创新金融监管制度,对一些创新性的金融活动或交易行为的经济实质进行界定,尤其是对针对众筹、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平台等新兴金融业态等互联网金融制定系统完善的监管意见,提高监管灵敏度和判断的准确性。在监管实施过程中,还应该突出重点,将金融监管的视角放在尽快消除纠纷、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金融领域的稳健上,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防控资产泡沫,提高和改进监管能力,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六、结语

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金融风险也处于不断积累的过程,特别是银行领域、房地产领域、债务领域、汇率领域等方面面临的风险都是较高的,在这方面迫切应该加强对金融危机的研究,强化金融监管,减少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实现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健华,贾彦东.宏观审慎政策的理论和实践进展[J]. 金融研究,2012,379(1):20-35.

[2]马勇,陈雨露.宏观审慎政策的协调与搭配:基于中国的模拟分析[J]. 金融研究,2013,398(8):57-69.

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第5篇

【摘要】本文首先从金融监管的含义、目的、内容等方面对其作出初步了解,进而引出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对其作出分析,最后针对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几点解决对策。【关键词】金融监管 问题 对策

【绪论】改革开放以来,金融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核心。尤其是当我国加入WTO后,促使国内金融国际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基础差、问题多、压力大,成为中国金融业不容回避的现实,进而使得我国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因此,对我国金融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的剖析,以及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对提高我国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要解决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对策这一问题,我认为首先要弄懂何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实施监管的目:(1)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2)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制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3)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4)银行倒闭不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5)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6)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帐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等;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其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监管的重点。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与机构合并、银行业务范围、风险控制、流动性管理、资本充足率、存款保护以及危机处理等方面。

通过上面对金融监管的初步了解,下面将提出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作出分析:

一、对金融监管的目标认识模糊。金融监管作为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管制行为, 有其特定的具体目标,以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为己任。而在中国, 由于银行的主体均为国家所有, 存款人如同信任政府一样,不怀疑银行的支付能力, 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健经营表面上看来并不是一个现实的突出问题。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目标, 是通过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确保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的有效实施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贯彻落实。因此, 在中国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对金融监管目标的认识模糊, 直接影响了监管工作的开展。

二、金融监管措施不力。从金融监管手段看, 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 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 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 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 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 自我监管能力极低, 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 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 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 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 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 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 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 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三、尚未形成效率高的监管体制。监管的首要任务当然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担监管本身并不是要绝对保证不出现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实际上,市场的规则就是优胜劣汰,倒闭是资源(如资本和管理人员)配置机制的必要组成部分。通过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可以起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金融效率的作用。而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仍只强调防范风险,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十分僵化,这事实上保护了垄断,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效率。

四、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在金融监管工作中,无论是对金融机构的审批,还是对金融风险的、识别、判断、化解,都需要从事金融监管的人员有较为扎实的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银行迅猛的前景下,要想实现监管目标,必然要对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金融监管当局的许多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与金已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相比,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如果有金融监管所要求的较为全面的经济、金融、、高等教学等方面知识的综合型人员较少;许多金融监管人员还不能对金融机构的各项指标进行前瞻性和深层次的分析,从而使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效果与预期目标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精通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人员不多等;这些都影响了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深度。

五、金融监管的对象基础不完善,突出的问题是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界定及其内部控制。在业务范围界定上,目前实际情况是混业经营,表现在:银行不仅仅从事传统的存活业务,还经办信托,证券及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除从事保险业务外,还从事信贷和证券业务;信托投资公司由银行出资兴办,从事各种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实行混业经营一方面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完善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从管理层次上围绕经营目标来堵塞漏洞,而中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相当落后,制度上也不完善,漏洞和操作失误时常出现,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较大。

六、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其中均规定了金融监管问题,但这些立法中存在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滞后于金融业发展现状,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立法的结合问题也都没彻底解决。同时,在实践中还存在着法律法规重复立法和法律之间相互冲突现象,这些都影响到监管的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针对以上金融监管问题,下面将提出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绩效的对策:

一、统一对金融监管目标的认识, 积极有效地开展监管工作金融监管的目标在同的经济、金融发展阶段是不相同的。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企业, 联系着千家万户, 金融业的经营状况影响着国家的宏观利益和企业的利益, 具有广泛性、渗透性、全局性和公共性。金融业又不同于一般企业,主要依靠负债经营, 是用公众的钱办公众的事, 客户信用状况不好或者经济情况不确定因素, 都会影响金融业的安全运行。中国经济体制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 金融业本身的运行行为不规范, 金融运行的环境也不宽松, 金融监管目标应选择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 调整银行业内部和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 维护公共利益,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金融监管的目标不同于货币政策目标, 不应过分强调金融监管为货币政策服务。

二、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首先,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的基础性、根本性制度,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事实上,近期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案等金融案例中,假如银行制定并执行了严格的内控制度,危机或许可以避免,某些银行或许不致倒闭,即使是由其它原因引发的金融动荡,也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化解。同样如此,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有一个历史过程,既有政策性、行政干预、市场变化等原因,也有自身经营治理不善的原因。其自身经营治理中的问题是形成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因此,金融机构应对自身内部各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以及经营决策者加强约束,使金融机构内部导致的风险得到控制并降低到最低限度。其次,深化独立监管理念和风险意识。政府行为进一步规范。充分发挥市场功能,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为金融机构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独立经营,按市场规则办事。增强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健全行业自律组织机构,实行行业自律。还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

三、重视金融监管效率低下问题,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没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在监管现代化程度高,传统金融业务与网络金融业务并存的综合性金融集团公司时就会出现困难,使监管就会显得力不从心,甚至陷入无从入手境地。面对网络金融的不断发展,应运而生的金融新产品和创新金融服务项目,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从业资格,培养职业荣誉感;加大对网络监管技术研究资金的投入;强化对监管从业人员的培训,适时调整培训内容;大量引进既懂计算机又熟悉金融监管业务的复合型高级人才;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实现人才的优化配置与合理流动,全面提升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严格实行金融分业管理, 科学界定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管理是一些工业化国家在建立现代金融制度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中国, 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管理, 不仅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 而且是中国金融业健康发展不可逾越的发展阶段。因此, 分业管理和经营应是中国金融管理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要确保银行稳健、维护存款者利益、强调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中央银行要按照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和分类管理的要求, 严格界定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规范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加强当前各金融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防止监管重复发生。我国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要尽快建立有效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加强监管当局高层定期会晤制度,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在以后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实行功能型监管。

五、加强金融建管法制建设。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稳定,当务之急应当参照国际法律准则,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鉴于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应尽快制定《金融监管法》、《期货交易法》、《存款保护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合作金融法》、《外资金融法》等法律法规。与此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和WTO的规则,对于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修订,完善或废止,切实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依、有法难依的问题。此外根据已建立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台相应实施细则。

六、扩大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在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的,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越来越快,面越来越大。实践证明,要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必须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加强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督促它们防范风险、稳健经营,是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该加以关注的一个问题。同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也是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要使我们的金融监管达到国际认可的水准,就必须通过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了解、认真、研究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

参考文献:

【1】蓝文兴 胡余平《当前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吴强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3】曾昭熹 《中国金融监管若干问题研究》

【4】谢增栋 《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5】徐燕 《中国金融监管问题分析》

当代中国经济结课论文

姓名:董 之 祥

学号:089114200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监管问题初探. 第6篇

一、分业经营、混业经营与金融控股公司

从各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国家,一类是以德国为代表,始终坚持全能银行模式,银行不仅能够提供短期信贷业务和中间业务,而且能通过证券承销和股票投资等提供长期资本业务;甚至可以通过投资或持股与工商企业之间建立紧密联系。?

但是,全能银行毕竟还是银行,其银行部门与证券部门实行严格的分离制度,无法通过人员交流与信息交换进行不正当交易。此外,实行全能银行模式的国家,大多是银行业发达而证券市场相对比较弱的欧洲国家,除德国以外,还有瑞士、荷兰、挪威、比利时和西班牙等。?

另一类国家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此类国家大都经历过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两种极端不同的模式,目前又在从分业经营向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发展。?

美国在1929年大危机以前实行的是典型的混业经营模式。大危机的爆发导致了“1933年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诞生,该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与投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实行严格分离(“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要点有四:(1)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承销业务;(2)禁止商业银行拥有证券子公司;(3)禁止投资银行接受存款;(4)禁止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董事相互兼职。),分业经营模式从此确立;此后几十年中,分业经营模式逐渐抵挡不住国内金融创新浪潮的冲击和欧洲国家全能银行模式的竞争。伴随着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综合化、国际化趋势日益增强,出台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终于废止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规定任何金融机构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实行“联合经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

日本战后在美国的压力下解散了财阀,实行“长短金融分离、银行与信托分离、银行与证券分离、银行与保险分离、内外金融分离”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推动下,原有的分业模式逐步开始瓦解。伴随着90年代后期“金融大爆炸”的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应运而生。目前日本正在通过组建4个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整合。?

由此可见,在后一类国家,极端的混业导致了极端的分业,而极端的分业又导致新的反弹。但迄今为止,这种反弹并不是简单地回归到纯粹的混业形态,而是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整合和重组现有金融机构,吸收分业模式和混业模式之优点,摒弃二者之缺陷。

于是,我们可以从金融企业的所有权层次和经营权层次以及企业形态上,划分出“纯粹的分业”和“纯粹的混业”以及“金融控股公司”3大基本模式。

首先,“纯粹的混业”是指,无论是在所有权层次上,还是在经营权层次上都是混业的,其企业形态是“一个法人,一个牌照,多种业务”。例如美国1929年大危机爆发之前,银行可以同时从事证券业务,证券公司也可以持有银行的股票。?

其次,“纯粹的分业”是指,无论是在所有权层次上,还是在经营权层次上都是分业的,其企业形态是“一个法人,一个牌照,一种业务”,并且在不同业态之间建立有严格的防火墙制度。?

再次,“广义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所有权层次大体上是控股形式,但在经营权层次上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分业经营模式,即所谓的“纯粹控股公司”,其企业形态是“多个法人,多个牌照,多种业务”,子公司之间建立有内部防火墙制度。另一种是混业经营模式,即所谓的“德国全能银行”,其企业形态是“一个法人,多个牌照,多种业务”。?

此外,在上述两种主要模式之间,实际上还存在有诸如银行控股公司(以银行为母公司,控股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以保险公司为母公司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控股公司)、信托控股公司(以信托投资公司为母公司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控股公司)等一些中间模式。?

表1 分业・混业与金融控股公司

二、国内最新动向与金融控股公司问题的提出

从国内金融业界的最新动向来看,近年来,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之下,各金融业态之间相互合作、业务联营的趋势已经日益明显,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金融超市等金融创新业务相继推出。最近一个时期,金融控股公司问题在国内也一再被人们提起,并引起广泛关注。?

(一)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

我国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的创新产品主要有:保险联合借记卡、住房抵押贷款配套保险、保单换贷款等。目前已有10家商业银行与5大保险公司之间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合作的范围包括:联合发卡、代销保险产品、代收保费、代支保险金、保险融资业务、资金汇兑划转、网络结算、客户信息共享等。

(二)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

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的合作方式主要有:银证转帐等。一些商业银行还正在开拓电子银行服务,准备推出债券柜台交易、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业务。?

(三)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务中发展最快的是“投资连结保险”。作为保险与证券融合的创新产品,“投资连结保险”诞生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解决所谓“利差损”问题,以分散保险公司因银行连续降息所带来的风险。而该产品一经推出,即受到市场人士的普遍欢迎。?

(四)金融超市

近年来在我国上海、北京、大连、浙江等地,“金融超市”已经悄然兴起,但仍局限在银行服务方面,重点是服务方式的电子化和服务内容的综合化方面,尚未达到金融商品“一条龙服务”的水平。?

(五)金融控股公司

在我国,目前金融控股公司正处在呼之欲出的阶段。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明确规定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由于历史原因,现实中实际上已经存在着几种类型的准金融控股公司:(1)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如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2)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外设立或在国内与外资合资设立投资银行,如中银国际和中金公司;(3)非金融机构控股,如山东电力集团。此外,其他一些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也正在跃跃欲试,希望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搭建统一的服务平台,打通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三大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推出综合服务业务,拓展自己的业务范围。?

三、研究金融控股公司问题的紧迫性

无论是从国际上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来看,还是从国内金融业的最新动向来看,不同业态之间的金融业务融合已经成为各类金融机构提高自身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而金融控股公司则是当前实现业务融合的最佳模式。?

加入WTO以后,我国金融各业将面临着来自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种种挑战。尽管继续坚持分业体制尚有可能将外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直接威胁拒之于国门外,但是却无法控制住其所带来的间接冲击。最近发生的“爱立信倒戈事件”已经十分

清楚地显示出以金融控股公司为后台背景的外资银行所处的优势地位和仍以分业经营为模式的中资银行所处的劣势地位,反映出外来冲击的现实性和采取应对之策的紧迫性。我国的金融经营体制和监管体制如不尽快作出适当调整,那么目前这种各自为战、手脚被束缚的中资金融机构很有可能在外来冲击之下不堪一击,而外资金融机构则有可能乘机长驱直入,迅速占领我国金融市场的各个制高点,控制住优质客户和优质金融资源。?

在这种背景之下,能否允许国内不同业态的金融机构之间进一步加强合作,甚至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统一平台,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决策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

四、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所在

国内外之所以争先恐后地要大力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究其原因还在于这种模式本身具有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的优势。?

首先,从微观层次来看,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以下经营上的优势:?

(一)规模经济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增加某一金融服务产品的数量来降低成本、获得规模经济效应。例如,扩大银行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以吸收更多的存款。?

(二)范围经济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达到降低成本、获得范围经济效应的目的。例如,利用同一个银行网点,同时销售证券、保险、基金等不同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自然可以比分业设立网点节省许多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业务多元化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最根本的好处还在于其适应市场需求,方便客户。金融控股公司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十分便捷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和适应网络时代要求的“网络金融服务”。

“一站式金融服务”又称“金融超市”,就是将各种金融商品和服务整合在同一个平台上。消费者进入一家金融超市就可以同时进行储蓄、信贷、信用卡、保险、基金、股票等多种金融交易,还可以享受交纳各种税费等金融服务。?

无论是从组织架构来看,还是从所经营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的多元化角度来看,金融控股公司都非常适宜“网络金融服务”的发展。网络金融服务可以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业务能够不受营业时间和地点的限制,使不同业态之间的业务切换迅速便捷。?

(四)风险分散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在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实现了收益的多元化和风险的分散化。当某一个地区的子公司因当地经济不景气而出现经营亏损时,金融控股公司就可以通过另一个景气相对较好地区的子公司的盈利来弥补亏损。同理,金融控股公司在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时,当某一金融行业不景气而导致该行业的子公司出现亏损时,就可以通过另一个景气较好行业的子公司的盈利来弥补亏损。又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均设有防火墙,因此,即使某一个子公司发生风险时也不至于传递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从而增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五)金融创新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给金融机构带来的另一个好处则是金融创新,它使得金融部门内部各要素得以重新组合,并衍生出新的金融业务;还使得金融机构能够合法地规避已有的金融管制,并且可以通过合并报表实现合法避税。

此外,从国外有关金融机构购并(仅限于国内购并)动机的问卷调查结果来看,在金融同业内购并中,认为规模经济非常重要的占问卷调查总数的80%;而在金融业态间购并中,认为通过提供一站式服务非常重要的占问卷调查总数的45%,认为比较重要的占35%,二者加起来也达到了80%。因此可以推论,提供一站式服务可能是金融控股公司追求的主要目标。

其次,从宏观层次上看,金融控股公司有利于防范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减轻金融监管部门的压力。?

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讲,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实际上是将业态之间的防火墙“内生化”,将业态之间的外部分业转变成金融机构的内部分业,将防范系统风险的主要责任从金融监管部门转移至金融机构,将防范系统风险的主要方法从依赖金融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转变为主要依靠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

表2 国外有关金融机构购并动机问卷调查(%)

资料来源:Group of Ten。

在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部门的主要精力大都放在了检查金融机构是否遵循分业经营的各种管制和法律法规上面,因而无暇顾及金融风险的宏观控制和检查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支付能力或偿付能力。但是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是防范系统风险主要是通过完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防火墙和内控机制,加强管理和提高经营水平来实现的,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将主要精力更多地放到宏观监控上来,将检查的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抗风险能力上。?

此外,金融控股公司还可以用于以下目的:一是作为实现业务多元化的有效手段,推动关联金融机构的重组和金融自由化;二是作为公司分拆的一种便捷手段,对现存金融机构的经营组织进行重组;三是作为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购并的手段。?

五、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外部监管

(一)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凡是金融机构就会存在金融风险,金融控股公司当然也不例外。一般来讲,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风险,除了因资金在子公司之间的反复投资可能会导致财务杠杆比率过高以外,最主要的一是内幕交易,二是利益冲突。?

首先,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大了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包括资金和商品的相互划拨,相互担保以及为了避税和逃避监管而进行的利润转移。这些关联交易使得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内幕交易相对比较容易,透明度较差,而一旦发生内幕交易,必然会妨碍公平竞争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子公司之间常常存在着利益冲突。例如,从投资者心理角度讲,到银行进行储蓄的客户大多是属于追求金融资产安全性的“风险厌恶型”投资者,而到证券公司买卖股票的大多是追求高风险、高回报的“风险喜好型”投资者,如果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将银行资金用于其他子公司的证券交易,这就违背了安全性原则,从而使银行储户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体制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着上述风险,因此除了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以外,还必须加强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以防止因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对投资者造成损害,或者因财务杠杆比率过高等原因导致系统风险过大。?

通常,经营体制决定监管体制,有什么样的经营体制就应有什么样的监管体制。但是在中国,有时情况恰好相反,只有找到了被认为是有效的监管体制之后,政府才有可能

放开经营或允许试点。因此,要想在中国推进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必须先要找到与之相对应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模式。?

考虑到目前我国依旧实行着分业监管体制,并且银行监管职能依然在中央银行内部的现实情况,目前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能似乎只好放在中国人民银行下面,由其下属的某一个司局来负责具体实施。但是,这只应当是一种暂时的过渡形式,长此以往则弊病甚多。?

首先,目前人民银行只是负责银行监管,由其负责牵头监管以银行为母体的银行控股公司或许还比较适合,但是监管纯粹控股公司或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母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就显然有些不大合适了,因为后两者就其总部而言并不是银行,或者主业不是银行业务,因此,《商业银行法》或《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均不适用。?

其次,由3家平行的金融监管部门之一的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总部进行监管,监管力度显然太弱;如果3家监管部门之间相互协调不够,还有可能影响到对子公司的监管力度。?

最后,从国内外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化来看,将监管职能逐渐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似乎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从国外看,英国、日本和韩国等国都已将银行监管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从国内看,过去几年我们已经将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逐步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这种分离大大地提高了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从长远来看,将银行监管从中央银行职能中分离出来,使中央银行更好地专职于货币政策,恐怕也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一旦银行监管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之后,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就应当向伞式监管方向发展。?

所谓“伞式监管”,就是在假定银行监管已经从中央银行中分离出来,并且成立了银监会的情况下,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相对独立的监管部门之上,再组建一个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总体协调和跨行业监管。中央银行则全心全意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以及对所有金融机构(不仅仅是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实施检查。?

首先,从目前国际发展趋势看,金融监管正在从机构监管为主转向功能监管为主。所谓“功能监管”就是指金融监管部门所关注的重点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够发挥的基本功能,而不再是金融机构本身。但尽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千变万化,各有不同,其监管机构的设置实际上是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的,在监管部门的最基层,一般都有按照金融机构性质分业设置的监管机构,而在其上层则按照功能进行统合,各国的区别主要在于统合的层次有所不同。

日本改革以前的监管体制是在大藏省的下面按照分业设置银行局、证券局等,也就是说,统合工作是在省厅(部委)一级。?

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实际上是在部委之间进行分业,由国务院负责统合,因此,统合的层次最高,分业也更加彻底。但由于行政机构越往上管辖的`工作范围越宽泛,到了国务院一级,除了金融以外,还要管理其他经济领域乃至政治、外交、社会等其他方面,因此,统合的层次过高,实际上不利于金融监管工作本身的专业化。?

图1 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

从国外来看,目前的趋势是统合的层次在逐步下降,分业的机构监管在弱化,统合的功能监管在强化。例如,日本目前新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在金融厅的监督局下面按照分业设置银行课、保险课、证券课(相当于我国的处级),外加负责监督协调的总务课。也就是说,统合工作从原来的省厅(部委)级下降到了局一级。?

韩国改革后的新体制是在金融监督委员会按照功能设置,下面的金融监督院又分为监督支援管理、监督、消费者保护、检查、制裁及不正当竞争调查五大职能,在监督职能的下面按照分业原则设置银行监督局、非银行监督局、保险监督局、证券监督局等,外加监督调整室负责总体协调,统合工作实际上也是在部委的下面进行的。?

其次,从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角度来看,如果说分业监管比较适合于分业经营,而集中监管比较适合于混业经营的话,那么,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来说,理想的监管模式似乎应当是伞式监管。?

在伞式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或综合协调局)就可以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总部进行监管,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依旧根据分业监管的原则对其下属子公司实施专业化监管。?

伞式监管的好处是:既能够在保持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保证对其各子公司实施有效的分业监管,又能够确保对金融控股公司总部的监管,对总部的合并报表以及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和资金流动状况实施重点监管。

图2 日本现行金融监管体系

资料来源:《金融厅的1年》,日本金融厅,。

图3 韩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

注:此图由韩国三星保险公司提供。

图4 理想的伞式监管体系

注:虚线表示监管。

最后,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实行伞式监管还有利于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有利于对中资金融机构实行开放式保护。?

一方面,实行伞式监管,既可以保证伞下三大监管机构分别对进入我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外资证券公司及外资基金公司实行有效的分业监管和业务限制,还可以透过伞顶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对进入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背后的金融控股公司总部提出各种合理的审查要求,或与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相互配合对外资金融控股公司的总部实施有效监管。?

另一方面,实行伞式监管,可以综合考虑各业态中资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对于某一行业中实力较弱的中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照顾,通过允许其在其他领域里拓展业务等办法来提高竞争能力,从而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实现对中资金融机构的适度合理保护,防止中资金融机构因在某一领域里准备不足而导致全线崩溃。?

(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重点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其重点就是要在“分别监管”的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合并监管”。?

1983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合并监管”的概念。1992年,巴塞尔委员会又提出了“合并监管”的3项主要内容:(1)监管当局应能够得到银行集团的合并财务信息,并对其可靠性作出评估;(2)监管当局应当有能力防止银行集团内部过于复杂的下属关系和结构,以避免这种状况影响集团合并财务信息的真实性;(3)监管当局应当有能力防止银行集团钻法律空子,建立国外分支机构。?

192月,巴塞尔委员会、证监会国际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就多元化的金融集团的监管达成共识,联合公布了《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其基本精神是:(1)分别监管的要求仍然坚持,各个监管当局提出的单一资本要求仍然有效。(2)提出度量金融集团整体资本水平的5项原则与计算方法。(3)强调不同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建议设立主要监管机构,作为金融集团的主要监管当局。?

根据上述精神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似应集中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即:合并报表、关联交易、资金流动、防火墙设置、干部兼职以及透明度等,但对于资本充足率的监控职能似应仍由中央银行负责执行。?

首先,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合并报表的检查属于非现场检查,位于伞顶的金融监管委员会一方面可以从金融控股公司总部获得合并报表和其他必要信息,同时,还可以通过伞下的三大监管部门分别从金融控股公司各个子公司那里获得其各自的报表和信息。于是,通过对双重渠道获得的报表和信息进行对比核实,就可以从中发现问题、找出疑点。?

其次,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个子公司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和资金流动情况,既需要通过非现场检查,也需要通过现场检查进行,双重手段并用才能够找出报表上存在的问题,并发现报表中看不出来的问题。?

最后,对于防火墙设置、干部兼职情况以及透明度相关措施进行定期检查和非定期抽查,方式类似于消防部门的防火安全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必要的处罚。?

总而言之,有了一定的监管机制和手段,我们就可以将金融控股公司试点工作全面推开。但同时也应注意,我们既不能在监管方面毫无准备就完全放开不管,同时也不能期待着一切监管措施都设计得完美无缺之后再放开试点,因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历来就是一对矛盾,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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