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伤害和解协议书

2024-07-29

个人伤害和解协议书(精选10篇)

个人伤害和解协议书 第1篇

甲方:XXX,身份证号:XX;

乙方:XX,身份证号:XX,委托代理人:XX,系乙方的父亲,身份证号:XXX。

XX年XX月XX日晚,甲方因脑部外伤去乙方工作的XX医院就医,乙方接诊甲方。就医时甲方处于醉酒状态,期间甲方用脚踢了乙方腿部,给乙方造成一定的身体伤害和惊吓。事后甲方深表后悔,经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本赔偿协议。

1、乙方系医生,且工作于医院,对其本身的伤情及可能的后果充分了解。

2、甲方对其行为给乙方造成伤害,表示深深的歉意。乙方对甲方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乙方的其他责任。

3、甲方于签订本协议前已经支付了XX元现金给乙方,签订本协议后再支付XX元给乙方,上述XX元构成甲方赔偿乙方被伤害一事的全部赔偿及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

4、第三条之赔偿款为甲方给付乙方的最终赔偿总额,乙方取得上述赔偿款后,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包括刑事、行政、民事等)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双方均不得干扰对方的工作和生活。

5、本协议为一次性了结协议,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均不得反悔。

甲方: 乙方:

鉴证人:

XX年XX月XX日

个人伤害和解协议书 第2篇

受害人:x某某,男,汉族,年 月 日出生,住址:xxx

侵害人:x某某,男,汉族,年 月 日出生,住址:xxx

2009年7月11日下午,x某某因邻里纠纷与xx某某发生争执并在争执过程中造成xx某某右腿受伤。2009年7月21日,x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xx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由于x某某的过错行为,已经给受害人xx某某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和财产损失,对此,x某某深有悔意。现双方就本案的赔偿等相关事宜,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1、x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xx某某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xx某某予以宽恕。

2、x某某一次性赔偿梁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 万元。

3、x某某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付清上述赔偿款项。x某某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梁某某也不再追究韩某某的民事责任。

4、xx某某本着化解矛盾、邻里和睦的态度,对x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并请求公关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不再请求公安机关追究x某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呈交xx区公安局一份存档一份。

受害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侵害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轻伤害案件中的刑事和解问题 第3篇

一、刑事和解制度设计初衷和现实应用存在的差距

刑事和解制度分别在《刑事诉讼法》277条、279条有明确规定, 该两个法律条款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于条文所列出的几种情况的从宽处理权, 其中包括故意伤害案件, 而《刑事诉讼规则》第519条则是赋予检察机关在批捕阶段对于刑事和解案件的不批捕的决定权。刑事和解制度体现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这一制度较传统刑事案件处理方式, 更有矫正犯罪、抚慰被害人心灵、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意义, 因此刑事和解制度保障了部分刑事案件能有效、顺利的办理。

然而, 在实践中符合刑事和解的故意伤害案件占大多数, 但最终能达成刑事和解的轻伤害案件却有点不如人意。以S院侦监科为例:2013年提请批捕的故意伤害案件31件, 其中造成轻伤和轻微伤的案件27件, 轻伤害案件占故意伤害案的87%, 在移送起诉前达成刑事和解的仅有7件, 占故意伤害案总数的22.6%。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 故意伤害进入批捕阶段及批捕后的侦查阶段, 能够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极少, 这违背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初衷, 即使后期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由于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 检察机关也只能“爱莫能助”了。

二、刑事和解制度针对故意伤害案件在实践中的困境

刑事和解制度所要彰显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它所维护的是轻微刑事犯罪的权益, 是以修复社会关系为目的, 然而有时司法部门在执行该项制度时, 却陷入尴尬无力的困境。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一) 刑事和解制度本身并不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的条款, 基本上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 司法机关主持制作和解协议, 这些规定属于软性条款, 没有针对无理当事人等特殊情况的硬性规定, 使得该项制度显得张弛力度不够。如王某故意伤害, 王某与周某因土地纠纷发生冲突, 周某的鼻骨被王某殴打致骨折。经鉴定周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事后王某愿意赔偿周某损失, 但周某由于家中富裕不接受赔偿, 而要让王某接受“牢狱之灾”, 依照法律规定由于双方未达成刑事和解, 王某最后被批准逮捕。针对此类情况, 法律规定是否实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呢?刑事和解制度是否能真正起到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呢?

(二) 赔偿金额争议过大, 和解协议难达成

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所定, 办案机关不会过多干涉, 但是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干扰因素过多, 以致使和解难达成, 甚至有些当事人有利用检察机关批捕裁量权达到其个人目的, 比如受害人期望获得高额赔偿而“漫天要价”。

(三) 一线侦查人员调解工作不力

一些侦查人员由于办案数量较大, 出现调解麻痹现象, 遇见轻微刑事案件一般只是象征性的询问是否愿意调解, 或只有在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的情况下才予以主持调解。侦查人员接触当事人最多、了解案情最清楚, 在办案中不应只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 而忽视了调解工作, 应当刑事和解作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有效促进手段。

(四) 侦监部门和解工作受限于主客观因素

侦监部门作为批准逮捕部门, 案件承办期限为七日, 且基层侦监科室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状况, 承担和解工作通常有心无力, 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的情况下, 主持和解工作。目前侦监部门针对轻微刑事案件的普遍做法是, 在批捕阶段达不成和解的, 先依法批准逮捕, 同时建议侦查机关做后续调解工作, 后期再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三、解决轻伤害案件的刑事和解问题的建议

(一) 制定赔偿标准

以被害人损伤程度为基础, 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 并综合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费用, 制定出《人体损伤程度赔偿标准》, 对于超出合理数额的索赔除非犯罪嫌疑人同意, 否则不予认同, 即使因此达不成和解协议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刑事和解条款。这样司法机关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中就可以占据主导权, 不会受个别当事人牵制, 不管对于漫天要价的受害人, 还是无力赔偿的犯罪嫌疑人都有规则可循, 这不仅减轻了办案机关对此类案件办理的难度, 更是符合了刑事和解制度设计的初衷。

(二) 制定《刑事和解告知书》

采用和《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一样方式, 制作成文本形式, 在案件立案后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手中, 双方可根据告知书的内容决定是否愿意和解, 如果一方愿意和解, 侦查机关就有义务去做另一方工作, 以致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三) 提高侦查机关调解意识和能力

侦查机关作为一线办案机关, 对当事人和案件情况的把握更准确,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要及时调解, 把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一把钥匙, 注重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相结合, 办要案和调轻案相协调, 因此要提高侦查机关一线干警的调解意识和能力。

(四) 赋予司法机关超出赔偿合理损失外的自由裁量权

如若有人体损伤赔偿标准, 对于达不成刑事和解的案件, 检察机关在认定犯罪嫌疑人悔罪情节就有了依据, 但针对目前并没有该规定的情况下, 就应该赋予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对于超出赔偿合理损失的自由裁量权, 针对受害人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和犯罪嫌疑人赔偿的数额之间做出裁量, 只要赔偿数额足以赔偿被害人损失, 即使被害人不接受和解, 也可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从轻处理决定。

摘要:刑事和解制度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的重要依据, 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重点探讨了轻伤害案件在批捕阶段如何更好地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关键词: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

参考文献

[1]季晶晶.浅谈实践中如何进一步完善刑事和解制度[J].法制与经济 (下旬刊) , 2013, 11:123-124+126.

[2]王安培.论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J].公民与法 (法学版) , 2012, 04:61-63.

限制公安侦查阶段轻伤害刑事和解 第4篇

一、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产生的原因

之所以在轻伤案件上产生“刑事和解”的情况多种因素导致的:是由

一是由我国的法律规定形成的有罪与无罪的矛盾造成的。根据法律规定,轻伤害案件既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问题是两种程序中当事人权利存在的差异。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的一般程序是,自诉人.到法院提起自诉、审判,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可以同被告人自行进行和解,自诉前没有象公诉程序那样有国家机关收集调查证据。公诉案件一般程序是:公安(或检察院)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判,被害人参加诉讼,但是没有象自诉案件中那样的处分权,和解是其中之一。如此,一个人实施了轻伤害犯罪行为,如果是公诉,他会被定罪判刑;如果是自诉且以调解结案,他是无罪的。

二是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追究刑事责任不合适。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一些案件,被害人不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亲属、邻里之间的轻伤案件,如果严格执法,追究刑事责任,反而不能取得好的效果,亲属之间受害人不希望自己的亲属受到刑事处罚,邻里之间考虑到日常相处,有的受害人也不希望嫌疑人受到刑事处罚。

三是公安机关对所有轻伤案件全部移送起诉有难度。2005年,公安机关开展“大接访”活动,轻伤害案件上访占了相当比例,成为公安信访最突出的问题之一。轻伤害案件,案子虽小,但办案难度不小,再加上嫌疑人往往逃跑,更给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增加了困难。公安机关在繁重的工作任务中,对此类案件重视程度也不够,取证不及时、不完整导致证据不足,致使许多案件根本诉不出去,既无法结案,也无法撤案,群众不满意便持续不断上访。

二、公安机关“刑事和解”现状

相当部分的轻伤害案件是以调解结案的,并且有的公安机关也倾向于调解结案,这样省去不少功夫。在一些地方伤害案件公安机关的调解结案高达百分之七、八十,这就不正常了。有的基层公安机关甚至形成对调解结案的“依赖”,处理伤情不重的案件,首先想到调解而不是迅速全面取证,一旦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对调解反悔,在案件办理上就很被动。在轻伤害案件上出现被动局面有两大因素。一是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公安机关和法院之间,公安机关内部的派出所和刑警队之间都存在推诿扯皮现象。二是公安机关工作不到位。公安机关在对轻伤害案件的办理中,存在一些问题:(1)警力紧张、经费困难。一些伤害案件因受公安机关警力、经费的制约而不能得到及时查处。(2)认识不到位。少数办案单位的领导和办案人员认为伤害案件不象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那样严重和急迫,甚至认为受害方虽然报了案,但说不定很快双方就会和解,主观上存在“冷处理”的思想,对案件投入精力不够。(3)取证不及时。伤害案件发生后,一些办案单位处置后仅制作报警记录,没有立即调查取证。即使受害人到派出所要求处理,也是先安排其住院治疗,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待鉴定结论出来之后再开始详细调查。但时过境迁,由于当事人、证人记忆的淡化,错失调查取证的良机,增加了侦破案件的难度。(4)执法水平不高。一些办案人员对案件先入为主或偏听偏信,调查时,或被受害人的夸大其辞而蒙蔽,或轻信嫌疑人无罪的辩解,或对证人作证的真伪分辨能力差,使事实真相无法查清。一些办案人员在受害人指认后,仅调查嫌疑人有罪证据,不调查无罪证据,致嫌疑人归案后可采信的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从而变更强制措施。(5)现场勘查不细致。有的办案人员仅讯问当事双方,勘查现场不细致,忽视提取关键的凶器、物证,有的即使提取了,但物证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未及时检验,使检验条件消失。(6)不作为。对伤害案件久拖不办,不对嫌疑人进行调查,调查后不及时组织警力追捕,导致受害人四处上访。

三、限制和减少公安机关的“刑事和解”

一定的“刑事和解”是有必要的,有利于侵害人改过自新,减少侵害人的犯罪记录,而且可以节省国家资源,提高效率。但如果“刑事和解”越来越盛行,越来越泛滥,其危害也很明显。在实践工作中不恰当的拓展轻伤和解的范围,过分的强调轻伤和解的社会效应,是本末倒置的表现,任何不加控制的轻伤和解,都可能变相地鼓励犯罪。如果因公安机关“偷懒”造成“刑事和解”盛行,则严重违背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神圣使命,也会滋生更多的犯罪。

从现在的实际情况看,轻伤的“刑事和解”过多,应加以适当限制,要不断强化侦查工作,提高工作能力,减少“刑事和解”比例。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严格“刑事和解”适用条件。对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等情形方可“刑事和解”。而对于雇凶伤害他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累犯、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等情形则绝对不能进行“刑事和解”。

二是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办案能力,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伤害案件发生后,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受害人伤情达到轻伤以上,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第4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先行刑事拘留。

三是完善快速反应机制。伤害案件突发性强,嫌疑人逃窜快,但其一般留有打斗痕迹、体貌特征相对清晰,容易掌握,有利于实施快速抓捕。因此,要完善以110指挥中心为龙头,以巡警为骨干,统一指挥,信息畅通,多警种通力协作,整体联动的全天候动态工作体系。基层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要全面掌握辖区内故意伤害案件高发的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的情况,深入研究发案的规律和特点;充分发挥治保会等民间组织的作用,实行群防群治,加强对社区治安控制;完善防控网络,突出巡查重点,就近出警,提高出警速度。

人身伤害和解协议 第5篇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住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在位于工地上因自身原因不慎扭伤腰部等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一次性补偿甲方人民币元(大写:),此补偿款包含但不限于残疾赔偿金、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等级鉴定费等。

二、甲方收到上述补偿款后,不再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不再 要求乙方支付任何款项。

三、如甲方需要继续治疗或者后续治疗的,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本人承担,概与乙方无关。

四、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甲方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撤回号案,如甲方不及时撤回对甲方的起诉,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自甲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故意伤害和解协议范本 第6篇

甲方: 代理人: 乙方: 代理人:

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经诚恳、友好的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和解,并就本次伤害的赔偿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对自己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请求甲方予以谅解。

2、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各项赔偿金共计人民币xxxxx万元。此赔偿数额为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3、乙方或其代理人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付清上述赔偿款项。乙方或其代理人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双方因本次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以及人民法院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4、甲方本着化解民间矛盾的态度,对乙方的伤害行为给予谅解,同意并请求公关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并承诺不再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5、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赔偿金并赔偿乙方其他损失。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或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见证方:

人身伤害赔偿和解协议书剖析 第7篇

2015年10月18日20时许,乙方步行途经xx市xx区xx园xx大厦C座门口时,因遭遇大风天气,被置于楼顶的由甲方制作安装并维护的广告牌砸伤(具体伤情以医院诊断报告为准。乙方受伤后,甲方积极履行救助义务,立即将乙方送至xx天坛医院及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前期甲方已积极支付乙方住院治疗等费用如下:

1、住院费:65018.64元(住院发票;

2、10月19日付医杂费:4000元(签收;

3、11月7日付医杂费: 2500元(×××签收;

4、11月23日付医杂费:4000元(签收;

5、12月2日付医杂费:7000元(签收;

7、10月26日--11月16日付护工费、饭费合计1990元(医院收据。以上合计:人民币84508.64元(上述费用已涵盖上述费用已涵盖医疗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2015年11月19日病情稳定后出院。现甲乙双方就赔偿相关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均同意按照由甲方按xx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确定乙方八级伤残规定的标准对乙方进行赔偿。

二、甲乙双方均同意一次性处理该事件。甲方同意在支付乙方前期费用的基础上,再一次性支付乙方人身损害赔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包括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用、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壹拾伍万圆(¥:15万元人民币。

三、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其在就医期间发生的所有原始单据、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

四、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日内,将前述赔偿款项打入乙方提供卡号的银行卡内,乙方在确认收到款项后,为乙方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收条。

五、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在实际收到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款后,乙方就自己遭受的人身损害无权再向甲方及相关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六、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在实际收到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款后,乙方同意不再以本协议第二条项下所列费用项目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及相关方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民事赔偿或其他补充赔偿责任,乙方同意不再追究甲方以及相关方的任何其他法律责任。

七、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向乙方支付赔偿款壹拾伍万圆人民币后,甲方以及相关方与乙方有关该事件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八、甲、乙双方均已了解协议的法律含义,并且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委托代理人各留存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负责人:(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性别,汉族,年月出生,住xx ,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乙方:,性别,汉族,年月出生,现住xx 事件概况:年月日晚上点,甲方驾车因故致使乙方脑组织受伤和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造成X级伤残。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二次手术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电动车修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xx元(大写:xx元整给乙方。

二、乙方今后出现其他问题甲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自愿放弃此事追索赔偿的权利,今后不得再因此事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三、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甲方: 年月日

人身伤害和解协议书

附带民事原告人(甲方: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市XXX区,身份证号:XXXXXXX 附带民事被告人(乙方: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市XXX区。身份证号:XXXX 因乙方XXX伤害甲方XXX一案,造成了甲方轻伤害的后果。事发后,双方及家属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愿意一次性赔偿甲方各项损失共计XXX元人民币。(赔偿数额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全部费用。甲方保证以后不再就本案再行向乙方要求任何赔偿。甲方在此以后所发生的任何后果,包括后遗症、复查、伤残等均与乙方无关。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字时将赔偿款交付甲方。甲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乙方的行为给予谅解。乙方在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任何赔偿和刑事责任,并请求法院对乙方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或代理人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人民法院。甲方:乙方: XXX年XX月XX日 刑事和解协议书

甲方(受害方:xx,身份证号码: 乙方:xx,身份证号码:

2015年6月4日晚上,甲乙双方因民事纠纷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乙方误伤甲方。2015年6月5日,乙方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现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由乙方父母代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叁万伍仟元(¥35000元。甲方收到赔偿款后,保证以后不再就本案再行向乙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甲方在此以后所发生的任何后果,包括后遗症、复查、伤残等均与乙方无关。

2、甲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乙方的行为给予谅解。乙方在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任何赔偿和刑事责任,并请求公安机关对乙方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甲方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谅解书。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或代理人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个人和解协议书格式 第8篇

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20__年月日在公司打架至乙方受伤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____元,此赔偿款直接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乙方:

个人伤害和解协议书 第9篇

一、刑事和解制度设计初衷和现实应用存在的差距

刑事和解制度分别在《刑事诉讼法》277条、279条有明确规定,该两个法律条款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于条文所列出的几种情况的从宽处理权,其中包括故意伤害案件,而《刑事诉讼规则》第519条则是赋予检察机关在批捕阶段对于刑事和解案件的不批捕的决定权。刑事和解制度体现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制度较传统刑事案件处理方式,更有矫正犯罪、抚慰被害人心灵、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意义,因此刑事和解制度保障了部分刑事案件能有效、顺利的办理。

然而,在实践中符合刑事和解的故意伤害案件占大多数,但最终能达成刑事和解的轻伤害案件却有点不如人意。以S院侦监科为例:2013年提请批捕的故意伤害案件31件,其中造成轻伤和轻微伤的案件27件,轻伤害案件占故意伤害案的87,在移送起诉前达成刑事和解的仅有7件,占故意伤害案总数的22.6。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故意伤害进入批捕阶段及批捕后的侦查阶段,能够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极少,这违背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初衷,即使后期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由于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检察机关也只能“爱莫能助”了。

二、刑事和解制度针对故意伤害案件在实践中的困境

刑事和解制度所要彰显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它所维护的是轻微刑事犯罪的权益,是以修复社会关系为目的,然而有时司法部门在执行该项制度时,却陷入尴尬无力的困境。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一)刑事和解制度本身并不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的条款,基本上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司法机关主持制作和解协议,这些规定属于软性条款,没有针对无理当事人等特殊情况的硬性规定,使得该项制度显得张弛力度不够。如王某故意伤害,王某与周某因上地纠纷发生冲突,周某的鼻骨被王某殴打致骨折。经鉴定周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事后王某愿意赔偿周某损失,但周某由于家中富裕不接受赔偿,而要让王某接受“牢狱之灾”,依照法律规定由于双方未达成刑事和解,王某最后被批准逮捕。针对此类情况,法律规定是否实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呢?刑事和解制度是否能真正起到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呢?

(二)赔偿全额争议过大,和解协议难达成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所定,办案机关不会过多干涉,但是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干扰因素过多,以致使和解难达成,甚至有些当事人有利用检察机关批捕裁量权达到其个人目的,比如受害人期望获得高额赔偿而“漫天要价”。

(三)一线侦查人员调解工作不力

一些侦查人员由于办案数量较大,出现调解麻痹现象,遇见轻微刑事案件一般只是象征性的询问是否愿意调解,或只有在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的情况下才予以主持调解。侦查人员接触当事人最多、了解案情最清楚,在办案中不应只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而忽视了调解工作,应当刑事和解作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有效促进手段。

(四)侦监部门和解工作受限于主客观因素

侦监部门作为批准逮捕部门,案件承办期限为七日,且基层侦监科室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状况,承担和解工作通常有心无力,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主持和解工作。目前侦监部门针对轻微刑事案件的普遍做法是,在批捕阶段达不成和解的,先依法批准逮捕,同时建议侦查机关做后续调解工作,后期再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三、解决轻伤害案件的刑事和解问题的建议

(一)制定赔偿标准

以被害人损伤程度为基础,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并综合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费用,制定出《人体损伤程度赔偿标准》,对于超出合理数额的索赔除非犯罪嫌疑人同意,否则不予认同,即使因此达不成和解协议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刑事和解条款。这样司法机关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中就可以占据主导权,不会受个别当事人牵制,不管对于漫天要价的受害人,还是无力赔偿的犯罪嫌疑人都有规则可循,这不仅减轻了办案机关对此类案件办理的难度,更是符合了刑事和解制度设计的初衷。

(二)制定《刑事和解告知书》

采用和《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一样方式,制作成文本形式,在案件立案后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手中,双方可根据告知书的内容决定是否愿意和解,如果一方愿意和解,侦查机关就有义务去做另一方工作,以致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三)提高侦查机关调解意识和能力

侦查机关作为一线办案机关,对当事人和案件情况的把握更准确,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要及时调解,把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一把钥匙,注重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相结合,办要案和调轻案相协调,因此要提高侦查机关一线干警的调解意识和能力。

(四)赋予司法机关超出赔偿合理损失外的自由裁量权

和解协议-银行和解协议书 第10篇

篇一:和解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因贵金属交易事宜产生争议,现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争议事宜达成以下内容:

1、甲乙双方确认以下客观事实:

乙方在甲方开设的交易账户所实施的一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客户协议书及交易相(来自: 在点网:银行和解协议书)关文件、交易账户的出金、入金及贵金属产品现货电子交易行为等,均为乙方实际操作及真实意思表示,是

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

乙方签订有关交易文件时,已明确知悉有关交易规则及潜在的投资风险,愿意自行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甲方及其雇员一直严格遵守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则以及有关发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未代乙方从事特定交易或做出交易决定,亦从未直接或间接的强迫、误导或诱使乙方进行任何交易。

乙方账户所产生的一切亏损,是乙方因错误判断市场行情造成的,与包括甲方及甲方雇员在内的其他人无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

2、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赞助费共计人民币

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开户名:

收款账户:

3、甲方向乙方支付赞助费,不代表甲方承认乙方所提出的主张或索赔请

求,仅基于双方以调解方式和平解决相关争议之目的而支付。

5、乙方需承担的义务:

乙方不再以任何形式及理由向甲方、交易中心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向甲方、交易中心、政府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乙方须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10年,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

6、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第5条第款的,甲方可暂不支付相关赞助费。

乙方违反第5条第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已支付的赞助费,并且不再向乙方支付剩余的款项;甲方及交易中心有权不再受理乙方提出的投诉。

乙方违反第5条第、款义务的,甲方有权按本条

第款内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消除影响所支付的登报费用等。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争议通过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此支出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等费用。

8、因本协议及双方因贵金属交易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同意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附件:乙方身份证复印件及收款银行卡复印件

甲方:

乙方 年

日 年月日

篇二: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

案号: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XXX(身份证:)

被执行人:XXX(身份证:)

案外人:XXX(身份证:)或者公司

依据

民事判决书申请人X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年

日判决书判决如下:

1、由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XXX借款450000元;

2、由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XX借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8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11483元,由被告XXX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月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13993元,计算明细为:

1、由被告XXX归还原告XXX借款人民币450000元;

2、借款利息: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小计45个月,借款320000元X2%月利息X45个月=6400X45=288000元

借款100000元%月利息X45个

=2370X45=106650元

3、逾期还款利息: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小计9个月,月利息X2倍X9个月=17540X9=157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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