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2024-09-17

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精选6篇)

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第1篇

附件12: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编号:

附件11:

亲 子 关 系 声 明(新生儿姓名),(性别)

是(母亲姓名)与(父亲姓名)亲生。母亲姓名:出生年月:

国籍:民族:

现居住地:联系电话:父亲姓名:出生年月:

国籍:民族:

现居住地:联系电话:出生时间:年月日时

出 生 地: 重庆 市 巴南 区乡(镇)村

由(接生人员姓名)接生,与新生儿关系因原因,未在医院出生。出生时新生儿状况:

1、好

2、一般

3、差

以上情况若不属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母亲签章(指印):身份证号:日期:年月日

父亲签章(指印):身份证号:日期:年月日(或监护人签章):日期:年月日)

证明人签章(非亲属两人以上,按指印):证明人与新生儿关系:日期:年月日

所属街道(社区/村委会)签章:

日期:

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第2篇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2.《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一次填写,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

3.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栏目按照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填写;新生儿父母“年龄”栏目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填写。

(1)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签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4.分娩信息中健康状况可结合出生时的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5.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在医院后□内划“√”;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的,在其它后□内划“√”,并在“”上注明出生地点。

6.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7.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

(1)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一致;

(2)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

(3)婴儿母亲签章: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

(4)接生人员签字: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签字或签发人员签字。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分析与管理 第3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研究资料来源于2007~2010年长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系统资料及《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情况登记本。

1.2 方法

从签发情况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系统中提取相关资料,核对年报表,按补发、换发、废证原因进行分类,使用Epidata录入数据,经核校后的资料采用SPSS 13.0统计软件包进行描述性分析。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使用我院计算机室自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签发,2007~2010年共签发4 218套《出生医学证明》,其中,首次签发3 587套,占使用数的85.04%;换发138套,占使用数的3.27%;补发41套,占使用数的0.97%;废证452套,占使用数的10.72%。见表1。

2.2 原因分析

我院《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数大于活产数220套,主要发生在2007、2008年,其中,145套是由于2007年以前《出生医学证明》需在妇幼保健院办理,在签发时限上未作规定,复杂的办理程序给部分家庭带来不便,又由于当地户籍部门管理不严,无《出生医学证明》也可上户口及人们法律意识淡薄,未婚先孕证件不齐等,导致部分家庭不把《出生医学证明》当回事,直至因其他原因需要时才来办理;另有75套是因为工作人员对办证原则不够了解,违规办理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儿童。

138套换发证明中,50套为儿童随父或随母姓存在争议更改孩子姓名,或领养儿童将亲生父母换为养父母姓名,占换发数的36.23%;33套是为了某种利益,或为拆迁补偿或为保险或为上学报名等更改出生日期,占换发数的23.91%;20套为保管不善,证明损毁,占换发数的14.49%;15套为2007年刚开始办理证明时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规格不统一,跨地区不能使用,占换发数的10.87%;7套为使用假身份证,占换发数的5.07%;13套为工作人员不了解办理原则,项目填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占换发数的9.42%。总体来说,更改姓名和出生日期为换发的主要原因。

41套补发证明中,多因家长不重视《出生医学证明》,保管不善遗失所至。

29套遗失证明主要发生在2007、2008年,占废证数的6.42%,占使用数的0.69%。主要原因是宣传不够,交待不清,家长不知需要填写完整并盖章的《出生医学证明》才能生效,领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未交给医生填写打印即自行带走。因打印或填写错误是造成废证的主要原因,占废证数的85.18%,占使用数的9.13%。主要原因为相关人员计算机操作不熟悉,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出错或填写时不认真核对,导致姓名字、身份证号填错或其他项目错误或不全。

3 讨论

《出生医学证明》是卫生部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要求制订的,是我国加强人口管理,提高人口素质的一项新举措,其严肃性和重要性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重视。《出生医学证明》不但是一个新生命诞生的依据,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及入户的申报依据,已经成为公民终身的医学法律文书[1]。《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涉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医院必须高度重视[3]。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1995年至今,卫生部与公安部4次联合下发通知,卫生部也陆续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但是历年来颁布的有关文件相对分散,至今没有一个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监督、签发、换发与补发等工作做出系统的规定[4]。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我国对外交往日益频繁,国内公民在境外生育和外籍人口在我国境内生育的数量大幅增加,这给《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户籍人口登记工作带来了一些麻烦。鉴于世界各国办理公民人口登记以及办理公民出入境、移民等许多工作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借鉴国外出生证明的管理与发放、人口登记等方面的相关信息,进一步完善我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遏制某些不良现象,减少换发、补发及废证数,相关人员应该认真对照国家公安部与卫生部精神执行,进一步完善现行管理办法,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对策。

3.1 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培训、指导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为签发人员做好培训,指导《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制订统一的管理办法或制度,对签发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各种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不能统一规定的提出原则性指导意见,使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有据可依,有据可查,减少管理及签发中的不规范现象和随意行为。

3.2 签发机构作好宣教工作,履行告知义务

为提高办证及时率,减少换发及补发数,签发机构应大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效力及作用、意义、重要性和及时申领的必要性,告知家长在办证前为新生儿取好姓名,带齐所需证件,使办理、领取证明更加顺畅,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3.3 实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制度

为提高信息填写正确率,避免一个婴儿持有多张《出生医学证明》,减少换发数、废证数及纠纷,签发部门可实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制度,由产科在产妇出院时出具并做好记录,以后不得再次出具。签发部门根据首次签发登记表规定证件办理,其项目包括:接生人员填写分娩信息及领证人填写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填写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4 实行责任追究制

明确部门职责,落实人员责任,强化各级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到谁发生问题、违规办理,追究谁的责任,杜绝管理中的漏洞发生。

总之,家长不了解《出生医学证明》法律效力、重要意义及工作人员不了解办证原则、责任意识不强是造成换发、补发、废证的主要原因。

参考文献

[1]聂妍,徐鑫鑫,杜玉开.我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现状及建议[J].中国妇幼保健,2008,23(5):2056-2058.

[2]阮香莲,陈国娟.上虞市《出生医学证明》计算机管理现状及思考[J].中国妇幼保健,2008,23(25):3515-3516.

[3]顾祖文.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上海护理,2007,7(6):69-70.

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第4篇

2014年11月,央视报道了一则名为《宁静小镇卖子成风》的新闻,其中提到福建省长汀县警方通过DNA检测确认,该县童坊镇上一户童姓人家的“儿子”并非亲生,但这名男孩是以童家亲生儿子的名义上了户口。

经警方调查,这名男孩其实是童家买来的,为了给孩子上户口,童家找了中介买了张出生医学证明,“花了1000元在广东买的”。童家正是拿着这份证明,通过了福建当地派出所的检验,顺利给孩子上了户口。

这份买来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着“铁涌镇卫生院”的公章,并写着一名梁姓医生的名字。福建警方专门到广东惠东县铁涌镇卫生院调查,结果发现医院保留着这个孩子从产妇入院到孩子分娩的全套住院记录,意味着这是一张“真证”。

1月9日,央视记者前往该医院,并找到了在出生证上签字的梁医生。记者谎称由于福建警方已经查出孩子并非家庭亲生,所以没收了原来的出生证,希望医院方面能重新补办一张。听闻记者的来意,梁医生显得非常紧张,压低声音说:“出生证在这里补办可能补不到,要河源的,我可以帮你找。”在打了一通电话后,梁医生表示,“要过两天才买的到,要7500元。”

医院工作人员参与售假

据“打拐”志愿者仔仔向媒体透露,网络上还有大量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其中不少中介都在医院工作。

记者在网上结识了一名自称来自河北的中介,他表示自己已经卖了三年的出生医学证明,从来没有出过事。在与记者见面后,该男子先是保证他拿出的绝对是真证,并称“拿的都是当地小医院的证”。

该中介介绍,如果要绝对真证,价格不能低于1.3万元,但不是河北本地的,而是广州市番禺区妇幼保健院的,“这个是以前医院里保留下来的,他保留下来的都是2012年、2013年的东西,现在没剩几张了。”

随后,记者还在河南省安阳市见到了一名孙姓中介,该男子也从事与医疗相关的工作,他表示自己办理的证上所盖公章同样为“番禺区妇幼保健院”。他还向记者展示了真假出生医学证明的辨别方法。

无法跨省查询难封杀假证

在调查过程中,记者发现,部分假证也可依照各省公安机关下发的户政管理规范的相关条文规定,为非亲生的孩子上户口。

央视记者拿着河南中介提供的已上户口的出生证图片到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局求证,专门负责出生证管理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些证件肯定是假证。”

每一张出生证明都有唯一的编码,为何公安机关无法通过编码核实真伪呢?河南警方指出,跨省查询暂时没有实现,省内的也只能查2014年以后的出生证。而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局的人员也向记者证实,公安机关和卫生职能部门的数据库互相不连通,唯有警方怀疑该证有假,才会联系当地卫生部门进行核实。

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第5篇

一、《出生医学证明》用途

《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范围和涉及领域越来越广,《出生医学证明》是进行户籍登记和申请移民的必备文件之一,公民身份证部分信息资料即取自《出生医学证明》,其中身份证18位号码中的8位码是凭据《出生医学证明》提供编制的;作为原始的出生的凭证,《出生医学证明》逐渐成为儿童接受保健服务、入园、入学等多个环节的必备文件;法律上血亲关系的旁证,甚至在涉及青少年犯罪的重大案件中,成为量刑定罪时确认被告人真实年龄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存在问题

近三年来我市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没能达到100%,导致发证率未能达到100%主要有以下因素:

1、《出生医学证明》的宣传力度仍不够,不能让所有群众及时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的意义、重要性和及时申领、提前为新生儿取名等事项,使《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不够顺畅;各单位证件管理及签发人员更换平凡,并且缺乏相关知识。不能正确认识《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意义,与市卫生局缺乏沟通,不能正确掌握规范签发的原则及特殊环节的注意事项等。

2、现行部分文件要求可操作性不强,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困难。卫基妇发[200l]45号文规定:丢失《出生医学证

明》申请补发的,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新生儿是否入户的证明。根据对公安户籍部门的调研,卫生行政部门没有能力对新生儿是否办理人户手续进行把关,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未上户口的证明并不能完全证明新生儿是否已经人户,卫生行政部门也无法要求其提供所有可能入户的户籍机关出具的证明,因此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要求出具新生儿是否入户的证明意义不大,且执行过程中有一定困难。

3、新生儿取名及姓名变更涉及与公安户籍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如果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按规定不予入户,希望户籍部门提供不能人户的证明。在签发过程中经常遇到户籍部门直接叫新生儿父母到签发机构换发,没有任何证明,签发机构根据卫妇社[2009]96号文件规定又不能随意更改新生儿姓名。对于进行入户登记时要求变更姓名的情况,公安户籍部门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是要求新生儿父母回到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但必须要有户籍部门出具不能入户的证明;一种是根据《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办理户籍手续后再向公安户籍部门申请变更姓名,原《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将会作为曾用名。与公安部门协商,明确姓名变更的相关规定,是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对策与措施

1、加强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发证率:我们针对发证

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意义的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及时了解人生第一证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了新生儿父母对《出生医学证明》重要性的认识。

2、加强护理工作各环节的协调配合:我们把《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宣传作为孕期保健的重要内容。产前检查时,建卡护士告知每位孕妇到孕妇学校上课,孕妇学校老师讲解《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并告知孕妇及家属在婴儿出生前,取好两个姓名(一男一女);入院后,病区责任护士做好相关的宣传工作,告知孕妇入院时必须使用真实姓名,提供有效身份证,承诺实名制,如果在出院后要更改母亲的姓名必须做亲子鉴定;在婴儿出生后产房医护人员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通知书;出院时,病区护士向产妇及家属强调领证所需证件与程序,督促产妇及家属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3、加强培训,规范管理:为了使我们的工作人员不断提高证件管理水平,我们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和软件应用知识的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了管理者的工作责任心,减少了废证的发生。

四、建议

1、出台统一的管理办法,规范各个环节通过出台统一的管理办法对签发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各种情形做出明确规

定,不能统一规定的提出原则性指导意见,使基层人员工作中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减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中的不规范现象和随意行为。

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第6篇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由扎兰屯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负责签发。

2、《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在接收孕产妇住院分娩时,应向孕产妇或家属告知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所需提供的有效证件和信息,并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请领《出生医学证明》。

3、新生儿父母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信息:

(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2)新生儿姓名;

(3)孕产妇健康手册。

(4)《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4、新生儿父母委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信息:

(1)新生儿父母共同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4)孕产妇健康手册。

(5)《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5、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

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应严格核对患者本人和所持证件,杜绝各种形式的冒名顶替(近年骗保的冒名顶替情况居多,应严格核对身份证、医保证<或农合证等医疗保险证明>,一经发现冒名顶替,立刻上报有关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办法

1、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由扎兰屯市保健院负责换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换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3)无效《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包括:

①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按照要求使用钢笔或碳素笔;

②《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

③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④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⑤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⑥“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未在公安部门备案或涂改后盖章的;

3、自换发之日起原件同时作废,并由换发机构存档保留,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4、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的材料:原签发机构出具的原发证情况证明;污损的旧《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婴儿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换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内容应根据证明材料提供的真实情况进行换发打印。

《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办法

(一)补发对象:

1、2010年7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由扎兰屯市妇幼保健院负责,补发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底。

2、2010年7月1日开始,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补发对象由呼伦贝尔市保健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3、补发对象包括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和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

(二)补发办法:未办理户籍手续之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拆切按废证处理。

(三)补发所需材料:

1、丢失补办所需材料:

(1)申领人向扎兰屯市妇幼保健院提出书面申请(填表)。

(2)并提交原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助产单位证明、原签发单位证明)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加盖公章)。

(4)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证明(是否落户证明)。

(6)现住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7)登报声明原件。

2、非医疗机构出生的补办所需材料:

(1)新生儿父母双方亲笔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有效身份证件或监护人证明。

(2)接产人员出具的接生证明。

(3)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工作所在单位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

(4)辖区卫生院提供的调查核实证明。

(5)必要时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在本市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新生儿,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办法

1、在本市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新生儿,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由扎兰屯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办理。

2、补办需提交的材料:

1)新生儿父母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新生儿姓名。

3)接生单位的首次签发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4)原签发单位出具没有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

5)超过2年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落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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