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零售药店所需材料

2024-06-23

定点零售药店所需材料(精选16篇)

定点零售药店所需材料 第1篇

定点零售药店所需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3、《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4、参加医疗保险的证明,参保人员名单

5、营业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册、职业资格证书

6、职业或从业药师以上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7、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业务收支情况(有资格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书)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9、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0、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契或租房协议书

定点零售药店所需材料 第2篇

一、申请开办药店的报告和《开办零售药店登记表》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企业负责人(必须为执业药师)《个人简历表》、身份证、学历证明、岗位证、健康证复印件

四、企业质量负责人《个人简历表》、身份证、学历证明、岗位证、执业药师资格证、执业药师注册证、健康证、待业证或离职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拟办企业《全体人员情况表》及上述人员之外的药品从业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岗位证、健康证复印件

六、房产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房产证明、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七、营业场所及仓库所在方位图、平面图

八、拟办企业《设施、设备情况表》

九、真实性声明

备注:

1、药店面积不少于40m²,街道药店面积不少于60m²。

2、街道药店应配备一名执业药师、一名药师(含中药师);如有经营中药饮片配方的应配备一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驻店药师材料同执业药师。

3、申请验收时须配备有电脑并已开通网络视频。

定点零售药店所需材料 第3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等政策法规, 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继2012年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定点医疗服务行为的专项检查之后, 省医保中心于2013年3月份起组织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此次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范围包括:定点零售药店摆售日用品、化妆品、粮油副食品行为;串换售药行为;空刷社会保障卡套取现金行为;私自将其未纳入定点医疗服务范围的分支机构或者协作机构联入医疗保险网络代刷社会保障卡、或为未纳入定点的零售药店提供代刷社会保障卡等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专项检查分为两阶段进行:2013年3月17日以前, 省本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开展自查自纠、行业自律, 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原因并组织整改到位;3月17日以后, 在各定点零售药店自查自纠的基础上, 省医保中心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对违法违规行为和整改不到位的, 按有关政策法规和定点服务协议进行处理。

此次专项检查旨在通过专项检查, 全面整治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中的违法违规和欺诈行为, 进一步提升我省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水平, 促进定点零售药店规范售药服务行为, 为广大参保群众购药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上海市定点零售药店 第4篇

1.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后,可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卡”等职工医疗保险凭证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有执业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处方药。如果外配处方的药品是通用名,参保职工可自由选择不同价格的同种通用名的药品。

如果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师发现外配处方中存在配伍禁忌,或字迹不清、涂改以及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可以将处方退回。

2. 参保人员根据医疗需要持职工医疗保险凭证,可在定点零售药店药师的指导下,自行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

药店名称员地址

黄浦区 上海市第一医药商店 南京东路616号

嘉定区 上海市第一医药商店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福海药房 福海路228号

宝山区 上海市第一医药商店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友谊药房友谊路223号

闸北区 上海市第一医药商店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第十医药商店 中山北路588号

卢湾区 上海市第一医药商店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蒙自药房 蒙自路484号

普陀区 华氏西部大药房有限公司武宁路231号

闸北区 华氏大药房汾西分店 汾西路414号

虹口区 华氏大药房新特药商店 四川北路1330号

嘉定区 华氏大药房丰庄分店 丰庄路402号

普陀区 华氏大药房武宁分店 武宁路1666号

徐汇区 华氏大药房康健分店 桂林东街233号

长宁区 华氏大药房中心店 愚园路1435号

杨浦区 上海华氏杨浦大药房有限公司 控江路1919号

金山区 上海华氏大药房金山第一药店 朱泾镇万安街657号

静安区 上海雷允上药业西区有限公司雷允上药城 华山路2号

静安区 上海雷允上西区有限公司永建店 康定路652号

虹口区 上海雷允上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新虹联国药江湾分号 场中路16号

闵行区 上海雷允上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兰坪路店 兰坪路130号

黄浦区 上海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四川中路666号

徐汇区 上海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宛平南路店 宛平南路211号

长宁区 上海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沪西药房 仙霞路477号

卢湾区 上海药房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国药号 瑞金二路377号

杨浦区 灵林药房 翔殷路1078号

闵行区 上虹大药房莘庄店 莘庄镇莘中路98号

宝山区 新世纪大药房 淞滨路130号

浦东区 博山药房 博山路75号

浦东区 养和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乳山店 乳山路79号

南汇区 华惠药店 惠南镇东门大街349号

奉贤区 上海人和堂国药有限公司人和堂国药店 南桥镇人民中路246号

松江区 余天成堂药号 松江中山中路268号

金山区 同源春参药店 石化金一东路47号

青浦区 益寿春医药商店 青浦镇公园路525号

定点零售药店所需材料 第5篇

发布日期:2016-09-13 16: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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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申请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营业执照》;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管理方面的不良记录;并经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备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的能力;所售药品实行计算机管理,做到药品进、销、存相符,具备实时上传药品购进、销售、储存数据的能力。非处方药品(OTC)和处方药品备药率应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需求。

(五)药店质量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得兼职或挂名,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含药师、中药师)在岗。

(六)内部管理制度规范。

(七)零售药店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市级、县级、乡镇级应分别达到100、70、50平方米以上,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零售药店经营场所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3年以上。

(八)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批准文号为卫消字、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及保健食品;不得摆放销售日用百货、副食品、化妆用品等商品。

(九)零售药店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所在市(县)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所经营的药品品种、价格、产地、商品名清单及上一业务收支情况;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零售药品管理制度;

(六)零售药店人员花名册并附执业资格证书材料;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营业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八)报送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的人员,须提供委托书或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零售药店地址平面图(标明清楚所在区域周边路段名称,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及邻近的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本零售药店经营场所内部布局摆设示意图(用A4纸制作);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模版) 第6篇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3、药学技术人员名册和职称证明、药店营业员名册和岗位培训证书;

4、药品经营品种和药品进销清册;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评审前一年业务收支情况。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第7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林西镇盛合大药房位于林西镇饶州大街西段邮政局对面,成立于2005年8月,药店面积68平方米,现有职工3人,驻点药师2人,审方人1人。主要经营品种: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现有药品1千多种,并有中药饮片300多种。基本满足城镇居民健康保健的用药需求。药房的进货渠道均源自正规的批发企业,并能很好的保证药品质量。

药房在经营活动中将严格做到以下几点要求:

(1)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2)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

(3)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范内部管理制度。

(4)严格按照医保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但提高医保管理水平。

经过药店根据市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资格的要求进行学习和自检,现基本符合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条件,具备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

特此申请药房列入我县医疗定点零售药店恳请批准!

林西县林西镇盛合大药房

定点零售药店所需材料 第8篇

根据福建省医保中心决定新增一批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求, 漳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共十余家申请全省联网定点, 医保中心组织人员就申请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分别到卫生、药监、物价部门核查近三年受处罚情况。调查发现新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和部分定点零售药店存在受处罚情况, 漳平医保为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服务水平, 维护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取消受处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资格。目前共有三家定点药店符合要求, 全省联网定点正向上级部门申报。

定点零售药店所需材料 第9篇

近年来,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加,我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也逐渐增加,截至目前,全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含诊所)总数已达94 家。与此同时,定点零售药店的刷卡销售额也逐年上升,所占的医保基金门诊支出的份额越来越大。2014年全县各定点零售药店门诊刷卡总额为1500万元,占医保基金门诊支出总额的66%。

二、存在的问题

1.有些定点零售药店没有按规定经营销售药品,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

2.部分药店存有选择性经营和销售现象,有利就图,无利就不销售;

3.个别药店存有侵害持卡人权益现象,搞压卡销售、超剂量销售;

4.极个别药店甚至刷卡不购药,直接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等。

三、强化宣传,营造医保定点药店守法经营浓厚氛围

广泛宣传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在全省集中开展打击医保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以及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监管的通知》这两个文件,营造广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觉守法经营浓厚氛围。

1.增强倍加珍惜定点资格意识。“定点”是一种资质。获得这一资质需要满足很多条件,这些条件就是一把尺子,进门前要衡量,进门后还要不断接受衡量。任何一家定点零售药店一旦丢掉了定点资格,重新获取的难度可想而知。因此,各药店增强危机意识,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定点资格。

2.明确知晓《通知》各项规定 。一是明确定点零售药店社保卡支付范围。《通知》明确规定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范围是:药品、食健字号的保健食品、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产品、家用医疗器械及耗材的费用。各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刷卡服务中应严格执行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不得摆放支付范围外的商品,不得违规刷卡。二是明确违规操作行为。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医保服务进行整改,暂停期限至少3个月:(1)摆放支付范围外商品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结算服务的,或拒绝提供医保刷卡结算凭证的,或刷卡明细与实际不符的,或为非定点单位提供医保结算服务的;(3)营业时间内无药师在岗的;(4)不明码标价售药的;(5)对医保人员刷卡购药实行加价出售的;(6)违反物价、药监等部门规定并被查处的。三是一定不要碰触“带电高压线”。《通知》规定: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医保服务协议,取消定点资格,且3年内不受理定点资格的申报。

四、严格要求,诚信经营,努力提供质优价廉的购药服务

1.把好医保政策关。要及时学习并掌握医保政策,并在第一时间告知所有的服务员工,严格执行与县医保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切实做到医保政策执行不走样。

2.把好药品质量关。对一个企业来说质量就是生命,对一个药店来说质量就是声誉,就是财源,要规范进货渠道,实施效期管理,真正做到对药品质量负责,对参保人员负责。

3.把好物价政策关。不管是参保人员还是一般顾客,无论是紧缺药品还是平销药品,无论是刷卡购药还是现金买药,都要一视同仁,童叟无欺,做到一店无二价。

4.把好服务质量关,要坚持服务参保人员的经营宗旨,积极探索服务的新途径、新办法,要在一个更高层面上为参保人员搞好服务,做到诚信经营,诚信服务,真正做到让政府满意,让参保人员满意,让社会满意,塑造好医疗保险良好的服务形象。

5.把好信息安全关,对医保定点药店信息管理系统要加强管理维护,安排专人操作,严禁在电脑上玩游戏等与日常医保刷卡服务无关的工作。我县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已与市社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网运行,新的系统庞大复杂,安全性、保密性要求更高。因此,一旦发生不能及时联网刷卡及相关的重大情况,要及时与信息中心管理人员联系,以便及时排查和解决问题,方便参保职工购药服务。

五、依法监管,综合施策,全力提升医保定点药店管理水平

1.堅持依法监管。灵活采用举办广场宣传咨询、与新闻媒体合作、网站开辟宣传专栏、“送法进药店”、编印《政策法规摘编及实务指南》免费发放等形式,广泛开展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宣传。大力推行阳光医保,规范医保监管行为,做到有法必依、依法治医,切实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2.多措强化稽查。县医保局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稽查队伍,落实稽查责任,分片包干负责。要健全完善稽查制度,做到“六有”,即有计划、有行动、有通报、有反馈、有整改、有结果。要加大暗访的频度和力度,采取聘请社会义务督查员等多种形式开展暗访稽查。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充分利用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稽查监督网络。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化监管投入,逐步建成覆盖全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网络,努力实现网络全覆盖,监管无盲区。要重点查处一批违规药店,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3.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完善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退出机制,凡被取消医保定点资格的药店,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变更地址、名称的,必须先到我局备案、报批。完善信息分析制度,用好医保数据挖掘系统软件,重点分析押卡平卡、突击开药等刷卡流量,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建立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违规处罚关联机制。建立定点零售药店实时监控机制,借鉴外地经验做法,逐步在所有医保定点药店安装监控摄像头,对药店的经营服务行为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建立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相互监督机制,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第10篇

为了健全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机制,促进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完善,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符合GSP的要求,根据《国家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和药品零售企业GSP现场检查项目(试行)》好医生大药房审核小组于2013年1月18日在全面细致的情况下,重点审核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管理职责

建立了以经理为组长质量管理员为成员的质量领导小组,负责建立了本店的质量体系和质量方针,即放心的药品,满意的服务,同时制订了GSP管理目标和实施计划,在元月十八日以前完成了所有的质量管理文件的编制及相关表格的填写工作,完成了部门硬件工作的改造,并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二.人员与培训

经理和质量管理员都具备药师职称,质量管理员兼验收员,营业员兼养护员,都是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全部人员在职在岗。企业本身十分重视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制订了培训计划,组织了学习和考试,全体员工进行了健康检查,并建立了教育档案和健康档案。

三.设施和设备门店营业面积为80平方米宽敞整洁,营业用货

架柜台齐备标志醒目,室内安装了空调风扇,添置了灭蚊灯温湿度计灯养护仪器,并建立了温室度记录档案。

四.进货与验收

按照GSP的要求,我们对首营企业建立了档案,药品验收按照要求做好了记录,对药品购进票据进行了装订成册。

五.陈列与储存

药品陈列的货架做到了清洁卫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药品与非药品分类摆放整齐,标签放置准确。

六.销售与服务

销售药品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抗生素大输液粉针剂凭处方销售,对其他处方药做了处方药销售登记,对顾客采取了定期和不定期的回访,并进行了记录:对不良反应的药品,我们制订了不良反应报告表,对不合格药品进行单独存放;每个月都对药品进行养护记录对重点药品建立了养护档案;近效期药品建立了近效期催销表和专柜,并设置了易串味专柜拆零专柜和拆零药品登记;店堂里还公示了服务公约,公布了监督电话,设置了咨询台和意见簿。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南海) 第11篇

发布人:办公室来源: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

项目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审批类型:

B-其他审批

法律效力:

审定,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颁发的证件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

设定依据:

《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佛人社〔2008〕6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办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南人社〔2010〕18号)。

审核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

2.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

3.具备运用电脑对药品的购销、库存等进行管理的能力。

申请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书》

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加盖药店公章的复印件

3、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合同、员工参保3个月以上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批受理机构名称:

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基层分局、各村(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 审批受理机构地点:

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基层分局、各村(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 审批决定机关:

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程序:

申请药店提交申请、审核材料;人社分局受理或村(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接收材料,再用服务站移交人社分局受理、人社分局实地考查、初审;区人社局医疗工伤科审批。时限描述:

申报截止后30个工作日内。

审批收费:

审批表格:

佛山市南海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书

年审或年检: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名称:

咨询机构: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科、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基层分局 投诉机构: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电话:

咨询电话: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科:86328659 镇(街)人社分局、服务中心电话: 桂城分局:86286174;罗村分局:86431420;西樵分局:86886637; 丹灶分局:86610942;狮山分局:86681501;大沥分局:85561010; 南海区九江镇行政服务中心81866141;南海区里水镇行政服务中心:85603899 投诉电话:86285352

备注: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第12篇

一、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按时与市、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二、定点零售药房主要负责人全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并明确一名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卡,主动提醒告知参保人员IC卡设置密码,确保持卡安全。有效杜绝冒名持卡购药。

四、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调配处方药要严格按照审方、配方、复核等程序进行。由药师及调配员双人复核签章方可发药,并保存处方两年以上。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要尽量提供有适应方法的小药装药品,以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五、收银人员应规范电脑操作,严格按照医保规定操作,不准以物代药,不准以医保卡套取现金,严格执行特殊病种门诊管理规定要求,确保对症用药,留存购药电脑小票,认真做好并及时接收各类信息数据,做好记录准时上报。保证医疗费用结算及时准确。

六、定点药房要遵守职业道德,优化服务,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民义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七、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等违规行为。

八、加强发票管理,主动为购药人员提供出具专用票据,严禁多开,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

九、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解释,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推荐) 第13篇

(一)我店持有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用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接受劳动保障、药品监督、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并经同级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昼夜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具备与药品零售调剂任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经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具备支持参保人员购药网络结算的能力;

(七)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和《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八)近3年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

综合考虑我市区域内零售药店的分布、规模、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成本及参保人员的分布情况和购药需求,我店特向贵局申请为定点零售药店,望批准为盼!

定点零售药店所需材料 第14篇

专 题 报 告

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

湖南恒康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桂林屏风连锁分店位于桂林市环城北二路屏风花园20栋8、9号门面,拥有营业面积 73.44平方米,门店于 2009年7月5日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式成立于2009年8月12日,从事药品经营行业已2年以上。

恒康大药房桂林屏风连锁分店的营业场所周边居民密布,旁边围绕有屏风菜市以及桂花园、屏风花园、漓江花园、澳洲花园以及澳洲假日等大型住宅小区,另有桂林工学院,桂林市四中以及桂林医学院分院等大型事业单位,四周辐射桂桂林市电科所,桂林市电容器厂等七星区各类大中小企业,人口稠密,周边居住的参保职工群众众多。本区域现有医保定点药房三家,分别为:三金大药房屏风店(距离本店80米),春和堂大药房桂花园店(离本店距离150米),屏风药店(离本店距离200米),定点机构2家:中西医结合赵九平诊所,和桂林市口腔医院七星门诊部,远不能满足周边居住的参保人员购药需求, 而我店地处建干路和环城北二路交叉路口,周边环绕桂花园,屏风花园,漓江花园等大型住宅小区及各类商业住宅区,地理位置突出,给参保人员刷卡购药提供了相当便利的条件。

湖南恒康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桂林屏风连锁分店隶属于湖南恒康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隶属关系为连锁加盟,我门店的药品全部由湖南恒康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总部统一配送。公司总部是湖南永州市首家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是湖南省药品零售连锁龙头企业,公司于2001年10月经营药品以来,已有10年之久,公司占地百余亩,办公面积近1万平方米,宽敞明亮,仓储面积近6000平方米,七防设施齐全,恒康医药集团自己成立了湖南馨恒堂中药

科技有限公司,获取国家药监总局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专门从事中药材的种植,加工以及中药饮片的生产,同时为门店的中药饮片进行统一配送,大大降低了门店中药饮片的成本,提高了门店的整体竞争力。我公司配送的药品医保目录药占总库存药品种的比例为60%,医保目录药备库率90%以上。公司总部有自己的物流配送中心,门店电脑系统24小时和公司总部保持通畅的通讯,药品配送24小时到位,为参保群众购置急需医保药品提供了一个便捷、快速的供给平台。公司坚决执行“以质量创品牌,以服务树形象”的经营理念,坚持走平价路线,在桂林市民心中已经形成了良好的企业口碑!

我公司经过各方面工作的改进完善,对于桂林屏风连锁分店,经自查认为已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规定》的有关要求:

门店成立了医保管理机构,由申科峰经理负责医保工作,门店制定医保管理制度,其中包含:医保责任制度,教育制度,检查制度,奖罚制度,外配处方管理制度,处方药管理制度,营业作息及值班制度,24小时提供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

人员配备方面,药店现有员工4人,其中药师2 人,其他营业人员均具有医学、药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门店上班时间为两班倒,门店每班配备一名药师在岗,其他营业人员均持有上岗证,所有药品从业人员每年定期进行了健康检查。

药品质量及销售管理方面,门店所有药品质量合格,价格低廉合理。处方药凭处方并经药师审核签字后方可销售,并设有24小时售药窗口,真正的能让广大消费者用上放心药,便宜药。

门店配备温湿度计,风扇,空调等养护设备,具有电脑等现代化办公系统,实施药品进、销、存全方位电脑管理,实行计算机全品种数量、金额管理,门店现代化办公系统实行网络化,全天候24小时和公司总部保持通讯,现有设施设备完好,详见设备、仪器清单。

在服务方面,门店为满足和方便群众自查身体的需要,门店设有健康咨询台,由专门的医学专业人员负责,配备有台式血压计,听诊器,血糖仪,体温计,视力表以及体重秤等各项设备,免费为顾客(包括参保人员和非参保人员)测量体温,血压,血糖,视力,体重等各项身体健康指标,让老百姓在药房就能免费享受到医院的常规体检。

门店依托公司总部的连锁经营模式,药品大批量采购的价格优势,公司配送中心药品的大额储备量以及借助公司物流配送的快捷,和其他药房对比已以凸显优势;价格低廉,品种齐全,质量保证,对顾客急需药品的迅速到位,已成为门店特色。

员工社会保障方面:门店员工共五人,其中申科峰为门店投资人,王小兰同志为投资人配偶,其他员工均以参保。

门店存在的不足及整改情况:本店成立自今,一直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要求,合法经营,在药品质量,价格等方面都没有违规违法现象,门店从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角度来讲,原本的经营品种不足,现依照广西区2010年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已进行了全面调整和改进,药品医保目录药占总库存药品种的比例为70%以上,医保目录药备库率85%以上,已基本上符合医保定点资格的要求。

以上为我店自成立以来的基本情况和针对申请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专题报告,敬请批准为盼!

湖南恒康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桂林屏风连锁分店

定点零售药店所需材料 第15篇

一、不准经营日用品、生活用品、农用电器、健身器材等;

二、不准刷卡销售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

三、不准销售假冒、伪劣、过期药品;

四、不准出现刷卡购药价格高于现金购药价格的现象;

五、不准在医保刷卡购药中串换药品;

六、不准持卡大额异常购药,持异常卡购药;

七、不准划卡时变相提醒取现金或虚开发票;

八、不准故障计算机带病工作;

九、不准为非定点药品提供刷卡结算;

定点零售药店所需材料 第16篇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鼓励广大参保人员第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发生以下行为,参保人员可向州、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举报投诉,并视情予以奖励:

(一)向持有医疗IC卡人员,出售化妆品,生活用品的;

(二)违反国家、自治区物价政策,超标准收费、乱收费,造成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支出的;

(三)擅自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药店、门诊、医院、提供划卡记账服务的;

(四)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的;

(五)未依照外配处方调剂的;

(六)以物代药、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目录类的药品、不依照处方调剂的。

二、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视违规金额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举报奖励比例和标准如下:

(一)违规金额在10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下的,安实际违规金额的(下同)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奖励;

(二)违规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按实际违规金额的4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三)违规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按实际违规金额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

(四)违规金额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按实际违规金额的2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奖励;

(五)违规金额在500000元以上的,按实际违规金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奖励;

(六)若当事人举报定点零售药店销售化妆品、生活用品、为非定点单位提供刷卡服务售出的药品和物品等,除奖励外,购买的物(药)品归当事人所有,个人账户支出的费用如数返还,同一违规行为如有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

(七)对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不涉及金额的,酌情奖励举报人。

三、举报违规奖励金从被举报定点零售药店10%的预留金中支付

库尔勒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医药定点单位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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