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财产保全申请书

2024-08-08

民间借贷案财产保全申请书(精选13篇)

民间借贷案财产保全申请书 第1篇

申请人:某某,男,汉族,1981年8月26日生,住陕西某某市某某路***号,身份证号:610115***********,电话:139********。

被申请人:唐某某,男,汉族,1972年01月09日生,住陕西某某市月某某区**号,身份证号:6**********。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62年8月10日生,住陕西某某市某某镇,经常居住地某某市XX**有限公司,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市XX**有限公司,注册号********,电话:0913--********。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职务:经理

住所地:某某市经济开发区

请求事项:

1 、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唐XX所有的位于某某市某某区***号房屋;

2 、询并冻结户名为唐XX的帐号为6*************银行存款;

3 、查询并冻结户名为刘XX的帐号为:6**********银行存款;

4、查询并冻结户名为:陕西某某市XX某某有限公司的帐号为:****************银行存款;

5、查询并冻结户名为XX的帐号为:***********银行存款;

6、查询并冻结户名为XX的帐号为 :6*********银行存款 ;

7、查询并冻结以上三个被申请人的其他银行帐号存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唐XX、刘XX和陕西某某市XX某某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已于3月6日在某某市人民法院立案[北民初第*****号]。

20**年12月12日起至20**年7月29日止,被申请人刘XX先后分17次向原告借款539万元;

20**年2月8日起至20**年7月3日止,被申请人唐XX也先后分8次向原告借款320万元,两被申请人合计向原告借款***万元。

以上借款除部分为现金支付外,其余部分均转入以上银行、信用社帐号。

申请人认为,不申请财产保全可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了不使被申请人所有以上财产或权利被非法处置,损害申请人的债权,特此向你院提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此房屋在财产价值800万元以内行财产保全。

申请人愿以郭某所有的价值700多万的房产和小轿车(车牌号桂 车牌号桂 )作为财产担保,如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担保人:

20**月**日

民间借贷案财产保全申请书 第2篇

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阿民初字第3056-1号

原告:哈尔滨第二水泥厂,住所地,阿城市玉泉镇。

法定代表人刘琪伦,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洪臣,男,哈尔滨第二水泥厂法律顾问。

被告:蒋国林,男,44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阿城市第六中学家属楼5单元6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第二水泥厂与被告蒋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第二水泥厂于200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蒋国林位于阿城市第六中中学家属楼5单元603室房产(建筑面积80.97平方米),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担保人哈尔滨泉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车牌号为黑L90368的桑塔纳轿车一部,为此次查封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第二水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蒋国林位于阿城市第六中学家属楼5单元603室房产(建筑面积80.97平方米);

二、查封期限自送达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

三、查封期内,此房由被告管理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抵债或以其他方式变更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国利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民间借贷案财产保全申请书 第3篇

案例1:退伍军人郭某为了使闲置的资金保值。不受物价上涨、货币贬值的影响,经一民间借贷中介的介绍,将自己和战友近100万元的安家费借给了张某开加油站。双方约定2年后返本付息,月息8%。张某用1栋价值100多万元的楼房作抵押,还有加油站在,郭某二人认为其还款问题不大。可款借出后不到1年,张某抵押的楼房遭拆迁,他偷偷支走了150万元的拆迁款,并把加油站以20万元出兑后,携款出走下落不明。中介公司也搬出租赁的房屋无影无踪。郭某二人血本无归,悔恨不已。

案例2:为了使手中的钱增值,退休干部何某将几十年的积蓄,经一民间借贷中介的推荐,借给了一老板做煤炭生意,讲定月息8%,期限1年。可借贷到期后,老板以“出了点事、生意亏损”为由,拒不偿还。何某将其和保证人(借贷的中介)告上了法院,又是起诉、又是执行,官司打了1年。本钱好不容易要了回来,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部分得到支持。可支持的利息,执行到位不足1%,算下来还不够跑法院的费用。

说法: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民间借贷必须依法进行,面对民间借贷中介,面对高利,借贷一定要依法,一定要注意财产安全。

一、要警惕,勿上非法集资的当。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的第一、二条专门明确了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要深入了解贷款人的诚信和还款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指在不同事物或同一事物内部对立两极之间起居间联系作用的环节。借贷中介一般只起到提供“资金需求信息”和“资金供给信息”,为资金供需双方搭建融资桥梁的作用。出借人不但要对借贷中介的资质、信用有所了解,还要对贷款人的诚信、还贷能力进行了解。甚至要对其贷款人贷款投资的前景作出考察。

三、要设立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就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经中介的民间借贷,出借人也要给自己借出去的钱款上“保险”。

四、口说无凭,立字为证。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发生纠纷时,凭此处理难度较大。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等规定,借贷合同一般应当载明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自然情况;要载明借贷款用途、借贷款金额、借贷款利率、借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同时还要载明保证条款、违约责任、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等。条款最好经过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

财产保全中案外人异议的法律依据 第4篇

作者:张会敏 王延玲发布时间:2012-12-14 来源:黄陵县人民法院网

【要点提示】

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异议普遍发生在执行阶段,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作为依据,在诉前及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中,案外人异议的法律依据应同样适用执行阶段的案外人异议制度。

【案情】

原告何X,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陕西省黄陵县人,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教授,现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李X,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黄帝陵管理局职工,现下落不明。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何X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李X因开办餐厅资金周转不便,于2010年元月22日向原告借取现金2915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0年年底,利息每月每元0.03元从2010年2月1日起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截止2012年4月1日,借款总利息为227370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李X偿还借款本金291500元,利息227370元。

原告何X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2010年元月22日欠条两份,证明被告李X借取原告现金共计291500元,利息0.03元,自2010年2月1日起算;第二组证据:黄陵县城关派出所、黄帝陵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李X现下落不明。

被告李X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审判】

经过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何X因销售书籍与被告李X相识往来,2010年以前,被告李X以开办餐厅为由,陆续向原告借取现金共计154000元,于2010年元月22日向原告出具一份154000元的总欠条,约定欠款利息自2010年2月1日起以每月每元0.03元计算。同日,被告李X再次向原告借款1375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欠款利息自2010年2月1日起以每月每元0.03元计算。两张欠条总计291500元,均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日期。从2010年2月1日至2012年4月1日,欠款总利息为227370元。原告2010年7月第一次向被告追要欠款未果,后又多次催要,被告均借故推延。2012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遂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李X归还本金291500元,并支付2010年2月1日至2012年4月1日的借款利息227370元。同时,原告何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李X在陕西省黄陵县某处的房产一套,并提供担保。2012年4月10日,本院依法查封被告李X的该处房产,2012年8月23日,被告李X之妻美丽对查封房产提出异议,2012年本院就美丽提出的异议作出(2012)黄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决定书,裁定驳回美丽异议。

另查明,201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40%,即月利率0.45%。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双方均为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因此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本金291500元的要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每元0.03元,已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月利率0.45%的四倍,对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月利率的四倍1.8%,对借款利率予以计算,利息期间为2010年2月1日至原告诉讼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何X本金291500元,利息136422元(自2010年2月1日至2012年4月1日),共计人民币4279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0元,由被告李X承担。

财产保全费3110元,由原告何X承担。

本案未上诉。

【评析】

1.财产保全中案外人异议的界定

案外人异议亦称案外人执行异议,是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主张自已享有权利,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停止或变更执行的请求。司法实践中,案外人执行异议普遍发生于执行阶段,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执行阶段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均有规定。

关于什么是财产保全中案外人异议,虽然我国法律没有统一规定,但是结合案外人执行异议,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概念:指在诉前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阶段,案外人对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标的主张权利,要求人民法院停止或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

2.评议焦点

在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阶段,案外人对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标的提出异议,主张权利的情况较为鲜见,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对于在财产保全阶段的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我国司法界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阶段案外人异议不应适用执行阶段的案外人异议制度,因为财产保全是法院根据一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另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措施,其过程不属于执行阶段,不能适用执行程序中处理案外人异议的有关法律规定,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由被申请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则以决定的方式回复复议决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财产保全阶段的案外人异议适用执行阶段的案外人异议制度,因为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亦属于执行行为。以上两种观点的关键之处是,财产保全是法院的强制措施还是执行行为,在法律没有对财产保全阶段案外人异议作出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执行阶段案外人异议制度是否有足够的法理依据。

3.笔者观点

财产保全阶段案外人异议应适用执行阶段案外人异议制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查处理。理由如下:

首先,财产保全措施亦属于执行行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的执行,理所当然的应属于执行程序,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由此可见,财产保全措施亦属于执行行为。

其次,既然财产保全属于执行行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进一步为案外人异议,提供了程序性的保障。

第三,从立法目的上讲,也应适用执行阶段的案外人异议制度。从法理上讲由于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复杂性、多样性,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作为审判人员,我们应该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尽可能的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适时的对法律作一定的扩张解释。执行阶段案外人异议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合法的救济手段和途径,纠正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的错误。同样的道理,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受到损害,同样需要法律的保护,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而弃之不顾,这有违立法目的。

最后,从反面讲,如果说财产保全阶段的案外人异议不能适用执行阶段的案外人异议制度,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适用复议制度,这样处理更不合理。因为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显然,该条规定的复议制度主题是财产保全案件中的当事人,而非案外人,适用本条来处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显然不合理。

综上,在本案中,被告李X之妻美丽没有参与本案审理,属于与本案执行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在黄陵县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进行查封时,案外人美丽对执行标的提出所有权异议,黄陵县人民法院应对此异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索引】

诉前财产查封财产保全申请书 第5篇

申 请 人:毛*敏,男,汉族,19*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洪山区洪山乡贺家湾*号。身份证号:42010619791119****

被申请人:卢*华,男,汉族,19*年1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号。身份证号:360424196501174***

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汉阳区七里庙81号。

法定代表人:卢*华

被申请人:马*祥,男,汉族,19**年6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郑店镇莲花桥马家湾60号。身份证号:4219630625****

保全事项:

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6566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即将向贵院提起诉讼,因发现被申请人有效资产将被拍卖,故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望准予为谢!

此致

洪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财产保全申请书 第6篇

被申请人:李 XX ,男, 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住所地:富平县 X 路 X 号 X 幢 XXX 房。 电 话: XXXXXXX

请求事项:

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 XX XXX 元的银行存款。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于 XXXX 年 X 月 X 日,以生意经营资金困难为由,向我借取 XXXX 元,并约定于 XXXX 年 X 月 X 日前还清。后被申请人逾期没有还清借款,经我多次催讨,()被申请人拒不清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便于和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故现我向法庭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庭依法查封被申请人 XXXX 元的银行存款。

另我愿以自有座落于富平县 XXXX 路 X 号 X 幢 XXX 房一套作申请财产保全担保。

被申请人李 XX 的银行存款帐号: XX 银行, NO.xxxxxxxxxxxx 。

特此申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 XX

财产保全申请书 第7篇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________元的_______,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____元;

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____约定___________,到期日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到期后,被申请人并没履行约定现申请人已对被申请人就该__________向你院提起诉讼,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利不受损害,保证本案裁判的有效执行,特向你院提出保全申请,同时申请人依法提供相应担保。

担保方式:申请人提交1.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_日

附:财产线索:

1、被申请人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__________;

财产保全申请书 第8篇

申 请 人: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你会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____纠纷一案(案号:[201____]肇仲案字____号),为使本案在裁决后能得到顺利执行,以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愿意提供等额的财产担保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此致

肇庆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 ___ 月___ 日

附:被申请人可供保全的财产有: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产保全申请书 第9篇

委托代理人:江苏先创律师事务所 王诚 律师

住址:南京市XX区XXX大街XX号

法定代表人: 林培光 职务:总经理

电话:XXXXXXXX

被申请人: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南京市XX区XX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电话:XXXXXXXX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或判决后将来难以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院申请给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帐户上存款XXX万元。望准许!

户名;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XX支行 帐号XXXXXXXXXXXXXXXXXX

户名南京明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_______ 开户行_______ 帐号XXXXXXXXXXXXXXXXX_________

户名_______ 开户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如上述保全措施有错给予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申请人提供担保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此 致

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京XX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财产保全申请书 第10篇

被申请人:

1、《北京驰亿隆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一:中信银行北京尚都国际支行,账号:7113 7101 8260 0033 389。 开户行二:包商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账号: 0035 5331 3700 010,开户行三:北京农商银行空港支行沿河分理处,账号:0819 0101 0300 0006 602。

2、《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驰亿隆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支行,账号: 1055 0501 0400 17288。

3、《北京三臣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驰亿隆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人)

4、《北京驰亿隆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北京驰亿隆科技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 账号:3225 0198 8836 0000 0335。

5、《北京天睿罗克紧固件防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驰亿隆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公司),开户行一:中国工商银行南站支行,账号:0200 3170 1902 4515 652,开户行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直门支行, 账号:0123 0141 7000 9990,开户行三: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阜成门支行,账号:0103 0141 7002 7864。

6、《中北雅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一:中国民生银行阜成门支行,账号:0103 0128 3000 4294,开户行二:中国工商银行幸福街支行东安街分理处。 账号: 9730 9000 0193 13。

请求事项: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给予於查封进行保全。

1、查封被申请企业的账号。

2、查封被申请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

3、查封被申请企业的经营地,《北京驰亿隆科技有限公司》顺义区李桥镇沿河村新厂区的办公楼、厂房、两套自建别墅、办公室内的红木家具,名人字画等。。

4、查封被申请企业的经营地,《北京天睿罗克紧固件防松科技有限公司》的马驹桥镇小社村土地使用权及自建楼房厂房(老厂)。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贷纠纷,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此申请以上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申请书 第11篇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xxxx元的xxxx,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xx元;

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xxx月xxxx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x约定xx,到期日为20xx年xx月xx日,到期后,被申请人并没履行约定现申请人已对被申请人就该xx向你院提起诉讼,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利不受损害,保证本案裁判的有效执行,特向你院提出保全申请,同时申请人依法提供相应担保。

担保方式:申请人提交1.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财产保全申请书 第12篇

被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xx身份证号码:xx

请求事项:

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00000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为使本案在审结后能得到顺利执行,以切实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特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00000的财产。

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可供查封的财产线索为:位于东莞市凤岗镇的xx路xx号房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财产保全申请书 第13篇

住所:____市___区___街__号邮编: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性别:__,民族:__,生于___年__月__日

住所:____市___区___街__号邮编: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申请事项:

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_____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物、车辆、房产等。

事实和理由:

(写明被申请人逃避、推诿履行债务或合同义务)

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______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望贵院依法裁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上一篇:村发展调研报告下一篇:法律顾问费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