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指南

2024-07-19

合肥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指南(精选13篇)

合肥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指南 第1篇

合肥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目录

一、工程管理资料(卷一):

1、市人防办签发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通知书》复印件;

2、人防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及审查最终意见、设计院审查意见回复及设计变更复印件;

3、市人防办签发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图纸审查综合结论意见》复印件;

4、人防地下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需要办理地面单体建筑竣工手续的规划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合肥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原件一份;

6、人防工程施工竣工报告(表1),勘察质量检查报告(附表2),设计质量检查报告(附表3),监理质量评估报告(附表4),建设单位竣工总结(附表5),施工单位质量保修书(附表6)原件各一份;

7、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原件一份(附表7);

8、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一份(附表8);

9、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份(附表9);

10、质监站签发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一份;

11、单建人防工程需提供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

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二、技术与质量控制资料(卷二):

12、人防地下室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原件一份(国家人防质监站监制专用表格);

13、人防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复印件。

三、竣工图纸资料(卷三):

14、规划总平面图、人防工程定位图和加盖竣工章的人防工程竣工图(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安装)一套。

15、按竣工图编制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一套。

建设单位将以上资料备齐后用纸制档案盒分类装齐,按规定对每个档案盒进行标注说明(附表),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送人防办窗口备案,经审查竣工备案资料齐全后核发《人民防空工程专项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凭此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合肥人防办窗口

合肥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指南 第2篇

6.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2010年3月修订)

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报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到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建筑项目、市政公用项目中包含的配套专业工程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一、申办条件

(一)房屋建筑项目

1.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含配套的燃气工程);

2.项目已按规定通过消防专项验收或备案;

3.项目包含电梯工程时,已按规定通过电梯专项验收;

4.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住建筑以及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已按规定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二)市政公用项目

1.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含配套的燃气工程);

2.项目已按规定通过规划专项验收;

3.项目包含消防工程时,已按规定通过消防专项验收或备案;

4.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排水等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已按规定通过环保专项验收;

5.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已通过电梯专项验收。

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建设单位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下载1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网址:市政府统一公开电话:12345;自动语音电话:83788939

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Bureau Of Housing &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或到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填写有关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按本服务指南指引的申请资料清单,准备有关资料。

第二步:建设单位在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递交申请资料,并领取办文结果:

A.如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建设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或业务办理中心收到质监机构给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责令整改通知书且未整改完毕的,领取业务办理告知,按要求整改或接受行政处罚后,到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重新申请备案;

B.如备案资料齐全,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业务办理中心未收到质监机构给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责令整改通知书或已整改完毕的,领取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

第三步:对已备案的工程项目,申请单位可在 1个工作日后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查询备案信息是否公布。

三、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三楼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

五、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一)房屋建筑项目:

1.《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所有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核验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0年7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须提供核验证书)

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Bureau Of Housing &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3.配套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验收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4年2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供验收证书;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燃气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4.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电梯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或消防备案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住建筑以及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需提交);

7.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

(二)市政公用项目:

1.《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所有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核验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0年7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须提供核验证书)

3.配套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验收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4年2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供验收证书;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燃气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4.规划、环保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环保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或消防备案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消防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6.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

3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Bureau Of Housing &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电梯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7.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8.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

特别注明:

1.项目名称前后不一致的,须有《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2000年12月以前开工的项目,须提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建设单位发生变更,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须提供规划国土部门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相关表格

(一)《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七、法律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

(五)《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深建字[2003]63号)。

(六)《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建燃[2004]3号);

(七)《关于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4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Bureau Of Housing &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建科[2006]33号)。

八、违法后果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8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重要提示

(一)竣工验收备案应由所有建设单位共同申请,并共同委托专人办理。

(二)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市城建档案馆的核对专用章或建设单位的公章。

(三)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必须接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程序完成后,方可申请备案,申请备案时除须提供本指南第三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供行政处罚程序完成证明材料。

十、效力

告知性备案。备案材料有虚假或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改5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3篇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279号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门或者其他有关部分备案。

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实践经验, 结合学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标准, 笔本逐渐积累工程竣工验收方面, 经验, 通过初步总结, 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分享自已的体会。

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备案依据

在讨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备案管理前, 我们应该先了解什么是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以及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的内容。验收备案的前提是竣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置工程都必需向备案机关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要能详细的、完整的、真实的反映整个建筑工程的形成过程。是需要存档的法律文书。工程竣工备案应当包含下列文件:

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 工作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中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 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如:住宅工程还需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 加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

工程竣工工验收是工程项目竣工的是后一道工序, 也是检测建筑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的重要环节。为了严把质量关, 房屋建筑工程备案工作应从工程立项之日起就开始进行。应做到如下几点:

1) 严格按照国家法定程序进行准备验收

我国关于质量标准方面主要颁布的法律标准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的资料与建筑工程质量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工程资料的收集应与工程竣工同步进行, 所有技术资料将成为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对工程质量责任和工程管理有着重要意义。在施工过程中应该将施工日志、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设施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质量交底记录、设计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施工测量记录、施工物资资料、分部验收记录全部保存并和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报送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审查, 工程单位认真做资料整理, 具备验收条验才开始审请组织验收。

2) 积极采用信息化推进资料管理

信息化方式进行资料管理主要是通过电子形式对文档、图纸、检查记录等不同形式的信息记录进行存储、操作、传递、利用。信息化方式可将整个建筑企业、整个建设项目管理的诸多环节、各工程项目组建信息网络, 在资料传递、查询方面省去大量物力和人力, 并且可以推进资源共享, 信息最大化利用。

3) 明确建筑工程质量责任

建筑单位作为工程产权所有者, 在备案工作中需重视质量责任落实审查。《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备案有着特殊的法律意义, 是法律文书, 直接关系到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责任, 包括保修责任、保修时间、质量缺陷责任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等, 同时还关系到房屋销售与购房者之间的质量保证和保修时间。所有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问题, 如果审查不细致, 很容易为今后的纠纷打下基础, 参与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既是产品质量的创造者, 也是产生质量的责任者, 必须得由建设单位、质检监督机构和参建企业和部门三方达成一致才能通过竣工验收, 为工程质量提供了更坚实的基础。竣工验收备案是竣工验收后, 由建筑单位申请、质检监督机构出示监督报告, 进行相关文档备案的法律文件, 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单位和政府之间共同出示的一个负责的说法, 让老百姓放心地投入使用。

3 结论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建筑工程方质量责任与义务, 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 工程验收备案资料将是事故原因分析的主要依据, 对全面提高工程质量产生了重要影响。

参考文献

[1]王昕.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工作.城建档案, 2011, 11.

[2]邓忠平.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若干思考.福建工程学院学报, 2010, 10.

[3]黄明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重庆建筑, 2004, 2.

合肥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指南 第4篇

【关键词】工程竣工;竣工验收;验收备案;备案内容;注意事项

不可否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施行,对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深化改革意义重大!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和内部管理要求,对提高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准确性、时效性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是指政府在工程建设后期,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备案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宏观的、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对工程建设结果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建设工程有关竣工验收的综合性文件进行书面的、程序性的审查。比如: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勘察、设计检查报告”、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商品住宅还应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其次是对公安消防、规划、环保、档案等部门所发的许可文件、证明文件和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报告等文件进行复核性审查。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注意事项

2.1务必认真对待竣工验收时间和备案时间

相关工作人员必需明确,竣工验收时间和备案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时间概念。

竣工验收时间一般是指召开竣工验收会通过验收的时间,必须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一致认可的,必须是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具备验收条件,按验收程序进行的有明确验收结论的竣工验收时间。尤其要引起注意的是建设单位不得将初验时间当作竣工验收时间。

竣工验收备案时间是指出建设单位提供的备案文件由备案机关收讫后同意备案的时间,该时间直接关系到法规规定的行政时效问题。

2.2 务必正确处理好工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备案的关系

这两者都属于行政行为。工程质量监督主要是强调过程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主要是一种法定程序。质量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提高工程质量,依法行政的根本保证是按法定程序办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只有工程质量监督到位了,竣工验收的程序合法、质量合格,而且是参建单位共同认可的、真实的,最后的竣工验收备案才有实际价值。监督报告是备案的重要文件和依据,备案是对质量监督的直接促进和监督。

质量监督和备案两者结合的基本点就是共同行使否决权,把整改工作完成在生产过程,把质量隐患消除在投入使用环节前。只有两者密切结合,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2.3 务必处理好竣工验收条件和备案条件的统一协调问题

严格地说,两者条件应是统一的,但客观上也存在差别。在实际操作中,条件差异只体现在时间的先后上。

竣工验收须经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参加,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因此验收的条件应由竣工验收会议共同认定,达成一致结论才能通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备案则不同,是由建设单位申请、监督机构提出监督报告、备案机关把关,主要是程序性的,要求的备案文件要综合一些,代表了更强的行政意志。

此外,从目的上看,竣工验收主要是建设单位和参建各责任单位要对工程有一个结论:工程是否完工,质量是否合格;而备案则相当干建设单位和政府之间要有一个共同的负责的说法:是否可以合法地放心地投入使用。

2.4 务必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统一管理

除了对直接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控制以外,政府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还涉及到规划、消防、环保、公共卫生等。这些方面都涉及到建筑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公共利益。《条例》和《备案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持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明确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管理中的综合行政职能。继续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形成共识,加强配合,将最终实现政府管理的合力和综合效力。

2.5 必须积极采用信息化技术推进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实施

实现信息化将根本改变政府管理模式和普通老百姓和政府的日常关系,服务和监督必将更加透明化。

具体逐步采取的重点措施包括: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对竣工验收备案有关政策及时宣传,公开办事程序,建立开发建设单位和各参建单位的信誉档案,加快与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监督执法部门的信息沟通,最终建立起整个建设项目管理的诸环节、各参建单位和工程项目的信息网络,对竣工验收备案项目进行公布,对不按时备案的工程及时督办,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开通报,对年度备案项目进行统计分析等,逐渐把备案的程序和监督管理的实质更好地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前后呼应的政府建设管理的统一整体和信息网络。

积极采用信息化推进资料管理,不仅可省去大量物力和人力,而且能推进资源共享,使信息被最大化利用。

2.6 务必积极探索政府投资工程和社会投资工程监督管理的差别和措施

竣工验收备案与以前的工程质量等级核验的根本区别在于,政府在工程质量管理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显然,对社会投资工程的管理,应重在市场监管,不承担直接的质量责任,采用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合理的。但是也应清楚地看到,政府应该责无旁贷地考虑如何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政府可以委托或成立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又要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控制,还要委托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可见,对政府直接投资工程的管理还有整合的空间。

显然,如果对政府投资工程还仅视备案为最后一道程序,那是不够的——这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调整职能的重要方向。

2.7 务必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法定备案机关和行政执法主体。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关键是从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把握处理好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强制性和综合性特点,坚持主动性就是要为维护公众的利益主动站好岗守好门。

坚持强制性就是要坚决制止违法行为,绝不容许践踏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尤其是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强制整改,坚持不整改到位、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绝不放过的原则。

坚持综合性就是要把竣工验收备案不仅看成是一个简单的程序,而应充分有效地利用这一手段,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尤其是可以有针对性地制止和减少一些不良行为的发生。比如,把好最后一关可减少行政税费的流失,制止规避监管的行为,防止拖欠款行为的蔓延等。

2.8 务必正确处理好政府的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双重职能的关系

正确处理好二者的辨证关系是贯彻实施好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重要基础。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社会公共事物的职能,主要由市场监管和社会服务来体现。政府管理的对象也就是服务的对象,必须实施有效的市场监管和高效透明的服务的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目的,做到“依法”和“便民”的统一。

3.结束语

合肥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指南 第5篇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并符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其他工程。

本规定所称防空地下室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修建的单建式、附建式的战时可用于防空、平时可用于防灾的地下室。

第三条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合肥市人防办)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人民防空工程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事项建成后,依照国家颁布的人民防空工程强制性标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质量的认定。

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合格为该工程综合验收合格的前置

条件。

附建式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的备案管理工作。

合肥市人防办委托合肥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人防质监站)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市人防质监站。书面通知应写明建设工程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成员名单,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七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提出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工程竣工报告》;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提出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质量等级,提出经总监理工程

师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技术档案资料,并分类立卷;

(六)施工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规划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下列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一)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与该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四)验收组人员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五)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的工程实物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字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六)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组织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七)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案,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不能协商解决时,由合肥市人防办依据市人防质监站的意见裁决。

第九条市人防质监站对建设单位组织的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主要有下列内容:

(一)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

(三)人防工程实物质量情况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

(四)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参建各方主要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

(五)各质量主体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证明文件或报告均应包括防护质量专篇。

第十条市人防质监站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人防办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人防办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附属文件材料,申请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 备案文件、表格内容填写必须真实、准确,文字简练,字迹清楚,应采用打印件或用黑色钢笔或水笔填写。

第十三条合肥市人防办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应当场验证文件是否齐全,对文件齐全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文件收讫回执;对文件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要求建设单位补全文件。

第十四条合肥市人防办在收讫备案文件后,审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备案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认可意见。如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人防法规行为、文件资料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备案机关处理意见”一栏签署意见,责令其停止使用,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重新申请备案,必要时合肥市人防办到现场抽查。

7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视同已认可验收备案。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管理。合肥市人防办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认可意见是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办理综合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遵照《安徽省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制定,由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合肥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指南 第6篇

备案方式:网上备案

备案范围:除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外,其他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工程(不含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它临时性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申报材料: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一式两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管辖分工:

1.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下列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1)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2)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

(3)建筑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建筑;

(4)国家级、市级重点工程;

(5)其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符合以上四项标准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分别由其辖区消防支队负责。

(6)其他有必要由市消防局进行备案抽查的重要工程。

※特别提示※属于市消防局负责的建设工程备案时,请在“工程地址”栏选择 “北京市”→“防火监督部”→“建审处/验收办/重点一处/重点二处”→详细地址;

2.上述情况之外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按照行政区划和监督管辖,分别由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负责。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第7篇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公室:

我单位建设的工程,已于

年 月 日进行了竣工验收,各责任主体一致同意验收。根据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和建设部令(2000)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暂行办法》等有关的规定,相关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整理齐全,特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公章)年 月 日

合肥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指南 第8篇

一、办理事项: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1999年12月1日施行,2001年7月4日修正第二、四、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

三、申请条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包括各专项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申请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2、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建筑节能审查合格书;

4、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5、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GD3003;

6、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检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GD3002;

7、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评估(检查)报告;

9、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报告;

10、规划验收文件;

11、消防、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2、民用建筑提供人防验收意见;

13、防雷验收合格书;

14、电梯验收合格书;

15、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合格文件;

16、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凭证;

17、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18、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1份;

19、住宅的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并载明房屋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

20、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2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含节能验收合格情况);

2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3、防震设施检测报告书;

24、工程技术资料(备查验用);

25、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五、审批程序

1、接受申请:窗口经办人接受申请人咨询、了解申请人、申请事项的一般

情况,并告知申请人需符合的条件、标准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了解申请事项的条件、标准、程序、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等情况并填写申请表格或报告;

2、接收材料:窗口经办人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核对原件,窗口经办人即时发出《行政事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3、审查材料。窗口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法定形式审查,窗口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回复。如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发出材料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材料,如逾期不办,窗口将发出否办通知,申请人需另作申请);

4、审批发证。申请材料经窗口组长审批符合后可以进入网上行政审批环节,(如有需要,申请人将接受审批部门对申请事项的实质性审查或现场勘察);完成网上行政审批程序同意办结可以办理备案。

六、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内,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

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十、咨询电话:2208320、2208327、2219349

十一、投诉电话:

住建局 2210347、2208132 效能投诉 2296800

合肥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指南 第9篇

第一章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基本思路

1.1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1.2 竣工验收及备案的实施步骤

1.3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实施步骤框图

第二章 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2.1 施工单位的准备工作

2.1.1 施工单位填写竣工报告

2.1.2 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编制方法

2.1.3 准备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2.1.4 工程整改文件

2.1.5 工程款的拨付证明文件

2.2 工程监理公司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2.2.1 准备完整的监理资料

2.2.2 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3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2.3.1 组成验收委员会并确定专项验收组成员

2.3.2 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2.3.3 建设单位验收资料

2.4 专业和行政管理部门验收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的编写方法

2.4.1 地质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的编写方法

2.4.2 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的编写方法

2.4.3 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的编写方法

2.4.4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编写方法

2.4.5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编写方法

2.4.6 环保验收合格证的编写方法

2.4.7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认可书的编写方法

第三章 工程竣工验收

3.1 工程竣工验收的会议议程和内容

3.2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验收会议上“汇报材料”的内容

3.2.1 建设单位的“汇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3.2.2 地质勘察单位“汇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3.2.3 设计单位“汇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3.2.4 施工单位的“汇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3.2.5 监理单位的“汇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4.1 建设单位应向备案机关上报的资料

4.1.1 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写方法

4.1.2 建设工程竣丁验收备案表

4.1.3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编写方法

4.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第五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举例

5.1 竣工报告

5.2 工程质量保修书

5.3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4 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5.5 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5.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5.7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

5.8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5.9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认可书

5.1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

5.1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1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1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5.1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目录

合肥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指南 第10篇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核资料方面 0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0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

02-

1、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02-

1、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02-

3、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02-

4、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 02-

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原始记录 03、工程施工许可证

0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05、规划验收合格证

0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0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或未被抽查到的认可文件 08、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档案资料认可文件

09、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文件

10、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1、住宅工程《住宅质量保证书》

1、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 11-

2、住宅使用说明书

12、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文件

13、备案机构要求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1、武汉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3-

2、验收监督意见单

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 13-

4、水电工程检测反馈通知单 13-

5、室内环境检测反馈通知单

1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单位工程监督档案归档资料目录

01、单位工程综合评定传递审查表 02、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03、工程基本情况表

04、质量保证措施检查记录

05、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06、工程质量首次监督抽查记录 07、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08、验证检测通知书(附:相关检测报告)09、武汉市建筑工程重点强制性条文检查表

10、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施工、监理单位防治内容总结报告,无质量通病检查评定表

11、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2、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监督抽查记录

1、地基验槽

12-1-1验收监督通知单

12-1-

2、施工单位质量自评报告 12-1-

3、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 12-1-4地基验槽会议签到表 12-1-

5、地基验槽会议纪要

12-1-

6、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反馈(整改回复)12-1-

7、地基验槽记录表

11-1-

8、工程重要部位质量验收监督抽查记录 12-

2、桩基工程验收

12-2-

1、验收监督通知单

12-2-

2、施工单位质量自评报告 12-2-

3、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 12-2-4桩基工程验收会议签到表 12-2-

5、桩基工程验收会议纪要

12-2-

6、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反馈(整改回复)12-2-

7、桩基工程验收记录表

12-2-

8、工程重要部位质量验收监督抽查记录 12-

3、深基坑支护工程验收

12-3-

1、验收监督通知单

12-3-

2、施工单位质量自评报告 12-3-

3、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 12-3-4深基坑支护验收会议签到表 12-3-

5、深基坑支护验收会议纪要

12-3-

6、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反馈(整改回复)12-3-

7、深基坑支护工程验收评估表

12-3-

8、工程重要部位质量验收监督抽查记录 12-

4、地基与基础结构验收

12-4-

1、验收监督通知单

12-4-

2、施工单位质量自评报告 12-4-

3、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

12-4-4地基与基础结构验收会议签到表

12-4-

5、地基与基础结构验收会议纪要

12-4-

6、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反馈(整改回复)12-4-

7、地基与基础工程结构验收记录表 12-4-

8、工程重要部位质量验收监督抽查记录

5、主体工程结构验收

12-5-

1、验收监督通知单

12-5-

2、施工单位质量自评报告 12-5-

3、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

12-5-4主体工程结构验收会议签到表 12-5-

5、主体工程结构验收会议纪要

12-5-

6、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反馈(整改回复)12-5-

7、主体工程结构验收记录表

12-5-

8、工程重要部位质量验收监督抽查记录 12-

6、人防工程验收

12-6-

1、人民防空工程专业结构验收表 12-6-

2、人民防空工程试水验收表 12-6-

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表

12-6-

4、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反馈(整改回复)12-6-

5、工程重要部位质量验收监督抽查记录 12-

7、电梯工程竣工验收

12-7-1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检验合格”证12-7-

2、电梯安装工程施工竣工备案资料 12-7-

3、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反馈(整改回复)12-7-

4、工程重要部位质量验收监督抽查记录 12-

8、其它重要部位结构验收(如:钢结构、网架等)

12-8-

1、验收监督通知单

12-8-

2、施工单位质量自评报告 12-8-

3、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

12-8-

4、重要部位结构验收会议签到表 12-8-5重要部位结构验收会议纪要

12-8-

6、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反馈(整改回复)12-8-

7、其它重要部位结构验收记录表

12-8-

8、工程重要部位质量验收监督抽查记录 13-9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13-9-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汇总表13-9-2分户验收质量问题汇总

13-9-3分户验收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反馈13-9-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抽查记录、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

1、验收监督通知单

2、施工单位工程竣工自评报告 13-

3、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 13-

4、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13-

5、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13-

6、质量竣工验收原始记录

13-7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会议签到表 13-7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13-8建筑工程无障碍设施验收记录表

13-9住宅工程信息管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10、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反馈(整改回复)13-

1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3-

12、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14、其他监督资料(现场检测报告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报告的核查记录)

1、砼试块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14-

2、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3、回弹、钢筋抗拔、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钢筋定位等检测报告 14-4屋面试水记录

4、水电工程检测反馈通知单 14-6气象部门备雷检测报告

5、沉降观测报告(最后一次的观测情况)

1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6、住宅工程《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8、监理单位质量月报

19、重大设计变更确认记录 20、专家论证文件

21、整改、停工、复工通知单,整改、停工回复,复工申请,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表

22、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1、建设单位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验收监督通知单

3、施工单位(总包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

4、监理单位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

6、建筑节能分部整改、回复、反馈单;

7、工程重要部位质量抽查记录;

8、武汉市墙体验收单(施工单位联原件);

9、节能有专家认证的需提供专家认证报告文件 10武汉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1武汉市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武汉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如有设计变更,需要提供设计变更通知单,并盖有图审章); 12外墙保温隔热材料进场复验报告明细表;

13屋面保温隔热材料,架空楼板保温隔热材料进场复验报告明细表;

14外门、外窗的保温性能、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进场复验报告;保温性能现场检验报告;

15幕墙材料进场复验报告明细表;

合肥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指南 第11篇

(1)《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核验证书(2000年7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须提供核验证书)(3)配套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证书(2004年2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供验收证书;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燃气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4)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电梯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或消防备案文件;(6)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住建筑以及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需提交);(7)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

市政公用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备案需提供哪些资料?

合肥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指南 第12篇

一、办理程序

1、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报验收,如果自行验收不合格或消防设施检测不合格,公安消防部门将不予验收;

2、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竣工资料装订要求》制作工程验收资料(一套原件),向消防部门进行申报;

4、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时限(5个工作日)要求对工程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公布验收结果,并按照法定时限下发验收意见书;

5、若意见书为合格意见,则可以投入使用,若意见书为不合格意见书,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报验收,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申报消防验收需提交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验证清单、消防产品检验报告、消防产品出厂合格证等);【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包括云南省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验证清单);【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1)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需建设单位盖章、法人签字、被委托人签字、被委托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等);(3)工程竣工图和隐蔽工程记录。【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8、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建设单位承诺书【承诺人须填写完整并由本人签字,一式两份,加盖承诺人所在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填写承诺书人员: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技术

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施工图审查人员、技术服务从业人员。附加材料:

(一)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执业证明文件

(二)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资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以上内容是复印件的,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依据《云南省公安厅文件云公消[2013]225号》】。

注:禁止建设单位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审批手续(授权委托只能委托建设方人员办理)。

三、验收资料要求

验收资料要求详见《建设工程消防竣工资料装订要求》;所提交的所有复印件资料上均应加盖原件保管单位的公章。

四、验收程序

申报验收的工程进行消防验收时,请单位按以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1、通知以下单位按时参加消防验收:土建、装修、水电、暖通专业的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消防产品厂家及其他相关单位,建设及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必须参加。

2、准备以下消防验收试验工具: a)土建专业:米尺、登高检查梯;

b)电专业:探测器试验工具、照度计、复位工具、插孔电话、同一频道多讲机等;

c)水专业:消火栓压力表、扳手等; d)暖通专业:风速仪、压差计等; e)其他相关消防验收工具。

3、参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熟悉工程情况。

4、专人负责验收场所及设备房的钥匙。

五、下达法律文书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下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送达文书

合肥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指南 第13篇

各农场建设科、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黑建质[2009]28号)文件规定,规范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行为,保证工程质量,现就竣工验收和工程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自检认定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达到竣工条件,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和工程总结(主要阐述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同时送交了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设工程技术资料。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3、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对照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报告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达到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和工程总结;

4、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提出基础、主体、建筑节能和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工程总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5、参与验收的业主签署了认可意见(主要针对公共建筑、生产性建筑、基础设施和住宅小区配套工程);

6、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档案资料(含竣工图)完整、准确并装订成册,代表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包括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验收报告、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建筑节能材料检测报告,建筑外窗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密封胶条回弹恢复检测报告,建筑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全部拨付到位,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8、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要内容完整,要有保修期限、保修范围、保修方法、保修金留存比例、存放方式、返还办法及施工单位不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处理方法);

9、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0、住宅工程提交了《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质量保修书》按照监督站邮箱中的格式填写;

11、工程质量保证金已按工程结算价款的5%存入分局结算中心(开户行:农行,账号:***);

1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整改回复单齐全。

二、竣工验收前需提交工程质量监督站核查的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2、验收组成员名单;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4、结构实体检测报告,质量问题整改报告,建筑节能材料检测报告,建筑外窗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密封胶条回弹恢复检测报告,建筑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报告;

5、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总结;

6、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和工程总结;

7、监理单位出具的基础、主体、建筑节能和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总结;

8、分户验收材料;

上述材料需在竣工验收前7天上报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竣工验收组成人员的要求

1、竣工验收小组成员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六方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在工程中承担责任的人员组成。建设单位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勘察单位由勘察技术负责人参加;设计单位由设计技术负责人、专业设计人员(含土建、给排水、采暖、电照、通风空调)1

参加;施工单位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资料员参加;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含土建、水暖、电照)参加。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人员为成员,竣工验收小组成员总数为单数。

四、竣工验收标准

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强制性标准,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黑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五、竣工验收的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送交了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设工程技术资料,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验收组名单、验收方案送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书面告知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竣工验收无效,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3)查验工程实体质量,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复查;

(4)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

(5)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对工程质量出具结论性意见,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填写《竣工工程验收报告》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7)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有关表格,有关人员签字,但建设单位不加盖公章。验收小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可委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并报监督站审查合格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8)当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六、监督站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主要内容

(1)审查竣工验收小组人员组成、竣工验收方案和竣工验收条件;

(2)检查工程建设各方竣工验收的程序、方法、内容及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3)检查质量合格文件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盖章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4)检查工程实物质量是否与各方质量检查、评估结论相一致,质量控制和技术资料有无缺陷和缺项;

(5)检查验收结论与工程实物质量、资料是否一致,是否把不合格工程当成合格工程验收。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对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责令中止竣工验收。

七、工程备案要求

1、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当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否则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4、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4)施工图审查报告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5)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6)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7)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8)参与验收的业主签署的认可意见;

(9)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验收报告、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

(10)建筑节能材料检测报告(包含保温板、胶粘剂、耐碱网格布等),粘结强度检测报告,后置锚固件现场拉拔检测报告,民用建筑外墙节能保温保温构造现场实体检验报告;

(11)建筑外窗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密封胶条回弹恢复检测报告,建筑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

(12)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报告;

(1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证;

(14)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5)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7)住宅工程提交了《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

(18)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整改完成报告);

(19)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13)项不作为2009年备案的文件资料。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八、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

建设单位要按照黑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补充修订内容》等文件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分户验收,对每套住宅进行全部检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验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观感质量应全数检查验收,需要实测实量的项目要使用专业检查工具。在公共部位检验批验收完后,要及时填写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建设单位在申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上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后,涉及住宅工程的质量投诉案件,经查实确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在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质量责任的同时,首先追查分户验收者的责任。

九、强化竣工验收工作,保证使用功能

竣工验收是对房屋质量的全面检查,也是确保住房质量的最后关口。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室外配套设施或给排水、采暖、电气没有完成(与室外管网、电气设备没有连接)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职工不得入户装修。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并停止竣工验收,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可以以小区为单位,也可以单独组织单位工程验收。为了让购楼户尽快入户,各单位要在2009年10月5日前将工程进度情况和工程竣工时间(尽量准确)上报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站将根据工程竣工时间统一安排验收时间。

十、强化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缴和使用

为保证工程质量,让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照总局文件精神要求,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结算价款的5%)存入分局结算中心(开户行:农行,账号:***),否则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附件: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文件编号

北安分局工程质量监督站:

我单位建设的尾山农场19#、20#楼工程,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工程资料完整,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现定于年月日(地点:黑龙江省尾山农场)进行竣工验收,请你单位派人参加,予以监督。

附:

1、验收组成员名单

2、验收方案

监督站签收人:建设单位:

(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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