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结构范文

2024-07-15

判决书结构范文(精选6篇)

判决书结构 第1篇

一、概念及作用

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称为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是制作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一审刑事判决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侦查、起诉、审理的刑事案件所作出的结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对被告人来说,是关系到生杀予夺、人身自由及政治权利等切身利害的决定书;就第一审人民法院来说,它是代表国家先行审判权的具体体现。一审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被告人具有强制性,是执行机关执行的依据,且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非经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分两行写:在文书的上部正中写“×××人民法院”。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法院均应冠以我国的国名,字体比正文大些;在法院名称下一行正中写“刑事判决书”,字型要比正文大两号,以便醒目。

值得注意的是:文种名称之前不加审级,也不加表明文书性质的词语,如“有罪”等字样。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文书编号。如:“[]×刑初字第×号”。

3.公诉机关和诉讼参加人情况

对于公诉案件,先写公诉机关即检察机关名称。如:“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能写“×××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

对于自诉案件,先列自诉人。写自诉人的身份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和住址。自诉人有数人的,依次列写。

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在写完公诉机关或自诉人之后,写被告人身份等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别名、化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和住址;被告人曾经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处分,或者又在以上限制自由的期间逃跑过的,可能构成累犯或者有法定从重、加重的情节,应写明其事由和时间;因本案受到强制措施的,应写明被拘留、逮捕的时间。被告人如因本案被收容审查过,在此期间又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应写明起止日期,以便折抵刑期。

如果被告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下还应插入“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如果一案有被告多人,应按主犯、从犯的顺序依次写出每个被告人的身份事项。

在辩护人一栏,如辩护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如辩护人是其他人的,写“辩护人:×××,性别,年龄,在××单位担任××工作,与被告人是××关系”。

自诉案件自诉人和公诉案件被害人,如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在其被代理人的次行书写。其代理人的写法与辩护人的写法大致相同。

4.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

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指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的表述,包括以下内容:案由和案件来源,即写明被告人姓名、罪名及案件由来(要写明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以便计算审判期限);审判组织,即写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是公开进行的,还是依法不公开进行的(写这一内容关系到是否贯彻公开审判原则);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到庭情况等。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有不同的写法,分别是:

(1)公诉案件。写:“×××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自诉案件。写:“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自诉、反诉并案审理案件。写:“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案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又以自诉人×××犯×罪提起反诉,经审查能够成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对本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被反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人(反诉人)×××及其辩护人(委托代理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于一些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在案由部分的“本案”与“现已审理终结”之间,增写“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

(二)正文 1.事实

理由和判决结果的成立要以事实为基础。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其次,重点写法院查明的事实。这一事实,是有罪、无罪和定性判刑的主要根据,所以要遵循“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原则来写法院查明的事实。具体说来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叙写犯罪事实的内容,要写明犯罪事实的七个要素,犯罪事实要写全面,反映案件行为人犯罪行为事实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结果必须周全。有的时候还要写上被告人的事后态度、表现。关于时间,要求精确,根据时间本身可以证明被告人有作案可能的案件,要具体写出年、月、日、时;关于地点,要写得确切,不要把相似的地点名称搞混淆,特别是作案地点的详细地址一定要写得精确;关于动机,应当把犯罪的真实动机即真正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写清楚;关于目的,这一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因素,必须是犯罪行为人心理状态中所希望达到的外部结果;关于手段,通过写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可以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关于情节,要写明犯罪行为的过程,通过犯罪各阶段的情况和变化,反映出“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及“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关于结果,要使人了解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反映出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还是“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

(2)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准确的,即犯罪事实要确凿。事实是否真实可靠,要让证据来说话,因此,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叙写犯罪事实时,要列举经法院查证核实的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并且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七种类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和处以刑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机关、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是主要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据与证据之间要能够相互印证。

证据的写法多种多样。案情简单的,可以集中举证分析论定;案情复杂的,可以一边叙事,一边举证;一人多罪或者集团犯罪案件,还可以分项或者逐人逐罪举证,分析论定。如:“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报案和陈述笔录,有证人×××、×××的证词,有××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有查获的作案工具铁锟、三角刮刀,有查获的赃款现金××元及法医鉴定书为证,经当庭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在庭审中也供认不讳。”证据必须具体引述,而过去有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不重视引述具体证据,用一些公式化的写法,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或者“被告人上述罪行,有人证、物证、书证在卷,足以认定”等套话,显得空洞无物。不过证据的写法也不能过于繁琐,要求做到明白、清楚、扼要.(3)叙述犯罪事实要重点突出,要把能证明被告人罪行、罪责实质性的事实,重点表述,而对定罪量刑意义不大或没有意义的情节应略写或不写。被告人数次犯一种罪,或者是数次犯数罪的案件,必须突出主罪,通过突出叙述主罪、根据需要叙述次罪来反映被告人罪行的本质特点。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集团犯罪案件,可先综述集团的形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再按主犯、从犯或者罪重、罪轻的次序分别叙述各个被告人的罪行。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力求使用确切的词语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地来写犯罪事实,才能把犯罪事实叙述清楚,通常采用模糊语言、过分概括的语言的写法是不允许的。

(1)按照刑法的规定阐明定罪量刑的理由。通过分析被告人的作案动机、目的罪行表现、危害后果,来论证被告人的罪行性质,恶性程度和造成的严重影响,以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罪状特征为依据,以被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基础,确定其罪名。例如,依照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只有符合这样的性质,才能成立本罪。另外,还应注意不要把犯罪构成要件作为从重处罚的理由。任何一起刑事案件,都有着自身的特点,所以阐述理由一定要突出本案的特点,坚持从案件性质本身出发的原则来写理由。对于犯数罪的应当先定重罪,后定轻罪;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应依法确定主犯、从犯、协从犯的罪名。法院认定的罪名与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对此作出分析、说明。

(2)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加以分析说明。控、辩双方的意见,在一审刑事案件中,一方是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或自诉人的控告,另一方是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书写理由部分时,必须对控、辩双方所持的主要论点及理由加以分析,是正确的,表明予以采纳;错误的,予以据理批驳。

(3)正确处理事实、理由、判决三者之间的关系。判决理由在判决书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必须上与已经认定的事实、情节相适应,下与判决结果相一致。这样,事实、理由、判决三者之间才能相互照应,无懈可击。

理由和事实相一致,即阐述理由时要遵守“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从案件的主要事实、情节出发来分析评定被告人的罪行实质。行为的恶劣与轻微,是什么程度就论述到什么程度。可以根据被告人的罪责、表现和认罪态度,分析被告人具有哪些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的条件。对共同犯罪或者集团案件,应在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分别论证其罪行轻重。

理由和判决相一致,即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评断之后,得出应该判处某种刑罚的结论。已经过时的法律、法规、政策,有争议的法学理论,与社会主义法律原则 不相适应的旧道德规范,都不能作为主论或驳论的论据。具体写作时,一方面要求合理合法,另一方面要注意不要只写简单的结论,生硬地确定罪名。理由和判决结果之间的任何矛盾之处都应杜绝,比如不能对有罪的判决作无罪的论述;不能对无罪的判决作有罪的论述;不能在理由部分把犯罪性质说得非常恶劣严重,而判决结果却很轻,只是判处短期徒刑、拘役等刑罚;不能在理由部分论证被告人构成了甲罪,而判决结果却以乙罪论处,如在理由部分论证的是被告人犯的是抢劫罪,而最后的判决结果却以盗窃罪来论处等。(4)正确援引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援引法律条款是为判决主文提供法律依据,能否准确、全面地引用法律条文涉及到能否正确定罪量刑,直接关系到刑事判决的质量。引用法律一定要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具体引用与之相适宜的条款。引用法律条款,首先要求准确,要恰如其分地适合判决结果;其次要求具体,应引用到刑法分则条文的外延最小的规定,有条、款、项的,一定要引用到项;三是要求全面,该引用的条款都要引用,不能遗漏;四是要求完整,既要引用定罪的条款,又要引用量刑的条款,做到定罪有法可依,量刑有法可循;五是要求有条理,有次序,即先引述有关定罪与确定量刑幅度的条文,后引述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的条文。先引主刑的条文,后引用附加刑的条文。一人犯数罪的,应逐罪引法律条文。一般的共同犯罪可集中引用有关的法律条文,必要时应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条文。集团犯罪案件,应结合分项判处,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条文。既要引用实体法又要引用程序法的,一般应先引程序法后引实体法,还要注意的是,引用法律条文的名称要用全称,不能用简称

3.判决结果

一些诸如“杀害干部罪”等不规范的罪名表述也是应当避免的。一案多人的,应以罪责的主次或者应判刑罚的重轻顺序,逐人分项引述法律依据,定罪判处;数罪并罚的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刑法总则第4章第4节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对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应分清情况,判决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予以没收。对于财物多、种类杂的,只在判决书上写明其种类和总数,另列清单作为判决书的附件。机关、团体、企业或事业单位构成犯罪被判处经济处罚的,首先应写明被告人(单位)犯什么罪,其次写明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种类和数额。具体表述如: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包括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三)尾部

尾部是判决书的结束部分,应依次写明以下内容:

1.交待上诉权和上诉审法院在主文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如果是自诉案件,上诉状副本的份数,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写明。

2.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

在尾部的右下方,由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依次署名,如系独任审判则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署名。对于经院长或者庭长指定担任审判长的,不论本原来是审判员还是助理审判员的,应一律以“审判长”名义署名。助理审判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按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其署名应为“代理审判员”。

3.判决的决定日期

在署名的右下方写明判决的年月日,如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写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4.书记员署名

在年月日下方署书记员名,并在年月日和署名之间的左下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条戳,以示核对。

判决书结构 第2篇

综上所述,由于上诉人和临居王华家产生矛盾纠纷,王华占着镇里在派出所的代朝平,武装部长蒋成泽作后台,多次找上诉人麻烦,并以我的石碑厂开办在“省级风景区”为由,请示县建设局要上诉人搬迁。上诉人接到《通知书》后和本村著兴帮协商协议搬迁,在搬迁的过程中,因供电所要先安装东南煤厂的电源,推迟安装上诉人新搬迁“王庆田沟”的石碑厂上的电源,经上诉人请示镇党委副书记口头表态同意上诉人延长10天搬迁。在请示同意延长10天后第四天,县建设局、石桥镇党委派出所近100人将上诉人的住宅围住,并进行攻击上诉人的住宅。在攻击过程中导致派出所刘亚烂开枪将上诉人的脚部杀伤,此案不是执行上诉人的石碑厂,而是执行上诉人的住宅,所以政府执行主体错误导致刘亚开枪杀人民群众。检察官在复查本案中说:“居高临下”的话等于在放屁,铡刀没有这么长,从录像上看出上诉人的位置也不是在“居高临下”的位置,故: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下达的(2012)黔盘再初字第2号(应为2013年黔盘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是一个错误判决,等于一群所为,检察院的放屁行为,政府错误的行为,上诉人没有犯妨害公务罪,敬请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重新审判为感!

上诉人:路选所

判决书结构 第3篇

传统的均衡器能有效地减少码间串扰,但是需要周期性地发送导频信号(训练序列)以获取信道时变特性,因此,浪费了有限的带宽资源,降低了频带利用率。Sato[1]最早提出的盲均衡技术仅利用接收信号自适应均衡,无需发送机发送训练序列,从而提高频带利用率,并提高了通信效率,而后这项技术得到广大学者的研究。其中,判决引导算法(DD)[2]和恒模算法(CMA)[3]是两种应用很广泛的盲均衡算法,而对两种算法的优缺点,学者先后提出了如双模切换算法[4,5]、并行加权算法[6]和联合算法[7]等,本文正是以能克服相位旋转的修正常模算法的联合算法代价函数为基本误差函数,将其运用到非线性结构的判决反馈均衡器中,同时为了降低衰落信道的影响或提高信噪比,将无线通信中常用的空间分集技术用于传输数字信息检测以改善系统性能。同时考虑到电视传输技术中已用到QAM调制信号和常模盲均衡,所以在仿真验证部分利用16QAM信号来验证本文所提的盲均衡算法并分析。

1 判决反馈盲均衡器

常用的判决反馈均衡器(Decision Feedback Equalizer,DFE)[8]是个非线性结构,通常由前馈均衡器(FFE)、反馈均衡器(FBE)和判决器3部分组成。基本思想为当码元符号被检测时,反馈滤波器可以估算出它对后面信息符号产生的干扰,并在码元判决之前将其减去。相对于线性均衡器,其多了个反馈滤波器,利用它能避免噪声的增强,相比之下更能适应谱零点在单位圆附近的信道。DFE基带等效模型如图1所示。

图1中,s(k)为发送信号序列,服从独立同分布;c(k)=[c(0),c(1),⋯,c(Nh-1)]T为信道脉冲响应;n(k)为高斯白噪声;x(k)=[x(k),x(k-1),⋯,x(k-Nf+1)]T为均衡器输入递归向量;f(k)=[f(0),f(1),⋯,f(Nf-1)]T是前馈滤波器抽头系数矢量且有Nf个抽头系数;u(k)是前馈滤波器的输出;b(k)=[b(0),b(1),⋯,b(Nb-1)]T是反馈滤波器抽头系数矢量且有Nb个抽头系数;z(k)为反馈滤波器的输出;y(k)为均衡器的输出;ŝ(k)为发送信号s(k)的估计。判决反馈均衡器抽头系数迭代过程如下:

式中:T表示转置;*为复数共轭;μf,μb分别为前馈和反馈的步长因子。早期,基于训练序列和非盲的最小均方误差判决反馈均衡器被广泛研究。而这种基于训练序列的监督机制会带来数据传输速率的降低。因此,基于盲自适应均衡算法的判决反馈均衡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若在图1中的虚线框内,选用不同的代价函数,则会得到不同的DFE算法。下面将选用一种改进的联合算法代价函数运用到虚线框内。

2 盲均衡算法

2.1 CMA算法

常模算法(CMA)是以参数p=q=2时在Godard[3,9]算法中的一个特例,CMA代价函数为

式中:|y(k)|为均衡输出的模;弥散常数γCp定义为

它的代价函数展示算法试图将均衡输出混乱的信息符号拉到接近星座图上的一个半径为常数的圆上。其通常能均衡色散信道,能将闭合的眼图张开。而对于非恒模信号,即使函数能处于稳定收敛状态,仍会存在较大的均值为0的残留误差,并且收敛速度也较慢。CMA算法还有个缺点是存在相位旋转。

为进一步提高盲均衡的收敛速度,可采用文献[7]中的CMA和DD的联合盲均衡算法(CMA+DD),该算法利用CMA和DD同时对抽头系数进行更新运算,在收敛速度和稳态误差方面的性能优于CMA。联合算法中一种判断均衡器输出是否准确的方法是比较CMA误差和DD误差的符号,若二者符号相同,则可以认为系数误差比较准确,反之,认为误差不准确。结合DD算法代价函数可将联合CMA+DD代价函数表示为

式中:α为判断是否加入DD一起对信号均衡的系数。联合CMA+DD算法的误差函数可表示为

该算法相比文献[6]只需1次滤波运算和1次系数更新。然而如前面所说该算法中CMA只利用了信号的幅度信息,而对相位不敏感,均衡输出时存在相位偏转。DD算法对伴有相位偏转的符号进行错误的判决,从而会降低该算法的性能。为克服输出符号相位旋转问题,在此利用修正常数模算法(Modified CMA)[5]。

2.2 联合MCMA+DD算法

MCMA是对恒模算法的有效改进,其代价函数是将式(4)分为实部和虚部,即

式中:,下标R,I分别表示信号的实部和虚部。

结合DD代价函数,利用随机梯度下降方法最大限度地化简联合算法的代价函数,使得联合MCMA+DD算法的更新方程可写为

式中:各误差信号分别为

αR,αI分别为

MCMA算法能很好地改善CMA的相位旋转缺点。

3 结合空间分集的判决反馈盲均衡算法

3.1 等增益合并空间分集技术

分集技术[10,11,12]是在接收端同时获得几个不同路径的信号,将这些信号适当合并构成的接收信号,能够大大减小衰落的影响,改善传输的可靠性,减小接收信号在时间上的衰减量。为了能让空间分集技术(Spatial Diversity)应用到信道均衡中,现将判决反馈盲均衡器扩展为空间分集的多信道判决反馈盲均衡器,如图2所示。

此结构中每一路由不同信道和判决反馈均衡器的前馈滤波组成,再对各路前馈滤波输出进行适当的合并处理。由于等增益合并[10]最简单,故本文采用等增益合并技术,即在接收端设L个分集支路,以同增益同相相加后合并,同时要求各分集支路信号互不相干。

3.2 结合空间分集的判决反馈结构实现联合盲自适应

图2中各路信号图标的物理意义同图1,其中用i表示各分集支路。利用上一节介绍的联合误差函数对各子路前向均衡器和反馈均衡器进行统一调整更新,调整更新过程为

该算法是利用等增益合并空间分集技术结合非线性结构的判决反馈器来实现联合误差函数的混合盲均衡算法(EGCS-DFE-MCMA+DD)。该混合算法中利用非线性结构来消除之前已检测到信号所产生的干扰,利用分集技术来提高信噪比以及利用联合误差函数的盲均衡算法技术减少ISI,并提高带宽利用率。因此,该算法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信号的相位旋转,而且还具有收敛速度快和稳态误差小的特点。

4 性能仿真与分析

在典型的16QAM信号调制方式下,对该算法进行实验仿真研究。为比较该算法的性能,采用将联合算法换成单一的修正恒模算法(EGCS-DFE-MCMA)和判决反馈常数模盲均衡算法(DFE-CMA)进行比较。对图2中,取L=2个分集支路。由于非线性均衡器(DFE)对具有深度的谱零点的传输信道的均衡能力优于线性均衡器,所以采用零点在单位圆附近的严重深衰落特性的信道作为本次的一个支路传输信道。两支路信道分别为c(1)=[0.406,0.816,0.406]和c(2)=[0.672,0.672,0.223],其系统函数的零点与幅频响应如图3所示。发送信号为服从独立同分布的随机变量,方差为1,信噪比为20 dB,DFE中前馈均衡器(FFE)阶数为15,反馈均衡器(FBE)阶数为5,并对抽头中心初始化,步长μMCMA=0.000 5,μDD=0.006;算法运行结果如图4、图5所示。

从图4仿真曲线可以看出,结合EGCS和DFE的以联合MCMA+DD误差函数的盲均衡算法,其收敛性能比其他两个算法有了较大的提高,除此之外,其中的MCMA算法克服CMA算法的相位旋转问题,使得后面的DD判决准确程度提高,从而使其稳态误差变小,这也可以从图5中看出,图5d的星座图比图5c更加紧凑。图5为均衡器输入前的16QAM信号和各算法的均衡输出16QAM星座图,图5a为16QAM符号经过信道和加入噪声的均衡输入信号,可以看出信号模糊成团;图5b~5d结果表明,本文算法的眼图最清晰、紧凑,效果明显。因此,本文的混合算法性能较好,收敛速度较快,均衡输出后符号星座图更清晰。

5 结束语

在无线通信中,针对信道存在的严重失真和多径衰落的特性以及常模信号存在相位旋转问题,本文利用联合MCMA+DD盲均衡算法并结合分集合并技术,将其运用到非线性结构的均衡器中形成一种混合算法,其利用非线性结构来应对谱零点信道,利用分集技术来提高信噪比以及利用联合算法中两个误差函数的符号信息在输出准确时,同时采用两函数对系数更新来克服码间干扰和相位旋转,从而有效改善收敛性能和减小稳态误差。以两支路进行实验仿真,结果表明,算法在处理QAM信号时体现出良好的有效性。此外,若对算法进行适当改进可用于其他的信号调制解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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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肿瘤判决书 第4篇

一个常见的场景

病理科医师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个场景:患者拿着刚取到的病理检查报告,急切地注视着医生,焦灼地问:“良性还是恶性?”当然了,大部分的病理检查报告可以直接回答患者的这个问题,病变性质是良性抑或是恶性。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医生的回答却难以三言两语说清病理报告中的全部内容,因为关于不同性质病变的病理报告还包含许多其他信息。鉴于我国国情,医院病理科工作负荷较重,病理科医生很难有足够时间和病人慢慢解释。而很多患者由于并不了解病理科的工作,由此产生的矛盾屡屡出现。

目前,已经认识到人体疾病的性质除了良性、恶性以外,还有交界性(或称低度恶性)病变。例如:在卵巢浆液性肿瘤中,约15%的肿瘤为交界性,形态特征表现为少部分区域上皮细胞的组织结构和细胞形态有异型性,可有微小浸润,但缺乏明确的间质浸润,这种肿瘤就介于良、恶性之间。又如:软组织发生的韧带状纤维瘤病,也不能简单地归入良性或恶性的范畴,只能诊断为交界性病变。这时,全面理解病理报告的内容就十分重要。

高频词要读懂

病理报告上有一些词频频出现,这些词是判断肿瘤性质的风向标,需要特别留意。

分化

一种组织的细胞从胚胎到发育成熟,要经过各种分化阶段,分化愈高,其成熟度愈好。在肿瘤病理报告中,分化程度代表了肿瘤相应的恶性程度、预后等隐含信息。例如,“高分化癌”代表恶性程度比较低,出现转移的可能性较小,预后比较乐观等等。而“低分化癌”正好与之相反。

异型增生

也有的病理报告描述为不典型增生、非典型增生、间变等,是上皮细胞由于长期受到慢性刺激出现的不正常增生,并不代表就是癌变。例如,宫颈异型增生就是指宫颈上皮细胞部分或大部分发生异型和不典型增生,报告中常用“CIN”描述。CIN分三级,级别越高发展为癌症的几率越大。一般CINⅡ级以上就要定期随访或积极治疗。同样,肠道、支气管、乳腺等病变有异型增生均要引起注意。

癌变趋势

即癌前病变,并不是癌,但继续发展下去就有癌变的可能。因此需要大家提高警惕。常见的癌前病变有:

黏膜白斑 常发生于食管、口腔及外阴等处,如果黏膜鳞状上皮过度增生并伴有一定的异型性,就有可能转变为鳞状细胞癌。

交界痣 多位于手掌、足掌、外生殖器和背部,经常受到摩擦,外伤或感染等刺激,容易发生癌变。

慢性萎缩性胃炎 大约10%的萎缩性胃炎病人可能发生癌变。

宫颈糜烂 宫颈糜烂是女性较为常见的病变,其中,重度宫颈糜烂中的鳞状不典型增生,容易发生癌变。

乳腺囊性增生及乳腺纤维腺瘤 多见于40岁以上妇女,随着年龄的增长,癌变可能性也会增大。

多发性家族性结肠息肉症 结肠息肉均为腺瘤性息肉,癌变率达50%,有家族史。

癌疑

此类报告表明,不能完全肯定是癌症,或对癌症的诊断有所保留,须进一步检查。分析原因,可能是由于病变不够典型,性质难定;或虽倾向为恶性,但其组织量太少或有挤压等。此类报告中,多会出现“考虑为……”“倾向于……”“可能为……”等字,这些报告均需要医生重新做活检或手术中开展冰冻切片,同时需要病人密切随访。

原位癌

原位癌是指癌细胞仅局限于黏膜的上皮层或皮肤的表皮层内,尚未穿透基底膜浸润到黏膜下层或真皮层的癌症。通俗地说,原位癌就是刚形成不久的初生癌,如宫颈、胃、皮肤原位癌等。

一般来说,癌症的发生大都是按照“癌前病变——原位癌——浸润癌——转移癌”的过程发展的,从原位癌发展为浸润癌可能需要数年时间。在此期间,病人没有任何感觉,如不认真检查身体,很难被发现。

从报告中确认3点

拿到病理报告以后,患者主要从病理报告中可以初步了解到:

1 病变的性质和程度,是良性、恶性,还是交界性;

2 病理科医生诊断的把握性有多大,是确定诊断、倾向性诊断意见,还是仅仅客观地描述病变形态特征而无法进一步提出明确的诊断意见等;

3 应了解对于少数疑难病例,其病理诊断意见有时并不是唯一的。不同的医院或不同的病理医师之间可能出现一定分歧。在病变诊断不明,临床治疗难以定夺时,寻求专家会诊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转诊时,带好临床病史摘要或CT/MRI的胶片等全面资料,非常重要。

切莫断章取义

病理检查不同于普通实验室化验,所以更加忌讳患者对部分文字“断章取义”。部分病例由于活检取材局限或者病变本身的不典型性,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疑难病例,凭现有病理技术手段难以确定诊断的时候,这时的病理报告可能只能提供倾向性的诊断意见。根据不同的把握程度,报告内容中可以见到病理医生的下列诊断方式:“根据……,符合……”“根据……,考虑为……”“不除外……”“客观描述大体和镜下所见,由于……所限,依据不足不能提出诊断”等报告方式。这个时候,患者切勿悲观,而应该积极地配合医生,进一步检查确诊或进行试验性治疗,尤其是密切随访观察病情的变化将变得十分重要。

刑事判决书 第5篇

(2013)济刑二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1949年7月3曰出生于北京市,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曾任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中共辽宁省委副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中共重庆市委书记,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2年9月28曰被依法终止代表资格),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新开路胡同71 号,住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36号中共重庆市委3号楼,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9月29曰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部秦城监狱。

辩 护人李贵方、王兆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鲁济检公二刑诉[2013] 12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3年7月25曰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最髙人民 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3年7月26曰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 议庭于同年8月14日召开庭前会议,8月22日至26日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杨增胜、检察炅郭一星、盛文、代理检察炅杜晓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李贵方、王兆峰,证 人徐明、王正刚、王立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1999 年至2006年,被告人***利用担任大连市人民 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 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000年至2012 年,***单独或者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另案处理)、其子 薄瓜瓜,收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国际公 司)总经理唐肖林(另案处理)、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另案处理)给予的财 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 790 587元,具体如下:

(一)2000 年至2002年,被告人***利用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唐肖林的请托,为该公司接收大连市驻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大连驻深办),从而利用该办事处在深圳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提供帮助,并为唐肖林申请汽车进D配额提供帮助。2002年下半年至2005 年下半年,***先后三次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 109446元。其中,2002年下半年,***在沈阳市家中收受唐肖林给予的美元5万元(折合人民币413830元); 2004年6月,***在商务部办公室收受唐肖林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2005年下半年,***在商务部办公室收受唐肖林给予的美元8万元(折合人民币 645 616元)。(二)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利用担任大连市人民 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 的请托,为该公司收购大连万达足球俱乐部、建设定点直升 飞球项目、申报大连双岛湾石化项目、列入商务部原油成品 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等事宜提供帮助。2001 年至2012年,***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先后多次收受徐明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 681 141元。

1、2001年7月9曰,薄谷开来用其收受徐明给予的购房 资金,以欧元2 318 604.7元(折合人民币16 249 709元)购 买了位于法国尼斯地区戛纳市松树大道7号的枫丹·圣乔治别 墅。2002年8月,薄谷开来在沈阳市家中将收受徐明出资在法 国购买别墅事宜告知了被告人***。2、2004年至2012年,薄谷开来和薄瓜瓜收 受徐明支付 的机票费用人民币3 207 842元、住宿费用人民币1料424 元、旅行费用美元102 241元(折合人民币654 056元);2008年7月,薄瓜瓜收受徐明购买的“赛格威”(SEGWAY)牌 电动平衡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5 710元;2011年11月,薄谷开来收受徐明为薄瓜瓜偿还信用卡欠款所支付的人民币 335400元。薄谷开来和薄瓜瓜收受的上述财物共计折合人民 币4431432元,薄谷开来将徐明出资提供上述资助事宜告知了被告人***。

二、贪污罪

2000 年,被告人***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承建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该工程由***直接负责,由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 王 正刚(另案处理)承办。2002年3月工程完工后,该上级单位通知王正刚,拨款人民币500万元给大连市人民政府。王正刚遂向已调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的 ***请示如何处理该款项,***表示考虑一下再说。一周后,王正刚再次向***汇报,提出该500万元在大连市没有其他人知道,提议将该款留给***补 贴家用。***当即将此事通过电话告知薄谷开来,并让王正刚跟薄谷开来商议处理。几天后,王正刚到沈阳市***家中,与薄谷开来议定将该500万元转至薄 谷开来指定的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昂道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东平处,供***家庭使用。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上述款项陆续转入赵东平安排的账户及其律师事务所账户,由赵东平代为保管。薄谷开来将该500万元已交赵东平保管一事告知了***。

三、滥用职权罪

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作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炅兼中共重庆市委书记,在有关人员对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以下简称“11-15”案件)进行汇报和揭发后,以及在时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立军(已判刑)叛逃前后,违反规定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具体如下:

2012年1月28日,被告人***听取了王立军关于薄谷开来涉嫌杀人的汇报,1月29曰,***斥责王立军诬陷薄谷开来,打王立军耳光并摔碎茶杯,以此表明其严禁重新调查“11-15”案件的态度。同曰,***根据薄谷开来的要求,同意由时任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主任吴文康,对根据王立军授意以辞职信方式揭发薄谷开来杀人案的重庆市公安局“11-15” 案件承办人王智(已判刑)、王鹂飞(已判 刑)进行调查。此后,按照***的要求,重庆市公安机关对王鹏飞进行审查,并以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经***提议和批准,重庆市渝北区第十七届人大第 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取消了王鹏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侯选人提名。

2月1曰下午,被告人***违反任免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须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的组织程序,主持召开中共 重庆市委常委会议,免去王立军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按照***的要求,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于次曰宣 布了该决定。月6日王立军叛逃。次日凌晨,被告人***纵容薄谷开来参与王立军叛逃事件的研究应对,并同意薄谷开来提出的由医院出具王立军精神疾病诊断证明的意见。当 曰,薄谷开来和吴文康协调重庆有关医院出具了王立军“存在严重 的抑郁状态和抑郁重度发作”的虚假诊断证明。2月8日,薄 熙来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虛假消息。

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是导致“11-15”案件不 能及时依法查处和王立军叛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并造成 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刑事判决书 第6篇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西法刑初字第136号

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陶,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学文化,原任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安徽办事处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庄6幢312室。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罪于2004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采峰,云南万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0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陶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陶及其辩护人曹采峰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2011年9月10日22时许,原告跟其男友到女人街闲逛,正准备买烧豆腐吃时张杰、朱陶六人莫名的就拳打脚踢的对原告一顿暴打等。时候张杰称原告抢其男友,为此她已气到了头上,实在忍不下去就约了其五个姐妹出口恶气。原告因被恶打遭受意外伤害,身受重伤,被送医院抢救。被告人朱陶无视他人的生命安全,为了出口恶气而伤害他人身体,为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请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经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控方证据

1、新疆伊力特总代理合同一份证实被告人朱陶以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沈雪芬于2003年11日10日签订了一份总代理合同,授权沈雪芬为该公司所有产品在安徽省的总代理商,产品价格按照伊力特产品价格表执行(其中 “伊力特酿”酒的出厂价被告人朱陶谎称是16.3元/瓶),合同有效期至2005年12月最后一日止,双方约定该份合同以被告人朱陶接受被害人沈雪芬首期打款后生效,被告人朱陶在该份合同上加盖了其伪造的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合同专用章,与被告人朱陶的供述及被害人沈雪芬的陈述相互吻合。(二)辩方证据

1、合作协议书及证人张长城的证言虽能证实被告人朱陶在安徽省享有伊力特酒的定价权和与客户的结算权,即有权以其所代表的安徽办事处的名义获取将 “伊力特酿”酒从9.5元/瓶加价到16.3元/瓶后的差价款,但并不能证实被告人朱陶也有权冒用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的名义擅自抬高 “伊力特酿”酒的出厂价。

2、被害人沈雪芬向证人张长城出具的便函及被害人沈雪芬的陈述证实被告人朱陶确定的16.3元/瓶是被害人沈雪芬自愿接受的价格。

3、新疆伊力特总代理合同虽未直接约定50万元购酒事宜,但约定该份合同以被告人朱陶接受被害人沈雪芬首期打款后生效,且双方同时口头约定被害人沈雪芬首期须交纳50万元购酒款,故对辩护人提出该合同与本案无关的举证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为报一己私仇,邀约其伙伴对原告暴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朱陶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上伤害的故意,审理认为:其

一、被告人朱陶明知其无权代理却使用伪造的印章,冒用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合同,从而骗得被害人的信任并支付了50万元货款;其

二、被告人朱陶故意隐瞒9.5元/瓶的出厂价而向被害人谎称是16.3元/瓶,从而骗得其间的巨额差价款且迅速套出并于以挥霍;其

三、虽然被告人朱陶依约向被害人提供了3万瓶酒并代销,又支付了部分货款,且最后又将未售完的11174瓶酒退还给被害人,但这一系列的行为并不能掩盖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且事实上此时被告人朱陶已经达到了骗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因此对辩方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朱陶的诈骗数额依法应以被害人被骗而实际交付给被告人的财物数额计算,即为50万元-55903元-11174瓶×16.3元/瓶(双方约定抵款价)=261960.80元人民币。至于辩护人提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辩护意见因本案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地,即合同的商谈地和被害人的汇款地均在安徽省宁国市而不予采纳。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陶犯故意伤害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1月26日起至2008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盖章)

长 李智勇

人民陪审员 程金玲 人民陪审员 吴坷君 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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