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合同协议书

2024-09-14

安置房合同协议书(精选8篇)

安置房合同协议书 第1篇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加强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本着平等自愿、公正、公平、诚信原则上,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使双方共同执行:

一、甲方根据乙方拆迁房屋间数、面积,及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安置面积,乙方房屋间,总安置面积m2,包括商业底层和营业房(指三产)m2。

二、甲方根据图纸设计方案,套型分三种:147m2、130m2、110m2,具体面积确定定位后,以房管局实测为准,多还少补。

三、乙方必须每间房屋保留壹套面积自住和三产外,并每套停车位/1个,剩余面积可自愿选择货币安置,以每平方3000元/m2价格收购结算,请选择套型面积m2,三产m2。若选择套型不够分配时,以抽签方案为准。

四、缴纳工程款分两种选择,第一种同意大包干请签字;第二种不同意大包干请签字。选择第一种: ①乙方同意将工程造价,所有开支、规费、设计等实行一次性大包干到底(但不包括办理产权证产生费用),大包干价格以综合计算,每平方米4100元/m2。综合预算如下:1、土建、安装、装饰等3390元/m2;2、附属工程410元/m2;3、外预算综合平方322元/m2,三项共计4122元/m2,按4100元/m2计算大包干。综合大包干预算明细如下:1、土建、安装、装饰约3390元/m2;2、智能约70元/m2、电信约30元/m2、绿化约200元/m2、电梯10张约400万元;3、变压器、柴油发电机组及外预算水电约150万元;4、监理费约160万元;代建管理费约560万元;5、城市配套设施费约200万元,图纸更改费累计120万元;6、工程预算费50万元;7、日照、水保、交评、试压费、基坑围护设计费等约计100万元;

8、青年路建设、人行道、围墙建设计约100万元;9、房屋拆迁费用、办公经费、轩、房屋高低前后长度补偿及有借款利息和其他零星支出约320万元。如超过大包干4100元/m2。按4100元/m2计算;低于4100元/m2按实际金额计算,最后以审计价为准。每建设单位都有纪委跟踪监督。2 2、乙方同意把指挥部名下平方,不管什么形式处理补偿给办公楼拆除和南边大灰坦以及以前所有图纸设计费、预算费、监理费、规费等其他一切开支费用等,不够折抵时,由大包干内支出补足为准。

3、乙方拆迁户同意接受按大包干方案时,每拆迁按3900元/m2先交工程,剩余200元/m2,待房屋验收合格结算后找补。5、乙方认定套型后,造价找补如下:乙方总安置面积m2,认定套型(包括三产)m2,剩余面积m2,计金额万元,套型造价万元,折抵后找出万元。选择第二种:1、该项目工程造价按浙江省(2010)版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费率计算后,造价下浮3%为工程决算造价。人工计取按浙江省政府文件和当地政府建设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2、人工主要材料实行动态管理,如商品砼、钢筋、砖、电线电缆、管材等,价格按《瑞安工程造价信息》为准,没有信息价以市场价结算,该工程造价及计价方法,经合法审计单位核准后确定造价,根据银行有关政策规定,划拨国有贷款50%,出让国有贷款70%。

3、乙方拆迁户缴纳工程款按工程总造价比例交款,其他规费、设计费等所有一切支出费用同步进行缴纳。

五、乙方具体交款金额和时间,按约定十期内支付工程款,并接到甲方通知缴款单或媒体信息公布之日起,必须按时缴款,如超过十五天内到期未支付时,开始计算滞纳金按应缴总额每月1.5%计算,超过两个月未支付时,滞纳金按应缴总额每月2.5%计算。另外补偿给施工单位工程总造价1%。

六、乙方自愿签订本建设安置协议书后,需要交工程款和办理银行贷款手续时,都必须自觉遵守,否则乙方自愿将安置指标交由甲方或房开方进行变卖处理,具体变卖方式按市场评估价下浮20%处理,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异议,具体法律后果责任由已乙方自负。

七、本协议书同拆迁户签订率达到80%以上方可启动工程建设。八、本协议签订后,原签订《旧村改造BCD地块补偿补充协议书及再次补充协议书》同时作废。九、以上若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解决,若违约责任按国家《合同法》执行,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3 十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

安置房合同协议书 第2篇

转让方:xxx(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xxx(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人: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愿将xx二期工程超迁安置卡搬安字(2005)第xx号安置房转让给乙方.一:转让价格:每平方900元,按实际平方计算.二:门窗.水电及光纤不计价.天然气费用由乙方负责.三:甲方尽可能在国土局交房前将户头转给乙方,经

安置房合同协议书 第3篇

一、拆迁安置房的法律定义及其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于是,有了所谓的拆迁安置房的出现,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也因此,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在目前的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中,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俗称经济适用房。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年限内不能上市交易;二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迁,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安置房买卖合同的现实案例及其法律思考点

谢某和李某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位于某安置房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受人谢某向出卖人李某购买安置房一套,该安置房为政府建设市政工程征收补偿所得,出卖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3年,约定由乙分期付款,出卖人担保其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买受人谢某付完第一批房款100,000元后,要求安置房共有人即李某的妻子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李某以其不知情,不同意出售房屋为由,拒绝在合同上签字。

出卖人李某认为,征收补偿前的房屋虽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是房产证上只有其的名字,故房屋为其一人所有,对于后来征收补偿的安置房自己有完全的处分权利,签订买卖合同不需要夫妻双方都签字,对谢某提出的解除合同、返还第一批款项予以拒绝。

买受人谢某认为,自己在签订合同时,相信出卖人李某的单方面承诺,认为其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后发现其的妻子不同意卖房,拒绝在合同上签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要求与李某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第一批已付房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透过本案,值得思考的是,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是否应认定无效?如果无效,当事人双方各应承担什么责任?

三、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分析

(一)涉案房屋对象的确定。该案中合同标的物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市政工程建设而对出卖人作出的补偿,出卖人和买受人通过中介公司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明知标的物为安置房,对于安置房交易的限售性质、风险以及安置对象十分清楚,双方在明知该安置房交易的规定、房屋共有人以及过户给出卖人未满5年这一系列法律和事实的前提下,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房地产管理法》第(四)项、第(七)项规定,该安置房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一定期限内禁止转让的标的物,但本条并未明确规定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而且该房地产的转让可能损害共有人及买受人的利益,并不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该条款并不是效力性规范,所以不能以违反该法规为由认定该合同无效。

(二)买卖行为的效力判定。买受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身清楚只有共有人明确表示同意或在合同上签字,房屋买卖合同才能有效成立。但买受人单方面相信出卖人的担保,在签订合同时未及时要求共有人签字同意,本应意识到出卖人可能不具有完全处分能力却没有意识到,主观上有过失,应当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故本案的买受人谢某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要求,因此,对合同的效力问题就需适用一般认定无效的规定。故该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符合合同无效的第(五)项情形: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强制性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违反了《民通意见》第89条的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四、涉案合同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判定

本案中,双方在协商订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买受人出于对出卖人的信任,相信其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而签订合同,并交付第一批房款100,000元。但出卖人故意隐瞒其妻子不同意出卖房屋的事实,擅自与他人订立合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不能继续履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有故意的过错,给买受人造成了利益损失。出卖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第二项的规定,损害了买受方的信赖利益,出卖方构成了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了合同被认定无效时的法律后果,包括返还不当得利和赔偿损失。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前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失去法律依据,就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在赔偿损失方面,出卖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责任一般包括:一是缔约费用,如邮电费用、赴缔约地查看标的物等所支出的费用;二是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准备为运送或受领标的物所支出的费用;三是相对方支出上述费用所丧失的利息;四是因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而增加的费用。

该案中买受人为履行合同已支付第一批房款100,000元,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出卖人获得的100,000元房款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买受人。出卖人明知妻子不同意卖房,仍私下与买受人签订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无效,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买受人的损失。买受方明知其购买的房屋为安置房,其屋主已婚,拆迁前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没有出卖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情况下,相信出卖方单方面的承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主观上存在过失。双方都有过错,对于损失,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买受人为了缔结合同而花费的应该由双方根据过错各自承担责任。根据案情,出卖人的过错显然大于买受人,故应当承担不少于60%的过错责任。

综上,安置房具有其特别的法律属性及其特征,在安置房进入交易的领域,必须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限制,包括安置房出卖人权利主体是否适格,出卖房屋标的是否合法等的法律约束。故在本文所例举的案例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但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除了应当返还买受人已付的房款外,还应当根据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过错比例,赔偿买受人为了缔结合同所花费的损失。

摘要:由于拆迁安置房的特点,经常诱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本文对此类购买安置房合同标的物所特定的法律属性以及相应买卖行为的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较全面的论证,指出安置房具有其特别的法律属性及其特征,在安置房进入交易的领域,必须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限制,包括安置房出卖人权利主体是否适格,出卖房屋标的是否合法等的法律约束。当然,在判断相应合同法律效力时,应当对相应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还是违反法律的效力性规定进行必要的甄别,不能轻易判定无效。

关键词: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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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安置房:何时“安置”陈松庭 第4篇

陈松庭今年74岁,数十年来一直从事花木盆景的种植经营。1985年11月起,先后取得温州市鹿城区杨府山山下后巷2729.5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块土地上建造房屋,种植栽培各类花木盆景。

记者调查发现,2002年9月28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将该市新城中心区4号地块83亩土地以协议价每亩10.5万元出让给温州新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城公司”)。同年9月30日,新城公司将该地块以每亩73.5万元转让给温州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鸿房开”)开发商品房。陈松庭的房屋及盆景种植场恰巧位于该地块。

陈松庭向记者介绍说,由于该地块涉及多户居民及盆景种植场,2002年12月7日,嘉鸿房开专门召开了一次拆迁动员大会。在会上,嘉鸿房开向全体被拆迁户宣读了该地块拆迁安置补偿有关规定,并将打印成册的《新城中心区4号地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有关规定》当场分发给被拆迁户。

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胡焕琳,在动员大会上肯定册子上的拆迁安置补偿规定是符合市政府政策规定的,并称已报市拆迁办备案。

当时,陈松庭认为嘉鸿房开已承诺妥善安置补偿,又有政府部门负责人在场表态,可信度较高。在尚未与嘉鸿房开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前,陈松庭依然有序地经营着自己的花木盆景生意。

2003年7月8日,嘉鸿房开与陈松庭签订拆迁安置临时协议。签订之前,陈松庭感到临时协议有诸多疑窦——行文模糊,没有具体的安置补偿内容,整个协议只给被拆迁人一个明确的信息——将房屋先行腾空,便于嘉鸿房开拆迁。而按规定,房屋拆迁前要签订正式拆迁协议。

嘉鸿房开有关人士对陈松庭解释说:“因你的建筑物有些是违章建筑,安置补偿难以确定,等违章建筑有关证据提供齐全,嘉鸿房开就与你签订正式拆迁协议。”

对此,陈松庭感到有道理,便与嘉鸿房开在临时协议上补充了三条补偿内容后就签字了。临时协议约定:转为正式拆迁安置协议的期限为一个月。

临时协议签订之后,陈松庭便着手搜集有关自己违章建筑的证据。据了解,为了使旧城改建工作顺利进行,温州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违章建筑的安置补偿规定,某些年限的违章建筑也能获得安置补偿。陈松庭将自己搜集的有关违章建筑的证据交给嘉鸿房开,签订正式协议时却发现自己的房子面积整整少了163平方米,陈松庭要求嘉鸿房开纠正错误时却遭到拒绝。

后来,嘉鸿房开就拒绝与陈松庭签订正式安置补偿协议,并扬言要强制拆除。至此,陈松庭感到自己上当了。

陈松庭自知不是嘉鸿房开的对手,便向温州市房管局求助。2003年8月20日,陈松庭书面请求温州市房管局予以行政干预,督促嘉鸿房开重新测量房屋实际面积,与其签订正式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如要强制拆除房子须经法定程序,并进行公证保全证据。

令陈松庭意料不到的是,等来的却是“强制拆迁”。

2003年9月16日,嘉鸿房开开始拆除陈松庭的房子。拆迁引起了当地媒体的关注,温州电视台闻讯赶到现场拍摄。

陈松庭眼看着自己的房屋在巨型铲车下坍塌,数万株名贵花木盆景被毁。

官司败诉,安置无期

房屋被毁为日后的安置补偿设下了巨大的障碍。

陈松庭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950.05平方米,为合法建筑面积;违章建筑经温州市规划局分别于1990年和1998年鉴定的211.99平方米,经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和市规划局确认补办的691.99平方米,还有建于1988年的地下室54.17平方米,以及建于1998年以前的821.31平方米,合计为1779.46平方米。

4号地块其他拆迁户均于2005年前得到了安置补偿,搬进了新居,但陈松庭至今仍未得到他所期望的拆迁补偿和安置。

2008年7月16日,陈松庭向温州市拆迁办申请裁决。当年12月4日,温州市房管局做出《关于对温州市龙湾蒲州松庭花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裁决》(以下简称“裁决”)。

“裁决”只确认由嘉鸿房开补偿安置陈松庭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950.05平方米,而对共合计为1779.46平方米的违章建筑不予安置补偿。

面对这个“裁决”,陈松庭感到不公平:邻居的违章建筑均获得了安置补偿,自己为啥得到的却是“零”补偿?

对于此次“裁决”,嘉鸿房开也不满意。

“陈松庭的合法产权,市国土局已进行过货币补偿安置,如果我们再给他补偿的话就属重复安置了,我们正在向市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此‘裁决。只要陈松庭拿出违章建筑的真凭实据来,由市房管局和市拆迁办认可后,即使我们自己没有剩余房子了,我们到市场上去买过来也要为他安置好的。”嘉鸿房开吴总接受记者采访时表态。

陈松庭对记者说:“经查询,市房管局做出这个‘裁决的主要依据,竟然是嘉鸿房开提供的一份由该公司拟定的‘嘉鸿花园改建工程拆迁户违章(法)建筑调查登记表。”

该登记表显示,陈松庭的1779.46平方米违章建筑均建于2000年以后,这个时间与陈松庭提供的时间有很大的出入。

陈松庭质疑:“房屋建于1988年,地下室是合法建筑整体的组成部分,当然也建于1988年,而温州市规划局却将地下室鉴定为2001年建造,违反建筑常规鉴定结论。”

孰是孰非?为此记者采访了温州市规划局,未能了解到该登记表的详细制作过程。该局法制科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当时制作该登记表的人员已不在局里任职了。”

“公司从来没有说不给陈松庭补偿,我们也曾经提出过给陈松庭一次性货币补偿2700万元,但陈松庭总是不接受,口口声声要去告我们,我们也只能奉陪到底。”嘉鸿房开吴总接受记者采访时一再强调,公司与陈松庭之间谈不拢的原因是“差距太大”。

实物被毁也招致陈松庭输掉了花木盆景官司。

在花木盆景被毁之前,陈松庭请拥有评估资质的温州市花卉盆景协会和温州市盆景艺术家协会进行了评估,库存盆景总价值为1564万元。

据陈松庭介绍,此前,嘉鸿房开与陈松庭商量花木赔偿事宜,嘉鸿房开愿出价500万元予以补偿。但他依照花卉行业的相关规定,要求补偿总价值的40%,且花木全部归他所有,最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陈松庭以毁坏花木为由起诉嘉鸿房开。在法院庭审中,嘉鸿房开也出示了一份毁坏花木评估书,评估总价值却为61.4万元,评估单位是温州市市政园林局园林绿化处。陈松庭向记者介绍说,园林绿化处没有评估资质。然而,法院采信了市园林绿化处的评估书。由于实物被毁,无法重新鉴定评估,陈松庭输掉了这

场官司,花木盆景被毁仅仅获赔61.4万元。

兑现安置补偿:政府的权利与义务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温州市新城中心区4号地块中的陈松庭所属地块,一段时期内同时出现两本土地证。陈松庭于1998年12月11日依法取得1347.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2002年10月20日又通过出让取得306.0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然而,2002年12月3日,嘉鸿房开又取得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为此,陈松庭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04年7月28日,浙江省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嘉鸿房开持有的这一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省政府撤销我们的土地证后,我们整整停工了一年时间,单个项目损失就达上亿元。”嘉鸿房开吴总对记者说。

采访中记者调查发现,温州市房管局于2003年8月1O日向嘉鸿房开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基础上作了详细地阐释和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指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做出安排;需要新建安置用房的,应当提供安置用地批准文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温州市房管局拆迁办公室主任滕荣凡对记者说,向嘉鸿房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不违法。当记者要求查阅相关颁发的前置条件时,滕荣凡表示:“负责人不在。”

温州市房管局局长张纯一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了解陈松庭的事情。但对于陈松庭多年未得到安置的问题,张纯一并未正面回答。

除了多年得不到妥善安置的问题,陈松庭还有很多疑惑:新城中心区4号地块还有拆迁户未获得妥善安置,该地块上建造的楼房为何早已售罄?温州市房管局明知嘉鸿房开没有全部安置补偿被拆迁人,为何早早地将6000万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补偿保证金)全部归还拆迁人嘉鸿房开?

温州几位法律界人士认为,陈松庭可以请求温州市人民政府责成嘉鸿房开履行合同。因为市政府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第九条中已约定:乙方(土地受让方)应按照温州市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本合同项下出让地块内的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各类费用。同时按合同法的约定,嘉鸿房开有义务按照市政府有关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现在该公司不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市政府有权利也有义务责成嘉鸿房开履行该地块拆迁安置补偿的义务。

现今,被广为关注的“温州安置房事件”似乎平静下去了,但该如何规范拆迁安置?又该如何妥善安排多年未被安置的拆迁户呢?

采访最后,温州市房管局拆迁办主任滕荣凡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签发日期为2009年5月21日的文件,该文件全称为《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温州市区在外过渡五年以上被拆迁户住宅安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拆迁人“应会同市房管部门多渠道调剂异地住宅安置房源,优先用于解决在外过渡五年以上被拆迁人的住宅安置。”

安置房房买卖合同 第5篇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甲方原有住房被拆迁,可得安置房面积平米,甲方自愿将其中平米出售给乙方,双方经自愿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房屋建筑面积为80.98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

第二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甲方拆迁安置房,是甲方的家庭共同财产。该房交易甲方承诺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条、房屋面积和价格

甲方所售房屋面积为平方米,单价元/每平方米计价,共计人民币元整(大写:贰拾捌万壹仟元整)。

第四条、付款时间与方式

甲乙双方经协商以现金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在本合同签字后乙方支付首付款币人民元给甲方,第二笔房款人民币 元整于2011年____月___日付给甲方,第三笔(尾款)房款人民币元在产权过户给乙方后当日支付给甲方。上述款项甲方出具收条给乙方,并注明收款数额及款项用途。

第五条、房屋交付

1、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应将所持有的《拆迁安置协议》原件交由乙方保管,甲方应配合乙方选房。

2、甲方应在通知交房当日将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及其附带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

3、交付的房屋实际面积如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

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所有权归乙方;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甲方返还乙方,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第六条、产权登记及过户

办理到甲方名下的产权证所需税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在房产证下来后当日将房产证交给乙方,并在10日内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须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将房款交付给甲方,逾期达到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支付给甲方的首付款归甲方所有,其余款项退给乙方。

2、甲方在接到办理房屋产权通知后未去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0.5‰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返还乙方已付房款及利息,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给乙方。

4、甲方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及钥匙和产权证书交付给乙方,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0.5‰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返还乙方已付房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给乙方。

5、甲方在产权证下来后超过10天不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0.5‰支付违约金,并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

本条约定的违约金按甲方违约时乙方另行购买同地段商品房所需的差价计算,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实际损失予以增加。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安置房买卖合同 第6篇

(房屋共有产权人) 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并附带_________一间,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乙方对甲方所要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

第二条、房屋内部设施设备: 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家庭(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 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同意以现金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并在________年____月___日将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交付甲方,付款当天甲方开出收款收条给乙方,并注明收款数额。

第六条、房屋交付: 甲方应在交房当日(20xx年____月____日)将拆迁安置房屋相关的所有手续、余款、拆迁补偿款等一切和该房有关的文件及票据交付乙方,(以各项文件及票据为证明)。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时将交易的房产及其附带_______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金。逾期不超过30天,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按

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60天,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 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贰拾_%(大写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并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实际交付之日起_90_天内交付房屋。

2。终止合同,甲方将乙方累计已付款全额还与乙方,按_10%_利率付给利息。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甲方故意隐瞒此房屋的原产权所属人、房屋位置、质量问题,影响乙方的居住及使用时,乙方有权要求退房,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是否要注明损失的范围?)。

第八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本房屋以后若遇到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它手续,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以下第____种约定进行。

因本房建房单位及甲方原因,此房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尚未办理,但因甲方及其房屋共有人资金需要,甲方自愿将此房卖与乙方。但在办理此房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时,甲方负责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______天)将此房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直接办理为乙方______(姓名)名下,并在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办理完毕后______天内交与乙方,所需费用,由______承担。 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将此房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直接办理为乙方______(姓名)名下,甲方须为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所须费用由____________承担。 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办理完毕后______天内取得姓名标注为乙方______(姓名)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按___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并按已付款的______%赔偿乙方损失乙方如在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与否,将此房出租,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挠。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时,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原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及国土证,原房屋产权人结婚证及复印件,原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

第九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人,委托代理人为_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甲方及甲方代表人保证本房屋,签定本合同的时候经本房屋所有房屋共有产权人同意。 2。乙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但本合同不经过任何法律公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双方签字之日(20xx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需由甲方,乙方,见证方三方共同签字后方能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一份_____张。甲方产权人及甲方委托代理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见证方(中间人)____________一份,留存备查。第十二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签定本合同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纠纷。 1。 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由甲方,乙方,见证方三方共同协商解决,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说明: 1。 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2。 对本合同文本中空格部分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分打x,以示删除。第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产权人) 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产权人) 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月___日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买卖安置房合同 第7篇

买受人(乙方):

甲方欲将位于天长市西城区经二路南湖花苑房产一套出售给乙方。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一事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拆迁安置房屋座落在,安置房屋面积为80.98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现尚未办理产权证。

第二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甲方拆迁安置房,是甲方的家庭共同财产。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条、上述房产的交易房屋面积和价格:

买卖房屋面积为80.98平方米,按3470元/每平方米计价,共计人民币281000元整(大写:贰拾捌万壹仟元整)。

第四条、付款时间与方式:

本合同签署之日前乙方已将购房款拾陆万元整(¥160000元)交付给了甲方。交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1、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应将所持有的《安置协议书》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2、甲方应在通知交房后五日内,将约定买卖的房屋及其附带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由乙方所有。

第六条、关于产权登记及过户的约定:

对本房屋以后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它手续,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以下约定进行。

1、买卖房屋办理到甲方名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手续所需缴纳的税收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办理到甲方名下后,甲方应自领取之日起三日内,将领到的产权证书交由乙方。

2、在已办理到甲方名下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它手续之后,甲方应告知乙方,并自甲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到自己名下后的3日内甲方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所须相关费用(包含双方交易费、营业税等)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原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及国土证,原房屋产权人结婚证及复印件,原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

第七条、违约责任条款:

1、乙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将房款交付给甲方,逾期达到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购房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甲方在交房后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带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给乙方。

3、甲方在接到办理房屋产权通知后逾期10日不去相应机构办理产权证和土地证的,视为甲方对乙方的违约,甲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给乙方。

4、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款,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给乙方。

5、甲方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和产权证书交付给乙方,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交付房屋和产权证书,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6、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出证后超过30天不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第八条、合同无效的特别约定:

若本合同无效,甲方特别声明在本合同确认无效的十日内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叁拾万元整。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签定本合同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向本合同的签署地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由甲方、乙方共同协商解决,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之时生效。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产权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另一份留存备查。

甲方(签字生效): 乙方(签字生效):

2015年12月3日订立于泉州市福华商厦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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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合同协议书 第8篇

安置房的景观营造, 在财政成本上, 规划设计的额度更加吃紧, 同时需要为目标人群提供一个非常适宜居住、有归属感、安全的社区。这意味着, 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预算和创造可行的空间, 要提高单位成本所负担的设计质量和成效。设计也要变得更加有效率, 减少各种浪费。

1项目概况

镇湖锦湖花园是为苏州高新区西部生态城建设而动迁的镇湖居民建造的配套住宅项目。基地位于苏州西部, 距科技城约5.5km, 距苏城CBD约21.5km, 濒临风光秀丽的太湖。基地四周交通便利, 太湖大道通过基地北侧, 贡山路、230省道从不同方向环绕周边。周边生态环境优越, 水系丰富, 绿地多为苗圃用地及农田。

2设计理念

安置房小区的景观服务于一部分社会中低收入人群, 其基本设计理念应是在低成本策略下, 采用技术成熟、运行成本经济、造价较低的景观素材, 使社会保障房小区居民感受到同样舒适宜人的景色。

3设计策略

我们要做的是在控制投入的前提下, 通过景观空间规划容纳最为亲切的邻里生活交流, 引导居民改变不良的生活习惯并促发那些熟悉的活动行为, 带给居住者对新生活的热度。为达到设计目标采用了以下策略:

3.1当地人文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3.1.1现状。广大的农村区域, 老百姓有着各种长期以来形成的民俗和生活习惯, 这些民俗习惯大部分是基于原有农村用地无规划且用地随意而形成。当农村城镇化以后这些民俗习惯通常都很难继承。

早期营造的安置房小区景观大抵是横平竖直的车行环道、行道树再加上规矩整齐的灌木将景观区块冷漠的划分, 只要求钱用到最少。小区绿地最终常被占用变为菜地。当下大部分安置房小区注重营造景观效果后却又没有留给民俗活动足够的空间。

3.1.2策略。 (1) 重点营造、人车分行。小区的主入口为重点设计区域, 目的是提示居民进入的是一个与原有生活村庄不同的生活区域。给居民一个心理暗示, 在一个新的生活环境中要摈除原有的不良生活习惯。

人车分行是一个在商品房小区景观经常使用的设计策略, 但在安置房小区内却常常因为居住密度等原因无法得到实施, 导致人车混杂。安置房的居民以老人小孩居多, 安全隐患加大。本案前期建筑规划时预留景观空间较大, 也是政府考虑到需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加大了安置房的预算才得以实施。

(2) 区域认同感。选择本地树种 (香樟、桂花等) , 可就近选用苗圃苗;选用当地硬质元素 (花窗、青砖、青瓦等) , 营造粉墙黛瓦桃红柳绿的本土自然景观, 提高居民对新居住环境的认同感。

(3) 院落空间。村民集中居住后无法保证村民都有自有院落, 但是通过与建筑架空层的结合可以形成每幢或者每个单元的相对独立的活动空间, 提供给邻里之间交流活动的大院落空间。

(4) 民俗活动空间。当地有一个特有的习俗, 喜宴、丧宴、寿宴、庆生时, 都会临时租借搭建木园堂来宴请宾客。经实地测量, 木园堂每间规格为3.8m×5m, 大概能安置2.5张圆桌, 一般四间连成一排使用, 平均每间出租价格为400元。

为此景观区域内划供了专有的木园堂布置区域, 平时作为硬质铺装的活动广场空间使用。场地平面尺寸与木园堂尺寸相匹配, 并设置给水用电接驳口, 专门设置污水井用以排污。考虑到可能同时会有几户人家办宴席, 为满足此需求在部分停车场区域也设置了相应配套设施。

3.2自然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3.2.1现状。本案有着明确的地缘特色。水系:基地周边天然河道贯穿, 连接太湖, 水质优良, 水面浮萍面积较小。地形:基地地势平坦, 北侧标高略高, 东、南、西侧标高基本一致。植被:西侧为农田区, 东、南侧为苗圃区, 种植大量本地乡土树种。

3.2.2策略。 (1) 采用乡土树种, 模拟原生林相。本地区位于太湖东岸, 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植物种类多样, 季相分明。本地原生林相为常绿阔叶、落叶阔叶混交林。

项目所用苗木尽可能在周边苗圃内选择, 树木适应性好恢复期短成活率较高, 且运距较短。使用较多的市树香樟和市花桂花, 苗源丰富且市场价格较为低廉。项目绿化群落式种植区域采用混交林的种植方式, 尽可能地模拟苏州地区原生林相。

(2) 开放花园“三重绿化”。本案采用精简的“三重绿化”概念进行设计, 上层和中层乔木尽量避免交叉, 留出生长空间, 为第一重。灌木作为隔离和群落划分, 为第二重。草皮提供人的活动空间, 地被提供近景观赏, 为第三重。“三重绿化”所形成的是一个开放花园的概念, 简洁明快, 与住宅区整体风格协调, 满足经济性绿化的需求。

3.3低成本低维护硬质材料

材料的选择和运用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景观设计作品的最后面貌。材料成本是景观工程预算中的直接费用之一, 并且所占比重大, 直接关系到景观工程建造成本的浮动。

3.3.1乡土材料。采用乡土材料, 苏州民居的独有特色就是白墙、青砖、青瓦等材料, 既能体现出当地特色又因为本地市场成熟价格较低。

3.3.2常规材料。车行道路采用沥青道路, 主要人行区域采用高压渗水砖 (灰色系列) , 部分重点区域采用黑灰色系花岗岩, 既符合苏州本地特色又能较好的控制成本。所有材料均为市场常规尺寸, 加工及安装成本降低。

3.3.3维护方便。停车场及人行区域采用高压渗水砖, 因渗水砖铺装时与花岗岩铺装工艺不同, 为自锁型不需要砂浆铺贴, 维修时更容易更换。

3.4姑苏院巷的灯光照明

姑苏的院巷文化呈现了中国人对自己古老文化的景仰情结, 同时结合现代的设计理念, 塑造出舒适宜人的住宅小区景观照明环境。本案采用精确照明、艺术照明相结合的照明手法凸显出苏式小区幽雅安静的氛围。

4结语

动迁安置小区建设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更是关系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大问题。长期以来, 设计师对动迁安置等经济性住房关注较少, 研究积累不够。已建成的大批安置小区, 设计与使用之间的矛盾矛盾日益突出。这就需要设计师正视自身的责任, 从关怀动迁群体的角度出发分析其原有生活习性、风俗习惯, 综合考虑短期投资和长期效益, 创造性地营造出富有特点而具有合理性、科学性的景观空间, 充分发挥其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帮助更多的动迁安置户实现安乐的宜居梦。

摘要:以苏州镇湖锦湖花园景观设计为例, 探讨以动迁安置居民为对象, 在低成本策略下, 营造当地人文生态和自然生态可持续发展景观的设计方法。

关键词:安置房,景观设计,人文生态,自然生态,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易斯.史泰博.中国的经济适用房计划——景观设计师完善公共空间设计的机会[J].景观设计学, 201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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