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问责制尚存不足

2024-08-17

中国行政问责制尚存不足(精选8篇)

中国行政问责制尚存不足 第1篇

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

摘要: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事后监督机制,能够在行政监察事前事后监察中都无效时进行补充,有效强化了行政监察的作用。在现实运行中行政问责制出现了重官言,轻民意、执行力度不够、重有错问责,轻无为问责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制度不完善,信息不公开,体制权责不清,问责不科学等。官员问责制度关系到党的公信力和执政能力,因此采取一系列措施完善问责法制和程序;建立责任评估体系;实施信息公开透明;加大监督力度,构建监督网络;加强官员素质教育,提升官员自身软实力等是势在必行的。

关键词:行政问责 措施对策 公权力 制度体系

随着国家政治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入,行政问责制也在不断完善。行政问责制就是对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或者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进行定向追究的一种事后监督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对行政失范行为的监督和预防,主要手段包括各种形式的行政和司法的追究,目前运行方式主要是撤职、引咎辞职、官员问责等。①但是问责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偏离了行政问责的本意。因此本文在找出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对策。

一、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一)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推动政治文明进程

政治文明建设的最主要在于民主政治的建设。人民群众通过监督权和罢免权充分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保证民主政治的优越性。行政问责制度将从制度和思想上推动政治文明进程。对以往“官本位”观念和人治思想造成很大的冲击,进而构建“民本位”理念和法治思想。

(二)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构建责任政府

当代政府不仅要打造高效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还要打造责任型政府。群众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可解政府职权的行使和监督政府行政行为,政府要对人民负

责,严格行使手中的权利,对人民负责。行政问责制能够促使政府官员对群众负责。

(三)行政问责制有利于约束和规范政府官员的个人行为,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原始社会末期,恩格斯称之为军事民主制时期,形成了部落联盟或酋邦,随着部落联盟或酋邦事物的增多,出现了与人民大众相分离的公权力。②公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政府官员应该时刻谨记,慎重行使公权力。行政问责制从制度设计上就预防官员渎职失职,从而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

(四)行政问责制的实行有利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

问责制不仅问责出错出问题官员,也问责不作为官员。从而打造廉洁政府,勤政政府,有为政府提高政府执政能力。

(五)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干部能上不能下,这是我国干部管理制度中长期存在的问题。③官员的提拔和任用,往往是上级说了算,官员只对上级负责。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打破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陋规建立正常的提拔任用制度,淘汰不合格官员。

二、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一)重官言,轻民意

现在的问责制度主要是官员问责官员,政府官员掌握了大部分信息资源,公民了解甚少,无法参与问责以及监督。

其次是公民问责渠道不畅通,公民表达民意的渠道受到了一定限制。另一方面是重行政问责,轻民主问责。民主问责相对于行政问责来说,是一种更有效、更全面、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旨的问责制度。④但目前启动的大多数是行政问责,即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问责,上级领导对下级领导的问责,政府对官员的问责,鲜有民主问责主体的介入。从而导致行政人员只对上级负责而不是对下负责,唯上是从,而不是唯人民利益、公众利益是从。在行政问责方式下,如果上下级承担问责后果时,就难以保证问责结果是公正的。如果领导偏袒下属,问责制就会形同虚设。

(二)重副职处罚,轻正职问责

我国宪法规定,政府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但现实操作中,受到问责的官员大多是副职,成了正职的替罪羊。一些政府部门权力集中在“一把手”,重要的决策安排都是由他拍板或授意决定,副职一般都是言听计从,一旦出问题,责任大都在于副职人员干部,而真正的决策者却可以置身事外,难以让官员信服。

(三)重有错问责,轻无为问责

有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存在“乱作为”和“不作

为”两个方面的问题,尤其是“无为”现象比较严重。问责对象从追究有错官员向无为官员深化的制度的推行,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工作效率,有利于领导干部工作作风转变,是领导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领导者的权力与所负有的领导责任是辩证统一的,他拥有权力也就必须承担责任,领导的无为本身就是一种过失。当前的行政问责制只局限于有错问责,特别是重大安全事故领域内的有错问责,对“不作为”尚未纳入问责范围。使得问责制形成狭隘的惩戒过错的制度,对官员形成不好的导向。

(四)多惩罚的事后问责,少事前事中督促问责

从近些年的问责实践来看,对官员的处理多集中于两种情况,一种是重大责任事故,一种是产生严重影响的群体性事件。不能否认重大事件发生后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整肃吏治的重要性,但是必须注意到,公众利益的实际损害往往已经发生,大部分情况下还不能挽回。因此,以事前事中督促为目的的问责则可以防微杜渐,以更低的成本更加有效地维护人民利益。如果问责总是停留在“只管起火,不管冒烟”的阶段,那么这个问责制度就不够完善,其效果也会大打折扣。一套好的政治制度一定是而且必须是从全方位考虑的制度。

三、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认识存在偏差,问责心理欠佳

认识偏差主要变现在:一是行政问责工作是“走过场”“作秀”,是“马后炮”“事后诸葛亮”。平时没有真正贯彻落实,更谈不上有具体的措施和行动,只有遇到问责风暴时才糊弄一下。二是有的认为启动问责制会影响政府形象。出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就不了了之,并不真正实行行政问责处理,以便给外界一个两好的形象。三是把行政问责制简单等同于有错问责。某些行政人员以为只有自己作为当事人出问题,直接有重大错误或者过失才会承担责任,而对不作为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法律法规缺位,难以完全问责

近几年,各地地方政府出台了专门的行政问责制度,但从总体来说,这些地方性的规章制度,效力不高,适用范围不大,还没有统一的关于行政问责制的法律,行政问责法律规定比较零散,关于行政问责的程序法、诉讼法以及相关的配套规定还比较欠缺。我国当前行政问责处分的主要依据《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实施行政问责制所依赖的基础性制度问题。现行的规章制度都存在很大的漏洞,对行政问责制度规定不完善,有很多的界定属于模糊的,笼统的规定,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行政问责制缺失的基础性制度问题。

(三)体制权责不分,造成问责困难

实行行政问责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对于每个行政人员的权责有明确的界定。由于历史等原因,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权限不够明细,在追究责任时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

实行科学,有效的问责还必须正确处理党政关系,科学合理界定和划分党政之间的责任。我国目前的党政关系还没有调试到最佳状态,具体表现在党政之间承担的责任界定和划分不够清晰。同时,行政官员的多重身份必然会出现在在责任划分中的混乱和不清晰,从而也造成行政问责出现异化状况。

(四)信息公开不够,影响公众知情

信息公开是防止行政问责异化的不可或缺的条件。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履行公职行为方面的公开和透明是行政问责有效实施的重要信息保障。加大行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的力度,依靠人大,大众,司法,媒体等各方面实行全方位监督。但是目前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的实施效果并不好,信息公开的力度和广度上都与问责主体知情权的真正全面享有的存在一定的差距。信息公开的主动权在政府手里,公众只能被动的等待和接受,某些人想通过信息屏蔽和信息不对称来实行‘暗箱操作’,信息公开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和制约。

(五)制度机制不全,影响科学问责

从行政问责的外部制度来看,目前还缺乏实行行政问责制所需要的完整配套制度。从行政问责制的本身情况来看,一是行政问责制需要科学有效的监督,尤其是人大的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充分发挥作用;二是还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对党与政府、党与政府各部门以及各级官员的权责作明确的划分。此外,各种相关的配套机制信息公开制度、舆论监督机制、民众参与机制等也存在不健全的情形,也是导致行政问责异化,影响科学有效问责的因素。

四、解决中国行政问责制某些问题的思路与对策

(一)完善人大及其常委、社会公众对政府及行政人员责任的追究体制

政府及行政人员责任追究的实现机制包括自我追究、党政追究、权力机关追究、社会追究等实现方式,在这几种追究中,权力机关追究是最重要的。⑤完善人大及其常委对政府及行政人员责任的追究制度,必须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和罢免方式;完善人大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和财政预算报告制度;完善人大及其成为会对政府组成人员的评议制度、对专项事务的评议、审查制度。

就当下而言,首要问题是加强人大对政府组成人员的问责机制建设,这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其一,激活质询权。激活质询权主要从改进质询流程和完善质询方式开始。改进质询流程的核心在于完善法律对于质询案的形式和内容方面的规定,比如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球对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询机关再次做出答

复。完善质询方式包括两个方面,即质询的提出方式和表达方式,都应该进行规范统一的程序。其二,增强罢免案的可操作性。人大代表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从罢免案的实际运行来看,通常把违法犯罪作为罢免的理由,而忽略了其它可能的因素,应该加强罢免案的可操作性,只要有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对其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工作不满意,就可以提出罢免。其三,进一步优化人大发表的构成结构。比如减少官员代表的比例,提高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在人大代表中所占比例,这对提升人大代表的代表性无疑是好消息。在现行制度下,人大代表几乎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当代表很大程度上是“业余活动”。⑥

(二)政府责任划分进一步明确

科学的问责制的前提是在政府各部门之间、行政人员之间有明确且严格的职责分工,并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即所谓的职、权、责法定。针对职权责如何划分的问题,要明确以下三点:首先,合理划分执政党与政府之间的职责、权力和责任,只有把党的角色从行政部门中区分出来,才能真正避免问责过程中以党代政,以党纪代替法律的现象。其次,应该科学的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实现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法制化。再次,科学划分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⑦

(三)完善问责法制和程序

要健全官员问责制度,不能依据领导人的意志,也不能依据简单的行政文件或者临时性的行政决策来实施问责,必须有明确的、充分的法律依据来确定官员需要承担的责任。明确规定行政问责客体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即道德责任,行政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当然,倡导责任政府的关键不仅仅在于作出这些原则规定,还要健全科学的操作程序,通过科学规范的程序,规定何人以何种程序来判定官员失责也是十分重要的。

(四)建立责任评估体系

责任评估体系包括评估主体、评估标准、评估过程。在责任评估体系中,评估主体排在首位。依据权为民所授和权为民所用的行政目标,公民是责任评估的第一主体。公民可以以主人的身份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提出要求。当然由全体公民来评估在实践操作层面不太现实,可考虑采用和推行“人大主导模式”。另一评估主体是制定者与执行者。民间性和独立性的评估组织活机构也是一支比较公正的评估主体,可以扶持和培育。

评估标准的建立应该以公众是否满意为根本标准。特别是在重大决策时要进行评估,执行过程中要进行全程监督评估,确保不给民众和社会利益带来损害。

(五)实行信息公开,建立公众投诉体系

政府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是建设责任政府,防止行政问责异化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信息屏障。政府信息不是政府专利品,它是一种公共产品,公民有知情权。当务之急是要指定和颁布一系列法规法律,将政府向公众公开政务信息制度化,而不是听政府操控。

信息公开可以借助于媒体。强调并保障媒体的报道权,是防止行政问责异化的一个前提条件。要从法律层面赋予新闻媒体以独立人格,保障媒体自由、公正的报道权,增加公共信息的透明度,使公共舆论媒体真正成为公众投诉的一个重要窗口。

(六)加大监督力度,构建立体监督体系

全方位立体监督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力度。人大是最高权利机关,人大常委会是长设机构,它具有质询权、特定问题的调查权、不信任投票权、罢免权、撤销权、弹劾权等。要真正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最终是这种监督走上制度化,常态化。

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作为公众舆论的载体的新闻媒体,是成为继司法、立法、行政之后的第四大社会权力主体,具有很强的监督功能。

三、重视和维护公众在监督方面的话语权。保障公众言论自由,维护公众在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实行监督方面的话语权。

四、强化监察部门的有效监督。

五、重视互联网监督。

(七)加强行政文化建设,提高政府官员素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加强政府官员的文化建设包括道德伦理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尤其是行政伦理教育。理性,良知,履行义乌等公共道德对实现法治可以起到促进作用。从而提升公民对官员的信任感,政府的亲和力和公信力也会得到提升。

参考文献:

①.张创新、赵蕾:《从“新制”到“良制”: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制度化进程》; ②.韦庆远、柏桦《中国政治制度史》;

③.罗一斌、梁贵红 《当前我国行政监察乏力的成因及对策探析》

④.陈国权、李院林:《政府自利性:问题与对策》;

⑤.蒋劲松:《代议问责制初论》;

⑥.杨文军:《质询案现状管窥》;

⑦.林琰瑜:《政府官员问责制:多维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探析》; ⑧.张怀海:《关注领导干部问责制》;

中国行政问责制尚存不足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各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职责,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效能意识,促进恪尽职守、依法检测,为服务对象和客户提供科学、公正、高效、满意的服务,根据《云南省质监系统行政问责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赏罚分明、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确保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各所、部门正副职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四条各所、部门正副职负责人对岗位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各所、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所管辖部门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规检测;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康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野蛮、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工作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六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纯使用或并用。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按相应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九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服务对象、客户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

一、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院领导以及综合部门在业务工作、纪律检查、政纪监督、法制监督、人事和财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三、服务对象、客户的投诉和举报;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监督机关及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七、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八、新闻媒体的报道;

九、本院干部、职工反映的突出问题;

十、其他渠道反映的情况。

第十二条经初步核实,如反映的情况存在,由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办公室向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关于是否启动问责程序的建议。

第十三条由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问责程序。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办公室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四条调查组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五条调查终结后,由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作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被问责人享有对所问责问题向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申辩、申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论中国行政问责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3篇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建立,完善

行政问责制, 是一种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现代行政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 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 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 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 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一、行政问责制的内涵

1. 行政问责的主体。

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按主体的内涵划分, 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内上级对下级问责的内部机构, 包括党委对党员干部的问责, 政府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 也包括党委对同级政府的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对党委和政府的问责。在中国, 异体问责主要包括:人大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 民主党派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司法机关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

2. 行政问责的客体。

行政问责的客体即行政问责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目前中国行政问责的客体应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和公务员三类。行政机关也可以成为被问责的对象, 比如机关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被通报批评等。当然, 行政问责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和普通公务员。

3. 行政问责的范围。

行政问责的责任范围是行政过程中哪些行为要承担责任。主要有四类:一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二是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三是违反廉政纪律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四是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4. 行政问责的程序。

问责的程序, 是指“如何问责”, 行政问责的程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主体必须接受问责主体经常性的质询、听证等, 比如下级要对上级经常汇报工作, 领导或者上级对下属的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这种形式重在经常性、事前性。二是出现重大行政事故时的责任追究式的问责, 包括问责启动、调查处理、申诉复查、监督执行、问责后的救济等程序制度。我们讲的问责, 就是这种责任追究式的问责。

5. 行政问责的结果。

就是承担责任的种类与形式。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主要是行政处分, 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具有领导职务的, 还有免除职务等处分。

二、中国行政问责制的建立

中国行政问责制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 萌芽阶段。

行政问责制度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并不是近几年才开始出现。早在1979年11月, 原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2号”钻井船违章操作翻船, 造成72人死亡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 国务院随后作出决定, 解除了当时石油部长宋振明的职务;1987年5月, 大兴安岭发生特大森林火灾, 当时林业部杨钟副部长被撤职, 其他相关责任人都受到组织处理;1988年1月, 发生了两次特大交通事故, 时任铁道部长丁关根引咎辞职, 国家民航局长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1994年, 辽宁阜新艺苑歌舞厅发生火灾、新疆克拉玛依发生特大火灾, 这两次事故, 有关部门很多人员都受到党纪政记处理。总体来看, 这一阶段的问责事件主要集中在重特大安全事故方面, 还没有出台问责方面的规定。

2. 初步建立阶段。

2003年非典期间, 包括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和北京市市长孟学农两名省部级高官在内的上千名官员, 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力而被查处。这起事件成为行政问责初步建立的标志性事件。非典过后, 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问责制。

在问责制度化方面, 问责的相关制度逐步建立起来:

2001年4月21日,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正式实施, 这是第一个关于追究行政责任方面的规定。

2003年非典危机之后, 中国加快了建立行政问责制度的步伐。2003年7月, 国内首个政府行政问责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出台, 之后, 重庆、成都、青岛、深圳等地方政府也以制度规定形式先后出台并全面启动了行政问责制。

2004年4月, 中共中央批准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更是详细列举了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九种应该引咎辞职的情形, 为问责制度化提供了依据。问责制作为一个概念开始正式出现在中国的政治与学术活动之中。

2005年4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三章第82条规定,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 本人不提出辞职的, 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这一法律将引咎辞职制度化, 又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

2006年初, 国务院正式把建立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并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 温家宝总理再次要求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

2007年4月4日, 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条例共7章55条, 分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处分的程序、不服处分的申诉、附则。《处分条例》问责法制化进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

进入2008年, 国务院已经开始对行政问责制更加重视。在4月2日公布的《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中, 行政问责制也位列其中。5月,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 更是强调加快实行问责制。

3. 问责风暴阶段。

这个风暴是由“三鹿奶粉”事件引起的, 2008年9月初, 三鹿事件爆发。在这次事件中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 石家庄市委书记、市长被撤职;9月14日, 因“9·8”襄汾溃坝事故, 孟学农被免去山西省长职务。山西副省长、襄樊市、县多名领导干部被免职。9月21日, 河南省登封市发生矿难, 登封市委书记被党内警告, 市长、副市长被免。9月20日, 深圳市龙岗一歌舞厅发生一起特大火灾, 深圳龙岗区副区长被免职。

此轮“问责风暴”之猛烈, 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涉及官员数量多;二是涉及官员级别高;三是直指党政正职;四是问责形式不一;五是问责范围广。

在问责的制度化方面, 200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2日召开会议, 审议并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指出, 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 导致事态恶化, 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 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问责的形式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最重的处罚为直接免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过和施行, 标志着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基本建立起来。

三、中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虽然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起来, 但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 责任主体难以明确。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基础, 就是对于每一个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要有一个明确的划分。由于目前中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 导致当前中国党政关系错综复杂, 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 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突出表现在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三个方面。二是以同体问责为主, 异体问责相对薄弱。中国目前的行政问责, 以同体问责为主, 主要是由党委和政府来实施行政问责, 异体问责相对比较薄弱。比如人大的权力没有发挥出来, 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行政问责的效果。三是问责范围过于狭窄。针对行政不作为的问责事件较少, 还有问责仅仅局限于执行环节, 而决策环节比较少。四是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不完善。虽然行政问责制有了许多规定, 但这些规定大多过于笼统, 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行政问责的决定权掌握在行政领导手里, 容易受个人好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责任追究弹性较大, 存在畸轻畸重、责罚不相适应的问题。五是行政问责的配套制度难以到位。比如被问责的人员缺乏申诉的机会, 在救济与保障方面还存在严重不足。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方面问题也还缺乏公开与透明的机制等。

要完善中国行政问责制度, 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 要明确划分权责界限, 明确责任主体, 将职责和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和环节。在哪个环节和哪个具体的个人出了问题, 才能做到问责准确, 只有这样, 也才能避免出现“丢卒保帅”现象。其次, 积极推行和构建以人大为主导, 司法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公民等多方有序参与的异体问责体系, 充分发挥各个方面的监督作用。再次, 扩大问责范围, 将管理不善、政绩平平、用人失察、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也纳入问责范畴。最后, 当条件成熟时应制定一个全国性的《行政问责法》, 规范问责主体及权力, 规范问责客体及职责, 规定问责事由, 厘定问责标准, 规定问责程序, 主要包括责任的认定程序、问责的启动程序、问责的回应程序等, 做到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谭功荣.问责制:责任政府最基本的实践形式[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2004, (7) .

[2]李扬眉, 李声宇.问题与对策:中国行政问责制研究[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06, (2) .

[3]陈树冬, 盖宏伟.中国责任政府建设途径的探讨[J].科教文汇:上旬刊, 2007, (5) .

[4]龙跃, 何晓前, 吴至翔.责任政府:时代的诉求——析当代中国行政责任不清问题[J].保定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08, (3) .

中国行政问责制尚存不足 第4篇

关键词:行政问责;缺陷;对策

行政问责制,就是行政问责主体,按照法律程序,对行政问责客体在特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实施或职责履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给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追究其责任和追究何种责任的一种制度。行政问责制实质上是一种责任评价及追究机制。

一、我国推行行政问责过程中的问题

1权限和责任比较模糊

权责不明、干部责任难于界定是当前干部问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制约问责制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一方面,主体与客体难以界定。从行政问责主体看,一般都是上级部门调查,最后作出处理,而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却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另一方面,职责与权限关系模糊。在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有权无责、有责无权等现象。其主要表现有:一是党政之间权责不清。目前党委和政府在机构设置和人员分工上存在较多重叠,容易引发权力冲突;二是同级政府部门之间权责不清;三是上下级行政主体权责不清。

2问责观念明显滞后

行政问责观念,就是与追究行政责任相关的思想、意识等。它主要包含人民主权思想和责任观念。当前我国行政问责观念发展不足。一方面,人民主权思想缺失。人民主权思想的核心是国家的一切权力源于人民;另一方面,责任意识淡薄。责任意识是人们对自身行为负责的一种主观意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行政人员责任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明哲保身”观念和“权本位”观念两个方面。

3配套制度不健全

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在制度上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一方面,行政问责法律法规不健全,主要表现为:行政问责制只是政策而不是法律,并且行政问责的范围较窄。这使得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实施的问责在很大程度上仅是一种应急措施,没有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另一方面,程序规范不到位。行政问责制要取得良好的效果,关键是要着力加强问责的程序化和法制化。但是,当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明显缺乏明确而规范的程序和标准,可操作性不强。行政问责制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责任政府理念,但却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做支撑,常常导致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

二、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1搞好相关法制建设

行政问责要怎样启动、由何人认定、依照什么程序、失职人员应承担什么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法律明确规定,但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行政问责的全国性法律。为此,健全行政问责制,首先需要搞好相关法制建设。这种法制建设可从两方面来推进:(1)通过整合形成包括问责标准、程序、范围、主体等在内的,符合实际的全国性行政问责法律法规,用以规范问责主体及其权力,确定行政问责客体,规定行政问责事由,明确行政问责方式,界定责任体系等。(2)在追究行政人员违法行政或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在行政问责过程中,没有法律程序保障,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权利保障。

2培养行政问责观念

在行政问责过程中,若没有相关观念的培养,问责的有效运作难以想象。行政问责观念是行政问责的灵魂。为培育行政问责观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树立社会主义政治意识、法制意识、民主意识,以及廉洁、高效的行政意识;(2)树立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事求是、清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行政道德;(3)加强行政人员对行政问责制运作的了解,提高他们对行政问责制的认识,增强他们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意识;(4)加强全社会的行政问责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的行政问责意识,为行政问责制的推行提供广泛而深厚的问责文化底蕴。观念是行动的先导,但观念、文化的培养是慢功夫,需要我们不懈努力。

3科学设计运行机制

行政问责制 第5篇

实 施 细 则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改善局机关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我局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树立统计部门新形象,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行政问责制

(一)行政问责制适用于绿春县统计局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提交有关上级部门进行问责。

(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促进统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问责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违反党纪政纪,不按统计法规履行职责的。

2、工作中独断专行,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决策失误的。

3、滥用手中的职权,不按程序办事,有损部门领导形象的。

4、办事没有时限,故意拖延时间,影响统计服务工作效率的。

5、工作不求进取,没有驾驭工作能力,统计工作难以改-1-

革创新的。

6、不按统计法规统计,欺上瞒下,提供虚假数据误导决策的。

7、领导的服务态度冷漠,受到群众举报或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8、不厉行节约,铺张浪费公共财物,搞所为的攀比享受的。

9、重大决策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逃避有关监督部门和公众监督的。

(四)问责方式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单位有权提交上级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建议免职等问责方式和程序进行办理。

(五)免责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机关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二、服务承诺制

(一)承诺内容

1、各项统计工作的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结果和时限以及办事纪律等一律向社会公开(除依法保密的之外)。

2、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除依法保密的之外),实行统计监督。

3、开展文明办公,提供优质统计服务的措施、标准。

4、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统计政策法规,遵守机关工作纪律,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依法行政。

5、群众投诉举报的途径、处理时限及违纪违规责任追究的办法。

6、其他需要承诺的事项。

(二)承诺方式

1、利用政务公开栏进行承诺。

2、召开情况通报会,以会议的形式对重大事项进行承诺。

3、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承诺。

4、通过设立咨询电话、印发文件、告示等形式进行承诺。

5、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在互联网上进行承诺。

6、利用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其他行之有效的形式进行承诺。

(三)服务态度

1、实行挂牌上岗。工作人员一律实行挂牌上岗,举止得体、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每一位服务对象。

2、切实履职尽责。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到不脱岗、空岗,办事一视同仁,无亲疏远近之别。

3、实行首问负责制。凡首先接到基层,企业和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的同志,首问负责到底,能解答的即刻解答,能办的事迅速办理,不刁难、不推诿,更不得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凡涉及其他部门或科室的,立即协调解决,如果一次协调未到位的,负责做好有关工作,约定回复;如果需要交接办理的,做到交接清楚,明确责任;凡不能办到的事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落实。

(四)违诺责任

凡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服务态度不好的,情节轻微的,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二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给予考核为不称职,同时追究股室负责人的连带责任;对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三、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适用于我局全体工作人员。

(二)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来人(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首问责任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本股室工作职能职责,有职业道德意识,具有为群众、基层服务的责任感,能自觉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素质高,形象正。

(四)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1、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资料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2、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因事不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首问责任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及有关事项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3、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尽己所能告知办事人。

4、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五)执行首问责任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属实的,应按照有关行政制度处理:

1、首问责任人未及时为办事人办理拟办的事项,或未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或不解答询问的。

2、首问责任人不填写《首问责任登记表》,未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延误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首问责任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不尽己所知给予解答和指导的。

四、限时办结制

(一)对下级统计工作部门上报或局领导批转的书面材料,统一送办公室逐一进行登记,指定专人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和答复。需要以单位名义办理和答复的,应在接到函件3个工作日内,报告主要领导和局办公室,能答复的应给予及时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提交有关股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函复或电复。因出差、节假日等原因不能及时答复时,答复期限从正式上班时开始计算。

(二)对上级领导和局领导批办的信访件,负责处理的有关股室,应在规定范围内及时办结;未能及时办结的,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局领导说明原因。

(三)对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州统计局、县委、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和有关部门要求承办的事项并有时限要求的,应按时办结;确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结的,应按

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局领导说明原因,并按重新规定的办结时间办结。

(四)行政审批事项应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对报审材料完整的,审批股室在15个工作日内必须答复,材料不全的要及时告知申报单位。

(五)不及时履行职责,延误工作,引起群众不满,受到单位和局领导批评的,将视情节进行惩处。

绿春县统计局

行政问责制 第6篇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制,促使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和推动力,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避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系统各级机构因不正确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规定进行问责。前款所称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行政问责依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实施行政问责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 行政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行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经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工作任务,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对县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制、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和交办的事项,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的。

(二)不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会议决定或决策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和政府整体形象及工作的。

(三)事关民生等重大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义务监督员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不履行对社会、公众公开承诺的。

(四)没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时间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五)虚报浮夸政绩,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事故预防职责的。

(七)不认真接待和处理信访问题,解释和解决不到位,或无动于衷、敷衍塞责、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发生越级集体上访和冲击国家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群体性事件,干扰、影响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职能部门管理和监督不力或不到位,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校园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疫情防控、土地管理等领域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

(九)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十)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乱作为,引发公共安全事故的。

(十一)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十二)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安全事故信息的,或其他对公共安全事故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十三)损害公共利益或社会与公民合法权益,影响和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

(十四)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影响或延误公务的。(十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失职和过错行为。

第七条 行政问责的启动:

(一)行政首长、监督管理机关、上级机关建议或者要求问责的;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要求问责且应当问责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要求问

责且应当问责的;

(四)根据政府绩效评估和督促检查结果、新闻媒体曝光等实际情况应当进行问责的;

(五)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提出问责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进行问责由其上级机关或本级政府决定。行政问责涉及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的,依据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行政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免职;

(十)辞退或者解聘;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

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听取行政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3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在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和处理人员与问责对象、投诉人有血缘、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被问责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问责制 第7篇

问责事项问责渠道

1.有令不行、有令不止

1、党支部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

2.独断专行、决定失误示、批示和通报;

3.滥用职权、违章行政

2、理事长副理事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3

5.不求进取、平庸无能

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4

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5

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6

10.监督不力、处置不当7

问责方式性

1、诫勉谈话12、取消当年评优先资格2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3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4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59、责令辞职

中国行政问责制尚存不足 第8篇

(一) 、行政问责制的含义

所谓行政问责制, 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 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 贻误行政工作, 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 、行政问责制的要求

问责制的核心在于要求政府和官员必须对其行为负责任。问责分三类:第一是惩戒性问责。指所有政府官员都必须对其违法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第二是补救性问责, 指对因政府和政府官员的行为, 由国家给予民众赔偿和补偿。第三是政治性问责。行政首长或与选举共进退的政务类官员在政府工作中出现重大违法、失职、滥用职权等情形时而承担的领导责任。[1]

二、当代中国的官员复出

当然, 行政问责并不是要将官员一棒子打死, 符合条件和程序, 官员还是可以复出的。但是, 我们的困境就在于, 我们有着比较全面的关于官员问责的制度安排, 但是对于官员复出却缺乏相关规定。

近几年来, 中国政府官员复出的消息不绝于耳。他们的复出往往都是悄无声息的, 这使我们对于中国的行政问责制开始产生怀疑。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 、三鹿奶粉事件

2008年因三鹿奶粉事件引咎辞职的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 于2009年12月复出, 担任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专职副组长。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一年后复出升任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

(二) 、瓮安事件

2008年贵州“6·28瓮安事件”后被撤销瓮安县一切党政职务的原县委书记王勤, 于当年9月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

(三) 、宜黄拆迁

2011年12月2日, 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拆迁自焚事件中被免职的两名官员, 原宜黄县县委书记邱建国、原宜黄县县长苏建国分别出任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和抚州市公路局局长。

综述, 以上四个事件只是中国政府官员复出的冰山一角。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问题官员几乎都在平级调动, 这样只会使某些政府官员更加有恃无恐。“更有专家认为问责制就是让“带病官员”休个短假, 主要目的是为了敷衍舆论, 忽悠公众, 待时机成熟就会重新异地复出甚至升迁。[2]这样一来, 我们的制度如同虚设, 中国的行政问责制对政府官员根本起不到必要的监督和限制作用。我们必须着力研究中国的行政问责制的发展方向, 如何保证我们的制度能够从根本上起到作用, 而不再是形同虚设。

三、官员复出不断拷问中国的行政问责体制

当代中国的官员复出, 基本遵循这样的一个轨迹, 即, 出事→问责→冷却一段时间→悄然复出→被发现→舆论哗然→解释复出符合规定→不了了之。毋庸置疑, 这样的复出轨迹只会让我们对于中国的行政问责制产生越来越多的怀疑。中国政府需要给中国人民一个恰当的解释, 也必须要真真正正地去履行和落实行政问责制, 对问题官员彻查到底, 不得不了了之。

中国政府官员的复出不断拷问着中国的行政问责制, 我们在怀疑中国行政问责制的真正意义和存在必要性, 在困惑如何才能够真正约束和监督中国政府官员的行为, 如何才能保证官员真正做到权和责的统一。本文认为, 这必须成为中国政府改革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四、在当前形势下, 如何完善中国的行政问责制, 保证其真正发挥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政府一直在积极努力地推进政府机构、制度改革, 中国的政府日益朝着透明、高效、服务、责任等方向发展。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日益和谐。但是, 中国政府在机构设置、制度安排等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其中, 中国政府的行政问责制就是一个典型。如何完善行政问责, 保证其真正发挥作用, 无疑是中国政府必须解决的一大问题。中国的行政问责制本身存在问题, 问责制与复出机制应当和是对立统一的, 缺乏复出机制的问责制是不完整的。

(一) 、首先, 要科学地界定官员问责和复出的界限和标准

界限和标准的不明确是导致中国的行政问责制不能落到实处, 官员复出不能服众的关键原因。对于行政问责, 我们需要明确其界限和具体需要承担的责任标准。对于官员复出, “被问责官员能否复出应该考虑他所犯错误的性质, 是决策失误还是主观故意, 是一时之失还是蓄谋已久, 是能力欠缺还是道德败坏。对于前者可适当考虑给以复出机会, 对于后者显然就不适宜复出了”[3]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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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完善行政问责和官员复出的监督机制

在网络化时代, 中国媒体和民众对于政府的一举一动有着越来越便捷和全面的了解。而官员复出问题的发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依托媒体和网民的力量。“实际上, 民众并不是完全反对问责官员复出, 而是反对他们悄悄地复出。”[4]涉及到本文的核心话题, 我们仍需要中国媒体和民众的广泛参与。从外部角度对政府行为进行一个有效的监督, 对政府的不当行为进行揭发和曝光, 促使政府不断改进。这也需要政府积极主动的配合。

参考文献

[1]李军鹏:《责任政府与政府问责制》, 人民出版社

[2]“带病官员”复出凸显“问责制”困境[J].党政干部文摘, 2009, (5) .

[3]梁栋, 郑曙村.当前我国官员问责复出机制的失范与完善[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10,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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