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2024-06-29

关于开展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精选10篇)

关于开展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第1篇

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威海市总工会

威劳发〔2006〕42号

文件

★ 关于开展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

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经贸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经济发展局、总工会,市直有关部门、企业,中央、省属和外地驻威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把女职工维权工作落到实处,使女职工民主参与工作有新的突破和发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贸委、市总工会要求在全市开展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女职工专项合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开展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工作,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具体措施,是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 深化。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是涉及职工权益等全方位、综合性的合同,涉及内容广泛,条款规定比较原则,因此,在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等特殊利益的条款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保障措施还欠力度。开展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工作,就是要运用集体合同这一重要法律制度,使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各项措施在内容上更加详尽、具体,在执行和落实上更加有力、更加到位。

二、主要内容

依照《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

1、女职工劳动权利:就业权利、同工同酬,享受福利待遇等。

2、女职工劳动保护:全面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落实“五期”特殊保护,妇女病普查,实施计划生育奖励。

3、女职工文化教育权益:进行职业教育、技术培训、继续教育,全面提升素质。

三、工作步骤

1、合同文本起草。开展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要对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状况作一次全面的调查和分析,广泛听取女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针对企业存在的薄弱环节和 实际情况,围绕女职工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起草合同文本。

2、合同文本形式。合同的文本形式可不拘一格。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应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并将其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同签同续同履行同考核;或在集体合同中专列一章女职工特殊保护具体内容。没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女职工较多的应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女职工较少的,可以签订行业性或区域性《女职工专项合同》。

3、平等协商签约。在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由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企业行政就《女职工专项合同》的条款,重点围绕女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对合同条款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后,由企业行政法人代表和工会主席(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分别代表企业行政和女职工进行签约。签订合同的方式可多种多样:在职代会上与集体合同同时签订;集体合同不到期的,可以先单独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在集体合同到期时再同时续签;没签订集体合同的单位可以召开专门会议,从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突破,推进集体合同的签订。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逐步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把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工作作为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有效措施抓紧抓好。目前各市区要选择几个单位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年底前重点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实施,力争三年 内在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全面推开。

2、强化监督,抓好落实。依法签订的《女职工专项合同》,对企业和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工会女职工组织要教育女职工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企业集体合同检查监督小组应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行政提出意见并督促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3、总结经验,不断深化。各级工会及女职工组织要注意总结和培养典型,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指导和协调。同时还要把《女职工专项合同》履行情况纳入工会工作当中,与集体合同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女职工专项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作为依法加强集体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全市集体合同签订管理工作的开展,共同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落实。

附件: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工会目标。

第二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单位劳动调解委员会、监事会。

第三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要围绕企业发展不断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通过各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建功立业。

第四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和富余人员。

第六条 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订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七条 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

第八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要通过举办讲座,利用黑板报、广播等多种宣传手段和宣传工具,宣传妇女病防治及女职工保健等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广大女职工应积极参与,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 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不得转为待聘或富余人员。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实际,要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等保护设施,定期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补贴。

第十二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的80%。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企业积极宣传贯彻《山东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产假60天,每月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产假期满上班,给予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给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的80%。

第十五条 企业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没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怀孕,在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产假工资不能低于参加生育保险所支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 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条件允许的应每年普查一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七条 “三八”妇女节,结合生产经营实际,为女职工 放假半天。

第十八条 企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要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监督,并将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九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按劳动争议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 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查、备案后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公章):工会代表(签字、工会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题词:劳动保险 集体合同 女职工 通知 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8月15日印发

关于开展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第2篇

(参考文本)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更好地保障和实现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女职工在创建和谐企业、实现经济发展目标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华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沈阳市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和程序,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公司行政双方集体协商达成一致而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工会。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更换,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章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

第五条

有女职工10人以上的公司应建立健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按规定配备女职工干部。

第六条

公司支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公司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公司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七条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公司改革和劳动用工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八条

公司在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公司进行改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单位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和聘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

公司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入党、提干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时间,公司行政应予以支持,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每年三八国际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企业可给予休假一天。

公司应定期发放女职工卫生用品或适当发放卫生费用。

第十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工作;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经常弯腰、攀登、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及从事夜班 工作。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班应给予一小时的休息时间。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怀孕女职工,所在单位安排其工作时,应予适当照顾。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应相应扣除劳动定额。

第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八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晚育年龄(女职工年满二十三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规定期内采取节育措施者,增加产假六十天。产假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九条

女职工接受节育手术后的休息时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规定的休息时间高于国家规定天数的,按当地的规定执行。如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而终止妊娠手术后,应按规定给予休息,休息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公司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夜班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二十三条

对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县级以

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公司应给予照顾,适当减少其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给予相关的假期,报销手术费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每年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病的专项检查,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应引导广大女职工积极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信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爱企如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规定。

第三十条

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随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一并进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每年将本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所指“公司”为公司本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合同草案,应有三分之二委员或女职工出席,须经半数以上委员或女职工同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分别代表公司方和工会方签字。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由公司方代表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自报送之日起十五日内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期限为三年。双方应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外,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三十六条

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双方应通过平等协商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三份。

×××××公司

×××××公司工会

公司法人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日期:

关于开展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第3篇

关键词:女职工 权益保护 集体合同

恩格斯曾指出,“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所以,切实保障好广大妇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对实现社会公义具有重要意义。2006年,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工会组织以专项集体合同的落实为抓手,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11年9月底,全国共签订专项集体合同89.3万份,覆盖企业172.8万家,覆盖女职工6519.4万人。总体上而言,女职工权益保障保护工作已经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

1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1.1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劳动法学界一般认为,在劳动关系调整的法模式方面,主要有三个层次的规则:第一个层次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出台的劳动法律法规,也叫“劳动基准法”。例如《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这一层次的规则要调整全部劳动关系。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中劳动力资源交易的干预,是由劳动过程中所具有的人身隶属关系特征决定的,一句话,国家要在全社会维护最低程度的正义。第三个层次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个别劳动合同。这是由劳动过程中所具有的平等的财产关系所决定的。第二个层次则属于中观的层次,即调整一定范围内特殊劳动关系的集体合同。第一层次的劳动基准法在调整劳动关系时仍留有空间,若这一空间单独由个别性的劳动合同调整的话,由于劳动者力量单薄,不抱团不足以与用人单位抗衡。故依靠集体力量保护自身利益的集体合同意义重大,它是一种承上启下的必不可少的层次。这在实践中得到了印证,例如在一些签订例如集体合同的行业,工资接近市场均衡价格。

1.2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一是能够有效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沈阳市铁西区,《汽车行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规定了岗位最低工资,将女职工产假由原来的90天增至98天,并将女职工的人格尊严权利写进了合同。二是能够有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从经济学上看,女职工和用人单位是不同的利益体。劳资双方的矛盾如果不能以公开、集中、有序的方式形式反映出来,就会以无序、分撒的冲突表现出来。集体谈判是公开、透明的协商,有利于化解矛盾,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三是起到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补充作用,集体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就具体的劳动条件做出切合实际的约定。四是对雇主方而言,可减少罢工、怠工等现象,可降低工人的流动率。对国家而言,可减少劳动争议,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

2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签订率低,覆盖面小。目前,全国女职工已达1.37亿人,专项集体合同覆盖人口约6500万人,覆盖率不到50%。此外,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发展不平衡。国有企业的签订率远高于非公有制企业。从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层级来看,多为企业级,缺少地区性、行业级集体合同。二是内容缺乏针对性,条款粗略。一些企业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的条款涉及到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技能培训、保险福利等内容,但往往是照抄照搬《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很少有联系本企业实际的内容。一些劳动者普遍关注但法律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却未能写入合同,致使专项集体合同的补充性意义大打折扣。三是签订程序中协商环节缺失。专项集体合同本是双方充分博弈的结果,故协商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很多用人单位只是为了完成上级的任务,草草签下一纸空文。合同内容也不向女职工公布,最后在职代会的通过也仅仅是走过场而已。四是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率较低。一种情形是合同内容完全脱离企业实际情况,故没有实际履行的必要。另一种情形是集体合同经充分博弈达成,但缺乏执行合同的监督机制,尤其是相关法律责任,致使履约率大大降低。

2.2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一是法律规定粗略,立法层级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有集体合同的原则性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虽然较为详细,但该法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过低,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仅作为参照性的规则。二是各方对集体合同制度的功能认识不足。很多私营企业老板认为,企业是自己的,工资待遇及劳动条件完全应由企业决定,女职工没有过问的权利。从女职工工会组织方面来看,很多工会干部不知道维权才是工会的根本任务,竟然误将娱乐活动、过节慰问活动的组织举办当成核心工作。从女职工本人来看,女职工专项合同的推行还不到十年时间,故对这方面的规定知之甚少。再加上就业岗位竞争的压力,唯恐得罪资方,不愿意走到前台直接谈判。例如在我国服装、玩具生产及城市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聚集了大量的低文化素质的女职工。权利意识淡薄、遇事忍气吞声是她们的共同特点。很多女职工并不在意法律上应有的权益量是多少,而是琢磨能拿到血汗钱回家过年就行,比务农强就行。这种心态无疑助长了资方侵权的底气。三是工会的独立性不强,自我的核心定位迷失。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专项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个别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从实践来看,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与否及具体条款,往往多是工会和用人单位之间博弈的结果。所以,工会的博弈意愿与能力,对集体合同之正义实现至关重要。考察工会组织在西方的产生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工会乃以维权为第一任务的自治性组织。但是,在我国国企中,工会异化为企业内部的科室,本为自治负责人的工会主席是单位领导班子中享受副职待遇的一员;在私营企业中,雇主直接控制工会,往往指派其亲戚担任工会主席。总之,工会并没有成为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的独立主体。一个活动资金及人员受制于企业的工会,显然难以胜任集体协商之责。四是区域性、行业性的主体缺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餐饮业等行业可由行业工会和行业的企业协会订立集体合同。武汉、沈阳等地在这方面做出了重要的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从全国范围来看,仍存在区域性、行业性的主体数量不多、覆盖面不大等问题。一些已经成立的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亦存在代表性不强、履约责任不明的问题。

3 完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的具体建议

3.1 完善我国的集体合同立法。当前,我国急需要由全国人大出台一部《集体合同法》,对集体合同的效力、签订主体、程序、原则、履行监督、争议处理等事项作出规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一种中观层次的规则,具有规范效力。法学家博登海默曾指出,“如果缺少规则,相互冲突的利益调整,就会取决于某种偶然性,而这会给社会团结与和谐带来破坏性后果”。故法律对集体合同签订的态度应是极力促成。在《集体合同法》出台之前,地方人大及政府而可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之精神,规定在服装、玩具生产及城市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强制实行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切实保护广大处于弱势地位的女职工。

3.2 对工会的法律地位重新界定,增强其独立性。要保证工会的经费来源,使其在行动时无后顾之忧。工会是一种专司工人维权事务的自治组织,故应把属于政府、企业的职能剔除出去。政府部门只能在宏观上协调和指导工会的成立与运转,不应直接干预工会领导的选任。工会的干部要真正通过职工的民主选举产生。从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出发,企业应建立女职工工会组织或规定在工会机构中女职工委员应占有一定比例。

3.3 建立多层次的集体谈判体系。在当前,我国大量的集体合同为某个具体企业与企业工会签订,即集中在企业层面。在国外,由雇主团体和劳动者团体签订的集体合同占有很大比例,对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功不可没。当前我国正处于急剧的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农村女工涌入私营企业务工。但由于种种原因,在这些企业内部还很难出现具有谈判能力的工会组织。所以,我们应从立法上鼓励跨企业的行业工会的组建,规范其运行,例如温州可成立服装、制鞋等行业工会。相应地,行业协会、企业协会等雇主团体的运行也应纳入法治的轨道。

3.4 应进一步明确政府对专项集体合同的监管义务。首先,要加大对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的宣传力度,要让女职工工会组织熟悉集体合同制度,使广大女职工增强维权意识。其次,要加大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在审查集体合同时,对严重违反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政府监管失职,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4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适应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维护新形势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五条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用人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六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妇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婚否、怀孕、哺乳等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辞

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九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女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并按规定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同时,单位依法代扣缴女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按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单位按照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

第三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三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四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在产前检查期间不能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保护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可根据规定延长产假3个月,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可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可休产假42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十六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疗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

第十八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四章 女职工民主管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女会员)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单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并有权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双方每年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向职工(代表)工会报告检查情况。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或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十三条

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的。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对合同文本有关条款提出修改和改动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补充、变更,经变更、补充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末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修改、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合同的争议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末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可作为《集体合同》附件,一并报送审查。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以内网、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自12月31日终止,履行期为1年。

单位工会(公章)

2015年12月20日 2016年01月01日起生效,于2016年 女职工代表(章)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第5篇

一、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增强维护女职工权益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二、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形式。我公司采用单独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起草、协商、签订、履约、检查等,都要纳入集体合同的工作范围,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必须作为职工方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合同签订和监督检查的全过程。

四、以《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政治参与、经济利益、素质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特殊保护等方面着眼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五、专项集体合同应保护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反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男女同工同酬,福利待遇均等。

六、专项集体合同应明确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内容,包括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四期”保护,妇科病普查普治等。

七、专项集体合同应明确女职工的教育培训,包括对女职工进行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为女职工开展特色活动提供条件等。

八、依法签订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

九、要发挥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工会、职代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行政提出,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情况向职代会报告。

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生效后,应依法向企业职工公布。

关于开展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第6篇

集体合同

[标 题] [企业类型] [企业地址]

[职工人数] [女职工人数]

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代表:

企业协商代表人数: 职工协商代表人数: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首席代表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双方开始协商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第三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四章 女职工生育待遇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六章 合同的监督检查及争议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 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充分调动广大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及国家有关行政法规、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企业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并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工会代表本企业女职工和企业行政方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女职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是双方必须依法遵守的共同准则。

第四条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指单位内所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女性职工。

第五条 本合同有关照顾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条款,适用于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第二章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第六条 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第八条 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由于正常工作调动或女职工因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调整到新的适合其从事的劳动工作时,任何车间、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十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不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内,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怀孕、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影响女职工及胎儿、婴儿健康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第十三条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同正常劳动。

第十五条 女职工怀孕后流产的,企业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怀孕三个月不满四个月的,产假30天;怀孕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的,产假42天;满七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处理。第十六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规定,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四章 女职工生育待遇

第十七条 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

第十八条 难产、施行剖腹产、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子瘤、产后出血(多于500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出具证明,按难产对待。

第十九条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二十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婴儿在一周岁之内每班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一年。哺乳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

第二十二条 正常生产和流产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 发。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哺乳假、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有两周的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恢复期按全额发给工资。

第二十四条 在计件工资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及哺乳假时,参照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中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对从事有毒作业的女职工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和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三)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履行。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期满前1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新的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 合同的监督检查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每年至少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将检查情况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必要时双方可随时就合同执行中的问题进行协商。

第三十二条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及监督检查的全过程。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企业行政方与工会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由企业方和工会方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方首席代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工会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签字,并由企业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工会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7篇

范文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文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文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公司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二条凡适合女职工从事劳动的岗位,实行男女平等、同工同酬。

第三条公司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公司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不得转为待聘或富余人员。

第五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公司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公司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将暂时调做其他工作。

第七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不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查体时须提前向所在单位女工委员提出申请,经同意方可,并将查体结果及时反馈给女工委员。怀孕7至7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8个月以后每两周检查一次,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每次查体时间为半天。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八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公司积极宣传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产假60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加发5元奖励费,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4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确因工作需要提前上班者,经所在单位申请,劳资处审核,报女工委批准后,转劳资处备案,按实际出勤天数每天加发10元生活补助费,直至产假到期。

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根据人员状况审批后,报劳资处备案,可休半年以内哺乳假。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如正值夏季的,延长哺乳期1个月,延长期至9月30日止;经市妇幼保健院诊断为体弱儿的,延长哺乳期2个月。延长期期间待遇按哺乳期规定的标准执行。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确因工作需要提前进入四班三运转岗位,经所在单位申请,劳资处审核,报女工委批准后,转劳资处备案,按实际出勤天数每天加发10元生活补助费,直至婴儿1周岁。

第十条公司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一条公司应切实做好女职工

卫生保健工作。对在职女职工每一年进行一次妇科查体。同时要积极参加“济宁市女职工妇科大病互助保障计划”。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法规执行,或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十三条公司与工会双方达成的合同草案,必须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公司法人代表和工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涉及到的工资、奖金变更标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3月21日至3月21日止。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8篇

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 单位地址:

职工人数:

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有 效 期:

日至

女职工人数:

单位工会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

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监督和检查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殊利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充分调动广大女职工在卫生院生产经营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卫生院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国家有关行政法规、政策,结合卫生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卫生院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并提交卫生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卫生院工会代表本卫生院女职工和卫生院行政方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对卫生院和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女职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是双方必须依法遵守的共同准则。

第四条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指单位内所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女性职工。

第五条 本合同有关照顾女职工经、孕、产、哺乳期的条款,适用于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第二章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第六条 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七条 在享受福利待遇、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八条 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由于正常工作调动或女职工因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调整到新的适合其从事的劳动工作时,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十条 单位严格执行劳动部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不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内,卫生院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怀孕、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影响女职工及胎儿、婴儿健康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因怀孕而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怀孕7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单位不得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女职工怀孕后流产的,卫生院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25天;怀孕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产假30天;怀孕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产假42天;满七个月流产分娩,按正常产假处理。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日,结扎输卵管的,休假21日;男方结扎输精臂的,男方休假7日;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或晚育的同时接受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单位报销节育手术费用。

第十六条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其他费用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

第十八条 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子瘤、产后出血(多于500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出具证明,按难产对待。婚后符合晚育年龄生育者(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增加产假3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0天。

第十九条

多胞保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二十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婴儿在一周岁之内每班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哺乳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上班路程较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县属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可在婴儿满周岁后,再请哺乳假1至2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第二十二条

正常生产和流产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哺乳假,应作为出勤,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有两周的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恢复期按全额发给工资。

第二十四条

在工资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及哺乳假时,参照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中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及时治疗妇女疾病。妇科普查期间应按公假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市级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单位给予照顾,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二十七条

单位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根据有关政策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及扶贫济困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十八条

按月发给女职工补助津贴。

第二十九条

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支付妇科病普查费、孕期检查费、生育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

第四章 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

第三十条 女职工较集中的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哺乳室、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等妇幼保健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生活、哺乳、照料婴儿等方面的困难。

第三十一条 女职工浴室要符合卫生要求,一律使用淋浴;女职工厕所采用蹲式;女职工卫生室保证按时开放。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三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和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第三十三条 在合同期满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双方的代表发生变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前1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或签订新的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 合同的监督检查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单位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每年至少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将检查情况向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必要时双方可随时就合同执行中的问题进行协商。

第三十八条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及监督检查的全过程。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单位行政方与工会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合同由单位方和工会方协商达成一致,经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工会代表(工会主席)签字,并由单位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工会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即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月**日至

关于开展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第9篇

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自查报告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在接到上级工会要求按照省总办《关于做好2010年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有关工作的通知》后,为全面反映我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的工作情况,进一步探索建立和完善女职工维权机制的有效途径。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公司工会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了一次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做以下汇报。

公司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以来,大力注重女职工权益的保护,把这项工作作为创建和谐企业的工作内容之一。在《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定制初期,为了能充分体现女职工的意愿,公司工会认真调研,围绕女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最需要解决的问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女职工的意见建议。从合同签订以来实施效果明显,得到全体女职工一致的肯定。

一、《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现状: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女职工队伍是一只蓬勃向上,充满朝气的队伍,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自年来,公司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工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与公司及下属单位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专项

保护集体合同》,并在2009年月续签,切实保护公司名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生活中安全与健康。

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履行情况及效果:

我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内容全面、细致,围绕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休息、休假、待遇的落实,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卫生保护设施的改善,女职工妇科疾病的普查、卫生费用的发放标准、生育保险参保以及男女同工同酬、职业教育、技术培训、晋职晋级、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取得了一些实际效果。

在具体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表现为:

1、女职工积极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每年的职代会或者重要会议,都保持了女职工代表的相应比例。让广大女职工参与到公司的建设和发展中,维护了女职工权益,全面推进公司民主管理制度。

2、在升职晋级、评定职称,外出学习考察和岗位技能培训方面,享有与男同志一样的待遇,目前公司副科级以上的女职工干部共有16位。

3、积极开展“关爱女性健康”活动,公司每年组织女职工在德阳市人民医院进行了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妇女参与健康体检达100余人,涉及检查费用达10多万元,使一些身患疾病的妇女得到了及时发现和治疗,有效地维护了女职工的生命健康权。

4、具体落实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休假权益保护。

5、积极组织女职工开展各项活动,如每年三八节组织公司女职工开展郊游、棋牌、体育等活动,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

三、推行《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中注意的问题:

公司在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的过程,不仅使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报酬、生育保险等特殊权益保护的要求转化为具有鲜明特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行为,而且强化了职工代表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意识,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促进了企业出现互利双赢的局面。但是在自查工作中我们也看到,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作为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新产物,在推行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配套等问题,一些工会干部平等协商能力不强,工作中有畏难情绪,缺乏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紧迫感等等,这都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大力宣传、共同参与、完善机制、培养队伍、规范运作。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第10篇

企业名称:温州市凯泰特种电器有限公司 企业工会名称: 职工数: 会员数: 女职工数:

甲方:温州市凯泰特种电器有限公司 乙方: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由企业和代表女职工的女职工委员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行政和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第三条 本合同对行政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条 工会和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企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进城务工人员与本地区职工同工同酬;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 当坚持男女平等。

第五条 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并由专门的部门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企业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第七条 不得随意延长女职工的工作时间。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经与工会及女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八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应当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第九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不得延长妊娠期间的女职工的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

(二)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三)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第十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三)难产者,产后假增加15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五)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六)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七)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九)女职工实施放臵(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假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可以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女职 工休假期间的待遇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三)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工作。

第十二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

第十三条 女职工有100人以上(含100人)的企业,应当设臵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有100人以下的企业,可设臵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用具。有5名以上妊娠女职工的企业应当设臵临时孕妇休息室。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女职工卫生保健档案,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普查工作,所需经费有行政方解决。

第十七条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妊娠、分娩的,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合同。

第十八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有关争议。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 年。

第二十条 本合同议一式四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人事劳动局、总工会各一份。

企业首席代表(盖章)

年 月 日

工会首席代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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