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项目审核办理指南

2024-07-17

人防工程项目审核办理指南(精选4篇)

人防工程项目审核办理指南 第1篇

人防工程项目审核办理指南

一、申办单位:建设单位。

二、承办部门:开发区人防办。

三、核准条件:建设单位已办理完项目规划方案审批。

四、需提交材料: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五、核准依据:烟台市市长令第102号

六、工作程序:

1、建设单位向开发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报送已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

2、由开发区人防办提出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持开发区人防办出具的《人防工程审查介绍信》到烟台市人防办进行审核,由烟台市人防办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对于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经人防办批准后不同步结建,按标准缴费。

3、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到烟台市人防办进行图纸审查,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与烟台市人防办签订《防空地下室建设合同》;

4、持《防空地下室建设合同》和施工图或缴款凭证到开发区人防办备案,办理开工手续;

5、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按照图纸进行施工,混凝土浇注等关键工序,须通知开发区人防办参加验收;

6、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建设单位通知开发区人防办,由开发区人防办会同烟台市人防办进行验收。

七、办理时限: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以烟台市人防办办结时限为准,缴费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核准结果:发放《国有人防工程产权确认书》。

九、收费项目:不收费。

十、联系地址:建设大厦(黄河路158号)606房间,建设管理处。

十一、联系电话:6393033

人防工程项目审核办理指南 第2篇

一、房建与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审核备案必备资料

(一)、告知阶段

1、立项批文;

2、县审计中心编制的预算书;

3、县审计中心编制的工程量清单;

4、招标公告(邀请函);

5、招标文件;

6、告知书。

(二)招标阶段

1、招标文件答疑或补疑书;

2、外省队伍进赣备案通知;

3、评标专家抽取记录;

4、评标会议记录,5资格审查表;6评标报告,7中标单位资格标,8中标单位商务标,9中标公示;10定标意见书;

11、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2、中标通知书;

13、施工合同。

二、其它

(一)招标公告发布规定1、30-100万:县电视台

2、l 00-300万:赣南日报3、300万以上:江西日报

(二)中标公示时间:2个工作日

(三)招标文件出售时间:1个工作日

(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合理时间:

(1)200万以上:10日以内(2)200万以下:4日以内

(五)投标保证金标准:投标项目总投资2%厦以下.最多不能超过80万。

(六)招标文件出售标准(含光盘费用)

(1)l00万以下:300元(2)100万以上500万以下:400元

(3)500以上2000万以下:600元(4)2000万以上:800元

(七)履行保证金标准:中标价的10%以下

(八)施工企业承接工程范围

(1)房建

房建一级: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房屋.高240M及以下构筑物.20万M2及以下小区、建筑群;

房建二级:28层及以下,单跨36M及以下房屋,高120M及以下构筑物,12万M2及以下小区、建筑群;

房建三级:14层层以下,单跨24M及以下房屋,高70M及以下构筑物,6万M2及以下小区、建筑群;

(2)市政

一级:2亿以下(单项合同额);

二级:

1单项合同额l亿元以下;2城市道路;3单跨40以内桥梁;

4、公共广场;5各类给排水管道。

三级: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审核办理指南 第3篇

一、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经营条件

1、具有经营保健食品的安全管理组织、制度和经过培训的专兼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具有与经营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地;

3、具有保健食品经营销售、储存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设施;

4、具有符合要求的保健食品经营用工具、容器和设备;

5、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经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健康检查合格;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报材料

(一)申办经营审核应提交材料

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审核申请表》,按要求下载填报;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六个月);

3、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委托申报经营审核被授权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身份证明;

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房产证、建筑许可证或租房协议等);

5、经营场所周围25米环境图和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注面积和保健食品销售区与存储区);

6、保健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安全控制设备、措施资料;

7、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8、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名单;

9、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材料目录;

1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提交资料要求

申报企业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填表和整

理申报材料之前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及办理指南。

申请人应当提供打印的申请表,不需申明的事项注明

“无”,不得空项。

申报资料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一式两份,建议中

文使用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所有外文均应译为规范中文,内容准确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资料(包括复印件,复印件应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应逐页加盖申请企业公

章。如无企业印章的,法定代表人应按指印确认。

申报资料按本办理指南“提交资料”顺序排列。

1、申请表填写要求

(1)企业名称: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或

者个人姓名,全称填写,不能填写企业简称;

(2)经营地址:按实际地址填写,地址应详实,写明门

牌号码;

(3)注册地址: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地址,全称填写;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人填写;

(5)经济性质: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类型填

写;

(6)经营面积:保健食品经营区域的面积;

(7)从业人员数:按直接从事保健食品经营销售的实际人数填写(不含财会人员、门卫保安人员、机修工人等);

(8)邮编:企业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9)电话:方便联系的常用的固定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号码;

(10)传真:填写方便联系的常用的传真电话号码;

(11)申请审核项目:按照“保健食品批发、保健食品零售、保健食品批发兼零售”填写;

(12)申报企业盖章和签署日期: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如果没有公章,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按指印以示确认;填报日期:填写实际申报的日期,要求标出年月日;

(1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和签署日期: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亲自签名和签署日期;

(1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果无其他事项要说明的在此栏目内填写“无”字。

(15)申请企业保证书:表格下栏申请企业保证书应手写填。(保证书内容为:本企业谨此确认,申请表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无虚假成份。如有不实,本企业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委托申报经营审核被授权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委托申报保健食品经营审核授权书(格式)

授权人:身份证号:

被授权人:身份证号:

###(被授权人姓名)为我公司工作人员,现授权其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全权代表我公司申请办理保健食品经营审核有关事宜,特此授权。

授权人签名:被授权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分别在个自的签名上加按指印确认。

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提交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属于租赁的应提交出租方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

5、经营场所周围25米环境图和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注面积和保健食品销售区与存储区)

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图

(1)平面图应有标题标识,与实际相符合;

(2)经营场所周围25米内平面图;

(3)经营场所周围25米范围内的毗邻关系情况(如经营场所外东南西北方向毗邻的单位、工厂、建筑物、设施等),同时在图的右上角要用坐标标出方向(东、南、西、北)。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1)平面图应有标题标识,与实际相符合;

(2)标明保健食品库位置;

(3)标明经营场所内保健食品货柜位置;

(4)标出场所内门的位置。

6、保健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安全控制设备、措施资料

卫生设施设置情况,内容包括防尘、防鼠等设施。有特殊要求的保健食品应说明运输、储存条件及设施。(应提供与供应商的供货协议、安全控制设施设备图片:包括货物陈列图片、货物仓储图片)

7、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资料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日常监督档案管理制度、索证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报告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退换货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保健食品安全档案管理制度、患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销售记录管理制度等13项管理制度。每项制度要有可操作的实质性内容。

8、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名单

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备案业务指南 第4篇

温馨提示:鄂尔多斯市消防支队已于8月底搬迁至康巴什新区,位于鄂尔多斯大街和呼和塔拉路交叉处西南角(军分区对面),消防业务受理室设在二楼大厅西侧。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一、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步聚

1、对于需要审核的工程(所需审核工程见附录3),建设单位准备相关材料(申报材料见附录1),将图纸装订成A3图册。

2、将以上材料报至消防业务受理室,支队出具《受理回执单》。

3、建审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期限见附录4)将图纸审核完毕,并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书后,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应在修改消防设计后,重新申报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4、对于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特殊工程,需先经内蒙古消防总队会同内蒙古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在收到消防总队下发同意该设计方案的专家评审意见后,我支队方可出具审核意见书,详情见附录7。

5、建设单位在领取《审核意见书》时,或接到建审人员通知时,应及时到建审办公室领取图纸,否则图纸丢失甲方自负。

(注)业务受理室联系电话: 8599623。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步聚

(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建筑工程,在工程按照原消防设计完全施工完毕,且消防设施调试正常后,方可进行申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包括 消防设施检测、电气安全检测、总体消防验收三部分。)

1、对于需要检测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见附录6),应首先申报消防设施检测,检测合格方可申请消防验收。该检测由内蒙古消防设施检测站实施。建设单位需先填写《消防设施检测申报表》(见附录2表4),并整理消防工程竣工资料(见附录6第二项),报至消防支队后,由支队报至检测站。之后建设单位及时联系检测站进行检测。

2、所有建筑工程应申报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即在竣工后,联系具备资质的电气检测公司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申报消防验收。

3、申报消防总体验收,需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等文书表格(见附录2)。准备好相关资料后,报至消防支队业务受理室,支队出具《受理回执单》。

4、消防支队验收人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完毕后,再次申请复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验收合格后,移交至辖区消防大队(科)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注)业务受理室联系电话: 859962

3三、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程序

对于不需消防审核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此工作可通过所属辖区消防大队(科)进行备案(申报纸质及word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或者由建设单位直接登录中国北方消防在线办事大厅,将备案信息录入备案系统。(建议甲方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录入,录入的信息应真实、准确、详细,不得重复录入,否则无效。)

消防备案中随机抽查到的工程,由各消防大队(科)实施检查,需申报材料同于以上申报审核或验收的材料。

敬告办理审核/验收业务的单位及人员:

1、应由建设单位申领各类表格文书,并进行申报。建设单位需经常办理消防业务的,应尽可能指定一名熟悉建筑专业且了解消防业务的人员进行办理。

2、应按要求提供完整的资料,各类表格文书的填写应准确、详细。

3、办理相关业务的人员应熟悉图纸或建筑情况,不欢迎对工程情况毫不知情的人员办理业务。

4、申报相关业务后,建设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消防部门进行办理。对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的单位将予以优先办理相关业务,对于虽经建审(验收)人员督促却不予配合或改正的,我们可以依法下发“不合格意见书”或取消该业务的办理。

5、在审核规模大、设计复杂的工程时,我支队可视情要求组织会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人员应予参与。

附录

1、审核所需提供的材料(内容要详尽、准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欢迎采用电脑录入填写此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内装修审核不需要);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即施工图纸文件,见附录5。一般包括总图、建筑专业、消防水专业、消防电气专业、消防通风专业施工图纸,不需结构及与消防无关的水电图。

特别指出:对于未超出国家现行规范适用范畴的工程,我支队不受理其初步设计图或报审图,只受理施工图。

附录

2、验收所需提供的材料(需进行消防设施检测的工程填写表1-5,其它工程填写表1-4。)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欢迎采用电脑录入填写此表)

2、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卷一)

3、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卷二)

4、消防设施检测申报表

附录

3、需要消防机构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设有以上1-6所列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和以上1-6项所列工程的内装修工程;

(八)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除以上七、八项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如普通办公楼、地下车库等);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主要指甲乙类工业项目);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如乙炔站、液化气站、加油加气站、城镇燃气工程等)。

附录4:审核验收时限

1、图纸审核时限:从登记收图之日起,应当在二十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不计在内。(以上天数指工作日,下同)。

2、工程验收时限:消防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后,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消防验收,并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附录

5、消防设计文件内容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7、消防电源及其消防配电;

8、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11、建筑灭火器配置;

1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13、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注:一般建筑工程的审核不需提供结构、采暖、生活给排水、生活照明、消防之外的配电及弱电 等方面的图纸。

附录

6、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及所需申报资料:

(一)、需内蒙古消防检测站检测的工程范围

1、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消防设施在竣工验收前进行检验。

(1)自治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有联动消防系统的高层、地下建筑消防设施;有联动消防系统的超过1000m2的公共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

(2)列入火灾隐患整改范围的有联动消防系统的建筑消防设施;

(3)消防设施总造价超过30万元的建设工程。

2、对符合上述检测范围但未申报检测且已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应重新申报检测。

3、对符合上述检测范围且已通过消防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测。

(注:联动消防系统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防火卷帘和防火门(联动型)系统、防排烟系统、带联动功能的空调和通风系统、消防电梯、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二)检测需申报的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2、竣工图(设计单位盖出图专用章、施工单位竣工章,编制、审核两人以上印签盖章):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说明、系统图、平面图、二次接线图、工作接地施工图、编码图、联运控制逻辑关系表;

(2)、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说明、系统图、平面图、消防水箱和水箱结构图;

(3)、防火卷帘、防火门系统:设计说明、平面图、供电及联运控制线路图;

(4)、防排烟系统:设计说明、平面图、供电及联运控制线路图;

(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说明、设计计算书、系统图、平面图;

(6)、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说明、设计计算书、系统图、平面图;

(7)、消防供电:设计说明、系统图、平面图;(8)、消防电梯:设计说明、系统图、平面图、供电及联运控制线路图(包括非消防电源的电梯的控制);

3、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

4、消防产品、设备、建筑防火材料、构件的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明;

5、消防设备明细。

6、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7、消防系统调试记录。

8、消防系统验收试验记录。

9、消防管道安装主、试压和冲洗记录。

10、线路、电缆敷设施工检查记录。

附录

7、专家论证的工程范围及程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对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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