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统计管理办法

2024-07-26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统计管理办法(精选6篇)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统计管理办法 第1篇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统计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05 更新时间:2010-12-29 字体:小 大

(晋农信发[2009]51号,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四章 统计信息披露 第五章 统计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统计工作,强化统计管理,提高统计质量,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在信用社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是指信用社统计部门对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实施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统计工作是指信用社按照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对所需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的过程。

第三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辖内信用社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调查、分析、评价、监测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开展统计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及时准确、客观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全省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省联社是信用社统计工作组织领导、考核评价、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农合行)负责辖内信用社的统计工作。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省联社应设立专门统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领导、指导和协调信用社统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用社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收集、汇总信用社的统计数据和审核、编制报表,并按要求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或报送报表;

(三)收集、整理和积累信用社统计资料和国家经济金融统计资料;(四)组织开展各类统计调查、调研,并进行分析、预测,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五)对信用社信贷资金的运行情况、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六)实行信用社统计数据信息的集中统一归口管理,负责报表整合与设计工作,建立科学、系统的报表体系,建立有效的内部协调机制;(七)定期汇编并负责提供统计资料,实现内部信息共享;

(八)管理、检查、指导、考核信用社的统计业务工作,组织统计人员业务与技能培训和测评;

(九)管理、维护并完善统计报表信息系统,改进和完善统计传输、计算、存储、检索等设施,提高统计自动化水平;

(十)组织、协调统计软件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

(十一)因业务发展和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的其它统计工作。

第七条 各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统计部门或统计岗位,配备至少两名专职统计人员,负责辖内统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省联社制定的统计制度及相关管理规定;(二)收集、汇总、审核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相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三)完成省联社和相关部门要求的各项统计工作,积极开展统计调查、分析与预测;

(四)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辖内临时性报表,但要报送省联社指定的有关部门备案;

(五)管理、检查、指导、考核辖内机构的统计工作,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做好统计检查工作,组织辖内统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测评;(六)组织实施辖内统计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八条 信用社统计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三)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计算机进行统计工作。(四)必须对统计人员实行上岗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经考核不能胜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进行调整。

第九条 统计人员有权要求辖内机构、部门人员如实提供本机构、部门的统计资料和信息;审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完善统计资料;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统计资料,检举揭发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统计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使上述权利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条 信用社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和聘任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各办事处(市联社)主任、县级联社(农合行)主任(行长)为辖内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内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农合行)统计部门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同意,任免文件应同时抄报上一级统计(主管)部门。

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接任,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信用社各级机构统计人员应加强统计业务学习,每年组织或参加不少于两次的培训,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能力。

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 统计资料分为统计报表和调查分析报告。

统计报表分为对外部相关部门报送的报表、内部收集汇总的常规报表和其他临时调查性报表。

分析报告分为业务经营、运行发展、风险状况和其他专题调研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省联社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或岗位实施对全辖口径统计报表的管理,包括全省定期统计报表的制定、修改和撤销。

第十六条 省联社其他业务部门、各办事处(市联社)应当严格控制临时性统计报表的设计、使用和数量。

临时性统计报表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因特殊需要延长的,只能延长一次,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第十七条 各级统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省联社统一制定的统计标准,以确保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规范化,并努力实现数据处理及传输技术的现代化。

第十八条 省联社对制定、下发的定期统计报表,在每年的统计制度表单中明确列示,对临时上报的统计报表要进行编号,无正式文件和统一编号制发的统计报表,视为不合规报表,各级统计部门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九条 统计人员应加强调查、分析与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内机构经营情况,定期撰写和报送统计分析资料。

第二十条 各级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责任人制度,分级负责统计资料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

各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一条 各级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类统计资料整理制度。统计人员要定期对统计资料进行分类、立卷和建档的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统计人员调整、变动,或统计资料整理后,应当按照交接程序向接任人员或档案管理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做好交接记录。统计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监交人。

第四章 统计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国家绝密、机密、秘密级统计信息,未经有权部门或有权人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各办事处在省联社授权范围内对外披露统计信息。

市、县级联社(农合行)披露统计信息时,应当按照保密规定,由该联社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对外批露。

信用社统计信息的密级划分,按《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个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社和县级联社(农合行)根据省联社有关规定共享有关统计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其他部门未经同级统计部门确认和法定代表人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公开统计信息。

第二十六条 统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上级指定的报送途径上报各类统计信息,不得擅自采用不安全方式报送统计资料。统计人员和集体自行进行考评、奖励。

第三十三条 信用社统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的;

(三)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其他统计资料的;

第三十四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强令、授意本机构或辖属机构的统计部门、统计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三)对所辖机构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或是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拒绝篡改统计资料、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五)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本管理办法,擅自披露统计信息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擅自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家庭资料的;(三)泄露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和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晋升职务的,由有权机关、监察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撤销其已晋升职务,追缴其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山西省辖内各级农村信用社适用本办法。各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农合行)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统计管理办法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信用风险,规范企业征信业务管理,促进企业信贷业务发展,保障企业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系统,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报送、维护的活动。包括: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山西省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授权,建立、完善用户管理体系,查询和使用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二)受理、查询企业客户信用状况及相关信息;

(三)受理、核查及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

(四)与企业征信系统有关的指导及检查;

(五)征信分中心安排的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基本情况信息(含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经营业务信息、财务信息、往来金融机构等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农村信用社提供的企业在贷款、担保、保理、票据贴现、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是指在经济社会管理和经济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县联社包括全省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从事企业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企业征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逐级管理”的原则,省联社信贷管理处是企业征信系统管理的牵头部门,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是企业征信系统的技术保障部门,办事处(市联社)和县联社的信贷管理部门是企业征信系统的主要管理和协调部门,办贷网点是企业征信系统的应用部门。

第八条 省联社信贷管理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检查、考评、维护及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征信系统的安全等;

(二)负责对办贷网点录入的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三)负责向征信中心报送农村信用社企业客户的基本信息及信用交易信息;

(四)负责与征信分中心沟通协调,反映全省征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负责企业征信系统机构、用户的管理及宣传培训;

(六)根据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考核全省农村信用社征信数据的质量;

(七)负责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

(八)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九)负责企业征信系统标准接口的升级更新;

(十)负责征信分中心安排的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九条 省联社科技中心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企业征信系统相关硬件的升级、管理和维护;

(二)负责保障企业征信系统网络畅通;

(三)负责企业征信系统其他需要技术支持的工作等。第十条 办事处(市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落实企业征信业务有关制度及要求,根据日常工作特点,制定辖内企业征信系统工作细则,完善部门分工、人员配备、权限设臵等具体管理要求;

(二)负责与省联社沟通协调,反映全市征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负责全市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的管理及宣传培训;

(四)负责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

(五)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六)负责完成省联社及当地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十一条 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落实企业征信业务有关制度及要求,完善部门分工、人员配备、权限设臵等具体管理要求;

(二)负责与办事处(市联社)沟通协调,反映辖内征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负责辖内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的管理及宣传培训;

(四)负责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

(五)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六)负责完成办事处(市联社)与当地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十二条 办贷网点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办贷网点是客户信息的源头机构,负责企业客户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等基础数据的录入和维护工作,必须保证数据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二)负责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

(三)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四)负责完成县联社安排的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三章 人员配置及用户管理

第十三条 征信系统用户管理

(一)用户的分类

农村信用社使用的征信系统采用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办贷网点四级用户管理体系,逐级设臵管理员用户,本级设臵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其中数据上报用户只需省联社设臵,办贷网点不设臵管理用户,办贷网点查询用户由县联社设臵。

(二)用户的创建

1、省联社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需经信贷管理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创建或变更。管理员用户由征信中心创建或变更,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由本级管理员用户创建或变更;

2、办事处(市联社)管理员用户须报省联社信贷管理处同意后,由信贷管理处创建或变更;县联社管理员用户须报办事处(市联社)同意后,由办事处(市联社)创建或变更,并报备省联社。

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查询用户须本级业务主管批准后,由本级管理员创建或变更,并逐级报备省联社;办贷网点查询用户须经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县联社创建或变更,并逐级报备省联社。

(三)用户的权限和职责

1、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同级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及下级管理员用户,不能越级管理,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及启用用户、重臵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等。

2、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征信中心报送征信数据,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报文处理结果查询、反馈报文下载、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3、查询用户: 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及异议处理等,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档案资料的整理、存档及保管、企业信用信息异议数据的受理、核查及处理、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修改登录密码等。

(四)用户安全管理

1、管理员用户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所有用户调离岗位,管理员应立即停用该用户,各级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用户基本信息有变动时,应及时向上级管理员用户提出修改本人信息申请,填写《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附件1),管理员用户应根据变更表修改该用户的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各机构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2),以备征信分中心及本系统上级机构检查。

2、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能设臵“公共用户”。

3、查询用户必须对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情况如实登记《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附件3),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所有用户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信息。

4、用户创建后,用户本人应立即修改密码,不得使用初始密码,并要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密码,应至少一个月修改一次密码,确保征信系统的安全。

5、用户创建后,省联社应向征信分中心备案;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应将《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逐级报备省联社,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6、省联社管理员用户发生变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征信分中心申请变更备案;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办贷网点用户发生变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变更备案。

7、所有用户停止操作时,必须按要求退出系统。第十四条

省联社信贷管理处应分别配备2名系统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查询用户;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应配备2名应用环境维护人员;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应分别配备2名管理员用户和查询用户;办贷网点应配备2名查询用户。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人员设臵应区分A、B岗,A岗必须为专职人员,B岗可以为兼职人员。

第四章 数据报送

第十五条

省联社按照征信中心规定的数据报送格式,坚持“一口出”原则,统一向征信中心报送数据。

第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数据源出自信贷管理系统的企业客户信息及相关信用交易信息。各级农村信用社要确保信贷管理系统中客户信息、授信额度、贷款发放及不良贷款数据等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保证企业征信数据能及时、准确、完整向征信中心报送。

第十七条 省联社根据征信中心要求,采取T+1方式定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不定期报送异议信息处理数据。

第十八条 省联社将事先对已开通短信提示功能的客户,以短信形式事先告知产生不良信息主体;对未开通短信提示功能的客户,省联社事先将不良信息名单逐级下发到各办贷网点,收到不良信息名单的机构应采取电话、信函或其他形式告知信息主体,告知事项应在10日内完成,并在10日内将告知结果逐级报告省联社。最终由省联社向征信中心报送企业不良信息。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采集、报送和使用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信息不需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这些信息属企业信息的一部分,不属于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省联社收到征信中心的反馈报文后,应及时加载,同时对错误数据进行处理后再上报,直至报文上报成功。

第五章 数据查询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向企业征信系统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一)审核企业贷款、保理、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等业务申请的;

(二)审核企业作为担保方的;

(三)特约商户开户申请及风险管理的;

(四)受理法人、其他组织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审核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五)企业提出贷款申请或作为担保方,审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信息的;

(六)对已发放的企业信贷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七)处理征信异议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之外,农村信用社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时应当事先取得被查询企业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需签署《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附件4),同时提供企业贷款卡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备查。被查询企业无法提供有效贷款卡和相关人员身份证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各机构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时,须经查询机构业务主管审批同意,方可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机构应建立《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详细记录查询内容、审批人、用途等相关信息。其用途只限于进行贷后管理的此笔信贷业务,查询期限为此笔信贷业务发放后至该笔信贷业务结束。

第二十四条 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费用根据各机构在企业征信系统中的查询记录为准。缴费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工作中知悉的企业信用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企业信息,不得因为疏忽大意等过失泄露企业信息,不得向与信息主体无关的第三方泄露企业信息,不得公开其所持有的企业信息,更不得违法对外提供和出售属于企业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查询机构未经信息主体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查询机构应当按照与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七条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应定期对辖内机构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信用报告查询和使用合法合规。

第六章 异议受理、核查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异议是指与全省农村信用社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客户,认为我社(行)向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信息在信用报告中存在错误、遗漏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权向农村信用社或者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要求更正。

第二十九条 异议处理是指全省农村信用社根据征信中心转发或客户直接申请,受理、登记、核查、答复及更正数据,解决客户异议的全过程。

第三十条 省联社将不定期向辖内机构转发征信中心反馈的企业信用信息异议核查函。收到异议核查函的机构,应直接从客户发生业务关系的办贷网点开始核查,按照《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由办贷网点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更正处理,处理完成后逐级报告省联社,由省联社生成重报报文报送征信中心。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但办贷网点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无法处理,需更正的,办贷网点应逐级向省联社上报《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数据更正申请表

(二)》(附件7),经省联社审核同意并更正数据后,由省联社数据上报用户生成重报报文报送征信中心。

经核查,借款人贷款本息已结清但征信系统内仍有未结清贷款记录且无法更新、借款人贷款本息已结清但征信系统内借款人或担保人主体信息错误且无法更正,需删除的,办贷网点应向县联社提出申请,县联社填写《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删除征信数据调查报告》(附件10),由办事处(市联社)向省联社出具《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删除征信数据申请表》(附件9),经省联社审核同意后,由省联社数据上报用户生成删除报文报送征信中心。

经核查,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办贷网点应明确回复核查结果,由征信中心取消异议标注;

经核查,仍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办贷网点应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予以记载。

第三十一条 省联社收到征信中心可疑数据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启动核查程序答复。核查机构收到上级机构可疑数据复核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启动核查程序答复。

第三十二条 异议受理、核查及处理要严格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一)异议申请

1、若客户对自身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者不同意见,可向与其发生业务的办贷网点提出异议申请。

2、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有接收异议申请,对异议信息进行调查的责任。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受理客户提出的异议申请时,应在客户同意的条件下,可引导客户到发生业务的办贷网点直接提出异议申请。办贷网点应主动直接受理客户异议,并要保证及时处理上级机构转来的客户异议申请。

3、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企业的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附件5),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其他证件原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附件6)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并留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备查。

4、接收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应对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

5、接收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应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限。

6、受理客户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应在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中登记和确认异议信息。

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受理机构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在企业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添加标注。

异议信息不存在的,受理机构应直接或通过受理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回复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7、受理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应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提出异议申请2日内完成异议登记和确认。

8、各级农村信用社受理涉及辖内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进行异议标注和审核。

9、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办贷网点都有受理和处理异议的义务。各级农村信用社应设专人负责异议处理业务,并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不得无故拒绝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提交异议申请。处理客户异议数据时必须使用统一的异议申请及回复函。

(二)异议核查

1、接收异议信息核查通知的农村信用社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首先应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对其输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确属输入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未发现输入信息错误的,应将核查结果通过征信系统报送征信中心。

2、受理异议信息核查的农村信用社应将核查结果和有效联系方式通过企业征信系统的异议处理子系统发送至征信中心。

3、受理异议信息核查的农村信用社经核查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如实回复核查结果。更正信息后,由省联社数据上报用户生成重报报文报送征信中心。

受理异议信息核查的农村信用社经核查确认异议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明确回复核查结果。

受理异议信息核查的农村信用社经核查不能确认核查结果的,应如实回复核查情况。

4、受理异议信息核查的农村信用社应确保核查回复内容清楚、明确。征信中心将对受理机构核查回复结果予以核实。对符合回复要求的,予以接受。对不符合回复要求的,不予接受,并且征信中心将视同农村信用社未作回复。受理异议信息核查的农村信用社应对不符合回复要求的异议信息重新进行核查和回复。

5、接到异议信息核查通知的农村信用社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回复。

(三)异议处理

1、接收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提供《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见附件8)。

2、客户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受理异议信息的农村信用社应告知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更正结果。

3、客户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征信中心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受理异议信息的农村信用应在书面异议核查结果中予以说明。

4、客户异议信息经过异议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受理异议信息的农村信用社应在书面异议核查结果中予以说明。

5、经核查确认客户异议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或更正处理结束的,受理异议信息的农村信用社应取消对异议信息的标注。

6、受理异议信息的农村信用社应在核查结束后4日内,通知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领取《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

第三十三条 异议处理结束后,如企业仍需要对异议信息进行说明的,受理机构应允许企业提出添加信息主体声明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添加信息主体声明,应填写《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附件11),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其他证件原件、《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供查验,并留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备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信息主体声明的,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其他证件原件、《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供查验,并留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备查。第三十五条 受理机构应对接收的信息主体声明申请的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三十六条 受理信息主体声明申请的机构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的5日内,通过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信息主体声明内容。

第三十七条 受理机构应在接到信息主体声明申请之日起5日内核实信息主体声明。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添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所有查询、异议处理业务的相关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和保管。

纸质档案资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原件、《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原件及《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等。

第三十九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应设有专门的档案柜存放查询及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并做好档案资料存放地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四十条

要借阅查询及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必须经业务主管书面审批同意,并登记《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征信档案资料调阅登记簿》(附件12),否则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四十一条 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合规性检查,检查内容应涉及制度建设、管理落实、岗位设臵、人员配备、报告查询、异议处理等。检查结束后应形成工作报告,并报省联社牵头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对相关部门和辖内机构人员进行企业征信业务的培训。培训应采取现场授课、视频讲授相结合的方式并进行考试。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严格按照《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农村信用社及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配臵各类用户、未定期修改用户密码、混用用户或设臵“公共用户”,造成客户信息泄露或其他不利影响。

(二)因自身疏忽大意等过失导致录入数据错误,造成信用报告失真;与客户串通,擅自篡改或删除数据,造成信用报告虚假。

(三)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向征信系统报送企业不良信息;未征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向征信系统报送信息或向其他主体提供或出售信贷信息;

(四)因自身疏忽大意等过失泄露相关信息,或因过失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导致信息泄露;

(五)未经信息主体书面同意,向征信系统查询企业信息;

(六)在收到信息主体认为其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异议后,未按照相关规定时限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未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在核查和处理后,对于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未予以更正;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未记载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

(七)对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检查和调查,采取暴力、威胁、纠缠等手段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进入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阻止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阻止执法人员查阅和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信息系统等;对拒不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或被调查事件有关的真实文件和资料,或隐瞒、阻碍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材料,甚至对其进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统计管理办法 第3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服务改革,SERVQUAL

农村信用社 (以下简称农信社) 作为一种银行类金融机构, 主要业务由存款与贷款构成: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 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不同的是, 农信社最初是由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 是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 其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则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然而,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 我国的农信社功能越来越趋向于商业银行, 自由化程度也越来越高。虽然服务对象以农民为主, 但随着贸易活动的不断丰富, 其服务对象也在逐步扩大, 尤其是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速, 更多的外来人口会将离家更近的农信社作为储蓄的第一选择, 要求农信社的服务内容随之改变, 以便更好地适应现阶段的发展。

目前, 山西省农信社服务主要分布在各村落, 城中村周边, 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随着城中村改造的不断加深, 农村与城市融为一体, 各种商业银行的入驻也使得农信社所面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 因此, 农信社服务改革迫在眉睫。

1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服务概况

山西省农信社是山西省所管辖范围内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以下简称省联社) 、县 (市、区)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自愿参与入股组建而成的,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以发起方式设立, 实行民主管理,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 省联社对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的各项管理以及服务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山西省各地市农信社发展情况不一, 太原作为山西省省会, 其所属农信社服务具有典型的代表性。以太原市农信社服务情况的研究为起点, 充分了解各地市农信社的发展情况, 从而提出切合实际的改革方案。

太原市农信社作为省联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服务具有整个行业的典型特征:第一, 业务以资金借贷为主。太原市农信社的资金业务主要包括企业业务与个人业务两部分, 其中, 企业业务包括资金管理、网上企业银行、评级授信、公司类贷款、社团贷款以及票据业务, 以借贷为主, 基本能够满足农村中小企业的需求。个人业务包括个人储蓄, 个人网上银行, 个人贷款等;第二, 服务网点较多。目前, 太原市郊农信社网点超过50个, 主要分布在各村落、城中村周边, 基本能够满足太原市周边村镇、城中村居民的使用;第三, 服务对象比较固定。农信社面对的对象以农民、中小企业与乡镇企业为主。

与商业银行相比, 农信社的服务还存在一些差距。首先, 业务内容单一。农信社开展的业务均以货币流通为主, 缺少理财、债券等资金管理业务。其次, 网络服务较差, 有两点表现, 一是跨行交易不便, 一些商业银行没有与农信社开展合作, 转账、汇款等业务操作较为复杂;二是没有开发手机终端, 不利于资金的运转。此外, 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也有一定差距。最后, 宣传力度较弱。与其他银行铺天盖地的广告与赞助相比, 农信社显得极为"低调", 这就给客户带来模糊的感觉, 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

2 SERVQUAL理论概述

SERVQUAL是Service Quality的简称, 是美国市场营销学家Parasuraman、Zeithaml和Berry依据全面质量管理理论在服务行业中提出的一种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以"服务质量差距模型"为核心。该模型以顾客的主观意识为衡量关键点, 通过调查顾客实际感知的服务水平与其所期望的服务水平之间的差异来判断企业服务质量水平的高低。SERVQUAL对服务质量的测定主要从有形性、可靠性、响应性、保证性以及移情性五个维度, 共22个具体指标来进行 (如表1所示) 。

SERVQUAL量表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标准, 已经成为一个评价服务质量和用来决定提高服务质量行动的有效工具。因此, 结合SERVQUAL量表来探讨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改革是有意义的。

3 基于SERVQUAL的服务改革措施

SERVQUAL理论以差距理论为基础, 若想提高服务质量, 最重要的途径是提高客户服务体验感知。根据差距理论, 顾客的感知与期望差距 (差距5) 主要由四种差距综合构成:顾客期望感知差距, 服务质量标准差距, 服务传递差距和市场沟通差距 (如图1) 。因此, 若想缩小差距, 就应从以下四个差距入手。

3.1 顾客期望感知差距的管理

顾客期望感知差距是指管理者对顾客期望了解不充分, 其主要原因在于管理层对客户的了解甚少以及上下级沟通不畅。一般来说, 直接接触客户的都是基层服务人员, 如果缺乏有效的沟通方式, 客户的意见和建议则难以被高层及时获取, 管理层制定的服务方针则可能不准确。因此, 若想缩小感知差距, 农信社需从以下几点着手改进。

首先, 制定详细的服务制度, 让客户清楚了解所提供的服务并对我们的服务进行客观评价。其次, 进行充分调研。可通过互动调查问卷形式, 如客户在排队等候时填写或者派专人进行访谈式调查, 以便更好地了解客户需求。再次, 加强机构内部沟通。重视对客户反馈以及客户表现信息的收集整理, 并在内部会议时进行研讨。此外, 搭建高层与客户的直接沟通平台, 有助于需求信息的准确获取。

3.2 服务质量标准差距的管理

质量标准差距是指服务提供者所制定的服务标准与管理层所认知的顾客期望不一致而出现偏差。与顾客期望感知差距相比较, 服务质量标准差距的侧重点在于制度的制定, 是在前者基础上的二次处理,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 扩大宣传。很多客户对于农信社服务了解甚少, 因此有必要通过积极宣传增强影响力, 让客户对农信社的服务内容更加明晰。第二, 完善服务标准。在做好客户调查的基础上, 制定出符合客户需求的服务标准, 比如, 礼貌用语、业务完成时间等, 都应有详细的标准。第三, 充实服务内容。加强产品创新, 扩展业务服务范围而不仅局限于存贷款从而吸引资金。最后, 改善服务环境。在完善实体服务环境的基础上, 积极加强网络环境的搭建, 融入互联金融的发展趋势, 扩展客户群体。

3.3 服务传递差距的管理

服务传递差距是指服务生产与传递过程未按照企业所设定的标准来进行。缩小这种差距的有效途径在于提高员工的执行力, 加强各部门的相互配合。

首先, 重视业务培训。农信社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相对较低, 因此, 业务能力与自觉服务意识较弱, 可以采取体验式培训, 将员工分配到服务体系相对完善的银行机构进行顾客体验并进行记录, 从而发现并改进自己的不足。其次, 规范服务流程。从顾客进门时的迎接到离开时的送别, 明确每一个步骤, 让员工能够从有意识的服务做到无意识的服务。最后, 合理考核机制。良好的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并不是一两天就能形成的, 因此, 可以定期组织相关考核, 如通过日常观察、客户反映等各种方式进行, 并建立一定的奖惩机制。

3.4 市场沟通差距的管理

市场沟通差距意味着市场宣传中所做出的承诺与机构实际提供的服务不一致。这种差距通常体现在金融产品的利润以及网络、手机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不稳定。此外, 产品宣传失真, 承诺多度等也是造成市场沟通差距的原因。因此, 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影响到农信社的客户群体, 农信社可以从一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 适当宣传。在市场沟通中的承诺要更加准确和符合实际, 切勿夸大服务产品的功能, 对于不成熟的产品不急于过早宣传。其次, 建立预警措施。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 投资产品存在着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风险, 因此, 在产品推荐过程中, 应将产品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告知客户。最后, 要有及时的应对措施。客户的需求、教育背景、工作环境以及性格等均是千差万别, 在沟通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是无法预知的, 这就要求员工在面对突发情况时具有快速应变能力, 以避免不必要的客户流失。

结束语

在金融市场活跃的今天, 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给旧体制下的农村信用社带来了更大的生存压力和挑战。面对挑战, 农村信用社须顺应潮流, 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加强产品创新、员工培养、人才引进, 提升信息化整合与处理能力以及综合服务能力, 合理利用国家政策, 为客户提供更加舒心全面的服务, 从而不断促进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丰翔.SERVQUAL服务质量模型在网络银行中的应用[J].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6, 6:51

[2]李燕飞, 吕德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质量影响因子研究——基于SERVQUAL的模型[J].财会通讯, 2013, 7:4

[3]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社简介[EB/OL].http://www.shanxinj.com

[4]魏泓飞.浅析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制度变迁及改革思路[J].商, 2013, 10:122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统计管理办法 第4篇

刘艳萍(1974.02-),女,汉,山西晋中人,山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农林经济管理系主任,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农业经济、区域经济。

胡善华(1966.09-),男,汉,山西临汾人,山西省临汾市古县信用联社,大学专科。

摘要:人力资源在当今市场竞争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本文分析了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可行性解决措施。

关键词:山西农村信用社;人力资源;研究

1.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发展历程

农村信用社是指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山西省的第一个农村信用社成立于1945年长治屯留罗村,距今已经发展到了第70个年头,它的组织机构主要分为省、市、县三部分,截止到2014年机构对应数量分别为1个、11个、110个,全省共有营业网点3034个,工作人员5万余人。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以其网点覆盖范围广于其他商业银行的优势,为山西省的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都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2.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人力资源管理现状与问题分析

2.1人力资源构成情况。山西农村信用社的人员主要分为高级管理人员与一般职工,截止到2014年高级管理人员人数达到2523人,占到全体职工的5.04%,中层管理人员10600余人,占到全体职工21.3%一般职工36600余人,占到全体职工73.3%。

由年龄构成来分析,山西农村信用社目前拥有一个比较年轻化的职工队伍,35岁以下职工所占比例为49.7%,35岁-45岁所占比例为42%,45岁以上不到10%。

由学历构成来分析,学历层次分布比较不均匀,拥有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主要集中在市级和市级以上的农村信用社,本科以下学历的职工主要集中在县级农村信用社。从具体数据来看,全省研究生及研究生以上学历职工仅占1.2%,大学本科和大学专科学历共占89%,高中及高中以下学历占9.8%。

2.2人力资源管理情况。对在岗职工的管理。企业一般通过甄选、培训、报酬等形式对在岗员工进行有效管理,从而增强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从近些年的数据来分析,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一直都在努力调整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对职工的业务培训次数连年递增,但是,与其他一些人力资源管理发展比较好的金融机构相比,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还是存在明显的不足,如:在人员甄选环节缺乏科学、严格的考核标准,这就会造成所选人员并不一定适合岗位需求,造成人才浪费以及工作效率下降;在职工培训环节,缺乏标准化的监管程序,培训内容不切实际,培训方式陈旧老套、流于形式,尤其是对新入职职工的培训只注重理论讲解,不配合模拟实践,这就会造成职工参与培训积极性不高,培训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在职工报酬激励方面,激励机制建设不完善,这也是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近些年部分年轻职工选择跳槽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潜在职工的管理。潜在职工是指参与农村信用社招聘的人员,2006年-2011年,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6次大型招聘考试,共招聘19000余人,2015年组织的山西省校园招聘共招2556人。不同于以前的招聘考试,2015年的校园招聘没有组织笔试,而是首先由各大院校给予符合报名标准的学生一个综合评定成绩,再根据综合评定成绩由各地区人力资源负责人进高校直接面试,这种形式的招聘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前瞻性,对招聘人员来说更显公平,对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来说更有利于其获得综合素质较高的人才。

3. 完善人力资源管理的有效措施

3.1明确人力资源管理重要性。在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人力资源已经成为了比资本和不可再生资源更珍贵的资源了,尤其是对于农村信用社这一类的金融服务性机构,它不同于其他生产企业主要靠实体产品参与市场竞争,它靠是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竞争,而金融服务的实际“操作者”就是信用社的职工,所以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是农村信用社能否可持续经营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农村信用社人员的经营规划者,应该协调好领导阶层与普通职工的关系,协调好普通职工之间的关系,协调好职工设置与岗位需求的关系,通过外部“优聘”,内部“优选”,不断调整优化信用社的选人用人机制,提高职工的专业职业素养,从而为信用社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3.2提高人力资源职业素养水平。人力资源的职业素养主要包括职业操守和业务能力。在传统的人事管理中只重视职工的业务能力加强,忽视职业操守的培养,但是实际上良好的道德素养和熟练的业务技能是同等重要的,并都可以通过培训教育的途径来提高。因此,农村信用社人力资源的管理中职员培训教育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首先,培训内容的选择上要与实际需求相配套,分部门、分职位、分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同时在业务培训中适当增加道德风险培训,保证职工的技能水平,道德意识、风险意识能够同步提高;其次培训方法的选择上要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相结合,尤其是对新入职员工的培训,农村信用社日常的工作业务量很大,面对的客户数量比较多,这就要求新入职员工要很快进入到职业角色,高效的完成工作任务,所以就需要相关理论的学习帮助他们了解自己工作的职能,实践模拟学习帮助他们更快的适应自己的工作要求;最后是培训授课人员的选择,施行聘请专家进行讲座和一线优秀员工经验分享交流相结合的方法,通过专家讲座,学习新政策、新法规、新思想,做到与时俱进,通过一线员工分享经验,不断改进整体员工的业务技能水平,提高工作积极性,同时,模范作用也帮助职工培育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3.3完善人力资源绩效考核机制。完善的考核机制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根本保证,实现人力资源有效考核的具体做法包括:第一,设置科学的考核内容,改变原有的千篇一律的考核内容,对不同的职能部门、不同的职位分别设置考核标准,以提高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第二,设置灵活的考核方式,业务能力考核与道德素养考核相结合,部门内部考核与单位整体考核相结合,考试方式考核与评价方式考核相结合,以提高考核结果的完整性;设置适宜的考核周期,既不能将大部分时间用来进行考核,造成工作任务的荒废,也不能间隔时间太久,造成考核效用能力下降,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最为恰当。

3.4建立有效的薪酬激励体系。薪酬激励是对职工最为有效的激励方式,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职工的薪酬主要包括:本薪、奖金、津贴和福利,其中本薪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职位设定的,一般可调控的范围比较小,而奖金、津贴、福利可调控范围比较大。所以通过薪酬激励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具体做法包括:首先,遵循工作表现第一的原则,职工积极、主动、努力的工作会为信用社创造更多收益,那么反过来信用社应该回馈这些职工,而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来发放奖金是一很有效方式。其次,遵循津贴、福利积极补充原则,津贴、福利的设置会让职工拥有更多的职业归属感,更愿意投入到职位工作中,尤其是农村信用很多的营业网点都设在条件比较艰苦的偏远乡镇,那么适当的补贴是保证人员稳定,基层工作顺利进行的最有效方法。(作者单位:1. 山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 山西省临汾市古县信用联社)

参考文献:

[1]徐桂华. 组织变革的认知与组织压力:基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实证研究[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2010(1):108-113.

[2]崔然红.国有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J].对外经贸,2013(11):105-106.

山西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整理 第5篇

(权益资金筹集)银行借款、商业信用、公司债券、融资租赁(债务资金筹集)投资收益的财务评价分为两大类:静态评价方法、动态评价方法

静态评价方法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又分为:静态投资回收期、会计收益率法 动态评价方法即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的方法又分为净现值法、获利指数法和内含报酬率法。

经营杠杆反应了资产报酬的波动性,可以评价企业的经营风险。

经营杠杆系数越高,表明利润波动程度越大,经营风险也越大

财务杠杆放大了息税前利润变化对普通股受益的影响,财务杠杆系数越高,表明普通股收益的波动程度越大,财务风险越高。

1、不影响流动比率的是A、现金购买短期债券。

2、股票上市公司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

3、发行公司债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得低于6000万元。

4、公司公开发行债券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5、一般而言,企业资本成本最高的筹资方式:发行普通股。

6、应收账款成本构成要求不包括:短缺成本。

7、静态投资回收期描述不正确的是回收期是个正指标。

8、企业的财务活动是资金活动。

9、不影响经营杠杆系数的是利益费用。

10、不受建设期长短。投资回收时间先后影响的评价是投资利润率(会计收益

率法)。

11、表示资金时间价值的利息率实质是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

12、资金时间价值的计算基础是年金。

13、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是按照流动性顺序排列的。

短期偿债能力指标有: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

长期偿债能力指标有: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已获利息倍数,财务杠杆

14、反应企业营运能力的指标是通过资金周转速度来反映都是周转率。

15、反应企业盈利能力的指标是销售毛利率、销售净利率、总资产净利率、总

资产报酬率、总净资产收益率。反映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指标有:每股收益、市盈率、每股资产、每股股利。

16、反映发展能力的主要指标有:销售增长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本积累率、总资产增长率、资本平均增长率、三年销售平均增值率

17、反映资产管理质量的指标是总资产周转率。

18、评价企业资本经营效益的核心指标是:净资产收益率.19、企业财务管理是一种价值管理。

20、没有风险和通货膨胀情况下的均衡点利率是指纯利率。

21、产权比率评价企业偿债能力的侧重点是财务结构的稳健程度。

22、按照成本习性可将成本划分为变动成本、固定成本和混合成本。

23、息税前利润是指利润总额与利息支出之和。

24、权益资金特点是具有永久性。

25、负债资金特点是到期还本。

26、能引起企业负债资金增加的筹资方式是融资租赁。

27、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内部权益资本结构的调整。

28、贴现法借款的实际利率大于名义利率。

29、剩余股利政策的根本目的是降低综合资本成本。

30、普通股和优先股筹资的共有缺点是:财务风险大。

31、发行普通股的筹资优点是财务风险小。

32、下列不属于效率比率指标的是:流动比率。

33、利润表是反映企业一定时期。。。。。

34、营业成本不属于期间费用的项目

35、一般情况下属于固定费用的是管理费用。

36、会减少企业现金流量的是购买无形资产。

37、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

38、折现率提高净现值变小。

39、数值越小越好的指标是投资回收期。

40、在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中,不作为存货计价方法的是先进先出法。

41、一般情况,当银行利率下降是,证券价格上升。

42、如果用认股权证购买普通股,则股票的购买价格一般低于普通股市价。

43、杜邦财务分析主要用于财务综合分析。核心指标是净资产收益率 多选题:

44、某一项目的净现值大于0,则此项目没有:投资利润率大于0。

45、留存收益包括企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部分。

46、流动比率大于1,则不一定营运资金大于零。

47、计算速动比率时,从流动资产中扣除存货的的重要原因不包括:存货的变

现能力不稳定。

48、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条件下,缩短应收账款周期天数的,则有利于不选:企

业减少资金占用。

49、资本公积主要来源有:股本溢价、财政拨款、税后利润提取。

50、下列属于固定成本的是:管理人员工资、固定资产折旧。

51、存货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的作用不包括适应市场变化。

52、属于企业之间商业信用形式的主要有:应付账款、预收货款。

53、混合型筹资方式: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认股权证。

54、影响经营杠杆系数的因素不包括:信用。

55、财务会计报告分析的标准不包括:国际标准

56、企业持有现金的动机不包括:投机动机。

57、财务费用的内容主要不包括:主营业务利润。

58、属于稀释潜在普通股的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股权。

59、企业股利支付方式不包括:现金股利。

60、下列属于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财务指标有:现值指数、内部收益率。

61、企业的不良资产有:资产减值准备余额、未处理财产损失。

62、不具备出资条件的是:固定资产。

63、融资租赁不包括:经营租赁。

64、吸收直接投资的优点不包括:有利于降低企业资金成本。

65、衡量金融企业承担风险能力的综合指标主要有: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

足率、净资产负债率。

66、筹资渠道不包括:发行股票。

67、留存收益是指通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形成的内部资本积累,即经营所得净利润

留存企业的部分。

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所有权属于普通股东。盈余公积包括包括法定公积(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和任意盈余公积(提取比例由企业股东会或类似机构决定)。

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在交完所得税后,其净利润可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亏损;(用利润弥补亏损无须专门作会计分录)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公益金;(盈余公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公益金只能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4、分配优先股股利;

5、分配普通股股利。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统计管理办法 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使用渠道,优化信贷投放结构,规范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和管理,防范信贷风险,配合全省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为符合《贷款通则》、《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中规定的客户。

第四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三)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四)有农村信用社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人或第三人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

(五)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林权抵押的范围

第五条 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应座落在信用社经营辖区境内,抵押人应当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业产权证明,并有拟抵押林地明确的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止、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相关资料供农村信用社审核。

第六条 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且无山林权属纠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资产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截止期限。

第七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七)国家规定的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八条 企业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时,必须按章程或协议等规定办理。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是国家无偿划拨林权的,还应先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出让手续;以合法的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以共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抵押物在办理抵押登记及抵押期间发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或借款人承担。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贷款程序为:

贷款申请→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议→贷款授信→签订信贷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及检查→贷款归还。

第十一条 林权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一)自然人向农村信用社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材料: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申请书;

3、森林资源产权证明;

4、林权证所有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6、《同意抵押意见书》;

7、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法人客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材料:

1、借款申请书;

2、森林资源产权证明;

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机构代码证;

7、有效贷款卡;

8、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9、借款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个人出具的为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函;

10、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或公司、企业章程;

11、公司、企业出具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同意抵押意见书》;集体企业出具的上级部门证明及集体代表讨论通过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林权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同意抵押意见书》;

12、财政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核准的借款前一的财务报告、借款人前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

13、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应当进行资产评估,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凡贷款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第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根据评估报告,按评估价值的60%(含)以内自主确定贷款额度。第十四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后,应共同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林权证、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第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取得《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书》后,填写借款合同,发放贷款。第十六条 借款人全部还清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后,抵押合同自行终止,抵押人应当持还款证明、抵押登记证明书等到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抵押期内如需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期限、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原《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借款用途、林业生产周期、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限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发放中长期贷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

第十八条 各地农村信用社对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实行优惠政策,原则上上浮幅度不超过国家法定基准利率的50%。

第六章 贷款管理及抵押物监管和处置

第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应在抵押合同中明确: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期间,未经农村信用社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馈赠、采伐、再次抵押、转让等。在抵押期内确有需要对抵押物进行采伐的,须经农村信用社书面同意,采伐所得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时,借款人或担保人应提供新的担保。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后,农村信用社要加强贷后管理和检查,落实贷后管理责任人,履行贷后管理和检查职责。

第二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台账,对贷款实行信息监测,做好对贷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踪记录。农村信用社贷款责任人至少按季监督、检查借款人及已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申请和使用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农村信用社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等资料;不如实向提供其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三)未经农村信用社同意,将设定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出售、转让、采伐、馈赠或重复抵押;

(四)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五)拒绝接受农村信用社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活动的监督;

(六)抽逃出资、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而影响贷款的安全;

(七)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八)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在财产继承范围内履行借款合同;

(九)违反本办法和贷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若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立即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三)按规定处以罚息;

(四)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六)农村信用社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为有效实现对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监管,农村信用社可以与林业部门协议或聘请林业工作站相关人员作为联络人,帮助管理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同时,要积极协调配合各级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部门对森林资源资产的保护工作,防止盗砍滥伐、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的发生,与林业、保险等部门协商,积极引入林权抵押贷款保险机制。

第二十五条 处置已作抵押的林权,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一)拍卖。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通过市场竞价方式,将已抵押林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二)变卖。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将已抵押的林权以一般买卖的方式出让给他人,所得价款由农村信用社优先受偿;

(三)折价。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将抵押的林权按市场价格折后价款直接抵偿债务;

(四)诉讼。当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达成协商处置抵押林权的,农村信用社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信用社处分抵押物时,要积极争取林业部门的支持,其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应当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应偿还的部分;其价款超过贷款本息的,应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应邀请有林业专业资质和技能的机构或人员对信贷人员进行森林资源资产有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为有效防范和分散信贷风险,各地农村信用社应引导林农或林业企业建立林业合作社或林业协会等互助组织,发放联保、信用共同体等方式的贷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制定、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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