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2024-06-07

九龙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精选6篇)

九龙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第1篇

九龙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局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树立国土资源系统廉政勤政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章,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以改进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效率、效果、效益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作出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或者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设的活动。

第四条 局设立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局党组领导和县监察局指导下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向组长负责主抓。领导小组下设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效能办),具体承办行政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与局办文窗口合署办公。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治与业务相统一;

(二)当前与长远相统一;

(三)局部与整体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统一;

(五)惩处与奖励相统一;

(六)适当与合理相统一;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实行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方针。

第七条 效能办组织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监督和群众监督,应当加强与其他职能股室的配合与协作。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

第八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检查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行政效率、行政效果、行政效益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投诉。

(三)调查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

(四)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对局机关股室或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作出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或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

(五)总结、宣传和推广高效运行的行政管理工作经验。第九条 对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具体检查或调查下列内容:

(一)审批效能。主要是指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相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然人等,下同)的请求、申请、核准事项,是否做到依法、及时、准确、是否认真执行机关行政事项处置时限规定和办事、请求回复制度。

(二)办文效能。主要是指对公文的发文和收文等事项,是否符合公文运行的程序、时间和质量的要求。

(三)办事效能。主要是指各级党政部门、其他单位交办、转办、商办、督办事项,会议确定办理事项,领导临时交办事项以及其它需办理事项,是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时办结。办事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四)执法效能。主要是指有关国土资源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执法事项,是否做到正确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合法合理解决有关问题。

(五)服务效能。主要是指对局机关股室及其工作人员投诉,举报,对涉及国土资源业务的咨询、查询,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业务事项的处理,是否做到依法办理,依时受理,依时回复,文明服务。

(六)会议效能。主要是指召开各类会议(主要指局党组会议、局全体会议、局工作会议、全市工作会议、系统业务工作会议),是否做到职责落实、分工明确,是否落实会议确定事项的时限规定。会议通知、材料准备、会场布置、会议安全保密、会议纪要签发、资料归档等,是否达到要求。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方式

第十条 根据下列情形确定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一)根据局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要求确定检查事项;

(二)根据局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确定检查事项;

(三)根据局重大项目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四)根据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行政效能问题确定检查事项;

(五)根据受理的行政效能投诉情况确定调查事项。第十一条 按下列方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专项检查。是指对局机关和股室履行某项职责、落实某项工作、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综合检查。是指对局各股室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一般调查。是指对行政效能投诉反映的问题所进行的调查活动。

第十二条 按下列形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检查或调查工作:

(一)效能办独立开展检查工作,直接调查处理行政效能投诉事项。

(二)联合开展检查工作,效能办组织有关股室一同开展检查工作。

(三)效能办转交并督促有关股室调查处理行政效能投诉事项。

第四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

第十三条 立项申请。确定行政效能检查事项,应当填写《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申请表》(附件一)。立项申请应当一项一文或一项一表,应当包括立项依据、原因、目的等内容。

第十四条 立项决定。一般检查事项的立项决定,由效能办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填写《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申请表》,由效能办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是指根据领导小组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的检查事项,以及其他在局机关内有重大影响的检查事项。

第十五条 制定工作方案。对已立项的行政效能检查事项,效能办应当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检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目的;

(二)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三)检查的步骤、方法和措施;

(四)检查组的人员组成;

(五)检查的时间安排;

(六)检查的工作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检查工作的方案实施或变更,应当报原审批立项的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检查或调查。对局机关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投诉,效能办应当及时处理。

(一)在开展行政效能检查或调查事项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或调查组。检查组或调查组应当由两人以上组成。效能办可以单独或组织局有关股室的工作人员实施检查或调查工作。

(二)进行行政效能检查前,应向被检查股室和检查事项涉及的股室发出《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但不宜提前通知情形除外。《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应当载明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具体要求,由效能办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人员在检查或调查中,应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问题及原因,分清责任。

第十七条 提交报告。对确实存在行政效能问题的,检查组或调查组应当提交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

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或调查的基本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三)有关股室及人员的主要责任;

(四)处理依据、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

第十八条 作出监察决定或建议。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对存在的行政效能问题,效能办可以依法作出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或者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行政效能监察决定书》(附件五)或《行政效能监察建议书》,应当在2日内送达有关股室或者有关人员(以文件落款时间为准)。作出的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或提出的行政效能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原审批立项的领导批准。

第五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实施

第十九条 效能办对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股室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必要时,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人员可以调阅被检查或被调查股室的有关会议记录,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效能办可以要求被检查股室限期就检查事项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效能办可以要求被检查或被调查股室提供与检查或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第二十二条 效能办可以要求被检查或调查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就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人员在检查或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或被调查股室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纪律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监察室、人事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检查或调查股室对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或建议应当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填写《行政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执行情况书》将执行情况反馈给效能办,有异议的可在15天内提出申诉。对行政效能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行政效能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效能办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不配合或阻挠效能办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效能办可以责令有关股室和工作人员改正,或给予通报批评;违反行政纪律的,按《九龙县国土资源厅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效能高效、工作出色的股室或工作人员,效能办可以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第二十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效能办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监察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监察,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三年二月三日

九龙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第2篇

为了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进一步改善行政管理,改进机关作风,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公正执法、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营造“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环境,促进乡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推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省纪委五次全会和市纪委七次全会、区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加强效能建设的要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制。强化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改善行政管理,加强机关建设,推动政府工作高效优质,使机关公务员精神面貌明显变化,服务意识明显增强,服务态度明显好转,机关作风明显改进,工作效率明显提高,经济发展环境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服务“中心”的原则。紧紧围绕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抓住影响我乡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2、依法监察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活动。

3、公开透明、民主监督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政务活动透明度,坚持公开受理投诉,公开处理结果,公开组织评议,公开评议结果。认真接受人大、社会各界和舆论监督。

三、监察的对象

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是全体乡村干部。

四、主要内容

效能监察要发挥典型引带和儆勉警戒两方面的效应和作用,一方面要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大力弘扬正气;另一方面要严肃查处那些影响政府形象、影响行政效能、影响经济发展的不良行政行为,特别是行政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等现象。要重点查处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拒绝、放弃、推诿、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党委政府的重要改革措施、工作部署、重大任务及重要指示贯彻落实不力的。

2、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效率低下,敷衍塞责,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有意刁难相对服务人的;

3、徇私枉法,执法不公,违规办案,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宴请和娱乐活动等行为的;

4、不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时间打麻将、玩扑克,利用办公室电脑玩游戏等娱乐活动或进行赌博的;

5、决策失误、管理不善、违规操作、工作失职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酿成安全责任事故,经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6、其他违反规定,影响党政机关效能和政府形象的行为。

五、主要方式

1、监督检查。乡纪委充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的各项权力,依法进行监督。通过有效监督,严肃查处“三不”行为,即履职不到位、不及时履职和拒不履职的行为。

2、受理投诉。设立行政投诉电话,由专人负责,对投诉的问题做好登记、梳理,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反馈。

九龙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第3篇

为进一步深化物资集约化管理, 提升库存资源的利用效率, 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效能监察办法》, 江西省万载县供电公司积极开展库存资源盘活利用效能监察工作。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 深化库存“一本账”管理, 进一步完善物资储备定额标准, 形成仓储管理的长效机制, 集中处置废旧物资, 高效利用库存资源, 持续提升物资管理水平。

该公司按照省公司统一要求, 明确监察重点、职责分工、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下发效能监察通知书, 提出工作要求。利用协同办公、会议、电子屏、专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 宣传库存资源盘活利用效能监察的目的和意义,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监察方法的培训, 加强对盘活利库相关业务工作的纵向监督、过程管控和检查考核, 对盘活利库工作进行跟踪督察, 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对于盘活利库工作不力的部门及人员, 严格按照公司效能监察工作有关惩处规定追究责任。

该项效能监察工作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组织协调, 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紧密配合。一是运维检修部负责全面组织盘活利库工作, 梳理相关制度和流程, 建立库存资源调配平台, 组织实施跨部门、跨地区、跨项目库存资源调拨。二是财务资产部配合资产报废审批, 负责制定跨部门、跨地区、跨项目资源调拨财务处理制度和流程, 负责库存盘盈、盘亏、处置、调拨的账务处理, 将相关损益影响纳入年预算调整。三是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库存资源再利用的安全质量工作, 牵头组织优化应急物资储备定额。四是运维检修部、客户服务中心、调度控制中心等部门, 负责完善本专业技术鉴定标准、资产报废审批和再利用流程, 提出物资储备定额标准。五是发展建设部负责基建工程结余退库资源的技术鉴定和报废审批, 提出工程结余、退库物资的调拨、再利用、盘盈、盘亏处理意见, 制定新建工程利用库存资源计划, 开展新建工程积压物资调拨和再利用工作。六是党群工作部协同办公室提供审计、法律等相关工作支持, 同时负责效能监察工作的新闻报道, 宣传好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 并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监督检查, 针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 提出监察意见, 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17中建三局项目效能监察办法 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局《关于效能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项目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项目和项目行政管理人员、下同)履行职责及其能力、效率、效果和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目的是促其尽职尽责,勤政高效,保证国家的法规、政策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强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所属单位所有工程项目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工程项目效能监察实行局、公司两级管理的办法,有条件的分公司也可以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效能监察由所在公司监察部门组织进行,局监察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督促并进行抽查。

第五条进行效能监察的工程项目,由单位行政领导或主管监察的领导批准确定。由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同级有关部门(经营、人事、财务、审计、工程等)人员参加。

第六条工程项目效能监察根据选定的监察内容,可采取专项效能监察或综合性效能监察,以过程监察为重点,采取事前、事中、事后或全过程效能监察等方式。

第三章主要内容与工作程序

第七条工程项目效能监察主要内容:

㈠、项目执行国家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项目管理文件和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等情况,有无违法违纪和损害国家、企业及职工合法权利的行为;

㈡、项目与上级签订的承包合同执行及效益情况,项目经理有无越权

和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㈢、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制度是否合法、合规; ㈣、项目在质量、安全、工期和文明施工现场管理等方面,有无问题和隐患,以及失职、玩忽职守和违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行为;

㈤、项目分项工程管理情况,有无违反规定搞转包或挂靠; ㈥、劳务队伍的选定,承包方式,人工费支付和廉政等管理情况; ㈦、项目工程收入与实际成本支出和财务帐务处理情况。有无违规支付、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等行为;

㈧、项目现场材料采供、管理和废旧物资材料处理情况。有无吃回扣等违纪行为和丢失浪费现象。

第八条选题立项。开展效能监察的题目,由监察部门根据行政领导或主管监察的领导确定并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效能监察小组,填写《效能监察立项表》

第九条制定计划。监察部门根据监察项目情况制订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立项的依据、目的、方法和步骤、时间安排、组织领导、要求与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组织实施。在实施效能监察三日前(必要时可不事先通知),监察部门向被监察项目或其所在单位下达书面《效能监察通知书》,被监察工程项目按照通知内容准备相关资料,接受监察。

第十一条核实问题。效能监察小组审阅收集的资料,查阅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规章制度等。采取项目汇报、个别谈话、座谈、实物抽查和资料查询等方法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提出建议。效能监察小组对收集的资料及证明材料进行分析、整理,核实后针对问题提出监察建议。项目按照建议即时整改并反馈。如有违纪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行为,应查明情况,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总结经验。工作计划完成后总结经验,书写效能监察报告,提交单位领导审定,并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效能监察报告中除叙述工作情况和总结经验外,还应提出奖惩意见,确有严重违纪的应转入立案处理。

第十四条立卷归档。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应注意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工作结束后,效能监察小组应及时填写《效能监察成果核定表》,最后,将全部资料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章职权与责任

第十五条效能监察小组开展效能监察时,可以依据国家、企业赋予监察部门的职权,对监察项目生产经营过程管理进行检查了解、资料查询、帮助指导、监察整改、堵塞漏洞、整章建制,被监察项目应积极配合,如实汇报,提供资料,服从安排。

第十六条效能监察小组在监察活动中,如被监察对象不配合、阻扰、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经领导批准可采取调离、停职检查等组织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提出纪律处分意见。

第十七条效能监察工作结束后,效能监察小组可以按照局《关于效能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条款,提出奖惩建议,对项目有较大贡献的人员应嘉奖,对应追究责任的进行责任追究。对严重违纪人员应立案查处,按规定和程序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效能监察小组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做到求真务实,廉洁自律,办事公道,不以权谋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小组成员,应给予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条款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以国家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2日起实施,由局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工 程 项 目 效 能 监 察 立 项 表

填表人:填表时间:年月日

工程项目效能监察成果核定表

成都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第5篇

第160号

《成都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已经2009年7月9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成都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推进依法行政,改善行政管理,提升行政效能,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职责行为的效率与质量情况所实施的检查、调查、纠正、问责等活动。

第四条(遵循原则)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坚持行政效能监察与行政效能建设相结合、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机关行政效能和软环境建设情况;

(三)受理涉及行政效能和软环境问题的投诉举报;

(四)检查、调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问题;

(五)根据检查、调查或评议考核结果等,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行政问责或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监察重点)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时,重点检查、调查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事项:

(一)不按规定贯彻落实或违背上级政策、决定的;

(二)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对管理事项不按规定制定执行措施、做出行政决定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损害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

(四)不落实首问负责制度,增加行政相对人办事成本或难度的;

(五)不落实限时办结制度,推诿拖延的;

(六)不落实工作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按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的;

(七)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而未纳入的;

(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等不按规定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

(九)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十)不文明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一)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损害行政效能的事项。

第七条(工作方式)

行政效能监察以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监察包括受理投诉和检查、调查、暗访、评估,以及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控等方式。

监察机关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以及民主党派、社团组织、市民代表等有关人士参加行政效能监察。

第八条(行政效能投诉)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方法。

第九条(行政效能评估)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效能考核评估制度,与社会评价和软环境测评一并进行,促进行政机关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条(专项监察立项)

监察机关主要根据下列情况确定行政效能专项监察事项:

(一)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

(三)本级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损害行政效能的问题。

第十一条(专项监察批准和备案)

行政效能专项监察事项的立项由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重要专项监察事项的立项,还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专项监察实施)

实施行政效能专项监察应当制定方案,并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专项监察通知)

实施行政效能专项监察,应当向被监察的单位发出行政效能专项监察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主要内容、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通知书由监察机关负责人签发。对涉及范围较广的行政效能专项监察事项,监察机关可以视情况将专项监察方案一并通知被监察的单位。第十四条(专项监察报告)

实施行政效能专项监察,应当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问题及原因,听取被监察的单位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实事求是地提交监察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监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检查或调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被监察的单位和人员的主要责任,处理依据、意见,以及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的建议。第十五条(效能监察结果处理)

监察机关根据效能监察结果,开展行政问责,作出监察建议、监察决定等处理。作出重要监察建议或重要监察决定,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六条(行政问责方式)

依据《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

制度》、《四川省行政效能告诫办法(试行)》等规定,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采取以下方式实施行政问责:

(一)行政效能告诫或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公开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停职检查;

(七)免职、降职或责令辞职。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监察机关实施问责提出监察建议涉及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受到行政问责后一年内,又因行政效能问题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

(三)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理情形)

主动发现错误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问责。

第十九条(行政问责救济)

被问责人员对行政问责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审、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条(行政问责结果运用)

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应当将行政问责结果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机关,任免机关作出的行政问责结果还应当抄送同级监察机关,作为公务员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教育局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以及履行行政职能的二级单位各科室公务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市教育局和二级单位公务员和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监察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各科室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廉洁从政情况;

(二)各科室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完成市、局及科室重点工作目标情况;

(三)机关和各单位科室及公务员、工作人员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情况;

(四)机关和各单位科室公务员、工作人员管理与队伍建设情况。

第四条:机关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的工作要求为:

(一)机关和单位各科室应对依法从政、政务公开、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廉洁从政有明确的工作要求和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二)机关和单位各科室要按照局机关目标考核的有关要求,明确任务、责任,保质保量如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三)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科室,应严格按照政务和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四)机关和单位各科室要按《国家公务员条例》和有关局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公务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促进科室及公务员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

第五条: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督机制。由局机关领导和有关科室组成呼市教育局行政效能监察评估考核小组,对科室及公务员履行行政职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通过下列办法实施对机关和单位各科室及公务员、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一)、在市教育局党办、行政办公室和监察室设立机关作风、行政效能反馈电话(********、********);

(二)、实行基层单位、服务对象,对机关和单位科室及公务员、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评议制度和意见反馈制度。每年年终由局党办、行政办公室和监察室组织评议;

(三)建立监督档案。主要包括评议情况、投诉情况及其他情况。

第六条:接投诉后,由市教育局监察室会同党办、行政办等有关科室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对机关和单位各科室及公务员、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的监督,以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为基本要求,以上级部门、基层单位、社会群众评价为重要依据。

按照《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细则(试行)》,凡被投诉,经查实有以下情形之一或虽无投诉,但经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追究有关科室责任,并按规定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违反廉洁从政规定,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的;

(二)工作态度冷淡、生硬、蛮横及擅离职守的;

(三)对基层单位、社会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工作推倭、扯皮或者故意拖延的;

(四)办事敷衍了事,不负责任及行为不文明,影响机关形象的;

(五)上级部门、基层单位、社会群众认为工作态度不好和行政效能不高的;

(六)因工作失职,致使行政审批工作出现问题,造成影响的。

第八条:行政效能监察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对科室及公务员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履行行政职能的各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样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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