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24-07-26

本溪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精选8篇)

本溪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1篇

本溪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07年5月1日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办法,另行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但自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至善后处理结束之日止,在此期间补缴的费用除外。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体事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七条工伤保险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本溪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基准缴费费率表》确定的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缴费费率乘以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风险较小的一类行业基准缴费费率为0.8%。

(二)中等风险的二类行业基准缴费费率为1.5%。

(三)风险较大的三类行业基准缴费费率为2.2%。第八条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费率浮动幅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

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基准缴费费率的基础上确定。费率浮动以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总额为依据,一年浮动一次。

(一)支付总额超过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200%的,缴费费率上浮到基准缴费费率的150%;

(二)支付总额达到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150%-200%的,缴费费率上浮到基准缴费费率的120%;

(四)支付总额为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50%-30%的,缴费费率下浮到基准缴费费率的80%;

(五)支付总额不足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30%的,缴费费率下浮到基准缴费费率的50%。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一)用人单位应当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其程序和办法与养老、医疗保险一致。

(二)用人单位在申报工伤保险登记注册时应填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明细表》,对参保职工登记注册,工伤职工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登记注册。

(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依法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认定调查、工伤预防、工伤职工管理等有关费用的支出。除工伤保险待遇外的其他费用支出,每年控制在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以内,并编制费用支出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按照本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50%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存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以支付的,由统筹地区政府垫付。储备金累计数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0%时,应当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并减小储备金留存比例。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当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自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调查核实中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

(二)因工伤与疾病界限不明发生争议需要确认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工伤认定难以做出结论的。中止工伤认定,要向申请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工伤认定的因素消除,应恢复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时限前后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应予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结论抄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遇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72小时。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三)职工工伤医疗的全部真实资料,包括诊断书、病志或者职业病病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其它治疗资料;

(四)职工身份证明和照片;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用人单位或职工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暂不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十九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本溪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2篇

(公开征求意见稿)2015年3月1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 号)精神,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宁波市关于推进以成片危旧住宅区为重点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政发〔2014〕87号)要求,切实推进我市国有土地上以多层多业主住宅为主,安全隐患严重、住房条件困难、群众改造要求迫切的连片城市旧住宅(包括非成套房片区)以及安全隐患特别严重的零星单幢多层多业主住宅改造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属地为主、合力推进原则。改造工作要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等相衔接,与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相结合。各镇(街道)要切实承担起以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为重点的危旧房屋解危改造实施主体责任。市级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强化土地、资金、政策等各项要素保障,简化项目审批,加快项目实施,切实推进危旧房屋解危排险工作。

(二)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能动、市场运作原则。要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注重业主主体能动作用的发挥,充分尊重业主意愿。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相关企业和危旧房屋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努力实现“旧房换新房、危房换安房”的目的。

(三)坚持因地制宜、试点先行、突出重点原则。市政府统筹确定全市危旧住宅棚户区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各镇(街道)应当综合考虑本地建设任务和建设资金筹集情况、财政状况、负债水平、偿债能力,因地制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危旧住宅改造计划和目标任务。优先安排安全隐患严重、连片规模较大、居住条件差、群众要求迫切的危旧住宅改造项目。以危改促棚改、以棚改带危改。

(四)坚持通盘考虑、注重规模、改善人居原则。要与城市有机更新、城市发展等相结合,统筹加以谋划推进。要坚持先规划后改造,注重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要坚持集约和节约用地,注重规模化改造,提高区块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要严格“紫线”控制,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

(五)坚持依法依规、阳光操作、群众满意原则。危旧

住宅解危排险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广泛征询业主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业主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房屋征收、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让群众得到实惠。

二、工作机制

(一)融资平台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全市危旧住宅改造统筹贷款的融资平台。负责成片危旧住宅改造项目的资金运作,向宁波市统筹贷款平台提供相关贷款资料,承担统筹贷款承接主体责任,承接债务。

相关镇(街道)也应指定一家承接主体,向市融资平台提供与贷款有关资料,承担债务,承担项目实施等相应责任。

(二)实施主体

属地镇(街道)为城镇危旧住宅改造的实施主体,应成立城镇危旧住宅改造工作机构,明确工作部门并落实相关责任人员,负责辖区内成片危旧住宅及零星危旧住宅解危改造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项目确定

各镇(街道)实施的改造项目应当先申报纳入市危旧住宅改造计划。对于需要列入市危旧住宅改造计划的项目,各镇(街道)应对其进行先期调查摸底,了解群众的改造意愿,根据实施实际情况制定改造计划并报市危旧住宅棚改办汇总。同时,各镇(街道)要兼顾非成套房片区和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改造仍按现有政策操作执行。

三、改造方式

成片危旧住宅改造和安全隐患特别严重的零星住宅房屋解危排险可以采取回迁重建、房屋征收、房屋加固、原址重建、按市场评估价格回购等多种方式实施。各镇(街道)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求民意,按照绝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和改造所涉房屋安全状况及周边情况实施。

(一)回迁重建

采取回迁重建方式实施解危改造的,应坚持“业主自筹、政策扶持、市场运作、自求平衡”原则,经所涉房屋三分之二以上所有权人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向属地镇(街道)提出协助申请,并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专业单位实施,所需资金由业主自筹分担,政府在规划、土地、税费、资金等方面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一是根据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计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业主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严格按照控制性详规及相关规划技术规范进行设计。二是成片危旧住宅区回迁重建项目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取得的方式保持不变;回迁重建项目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回迁重建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重新计算。增加的住宅、商业用房等可出售,出售资金充

抵改造成本。三是成片危旧住宅区回迁重建项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和宁波市有关棚户区改造的规定执行,地方留成部分通过安排支出全额补助项目建设。电力、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应给予大力支持,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回迁安置房屋与原房屋等面积部分免缴房屋契税。四是贯彻落实《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甬政发〔2012〕89号),简化优化连片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项目的审批环节和流程,各行业中介机构评估不作为单独审查环节。初步设计会审阶段,参加会审部门对设计方案在交通组织、防雷、消防、人防、绿化、建筑节能等方面提出具体明确的书面修改意见(注明强制性意见)。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住建、气象、消防、人防、园林、地震等部门只对审图机构审查的建筑节能、防雷、消防、人防、绿化、抗震设计等结果进行确认。五是教育、卫生等公共配套设施,可以在区域内进行统筹。绿地和人防工程可采用易地建设的方式落实,费用减半缴纳,其中人防工程住宅回迁部分面积全免。

(二)房屋征收

采取房屋征收方式实施改造的,应坚持“业主申请、以旧换新、等价置换、鼓励自选”原则,经所涉及房屋总户数90%以上所有权人同意后,由属地镇(街道)先报市危旧住宅棚改办审查,再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危旧住宅改造征收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征收。决定实施危旧住宅改造征收的,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规定程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按现行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但对补偿以外政府给予的补助、奖励政策,按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一并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后,不予增加货币补偿补助。鼓励被征收人用货币补偿资金在慈溪市场上选购安置房屋,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房屋作为安置用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凭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证,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被征收人要求政府提供安置用房的,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但被征收人要求安置房小于被征收房屋的除外),可安置面积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办法计算。多渠道筹集安置用房,可将各类剩余的保障房和安置用房统筹用于危旧房改造安置用房。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5%-10%的比例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符合住房困难补助条件的,可以按现行征收政策规定给予住房困难补助。

实施危旧住宅改造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确保“阳光征收”。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否则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具体的签约比例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但不得低于90%。被征收人征收改造意愿未达到规定比例或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原则上5年内优先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

(三)房屋加固

采取房屋加固方式实施改造解危的,必须经以幢为单位的所有业主一致同意后可向属地镇街道提出协助申请,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加固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加固施工。多层多业主住宅加固相关费用由以幢为单位的业主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四)原址重建

采取原址重建方式实施改造解危的,必须经以幢为单位的所有业主一致同意后可向属地镇街道提出协助申请,所需改造资金全部由房屋业主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按四至不变、面积不变、高度不变、使用性质不变的“四不变”原则,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进行重新建造。

四、资金筹集及保障

(一)多渠道筹集危旧住宅房屋改造资金

成片危旧住宅区和安全隐患特别严重的零星住宅房屋改造按照“业主自筹、政策扶持、金融贷款、社会筹集”原则,多渠道筹措所需资金。

1、业主和相关责任单位合理承担。危旧住宅房屋棚户区改造居民应合理承担部分改造资金;造成房屋使用危险的直接责任单位及个人,应当在责任范围内承担出资责任。

2、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市政府建立危旧住宅房屋棚户区改造统筹专项资金,用于专项补助危旧住宅房屋棚户区改造,具体办法由财政会同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危旧住宅房屋棚户区改造项目所产生的土地出让金扣除按规定应缴纳税费后通过安排支出全额补助项目建设,实行专款专用。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省和宁波市对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并向危旧住宅房屋棚户区改造项目倾斜。

3、争取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支持。各项目实施单位和市保障房公司要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宁波分行等金融机构的衔接,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获得棚户区改造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增加信贷资金安排,积极支持危旧住宅房屋棚户区改造。

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成片危旧住宅区

改造,吸引有实力、信誉好的开发建设单位及社会力量参与。对民间资本参与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的,按照同策同价、一视同仁的原则,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对企业用于危旧住宅房屋棚户区改造的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5、积极发行各类债券。引导符合规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实施危旧住宅房屋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危旧住宅房屋棚户区改造。对发行用于危旧住宅房屋棚户区改造的企业债券,优先办理核准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6.引导和鼓励房地产企业让利于民。对危旧住宅房屋棚户区改造的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的,鼓励房地产企业让利销售。

(二)危旧房屋持续性动态监测和应急解危排险资金保障

属地镇(街道)应通过向社会购买专业技术服务对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持续性动态检测和应急解危排险。所需资金由市、镇两级财政保障,列入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拨付及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另行制定。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督查考核

把以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为重点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建立工作推进情况定期督查、定期通报以及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因政策措施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工作进度缓慢的镇、街道,以及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推诿扯皮的相关部门,要进行约谈。

(二)加强舆论宣传

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危旧住宅解危排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了解有关政策措施,使危旧住宅解危排险工作真正深入人心,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危旧住宅居民的理解与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应坚持“阳光操作”,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群众满意度,着力为危旧住宅解危排险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

本溪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3篇

本溪市位于辽宁省东部, 所辖2个县4个区, 总人口为157万人。2002年启动世行贷款/英国赠款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 项目实施7年来,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11.99万美元, 各级地方配套98.8万元人民币, 按照“世行贷款/英国赠款本溪市结核病控制项目实施方案”,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

1 材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于本溪市结核病报表和结核病网络专报。指标定义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执行。

1.2 评估方法

按照卫生部世行贷款/英国赠款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终期评估方案执行;填写本溪市2002—2008年结核病控制项目评估调查表, 录入Excel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组织措施落实情况

全市以县、区为单位实现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 (DOTS) , 覆盖率达到100.00%;利用世界银行贷款11.99万美元, 财政配套98.8万元人民币, 资金使用率达100.00%;市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市长任组长, 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结核病控制项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下发了“世界银行贷款/英国赠款本溪市结核病控制项目实施方案”。

2.2 宣传培训情况

2002—2008年全市共印发宣传单和现场宣传培训手册30余万份, 电视宣传81场次, 制作固定标语47幅, 报刊宣传89篇;举办各类培训班125期, 培训有关人员5 270人次。

2.3 工作指标情况

2.3.1 结核病就诊情况:

2002—2008年, 全市共接诊初诊疑似肺结核病人36 694人, 其中主动就诊28 715人, 占77.80%;转诊6 335人, 占17.80%;集中推荐376人, 占0.99%;其他1 201人, 占3.37%。说明我市主动就诊和转诊是肺结核病人发现的主要方式, 见表1。

2.3.2 结核病报告转诊和追踪情况:

2005年以来综合医疗机构网络报告的肺结核病人共5 567例, 经转诊后主动到位3 202例, 主动到位率为57.52%;对未主动到位的2 365例进行了追踪, 追踪到位1 477例, 追踪到位率为62.45%, 总体到位率为84.05%。在追踪的病人中排除结核病的占52.10%, 与吴胜元等[1]报道结果比较明显偏高, 与张为胜等[2]报道结果基本一致, 见表2。

2.3.3 肺结核病人发现情况:

全市2004年以后, 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涂阳肺结核病人和新涂阳肺结核病人的登记率在一个较高水平, 特别是新涂阳病人按照国家70.00%发现指标规定, 辽宁省下达的每年349例指标, 除2005年外, 均完成新涂阳病人指标任务, 且2004年位于全省第一, 获省里表彰, 见表3。

2.3.4 肺结核病人治疗转归情况:

全市2002—2008年初治涂阳病人治愈率为89.71%, 复治涂阳病人治愈率为78.63%, 见表4、表5。涂阴肺结核病人的治疗成功率平均为87.17%, 而且逐年提高。2005年以后, 加大了对涂阴病人的管理, 对涂阴病人实行了免费提供抗结核药品, 实施强化期督导管理, 从而提高了治愈水平, 见表6。初治涂阳病人的第2个月痰菌阴转率平均为86.00%, 复发涂阳病人的第2个月痰菌阴转率平均为79.00%, 复治涂阳病人的第2个月痰菌阴转率平均为79.00%, 达到项目要求的标准。

3 讨论

3.1 项目实施效果

2002年本溪市实施了世行贷款/英国赠款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 按照实施方案, 认真落实措施, 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第一, 病人发现水平明显提高。第二, 加强了肺结核病人的规范管理, 提高了治愈率, 2002—2008年新涂阳病人的治愈率均在85.00%以上。第三, 群众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提高。人们对结核病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对国家有关结核病防治政策比较清楚, 有病后主动就诊成为我市肺结核病发现的主要方式。第四, 项目的实施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免费治愈了大量的结核病人, 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对社会的和谐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3.2 项目对结核病防治规划的作用

项目提供的贷款和配套资金, 使结核病防治工作有了经费上的保证, 各项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 结核病防治规划得到了有效落实。通过全面贯彻DOTS策略, 进一步加强了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 提高了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施质量。

3.3 问题与建议

由于目前医疗机构对结核病人的过度医疗行为, 使结核病项目免费政策在实施中对结核病免费治疗的费用仅占病人总费用的极少部分 (2009年对81例肺结核治疗病人调查统计平均为9.20%) , 造成病人对医生的DOTS管理依从性大大降低, 削弱了结核病控制策略执行效果;执行结核病治疗免费政策的结防机构及结核病专科医院, 应改变以最大程度地收取病人治疗费用为目的的思路, 研究建立国家对结核病免费治疗更为有效和切实可行的办法。

参考文献

[1]吴胜元, 雷建华.世行贷款/英国赠款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对结核病控制的影响[J].中国防痨杂志, 2010, 32 (2) :70-73.

本溪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办法。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并会同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监察、残联等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第七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政府对100-800元缴费档次分别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进行补贴,对900-2000元缴费档次统一按每人每年80元进行补贴。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第九条 政府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城乡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不属于上述四类群体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缴费困难群体可在政府代缴基础上增加个人缴费,并享受按政府代缴金额与个人缴费合计金额对应缴费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条 自治区确定的缴费补贴资金和政府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市)按8∶2比例承担。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增设缴费档次的,所需缴费补贴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担,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构成如下: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

(三)村集体、社区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资助的资金。

(四)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四条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六条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出资建立。自治区在中央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后,确定我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自治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高于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市)按8∶2比例承担。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担,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和全区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第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解决。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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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当地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可以在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政府按本办法第八条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人补缴应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未达规定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可以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从缴费到达经办机构账户的次月起发放。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并按人均不低于4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对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经办机构可以从丧葬补助金中直接扣减。丧葬补助金由自治区按人均400元标准给予补助,超过自治区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承担。丧葬补助金补助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跨自治区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二十七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本办法继续缴费或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八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参保人员,按以下方法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老农保每缴费1年计算为1年缴费年限,累计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按本办法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老农保养老金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

(三)老农保参保人员不属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予以清退,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管理,今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情况,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最终实现自治区级统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将新农保、老农保、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县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稽核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等有关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每年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九章 经办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乡镇(街道)要有专人负责,村(社区)协管员原则上由村(社区)干部兼任。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自治区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工作,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统一规划、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溪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5篇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号)

现公布《玉溪市九年义务教育“三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    

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  

玉溪市九年义务教育“三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 

为积极推进我市九年义务教育的公平、均衡发展,认真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努力实现九年义务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办学的目标,全面做好九年义务教育“三免一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

一、“三免一补”的内容和标准



1、“三免”是指免课本费、免杂费、免文具费。免费标准:小学教科书费100元/生年,初中教科书费200元/生年;小学杂费40元/生年,初中杂费60元/生年;文具费中小学均为20元/生年。



2、“一补”是指对小学半寄宿制学生和初中困难学生生活给予补助:

(1)小学半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经费,指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列支,主

要用于对小学半寄宿制学生进行生活补助的经费。补助标准为l50元/生年。

(2)初中贫困学生生活补助经费,指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列支,主要用于对初中贫困学生进行生活补助的经费。补助标准为300元/生年。

二、“三免一补”的对象



1、“三免”对象:农村贫困户、城市低保户、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子女;烈士子女、孤儿、残疾人家庭子女及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元江、新平、峨山三个民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在校在籍学生。

2、“一补”对象:

(1)小学半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对象:现有小学半寄宿制学校在校、在籍、离村、寄宿的学生。

(2)初中贫困学生生活补助对象:农村贫困户、城市低保户、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初中就读子女;随班就读的残疾少年。



3、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符合弱势群体农村贫困户条件的,可享受三免;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实行“三免”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可享受“三免”,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符合“一补”条件的可享受“一补政策。

4、下列情况不属免补范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就近、免试入学的有关规定,没有在教育部门安排就读学校入学而选择其它学校借读的学生。(2)非本辖区户籍的外地借读学生。

三、“三免一补”的实施程序



1、申请。“三免”费、初中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费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玉溪市九年义务教育弱势群体子女“三免”申请表》、《玉溪市九年义务教育贫困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全部实行小学“三免”的峨山县、新平县、元江县必须以校为单位,向县教育局上报在籍学生名单(含软盘),上报名单上经办人、校长必须签名。

2、审查。农村贫困户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书面申请及申请表由村委会、学校、乡镇和县区民政局进行审查;城镇低保户学生书面申请及申请表由居委会、学校、县区民政局进行审查;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子女书面申请及申请表由居委会、学校、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查;残疾人家庭子女、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书面申请及申请表由村委会(或居委会)、学校、乡镇和县区残联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必须由经办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查单位必须签章。



3、公示。经审查后的学生名单必须在村委会(居委会)、学校和乡镇所在地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

4、确认。公示期满无任何异议即可报县区领导小组确认,组织实施。

5、各县区于每学期开学—个月内完成各类学生的核定工作并上报市教育局。

四、工作原则和要求



1、重点与普遍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要切实保证农村贫困户、城市低保户、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子女的“三免”、初中贫困学生生活补助到位;普遍就是要切实保证三个民族自治县2005年实现小学阶段免费上学和保证小学半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到位。



2、管理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管理就是要强化管理的程序化、公开化、科学化,严格按免补程序办事,将免补标准、指标等全部公开,实行阳光操作;建立学生学籍计算机管理系统,做到情况清、数字准、上报快;监督就是要强化程序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民主监督,坚决杜绝不正当行为。



3、使用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使用就是要做到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校,发放到人,支付到企业,不挤占、不挪用、不统筹此项资金。效益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中小学生因贫失学的比例,提高小学、初中入学率,降低辍学率,为科学调整小学布局,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奠定基础。



4、目标与规划相结合的原则。要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2006年全市小学实行免费教育,力争2007年全市小学、初中实行免费教育的目标,认真做好整体实施规划,制定分步实施计划,确保市委、市政府提出目标的完成。

五、经费保障及核拨



1、所需经费由市、县区政府财政按比例承担。“民心工程”救助初中贫困学生20000人,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76.6万元,救助学生9220人,其余10780人所需经费由各县区财政承担;峨山县、新平县、元江县“三免”(不包括弱势群体、扣除中央免费教科书费),市、县承担比例为7:3;弱势群体(农村贫困户、城市低保户、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子女)“三免”经费,市、县区财政承担比例为红塔区5:5,江川县、澄江县、通海县6:4,其他五县由市财政承担;小学半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原存量3OOOO人所需经费由省、市财政承担,现增量22130人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承担,承担比例,红塔区5:5,江川县、澄江县、通海县6:4,其他五县7:3。



2、农村贫困户家庭子女“三免”、救助初中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费经费额度,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局根据各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财政收入情况核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调整一次。



3、城市低保户、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子女“三免”经费、小学半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由各县区据实统计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会同市财局、统计局、民政局、扶贫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



4、免除的学生杂费、文具费额度,由市、县区财政列支,市、县区财政必须按免除杂费标准、文具费标准拨付学校使用。

六、监督与管理



1、市、县区政府成立由教育、纪委、监察、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组成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协调“三免一补”全盘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县区教育局基础教育处(科),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

2、各级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每年要进行一次“三免一补”经费的专项检查,认真落实专款使用情况,确保提高专款使用效益。

3、市、县区要建立各类学生“三免一补”管理台账,此项工作由市、县区教育局基础教育处(科)负责。



4、免费教科书的统计、征订、采购和支付办法:

(1)学生所用教科书必须在保证开齐国家课程方案所要求设置课程的前提下,严格按省发改委、省教育厅下发的《云南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玉溪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的书目选定,此项工作由市、县区教科所负责。

(2)县区教育局要全面负责免费教科书前期的统计征订工作,教科书釆购实行市级政府招标采购,由市教育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

(3)免费教科书款支付实行市级报账制,即县区教育局必须按照分担比例将免费教科书款及时、足额汇入市教育局免费教科书专户,再由市教育局连同市免费教科书款交市政府采购中心支付给免费教科书供应商。

(4)免费教科书封面上要加印《政府免费教科书》字样。

(5)严禁提前收取教科书费,严禁向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收取教科书费,严禁在发放免费教科书时搭售教辅用书及其它资料。

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6篇

1—10级赔偿办法如下:

一、为保障因工作造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促进工伤预防职业康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条例:

结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雇主的个体企业,依照本省的工伤赔偿办法规定如下:

(一)按照上的全省平均工资规定,全省上2013年人均工

资3014元。按等级计算赔偿和解除劳动合同。

(二)解除劳动合同:1级伤殘27个月;2级伤殘25个月;3级伤

殘23个月;4级伤殘21个月;5级伤殘66个月;6级伤殘54个月;7级伤殘36个月;8级伤殘28个月;9级伤殘20个月;10级伤殘12个月;按省工伤赔偿办法执行。

(三)交通费用每天15元;省内住宿生活费80元/天;省外住宿生

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7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 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注册地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2004 年1 月1 日起纳入本市工伤保险范畴。

第三条 本市工伤保险实行市县(区)两级统筹和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工作,其下设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审计、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工会、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确定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参保工伤职工的下列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一)工伤保险待遇(含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劳动能力鉴定及相关的医疗检查费用;

(三)工伤康复费用;

(四)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九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职工作为申请人的,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工伤职工直系亲属作为申请人的,还应当提交直系亲属证明;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凭证:

(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的初诊诊断证明、原始病历、辅助检查报告或者一周内复诊诊断证明。已经住院医疗的,应当提交出院记录。申请因工死亡认定,还应当提交职工死亡医学诊断证明、户口注销等证明。

第十二条 工伤认定申请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院或者公安等相关部门、组织首先确认并出具有关证明:

(一)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二)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四)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五)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且在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向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15 日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进行质证。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在15 日内不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或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该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或者服用、注射国家管制类精神麻醉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未经依法登记、拚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前款所称机动车,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范围确定。

第十六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对列入医疗卫生专家库的专家实行聘用制。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鉴定范围包括: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工伤直接引发的疾病或者并发症的确认;

(五)旧伤复发需继续治疗的确认;

(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七)其他依法应当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需要,可以安排被鉴定人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辅助医学检查,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医疗专家对被鉴定人的伤位、伤情和功能情况进行查体。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因被鉴定人不配合导致劳动能力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该次劳动能力鉴定可予以中止。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与确定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名单。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和服务协议,提供治疗和服务。工伤职工进行医疗、康复性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应当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并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情况紧急时,可以在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经急救病情稳定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伤残职工转入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到统筹区以外就医,应当经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工伤职工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申请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的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以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给伤残津贴。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标准调整的,五级和六级伤残津贴应当按照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新增额的90%和85%相应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因依法破产、撤销、解散等原因与伤残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下列各项费用在破产清算时应当优先拨付: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

(二)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除按规定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当为其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0年的,按照实际应缴费年限计算。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20 年的,按照20 年计算;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六条 五级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因退休、退职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的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挂靠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挂靠经营人)不具备用工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允许挂靠经营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家庭(个人)雇佣的人员、到单位实习期间的在校生、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调整范围。

第三十条 本市1997 年1 月1 日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前已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溪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8篇

关键词:农业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深松作业;补贴;调研

中图分类号:S3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61(2014)04-0085-03

按照《辽宁省农委关于开展保护性耕作和深松作业补贴项目实施情况督导检查和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于2013年12月对本溪和抚顺两市保护性耕作和深松作业补贴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督查与调研,重点检查保护性耕作和深松作业补贴项目组织管理、档案资料、落实程序、验收程序、作业标准、作业合同、作业面积等内容。

1 抚顺市保护性耕作和深松作业补贴项目实施情况

2013年12月2日,赴清原县和新宾县检查调研保护性耕作和深松作业补贴项目完成情况。在清原县随机抽查了英额门镇英额门村和大林子村的4户村民,以及南山城镇南山城村和九道沟村的5户村民;新宾县只有保护性耕作项目,选取北四平乡北四平村和冯家村的6户村民,以及新宾镇兰旗村和郝家村的5户村民和1家农机合作社。督查组每到一处,结合专业所长,与村民深入交谈,详细了解保护性耕作和深松作业情况、完成情况和机具情况,对农民提出的技术问题予以现场解答,对反映的其他问题予以记录梳理,并对市、县有关补贴项目完成情况给予公正评价。

从督查调研情况来看:保护性耕作项目在抚顺市已实施多年,被许多农民所认可。截至目前,全市开展保护性耕作项目0.33万hm2(5万亩),经市级验收全部合格,其中清原县和新宾县各实施0.13万hm2(2万亩)、顺城区实施0.07万hm2(1万亩),补贴额度总计100万元。清原县是省部级保护性耕作项目县,保护性耕作工作基础较好,分布于英额门镇、清原镇等11个乡镇;新宾县保护性耕作集中于新宾镇、北四平乡等8个示范区。深松作业项目在抚顺市实施面积0.13万hm2(2万亩),补贴金额20万元,集中于清原县10个乡镇,每年投入深松作业机具20台套。经查实,抚顺市及清原县、新宾县已完成省、市下达的保护性耕作和深松作业项目全部指标,补贴资金已全部落实。

通过实地调研了解到,抚顺市及清原县、新宾县在保护性耕作和深松作业项目实施中,结合丘陵山区地理条件,因地制宜确定了3种保护性耕作模式供农民选择,并在项目申报与实施过程中突出重点、有序推动。一是抓宣传。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不靠强行推动,而是宣传发动在先,充分利用电视台播放、技术资料发放、示范户演示等渠道,让农民真正接受并认真实施保护性耕作和深松技术,取得了良好实效。二是抓典型。重点抓核心区和示范户,以点带面、辐射周边,逐步实现服务社会化、经营规模化,提高农机使用效率。三是抓协作。市与县、农机与财政等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健全考核机制,加强指导服务。四是抓落实。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村、户、地块,层层签订合同,明确责任义务。五是抓管理。严把验收关口,履行结算程序,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通过这“五抓”,为全市保护性耕作和深松作业项目的顺利完成提供了保障。

2 本溪市保护性耕作和深松作业补贴项目实施情况

按照保护性耕作及深松作业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于2013年12月3日赴本溪市桓仁县和本溪县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听取了本溪市保护性耕作及深松作业项目总体情况汇报,选取桓仁县和本溪县作为此次督促检查的重点。在桓仁县分别抽查了黑沟乡黑沟村和六道沟村的6户村民,以及桓仁镇四河村、三河村、二户来村的1家合作社和4户村民。在本溪县随机抽查了碱厂镇长嘴村和碱厂村的5户村民,以及小市镇碱厂堡村和山城子村的4户村民。向村民和村干部详细了解保护性耕作和深松作业完成情况,以及项目进行中遇到的难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倾听基层农户的心声。在调研查证基础上,对市、县有关补贴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了公正的打分,得出总体评价:本溪市及桓仁县、本溪县对保护性耕作和深松作业项目执行工作认识到位、执行到位、检查到位、核实到位,均全面完成了项目指标任务。截至目前,全市保护性耕作项目实际完成6 736.3 hm2,经市级验收合格6 666.7 hm2(其中本溪县4 666.7 hm2,桓仁县2 000.0 hm2);新增保护性耕作机具339台套,投入资金733.04万元,其中购置机具233.04万元,作业资金500.00万元;全市深松作业项目实际完成5 406.7 hm2,经市级验收合格5 333.3 hm2(其中本溪县3 333.3 hm2,桓仁县2 000.0 hm2);组织深松作业机具127台套,2012年新增深松机92台套,投入补贴资金80.00万元。

在项目保障方面,本溪市措施得力。全市保护性耕作和深松作业项目的有序开展,得益于领导重视、目标明确、任务细化、落实到位、程序规范。市农委成立了以张峰主任为组长,市农委、纪检监察、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的项目实施小组,督查指导、指挥协调项目实施与资金管理等重大事项。市农委农机处专门成立了保护性耕作项目推进组和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项目办公室,负责日常沟通协调。通过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做好指导服务、抓好层层落实,为全市保护性耕作和深松作业项目顺利完成提供了组织保障、技术保障、财力保障和监督保障。

3 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3.1 农民认识存在偏差,宣传引导应常抓不懈

保护性耕作被称为当代农业一场新的耕作革命,是国家及省重点推广的农机化技术。经过多年实践,许多农民对保护性耕作(含深松)有了一定认识,也尝到了一些甜头,但与政府部门、推广部门的期望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如果没有政策及资金上的支持,农民很难自觉实施保护性耕作。农民认识上不去,推广工作就费力。再先进的技术也离不开农民的认可和市场的检验。调查中还发现,保护性耕作和深松技术的应用偏重于农田,尚未围绕产业调整而做相应调整。例如,中药材在抚顺和本溪地区种植普遍、规模较大,一些农户反映深松作业在药材基地使用较好、大有可为,但当地大部分药农还没有认识到。这就需要农机部门充分利用媒体、大集、培训、现场会等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培训示范典型,拓宽服务视野,着力提高农民认识,切实增强保护性耕作和深松项目实施的针对性和主动性。

3.2 深松项目推广有难度,补贴力度应适当加大

抚顺和本溪地区地处辽宁东部,山地多、耕地少,坡地多、平地少,小地块多、集中少,利用大型机械实施深松作业受到一定的制约。个别地区如新宾县对深松技术的认可度不高,许多农户认为深松作业耗费动力大(667 m2收费40~60元,仅补贴10元),不愿增加深松投入;此外,全县深松机具保有量小,与保护性耕作面积极不匹配。建议适当加大深松项目补贴比例,或提供燃油补贴,以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同时,本溪市全部深松作业主要依靠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来完成,该做法值得借鉴。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拥有大中型动力装备,经营意识强、作业质量高、服务态度好,已成为本溪地区深松作业的主力军。在项目补贴资金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上,应适当向从事保护性耕作和深松项目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倾斜,发挥其规模优势,培育其发展壮大,为保护性耕作和深松项目可持续开展创造条件。

3.3 保护性耕作机具适应性不强,应加大试验示范力度

一些农户反映部分保护性耕作机具质量不可靠、性能不稳定,不能完全适应当地的农艺要求,给项目实施带来一定的影响。如小型背负式玉米收获机故障率高,影响机收效率;玉米免耕播种是瓶颈,质量好的免耕播种机价格高,农民买不起。农机管理与科研推广部门应主动帮农民把关,并将反复试验、充分验证的适用机具向农民推荐,维护政府声誉,真正服务于农民。针对农户反映的个别作业机具牌证和审验手续不全问题,农机监理部门需要深入田间地头,加强日常化监管,杜绝事故隐患。

3.4 对上级下达项目的执行力和积极性有弱化趋向,市县工作经费应适当增加

省级下达的2012—2013年保护性耕作和深松作业补贴项目,对农户而言是实惠与福音,对社会而言是和谐与贡献,对市县乡而言是责任与奉献。市县乡村各级农机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上对省需要完成任务应对检查,下对县乡村需要层层加担子落实责任,横向还需要协调财政等部门,既承担着风险,又增加了压力,尤其是市县乡村逐级普遍缺少工作经费,干得越多、下乡越频,经费越不足,长此下去必然导致项目执行单位积极性减退,影响国家及省任务的执行与完成。调研中,个别市县乡(镇)村反映2013年以后不要或少要保护性耕作和深松作业补贴等项目,因为“道没少跑,活干不少,经费全无,压力不小”。这是当前基层农机项目推进工作心声的些许表露,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在激励机制建立、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找出合理合规的解决之道。例如,省里申请并设立专项工作经费,直接面对项目执行单位,进而为保护性耕作等利国利民项目的可持续开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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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杨伟.科学管理全方位推广保护性耕作项目[J].河北农机,2013(2):30-31.

Abstract: Inspection and investigation were made on implementations of the subsidy polices for conservation tillage and subsoiling operation in Fushun, and Benxi.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found in the investigation,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measures with a view of providing reference for the further implementation and scientific management in the conservation tillage and subsoiling subsidy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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