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村民委员会制度之概况

2024-06-29

关于中国村民委员会制度之概况(精选4篇)

关于中国村民委员会制度之概况 第1篇

关于中国村民委员会制度之概况

陈明德

前言

目前, 基层民主的内涵仍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基层民主至少涵盖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城乡基层政权机关”,二是“基层群众自治”, 三是“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等;一种观点认为,我们这里所说的基层民主,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他民主形式;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中国,基层民主实际上由两层面的政治生活构成:一是以基层政权为主体所形成的政治生活,二是以基层群众为主体形成的政治生活,其中基层群众自治是作为社会主体的居民行使民主权利,实现自我管理的最直接形式,在城市,基层群众组织是居民委员会,在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村民委员会1。根据中共十六大报告,扩大基层民主所指包括村民自治、居民自治、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2。本文主要探讨村民委员会制度的问题。

近年来中国通过立法形式逐渐确认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律地位。1982 年中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年11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使村民自治活动逐渐法治化。在村民自治实行十年之后,1998年11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制度作为国家在乡村社会的一项制度安排最终定型化。至2010年10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又进行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再一次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在村级基层民主法制假设方面,目前中国政府中央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级有村组法实施办法、村委会选举办法等法规;村级有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等。村民委员会发展积极性成果总体上可以概括为四种取向:民主选举更加规范,民主决策日臻科学、民主管理日趋有序,民主监督作用增强。本论文根据中国宪法、村委会组织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村委会进行初步介绍,其中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第二部分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三部分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215-216页。杨爱民,《中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7年,134-135页。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说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1。根据村民委员会这一概念有一些以下含义:

首先,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三个显著特点:其一是基层性,村是中国农村最基层的建制单位,是村民长期生产、居住、生活的单位,跟村民关系最直接、最紧密,因此村民委员会是中国农村社会最基层的组织形态。其二是群众性,村民委员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一种在农村基层设置的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来自于本村村民;村民委员会代表和维护村民利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该走群众路线,坚持说服教育。其三是自治性,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由村民选取产生。同时村民组成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为什么,不办什么,后办什么,如何办理,都由村民自己决定。对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其次,村民自治的内容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其中,自我管理就是村民组织起来,主要是指村民委员会自主进行的未回社会秩序、民主管理村务、促进农村社会协调发展的管理行为。与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不同,村民自治中的自我管理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自我管理依靠的是说服教育、村民之间的互相帮助、先进模范的带头作用以及每个村民的自觉意识,不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2)管理人员和被管理人员是同一的,村务管理首要和基本的是全体村民来管理,日常事务的管理者由村民选举产生,并接受村民群众的监督;(3)管理的方式是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集中全体村民的意见,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约民规,作出相关规定,由全体村民遵守执行,从而形成良好的社区秩序;(4)管理的内容主要是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调解解决本居住地区内的各种纠纷,如村民之间、邻里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的纠纷等。

自我教育就是通过开展村民自治活动,使村民受到各种教育。在这种自我教育中,教育者和被教育者是统一的。每个村民既是教育者,又是受教育者,每个村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影响其他村民,主要担当教育任务的村民委员会也来自于村民。自治活动与教育是统一的。村民进行各种形式的自治活动,本身就是对村民进行的丰富多彩的教育。村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村民会议,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受到社会主义民主的教育。从而在实践中认识民主、学习民主、习惯于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条。民主的原则和程序办事。村民通过制定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受到社会主义法制和道德的教育。

自我服务是指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需要为本村村民的生产和生活提供各种服务。在基层群众自治中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增强自治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团结村民开展自治。自我服务的特点是:服务项目根据村民需要确定,重大项目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一起动手,共同兴办,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自我服务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维权服务。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二是生产服务。生产服务包括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如播种、灌溉、植保、收割、销售等。它可以大大提高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的生产发展。三是生活服务。村民委员会通过行使自治职能,努力实现村民共同富裕,改善村民的生存环境,维护安定祥和的社会秩序,不断满足村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四是村级公共服务。也就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如兴办农田水利,兴办托儿所、敬老院,开展公共卫生工作,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三项内容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自我管理本身就是一种自我教育,自我教育又推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增强自治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为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创造条件。

最后,村民自治的方式及基本途径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国的农村自治实行的是“直接民主”,直接民主形式的村民政治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以直接选举农民委员会为主要内容的民主选举制度;二是以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制度;三是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为重点的民主管理制度;四是以村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评议和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即指“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换言之,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已经成为农村社会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可以说四个民主是村民自治的核心、也是村民自治的关键。“四项民主”制度也是村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民主选举一般是指村、组工作人员和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包括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的推选、村民代表的推选、村民小组长的推选等;特别是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实行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只要享有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 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 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另外,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民主决策是指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民主讨论,在村这个层次,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在组这个层次,由村民小组会议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村民议事的基本形式是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的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会议。召开村民会议有困难的时候,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民主管理是指对村内的社会事务、经济建设、个人行为的管理,要遵循村民的意见,在管理过程中吸收村民参加,并认真听取村民的不同意见。这一原则要求,村民委员会在对村内事务进行管理时,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民主监督是指由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内的各项事务实行民主监督。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罢免制度;二是实行村务监督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三是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四是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1。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关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1998年的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较为简略,对于选举中涉及的候选人资格、竞选程序、委托投票等问题没有作规定。在该法实施过程中,各地依据该法并结合地方实际进行了不少创新,但也存在缺乏直接充足的上位法依据、各地做法差异较大等问题,这在实践中引起了一些矛盾和争议。针对这些情况,2010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总结了一些地方的好的做法,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其中本文主要介绍以下内容: 首先,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和其成员的任期,根据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2,就是指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不需要经过任何其他环节。这就意味着:第一,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都必须由村民直接投票 12 主要参考李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6-1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十一条。选举产生,不得先选举村民委员会委员,然后再由委员自己推选主任和副主任。第二,不得采用户代表选举,更不得采用推选村民代表,然后由村民代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做法。只有实行直接选举原则,保证选民充分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才能真正体现村民自治的本质,真正实行村民自治。为了防止选举不民主,法律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这也就是说:村党组织、乡镇党委、人大、政府和其他政府机关都无权任命、指定或委派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更不得随意撤换。凡是采取上述做法的,都是违背法律的,一律无效,应当予以纠正。选举之后,村民委员会与村委会成员相同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不受连任届数的限制,它不仅可以激励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热心为村民服务,办好事、办实事,努力做出工作成绩,争取下届连任,而且可以保持村民委员会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积累工作经验,这对于加强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无疑将起到积极作用1。其二,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组织机构,1987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谁主持,没作规定。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2。2010年的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据近些年村委会选举的工作实践经验,完善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回避和推选程序。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3。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推选产生,具体的产生方式有三种:一是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二是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三是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在选举实践中,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某些原因可能出现缺额,为了保证村民选举委员会能够正常顺利地开展工作,有必要及时增补,增补方式可以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其三,关于村民选举资格及选民名单的公布,根据中国宪法、选举法、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一,依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属于本村村民;第二,到选举日为止年满十八周;第三,享有政治权利,即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村民具备三个条件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论他是哪个民族、是男是女,信仰什么宗教,教育程度和经济状况如何。这对于每个公民来说体现了选举权的平等性,而对社会来说体现了选举的普遍性。另外,2010年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一个新内容,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做了明确规定:第一,居住生活在本村、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属于本村村民,应当纳入选民登记。第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流动人口的增加,人户分离的现象越来越多。有的村民长期在外工作、生活,但户籍还在原居住地的村,为了保障他们的选举权,12李飞主编,同上书,54-5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第十三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十二条。只要其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在进行选民登记的时候,也应当将其列入参加选学的村民名单。第三,也有一些人虽然户籍不在本村,但长期在本村居住生活,只要其在本村居住超过一年,本人如果提出参加选举的申请,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也应当进行选民登记、将其列入选民名单。但是为了避免重复参加选举、保证选举权的平等性,法律同时规定,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

1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同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确认,列入选民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公布选民名单具有重要意义。本村谁有资格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谁没有资格,通过选民名单可以得到公开确认。如果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2。

其四,对于候选人的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3,也就是说,只有经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才能提名候选人,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村民个人提名候选人,二是村民联合提名。由村民个人提名候选人,俗称“海选”,由吉林省梨树县率先实行。所谓“海选”,就是由每个村民完全凭自己意愿采用投票的方式提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作为正式候选人,然后进行正式投票,选出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联名提出候选人,即由村民采用联合署名的方式提出共同候选人。村民提出的候选人过多时,可采用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所谓预选,就是将所有候选人都列入预选名单,由村民进行无记名投票,然后以得票多的为正式候选人,再正式投票选举。经过预选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必须多于应选人数,实行差额选举4。同时,2010年修订村委会组织法也增加了关于提名候选人的要求的规定,要求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5,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当然,这个积极方面的要求仍然较为宏观,具体资格条件可以由省级选举办法作出规定。

关于差额选举,根据规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这就是说,由村 12李飞主编,同上书,61-6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十四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十五条。4李飞主编,同上书,73页。5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十五条。民提名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后,在正式选举中都应实行差额选举。这一规定可以使村民在选举中对候选人进行比较,选出他们最为满意的人,保证村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这里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对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应当分别规定差额数。选举之前,为了保证村民的民主选举权利落到实处,加深村民对候选人的了解,增强选举工作的透明度,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候选人可以通过发表竞选演说等方式向村民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以及履行职责的设想,并当场回答村民提出的各种问题。通过见面,候选人与村民面对面地进行交流,候选人彼此之间也可以以此方式进行正当竞争,有利于村民挑选更合适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人选。

最后,关于投票程序,根据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遵循“双过半”的原则,即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如果经过投票选举,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不足应选名额,则对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但要注意的是,在另行选举的场合,按照法律的规定,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同时,另行选举的情形,既包括应选代表名额没有选满,也包括一个代表名额也没有选出的情况,即所有的候选人所得选票均未超过半数时,也要进行另行选举1。

对于投票方式,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同时,为了保障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人员的民主权利,各地较多地使用了委托投票的方法。目前,这种投票方法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根据法律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这里有两个问题应当明确:一是接受委托的“近亲属"的范围,对于近亲属的范围,不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有不同的界定,因此可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二是接受委托的“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的范围,即“近亲属”必须是本村村民,并有选举权。另外,具体选举办法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规定,如: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0)、苏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3)等。三,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在村民基层民主建设中,民主选举只是为村民自治打下了基础,选举结束以后,就要把功夫下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上。其中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决策,1李飞主编,同上书,76页。就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村中重大事项和群众共同关心的问题,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在中国的村民制度中,村民主要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两种组织形式来行使对村务的决策权。本文的这部分主要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某些方面进行初步介绍。

首先,可以说,村民会议是村民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问题的重要组织形式,是村民自治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村民行使自治权利的根本途径。依照法律规定,在村民自治中,凡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都应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这对于充分发扬民主,培养村民的民主生活习惯,增强村民当家做主意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于村民会议组成和召集来说,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1,其中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还称为村民大会),这是村民会议的最高形式,也是最完整的形式,这种形式常适用于规模小、人数少的村民;另一种是由每户派户代表参加的会议,是特殊情况下召开的不完全的村民会议,这种形式适用于规模较大、人数较多、居住分散的村子2。一些重大的村务活动,如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讨论通过村民自治章程等,都不能采取户派代表的村民会议的形式。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作为村民的一员,可以参加村民会议,对村民会议讨论的各项问题发表意见,但是不享有选举权和罢免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权。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召集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召集村民会议既是它的职权,又是它的职责。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召开:(1)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2)推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3)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4)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5)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6)制定、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7)对外来人口在本村参加选举的选民资格认定;(8)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召开村民会议等3。村民会议一般由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主持。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召开村民会议时,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符合法定的人数,村民会议的召开才是合法有效的;表决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必须由与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即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一条。

参看陈浙闽,《村民自治的理论与实践》,天津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56-157页。3参看李飞主编,同上书,100页。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包括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

1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等。

其二,关于村民代表会议,2010年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提出了“村民代表会议”的概念,从法律上确立了村民代表会议,使之成为经常性议事组织,代行村民会议的部分职权,同时,增加了对村民代表会议构成、村民代表产生、任期等的规定。

关于设立条件,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村的规模,要求人数较多的村才能设立村民代表会议,但是有多少人的村为人数较多的村,法律没有规定,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人口密集程度和居住状况确定;二是村的区域分布状况,只有居住分散的村才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一个村由几个甚至十几个自然村组成,地域面积较广,交通不便,可以认为是村民居住分散的村。但是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可以”设立,并不是“必须”要设立,要是有的村虽然人口较多,但居住比较集中,经济条件较好,召开村民会议比较方便;或者有的村虽然居住分散,但交通方便,人口也不多,召开村民会议也比较方便,在这些情况下,仍应坚持召开村民会议2。

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人员主要包括两部分: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为了保证村民代表会议组成的民主性,避免村民代表会议中村民代表人数过少,也要防止村民代表会议被村民委员会操控,法律明确规定,“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同时,为了保障妇女权益,鼓励农村妇女参政议政,女性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代表由推选产生,不必经过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复杂程序,具体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村民按户推选产生,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产生一名代表,户数较多的村可由十五户推选一人,户数较少的村可由五户推选一人,具体由多少户推选一名代表合适,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是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具体每个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多少名代表合适,也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李飞主编,同上书,118页。关于召集、召开和表决,村民代表会议是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形式之一,为了保证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会议授权及时有效地实施民主决策,2010年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增加规定了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进行民主决策的法定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但有权召集村民会议,也有权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但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为了防止村民委员会无故不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或者临时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法律规定,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符合法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方为合法,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与村民会议相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的决定才是合法有效的1。

总之而言,从实践来看,目前中国村民委员会是广大村民群众在基层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事务领域直接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活动,村民委员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的推行和发展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通过立法形式逐渐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从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到2010年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委员会制度不断完善,村委会的性质、选举,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进一步法制定型化,但也受到了诸多原因的限制和制约。因此,中国村委会建设在实践中必须完善一系列的困难和问题,比如:经济发展、文化教育与民主建设进程不够适应;公推直选工作在程序设计上还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基层民主发展进程中政治合法性与法律合法性的关系问题,或者基层群众的参与不足的问题,“四个民主”的发展不协调,村委会行政化趋势较为明显等。参考材料

1.王振耀,《中国村民自治理论与实践探索》,宗教文化出版社,2000年。

2.杨爱民,《中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7年。3.罗兴佐,《基层民主建设研究——基于全国10省14村的村级民主管理调查与分析》,湖北人民出版社,2009年。

4.李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

5.任中平等著,《巴蜀政治:四川省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制度创新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六条。

关于中国村民委员会制度之概况 第2篇

『 所 属 类 别 』

『 发 布 部 门 』

『 发 布 文 号 』

『 发 布 日 期 』

『 生 效 日 期 』

『 失 效 日 期 』

『 效 力 状 况 』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通[2004] 18号

Thu Apr 08 00:00:00 CST 2004 Thu Apr 08 00:00:00 CST 2004

有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全面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性的监督管理,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特制定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明确提出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和统计要求。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包括资本充足率有关报表和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要求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一、报送内容

资本充足率报表包含并表口径报表和未并表口径报表。并表要求参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 六 条、第 十 条等规定。报表内容详见附件1。

二、报送时间

并表口径资本充足率报表频度为半年,报送时间为半年后45日内;未并表口径资本充足率报表频度为季,报送时间为季后25日内。

三、报送方式

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按报送时间要求将本行数据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至银监会统计部;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报送至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统计部门,并由各银监局统计部门汇总后按报送时间要求上报银监会统计部。

电子报表的格式规范及传输方式见附件2。

四、其他要求

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于2004年4月末前将本行2003年年末资本充足率(半年报)数据和2003年末资本充足率(季报)数据补报至银监会统计部,并于2004年5月末前将本行2004年第一季度资本充足率(季报)数据报送至银监会统计部;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2003年末数据的补报时间为2004年5月末,2004年第一季度数据的报送时间为2004年6月末。各机构后续各期数据报送时间按本通知第二条报送时间要求执行。

各银监局应认真贯彻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积极组织人员培训,做好有关报表数据的收集、审核、整理和分析等工作,保证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的顺利实施。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应根据制度要求,制定本行具体实施措施,组织制度培训和系统开发工作,保证资本充足率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银监局应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2004年4月8日

附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填报说明

1.报表名称及报表编码:

(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并表),报表编码为银监统临[2004]015号

(2)资本充足率汇总表(未并表),报表编码为银监统临[2004]018号

2.填报要求:

(1)填报机构:2004年填报本表的机构包括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2)报送频度和时间:资本充足率汇总表(并表)频度为半年,于半年后45日内上报,遇节假日不顺延;资本充足率汇总表(未并表)频度为季,于季后25日内上报,遇节假日不顺延。

(3)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统计部。电子文件报送要求详见附件2。

(4)数据单位:亿元,百分比,百分点。

(5)四舍五入要求:保留两位小数。

(6)本表为本外币合并报表,本外币合并汇率使用当期市场汇率。

(7)本表不要求报送分地区和分机构数据。

(8)资本充足率汇总表(并表)填报并表的资本充足率数据,并表机构范围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资本充足率汇总表(末并表)填报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数据(含境外分行)。

3.指标解释:

[2]实收资本/普通股:商业银行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所筹集的资本金。

[3]资本公积:计入本项的资本公积包括商业银行资本溢价、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和其他资本公积,但不包括资产重估增值。

[4]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以及法定公益金。

[5]未分配利润:商业银行以前年度实现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商业银行的当期税后利润若在报送日还没有进行分配,可根据本行的利润分配预案,扣除预计分配的数额后计入本项目当中。

[6]少数股权:在合并报表时,商业银行非全资子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银行的部分。

[8][29]商誉: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定义,指商业银行无形资产中不可辨认的部分。本项目应扣除商誉中的已摊销部分,填报商誉的净值。

[9][30]对未并表银行机构的资本投资:商业银行对所有没有进行并表的银行机构的资本投资。

[10][31]对未并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商业银行对所有没有进行并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11][32]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

[12][33]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但不含商业银行对中国银联的股权投资、商业银行的政策性债转股。

[13][34]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指应提贷款损失准备与已提准备的缺口。应提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要求应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16]重估储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为重估储备。经银监会认可后,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得超过重估储备的70%。

[17]一般准备:商业银行根据各项贷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18]优先股:商业银行发行的、给予投资者在收益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等方面优先权利的股票。

[19]可转换债券: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商业银行普通股的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可转换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索偿权位于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之后,并不以银行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

②债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动回售;未经银监会事先同意,发行人不准赎回。

[20]长期次级债务:是指原始期限最少在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务。经银监会的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计入附属资本。可计入小项的数量在其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每年累积折扣20%。如一笔六年期的次级债券,前两年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为100%,第三年为80%,第四年为60%,第五年为40%,第六年为20%。

[26]长期次级债务的可计算价值: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50%。若“[20]长期次级债务”的值没有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50%,则全额填入本项;若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50%,则按核心资本净额的50%填入本项。

[27]附属资本的可计算价值: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100%。若“[15]附属资本”的值没有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100%,则全额填入本项;若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100%,则按核心资本净额的100%填入本项。

[37]表内加权风险资产:商业银行将表内资产扣除各项准备后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计算出的加权风险资产(具体见《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及填报说明)。

[38]表外加权风险资产:商业银行将表外项目的名义本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获得等值的信用额,然后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计算出的加权风险资产。对于汇率、利率其他衍生产品合约的风险加权资产,使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具体见《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及填报说明)。

[39]市场风险资本:商业银行为抵御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而应计提资本,市场风险包括以下风险: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市场风险资本的计算方法依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4.核对关系:

(1)表内核对关系: [1]=[2]+[3]+[4]+[5]+[6] [7]=[8]+[9]+[10]+[11]+[12]+[13] [14]=[1]-[7] [15]=[16]+[17]+[18]+[19]+[26] [26]≤[14]x50% [27]≤[14]

[28]=[29]+[30]+[31]+[32]+[33]+[34] [35]=[1]+[27]-[28] [36]=[37]+[38] [40]=[14]/([36]+[39] X12.5)[41]=[35]/([36]+[39] X12.5)(2)表间核对关系:

[37]表内加权风险资产数据应与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表数据一致。[38]表外加权风险资产数据应与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表数据一致。附2 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填报说明

1.报表名称及报表编码:

(1)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并表),报表编码为银监统临[2004]016号

(2)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未并表),报表编码为银监统临[2004]019号

2.填报要求:

(1)填报机构:2004年填报本表的机构包括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2)报送频度和时间: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并表)频度为半年,于半年后45日内上报,遇节假日不顺延;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未并表)频度为季,于季后25日内上报,遇节假日不顺延。

(3)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统计部。电子文件报送要求详见附件2。

(4)数据单位:亿元。

(5)四舍五入要求:保留两位小数。

(6)本表为本外币合并报表,本外币合并汇率使用当期市场汇率。

(7)本表不要求报送分地区和分机构数据。

(8)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并表)填报并表的表内加权风险资产数据,并表机构范围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未并表)填报未并表的表内加权风险资产数据(含境外分行)。

3.指标解释:

本表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表内风险资产根据债权对象进行分类,并列出可进行风险缓释的各因素。通过表内计算,获得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权重及总权重。具体的表内风险资产计算的相关规定可参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1)本表部分项目解释如下:

[1]现金类资产:是指商业银行自己所拥有的现钞、贵金属和存款,包括库存现金、黄金及存放人民银行款项。

[2]库存现金:是指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或现金业务收支活动中的结余数,不含银行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付金。

[4]存放人民银行款项:是指商业银行存入中央银行的各种存款。

[5]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是指对中国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以及外国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所拥有的各种债权的总和。包括对我国政府的债权(是指商业银行购买的由中央政府及其部门发行的国库券或其他债券)、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是指商业银行购买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其他债券等)、对评级AA一级及以上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及对评级AA一级以下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注:本表采用厂标准普尔AA一的评级符号,但对商业银行选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不做规定,商业银行可自行选择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并保持连续性。

[10]对公用企业的债权(不包括下属的商业性公司):是指商业银行对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事业单位所拥有的债权,但公用企业所属的其他商业性公司或企业除外。其包括对评级AA一级及以上国家和地区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对评级AA一级及以下同家和地区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及对其他公用企业的债权。

[15]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是指商业银行对我国各类金融机构的债权。包括存放或拆放各类金融机构的款项、以资产逆回购形式对金融机构的融资、购买我国金融机构的债券及其他形式对金融机构的债权。

[23]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除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24]对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金融机构的债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国外各类金融机构的债权。包括存放或拆放金融公司的各种款项、购买国外金融机构的债券及以其他形式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债权。

[25]对评级AA一级及以上国家注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债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在注册于评级AA一级及以上国家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债权。特例:如其他国家/地区监管当局认定,该国/地区商业银行对“某些等同于政府机构”的债权风险权重为20%,则商业银行将对此类机构的债权列入本项。

[29]对企业和个人的债权:是指商业银行对除公用企业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对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城乡居民和个体生产者、经营者的债权。

[30]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以个人商用房抵押贷款。

[33]联行往来、外汇买卖、委托贷款及同城票据交换等零风险款项:是指包括体现在资产负债表资产方的联行往来借方余额(指同一银行系统内各行处之间由于办理清算、款项缴拨及内部资金调拨等业务而产生的资金账务往来)、外汇买卖借方余额、委托贷款余额、同城票据交换借方余额(指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因票据的交换提出、提入及其清算而产生的款项)等零风险款项。

[34]其他资产:是指未包含在以上统计项目中且应进行风险加权的其他类型资产业务,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中对于商誉、对未并表银行机构的资本投资、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和商业银行的政策性债转股各项不进行风险缓释,风险权重均为100%。[35]一般准备:商业银行根据各项贷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本栏目填报在[B]列,其数值应与《资本充足率汇总表》中的[17]一般准备栏目一致。

[36]小计:反映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中各列之和。其中各项资产的本期余额([C]列)总计应等于银行自身编制的当期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额。

[37]资本扣减项:反映各行在计算资本时应扣除的资产总计。本栏目填报在[Q]列,其数值应与资本充足率汇总表中的[28]扣减项栏目一致。

[38]表内加权风险资产:反映各行表内加权风险资产总计数值,本栏目填报在[Q]列。

(2)数据属性解释:

[C]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各类资产(贷款等)账面价值扣除减值准备后剩余的资产余额。

[P]未缓释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风险暴露中未被各类缓释因素缓释的部分。如一笔一般企业质押贷款,假设其质押物为等于贷款余额60%的我国财政部发行国债,则其未缓释风险资产余额为贷款余额的40%。

[D]一[N]其中:因下列因素或以下列因素为保证或抵质押,可得以风险缓释后的本期资产余额:是指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的各类资产在扣除对应的资产准备后,分别为各类风险缓释因素所覆盖的资产数额。如一笔一般企业质押贷款,假设其质押物为等于贷款余额60%的我国财政部发行国债,则其在“[E]中央政府”缓释因素项下覆盖的资产余额为贷款余额的60%。

[Q]风险资产余额:是指商业银行各项资产,经风险缓释后的余额(包括风险缓释后剩余的风险暴露及未缓释风险暴露)与对应风险权重的乘积。

4.核对关系:

(1)表内核对关系:

[1] = [2] + [3] + [4]

[5] = [6] + [7] + [8] + [9]

[10] = [11] + [12] + [13] + [14]

[15] = [16] + [17] + [20] + [23]

[17] = [18] + [19]

[20] = [21] + [22]

[24] = [25] + [26] + [27] + [28]

[29] = [30] + [31]

[32] = [33] + [34]

[36] = [1] + [5] + [10] + [15] + [24] + [29] + [32] + [35]

[38] = [36][B]

[C] = [D] + [E] + [F] + [C]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Q] = [D] ×i1+ [E] ×i2+ [F] ×i3+ [G] ×i4+ [H] ×i5+ [I] ×i6+ [J] ×i7+ [K] ×i8+ [L] ×i9+ [M] ×i10+ [N] ×i11+ [O] × [P](本关系不覆盖 [37]和[38]行)

[R]=[Q] ÷ [C](本关系不覆盖[37]和[38]行)

表中阴影部分不填报数据。

(2)表间核对关系:

[35]一般准备数据应与资本充足率汇总表“一般准备”数据一致。

关于中国村民委员会制度之概况 第3篇

关键词:日本,劳动委员会制度,中国,借鉴

随着中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员工与企业之间的一些冲突, 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通过一个更快捷、更有效地方式来处理劳动争议已经迫在眉睫。那么, 让我们来看看邻国———日本, 是如何来处理一些劳动争议的案件的, 并从中提出一些中国可以借鉴的地方。

一、日本的“劳动委员会制度”

日本, 作为亚洲最先实现工业化的国家, 其经济在战后快速恢复。虽然我们一直有听闻, 日本人为了国家经济的振兴, 自愿加班到很晚。但是, 其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的存在, 却也是不争得事实。在日本, 提到劳动争议, 就不得不提“劳动委员会制度”。

我们都知道, 对于一些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 都会涉及到工会、企业、政府三方来协商处理。因此, 一般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机构, 都是由政府出面成立, 协调劳资双方的矛盾。但是, 日本的“劳动委员会”, 却并不是由严格意义上的“三方”构成的。因为其中有一方是“公益方”代表。

日本的宪法保证了工人有集社、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的权利。虽然日本有《工会法》和《劳动关系调节法》, 但是, 为了更简单、更快捷、更正确地来处理劳动争议, 日本成立了“劳动委员会”。

劳动委员会成立于1946年3月1日, 由中央劳动委员会、地方劳动委员会 (共47个) 组成。

劳动委员会由三部分人员等额组成, 分别代表劳方、资方和公众 (公益委员) 。中央劳动委员会由45名成员组成, 任期两年。雇主组织和工会分别提供一份候选人名单。公众部分的候选人名单, 由厚生劳动省拟定, 需经众议院和参议院的批准。

地方劳动委员会的成员产生方式类似于中央劳动委员会, 各方代表的数目按照该地区的规模大小由13人至5人不等。三方提供候选人名单, 由地方行政长官挑选地方劳动委员会接受中央劳动关系委员会的领导。

劳动委员会委员均属非专职, 尤其是公益员, 一般是大学里的专家等, 每周办案2-3次, 每参加一次办案, 委员会支付一次性的工资报酬。

日本劳动委员会与国家一般行政机关不同, 委员会虽然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任命, 但是, 具体工作全部由委员会办理, 不受政府及其他外界的任何约束, 所以, 能够公正地进行工作。

劳动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通过翰旋、调停、仲裁等方法引导劳资纠纷的解决。

对不当劳动行为 (如不让劳动者参加工会、对从事工会正当活动的劳动者予以解雇或施行其它不利待遇、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劳动者代表进行团体交涉等) 进行判定。

但是, 中央和地方劳动委员会具体职能有所不同。中央劳动委员会主要是协商解决全国性的劳资双方的重大问题。地方劳动委员会重点是解决本地区的重大劳资纠纷, 主要是群体性劳资纠纷。

地方劳动委员会处理不当劳动行为引起的劳资争议之后, 当事人如果不服可在5日内向中央劳动委员会申诉, 也可在规定的时效内 (企业当事人须在30天内, 工会或者工人个人当事人须在6个月内) 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如果对中央劳动委员会的处理不服, 可向当地的法院起诉。如果对当地法院的判决不服, 可向地区的高级法院上诉。如果对地区高级法院的判决不服, 还可向日本最高法院上诉, 最高法院的判决是最终的处理决定。

除了对“不当劳动行为”进行判定之外, 劳动委员会的另一个重要职能是:通过斡旋、调停、仲裁等方法引导劳资纠纷的解决。

在日本, 一般劳资纠纷首先进行斡旋, 由事务局调整科的一名或多名斡旋员主持, 提出斡旋方案, 与劳资双方交涉。斡旋不成, 进入调停。

另外, 在劳动纠纷处理中, 还有“紧急处理机制”。当政府认为劳动纠纷 (如罢工) 的会导致公众利益极大受损, 或者会极大影响日本经济, 政府可以采取紧急处理机制。其步骤为:

1、在决定紧急调解之前, 首相听取中央劳动委员会的意见。

2、首相向公众以及利益相关者发表声明, 解释原因

3、劳动委员会要争取在50天内解决纠纷。

4、首相发表声明后, 50天内不允许任何劳动争议举措。

此外, 有一类“个别劳动关系纠纷”, 就是个人雇主和雇员发生纠纷, 此类案件由地方劳动委员会根据2001年颁布的《个别纠纷处理法》处理。

至于公营机构纠纷的处理, 一般由中央劳动关系委员会处理。且规定, 公营机构 (如公立医院, 日本邮政, 国家林业公司) 的雇员拥有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 没有劳动争议行动的权利。

二、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在日本, 劳动委员会似乎是一个集仲裁与三方机制的机构于一体的组织。其本身性质十分难以说清。人员由政府任命, 但政府在形式上却并没有参与三方对话, 而是公、劳、资三方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来进行一些劳动关系的宏观调整和一般性调整中运用。

也正是由于这种公正的形象, 使得劳动委员会的裁定十分具有威信, 一旦裁定, 结果便不能更改。

因此, 对于中国来说, 该制度的借鉴意义就在于其公正性及模式化。

首先, 由于中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不久, 好多东西都处在探索阶段。所以许多都没有形成模式。比如在案件的分类上, 并不是特别明晰。一个仲裁员对于所有类型的案件都得接受。

中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研究 第4篇

关键词:审计委员会制度 审计委员会 监事会

一、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历程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股权过于集中,经理层缺乏有效的机制等。与此同时,财务信息失真案件频发,各种财务丑闻层出不穷,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破坏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和注册会计师的信任。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公司治理受到各界的重视,也为审计委员会制度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舞台。

为了促进中国的公司治理改革,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2002年,中国证监会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该准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进入了崭新的自发性变迁阶段。

二、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

1)审计委员会制度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

审计委员会制度引入我国的时间较短,加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审计委员会的运行程序没有做出像董事会那样的明文规定,我国资本市场有其他任何国家不具有的特殊性,学术界目前仍然处于广泛讨论阶段,证监会的监管及建章立制难以面面俱到。

2)审计委员会成员构成存在问题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能力不够: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聘用审计委员会成员时不太注重其管理教育背景和经验资历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能力不足,即使审计委员会成员投入较多的时间,依然无法取得很好的监督效果。

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性较差:从聘任机制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由大股東推荐产生,推荐他们到上市公司担任董事,无非是尽朋友之义,或者仅是在公司挂名,客观的讲,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

3)审计委员会约束机制不健全

审计委员会的约束机制主要表现在声誉方面,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引进的时间比较短,加之我国市场经济制度不完善,我国审计委员会缺少在市场化条件下进行企业经营管理的经验,声誉体系几乎不存在。因此,由于声誉机制的缺位,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不考虑自己的不称职行为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间接影响审计委员会制度作用的发挥。

三、完善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措施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对公司法和证券法进行修改,将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相关问题写进法律,增强其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此外,在对审计委员会立法的过程中,应尽量使法律法规直观具体、详细并有针对性,而不是仅仅提供原则性的指导。在具体实施中,鉴于法律制定程序的繁琐和一些未知因素,国家可以先颁布暂行条例,对设立审计委员会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在施行暂行条例的同时,启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程序,增加相关条款,从而逐步实现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法制化。

2)提高审计委员会的成员质量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质量直接决定着该机构是否可以监督财务信息,保护股东及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利益。为此应从以下方面努力提高成员质量。明确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任职资格如果成员的任职资格得不到保证,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发挥必将打折扣,因此其成员至少应保证:

第一,独立。我国可参照《萨班斯法案》在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规定选拔评价审计委员的独立性。

第二,专业。审计委员应该具备相关的会计知识,能够理解公认会原则和财务报告,并要具有编制或审计财务报表的经历,担任过财务总监、财务主管、 会计主管或从事过相当职位的工作,具有内部务控制方面的工作经验。

第三,有沟通协调能力。由于审计委员会负责选择外部审计师,保障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因此他领导内部审计,评价内部审计质量,对内部控制和经营风险进行客观评价,并就发现的问题与管理者沟通。

3)完善审计委员会约束机制

首先可以在独立董事协会、证券交易所和中介机构组织对其进行约束,通过这些行业的自律和自导完成审计委员市场化运作。其次,通过《公司法》等相关法规的修改,使独立董事制度成为明确的法定制度,对独立董事进行法律上的约束。没有尽职尽责,缺乏努力地独立董事不能获得相应的奖金、津贴和其他报酬。同时对独立董事的败得行为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并且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研究结论

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引进的时间比较短,加之我国市场经济制度不完善,我国审计委员会缺少在市场化条件下进行企业经营管理的经验。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和对上市公司案例不断的研究,审计委员会制度定会不断完善,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也定会得到充分的发挥。

参考文献:

[1] 夏文贤.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研究[M].大连出版社,2008:40.

[2] 谢德仁.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研究[M].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3] 程新生著.公司治理中的审计机制研究[M].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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