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2024-06-19

襄阳市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精选11篇)

襄阳市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1篇

襄阳市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切实减轻职工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襄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商转公”),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经办理且尚未结清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称“原商业房贷”)转换成在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办事处、管理部(以下称“市中心”)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必须在市中心委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对已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职工不再办理商转公。

第四条 商转公由市中心负责审批。在受托银行办理的原商业房贷,商转公借款人(以下称“转贷人”)可在此受托银行办理商转公;非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向个人发放的原商业房贷,转贷人可在同行的受托银行办理商转公。转贷借款人有权选择受托银行办理商转公。

第五条 商转公必须由市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市中心及所属单位各自办理商转公业务,商转公担保由市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统一提供担保。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居留身份、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

第七条 转贷人申请商转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原商业房贷必须正常还款1年以上,累计逾期记录在4期及以下,且无当期逾期还款记录;

2、转贷人经原商业房贷已经取得所购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可提供已经取得且能办理房产抵押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

3、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应达到市中心规定的额度;

4、符合原商业贷款银行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条件;

5、转贷人婚姻状况已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和房产合法权属公证书;

6、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房贷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贷款限额。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审批额度与原商业房贷余额的差额部分,由转贷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商业房贷的剩余年限,且贷款年限加上转贷人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可最长延长五年。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的办理

第十二条 转贷人申请办理商转公,需向市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情况表》原件;

2、转贷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转贷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

4、转贷人(或配偶、子女)办理原商业房贷的《商品房购销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借款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银行提供的转贷人(或配偶)原商业房贷余额;

6、转贷人原商业房贷个人银行还款卡帐号复印件;

7、转贷人(或配偶、子女)经商业房贷已经取得所购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对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可提供已经取得且能办理房产抵押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8、担保公司出具的《保证担保函》;

9、市中心办理商转公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受托银行负责对转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调查核实。受托银行对商转公的受理与初审,按现行各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对符合办理商转公条件的转贷人,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受理、初审意见后,报市中心审批。

各办事处(管理部)按现行程序和要求办理商转公业务。

第十四条 商转公经市中心批准后,受托银行与转贷人签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并办好相关贷款业务手续。在商转公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对商转公贷款额度与原商业房贷余额的差额部分,由转贷人用自有资金先存入原商业贷款银行的个人扣款账户内,作为转贷人归还原商业房贷的预付资金。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期限,从转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之日起,至房产管理部门重新办妥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给市中心之日止。

担保公司应依据上述规定履行担保责任,并与转贷人和市中心签订《保证担保函》。第十六条 转贷人的全部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借款合同生效后,市中心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入转贷人的原贷款银行个人还款帐户,连同转贷借款人已存入的自有资金,到原贷款银行结清商业房贷剩余的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原商业房贷本息全部还清后,转贷人、担保公司应共同到原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原商业房贷房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同时办理商转公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商转公经市中心审批后,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每满两年转贷人及配偶可分别支取个人公积金帐户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摘要

凡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居留身份、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

转贷人申请商转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原商业房贷必须正常还款1年以上,累计逾期记录在4期及以下,且无当期逾期还款记录;

2、转贷人经原商业房贷已经取得所购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可提供已经取得且能办理房产抵押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

3、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应达到市中心规定的额度;

4、符合原商业贷款银行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条件;

5、转贷人婚姻状况已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和房产合法权属公证书;

6、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商转公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房贷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贷款限额。

商转公贷款审批额度与原商业房贷余额的差额部分,由转贷人用自有资金结清。商转公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商业房贷的剩余年限,且贷款年限加上转贷人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可最长延长五年。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转贷人申请办理商转公,需向市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情况表》原件;

2、转贷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转贷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

4、转贷人(或配偶、子女)办理原商业房贷的《商品房购销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借款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银行提供的转贷人(或配偶)原商业房贷余额;

6、转贷人原商业房贷个人银行还款卡帐号复印件;

7、转贷人(或配偶、子女)经商业房贷已经取得所购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对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可提供已经取得且能办理房产抵押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8、担保公司出具的《保证担保函》;

9、市中心办理商转公需要的其他材料。

襄阳市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2篇

一、申请条件

1、申贷人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满一年以上,申贷人须与原商业贷款借款人为同一人。

2、原住房贷款为纯商业性贷款(不含组合贷款),还款状态正常,信用良好。组合贷款不可办理本业务,且不能转为组合贷款。

3、申贷人所购商品房应为二环以内或二环以外成熟小区成套住宅,原则上应为住宅小区(房产证上标明为小区)的房屋,且已办理房产证(房产无权属争议),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申贷人产权比例不得低于50%。

4、申贷人在本市常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誉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

5、申贷人原商业贷款须支持提前结清(结清后原商贷银行开具“房地产他项权证注销委托书”)。

二、贷款额度及期限

1、最高额度: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高于申请“商转公”时原商业银行贷款剩余本金部分;同时不得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

2、申贷人及配偶均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申贷人单方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申贷人在最高贷款额度内的可贷额度=申贷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月)×0.5×实际可贷年限,共有产权人、参与还款人不列入计算范围。

3、最长期限:20年;且申贷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并须在未退休前申请贷款。

三、个人贷款办理的几项费用

1、担保费:办理“商转公”业务免收担保费;如个人因信用不良无法申办贷款的借款人,可向担保公司申请信用担保。担保公司若同意提供担保,则按贷款额x0.6‰x贷款年限收取,最低300元;

2、印花税:贷款额的0.05‰。(税务部门收取)

3、他项权利变更费:50元(房产局收取)。

四、“商转公”业务办理流程

(一)担保审批阶段:

1、申贷人咨询,填写商转公申报表;

2、申贷人前往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营业大厅2楼担保公司柜台处进行商转公担保申请,担保公司初审;管理中心复审,确定转贷金额;

3、申贷人自行结清原商业贷款剩余本息,并注销原“房地产他项权证”。

(二)申请转贷阶段:

1、申贷人凭原商业贷款结清凭证等转贷资料至担保公司申请转贷,签署合同等相关资料;

2、银行征信查询,管理中心审核,担保公司陪同申贷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3、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以管理中心确认为准),担保公司收押他项权证,管理中心放款。

注:

1、申贷人、共有产权人需夫妻双方亲自到场签署借款合同,若委托他人代签,须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均

为A4纸,一纸一份。直系亲属参与还款或有共有产权人(未满18周岁不得作为共有产权人申请贷款,已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的,须参照上表提供参与还款人、共有产权人相关证明材料。

2、申贷人提出担保申请后,如因年龄、工作变动等原因停缴或公积金缴存比例下调,造成贷款额度变动,实际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委 贷通知为准。

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168号招商大厦6楼电话:0551-62657516 0551-62620079

襄阳市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3篇

进入2013年以来, 购房需求释放较为集中, 导致全国各大城市楼市成交量不断攀升, 住房贷款也呈快速增长状态, 杭州、广州、青岛、北京、上海等地频现公积金贷款难, 多个城市公积金出现缓贷甚至断贷的现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士称, 今年上半年, 上海市共归集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299亿元, 但同期提取、住房贷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这三项支出的金额分别达到179亿元、334亿元、34亿元, 支出合计几乎是收入的一倍。在温州, 2013年上半年共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3.52亿元, 已超过2012年全年公积金贷款总额。而福州, 上半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4.97亿元, 同比上升238%, 完成年计划的78%。东部地区的杭州、中原地区的郑州等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也都闹起了钱荒。面对此情形“公转商”无疑对缓解公积金中心钱荒现象, 及时为购房人获取贷款、开发商获取全部购房款提供了一条有效的路径。“公转商”作为一个新生事物, 在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定的问题。

一、“公转商”可能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公转商”可能会增加购房者的负担

通过当前公积金贷款利息和商业银行贷款利息比较, “公转商”是存在利息差的。那么利息差由谁来支付呢?有地方明确规定在职工偿还贷款期间, 因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产生的利息差, 由公积金中心逐月给借款人补贴, 但补贴能否抵消利息差存有疑问。关于利息差, 业内人士也有担心: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和开发商都不愿出这部分钱, 最后还是购房者埋单。只不过它们三方设了一个局:个人可以从商业银行办贴息贷款, 贴息由开发商承担, 但开发商不可能自己倒贴, 于是就以提高房价的方式抵消贴息的支出。如此一来, 购房者不得不以更高的价格从开发商手里购房, 从而增加了整体购房成本。这个价格调整, 是开发商根据贴息成本核算好的, 购房者根本无法知晓。

(二) 存在陷入多角纠纷的隐患

在房地产价格高涨的情况下, 债务人、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以及房地产开发商都是赢家, 购房人能够按期归还贷款, 无疑是皆大欢喜的。但一旦遇房地产市场景气度下降、尤其是房屋价格大幅下降, 购房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甚至是断供等情况;借款人用于设定抵押的住房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因经济纠纷需处置该抵押住房的情形;借款人涉及经济纠纷或刑事案件等有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的状况时。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作为抵押担保人的开发商及购房人就会为了自身利益采取推托态度, 不按事先的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使事件演变成多角纠纷。

(三) 如何保障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

有的地方在“公转商”办法中规定, 在“公转商”过程中, 由公积金中心给予商业银行贴息, 一般而言其资金来源是全体公积金缴存人的公积金及利息收入。这样做是否有损其他缴存人的利益, 值得探讨。各地的公转商办法一般都规定了当公积金缴存比例达到一定条件后, 可以将商业贷款转换为公积金贷款 (即“商转公”) 。公积金置换贷款由贷款申请人分别向购房所在地管理中心和管理中心指定的贷款受托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管理中心负责对是否准予公积金贷款以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作出审查与审批;贷款受托银行负责对先期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审查与审批。虽说“公转商”办法规定了公积金与商业贷款的双向互通办法, 并遵循了个人意愿, 但实际上推出此项业务后, 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定会要求购房人尽快付清全部购房款, 购房人实际选择是有限的。此外, 当“商转公”的条件达到时, 由于信息不对称, 借款人无法知道自己的“公转商”何时可以转回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可以选择性办理“商转公”业务, 保留权利寻租空间。最后, “商转公”必须有银行配合, 但银行也有为了自身利益, 推托、延缓或阻拦“商转公”办理的可能。

二、做好“公转商”工作的若干建议

第一, 在房地产价格方面,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核准预售证时把好价格关,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 联合物价部门把好执行关。贯彻落实好商品房销售“一房一价”制度, 广泛接受群众关于房地产市场的投诉, 严肃查处各类价格欺诈行为。

第二, 关于多角纠纷, 个人以为要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 实现阳光操作。首先, 要定期公布公积金缴存比例, 当“商转公”条件具备时, 应及时利用报纸、网媒、微博等新媒告知社会, 向借款人定向发送短信, 做到公开、透明。签立多方协议, 把风险和问题摆上台面, 把各自的责任和利益合理分配。这样便于留存依据, 有助于快速解决出现的问题。

襄阳市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4篇

进入2013年以来,购房需求释放较为集中,导致全国各大城市楼市成交量不断攀升,住房贷款也呈快速增长状态,杭州、广州、青岛、北京、上海等地频现公积金贷款难,多个城市公积金出现缓贷甚至断贷的现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士称,今年上半年,上海市共归集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299亿元,但同期提取、住房贷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这三项支出的金额分别达到179亿元、334亿元、34亿元,支出合计几乎是收入的一倍。在温州,2013年上半年共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3.52亿元,已超过2012年全年公积金贷款总额。而福州,上半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4.97亿元,同比上升238%,完成年计划的78%。东部地区的杭州、中原地区的郑州等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也都闹起了钱荒。面对此情形“公转商”无疑对缓解公积金中心钱荒现象,及时为购房人获取贷款、开发商获取全部购房款提供了一条有效的路径。“公转商”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定的问题。

一、“公转商”可能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公转商”可能会增加购房者的负担

通过当前公积金贷款利息和商业银行贷款利息比较,“公转商”是存在利息差的。那么利息差由谁来支付呢? 有地方明确规定在职工偿还贷款期间,因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产生的利息差,由公积金中心逐月给借款人补贴,但补贴能否抵消利息差存有疑问。关于利息差,业内人士也有担心: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和开发商都不愿出这部分钱,最后还是购房者埋单。只不过它们三方设了一个局:个人可以从商业银行办贴息贷款,贴息由开发商承担,但开发商不可能自己倒贴,于是就以提高房价的方式抵消贴息的支出。如此一来,购房者不得不以更高的价格从开发商手里购房,从而增加了整体购房成本。这个价格调整,是开发商根据贴息成本核算好的,购房者根本无法知晓。

(二)存在陷入多角纠纷的隐患

在房地产价格高涨的情况下,债务人、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以及房地产开发商都是赢家,购房人能够按期归还贷款,无疑是皆大欢喜的。但一旦遇房地产市场景气度下降、尤其是房屋价格大幅下降,购房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甚至是断供等情况;借款人用于设定抵押的住房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因经济纠纷需处置该抵押住房的情形;借款人涉及经济纠纷或刑事案件等有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的状况时。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作为抵押担保人的开发商及购房人就会为了自身利益采取推托态度,不按事先的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使事件演变成多角纠纷。

(三)如何保障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

有的地方在“公转商”办法中规定,在“公转商”过程中,由公积金中心给予商业银行贴息,一般而言其资金来源是全体公积金缴存人的公积金及利息收入。这样做是否有损其他缴存人的利益,值得探讨。各地的公转商办法一般都规定了当公积金缴存比例达到一定条件后,可以将商业贷款转换为公积金贷款(即“商转公”)。公积金置换贷款由贷款申请人分别向购房所在地管理中心和管理中心指定的贷款受托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管理中心负责对是否准予公积金贷款以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作出审查与审批;贷款受托银行负责对先期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审查与审批。虽说“公转商”办法规定了公积金与商业贷款的双向互通办法,并遵循了个人意愿,但实际上推出此项业务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定会要求购房人尽快付清全部购房款,购房人实际选择是有限的。此外,当“商转公”的条件达到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借款人无法知道自己的“公转商”何时可以转回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可以选择性办理“商转公”业务,保留权利寻租空间。最后,“商转公”必须有银行配合,但银行也有为了自身利益,推托、延缓或阻拦“商转公”办理的可能。

二、做好“公转商”工作的若干建议

第一,在房地产价格方面,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核准预售证时把好价格关,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联合物价部门把好执行关。贯彻落实好商品房销售“一房一价”制度,广泛接受群众关于房地产市场的投诉,严肃查处各类价格欺诈行为。

第二,关于多角纠纷,个人以为要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实现阳光操作。首先,要定期公布公积金缴存比例,当 “商转公”条件具备时,应及时利用报纸、网媒、微博等新媒告知社会,向借款人定向发送短信,做到公开、透明。签立多方协议,把风险和问题摆上台面,把各自的责任和利益合理分配。这样便于留存依据,有助于快速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三,关于如何保障公积金缴存人利益的问题。公积金缴存人、商业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公转商”的主要角色,都有各自的利益,除了上文所说的采取公开、透明的操作方法外,还可以考虑以其他方式补齐利息差,比如资金由个人出一部分,公积金补一部分,银行让一部分,财政贴一部分,再比如出规则明确公积金贷款主要针对为满足购买首套房的刚需族,而“公转商”则主要针对二套等改善型人群,使公积金作用最大化。

襄阳市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5篇

关于印发《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在郑州市区范围内开展组合贷款业务。为规范组合贷款业务开展,现将《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和改善居住条件,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联合受托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全部购房款时,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贷后分别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计收本息。

第二章 组合贷款业务模式

第三条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第四条 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认可的受托银行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第五条 组合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共同认可的同一担保公司提供全程连带担保。借款人、贷方、担保公司共同签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以所购房产向担保公司抵押提供反担保。第六条 组合贷款业务由合作单位协同完成。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及担保公司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方式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七条 凡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个人信用良好,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支付规定比例购房首付款后,均可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购房产为郑州市区新建合规商品住宅(不含二手商品住宅),且楼盘项目为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准入项目,并已向管理中心备案;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三)本人及配偶没有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或其它大额债务 ;

(四)同意按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

(五)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同意购房人使用组合贷款购买其所建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楼盘取得相关手续后应分别到管理中心及指定受托银行办理贷前备案手续。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第十条 组合贷款的最高限额为70万元,且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70%(家庭第二套住房为40%,不支持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不低于5万元。第十一条 组合贷款的期限最长为30年。其中,男性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60岁,女性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55岁。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应相同。

第十二条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分别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别按照合同约定规则调整剩余期限的利率。

第十三条 组合贷款按照等额本息或等本递减设定还款方式,逐月偿还贷款本息(含逾期罚息)。其中,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应相同,月还款额分别以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系统的计算结果为准。

第五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四条 组合贷款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借款人持相应申请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审批表》,并转交受托银行确认是否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二)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持申请材料与受托银行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手续。

(三)借款人持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确认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审批表》及申请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手续。

(四)借款人持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批准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审批表》及申请材料办理贷款担保、房屋抵押等手续,同时签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

(五)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约定贷款发放日期后,担保公司分别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出具贷款担保函与担保证书,三方交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按约定日期发放贷款。

(六)借款人于放款日次月对日开始偿还组合贷款本息,并按照担保公司通知领取《抵押合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等规范性文本。

第十五条 组合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夫妻(含共有权人)收入和的50%,收入参照还款人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银行代发工资账单或个人纳税证明等材料综合认定。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使用同一银行账户偿还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并与受托银行签订贷款借据和委托还款协议,授权受托银行于每月还款日划转应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照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组合贷款的申请材料。材料项目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相同,除提供4份购房合同外,其它材料每项提供3份,具体以郑州住房公积金网站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 组合贷款通过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审批后,双方约定放款日期,担保公司于放款日前出具贷款担 保证书(正本)。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于约定日期同日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组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选择提前结清或偿还部分贷款本息。提前部分还款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最低金额或比例偿还。第二十条 借款人结清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后,依据管理中心、受托银行、担保公司出具的有关手续,向房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房产抵押登记注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组合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联合受托银行在郑州市区范围内试行,县(市)区和行业系统住房公积金分支管理机构暂不开展该业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述组合贷款管理事项已经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授权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5日起试行。

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并决定2014年6月15日起开始试行。这也就是说下周一开始,符合条件的市民就可以申请“组合贷”了。

概念

公积金和商业贷款混搭

什么是“组合贷”?它是指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全部购房款时,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条件

所购房须为新建商品住房且开发商已备案

申请者要注意,组合贷的适用范围为郑州市区新建合规商品住宅,并不包括二手商品住宅。然而目前组合贷并不适用于所有新建商品住房,申请者应先了解所购楼盘是否为组合贷款合作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准入项目,且已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申请人如需要查询所购住房能否办理组合贷,可直接咨询房产开发商或受托银行网点,也可到住房公积金百花路办事大厅查询,还可拨打郑州住房公积金12329客服电话帮助查询。

除此之外,申请人还需符合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如果本人及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或其他大额债务,则不能申请办理组合贷。

额度

最高可贷70万元,最长贷30年

组合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且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70%(家庭第二套住房为40%,不支持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不低于5万元。

期限方面,组合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应相同。

提醒

申请门槛7月份提高

上个月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将现行的“职工连续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条件,调整为“职工连续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该调整将于2014年7月1日实施,对于满6个月但不满12个月的潜在申请者来说,想要赶上老政策的末班车就要加快步伐了。

组合贷要求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收入之和的50%。

地点 目前仅百花路大厅可办理

郑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信贷管理处处长陈建功告诉河南商报记者,由于是试行期,组合贷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只能到郑州住房公积金百花路办事大厅办理。工作时间:09:00-12:00 13:00-17:00。

银行业务需到受托银行对应网点办理:

1.建设银行组合贷受理点:百花路46号附8号(住房公积金大厦二楼建行个贷中心)。

襄阳市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6篇

自9月1日起,市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下简称“公转商贴息贷款”)申请开始受理。市直、鹿城、龙湾、瓯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选择公转商贴息贷款解决购房资金需求。目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出台相关细则,方便市民申办。记者昨从该中心了解到,该政策出台后,已经有不少市民开始选择公转商贴息贷款,从申请办理到放款约一个月时间。

公转商贴息贷款

是指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阶段性资金紧张,由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下称受托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下称公积金贷款)额度,先行向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作为可置换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利差补贴,待公积金中心资金宽裕时,再将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转回为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8个申请要求

1、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未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还清,且符合再次申请的有关规定

3、申请人在申请地行政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房屋坐落的具体位置已明确,有关手续齐全、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在6个月以内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申请人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共有人

6、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所有权人及所有权共有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公转商贴息贷款受托银行规定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要求

8、管理机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3点贴息规则

1、“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贴息金额为借款人公转商贴息贷款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与按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

2、“公转商贴息贷款”遵循“先付后贴”的原则,在借款人每期还本付息后的次月,公积金中心将贷款利息差额按照合同约定划入贴息账户给予贴息;

3、“公转商贴息贷款”还款方式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法或等额本息还款法。

9种申请资料

襄阳市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7篇

为满足职工贷款需求,提高资金使用率,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商转公贷款”含义

本细则所称商转公贷款,即指购买、建造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已办理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尚未还清,并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可申请商转公贷款,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

二、申请条件

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建造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已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规定,且正常归还贷款一年以上,无连续逾期30天或累计逾期三期以上的不良记录;

(四)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须为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产权共有人,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其共有产权人须为借款人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

(五)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人家庭未办理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贷款额度、期限及相关政策

(一)贷款额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原则上不得高于以下公式计算的可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基数5万+共有人基数5万+(借款人公积金余额+共有人公积金余额)×3;

2、购买商品房的,不得高于购房总金额的70%;购买二手房的,房龄(指住房竣工至申请贷款日间的年限)不超出15年,不得高于交易价、评估价(房龄5年内,可申请不评估,以原购房发票价格为准)或应纳税额中低值的60%;建造住房,不得高于支付建造住房实际费用的60%。(住房总金额的确定与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同);

3、不得超出申请时的银行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

4、不高于单笔贷款规定的最高限额。

(二)贷款期限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2、购买二手房,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出30年;

3、不得超出规定的最长年限。

(三)商转公贷款其他方面政策(如首套普通自住房的界定,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三套房不予贷款等)与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致。

四、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借款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借款人及其产权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含借款抵押合同)和贷款银行提供的申请转贷日前一年的还贷记录;

(四)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办理流程

贷前咨询→申请→审核、审批→结清原贷款、注销原抵押→签定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发放贷款→按期还款→结清

(一)贷前咨询:借款申请人到公积金中心咨询,并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

(二)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四)借款人筹资提前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同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撤销原商业贷款的住房抵押登记;

(五)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六)借款人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将《房地产他项权证》交受托银行保管,由受托银行将借款合同及抵押权证影印件送达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开具《委托划款通知书》;

(七)受托银行收到《委托划款通知书》后,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

(八)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

(九)结清:还款期满,借款人结清贷款,办理抵押登记撤销手续。

襄阳市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8篇

第一条 制订依据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保证担保行为,有效化解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风险,保护保证担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和《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保证担保原则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保证担保实行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保证担保含义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保证担保,是指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的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借款人,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义务时,由担保公司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住房公积金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的行为。

第四条 反担保的设立

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应当将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所购买的住房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担保公司作为担保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反担保。

抵押权期限应当与贷款保证担保期限一致。

第五条 保证担保申请和告知义务

住房公积金借款的申请人应向担保公司提供身份、年龄、职业、收入、家庭情况、住所、抵押物状况等与个人信用相关的信息资料,担保公司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综合状况,决定是否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担保范围

担保公司承担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 保证担保期限

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第八条 保证担保履行

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未履行住房公积金还贷义务的,由担保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公司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的时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贷款银行在未收到借款人还款本息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在接到《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履行借款人未履行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继续未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义务的,担保公司按月向受托贷款银行支付借款人每月应付贷款本息,直至借款人转为正常还贷状态时止。

第九条 追偿权行使

担保公司按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向借款人进行追偿。追偿的金额为担保公司承担的连带责任的金额及利息。

第十条 债务重组

担保公司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债务的归还进行重新安排,并会同借款合同的其他各方共同签订债务重组的补充协议。在债务重组补充协议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前,担保公司与借款人仍应按原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承担还款义务和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反担保权行使

担保公司承担借款人违约连带保证责任连续六个月的,并且与借款人就债务重组补充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之前,担保公司可以行使抵押权,对抵押物采取拍卖、变卖、协议作价等方式处置。

担保公司行使抵押权期间,仍按原借款合同按月履行保证还款责任。担保公司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先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结清借款人剩余贷款本息债务,后再偿还担保公司履

行保证责任期间的债务的总额和实现抵押权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和处分抵押物费用,剩余部分归还借款人。如不足,担保公司再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二条 抵押物保管

抵押的住房由借款人使用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应正当使用、妥善保管抵押的住房,并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抵押的住房完好无损的责任,接受担保公司合理的监督、检查。

因借款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的住房毁损、灭失或者价值减少以致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其履行反担保作用的,借款人应负责修复或重新提供相应的经担保公司认可的新的担保。

除自然损耗外,抵押的住房发生毁损、灭失的,借款人应立即通知担保公司,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三条 第三人过错的处理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抵押住房毁损、灭失,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其债务履行时,借款人应当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抵押物,以弥补原抵押物价值的损耗部分或者借款人应把所获得的赔偿额或补赔额向担保权公司提前清偿债务,也可以采取提存的方式作为抵押财产处理。

第十四条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期间,借款人买卖、交换、赠与抵押住房或者以抵押的住房抵债、作价出资转移所有权的,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担保公司和抵押住房的拟受让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担保公司和拟受让方的,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

抵押期间,抵押物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借款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公司。借款人可以所获补偿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以所获得的住房重新设定抵押权。

第十五条 抵押登记变更

借款人经担保公司同意提前部分偿还贷款以致缩短贷款期限的,或者担保公司和借款人就债务重组延长贷款期限的,借款人和担保公司应办理住房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在贷款保证担保期间,发生借款人或抵押物变更情况时,借款人和担保公司应签订变更或补充协议,并办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抵押登记费用和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的执管

住房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办妥住房抵押登记或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后,房地产其它权利证书由担保公司执管。

第十七条 抵押关系的终止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应的款项后,或者担保公司抵押权实现或放弃抵押权后,抵押关系终止。

抵押关系终止后三十日内,借款人和担保公司应向原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抵押物风险承保范围

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屋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全部毁损的,担保公司负责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清偿借款人剩余贷款本息,并不向借款人追偿:

1、火灾、爆炸(借款人故意行为造成的除外);

2、暴风、暴雨、雷击、冰雹、雪灾、洪水、海啸、地面突

然塌陷、龙卷风;

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第十九条借款人债务的免除

在保证担保期间,借款人因意外事故造成死亡,其继承人或受

遗赠人未成年或没有生活来源的,经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公司认可的有关部门的证明,并经担保公司查证属实的,借款人剩余的贷款本息由担保公司承担。在保证担保期间,借款人因意外事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公司认可的有关部门的证明,经担保公司查证属实的,借款人剩余的贷款本息由担保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借款人罚息的免除

在保证担保期间,借款人因失业或其他原因而无生活来源,且配偶和其他参与借款人均无生活来源的,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公司认可的有关部门证明,经担保公司查证属实的,担保公司可以酌情减免或缓收应收的逾期罚息。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收费标准和方法

担保公司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向借款人收取保证担保费用。担保费收取方式为趸缴,担保费的收费标准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退还部分担保费

借款人一次性提前清偿贷款债务的,担保公司根据对这部分提前偿还的债务承担的担保责任占整个债务的担保责任的比例计退担保费给借款人。

第二十三条 抵押权豁免

有本暂行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之情形的,担保公司承担借款人剩余的贷款本息,并豁免对借款人行使抵押权。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

在保证担保期间,担保公司和借款人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按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二十五条附则

襄阳市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9篇

贷款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享受政策优惠,减轻还贷压力,对使用商业银行贷款购建普通自住房,符合相关规定的缴存职工,允许其将商业住房贷款转换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商转公”的适合对象、条件 “商转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并能延续缴存的职工。

2、在本市辖区内,使用商业银行贷款购建普通自住房,尚未结清贷款的。

3、购建的普通自住房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

4、个人征信记录良好。

5、非第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二、“商转公”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贷款商业银行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2、贷款商业银行出具的借款人个贷结清证明和结清余额清单原件、复印件。

3、借款人贷款所购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其他个人资料(包括申请人及配偶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和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申请人及配偶个人征信原件、复印件;申请人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或存折。)

三、“商转公”办理程序

1、申请人通过网上、电话或公积金窗口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2、申请人自行先结清商业银行贷款。

3、申请人携规定需提供的资料向公积金机构申请,填写申请表。

4、公积金机构按公积金个贷规定调查、审批。

5、公积金机构审批后,申请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产权抵押手续。

6、发放贷款,申请人与公积金机构委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

7、借款人按规定方式按期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

四、“商转公”贷款额度及期限

1、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在商业银行结清时的余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年龄,收人,个人意愿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襄阳市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10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促进此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型住房或商业用房的贷款。

各类型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商业用房包括商铺、写字楼或商住两用房等。

第三条 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所属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等政策性住房贷款不适用本办法。第六条 借款人采用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买的只能是主体结构已封顶的住房,采用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所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自然人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的自然人。

第八条 申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持有与售房人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能够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

(五)支付符合农村信用社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

(一)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70%;

(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40%;

(三)购买商业用房、别墅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50%,购买“商住两用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55%。

(四)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第十条 贷款期限

(一)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

(二)贷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实际年龄之和,最高不超过65周岁。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受理、调查、审查与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受理。农村信用社可以委托合作项目开发企业代为受理,也可以自行受理。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需填写《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港澳台居民还乡证、居留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未婚证明、结婚证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借款人偿债能力证明材料,包括收入证明材料、工作证明、有关资产证明和资产出租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已通过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

(四)借款人已付所购房屋价款规定比例以上的首付款交款单据(预收款收据或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银行进账单等);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贷前受理岗位人员与贷款调查岗位人员可以互相兼任。贷款人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以及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可行性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贷款的审查和审批。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用房贷款审查和审批环节可合并进行。经审查同意的贷款,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并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复。

第五章 贷款保险与担保

第十五条 抵押人原则上要办理保险,抵押人可在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范围内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有关手续。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由投保人负担,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代为保管。在借款债务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保险期间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全部借款时,抵押人须续办保险。保险单必须约定抵押权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贷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六条 贷款担保。采取阶段性担保加本房抵押的担保方式。贷款人认为有必要的,可增加其他担保方式。

阶段性担保是指在取得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房屋他项权证之前,由售房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售房人须在贷款人处开立保证金专户并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存入保证金。发生保证金代偿事项后,售房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

(一)保证人必须是贷款人与之签订了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的,且又是借款人所购住房或商业用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

(二)在所抵押的住房或商业用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后,根据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不再履行保证责任,一次性退回保证金;

(三)贷款人应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同时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第十七条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权的费用等。

第六章 贷款发放与偿还

第十八条 签订借款合同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的相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及其他必须的手续,并视实际情况办理合同公证。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经贷款人同意发放的贷款,在借款人办妥有关手续后,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分别划转至开发商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和保证金存款专户,并由贷款人按有关规定监管使用。

第二十条 贷款偿还。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和还款日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贷款还款方法。贷款人与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和方法。偿还贷款本息可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等。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法;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和等额本息还款法等。

第二十二条 贷款还款方式。借款人可采取委托扣款方式或柜面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但提前还款只能采取柜面还款方式。

(一)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委托贷款人从其指定的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

(二)柜面还款方式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支票或信用卡、储蓄卡到贷款人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第二十三条 提前还款处理。借款人如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提前清偿的贷款本金在以后期限不再计息,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也不再调整。提前还款违约金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借款的展期。借款人在原合同履行期间,如不能按照原还款计划按期归还贷款,可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人批准后,签订贷款期限调整补充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担保人在展期还款协议上签字。

借款人申请借款展期只限一次,原借款期限与展期期限之和,个人住房贷款最长不超过30年,商业用房贷款不超过10年。原借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必须加强贷后管理,搞好贷款检查。项目竣工验收后,贷款人要督促开发商和借款人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建立贷后检查制度。对正常、关注类贷款可采取抽查的方式不定期进行,对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采取全面检查的方式,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贷后检查,并填写个人贷款贷后检查表,送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及时归档。第二十七条 贷后检查可通过监测贷款账户、查询不良贷款明细台账、查询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电话访谈、见面访谈、实地检查等途径获取信息,并对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贷款的风险状况,提出预防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贷后检查人员应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检查借款人是否履行合同,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二)借款人职业、收入、健康状况等影响其还款能力和诚意的因素变化情况;

(三)借款人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变更情况;

(四)担保变化情况,包括: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抵(质)押物状况及价值变化情况等;

(五)其他可能影响贷款质量的因素变化情况。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如果是担保贷款,应事先征得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条 借款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有权部门宣告失踪、死亡等情况的,依据法律规定,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第三十一条 抵押物发生意外损失或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或丧失担保能力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重新签订担保合同。未经贷款人同意,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随即终止。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15日内通知借款人,返还其用于担保的抵押物权属凭证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章 违约与处置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况属借款人违约:

(一)提供虚假的资料、文件而取得贷款;

(二)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三)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拆迁、出售、未征得贷款人同意的出租、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五)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六)借款人及家庭财务状况恶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可能或已经影响贷款义务的履行;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而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担保;

(八)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遗产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九)隐匿、私分、违法出让、故意压低价格变卖财产,危害贷款安全;

(十)借款人发生违反借款合同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违约行为时,贷款人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责令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停止发放尚未支用的贷款;

(三)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四)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时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情况、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对应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五)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

(六)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

(七)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八)行使担保权利;

(九)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十)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借款人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个人贷款的,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国家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级联社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订。

襄阳市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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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如何办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赢了网小编整理了厦门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攻略,包括申请条件、办理方式、申请材料、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办理流程等。

一、申请对象

在厦门市购买自住住房且办理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不含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房屋抵押贷款及公转商贷款)尚未结清的缴存职工。

二、申请条件

(一)原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二)原商业性住房贷款还款1年(含)以上,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三)借款申请人必须是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

(四)所购房产已取得《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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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贷款时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缴存职工,将异地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其在我市开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转换期间无欠缴、停缴现象的,原缴存地缴存时间与本市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持“金鹭英才卡”的人才及其配偶、军队转业干部、文教卫系统引进的高级职称人员、留学人员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将部队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转入其在“厦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下设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且未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和商转公贷款)的,视同缴存情况符合申请商转公贷款条件;

(六)个人信用良好。个人信用报告中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两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非借款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计算在内;

(七)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和商转公贷款)余额。

三、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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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到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厦门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厦门市分行)业务网点申请,需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可到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原件;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有效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借款申请人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办理的婚姻证明需提供大使馆认证说明原件;借款人单身应出具借款人婚姻状况具结书原件(格式由银行提供);

(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五)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原件;

(六)外国人应提供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的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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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军队转业干部应提供军转干部证书;文教卫系统引进的高级职称人员应提供市公务员局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留学人员应提供公务员局颁发的《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持“金鹭英才卡”的人才应提供金鹭英才卡;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提供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证》;

(八)经原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九)经原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中心网站下载或到受委托银行领取)原件;

(十)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或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房屋价值确认函;

(十一)采用担保方式的,应提供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

五、可贷成数及执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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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贷成数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80%,购房总价款按购房合同总价与评估价中的低者确定。

(二)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

六、贷款额度

(一)可贷额度不得高出以下限额:

1、不高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的可贷额度;

2、不高于原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

3、不高于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4、不高于可贷成数。

(二)额度公式

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35%×贷款年限)+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流动性调节系数

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首次受理商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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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时间为准;流动性调节系数是根据住房公积金满足缴存职工资金使用需求不同情况制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调节参数,贷款使用率低于75%时该参数为1.2,高于75%、低于95%时该参数为1,高于95%、低于100%时该参数为0.8,高于100%时为该参数为0.6。贷款使用率连续3个月保持在同一区间的次月执行相应的流动性调节系数,具体可通过中心网站( 办案交警主持的赔偿调解我必须接受吗 http://s.yingle.com/l/ms/785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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