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室工作要求

2024-07-29

监控室工作要求(精选9篇)

监控室工作要求 第1篇

关于规范监控室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监控室工作,现制定监控室工作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监控室为公司特殊地点及重要工作场地,闲人不得入内。

二、所有进出监控室人员需进行严格登记,监控操作人员应做好交接班记录手续。

三、监控室所监控范围及摄像监视头的开关时间均属保密,严禁外传,更不准向无关人员介绍监控情况。

四、监控室内的监控设备、消防主机以及消防泵等设施设备,为公司重要设备,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程序操作,未经许可禁止私自调整、改动系统。

五、做好监控室的线路维护,应安排公司专业人员操作,不得私拉乱接,更不得私用各类高耗能电气设施或使用易燃易爆等潜在危险物。

六、消防、监控维保单位进入监控室作业,我公司会提前通知值班人员,并安排人员陪同。若无公司人员陪同,即使电话通知亦不行,值班人员应严禁任何单位进入监控室作业。

七、外来人员作业,值班人员应严格填写《外来人员来访、作业台账》。

八、任何人员(包括公司工作人员),如需调取监控或拷贝监控记录的,需经公司总经理书面许可同意,方可调取或拷贝。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外来人员来访、作业台账》

常州新阳光西林国际食品城有限公司

2013年9月2日

监控室工作要求 第2篇

为加强对重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切实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现就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重点监控设备范围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本省(区、市)的重点监控设备目录:

(一)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后果的特种设备;

(二)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特种设备;

(四)关系国家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二、分级监管规定

对重点监控设备实行分级监管,分级监管范围由省级质监部门参照以下因素决定:

(一)设备使用单位的隶属关系;

(二)设备级别或者参数;

(三)地方质监部门的监管能力。

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重点监控设备的安全运行。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督促使用单位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一)建立完善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二)确定本单位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逐台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

(三)确保重点监控设备使用登记率、持证上岗率、定期检验率100%;

(四)定期培训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

(五)按规定对重点监控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校验;

(六)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措施及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预案演练,并对演练情况予以记录;

(七)对经检验判为监控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认真落实监控措施;未按规定整改的,不得带病运行。

四、地方质监部门的监管职责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对重点监控设备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确定本辖区重点监控设备名单,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动态监管信息化网络;

(二)建立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监管责任人;

(三)每年至少进行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四)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状况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检验和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通过安全监督检查、检验、举报投诉等发现重点监控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现使用单位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六)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质监部门以及有关使用单位报告或通报重点监控设备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

(七)省级质监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控设备的安全状况,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

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义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重点监控设备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重点监控设备检验责任制,落实检验责任人;

(二)对使用单位按期申报定期检验的重点监控设备,确保检验率100%和检验工作质量;

(三)对未按规定报检的重点监控设备,及时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抄送同级质监部门;

(五)对检验结果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以及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重点监控设备,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

(六)对检验提出限期整改或者限定条件使用的设备进行跟踪,确认使用单位整改情况,发现未按规定整改或者未按限定条件使用的,及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

(七)发现重点监控设备使用单位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用特种设备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改正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各省级质监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调度监控员业务素质要求与提高 第3篇

(1) 监控员不熟悉规程制度, 在处置异常、事故时无章可循, 造成过程混乱。 (2) 监控员对设备原理不熟悉, 对报警信息含义模糊, 对信息所代表设备状态误判断。 (3) 监控员不熟悉电网接线方式, 保护配置情况, 在发生事故时, 不能快速收集信息, 判断故障性质及范围, 造成处置过程延长, 甚至造成更大损失。 (4) 监控员因监盘不认真、马虎大意, 或其他原因造成信息漏监等, 对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威胁。

以上反映出因监控员专业业务技能不高、工作态度随意, 是对电网异常、事故信息不能正确处置的重要因素。故应加强监控员技术业务培训学习。

2 异常、事故信息定义和处理流程

2.1 定义

当变电站设备发生异常告警信息时, 意味着设备运行发生异常情况或影响设备遥控操作, 直接威胁电网安全与设备运行, 是需及时处理的重要信息。主要包括: (1) 一次设备异常告警信息; (2) 二次设备、回路异常告警信息; (3) 自动化、通讯设备异常告警信息; (4) 其他设备异常告警信息。

2.2 异常信息实时处置流程

(1) 监控员收集到异常信息后, 应进行初步判断, 通知运维单位检查处理, 必要时汇报相关调度; (2) 运维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组织现场检查, 并向监控员汇报现场检查结果及异常处理措施。如异常处理涉及电网运行方式改变, 运维单位应直接向相关调度汇报, 同时告知监控员; (3) 异常信息处置结束后, 现场运维人员检查现场设备运行正常, 并与监控员确认异常信息已复归, 监控员做好异常信息处置的相关记录。

3 智能变电站概况和区分于常规变电站告警信息

3.1 智能变电站概况

智能变电所自动化系统的结构从逻辑上可分为“过程层”、“间隔层”、“所控层”三个层次。 (1) 站控层设备包括监控主机兼操作员站和工程师站、数据通信网关机、数据服务器、综合应用服务器等。 (2) 间隔层设备包括继电保护装置、测控装置、故障录波及网络记录分析装置、及稳控装置等。

3.2 智能站区分于常规变电站告警信息

过程层网络中主要传输GOOSE报文和SV报文, 即开关量与采样值信息, 过程层设备 (主要是合并单元、智能终端) 通过SV数据采样 (电压、电流) 、GOOS报文提供给间隔层设备的保护、测控装置, 完成对设备状态监视、保护、控制、遥测等功能。所以, 当监控信息发“SV总告警、SV采样链路中断、SV采样数据异常”时, 意味着电流、电压采样回路出现问题, 可能对测控装置、保护装置均构成影响;严重时保护被闭锁, 当发生故障就会造成设备越级跳闸严重后果。同理, 当监控信息发“GOOSE总告警、GOOSE链路中断、GOOSE数据异常”告警信息时, 影响到开关、刀闸位置监视和远方发出的跳合闸指令不能执行等、保护动作于断路器的跳合闸指令等都受到影响, 严重时也可能造成越级跳闸。

4 变电站设备基本保护配置

作为一名监控值班员具备比较扎实的变电站保护配置知识对监盘期间事故、异常信息的判断有极大的帮助。以下简单介绍变电站部分保护自动装置原理和保护范围。

4.1 线路保护装置

220k V电网:一般采用保护线路全长的纵联保护作为主保护, 如高频保护、纵差保护等。以三段式相间距离和接地距离保护、阶段式零序电流保护作为后备保护。同时采用近后备保护, 如断路器失灵保护。保护采用双重化配置。纵联保护的保护范围为本线路全长, 不能作为相邻线路的后备保护。

110k V电网:当电网结构不复杂时, 反映一般应采用三段式电流保护, 反映接地故障的采用零序电流保护。后备保护为远后备方式。当电网结构复杂, 如多电源网络, 可采用相间距离保护和接地距离保护。对于平行线路, 可采用方向横差作为主保护, 以带方向的电流保护或距离保护作为后备保护。后备保护为远后备方式。

10k V、35k V电网:反映相间短路故障的一般采用过电流保护, 对于单侧电源辐射形电网的单回线路, 一般装设带速断或不带速断的过电流保护。对于多电源的复杂网络, 电流保护可增加方向元件。对于发电厂引出的电源联络线, 如方向电流保护不能满足要求, 可采用简单的距离保护;如线路很短, 可采用纵差保护。对于单相接地故障, 装设反映零序电压的信号装置。

4.2 母线保护装置

微机母差保护中“大差”“小差”的保护范围, 大差电流指两段母线上所有出线单元电流的相量和 (不包括母联开关电流) , 小差电流指其中某段母线上的出线单元电流的相量和 (包括母联开关电流) 。一般大差电流用于判断母线故障, 小差电流用于选择故障母线。母差保护中大差和小差动作的区别在于, 小差动作, 第一时限跳开母联开关, 再跳开与故障设备挂同一母线的所有开关。大差动作, 是同一时限跳开所有开关, 不区分设备挂在哪一母线。母线保护一般配有死区保护, 如在母联开关与CT间发生故障, 此种故障将跳开两段母线所有开关。母线还设置有充电保护, 作为母线充电时短时投入的快速保护。

4.3 备自投装置

110k V变电站备自投保护方式一般为桥备投、进线备投及分段备投等典型备投方式。

启动条件:工作母线失去电压, 进线检测没有电流, 经延时启动备自投装置, 作用于相应断路器跳合闸备投。如变电站低压母线连接电厂联络线, 则为防止送电时非同期合闸, 还应跳开相应电源联络线开关。

5 结束语

调度监控员值班过程中, 当发生事故异常时, 要求能够快速收集信息、正确判断事故性质、范围。对事故异常正确快速处置。所以作为监控员来讲要不断学习新知识, 提高达到专业业务技能, 在发生事故异常时才能正确快速判断分析, 为事故异常处理节省宝贵时间。

摘要:随着国家电网大运行体系建设推进, 为实现变电设备运行集中监控、输变电设备状态在线监测与分析业务, 实现调控一体化目标, 作为调度监控员, 应提高监控工作质量, 达到正确、高效、及时的处置电网设备异常及事故, 这是保障电力生产与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重要一环。同时随着科技发展进步;智能变电站如雨后春笋般普及开来。这对调度监控员业务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监控室工作要求 第4篇

2006年9月发表的《素质教育系统调研总报告》认为:“总体上看,虽然素质教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一些重点环节上有所突破,在一些先进地区中取得明显成效,但一些深层次体制性障碍仍然没有消除。在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文化价值多元化的新形势下,一些问题的呈现更加复杂,解决起来更加困难,虽几经努力,仍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造成一些地方‘素质教育喊得轰轰烈烈、应试教育抓得扎扎实实’。”

珠三角地区推进课程改革实施素质教育的成绩是显著的,很多方面在广东省乃至全国都处于领先地位,但同样“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纲要》提出“争创国家教育综合改革示范区”,重申深化教育方式的改革,显得非常及时和必要。

珠三角地区进一步深化教育方式的改革,就要体现《纲要》要求的“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就要善于抓住改革的关键要素,敢于啃硬骨头。“改革应试教育模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质量评价是关键要素之一。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根本区别,就是片面追求升学率与全面发展人的素质。目前,广大教师、学生和家长对应试教育都深恶痛绝,但应试教育依然扎扎实实,就是因为它有明确清晰、操作性强的评价机制,素质教育虽然大家都心向往之,却最终“沦落”为花拳绣腿,就是因为它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评价机制。“多一把尺子就多一批好学生”,现在的症结就是没有拿出衡量素质教育质量的“尺子”。于是,我们不得不看着大家为教育付出的智慧和热情,在应试教育的标尺下扭曲、挤压,上演一出出新的“变形记”。因此,珠三角地区要在教育方式变革上“率先取得突破”并“创造新鲜经验”,就必须立即着手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区域性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价机制。

这的确是一大难题。应试片面,其质量评价就比较简单;素质全面,其质量评价则必然复杂。同时,质量评价还是牵涉面广的敏感神经,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但如果不迎难而上,攻坚破难,还算什么改革“先行区”“示范区”?而且,我们应该看到,建立这样的机制,珠三角地区有着优越的条件。例如教育基础扎实,综合实力强,而且比较均衡,目前全部六个省教育强市均在珠三角(分别是深圳、佛山、中山、东莞、珠海和广州),评价标准比较容易统一,互动和交流障碍较少。教育科研能力突出,教育督导队伍基础好,可以承担起相关的研究与评估任务。积累了一定成功的经验,比如中山市素质教育督导评估体系,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大创新成果,曾荣获广东省教育管理科学一等奖,它不仅使中山教育的内在品质发生了全面深刻的变化,而且极具推广价值。

建立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价机制。如果珠三角各市都“自扫门前雪”,则成本高,效率低;自己评自己,独立性公正性也难以保证。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考虑按照《纲要》体现的“区域一体化”思路,成立“珠三角地区基础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作为保障本区域教育质最监控与评价机制运行的核心机构。该中心可依托省内高校或教育科学研究院(所)组建,成为独立中立的教育咨询和服务机构,以珠三角地区各市政府购买其服务或与其开展合作项目的方式进行运作。中心主要负责研究编制本区域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全面系统的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和方案,指导和协调评价的操作,分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意见并提出改进建议等。省一级的教育督导和教研部门可以对该中心进行资质审定、工作指导。珠三角地区各市的教育督导和教研部门可以借助该中心的平台交流与协作,例如交叉评估等。

当然,落实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价机制,建立机构和制定标准都没有严谨规范地运作和执行来得重要。为此,我们要发扬珠三角地区求真务实的人文精神,尊重规则,恪守诚信。古人云:“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管子·法法》),只要严肃认真、坚持不懈执行好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区域性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价机制,就能有效引领珠三角地区率先实现教育方式的变革,在“探寻符合人类文明成果传承规律的教育方式”上取得真正的突破。

监控值班人员日常工作规范要求 第5篇

1、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做好交接班工作,确保网络安全,保证信息畅通。

2、值班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工作态度要端正,精力要集中,遵守纪律。

3、值班人员应熟悉各监控设备的安装地点及监控范围。值班期间,如实记录各监控设备运行情况,掌握各类设备故障的应急操作步骤,记录内容要真实、详细,书写字迹要工整、规范。

4、发现安全问题,第一时间报告值班领导处置。

5、按要求完成设备设施(主控器、显示器、监控探头等)日常各项维护保养。负责填写好值班日志。

6、监控电脑为专用设备,不得用于其它无关工作。

监控室工作要求 第6篇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

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察行为,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报告。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第四条 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 全面检查 第五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第六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定。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七条 全面检查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其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

第八条 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第三章 专项检查

第九条 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包括: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第十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见附件3),并在检验当日告知受检单位,并同时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和县级质监部门: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 3.拒绝监督检验;

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未办理使用登记; 3.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 4.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

5.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6.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7.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专项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一)对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专项检查,由县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未设立县级质监部门的地方或者县级质监部门无力实施检查的,由市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质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

(二)专项整治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施。

(三)节假日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安排实施。

(四)重大社会活动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要求实施。

(五)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按上级要求实施。

(六)举报投诉检查,由接到举报投诉的质监部门或者通知其下级质监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实施。第十二条 专项检查的检查项目、检查设备种类或数量,由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针对实际情况,参照附件

1、附件2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专项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数量,不计入全面检查的被检查单位任务数量内。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作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现场处罚和整改复查等。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有权行使现场检查权、查阅复制权和调查询问权。

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或者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附件4)。

检查原始记录表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放在案卷中。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制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附件5)。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 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之一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三)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报告,并取得同意。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等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待被检查单位正常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二十三条 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附件6),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一)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

(二)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三)发现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第二十四条 质监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的,经现场报告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同意或者经本质监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一)明知故犯或者屡次违规、违法的。

(二)妨碍监督检查的。

(三)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

(四)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

(五)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按新事故分级标准执行)的。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

(一)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

(二)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三)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四)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寄送处理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接到下级报告的上一级质监部门,应当对所报告的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发证的,依法予以处理,并督促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二)对拒绝接受检查或者不予整改、消除严重事故隐患的,指导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直接对被检查单位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或者组织进行检查。

(三)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在指导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在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全面组织排查、整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项情形之一,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复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发现被检查单位应受行政处罚的,现场处罚案件由检查人员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当场实施处罚。立案处罚案件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其中,吊销(撤销)许可资格案件由发证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承办,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质监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

质监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三十一条 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除本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一律使用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

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在检查及整改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

第三十六条 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立卷存档。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

为加强对重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切实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现就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重点监控设备范围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本省(区、市)的重点监控设备目录:

(一)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后果的特种设备;

(二)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特种设备;

(四)关系国家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二、分级监管规定

对重点监控设备实行分级监管,分级监管范围由省级质监部门参照以下因素决定:

(一)设备使用单位的隶属关系;

(二)设备级别或者参数;

(三)地方质监部门的监管能力。

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重点监控设备的安全运行。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督促使用单位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一)建立完善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二)确定本单位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逐台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

(三)确保重点监控设备使用登记率、持证上岗率、定期检验率100%;

(四)定期培训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

(五)按规定对重点监控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校验;

(六)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措施及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预案演练,并对演练情况予以记录;

(七)对经检验判为监控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认真落实监控措施;未按规定整改的,不得带病运行。

四、地方质监部门的监管职责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对重点监控设备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确定本辖区重点监控设备名单,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动态监管信息化网络;

(二)建立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监管责任人;

(三)每年至少进行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四)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状况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检验和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通过安全监督检查、检验、举报投诉等发现重点监控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现使用单位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六)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质监部门以及有关使用单位报告或通报重点监控设备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

(七)省级质监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控设备的安全状况,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

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义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重点监控设备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重点监控设备检验责任制,落实检验责任人;

(二)对使用单位按期申报定期检验的重点监控设备,确保检验率100%和检验工作质量;

(三)对未按规定报检的重点监控设备,及时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抄送同级质监部门;

(五)对检验结果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以及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重点监控设备,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

(六)对检验提出限期整改或者限定条件使用的设备进行跟踪,确认使用单位整改情况,发现未按规定整改或者未按限定条件使用的,及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

(七)发现重点监控设备使用单位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用特种设备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改正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

各省级质监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本要求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质检监控报告要求 第7篇

一、总则

为了规范及把控呼叫中心质检部门的质检报告,特此制定本要求。

二、质检报告管理要求

1.塞德斯呼叫中心质监部门质检报告分为周、月、季度、半年、全年。每个周期的质检报告撰写人分为:

1)周、月度的质检报告撰写人为质检专员。其质量为质检主管负责把控; 2)季度、半年、全年的质检报告撰写人为质检主管,其质量为呼叫中心运营总监把控; 2.质检报告公布日期:

1)周、月的质检报告应在上一周、月过后的第二天予以公布,并且在公布前必须得到质检主管审核通过,以文件签发的形式下发。同时在系统中公布;

2)季度、半年、全年的质检报告:为每季度、半年、全年过后的第二周予以公布。并且在公布前必须得到呼叫中心运营总监审核通过,以文件签发的形式下发。同时在系统中公布; 3.每阶段的质检报告必须在公布后予以保存。其中包括审批意见、文件签发备案。均以扫描件形成电子档案存入质监部门资料库中。

三、质检报告具体内容:

1.每个周期内的监听明细:详细列出不同现场及团队的监听记录,其中包含监听总量、各个技能组监听量,各个技能组合格率,监听各技能组的问题量,利用公式:问题总量除以监听总量乘以100%等于总体合格率。2.每个周期的质量分析

1)纵向比较:单一话务组本月与前一月合格率对比,中心整体合格率与前一月合格率对比,各个话务组及总体问题与前一月升降对比,共性/个性问题改进情况(与上月对比),与下月指标做出质量趋势预测分析。

2)横向比较:在得出总体合格率的前提下,各个话务组之间进行合格率比较。结合纵向比较结果,对每个组下个月排名进行预测。3.每周/每月案例分析报告

1)个性案例分析:列举周期内典型未达标案例进行展示及分析。分为:过程描述、问题点、改正建议、打分详细、录音五个方面;

2)优秀案例分析:列举周期内典型优秀案例进行展示及分析。分为:过程描述、服务亮点、推广建议、打分详细、录音五个方面; 4.投诉通报

1)投诉概况:周期内各个现场及话务组收到的投诉总量、投诉内容、被投诉人员、本期与上周期投诉量趋势。

2)投诉内容详细:周期内,各个投诉的点的具体分析。查找出人为原因还是公司原因。4.阶段培训计划报告

3)投诉案例分析:列举周期内客户投诉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分为:过程描述、问题点、改正建议、处理结果、录音五个方面; 4.阶段培训计划报告

1)根据报告上述分析结果,找出目前整体或者个别话务组的普遍问题点,提出培训建议。

2)列出上次质检报告中的培训建议,对比本周期内的质检问题进行跟踪。结果为上次培训是否合格,是否进行追责。

四、附则

1、本要求由赛德斯质检部进行编写,由呼叫中心运营总监审核批准后生效;

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维保规范的要求 第8篇

一、系统构成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video surveillance&control system(VSCS),指利用视频探测技术、监视设防区域并实时显示、记录现场图像的电子系统或网络。安防监控系统涉及的领域通常包括:综合布线、视频监控、周界报警、高压电网、门禁、紧急报警、巡更、对讲、公共广播、会见录音、监管信息等十多个子系统。一直以来,上述提到的各个子系统都是独立运行的,一旦出现紧急事件,各系统之间无法及时关联联动,监控图像和其他安防资源不能共享,造成管理方不能直观对应,无法快速、高效地发挥预警和防范的作用;事后也难以统一核对和查找记录信息之间的相关性,造成了管理效率的低下。计算机、通信、多媒体和控制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正在改变这一现状。借助于网络化带来的开放性、扩展性以及可管理性,监狱安防已经能够以监控图像资源为核心,实现周界报警、高压电网、紧急报警、巡更、门禁、对讲、公共广播、会见录音、监管信息等其他安防资源的整合与集成,并通过上层综合管理系统的统一协调,实现各子系统间的资源共享与信息互通,从而达到了管理便捷性、数据直观性、系统智能安全性等目的。因此,安防监控系统未来发展的方向应该是:数字化集成、网络化和智能化。

二、安装原则

1. 实时性:监控系统实时性。

2. 安全性:监控系统具有安全防范和保密措施,防止非法侵入系统及非法操作。

3. 可扩展性:监控系统设备采用模块化结构,不需要改变网络的结构和主要的软硬件设备。

4. 开放性:监控系统遵循开放性原则,能兼容多家监控厂家的产品,并能支持二次开发。

5. 标准性:监控系统所采用的设备及技术符合国际通用标准。

6. 灵活性:监控系统组网方式灵活,系统功能配置灵活,能够充分利用现有视频监控子系统网络资源。

7. 先进性:监控系统是在满足可靠性和实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先进的系统。

8. 实用性:视频监控系统具备完成工程中所要求功能的能力和水准。

三、视频监(模拟)控原理图

视频监控设备主要包括:摄像机、云台、矩阵、画面分割器、硬盘录像机、监视器、电视墙等。视频监控包含视频探测、视频传输、视频显示、视频存储。视频监控设备要做到以下两点:

1. 图像完整性:空间上要求对防范区域有充分有效的覆盖;时间上要求对一个事件或过程能持续监控和记录。

2. 图像质量:监视图像清晰度要达到GB50198-1994中4.3.1-1的四级;回放图像不低于4.3.1-1的三级。

四、安防视频监控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 系统不匹配问题。

一个完整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通常由前端采集、信号传输、控制、显示、存储五部分组成。五部分相互制约,最终影响系统的整体质量。经常存在摄像机、传输带宽、录像存储不均衡现象,最终造成实时显示或录像回放的视频效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2. 视频信号存在干扰现象。

由于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存在虚焊、未良好接地等问题,造成外部交流电源、强磁场等对视频信号的干扰,还有经常存在电梯摄像机未采用电梯专用的视频线缆而造成视频信号出现严重干扰。

3. 视频信号存在拖、卡现象。

由于目前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高清摄像机的大规模应用对网络带宽、存储带来巨大压力,对中心控制、管理软件和硬件性能的要求成倍增长。常因为传输带宽、交换机能力等原因造成视频信号存在拖、卡现象。

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备选用不合理。

特别是摄像机,是通过图像传感器来采集视频信号的,对光照有一定的要求,有些摄像机是安装在室外的,光照变化非常大。应根据不同安装位置和监控目标选用不同类型的摄像机、镜头等。

五、维保规范

首先我们先介绍几组定义:

前端:指分布于探测现场的各类设备(通常指摄像机及其配套的相关设备)。

后端:承担所有前端设备的管理、控制、存储、用户管理等工作的硬件系统及软件系统,集中对所辖区域进行监控,包括图像的显示、监控客户终端群组成。

传输:连接前端与后端之间的传输链路,包含有线、无线线路及传输设备。

1. 前端维保技术要求:

(1)检查监控设备是否依据图纸位置存在,对拆改、挪移应及时反映至系统中,检查设备安装部件是否齐全,安装是否牢固,有无明显破损情况,周围有无影响监控效果及设备正常工作的因素,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处置。(2)根据系统需要调整前端摄像机的焦距、监控范围等,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3)对摄像机、防护罩、云台、辅助照明装置的安装支架、立杆等设备进行加固、除锈、防腐、防潮等养护并采用专业的方法进行必要的清洁。(4)维保工作至少每季度1次。

2. 后端维保技术要求。

(1)根据系统构成模式和安装方式,指定检查方案,重点检查处理设备、控制设备、管理设备、显示设备安装柜/箱和结构件安装是否牢固;检查设备外壳及部件有无异常变化或破损迹象,设备部件和接线、接地是否完好。(2)通过观察设备指示灯,测量设备电压、电流等方式,检查设备运行状态。应确保设备运行指示正常,排查明显故障隐患。(3)采用适当的方式,对设备、箱/柜及结构件、显示屏等进行必要的清洁和除尘。(4)应按GB50348-2004中7.2.2的要求,并结合设计方案和使用管理要求对系统的功能/性能进行测试和调整。(5)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及使用、管理要求,调整系统的相关设置参数,提高、优化系统性能。系统优化的重点在于提高系统监控效果、延长视频录像保存时间、提高视频回放效果、缩短报警视频联动时间等。对系统进行校时,系统的主时钟与规范时间偏差应满足相应规范规定与使用管理要求。(6)对系统信息、设置数据及其他有助于保证系统安全、有助于系统快速回复的数据资料进行备份;备份文件应存储在专门的介质上,并注明备份时间,打开密码(如有),恢复数据注意事项等信息;维保工作要求的备份内容不包括视频数据信息,业主单位使用单位特别要求除外。(7)监控录像、记录录像达不到标准规范和使用、管理要求或设备破损污损严重,且已经不能满足系统需要时,应提出处置建议,征得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同意后,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8)软件系统或平台、系统供配电、防雷接地及机房环境应按GA 1081的要求。(9)维保工作至少每6个月1次。

3. 传输维保技术要求。

(1)传输设备、线路、路由检查:传输设备、线缆安装应牢固,安装部件应齐全,标示应清晰,工作状态应正常;使用电池供电的无线发射、接收、中继设备应根据具体要求定期更换电池;检查线缆有无破损、破坏,氧化等情况;检查线管管口封堵情况、接地连接情况,查找有无异常现象。(2)对传输设备、管线、人井手孔等传输设备、设施或配套装置进行必要的清洁和清理。调整电缆、光缆等的捆扎方式。(3)根据检查结果和系统需要调整传输设备的相关参数。调整后,应保证视频信号机控制信号衰减满足规范或原设计要求。(4)维保至少每6个月1次。

参考文献

[1]GA 1081.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Z].

企业舆情监控工作研究 第9篇

关键词:企业;网络舆情;企业危机;监控工作

一、舆情和网络舆情的概念

“舆”原指车,指驾车的人或轿夫之类,在古代就是指社会地位最低的等级。“舆情”一词最早出现在公元897年唐昭宗的一封诏书中:“联采于群议,询彼舆情,有冀小康,遂登大用。”看字面意义,舆情就是群众对于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所要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等表现的总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舆情从一个古老的词汇,迅速发展成为一个热词,成为党政宣传体系内的一个政务用词。

今天,网络媒体已被公认为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成为反映社会舆情的主要方式之一,它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媒体格局,改变了传统的新闻信息传播方式,改变了传统的社会舆论的形成与衍变规律。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散集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它如同一把“双刃剑”在传递正能量的同时,也传递着负能量,如孙志刚案件、瓮安事件、修正药业毒胶囊事件、酒鬼酒塑化剂风波等,许多事件的发生、发展甚至升级,无不同网络舆情有关。网络舆情正以其特有的性质即广大民众的主观性,自由性,可交互性,扩散性,虚拟性影响着人们的现实生活,成为当今社会一个须臾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

二、企业舆情监控工作的现状

今天,传统的媒体、电视、广播、报纸已不能对企业的负面信息一手遮天,网络微博、手机微信铺天盖地席卷着人们的视听。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是新闻播报员,每个公民随时可能曝光企业的负面信息,当然在难辨信息真假之前,大多数人们都会假定企业有错,而非信息有误,这不免给企业带来维护名誉的高成本和巨大挑战。

面对低迷的市场形势、复杂的社会环境,企业舆情监控工作也越来越受重视,但在自媒体时代,企业存在两个主要的舆论场,一个是企业自己拥有的网络、电视、微信和报纸等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一个是企业广大职工自己手里所拥有的自媒体,如果不加以积极正确、全面、全时候地引导,企业将会出现新的舆情危机。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企业基层单位及人员对舆情管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基层单位还是习惯于关注传统媒体,对以互联网为平台的新媒体系统缺乏足够认识与重视。对一些职工在微博、微信中发布的负面信息关注不够。

(二)企业舆情机构不完善及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很多单位舆情管理机构不成系统, 而且舆情信息工作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很多工作人员都是坐在办公室通过互联网简单的把舆情信息检索出来,他们既没有运用专门网络信息技术进行信息采集分析,也没有深入了解社会实际情况,在处理舆情信息时手段也简单、粗放。

(三)网络舆情监控工作与信访维稳工作缺乏融合

一些单位网络舆情监控工作和信访维稳工作由两个部门负责,这两项工作本应该融为一体,企业舆情监控、不稳定因素排查都是为了规避企业危机,而重复管理不仅会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还会因为责任不明确或相互间的推诿造成真空地带。

三、加强企业舆情监控工作的重要意义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组织细胞,在不停地呼吸生长、新陈代谢。面对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变化,企业就像人体一样难免感冒发烧,需要及时就医治疗。而企业舆情正是民众关于企业的情感、态度、意见、观点的表达、传播与互动,以及后续影响力的集合,它如同企业的晴雨表一般,能及时暴露出企业危机的病理––“在腠理、在肌肤、在肠胃”,企业可以通过企业舆情监控工作,预防危机、防患于未然、见微知著,将问题在第一时间内化于无形。所以说企业舆情监控工作开展的是否到位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以及应对危机的能力。

随便揪来几个案例,你会发现,在新媒体时代,一个企业的危机可能源自于新浪微博上的一条连续转载的信息,如2011年9月3日经济学家贾康遭遇车祸,利用微博控诉锦湖轮胎。名人效应加上微博自身传播特点,该消息迅速转载使锦湖轮胎的生产商成为众矢之的。

古人对《亡羊补牢》寓言故事中蕴涵的道理是持肯定态度的。然而今天,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企业在发展的进程中所要面临的困境和危机假如仍然要靠着亡羊补牢来推进和解决,付出的代价未免也太大了。所以,我们坚决不提倡亡羊补牢的做法,特别是身处危机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危机频发的现代社会,我们宁可选择事前预防,哪怕是无用之功,也好过危机到来时的束手无策。而舆情监控工作在企业预防危机、应对危机、解决危机的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四、企业舆情管控的措施

近些年来,不管是政府舆情还是财经舆情,引发的舆情危机都已进入高发期。我们在认清舆情可防可控的前提下,还要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搭建和完善立体式新媒体管理机构

充分认识企业舆情管控工作的重要性,必须将舆情管理从舆情消防员、救火队的角色定位中摆脱出来,不能仅仅等舆情事件爆发之后采用一些堵塞传播渠道、删除传播内容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应在平安无事时进行常态化企业品牌建设,采取沟通的话语姿态,保持国有大型企业利国利民正面品牌形象。同时要不断进行与企业相关关键词的议题准备,建设企业品牌传播议题数据库,并将各类议题不断发送到各种媒介渠道中,保持与大众的沟通。 在企业建立一套自上而下层层监控的立体式新媒体,进一步完善舆情监控的管理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舆情危机应急预案。

(二)需加大投入,开展舆情培训

企业舆情监控工作的专业性给舆情监控的工作人员带来了挑战,特别是企业舆情的分析及网络舆情的应对技能让很多工作人员束手无策。一些不科学的舆情分析及不正确的网络技巧不仅不会帮助企业,还会带来极大的副作用,如网络删帖、观点浮躁的网络评论和信息发布等,这可能会激起广大消费者和民众的负面情绪。所以要加大对舆情监控工作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组建一支专门负责舆情监控工作的队伍。这些专业的队伍可以在企业遇到舆情风险的时候可以提前介入,将风险控制在很低的水平上。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舆情环境。

(三)搭建职工交流平台,畅通职工诉求渠道

很多负面舆情信息最初都是由企业内部管理中出现的一些容易让人忽略的漏洞引起,特别是一些涉及职工利益的事,当职工利益及职工所关心的热点问题得不到当局领导的重视,得不到解决,在职工通过传统诉求方式无望的情况下,职工便会通过自媒体来发泄自己的不满,传统媒体有严格的审核机制对信息的传播进行管理和控制,受众接收到的信息是经过筛选和过滤的,而新媒体的信息传播却是不受任何因素的制约,他的传播速度几乎呈几何级数增长,形成“雪球效应”。所以我们要在具体的工作中首先要畅通职工诉求渠道,为职工搭建一个可以表达意愿的平台。

(四)不断提升与地方媒体的沟通能力

实现企地共赢是企业发展的目标之一,我们在主动承担地方责任,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加大与地方各主流媒体的沟通,提升在地方的美誉度和公信力,一旦出现有关企业的敏感不实信息,企业可与媒体有效沟通,控制虚假、涉密等信息的扩散;同时与媒体的良好关系也保证企业的正面形象可以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传播。

(五) 提高职工素质,加强道德教育,引导舆论自律

应对网络舆情,也要重视提高人员素质。首先,对于产生网络舆情的主要对象即职工群体,需要在日常生活、社会文化、政治思想教育等方面,加强职工的道德教育,引导职工合法、合理地参与网络舆情,教育职工科学、理智地应对网络舆情。其次,领导阶层和管理人员承担着鲜明的表率作用,他们的言行时刻影响着职工的思想和态度,是企业的形象,所以要注意公众场合的言行。

参考文献:

[1]韩松洋.《网权论》.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6,1.

[2] 张小明 . 《公共部门危机管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1.

[3]丁邦杰.《企业危机公关中的媒体攻略》.江苏人民出版社 ,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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