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房产证前的房屋转让协议

2024-07-19

未办房产证前的房屋转让协议(精选6篇)

未办房产证前的房屋转让协议 第1篇

房屋转让协议

甲方:

(身份证:)乙方:

(身份证:)乙方委托人:

(身份证:)

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乙方自愿将其XXX小区西区(XXX路南,09号楼,XXX号房)转让给甲方,转让过程中,甲乙双方需遵守以下协议:

一、甲方于签订协议时一次支付乙方转让费XXX万元(佰拾

万元)人民币。

二、甲方支付签订协议后乙方尚未支付的及交易时产生的各种税费,不包括在XXX万元(佰

拾 万元)之内。

三、交易房产为XXXX置业有限公司开发,XXXX置业有限公司对房屋及小区的设计与组织施工情况视同甲方已知晓,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异议而终止协议。

四、甲方在支付转让费后,尚未过户期间,可先行装修入住,期间应服从小区管理,如发生争议与乙方无关。

五、乙方委托其XXX全权代表自己,办理一切相关过户手续。

六、乙方在过户期间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各种手续。

七、资金支付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八、协议签订后若甲方不执行,乙方不再退还已付转让费,协议自然终止。若乙方不执行,要双倍赔偿甲方已付转让费。

九、甲乙双方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未尽事宜应本着友好协商态度解决。若因不可抗力造成协议无法执行,乙方应原额退还甲方已付转让费,双方不再付任何责任,协议自然终止。

甲方:

银行账号:乙方:

银行账号:乙方委托人:

年 月 日

未办房产证前的房屋转让协议 第2篇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1.1座落于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1.2该房屋甲方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有甲方与 公司签订的 合同,该房屋的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维修基金缴费收据等相关凭据。

1.3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1.4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出卖人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电梯、楼顶、装修、卫生间、其他设施、设备等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追索。若因此发生相关纠纷,其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需付乙方违约金 万元。

卖方保证出售房屋中未发生过重伤、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买房人心理不安的严重情况,不存在不正常辐射及其他致病等情况,若有甲方必须尽到告知义务。如果买方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卖方未曾予以书面披露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酌减房屋价款 万元。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3.1双方约定按套计算价款,房屋总价为人民币 整(¥ 元整);

3.2房屋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为: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该定定金在乙方第二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 房屋价款:乙方分 期付给甲方:

第一期:在 年 月

日,付人民币 万元; 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 万元。

第三期: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权益证明的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付款 万元。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乙方支所付款项后出具收据并签字按手印。第五条 相关手续办理时间约定:

5.1 甲、乙双方定于 年 月

日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若未按上述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按本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

5.2甲方未在该房屋落户,若有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第六条 甲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等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 双方约定于甲方将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办理完后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权益证明的过户手续。

7.1 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转移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

7.2 在甲乙双方办理相关产权转移时,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如甲方原因而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

7.3 甲方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双方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7.4 除本条第3款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八条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房产过户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给乙方违约金 万元。

第九条 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3‰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需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为乙方违约时应付款总金额的。

第十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转移前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该房屋正式交付时应结清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在房屋交付当日乙方应将与该房屋相关的购房合同原件及补充协议原件、购房发票原件三联、契税交款完税凭证原件、维修基金交款财政收据、燃气接口费相关合同票据交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合同票据等资料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应付款金额。若因甲方未提供上述合同票据等资料文件的乙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若乙方在约定交付时间后10日仍不能提供上述文件资料的,乙方可解除合同,甲方除退还乙方衣服款项外,另支付乙方违约金5万元。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 址:

地 址:

现住址:

现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未办房产证前的房屋转让协议 第3篇

2005年,王某作为买受人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王某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蝉南里的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王某当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007年,王某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王某将诉争房屋出卖给刘某,房价款62万元,王某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条件具备后不得拖延办理,并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后立即通知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王某拖延办理,则需按日向刘某支付违约金100元,合同签订后,刘某向王某支付了购房款62万元,王某向刘某交付房屋,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此后刘某在该房屋居住至今。2008年8月,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后两次向诉争房屋小区居民发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通知,后又于2010年12月和2011年4月两次发出《催办房屋所有权证通知》。

刘某与王某就该房屋所有权归属引发纠纷。

二、双方诉求

刘某诉称:我与王某与2007年6月26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某将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蝉南里某号楼某单元房屋装让给我,我向其支付房款62万元,并约定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双方一同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协议签署后,我向王某付清房款,王某向我交付了房屋钥匙及房屋买卖合同,我居住该房屋至今。后房产证可办理期间,我曾多次要求王某依约协助我去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变更登记手续,但王某拒绝。因《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实际、全面履行,王某拒不协助我办理房屋产权证以及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王某继续履行与我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协助我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以及过户变更登记手续,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6.4万元。

王某答辩并反诉称:诉争房屋是我基于新农村改造中所获得的安置用房,不允许买卖,且我尚未取得所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进行买卖,故我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刘某就反诉辩称:该小区多人进行了房屋买卖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双方是自愿买卖,王某应配合我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同意王某的反诉请求。一审诉讼中,王某主张物业于2010年年初通知其办理诉争房屋房产证,但因其没时间故至今未办理。二审诉讼中,王某称2008年收到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通知后因其不在家没有办理产权证。

三、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问题在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转让的效力。

第一,对《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如何认识。

《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关于该条规定的规范性质,有人认为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有人认为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有人认为是无强制性的倡导性规定。①

第二,法律是否禁止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进行转让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有观点认为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得转让,转让行为无效;有观点认为转让行为有效,但出卖人承担履行不能之违约责任的风险。前者立足保护市场秩序的价值,后者立足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

四、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某以其尚未取得房产证及房屋属安置用房为由,主张房屋不能买卖,并要求解除协议,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应按约定将诉争房屋登记到其名下,再为刘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王某无故拖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刘某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②、第60条③、第107条④、第114条⑤之规定判决:一、刘某与王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办理北京市朝阳区世纪华侨城B区某幢某单元某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并于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刘某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二、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某违约金一万元;三、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王某的反诉请求。

王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支持其反诉请求,理由是:诉争房屋是农村改造建设中所获得的用于自身安置用房,不允许买卖,买卖协议应当无效;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支付违约金是错误的。刘某同意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刘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某以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属安置用房为由,主张房屋不能买卖,并要求解除协议,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认为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未支持王某的反诉请求,系正确的,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刘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王某应按约定将诉争房屋登记到其名下,再为刘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现王某无故拖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释:

①朱江.《房屋买卖合同卷》,法律出版社,第70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賠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无房产证的房屋转让协议(全面) 第4篇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工作单位:

配偶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工作单位:

甲方见证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工作单位:

乙方见证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

所有、使用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

该房屋位于灵石县翠峰镇,是灵石县翠峰镇统一修建的六层砖混结构楼房,无房产证,只有甲方与签订的购房协议,协议原件中载明该房屋的购买人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平方米,与乙方看房时甲方所提供的面积数据相符。

二、转让价格 :

双方商定该房屋按甲方所提供的建筑面积及房屋的内部情况转让价格定为28.88万元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捌仟捌佰元整人民币。此价格内包含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价格。

三、房屋交付:

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甲方征对房屋对以下项目进行交接:

1、甲方将上述房屋全部钥匙、水卡、电卡、煤气卡及物业费用

等到给乙方交房时已交清的所有凭证交付乙方,避免乙方在过后生活中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2、由甲方向乙方说明可以正常使用的设备的基本情况、使用方

法及注意事项。

3、对水、电、暖、煤气、电视、电话、网络线路的走线情况、接口位置及计量仪表的位置、使用方法等进行详细交接。

乙方现场检查后,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协议书

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权归

乙方行使。

四、付款方式 :

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钥匙及原购房协议书原件,并现场对房屋进行交付验收后,乙方应一次性支付除已付订金伍仟元人民币外的购房款28.38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贰拾捌万叁仟捌佰元整。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五、甲方的承诺保证:

甲方保证自己所提供的原有购房协议及自己的身份证件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成分;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

有产权纠纷,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甲方保证其配偶、儿女和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对该房屋不主张继

承权、共同所有权和其他权利。

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如抵押等),否则造

成不良后果由甲方出面解决。

甲方保证因国家政策性拆迁、自然灾害等涉及到的土地与房屋赔

偿或补偿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由于建设方的原因,本房屋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甲方保证:如

原建房单位在日后统一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及时协助乙方到原建房单位变更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保障乙方对房屋所有权的合法行使,如因变更时甲方造成的费用增加,所有增加费用由甲方承担。如能变更正常办理房产证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甲方保证在本协议中提供的联系方式及现有住址变更的情况下,能及时的通知乙方,以方便乙方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可以及时的找到甲方。

六、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七、本协议书除协议条款和法律规定以外,若变更或解除协议内

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负全部责任。

八、本协议书一式四份,每份协议后附甲乙双方及双方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见证方各存档一份,协议书从四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手印):

甲方配偶(签字手印):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见证人(签字手印):乙方见证人(签字手印):

未办房产证前的房屋转让协议 第5篇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甲方有一房产及车库转卖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现就房屋买卖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房产情况:

甲方所拥有的房产座落在 幢 单元 室,建筑面积共平方米。车库(杂货间)座落在 幢楼 号。(位置、面积、车库都以“甲方与 房产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准)。

二、成交价格:

该房产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 元整(元)、车库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元整(元),共计人民币 元整(元)。签订协议之后所有因房产所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自负。

三、付款方式:

1、由于甲方在 银行的房屋贷款 元尚未还完,故甲乙双方在签订本房屋买卖协议的同时,乙方同意向甲方先支付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用于偿还银行剩余贷款。该笔现金作为先期支付的费用。

2、剩余转让款人民币元(元),乙方在双方办理更名手续之后同时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如乙方未按时支付该款项给甲方,甲方有权撤销对其的更名手续,前期乙方缴纳给甲方的费用不予退还。

四、其它事项:

1、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款后,甲方必须将购买房屋及车库的所有相关手续全部交给乙方。

2、签订协议后,乙方须及时办理房产证,如果因乙方不及时办理房产证而产生的相关责任或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证,如因

甲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证而产生的责任或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3、甲方必须配合乙方提供过户时所需的相关资料,因甲方不提供相关资料,而产生的责任或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4、甲方不得隐瞒与转让房产相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保证其对转让房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该转让房产产权无争议,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其它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乙方无关。

五、本协议未详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付款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卖方)签字:

乙方(买方)签字:

在场人签字:

未办房产证前的房屋转让协议 第6篇

1995年10月10日,A与B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A自愿将其坐落于某居委会的142平方米二层6间楼房(土地使用面积168平方米),作价128000 元出售给B.B于签订协议之日预付房款60000元,余款68000元于同年11月10日前A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A承诺在一月内协议B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B按约付清了房款,A也交付了房屋。此后,B按约付清了房款,A也交付了房屋。此后,B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4月余,194月,B要求A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遭A拒绝,A于同年5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B归还房屋,并表示愿意退还房款本息。

一审判决认定:

买卖城市和有房屋买卖双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房屋买卖协议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A与B虽然房款两清,但未根据《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该房屋买卖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第七项及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判决A与B房屋买卖协议无效,B在30日将房屋归还A,A退还B房款128000元。B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认定:

A与B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且已实际履行,该房买卖协议是有效协议。A因房价上涨反悔要求B退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以AB双方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适用法院不当。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撤销原审判决。A与B房屋买卖协议有效,A应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提交有效证件协助B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点评:

本案A与B诉争的案件事实清楚,焦点是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是否有效。这也是一、二审判决作出相反判决结果的关键所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行为是负法律行为,不办理房屋变更过户手续违反了法律和行政规定,是无效民事行为。但这种认识是有失偏颇的。

上一篇:甲方代表工作职责下一篇:美丽的插曲作文8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