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合同范文

2024-07-14

三人合伙合同范文(精选8篇)

三人合伙合同 第1篇

三人合作合伙合同

合伙人:甲: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合伙人:乙: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合伙人:丙:年月日出生,现住址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一、身份确认

甲年长,为代表,负责签定武汉市解放大道868号天安假日大酒店装修总包合同,在本合同执行的过程中,甲、丙、丙三人享有同等权利。三人在本项项目中占的股份分别为33.333%,并无主次之分。

二、义务确认

甲方负责筹措资金,组织施工装修队。乙方和丙方负责协调和现场管理工作。

三、财务确认

在此项项目中,在财务方面,如甲、乙、丙任何一方单独支配工程款,必须经另外两人同意并签字确认方能生效,否则将视为挪用公款,须承担后果,如因此引起严重后果,须承担法律责任。

四、业务确认

在此项项目中,如需分包、单项项目分包、分层分包、分项分包、单项采购,必须经过三人共同协商并达成意见一致才能实施,严禁个人在未经商议的情况下自作主张。私下收受他人钱财或者私自发包项目,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债务、后果和损失由个人承担,由此造成另外两人的损

失和他人损失由此人赔偿,个人承担因此事造成的所有后果,另外两人有权追究此人的法律责任。

另外的两人可以解除此人的合作协议,此人自动放弃其在此项项目中的所有权利并无条件退出。

五、出现下列事项,合同终止

1、合伙期满;

2、合伙三方协商同意;

3、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4、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此协议所有内容经过三人共同协商、共同遵守,此协议一式三份,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年月日

三人合伙合同 第2篇

我们三个人合伙开影楼每人出一样多的钱,但是只有我一个人在管理,钱是大家一起分。我觉的不太合理。所以想要拟定一份合同争取自己的一份工资最起码是管理影楼应得的,其他的在年底分红。请问这个合同我应该怎么写才能维护我自己的利益。三人合伙开影楼合同可以让律师代写,信法网律师代写费用300元。信法网提供网上代写法律文书、网上法律咨询服务;针对居民普遍面对的法律问题,帮助您在掌握基本法律常识的基础上自主、低价写出实用的法律文书,免去不必要的高额律师费用负担。信法网的主题是让法律服务更便捷,不用为了找律师东奔西跑,直接在网站下单,律师审核和代写完通过邮箱或网上下载就可以轻松使用自己的文书,此外只要客户定制了我们的代写服务,就可以享受免费法律咨询。信法网代写法律文书类别:

一、民事诉讼类:起诉状、反诉书、答辩状、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上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宣告失踪申请书、宣告死亡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再审申诉书;

二、婚姻家庭类:婚前财产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抚养子女协议书、遗赠协议书、遗赠抚养协议书、收养协议书;

三、公司类:各类公司合同、股权转让协议、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各类规章制度、公司章程、规章制度、人事管理办法、劳动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等;

四、劳动类:劳动合同书、劳务合同书、劳动仲裁申诉书:

四、刑事诉讼类:控告状、刑事自诉状、取保候审申请书、上诉书、再审申诉书;

五、行政类: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诉讼起诉书、行政诉讼答辩书、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上诉书、行政再审申诉书;

六、经济类:买卖合同、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承包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经营合同、合伙协议等;

七、其他类型的文书。

信法网代写流程

一、代写法律文书流程

1.注册会员→2.律师接受委托→3.委托人付款→4.律师撰写文书→5.提交法律文书

1.委托人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QQ说明委托的内容和文书提交的时间,并留下委托人的联系方式如:电话、电子邮箱等。

2.律师了解委托的具体内容决定接受委托的,根据文书的种类、文书撰写的难易程度和提交时间,确定代写文书的费用。

3.确定代写文书的费用后,委托人应一次性将该项费用汇至指定帐户。

4.收到代写文书的费用后,律师开始撰写法律文书。

5.法律文书完成后,律师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将法律文书发送至委托人的QQ或电子邮箱,10日内可以不限次数的修改内容,委托事项办理完毕。

信法网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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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开影楼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各合伙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姓名)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

合伙人____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

合伙人____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______。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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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血腥落幕 第3篇

隔阂

四年前,秦鹏拿出12万元,曹光明和陈昆各出10万元,“创业联盟”物业公司宣告成立。秦鹏出资最多,任总经理, 曹光明和陈昆出任副总经理。

因为资金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只能选择在一处靠近马路的居民楼里,三人对办公地点的装修有了分歧。秦鹏认为: “现在的公司都注重包装,这样才显得有实力,才能吸引客户。”秦鹏是总经理,其他两人对此虽有不满,但最终还是同意了他的方案。

装修完毕,为了尽快接到业务,三人划定了各自的业务范围,重点是对各自区域里的住宅小区、医院、写字楼进行攻关。晚上6点三人回公司,汇报各自的情况,然后再研究出相应的对策。

在亲戚的活动下,秦鹏给医院的领导每人送了一份大礼,顺利取得了该医院的物业代理业务。首战告捷后,秦鹏在曹光明和陈昆面前觉得非常有面子。陈昆内心非常不快:“送礼花了这么多钱, 收入减支出为负数,还沾沾自喜,我现在真有点后悔合伙创业了。”

此后,曹光明和陈昆也分别签下了几个小额写字楼业务,因为要支付清洁人员及保安的工资等,物业公司一直是保本经营。

分裂

2011年4月底,陈昆决定退出。事已至此,秦鹏和曹光明不好再强留。公司进行了一次财务核算,由于经营上亏损, 最终退还陈昆2万元。这下陈昆可不愿意了,他对秦鹏大为光火:“公司平常出纳和会计都是你一个人,我们怎知道是什么情况!”在曹光明的劝说下,陈昆拿着2万元钱,骂骂咧咧地走了。

陈昆的离去,对曹光明来说是个不小的打击。创业这么久,公司丝毫没有出现盈利的迹象,投入的10万元眼看着就打了水漂,急得唉声叹气。7月23日,曹光明对秦鹏说:“公司再这样撑下去,我们都得喝西北风,要不咱们转让了吧,再想想别的路子。”苦熬了这么久,秦鹏也早已被折磨得身心俱疲。最终,公司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了出去。随后,曹光明应聘到一家基金公司做业务员,工作并不顺利。

复苏

2011年9月底,曹光明接到了秦鹏的电话:“我最近去了南宁,一个亲戚做新型建筑材料发了财,我现在引进了这个项目。我不要你出钱入股,邀请你来做副总,给你30%的股份,专门替我出去开拓业务……”曹光明立即辞职投奔秦鹏。

秦鹏一心忙着生产、配货。曹光明凭借良好的交际能力,没费多大劲就签下了几家建筑公司的合作协议。有了这几家客户垫底,为了迅速占领市场,秦鹏贷款引进新设备,招聘员工。

一次宴请客户后,秦鹏春风得意地对曹光明说:“这次总算选对了项目,你就等着跟我发财吧。”曹光明听了信心大增,带领员工全力以赴跑业务。然而,春节临近,秦鹏只是额外给了曹光明5000块钱,承诺的30%股份却只字未提。曹光明虽然心里不爽,但也不好开口。

搅局

春节过后,秦鹏的老婆突然出现在公司管财务。此后,曹光明感觉日子难过了许多,报账时,她都会盘问得非常仔细。曹光明觉得不管怎么说,自己也有公司30%的股份,现在却像打工仔一样!

这年,公司的业绩上了一个新台阶, 曹光明指望着年底能分到一大笔钱,谁知年底前,秦鹏的老婆却将公司一年来的账务拿给曹光明看,说公司亏损。曹光明一听就来气了:“公司现在生意这么好,怎么可能亏损。”他翻看了一下台账后,发现账目已经被处理得面目全非。曹光明明白了,秦鹏老婆之所以这么做,目的就是让他不拿钱。曹光明跑去找秦鹏讨说法,谁知,他却说:“账都是我老婆在搞,我也不清楚。”

这件事后,曹光明彻底看清楚了秦鹏夫妇的真面目,他手上有大批客户,便果断辞职,然后悄无声息地也开了一家类似的公司。

爆发

2013年5月,曹光明引进一种新型生产设备,相比较秦鹏公司生产的产品更好,价格也更低。凭着过去的客户关系,曹光明轻松抢走了秦鹏的业务。

气得七窍生烟的秦鹏,立即给曹光明打电话:“你吃里扒外,抢了我的客户,这么做是不是太不厚道了?”曹光明不以为然地说:“我对你已经仁至义尽, 你承诺给我的股份从来没兑现,还让你老婆做假账忽悠我。到现在你还欠我20多万提成,你说咱俩谁欠谁的!”话不投机半句多,两人很快在电话里破口大骂。

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 第4篇

关键词:第三人利益合同;受益第三人;第三人权利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概述

第三人利益合同,又叫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利他合同或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一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至于第三人是否因该合同而取得对合同当事人的直接请求权,则在所不问。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则仅指,第三人可依该合同而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合同,即直接发生第三人享有独立债权效力的合同。本文所指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即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涉及到三方法律关系,其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补偿关系,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对价关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给付关系。正是因为这三方面关系的交错存在,决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之间权利义务、合同的变更、解除、抗辩、损害赔偿等方面表现出与一般合同不同的特点及适用的复杂性。

(1)补偿关系。补偿关系,也称内部关系,是债权人约定使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原因,而在債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补偿关系),是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给付的原因所在,这种原因在合同一经成立便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本身具有的基本的法律关系。

(2)对价关系。对价关系表明债务人为何与债权人约定向第三人给付的原因,是债权人在约使第三人取得给付权利,而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原因关系。

(3)给付关系。给付关系,也称履行关系,第三人利益合同一旦成立,并不立即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只有第三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后,第三人之债权得以确定,债务人才负有按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的义务。

二、第三人利益合同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对于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其主要在于第三人权利究竟发生于何时,具体来说是第三人享受利益的意思表示与第三人权利的取得之间的关系如何。各国法律关于此问题的规定各不相同,理论界也颇有争议。在德国民法中,在纯正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情形,第三人可“直接”取得对约定人的请求权。依正确的见解,这仅意味着“无自己的协助”,即无须其以某种方式认定为取得。第三人也不需要知悉取得。然而,其可以以向约定人做出表示的方式拒绝接受取得,否则其必须接受利益。而依日本民法,以第三人受益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权利,在此意思表示以前,对第三人的权利没有任何影响,所以合同当事人有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能。且对第三人不享受利益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付与何种特别效力的必要。在中国台湾地区民法上,第三人的权利,依第三人利益合同而成立,因第三人表示享受其利益的意思而确定。在第三人表示享受其利益之前,当事人可以变更其合同或者将其撤销。

笔者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实质是当事人通过合意为第三人创设了权利,如果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以一定式为他人创设权利,则只要民事主体履行了这样的方式,权利就该产生。至于第三人是否愿意并接受该利益,不是此权利产生的要件,而是关系到权利的享有和行使。而第三人利益合同之所以成为独特的合同类型,其主要原因于再此合同中,第三人之利益是基于合同直接产生,如果此利益的产生需要第三人明确表示接受则与三方合同无异。当然,法律不会强迫第三人接受债权,如果第三人拒绝享有该债权,则其就会因为当事人合意之目的不能达到而溯及地消灭。因此日本民法之立法有其明显弊端。而以第三人表示享受利益的意思使第三人权利确定的规定,也有不妥。第一,既已规定第三人的权利因第三人利益合同而成立,权利自成立之时即有归属,则第三人的权利自成立之时就属于第三人;与此同时又要求以第三人受益的意思表示使第三人的权利确定,“确定”的要求使第三人权利的成立和归属形同虚设,从而也使得权利的成立和归属的含义在民法体系内的含义及其解释不统一。第二,在第三人表示享受利益之前,当事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变更或撤销合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第三人为享受利益的意思表示的时间,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解释上认为除当事人有特约之外,在权利的继续存在期间,第三人可以表示。如果当事人未定权利的存续期间,则在权利因消灭时效消灭之前,第三人可以表示受益的意思。那么,在权利的成立与第三人表示受益的意思之间,第三人的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被变更或者撤销,加之没有明确规定受益意思表示的时间,又使这种不稳定状态的存续期间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往往也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第三人知晓权利的时机。

三人合伙协议 第5篇

协议合伙人:

姓 名,性 别,年 龄,身份证号:,住 址。

姓 名,性 别,年 龄 住 址。

姓 名,性 别,年 龄,身份证号:,住 址。

第一条 合伙宗旨:以达到促进友谊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条 合伙名称、工程地点:云开国际土石方开挖工程项目,工程地址:城东路。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土石方开挖。

第四条 出资方式:

出资由张齐礼、陈建忠负责组织资金出资,利息按银行贷款支付,三人共同承担,利息从盈余中扣出。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及安全风险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三合伙人平均分配。

(二)债务及安全风险承担:债务及安全风险三合伙人共同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转让

合伙人不得退伙、、不得转让。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人分工

1、三合伙人委托陈小红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整个项目的全面工作。

2、合伙人陈建忠负责财务及整个项目工作人员的管理。

3、合伙人张齐礼负责财务监督,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人账册情况,参与大笔开支的决定。

第八条违约责任:

合伙人陈建忠、张齐礼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资金,造成停工,运作不正常,由此应当赔偿陈小红与贵州中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中的违约损失。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诉诸开阳县人民法院。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合伙人:盖章

合伙人:盖章

合伙人:盖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三人合伙协议书 第6篇

合伙人:马友志,男,1949年9月23日出生,现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茶元头乡马家村5组158号

合伙人:马军平,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现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茶元头乡马家村5组未发

合伙人:海胜民,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现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茶元头乡马家村5组156号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人自愿合伙经营邵阳市茶元头清真食品加工厂,总投资为120万元,三人各出资40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马友志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三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

三人合伙开店协议书 第7篇

三人合伙开店协议书1

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发廊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发廊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家发廊,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发廊名字为:

经营场所位于:,面积: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专业美发沙龙,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甲方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支付合伙债务;工资为底薪一千元加公司业绩百分之五为经营管理策划待遇。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三人合伙开店协议书2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__年__月__日出生,现住址:__市(县)__街道(乡、村)__号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经营______(项目名称),总投资为__万元,甲出资__万元,乙出资__万元,丙出资__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__%、__%、__%。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三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三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__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______(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______(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______(签字或盖章)

__年__月__日

三人合伙开店协议书3

订立合同各合伙人:

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住址______。

(其它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

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姓名)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

(其它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①需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④支付合伙债务;

⑤______。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

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盖章)

(略)

__年__月__日

三人合伙开店协议书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

经三人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共识,特拟此协议:

一、三人本着一切有利于三人合伙的原则,承接工程。

二、丙、乙合伙人以劳动力出资的方式,甲方以资金出资方式。

三、退伙条件:

1、需正当理由经过合伙团体同意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人不利时退伙;

3、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四、________为合伙负责。其权利是:

1、对外开展业务,委托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人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人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五、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利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1、禁止合伙人参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2、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团体签订其他有损合伙团体利益的协议。

六、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协议:

1、全体合伙人同意解除合伙关系;

2、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3、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4、工程一切资料具有长期加密性,未经全体合伙人运行,不得擅自外泄。

七、纠纷及其解决:

1、自行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成,可寻求相关部门解决;

八、利润分配原则:

1、按照季度分配;

2、除去总工程运行成本按照三人平均分配原则;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各合伙人每人各一份。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三人合伙开店协议书5

合伙人(甲方): 身份证号:

合伙人(乙方): 身份证号:

合伙人(丙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资经营而缔结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根据下列条款组建合伙。

第一条 组织形式、名称、经营场所、合伙期限、经营范围

1、组织形式:合伙人根据相关规定组建合伙。

2、经营名称:全体合伙人以名义从事经营。

3、经营场所:全体合伙人的主要经营场所位于 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终止:

(1)提前达到本协议预期的目的;

(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

4、经营范围;全体合伙人共同从事、等项经营活动。

第二条 出资

1、甲、乙、丙三方各出资人民币元,出资总额人民币________元,出资人姓名、出资种类、价值量(以人民币为单位)、占出资总额的百分比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有必要追回投资时,各合伙人自接到通知后日内,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回出资数额。以上出资为合伙人共有财产。

2、合伙人除参与盈余分配外,不得因出资而要求其他报酬。

3、合伙人的股权不得转让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合伙人退伙时按退伙时的财产状况,根据本协议载明的出资比例和退伙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资的义务返还出资。不能用实物返还的,应当允许折价返还现金。

5、退伙人出卖已返还的财产时,本协议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条 盈余分配

1、盈余是指每一会计内的营业总收入减去成本,并按营业总收入的____%,提前后备基金后的纯利润。

2、本协议当事人均享有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3、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实施之前,可对分配方案和帐目进行审核,任何人对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应由合伙人全体会议讨论裁决。

第四条 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

1、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若有争议,依半数以上的主导意见决定。

2、在合伙事务范围内,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都可以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外开展业务,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负责。

3、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应像对待本人的事务一样慎重。

4、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的劳动报酬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经营体内索取回扣。

5、合伙人有权查阅帐簿,主管财会的合伙人不得拒绝。

第五条 合伙债务的分担

1、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所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或出资比例)分组合伙债务,合伙人接到履行债务通知后应于____日之内,将各自所应分担的份额,交给主管财会的合伙人。

2、新的合伙人对他加入合伙前的合伙债务应按核定的出资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分担清偿(或不分担清偿义务);退伙人对退伙时已存在的合伙债务,不论到期与否,都应承担清偿义务。

第六条 入伙与退伙

1、接纳新的合伙人须由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不得声明退伙,但出现下列情形除外:

(1)本协议第一条

第三款所列的提前终止原因;

(2)合伙经营连续在在_____月内出现亏损;

3、退伙时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进行清算。

第七条 合伙的终止

1、无论合伙关系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应即时向全体合伙人公布资产情况。

2、终止时的清算程序如下:

(1)清偿合伙债务;

(2)结清未付工资;

(3)返还出资;

(4)分配盈余。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生效。

2、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第8篇

关键词:第三人利益合同,《合同法》64条,第三人请求权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概念界定

(一) 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概念及价值

1. 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概念

通说上认为, 第三人利益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有一方向合同关系外第三人为给付, 该第三人即因此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我国台湾学者亦有相似的观点, 如王泽鉴先生将第三人利益合同定义为当事人一方 (要约人) , 约使他方 (债务人) 向第三人给付时, 第三人因而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之契约, 又称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或利他契约。

2. 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价值

合同相对性原理从罗马法时代就成为了不可动摇的原则。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之所以能够突破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念而存在下去, 是私法自治的要求。“法无禁止即自由”, 只要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禁止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的合同, 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就是有效的。同时, 民商事交易日趋复杂, 为了避免多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繁琐, 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也有其存在的必要。

(二) 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特征

1. 非合同的缔约双方的第三人享有合同项下的利益

第三人没有参加合同的缔约过程, 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但却享有的合同项下缔约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为其创设的利益。例如, 运输合同中收货人作为第三人享有接受货物的权利;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作为第三人享有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第三人获得这些利益并不以支付对价为基础, 而是来源于缔约双方的约定及承诺。

2. 双方当事人须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方为给付

第三人利益合同中,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并不负有向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的义务, 而是应该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为给付, 债权人并不享有受领权。第三人虽然不具有合同当事人的资格, 但是却可以接受第三人的给付。

3. 须使第三人取得对于债务人的权利

第三人取得对债务人的权利是第三人利益合同最重要的特征, 也是第三人利益合同与“经由债权人的指令而向第三人为给付”的最重要的区别。在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中, 第三人不仅享有受领权, 而且享有独立的履行请求权;在债务人不向自己为给付时, 享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 第三人之所以享有对债务人的权利是因为第三人在合同中享有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 其有权因为自己的期待利益没有实现而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经由债权人的指令而向第三人为给付”, 则系对合同相对性的原理的坚守。若债务人未依约向第三人给付之时, 第三人无权请求债务人为给付, 更无权请求债务人损害赔偿。第三人之所以接受给付, 并不是因为其享有缔约双方约定的合同项下的权利, 只是因为债务人依据债权人的指令而向第三人给付。债务人向谁给付完全取决于债权人的要求, 第三人并不享有任何的期待利益, 且第三人因为并不是缔约双方而无法主张权利。因此, “经由债权人的指令而向第三人为给付”中第三人并没有取得对债务人的权利, 这是其与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最大区别。

二、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理论基础

我国《合同法》第64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法条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的情形。但是由于该条文过于简单, 且只规定了债权人的违约赔偿请求权而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权并没有规定, 导致学界对我国是否存在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产生了争议:

(一) 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观点论争

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理论争议, 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否定说认为《合同法》64条系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重申, 或者是对合同履行中“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 [1]属于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 是合同履行的一种特殊方式, 第三人未取得任何履行请求权。[2]肯定说认为“从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法解释出发, 第六十四条规定就体现了利他合同精神, 而第三人享有请求权是利他合同基本特征”, [3]而宽泛肯定说认为《合同法》64条其一是利他合同, 第三人即因此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其二是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履行, 第三人并不独立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和利益, 而只是代替债权人接受履行, 第三人并不独立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和利益。[4]

(二) 对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三种理论的分析

本文认为否定说所认为的《合同法》64条系对合同相对性的重申的这种解释, 使得《合同法》64条失去了规范的价值, 因为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原则, 债务人不按照债权人的指令履行给付本来就需要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且, 在严守合同的相对性时, 第三人受领权的依据往往来源于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 但若二者并没有此类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只是出于捐赠的考虑向第三人为给付, 第三人的受领则无法律上的依据, 债务人则可以随时要求第三人返还, 不利于第三人的保护, [5]无法实现第三人的信赖与期待利益。

肯定说的解释方法能够保障第三人的权利, 使《合同法》64条存在真正的规范意义。不过, 本文认为这种广义的解释方法的目的固然是好的, 但是其超出了条文可能具有的含义。条文已经明确的规定了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的请求权从何而来呢?且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将《合同法》64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见我国《合同法》64条所规定的并不是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同时, 如果强行将《合同法》64条解释成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规范, 则有造法之嫌, 立法上将不会予以修改, 会使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始终处于一种模糊不清的状态, 且与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的规定处于不同状态, 不利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完善。

而宽泛肯定说的解释方法中包含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这种截然相仿的观点会造成司法实践的不统一, 即法官在援引同一法律条文时得出两种相反的结论, 不利于司法审判的一致性与权威性。

(三) 对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一种解释

本文认为, 我国《合同法》64条的规定并不是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也不是仅仅简单的对合同相对性进行重申。既然允许为第三人设定利益, 则必然涉及到第三人的权利, 而合同相对性体现的是缔约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与第三人无关。所以难以认为该条规定系对合同相对性的重申。

本文认为, 我国立法的规定在合同相对性突破方面过于保守, 允许缔约双方为第三人设定利益却仅承认第三人有限的权利———即承认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给付时, 第三人受领权的正当性。第三人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 却享有期待受领的利益, 享有可以对抗债权人的受领权, 债权人若受领则构成不当得利, 债务人也不得以自己与第三人没有合同关系而要求返还。且在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时, 若第三人接受受领, 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给付有异议而不同意第三人受领时, 债权人是不得再主张权利或者指令债务人再向其他人给付的, 以保证第三人不失去期待受领的利益。

但是若债务人不向第三人为给付时, 则不应当做过于扩大的解释。应当认为, 我国并没有赋予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以及违约赔偿请求权, 理由如下:

首先, 欧洲大陆国家“利他合同”理论的关注焦点是在当事人没有明确赋予第三人以履行请求权的情况下, 究竟依据什么标准以及在何种程度上 (比较宽泛还是比较严格) , 通过解释的方法认可。而且, 从《德国民法典》, 《日本民法典》中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可以看到, 第三人独立的请求权都是必备的要件。可见, 第三人独立的履行请求权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重要特征, 若缺失这一特征, 则不会产生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应有的法律效果。

其次, 债务人有义务向第三人履行并不意味着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 债务人负担履行义务是因为受到与债权人法律关系的约束, 其为了第三人的利益履行是出于债权人的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并不享有合同关系, 双方并不享有对等的权利和义务。

再次, 从我国立法体例上看, 《合同法》64条处于合同的履行一章, 该种立法体例强调的是债务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向第三人履行的一种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可以享有受领的利益, 却并不享有缔约双方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第三人只能依据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来寻求对自己的救济。

综上, 本文认为《合同法》64条的规范意义, 至少在立法层面上确立了可以为第三人设定利益合同的交易规则以及其正当性, 保证了第三人受领权的权利来源。因此, 应当认为我国已经不再固守合同相对性原理, 只是我国目前对于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仍过于保守。本文认为, 这样的解释方法能够体现出《合同法》64条的规范意义, 但却不至于超出法律条文所可能具有的含义。

三、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一) 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立法体例上, 我国《合同法》64条处于“合同的履行”一章, 这似乎表明我国所规定的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更加侧重在履行方式上, 而不是合同关系对第三人的效力上。同时, 我国《合同法》64条规定的制度与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我国并未赋予第三人以独立的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 第三人并不对债务人享有权利, 而且由于合同当事人中的的债权人并不接受债务人的给付而享有利益, 往往会怠于行使自己对债务人的权利, 导致第三人无从寻找救济的途径, 失去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应有的效果, 可见, 我国立法在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规定上过于保守, 这属于立法上的疏漏, 应当予以完善。

(二) 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完善

1. 赋予第三人以独立的请求权

赋予第三人独立的请求权, 并不是对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否认, 而是在承认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一些突破。因此, 在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中, 应当赋予第三人以履行请求权以及违约赔偿请求权。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 第三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履行, 请求后若债务人仍然不履行义务, 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因为第三人毕竟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且第三人享有的利益并不负有对价, 因此不应认为第三人享有和债权人完全相同的权利。因此, 在完善我国《合同法》64条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时, 只需要肯定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以及违约赔偿请求权即可, 而不需要赋予第三人以代位权, 撤销权和解除权, 否则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价值则不复存在。

2. 将第三人利益合同放到“合同效力”一章

第三人利益合同更多体现的是缔约双方签订的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 而不是债务人要按照约定的方式向第三人履行否则就要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将第三人利益合同放到“合同效力”一章更符合其制度价值。只有肯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 才能使第三人获得正当的权利来源, 进而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将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放到“合同效力一章”, 也与域外立法模式相契合。

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系对合同相对性原理的突破, 该项制度很好的适应了民商事交易日趋复杂频繁的需要, 体现了社会发展对于法学理论的推进作用。然而, 我国尚未建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因此有必要加以借鉴国外的立法体例进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赋予第三人以独立的请求权, 使得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能够真正的便利交易, 服务于经济交往。

参考文献

[1]尹田.论涉他契约[J].法学研究, 2001 (1) :48.

[2]薛军.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4条的定性与解释[J].法商研究, 2010 (2) :55.

[3]崔建远.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格论[J].政治与法律, 2008 (1) :68.

[4]王利明.合同法研究 (第2卷)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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