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024-06-02

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精选6篇)

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第1篇

商业银行信贷审批中的主要风险及对策

一、信贷审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

在信贷审批管理工作中,从审批条件的设定、审批条件的落实、审批流程管理等方面,可以反映出信贷审批的约束力、执行力和风险控制力,其结果直接影响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一)审批条件设定方面

信贷审批过程中,审批人员为提出合理、有效的审批意见,往往在借款人符合或满足一般信贷条件的基础上,设定一些放款或用款的条件。这些条件涉及第一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贷款用途及企业合作等多个方面。每一项信贷审批条件,应该符合相关信贷政策,表述清晰、要求明确,操作性强,经办行能够及时、规范落实。但由于少数审批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审批决策依据不足,对审批条件能否落实考虑不充分,审批标准和尺度把握不到位,导致部分审批条件设定的前瞻性、可行性不足,未能有效控制信贷风险。1.设定的审批条件无效

一是审批条件概念不够清晰、具体,如审批人员提出的“我行授信条件不低于其他银行条件”、“借款人在经办行的结算份额不少于授信份额”等,经办行难以把握具体落实标准。二是审批人员不熟悉借款人地方有关政策规定,也未与经营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审批条件提出后难以落实或存在执行障碍。如设定的“以在建工程抵押”条件,相当多地方的政府房产部门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手续,导致无法落实。三是少数审批条件违背信贷政策,出现审批条件无效的现象。如贷款担保要求以冻结中学的定期存款作为贷款质押,实际在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时无法执行,致使贷款形成不良。2.审批条件设定不合理

由于企业外部经济环境和银行自身经营需求的不断变化,信贷审批要适应不同行业、客户和产品的特点,很难有固定不变的操作依据和标准。审批人员往往凭借自身的经验积累和职业判断,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审批尺度把握不一,出现审批决策不合理的现象。如部分设定的条件过高或过严,经办行难以落实或客户不愿意配合,造成贷款未能投放;借新还旧贷款未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或意愿,提出的压缩贷款本金条件难以落实。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贷款的审批效率和效果,既不利于经营部门的市场营销,也不利于实现银行效益的最大化。

3.审批条件设定不全面

部分审批条件泛泛而谈,缺乏针对性,设定的条件要求过低、把关不严格,不能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如审批人员未针对借款人经营管理、市场状况、产品成长阶段等风险特征提出适当的审批条件,未针对新成立企业的出资情况提出用款条件,未根据客户的重大经营变化及时调整相应的审批条件等,有时贷款实际上变成了企业的铺底资金,当企业周转不灵、资金链断裂时,审批条件无法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导致产生不良。4.贷款担保条件设定不充分

贷款担保是确保贷款安全性的重要措施,是防范信贷风险的第二道屏障。但部分信贷审批对第二还款来源关注不够,有的贷款虽提供了担保措施,但担保能力明显不足,担保形同虚设;有的贷款企业之间或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互相担保,担保额严重超出自身偿债能力。

对信用贷款、担保能力不足和企业互保行为未能有效控制,导致贷款投放时就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一旦企业经营困难、贷款质态趋于恶化,又难以要求其变更担保措施、提高担保额度,严重削弱了贷款的抗风险能力。(二)审批条件落实方面

落实审批条件是贷款发放和后续管理的前提,是贷款经办行应尽的职责。只有严格落实审批条件,审批的决策意见才有意义和价值,才能发挥应有的覆盖风险作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审批部门提出的审批条件,经办行落实不够及时、有效的现象仍比较普遍,有的审批条件多次提出均未能落实。主要表现在: 1.随意放宽或变通落实审批条件

少数行风险意识不强,对审批部门提出的审批条件,采取应付手段、变通落实审批条件,随意变更指定的抵押方式、擅自提高审批要求的抵押比率、以临时冻结贷款资金的不合规方式代替抵押等,都容易使贷款担保出现真空。2.审批条件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

有的经办行对审批条件能落实不落实,或只是部分落实。如对拟逐步退出的信贷客户,未按审批要求的时间或比例压缩贷款本金,加大了不良贷款的形成;贷款利率未按审批要求上浮,直接影响了经营效益。这种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行为,使审批条件“悬空”,经营风险无法得到有效的规避和控制,加剧了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3.担保条件落实中存在缺陷

在信贷审批过程中,审批部门一般对每笔业务的担保均提出明确、具体的条件。但经办行在落实时,常常存在抵押期限短于贷款期限、抵押物未经评估、土地未与房产同时办理抵押、抵押物未办理保险等问题,对第二还款来源的保障带来不利影响。如经常出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形成垫款,由于对其抵押的机器设备未进行评估,导致拍卖时多次流拍、难以变现,使垫款形成不良。

4.对信贷资金用途缺乏有效监控

审批部门为保证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对固定资产贷款设定了封闭运行、贷款额度与项目挂钩,对流动资金贷款设定了采购材料合同项下款项支付、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和固定资产建设等限定性条件,但少数经办行对贷款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监控,致使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归还他行贷款、补充子公司注册资金等,背离了贷款投放的原有目的,最终形成不良贷款。(三)审批流程管理方面

加强信贷审批管理,是规范审批行为、严格授权控制、提高审批质量、防范道德风险的重要保证,但少数经营机构仍然存在审批理念不够审慎,违规、超授权审批信贷业务,审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信贷审批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主要表现在: 1.无视信贷风险,违规审批

有的行在信贷业务已出现风险的情况下,不是从严控制审批、努力压缩存量,而是继续审批新增信贷业务。如为了延迟不良资产的暴露,审批发放贷款用于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在客户存量贷款出现逾期和欠息的情况下,继续违规新发放贷款,导致形成更多的不良资产,信贷审批明显缺乏审慎性。

有的审批人员为了个人利益,与客户私下串通,审批发放贷款帮助客户虚假验资;审批无任何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进行资本市场或房地产投资等,既加大了信贷业务操作风险,又使银行面临较大的政策和法律风险。2.超授权、授信审批

实行信贷审批权限、额度授信管理,是提高审批执行力、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重要措施。但有的行统一法人意识淡薄,对授权授信管理不严,超信贷权限、超授信额度审批时有发生。如在客户授信额度已用足的情况下,擅自审批发放贷款;故意将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不纳入统一授信管理,造成超额度审批等。3.贷款主体审查不严

有的行在信贷业务审批时,对借款主体审查不严格,随意降低贷款门槛。如对不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无经营收入的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发放贷款,直接用于财政性支出;违反信用方式贷款规定,对不具备条件的客户发放信用贷款等,使信贷业务潜在较大的经营风险。4.审批管理不规范

有的行信贷审批管理不规范,盲目依赖政府信用,对有政府控股背景的公司审批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相当数量的贷款实际被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建设等固定资产项目。在当前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居高不下、国家不断进行宏观调控的环境背景下,信贷审批如不能有效控制此类政府行为和“短贷长用”现象,将会成倍放大银行的政策风险和操作风险。

有的行对集团企业多头授信控制不严,盲目对以资本运作为主要营利方式的企业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大多是以企业流动资金名义,实际被投向资本市场,用于股票投机等。一旦企业资金链断裂,银行贷款面临“套牢”损失的巨大风险。

二、原因及影响分析 1.审批决策依据不充分

一是授信申报材料质量不高,影响审批决策。在审批过程中,审批人员对项目的可行性判断、对产品市场的变化预期大部来自客户经理的申报材料。如果申报材料基础数据不全、信息失真,申报时经营部门提出的风险控制措施留有余地,都会使审批人员因信息不充分、不准确,造成审批决策依据不足,甚至决策失误。

二是审批决策缺乏较为科学、系统的操作标准,审批人员凭借经验判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往往为了规避自身的审批责任和风险,在审批时对条件适度加码;对较为熟悉的机构和客户,条件的设定则“网开一面”。审批把关有时过松、有时又过严,尺度不一,使审批结论缺乏严肃性、有效性,影响了审批的效率和效果。2.审批流程控制不到位

主要是前后台沟通不充分,项目回访力度不够。在项目审批结束以后,对审批条件能否落实、审批意见能否有效防范风险等信息,审批部门与经营部门交流、沟通不到位,导致有的审批条件存在落实障碍,经办行被迫申请变更条件;有的项目担保措施设定又不足,不能完全覆盖风险。

3.审批理念不够审慎、稳健

有的行经营指导思想存在偏差,稳健经营意识不强,没有将风险摆在与效益同等重要的位置。工作中只强调业务发展,忽视风险防范、合规经营;只重视短期、局部利益,忽视长期、整体利益。在实际审批过程中,放松信贷管理要求,对授权授信控制不严,随意降低审批门槛,加大了资金运行风险,使信贷资产质量进一步恶化。4.审批条件落实缺乏有效的监督

有的经办行重发放轻管理,对审批条件的落实比较随意,能落实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变通应付审批意见、逃避落实责任,暴露出在信贷管理工作中,对审批条件的落实缺乏控制措施。同时,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力度不够,对不落实审批条件或擅自变更审批条件造成风险损失的责任人,缺乏严厉的责任追究和处罚。5.盲目迁就客户利益和市场需要

客观上,由于金融同业竞争激烈,有的经办行迫于客户营销拓展、业务指标考核的压力,为抢占市场份额,有时过于迁就客户利益。为顺利通过审批,个别客户经理甚至主动为借款人出谋划策,向审批部门承诺保证开立基本结算户、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等。而贷款一经发放,借款人拒不履行承诺,不配合经办行落实审批条件,加之客户经理监督不力,缺少有效的制约手段,导致审批意见成为一纸空文。

三、加强信贷审批管理的对策措施

为了提高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满足外部监管要求,增强广大股东和战略投资者的信心,各级经营机构必须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以风险防范为前提的经营理念,完善信贷审批业务流程,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确保信贷审批适应当前业务发展的需要。

(一)进一步健全信贷审批机制,完善审批流程

一是建立审批部门和经营部门的整体联动。保持前后台的相互沟通与联络,加大审批会前沟通、项目回访调查力度,及时了解经营前台对信贷审批工作的要求及建议,促进审批意见更加贴近市场、贴近客户,提高审批决策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建立信贷审批决策信息系统。区分行业、客户、产品、地区、企业发展阶段、经济运行周期等因素,综合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存量资产质量、风险承受能力、业务拓展需求等实际状况,对可能影响信贷审批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政策法律风险等进行监测归类,制定符合风险管理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信贷审批决策标准体系,明确审批决策依据,统一审批标准尺度,不断提高信贷审批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是强化信贷审批的授权管理。增强审批流程控制的严肃性,杜绝审批逆程序、减程序操作,杜绝超授权、超授信审批现象。并进一步完善审批业绩考核管理,增强对信贷审批行为的责任约束和效果激励。

(二)前移风险关口,逐步推行无条件审批

审批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无条件审批,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经营部门要加强贷前尽职调查,真实、准确地进行信贷申报,客观、全面地披露客户和项目信息,完善对客户授信后主要风险事项的防范和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提高项目不须附加条件、审批通过的成功率,从而避免审批部门因信息不对称、设定条件规避风险和责任的现象。(三)强化审批条件落实的监督机制

对信贷审批条件的落实,应明确专门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执行和监督,建立条件落实报告制度和跟踪档案。一是对贷前条件应由经营部门在贷款发放前予以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专题上报审批决策机构。二是贷后检查应将审批条件落实情况纳入检查范围,消除检查真空现象。三是要加强对条件落实的检查和监督,上级管理部门要定期抽查和回访,作为经营主负责人也要切实履行检查责任。通过审批、经营部门的良性互动,切实提高信贷业务全过程的管理控制水平。

(四)加大平行作业力度,提高审批效果

实行风险部门与经营部门的平行作业,风险经理介入贷前调查、贷中条件的落实、贷后客户回访等信贷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作为审批与经营部门之间的“桥梁”,风险经理参与前期项目评估和客户评价,进行风险提示和分析,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提高贷前调查的质量,使信贷审批部门更能把握重点,设置的授信条件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将审批条件落实的检查纳入风险经理平行作业的范畴,及时反馈条件落实进度,与客户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相结合,能更加准确地把握、控制项目的风险和信贷资产的质量。因此,完善平行作业流程,充分发挥风险经理的监督、制约作用,对提高信贷审批的效率和效果,将起到持续的推动作用。(五)严肃责任追究,防范道德风险

树立稳健、合规经营的理念,从信贷资产质量和长期经营效益的角度出发,明确审批部门、经营部门各自应承担的风险义务,将审批、经营的业绩考核与责任相挂钩,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贷前调查不实、审批把关不严、不落实审批条件或擅自变更审批条件等造成风险损失的责任人,要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和处罚,以切实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第2篇

(试行)

一、程序及要件审查

(一)支行申报的业务是否属于总行审批权限范围。

(二)支行申报的业务要件是否齐全。

根据总行相关文件及《关于规范支行信贷业务报批程序的通知》要求,支行上报业务至少包括以下材料:

1、支行信贷档案资料(档案内容须填写完整)。

2、客户书面申请。

3、客户近3年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确实无法提供的除外),集团客户另需提供合并报表。其中最近一期月度财务报表的报告期与支行上报时间原则上不得相差3个月。财务报表须经过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客户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以内或项目法人可除外),至少包括三部分:(1)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2)财务报表编制说明;(3)专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

4、全部贷款近期的五级分类情况。

5、贷款的信用评级和风险度测算情况。

6、支行通过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的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信用情况、不良记录情况等。

7、支行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查询的客户在我行辖内的融资情况、信用情况、不良记录情况等。

(三)下列授信业务需事先征询总行相关部门意见:

1、涉及关系人业务的,需征询总行理事会办公室的意见;如确认为关系人贷款的,还需上报总行理事会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批。

2、涉及突破监管部门要求和总行信贷政策的,需征询总行风险管理部的意见。

3、涉及集团统一授信,以及公司业务新品种的,需先征询总行公司金融部的意见。

4、涉及外汇信贷利率、费率确定及需要总行调剂外汇资金的,需征询总行计财部、金融市场部等部门的意见。

5、涉及客户开立帐户、结算等问题的,需征询总行运营管理总部的意见。

6、涉及法律疑难问题的,需征询合规与法律部的意见。

二、合法合规性审查

(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政策的要求和规定,防止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给予贷款支持。

(二)审查是否符合金融法律、法规,总行信贷政策、制度或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防止借款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以信贷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防止借款人利用贷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的投资。

三、综合承贷能力审查

(一)掌握客户基本情况,分析其发展前景

1、分析借款人经济性质、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经济规模、隶属关系、组织形式、产权构成、地理位臵及历史变革等。对上市公司还要分析其上市时间、募集资金数额、近期股权结构及主要股东的股权比例。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⑴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通则》规定的主体资格。⑵借款人行业排名及发展前景情况。

⑶注册资金与实收资本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说明原因。⑷是否涉及重大诉讼。⑸有无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2、分析借款人主导产品质量、技术含量、产销量、寿命周期、市场份额、出口创汇能力、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及库存变化等情况。

3、分析借款人主导产品资源储备情况或上游原材料供应情况及下游产品市场需求情况,分析对供应商的依赖程度。

4、分析借款人主导产品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及行业特征、行业管制、行业定位情况,分析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5、分析借款人技术和设备状况、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6、分析借款人核心领导层的综合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及法人代表的人品、诚信度、道德水准、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相对于所有者的独立性等情况。分析影响决策的相关人员(实际控制者)情况及决策过程。

7、分析借款人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拟上市情况、改制情况、债转股或债务重组情况、目前诉讼情况及其他重要情况,对其公司治理、履约记录、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

8、分析与客户信贷业务相关的社会购买力、通货膨胀、汇率、货币供应量、税收、政府财政支出、价格控制、GDP增长、外汇来源、外汇管制规定、利率、政府其他管制等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对客户发展前景的影响。

(二)掌握客户银行融资总量、结构和质量情况,分析客户融资能力及信用状况

1、掌握借款人与我行合作情况。分析借款人近三年信用等级及变化、基本帐户开立、通过我行结算占比以及其他中间业务占比情况。

2、掌握借款人银行融资总量及我行融资占比。通过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结果,对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信誉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分析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与其年销售收入是否匹配,审查我行融资占比是否符合相关信贷政策和管理要求。

3、了解本地区同业和我行对借款人的授信情况。审查我行对该客户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及目前的可用授信额度情况。

4、了解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债务重组、核销贷款及挂帐停息等情况。

5、了解有无逃废银行债务情况。

6、了解对外担保情况及其他或有负债情况。

(三)全面分析客户财务状况,核实其综合偿债能力

1、审查财务报表的合规性、真实性

⑴近三年财务报表是否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客户委托审计的会(审)计师事务所有无不良从业记录。⑵近三年财务报表是否具有可比性。特别要关注并表范围是否一致,会计处理方法是否连续。对汇总或合并报表要了解汇总或合并范围是否完整。

⑶对集团公司客户,还应当分别分析集团公司本部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指标。

2、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及变化情况分析

⑴关注近三年以来资产、负债增减变化情况,分析增减原因。⑵分析客户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结构及财务比率(主要是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

⑶如果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数额较大,需分析其构成及账龄分布情况、计提坏账准备情况,核实是否与关联单位的关联交易有关。特别要关注上市公司母公司和股份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核实公司主要股东与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往来,核实有无集团公司占用子公司或子公司占用集团公司资金的情况。

⑷如果存货数额较大,需分析其形态分布情况(原材料、在产品和产品)及近三年的增减变化情况,并与销售情况比较。

⑸如果借款人对外长期投资较大,需关注其投资形式及投资收益情况,分析对外投资的资产质量如何。

⑹需要特别关注下列几种情况: ①企业资产规模扩张过快;

②应收账款大幅度增加,应收账款帐龄过长; ③应付账款规模大幅度增加;

④无形资产规模及递延资产大幅度增加; ⑤企业过度负债经营。

3、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经营收入及损益情况分析

⑴分析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是否正常,是否有大起大落的情况,对其异常变化有无合理解释。

⑵关注销售收入有无虚列或重复计算等问题,成本计算有无少计或不当转移等情况。

⑶关注利润变化是否异常,核实是否有人为调节或编报虚假利润等情况。

⑷如果投资收益较大,需了解主要投资项目,对项目前景进行预测。

4、近三年现金流入及流出情况分析

⑴近三年现金流入量、流出量的增减变化是否正常,如增减变化幅度较大,应分别分析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或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形成原因,了解其变化是否正常。如果增减变化不正常,需逐个项目分析。

⑵如果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主营业务收入有较大差异,或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账面利润有较大差异,应分析形成差异的原因是否正常、合理。

⑶预测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的现金支付能力。

5、客户主要财务指标之间相互关联及逻辑关系分析

⑴主营业务收入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是否匹配,如差距过大,其原因是什么。

⑵经营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否匹配,如差距过大,其原因是什么。

⑶投资收益与长期投资是否匹配。⑷未分配利润的增减与上年净利润是否匹配。

(四)弄清客户关联关系,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1、分析客户存在哪些关联关系

⑴了解客户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哪些企业或受哪些企业控制,如借款人的母公司、子公司(包括母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的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等关系);

⑵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及集团公司等;

⑶私营企业或家族式企业各利益方以及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企业有哪些;

⑷其他存在关联关系并可能转移资产、收入和利润的企业有哪些,如借款人主要的原材料供应商和产品经销商等;

⑸形成互保及连环保关系的企业有哪些。

2、分析股东及关联企业的银行融资方式、融资总量、结构和我行占比

⑴了解关联客户的融资方式:

①集团公司统贷统还。如果集团公司控制力较弱,财务管理不统一,则存在较大风险。

②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同时从我行融资。应关注对该集团的统一授信情况,对集团公司本部融资要注意与其自身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相匹配,对集团本部自身没有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的原则上不能提供贷款。

③ 集团公司不融资,子公司独立融资。应重点分析子公司偿债能力,并要关注有无集团公司占用子公司资金的情况。

⑵了解集团内部我行融资总量、结构及占比。既要看各分子公 司融资总量和结构,又要看集团整体的融资总量和结构。

⑶了解控股股东及主要关联企业基本情况和关联程度,掌握内部关联交易及内部定价等情况。

3、对关联客户授信审查需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通过对股东及关联企业基本情况、财务及经营效益、信用状况等进行分析,重点研究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流动情况,特别要关注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应付科目的数额及资金流向,分析是否存在通过关联关系转移资金及作假帐等问题。如果借款人主要股东为民营企业或自然人的,更要对其通过关联关系转移资金、甚至长期占用借款人资金的情况予以关注,切实防范其挪用我行贷款甚至骗取信贷资金等情况发生。

审查中要同时了解股东及关联企业中有无债转股、政策性破产、贷款挂帐停息等情况,关注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负债划分是否合理,我行原有贷款偿还责任是否落实,借款人及股东有无悬空我行债务、损害我行利益等情况。

四、用途审查

(一)流动资金贷款审查要点

1、是否真正用于生产经营,防止挪用于项目建设和对外投资;

2、是否真正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防止转借其他企业使用(集团公司实行统贷统还的除外)或代其他企业融资;

3、流动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短期生产资金周转,不能作为生产经营过程中铺底流动资金长期占用;

4、注意贷款期限与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的衔接,对发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要从严控制;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审查要点

1、审查有无真实贸易(商品交易及服务)背景,严禁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2、审查承兑申请人(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有无关联关系,防范关系人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

3、审查是否存在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

(三)保函业务审查要点

1、对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工程的,原则上不得出具非融资类保函;

2、对非融资类保函重点是核实申请人有无履行本笔保函项下业务的能力;

3、融资类保函必须从严掌握,除国家政策性银行外,不得对申请人从其他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

4、我行担保所筹措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自身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对用于项目资本金的不能办理。

(四)项目贷款审查要点

1、审查项目建设是否合规

⑴项目产品是否在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范围之内;

⑵项目建设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或核准,可研报告是否已获有权部门批准;

⑶项目环境评价报告是否已获有权部门审批通过;

⑷项目占用土地的审批是否依法合规,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⑸其他按规定需由有权部门批准的事项是否已获审批。

2、审查项目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⑴项目评估总投资及自筹资金比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审查还要测算各项投资支出与可研报告的差异,关注项目建设总投资构成,并与类似项目单位成本进行比较,分析是否有人为加大建设成本现象,防止人为夸大总投资而相应减少自筹的情况。

⑵项目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到位计划及出资能力分析。审查各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出资顺序,重点关注出资来源是否可靠,各出资人是否具备出资实力。对已经开工的项目要了解项目形象进度及已投入资金的来源渠道,项目自筹资金的实际到位进度,投入资金及投资计划是否匹配,不匹配的原因是什么。

⑶他行融资落实情况。多家银行贷款时,要分析各家银行融资及占比,了解各家银行提供融资意愿如何。需要外汇资金的,说明外汇资金如何解决。

⑷加工项目铺底流动资金是否落实,主要看借款人自有资金来源是否稳定、充足。

⑸注意防范借款人通过关联关系虚假出资或抽回投资。

3、审查项目建设条件是否具备

⑴项目建设用地及水、电、汽供应是否落实,交通设施能否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⑵工艺技术是否成熟、可靠。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是否需经专业部门论证,论证结论是否可信。如果是新产品,还需审查新产品的试制、试验及论证情况。

⑶主要生产设备来源及设备先进程度,项目关键设备的研制或引进情况。⑷项目建成后主要原材料供应渠道及可靠性。⑸专业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对项目评估情况。

4、项目产品市场及竞争能力分析

⑴国际、国内市场供求、价格变动等情况。①本项目产品国际市场供需现状分析。

②本项目产品国内市场供需现状分析。总生产能力、消费构成及需求情况,包括生产量、消费量、库存量、进出口量、供需缺口等。本项目产品目前行业地位及行业排序情况,项目完成后借款人的行业地位及行业排序的预期情况。

③项目产品的上下游供求情况及变化趋势。⑵项目产品目标市场供求状况。

⑶本项目产品替代产品的发展情况及趋势。

⑷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及与本企业、本项目竞争能力比较: ①规模;②市场占有率;③价格;④成本;⑤管理水平。

5、项目效益测算及偿债能力分析 ⑴项目效益及投资回收期预测

①项目正常生产年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利润情况;②投资利润率、销售利润率;③投资回收期;④内部收益率;⑤盈亏平衡点;⑥敏感性分析结果。

审查要特别关注项目产品定价是否合理,项目达产年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的测算是否过于乐观。

⑵偿债能力测算

①偿债来源有哪些:A、项目自身效益;B、折旧及摊销;C、综合效益; ②贷款期内原有存量贷款的偿还计划;

③根据测算结果审查我行贷款期限的确定是否合理;

以客户综合折旧及摊销作为还贷来源的,审查还要查询以前企业的折旧及摊销提取情况;以企业往年未分配利润作为还款来源的,要了解企业未分配利润分配的会计政策;以项目新增效益作为还款来源的,要分析产品定价依据及价格变动趋势(包括单位定价和销售量。如电力项目要关注上网电量和电网电价,核实项目建成后的运营小时数;公路项目要关注通车年车流量及收费价格;一般加工产品要关注产销率、单位产品售价及成本);以其他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要分析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靠性。同时要关注偿还多家银行贷款时的还款顺序。

五、担保措施审查

(一)保证方式担保审查

1、保证人基本情况

⑴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保证人主体资格是否完备,能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⑵审查保证人有无经营收入和实际的现金流量。分析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状况以及综合生产能力、市场占有率、发展前景等。

⑶信用情况。了解保证人自身银行融资情况及我行占比,资信情况如何。

2、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关系

⑴关联关系。由于关联担保并没有提供有效的第二还款来源,因而担保的可靠性存在很大问题,一般情况下应拒绝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未经授权的非独立法人提供的担保无效。

⑵互保(包括连环担保)关系。注意分析互保关系对保证能力的影响。对借款人与保证人属同一集团公司内的企业,贷款要从严审查。

⑶担保公司。特别要关注担保公司的信誉和对外担保数额、质量,核实其真实的担保能力。

3、保证能力测算

要同时考虑以下几种情况,不能只看有多少净资产:(1)净资产减或有负债;(2)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及净流量;(3)实际的收益水平;(4)自身融资及已提供担保的情况。

4、关注法律、法规禁止提供担保的情况和虽然具备担保能力但实际上无法追究其担保责任的情况。

⑴关注国家机关或行政单位提供担保无法律效力的规定。⑵保证人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对外提供担保须经董事会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有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或股东大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⑶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保证,须关注母公司有无充足现金流量和担保能力,母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或有负债,其总量和结构情况如何。

⑷上市公司对外提供保证,应当审查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同时审查担保合同(或担保函)中有无担保人对担保行为合法性的声明条款,如:声明被担保人不是担保人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或附属企业,担保人的担保行为符合本公司章程 及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如果上述声明有虚假或隐瞒,担保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等。

(二)资产抵押方式担保审查

1、抵押物的选择

⑴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抵押资产范围。

⑵审查变现能力如何。

抵押物应具备良好的流动性和可变现能力,一般应选择地理位臵优越、变现容易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社会公用设施不能作为抵押物。

2、核实抵押物权属情况。审查抵押人对抵押财产有无处分权,抵押物有无已抵押给他人的情况,防止无效抵押、重复抵押。审查抵押物的使用情况,抵押物有无长期低租、是否存在提前收取租金等现象。

3、审查抵押物价值确定或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审查抵押物是否经过我行指定专业机构评估,分析评估价值是否合理,抵押率的设定是否适当。

4、抵押物保管地点及保管责任是否明确。

(三)动产及权利质押方式担保审查

1、动产质押担保方式审查 ⑴质物的选择

①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质押范围;

②审查是否能够及时变现;

③审查是否适宜长期保管,其价值是否会随时间推移贬值。

⑵质物权属是否明晰,质押人对质物有无处分权。⑶审查保管地点及保管方式能否保证质物的完整。

2、存单质押方式担保审查。

⑴用于我行贷款质押的单位银行定期存单,质押人须享有完全处分权;

⑵用于我行贷款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原则上应是我行开立的定期存单;

3、股权质押方式担保审查

⑴用于质押的股权预期升值潜力应当较大;

⑵审查股权变现或转让的可能性大小。当前可用于质押的股权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股权;

⑶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关于股权质押的具体规定。

(四)其他贷款安全保障措施审查

1、公路收费权以外的各种收费权、经营权质押。

2、其他安全保障措施还包括:帐户质押(帐户监管协议)、股东完工担保、涉及村社贷款的三方协议等。

六、综合评价

(一)对各类影响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判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可控程度。

1、政策风险;

2、市场风险;

3、担保风险;

4、关联交易风险;

5、技术风险;

6、汇率风险;

7、项目超支风险;

8、财务(现金流短缺)风险;

9、筹资风险;

10、投资风险;

11、管理(贷后管理、异地监管等)风险;

12、贷款集中到期风险或期限风险;

13、过度融资和超单一客户限额风险;

14、体制变化风险;

15、安全生产风险;

16、政府信用风险;

17、法律风险;

18、原料来源风险。

19、战争风险或国别风险; 20、……

(二)提出审查结论

1、审查意见

(1)融资金额及结构;

(2)期限(项目贷款须明确宽限期及从何时开始还款,提款期多长);

(3)利率(或收费水平)及结息方式、周期;

(4)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超过一年的中长期贷款原则上要从宽限期满后实行等额还款,每半年或每季度或每月归还一次,以降低贷款集中到期的压力。确实无法做到等额还款的,要按评估测算 的结果确定分年还款计划,但也必须坚持每半年或每季度或按月还款一次,防止贷款集中到期无足够现金流量还款;

(5)担保方式。

2、控制风险措施

(1)设定必要的前提条件或提款条件,只有在满足我行贷款条件或提款条件后才能发放贷款或提款。

(2)约定必要的财务限制条款及提前还款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当借款人生产经营或财务指标发生不利于贷款安全的变化时,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根据客户具体情况约定未经我行允许,合同期内不得因主观原因关闭,分红不得超过税后净收入的一定比例;

资本支出不得超过我行要求的一定数额,不得出售特定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未经我行同意原则上不得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授信,不得更改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条款,不得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不得进行兼并收购等活动,不得为第三方提供额外债务担保,不得向其他债权人或授信人抵押资产等条款。

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第3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贷审批,风险,应对策略

一、商业银行信贷审批构架

商业银行信贷审批构架整体流程是否合理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本身的信贷管理水平的高低。一方面商业银行本身信贷审批的整体布局反映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管理水平, 另一方面信贷审批构架是否科学、合理以及能否最小化控制风险、全面化分析风险则直接体现了信贷审批的质量、效率, 上述因素不仅能表明一个银行的核心竞争力的高低水平, 而且还能体现出一个银行可持续发展眼光的远近程度。

根据商业银行审批流程的不同, 可把银行的信贷审批构架分为两类:一是信贷审批集体化;二是信贷审批个人化。由于我国整体的文化理念决定了国内大多数银行采取信贷审批集体化, 这种体制的特点与国内大多数企业审批的流程相似, 即采用集体审批制、集体决策。其基本的框架为:整体流程采用从下到上逐层审批、逐级申报, 通过不同权利部门对信贷资料进行审核, 部门负责人签字, 然后提交审贷会讨论、表决, 最后由领导终审。各个商业银行审贷会人员组织形式略有差别, 专业人才的层次也不尽相同, 但审贷会都是最终的审批决策机构。凡是信贷资料未被审贷会通过的, 则资料被直接打回, 领导也不会终审。

二、商业银行信贷审批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1. 信贷文化缺失

当前国内部分商业银行在信贷审批过程中仍存在信贷文化缺失现象, 这种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工作重心缺失, 忽略了量变产生质变的原理, 片面追求信贷业务的发展速度与规模, 对规定管理以及风险控制重视力度不够, 以至于部分商业银行不能立足根本, 导致风险事故发生;

二是执行力缺失, 对信贷审查、审批缺乏一定的执行力, 对于不合规定、不合实际情况的企业违规发放贷款;

三是信贷基础管理缺失, 贷前不根据贷款企业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合理的审贷机制, 贷后不实时跟踪贷款走向以及贷款企业经济效益, 流于形式, 权责不清。

2. 信贷审批体系及流程不够完善

信贷审批体系及流程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贷前调查不明确、贷中流程审批缺乏独立性、贷后跟踪不彻底三大环节制衡的问题。一是贷前调查不明确:对贷款企业的经营模式、绩效水平缺乏清醒的认识, 往往调查时缺乏深入的了解、取证, 对客观存在的问题不明朗, 对上报的材料真实性、全面性不明确;二是贷中审批缺乏独立性:贷款审批的时间一般为三四周的时间, 由于审批负责人在此段时间内受外界因素干扰多, 审批过程中独立性原则不强;三是信贷推广部门和贷后跟踪、监督部门大部分商业银行属于一个部分负责, 往往出现“前重后轻”的现象, 此种情况往往体现了一个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缺乏严谨性。

3. 信贷审批决策能力有待提高

一方面,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飞速发展, 信贷新产品层出不穷, 各家商业银行在面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 在更新信贷产品的同时也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 而每一个信贷产品都要求特有的审批流程。这种金融产品多样化对信贷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和更严格的要求, 同时也加大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难度, 例如各家银行推出适合不同工薪阶层的理财产品, 这种理财产品引起的风险忧患已经引起了信贷监管层的高度重视, 而现有的银行信贷管理人员由于知识结构老化、创新能力及学习能力不足, 已经与当前的信贷结构脱节, 更加重了信贷审批的风险;另一方面缺乏信息化的科学认识, 对于金融系统中先进的软件接受能力不足。国内的商业银行在信贷审批决策过程中, 信贷审批人员更相信自己的定性分析, 而对定量分析缺乏足够的认识, 这种知识能力不足、创新能力不强会直接导致信贷审批过程中缺乏科学性、量比性、有效性。

4. 信贷审批集体化导致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

科学有效信贷审批的根本前提是责任、权力和利益三要素的合理布局、合理分配。然而国人从古至今的文化理念造就了现行的银行体制, 而现行的银行体制由于存在于个人主义、裙带关系的背景下更使得商业银行的信贷审批成为集体决策的结果, 责任承担的最终界限不清晰, 导致信贷审批人员个人承担风险的意识淡薄, 最终在信贷审批流程中形成了“谁怕管、怕谁管”的风险局面。

三、针对当前商业银行信贷审批主要风险所采取的应对策略

在我国现有的银行体制、人员配置和市场环境三方面大的环境下, 如何提高国内商业银行信贷审批决策水平和效果已经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如何根据信贷审批过程中的主要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如何能让防范风险具有实效性和科学性, 笔者认为, 有以下几点应对策略:

1. 大力提倡合规经营, 塑造健康的信贷审批文化

国内的商业银行应转变信贷审批管理人员的传统思想, 即片面地认为严格的信贷审批流程会使得大部分贷款企业产生畏惧的心理, 进而阻碍业务拓展、使银企之间的关系恶化。这种思想追根究底还是利益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商业银行若想转变思想, 则需要对信贷管理人员进行彻底的“洗脑”, 让信贷管理人员认识自己的不足, 拨开表象看本质, 转变思想, 求实创新。只有这种自下而上自发式的转变才能打造以稳健经营为核心的信贷审批理念。

另外, 国内大部分企业的经营理念逐渐由量变到质变的思想转变。传统单一的追求规模速度的经营思想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的运作规律, 面对如此明朗的局面, 树立起数量、质量和效益于一体的经营理念已经成为目前的工作重点。

2. 扩宽研究涵盖面, 提高信贷审批决策能力

国内的商业银行在信贷审批过程中, 往往过于注重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承担风险的能力以及行业的承担风险能力, 对于企业所涉及的市场行情则缺乏认识, 整体上降低了系统性的重视程度。在市场经济的今天, 企业受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多。一般而言, 信贷风险的传递顺序为:宏观经济风险一行业风险一区域风险一企业经营风险一企业财务风险一企业信贷风险。因此, 国内的商业银行信贷审批应从企业的内部和外部来综合分析企业的抗风险能力。首先, 应强化对宏观经济风险的评估深度, 通过分析国内外类似企业的金融状况及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 来甄别宏观的经济走势, 为及时调整信贷审批的策略提供实时性依据。其次, 要加强对区域风险的理性认识, 了解、分析该区域经济动态走势和一定时期内的规律变化, 编制该区域的抗风险指数报告, 以此作为信贷审批结果合理性与否的重要参考指标。

自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于2010年发布于后, 从资本补充、风险覆盖、资本的覆盖、反周期资本的提取等方面, 都给国内商业银行带来比较大的压力。在此背景下, 国内商业银行不仅要对传统的信贷产品进行风险识别与控制, 更要注意针对金融衍生产品、债券投资等新型产品的审批决策进行制度建构, 逐步掌握新型产品的风险点和风险化解措施, 坚持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原则。

3. 建立科学统一的信贷审批决策信息共享系统

提高信贷审批决策水平的基本要求则是建立科学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从当前的商业银行的现实情况来看, 各个部门独立运行、信息传达高阻碍这种尴尬的局面与信息化平台正属于对立面的存在。因此加快建立信贷审批决策信息共享系统不仅能提高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能力, 还可以提高信贷信息和自动化的管理水平, 对于市场变化如此频繁的今天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4. 创新激励约束机制

国内商业银行目前信贷审批人员的薪酬制度主要是以审批效率等指标对信贷审批人员的绩效做出评价, 这种业绩评价方法不能有效地反映信贷审批决策能力的高低。国内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信贷业务风险滞后的特性, 将信贷审批人员的一部分绩效工资作为信贷风险备偿基金, 采取延期或分期支付的方式予以考核兑现。每年年末可根据资产质量情况, 按照一定的比例逐步返还给信贷审批人员。对产生违约并形成不良贷款的信贷业务, 按照尽职负责、失职问责的要求进行责任认定, 相应比例扣减审批人员绩效工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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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洪敏.浅议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成因与防范措施[J].经济视野, 2014 (03)

[3]张伟.银行实施信贷退出的难点分析探究[J].中国外资, 2012 (04)

[4]Froot, K.A&Scharfstein.D.S&Stein.J.A Framework For Risk Management,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2012 (11)

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第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系统;谨慎性原则

中图分类号:F83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1-0103-03

银行作为运用货币进行经营的现代金融企业,会计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自身的经济效益和资产安全。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会计工作面临的风险日趋多样化、扩大化。从近几年金融案件频繁发生、大要案不断暴露出来的问题来看,大多与会计制度不严、会计监督不力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应充分认识银行会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以防患于未然。

一、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会计核算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会计电算化相关制度不够健全

近几年来,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银行会计核算工作已基本上被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所代替,这对提高银行结算服务水平,加快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和会计核算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际运作和管理上,仍存在一定问题。一方面是立法和管理制度落后。随着银行新业务的不断开拓,原有的为计算机用户处理会计业务所制定的法律及制度已显得过于陈旧,不适应形势的发展要求。例如,当客户通过自动提款机提取现金时,虽然他的账号上将记录其所提取现金的数额,但是,如果客户声称他所领取的现金与他所要求的现金不一致或者他所得到的现金与他账上记录的提取现金数额不符时,由谁承担举证责任,该如何举证。显而易见,诸如此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果不能从立法上得到有效的解决,商业银行会计电算化势必很难顺利实现。另一方面,员工素质不高,会计电算化的技术保障不充分。由于金融电子化是计算机技术和银行业务的结合,因此,商业银行会计电算化的推进要求相关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仅要精通银行业务,而且要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但由于种种原因,银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计算机水平往往都不太高,有的甚至不懂得操作。虽然在实际工作中对会计凭证实行事后监督,但由于时效性不强,没有进行账、表、证的全面核对,因而达不到及时监督的作用。

2.传统会计理论难以适应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需要

近20年来,国际金融市场上最显著、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便是衍生金融工具的迅速发展。衍生金融工具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提供一个规避风险的良好手段的同时也不断诱发新的风险。国际金融市场上因操作衍生金融工具而导致严重亏损以致破产的事例表明:衍生金融工具巨大风险的产生与会计信息未能及时计量和披露有着密切联系。因此,衍生金融工具的高风险和不确定性如何在会计中予以确认、计量、披露已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在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核算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会计确认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传统的会计理论,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衍生金融工具大多是一种尚未履行的合约,在合约签订之时,合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已确定,而交易却要在未来某个时候履行或完成,这就使得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具有不确定性。其次是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计量。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是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核心问题。货币计量是现行会计的一个前提,历史成本原则和实际成本原则是从货币计量这一前提派生出来的。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一切经济业务和交易事项一律以历史成本为入账价值。现行会计模式中,各种计量普遍建立在历史成本原则基础之上。而衍生金融工具与金融市场密切相关,其价值往往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所以,如果仍坚持历史成本,会计报表使用者就会无法获取足够的信息,来清楚地了解会计主体可能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风险和报酬。最后是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上的不确定性,导致目前这类业务大多属于表外业务,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上列报和披露成为会计核算的又一难题。

3.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建设相对滞后

第一,缺乏独立性。我国商业银行强调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但缺乏内控制度的独立性。会计内部控制目前仍作为一个个被分解的单元分散在各项管理制度之中。如会计内控制度规定了不同岗位的不同职责,不相容业务的分离,业务程度的先后制约,但却未形成一套环环相扣的风险防范制度。由于内部控制被放到了从属地位,所以,人们往往会不自觉地将重点放在会计核算及业务处理上,弱化了内部控制,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第二,缺乏及时性。近几年我国银行界对内控制度的建设空前关注,然而各银行却没有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对内控制度资源进行合理的调整。虽然有一些商业银行为了适应业务发展和稳健经营的需要,已对本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做了一定的补充修订,但从总体来看,对新技术、新问题研究依然不够充分,在会计制度中所体现的内控措施显得过于陈旧。如电算化条件下的“双线核素”和“平行计账”如何检验?衍生金融工具、消费信贷等新业务的不断涌现如何处理?交易授权密码管理过度依赖技术人员及其权限过大导致内控乏力,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内部控制面临着全新的考验。因此,如何才能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已显得十分重要而紧迫。第三,控制种类和手段单一,效率低下。根据控制的时点不同,控制可分为事前控制、现场控制和事后控制,当前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主要采取的是会计主管人员现场检查、指导、授权的方式,以及差错发生后的稽核、检查、规范的方式,属于现场控制和事后控制。而单纯使用这两种方式存在着以下弊端:现场控制容易受管理者时间、经历及业务水平的制约,管理者不能时时事事对现场进行控制,只能偶尔使用或在关键项目上使用,而且现场控制也容易在控制者与被控制者之间形成心理上的对立,容易损害被控制者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事后控制类似于成语中所说的“亡羊补牢”,它的最大弊端在于采取矫正措施之前,偏差就已经发生了。

4.对当期收入的确认未能严格遵循谨慎性原则

按照谨慎性原则的要求,确认收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但是,根据现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的收入和费用是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给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许多不利影响。权责发生制主要是从时间上规定银行收支确认的基础,在贷款发放后按贷款的数额确定利息收入,对于金融企业发放的“逾期(含展期后)三年(1997年改为二年,1998年改为一年)以上的放款,作为催收处理,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逾期贷款在规定期限内应按期计算应收利息,而不论是否能够实际收到,都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由于其中不能及时收取现金的贷款利息已经作为应收利息同时计入当期收入,而未考虑借款单位是否具备还息能力,这就导致银行的贷款利息收入中已经有一部分实际上并未收到现金。所以,按照上述规定确认收入,无疑将会导致银行收入虚增,形成账面上的虚盈实亏,而银行虚收增加的收入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及附加,严重影响了银行的收益质量。

以上分析可看出,产生银行虚增部分收入现象,并不是权责发生制本身所决定的,而是现行有关会计核算制度还不尽完善所致。按权责发生制确认银行收入,应严格遵循谨慎性原则,以保证商业银行健康发展。

二、建议与对策

1.完善会计电算化相关制度

首先,加强立法建设。相关部门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为依据,结合我国银行会计电算化的现状及发展前景,兼顾立法的前瞻性与稳定性,大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息传递和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建立健全以《商业银行法》为主体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为商业银行会计电算化的快速、健康发展铺平道路。其次,要整章建制。根据计算机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的要求和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健全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不能一成不变,要随着实际工作的不断变化和应用软件的升级而不断更新和完善。最后,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素质。银行要从根本上消除会计电算化中的人为风险因素,必须培养并拥有一支能适应电子化发展需要并精通银行会计业务的高水平、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加强现有员工的在职培训,从现有的会计业务骨干中抽出专门人员,着重从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两方面加强培训教育,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重点培训,使其尽快掌握计算机技术,从而为加强对计算机应用的管理和监督打下基础。二是严把入门关,加强新员工的考核。商业银行应对新员工加强计算机知识考核,把掌握计算机业务知识与否作为上岗的一项必备条件。另外,在对职工进行业务评定时,应坚持把计算机业务知识列为考核内容,以加强员工不断学习计算机知识的积极性。

2.改进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随着衍生金融工具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比重提高,历史成本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唯一的计量基础。只有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同时存在,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会计主体的活动。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就是在财务报表上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再确认和计量,并合理处理由此带来的未实现的持有利得和损失。对衍生金融工具来说,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更能体现出信息相关性的特征,更能反映它的风险及其对银行的可能影响程度。另外,要使衍生金融工具披露既安全又可行,应采取表内披露为主、表外披露为辅的信息披露方式。因为它能够弥补表内披露信息受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限制的不足,同时也是现阶段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3.建立健全会计控制制度

第一,按照合理性、严密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实行总体规划。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在梳理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以控制风险为中心,建立覆盖重要会计业务操作环节的规章制度,使内部控制体系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第二,内控制度设计的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目前,信息技术迅猛发展,银行业务与交易方式也发生了重大改变。随着网络银行、自助银行、电子货币的产生与发展,会计控制制度的设计也必须具有前瞻性,不能仅仅局限于手工操作条件下的会计规范。另外,随着金融衍生工具的进一步发展,新兴的衍生产品也将不断产生,如何对现有的以及即将产生的新兴业务进行确认、控制等,都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第三,综合使用多种控制手段,对商业银行会计进行全面的、全过程的控制,事前、现场、反馈控制互为前提、互相补充。现实中,很少有组织只采取单一的控制方式,而是综合使用这三种控制方式。我国银行尤其要加强较为薄弱的事前控制。事前控制是在工作之前进行的控制,可以防患于未然,避免事后控制对于已铸成的差错无能为力的弊端;另外,事前控制也不针对具体人员,不会造成心理冲突,容易被员工接受并付诸实施。

4.进一步完善目前实施的有关银行会计核算制度的谨慎性原则

首先,按照谨慎的会计原则,确认利息收入政策。现行财务制度关于利息收入的确认与谨慎性会计原则相违背,应改进银行利息收入的确认办法。将银行正常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收入,计入当期损益;而银行逾期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则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作为收入确认的基础,逾期贷款计息时未实际收到款项不予以确认,转入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待实际收回贷款利息时给予确认,计入当期损益。其次,全面实行保证金制度。对具有一定风险度的贷款,其利息实行贷款利息保证金制度,以防止和减少银行坏账损失。对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按其信用等级确定其承兑保证金比例,以减少信用风险。最后,进一步建立健全商业银行资本保全制度。通过采用中央银行政策和财政政策,使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巴塞尔协议所确定的8%的比例要求,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能力。

参考文献:

[1] 李荣林.金融工具会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 李凤鸣.财务内部控制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 谢平.现代金融监管理论和中国金融监管中的问题[N].经济学消息报,2002-09-22.

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第5篇

(草 案)

为了建立科学高效的贷款管理决策机制,坚持和完善贷款集体审批机制,避免信贷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提高信贷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经本行研究,决定修订原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本行贷款审批委员会组成成员

本行贷款审批委员会成员由分管信贷副行长、信贷、风险、会计财务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等 组成。本行分管信贷副行长任贷审委主任。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贷款审核岗人员可以列席贷审委会成员。

二、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内容

(一)各项信贷政策以及业务发展计划;

(二)超各支行、分理处权限的优质客户利率调整方案;

(三)超各支行、分理处审批权限的贷款;

(四)不良贷款清收、退出客户确定方案;

(五)信贷人员调整方案;

(六)新产生不良贷款问责及问责后处理方案;

(七)内涉及各各支行、分理处信贷业务发展的指标调整;

(八)其他需要向贷款审批委员会提交的事项。

三、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程序和规则

本行贷审委在本行行长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贷款审批委员会由分管信贷副行长负责召集。讨论新增贷款的参加会议人员必须达到贷款审批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作出的集体决策意见必须经与会者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审批其他上报贷审委贷款,参加人员中有表决权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由召集人临时指定。上报贷款的审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四、贷款审批委员会质询

(一)各支行、分理处上报总行审批贷款必须按照贷款审批流程要求经信贷管理部及风险管理部等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贷审委;信贷管理部审核岗和风险管理部审核人员汇报借款企业审核情况,对贷审委成员的质询予以解答;

(二)贷审委成员经质询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同意与否当场表决,并在记录簿上签名存档。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

(三)行长不得参加表决,但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贷审会贷款审批权限

(一)本行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及交易金额按相关规定认定。

(二)按《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审批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各支行贷款审批权限外的所有贷款。

(三)当年新增贷款单笔150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

六、责任认定

(一)因贷款调查岗调查失实,导致贷审委审批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由调查岗承担调查失实责任;

(二)调查尽责,经信贷和风险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发放造成损失的,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审核岗人员各承担5%的责任。贷审委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由贷审委参加讨论同意人员集体承担10%的责任;

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第6篇

授信项目申报材料基本要求及审查要点

一、业务发起单位授信项目申报材料

二、借款人有关材料

(一)、授信企业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企业主体资格的身份证明,审查要点:

1、企业名称是否与授信企业一致;

2、该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与该其客户所从事的行业一致,授信支持的业务是否在其营业执照列示的经营范围内;

3、该执照的有效期限;执照的经营期限需涵盖我行的贷款期限;

4、是否已经办理年检情况;

5、加盖的企业公章是否与企业名称一致;

6、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一致性;

7、与身份证对照核实法定代表人名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审查要点:

1、名称与营业执照的名称是否一致;

2、“年检记录”上是否有当年的印章;

3、是否已到期。

(三)、贷款卡及人行信贷咨询系统查询资料 贷款卡由贷款证演化而来,为客户具有授信资格或担保企业具有担保资格的证明。在收集资料时应当将贷款卡的复印件与原件相核对,复印件应当包括卡的正面和背面。

审查要点:

1、通过人行登记系统,利用其卡号对其进行查询,核对企业名称及各项要素;

2、应确认贷款卡是否通过年审;查询贷款卡状态是否有效;

3、通过该系统可以查询其在所有金融机构的授信状况,特别应关注其目前的授信余额、是否有不良授信等;查询情况应与授信评估报告中调查数据一致;

4、在放款前还应当再次查询其状态,确保在放款时贷款卡处于有效状态。

(四)、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实收资本等要素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上述变更应提交新的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审查要点:

1、变更前企业名称是否为原企业名称、变更后企业名称是否为现企业名称;

2、变更日期;

3、企业名称与注册号应与其营业执照上内容进行核对;

4、实收资本变更须提交验资报告,涉及股权转让的须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

5、相关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五)、授信申请书

该资料为客户向我行表述申请授信意向的资料,内容主要包括客户授信的金额、币别、用途、期限、提供担保情况等。

审查要点:表述要明确,必须签署日期,法人代表签字、签章,加盖客户公章。

(六)、法定代表人相关资料

主要包括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涉及到合同的签字有效性问题,只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员方有权对外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则上采取格式文本,在资料审查时应注意:

1、证明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须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或提供工商局证明;

2、证明书有一定的有效期,上面有签发日期与到期日,业务部门应当确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在该有效期内签署;

3、证明书上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应当与其所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简历相一致;

4、自然人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若授信合同不是法定代表人签字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则上采取格式文本。在资料审查时应注意:

1、授权的内容应当清晰,如“在中国银行xx分行办理不超过xx金额的授信合同上签字”;

2、授权书上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该签字客户经理应核对笔迹,以确保真实性;

3、审查其有效期,确保法律文件的签署在有效期内;

4、授权委托书的出具日期需在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的有效期内;

5、核实授权人与受权人的名称。

(八)、董事会决议、成员名单及签字样本

董事会的成员名单和签字样本须与董事会决议同时提供。董事会决议的审查要点:

1、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这主要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权限和参加此次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达到章程规定的有效人数来审定;

2、对内容的审查。授信金额、币别、用途、期限等应当有明确的表述;

3、董事签名的人数,是否达到章程的规定,核对每个签名是否与提交的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一致;签字必须用签字笔或钢笔,不得使用铅笔或者圆珠笔;

4、董事会决议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5、董事会决议一般情况下不能为复印件,但如果其授权范围不局限于单笔贷款,而是限额式的长期授权,则在董事会决议的期限内可以使用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但要在核实原件的基础上加盖企业公章,并将原件保存在我行他笔授信档案中;

6、如为担保人出具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注意在资金用途、借款期限、金额等方面应当与授信合同一致,要特别注意其在决议中不得出现“担 保期限一年”等瑕疵期限内容;

7、注意决议中的公司名称与授信申请人的名称核对。

(九)、公司章程 审查要点:

1、应当保证公司章程为在工商局的登记文本,如有对章程内容的补充,应提交补充章程;

2、企业名称、股权等变更应当提交“变更通知书”,并提交工商局登记的新章程或章程补充案;

3、通过章程审查公司的组织构架,提供股权结构图;

4、公司关于对外融资权限的规定;

5、确认其有无董事会,董事会决议的有效人数等;

6、股东构成及各自的出资比例。

(十)、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股东出资的证明资料。审查要点:

1、重点审查各股东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并关注实物出资或无形资产出资计价的合理性;

2、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补充意见;

3、企业变更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4、必要时应对验资报告的银行进帐单进行审查。

(十一)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含附注部分)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审查要点

1、重点审查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正确性。报表如为复印件,则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我行客户经理与原件核实,确认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加盖行章;

2、企业的财务报表应经符合我行信用评级认证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须有完整的审计报告(含报表应含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也是审查的重点之一;

3、应尽可能取得较多的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分析资料,如会计报表的编制说明和财务状况说明等;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如: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存货的计价、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的变更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4、关注并分析异常财务变动和不合理的财务数据,加强企业财务数据的纵向、横向比较和数据之间的钩稽关系;

5、为确保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对应收帐款、存货、销售额等关键性数据进行核实;

6、在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时,除对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等指标进行分析外,应着重分析企业的现金流量;

7、对财务报表的分析须结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进行分析;

8、借款人或有负债情况及分析。

(十二)、集团客户授信成员企业除应分别提供上述基础材料外,还须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1、集团各成员单位构成、法律形式、持股比例、控股情况以及集团结构历史演变过程;

2、集团主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性资产在集团成员间分布;

3、集团人事、资金、财务管理模式和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实际执行情况;

4、涉及对集团整体授信还需审查以下内容:

(1)财务分析需审查集团主要子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获取现金的能力,结合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确定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主要提供者,并分析其具体情况;

(2)上述借款人授信情况应包括集团整体和各子公司数据及相关分析;

(3)授信需求分析需对授信结构安排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5、涉及对集团本部(母公司)授信、或由本部统借统还,或由其提供担保,除上述内容外,还需审查以下内容:

(1)母公司本部报表财务情况及分析;

(2)母公司在人事、资金、财务等方面对集团的政策及实际控制能力。

三、担保的相关材料

(一)、相关基础资料要求同授信企业;

(二)、按照担保人章程或其他资料,取得担保人同意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字)、授权书以及同意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承诺函等其他相关资料;

(三)、分析判断保证人具有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提供股权结构图;

(四)、保证人与授信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密切的经济关系或关联关系;

(五)、保证人的或有负债情况,有无互保或连环担保情况;

(六)、抵、质押物的相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

1、抵、质押物清单,是否为抵、质押人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权属是否明晰;

2、抵、质押物相关资料,明确其属于可抵押的财产范围;抵、质押物的使用期限应长于贷款的期限;明确我行为第一抵押权人;

3、出具抵押物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具备资产评估资格,且该评估机构无不良记录;

4、借款人根据中国银行要求办理保险手续并将保险权益转让给我行的承诺。

四、项目贷款应提供的有关材料

(一)、项目审批情况材料

1、项目经国家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核准、或备案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环保方案的批复文件;

4、在报刊、网站上查询的项目所属行业信息或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的与项目相关的文件规定;

5、配套条件的有关材料:(1)原材料供货协议或来源证明;

(2)土地征用落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付款凭证;

(3)水、电、气落实证明;运输条件落实证明;(4)其他配套条件的落实证明。

6、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提供:

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人除符合一般企业的设立规定外,还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与其资质等级相符。

(1)如为经济适用房项目,应提供纳入国家计委、建设部的经济适用住房专项投资计划的批复文件;

(2)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付款凭证;

(3)有效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有效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开工)许可证;

(6)项目收入计划,包括项目营销方案、租售价格及租售进度计划。

(二)项目资金来源情况的材料

1、如以实物、无形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需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对股东投入实物或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报告;

2、投入的货币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性资金补贴,需提供项目列入相应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投资计划的证明材料;

3、投入的货币资金来源于股东经营性现金流量,需提供:(1)申请人股东在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股东近三年及最近期的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应提供审计报告和报表附注。

4、投入的货币资金来源于股东上市发行股票、增发、配股所募集的资金,需提供:

(1)股东已在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股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或增发招股说明书;

(3)股东近三年及最近期的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应提供审计报告和报表附注;(4)其他相关公告。

5、项目资金来源于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或企业发行的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需提供:

(1)金融机构贷款批复(或审批进度情况);(2)公开公布的募集资金说明等相关材料。

6、其他有关资金来源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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