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2024-05-19

2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精选8篇)

2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1篇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7日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 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第二章 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

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信用社(支行)的服务辖区内;

(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

(四)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小额信用贷款除外);

(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六)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

(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种类。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不同担保方式分别确定,抵、质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基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比例,保证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信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 贷款利率。农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以及有关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根据贷款种类、期限以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采用按期等额还本付息、利随本清、定期结息、到期还本等方式。

第三章 贷款发放流程

第十二条 农户贷款应采用集中评级授信方式办理。县级联社 应组织辖内信用社(支行)每年集中开展一至二次信用等级评定,可分批次组织实施,逐步减少直至取消随时、分散的评级授信。对已评级授信的做好年审工作。

信用等级分AAA、AA、A三个等级。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

1.生产经营状况; 2.社会信誉状况; 3.年净收入; 4.资产负债情况; 5.自有资金情况; 6.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第十三条 农户贷款发放业务基本流程:集中评级授信〔信用评定(成立组织、宣传发动、集中受理申请、集中调查、集中审查/审议)、核定授信额度(张榜公示、集中审批、签订合同)〕→签发贷款证→贷款上柜台。

(一)信用等级评定、核定授信额度。

1.成立组织。县级联社成立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理事长、主任、分管信贷工作的主任、业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全辖信用工程建设工作。信用社(支行)贷审小组为信用工程建设实施小组,负责辖内信用工程建设的宣传发动、集中评级授信和日常贷款管理等工作。每个村成立由信用社(支行)信贷人员、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支农信息员等组成的信用等级初评小组(以下简称初评小组),负责辖内申请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的集中初评工作。对联保体成员进行信用等级初评时,初评小组可增加2-3名该联保体成员代表。

2.宣传发动。联合当地县、乡(镇)政府、村两委,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宣传栏、光盘、“明白纸”、广播等宣传载体或召开动员会等方式,广泛宣传集中评级授信的工作时间、程序、条件和积极作用等。

3.集中受理申请。由申请人填写《农户评级授信申请审批书》(见附件2),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2)签定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3)以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权利凭证。

4.集中调查。初评小组负责对所有申请人信用状况及担保人集中进行调查。贷款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1)对申请人的调查 ①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 ②是否具有还款能力;

③用途是否合法、合规、真实; ④品行和信用状况; ⑤家庭基本情况;

⑥生产经营情况、发展前景及其他家庭成员借款情况。

(2)对担保的调查

①保证人的品行和信用状况,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代偿能力;

②抵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抵押物价值的评估情况,以共同财产抵押的是否经财产共有人签字同意,抵押物是否易于转让变现等;

③出质人有效证件的真实性,出质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质押凭证的种类、名称、价值,所有权是否有争议,动产质押物品的种类、名称、评估价值;所有权是否有争议,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 ④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3)集中初评。初评小组根据调查情况对申请人、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初评,形成具有明确意见的初评报告(申请评级授信理由是否属实、充分;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担保是否符合规定;申请人收入情况及还款能力;申请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期限、利率浮动幅度等初步意见),并及时连同相关资料提交贷审小组。

5.集中审查(审议)。信贷专管员负责组织贷审小组召开贷审会。贷审小组对调查报告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进行集体评议和投票表决,审查(审议)初评小组的初评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的信用评级情况应通过申请人所在村宣传栏向社会张榜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得低于3天。

6.集中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集中审批(评定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及利率浮动幅度)。超出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审批权限的,由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二)签订合同,核发贷款证。对审批同意的申请,信用社(支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有关合同。属周转性资金需求的,必须按照“一次核定、总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原则为农户核发贷款证。贷款证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通过贷款证发放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证有效期。

1.属保证贷款的,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与保证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属联户联保贷款的,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

2.属抵押贷款的,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或《抵押合同》,填制《房地产抵押清单》或《动产抵押清单》,并由双人(信贷员、信贷专管员)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属权利质押贷款的,与申请人、出质人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属动产质押贷款的,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动产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属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的,信贷专管员及信贷人员须与出质人一起到质押凭证核发机构办理止付手续。

(三)贷款上柜台(贷款发放)。借款人本人凭“两证一折/卡”(身份证、贷款证、存折/卡)到信用社(支行)柜台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四条 属一次性资金需求(即贷款结清后三个月内不再发生贷款业务)的,可不使用贷款证发放贷款。借款人本人凭“一证一折/卡”(身份证、存折/卡)及有关材料到信用社(支行)柜台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时,必须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对未参加集中评级授信的,参照集中评级授信方式进行。贷款调查实行AB岗双人调查制度(调查内容同贷款证业务),调查报告需双人签字。

第十七条 对审查(审议)或审批未通过的申请,由信贷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贷款资金支付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后管理与贷款收回

第十九条 贷后检查。信贷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及时了解贷款真实用途及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贷后检查中心(未设立的,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负责组织农户贷款的全面贷后检查工作,信贷专管员直接参与。

农户贷款贷后检查根据额度大小(具体额度由县级联社自行设定)实行差别化检查制度:即大额贷款首次贷后检查在贷款发放后15日内进行,小额贷款实行批量检查。大额贷款的日常实地贷后检查应至少每季按一定比例开展一次。小额贷款由贷后检查中心与信贷专管员及信用等级评定小组有关人员开展批量贷后检查(批量检查可采取按村集中访谈等方式进行)。检查完毕应填制《贷款贷后检查表》(见附件3)。

检查人员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经有权人批准后,及时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风险分类。贷款发放后,信用社(支行)应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要求及时进行贷款风险分类,对超信用社(支行)认定权限的风险分类报县级联社进行最终认定。县级联社每半年组织一次农户贷款风险分类情况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

第二十一条 贷款收回。贷款到期前10天,信贷人员以书面、电话、短信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归还贷款时,借款人可持相关证件到信用社(支行)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贷款展期。贷款证贷款不得展期。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履约还款的非贷款证贷款业务,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填写《借款展期申请书》(见附件4),向信用社(支行)提出展期申请,农户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与审批视同新增贷款办理。经审批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第二十三条 贷款逾期。未归还贷款自到期次日转入逾期,信贷人员根据逾期贷款清单,填制《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见附件5)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见附件6)各一式两份,送达借款人及担保人签收:一份借款人、担保人留存,一份交信贷专(兼)柜人员入档。

第二十四条 信贷档案管理。

(一)信贷人员按借款人逐户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经济收入情况、债务和偿债状况以及贷款使用情况、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及其他内容。

(二)信贷人员负责全面收集档案资料,信贷专(兼)柜人员负责审查、整理和维护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信用社(支行)权限内的信贷业务档案由信贷专管员负责保管,超权限的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保管。

第五章 风险防范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县级联社应建立内外勤岗位轮换和跨社(信用社/支行)交流制度,信贷员在一信用社(支行)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在岗位轮换或跨社交流时,应落实贷款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检查工作。办事处、市联社每年组织一次信贷检查;县级联社每年组织一次信用工程建设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信贷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信用工程建设开展情况;

(二)农户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情况;

(三)农户贷款发放情况(是否全部上柜台办理、是否转账支付);

(四)风险分类情况;

(五)贷后检查情况(借款人、担保、借款用途等情况);

(六)其它。

第二十七条 对工作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县级联社依据本办法制定辖内农户贷款操作规程,并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是指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所称县级联社是指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2篇

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7-21 生效日期: 1999-07-2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9〕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改进和加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辖地区执行。

各分支行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切实加强监管。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要制定具体落实办法,以方便社员、方便农民,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农村信用社要抓紧组织实施。

各分支行要注意收集有关情况,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 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第五条 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

(一)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的劳动力。

第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

(三)农机具贷款;

(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第三章 资信评定及信用额度

第七条 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组成。

第八条 农户资信评定、贷款额度确定步骤:

(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

第九条 农户资信评定优秀、较好、一般等信用等级。

“优秀”等级的标准是:①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较好”等级的标准是:①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欠贷款;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等级的标准是:①家庭有基本劳动力;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500元以上。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定标准、评定方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依据农户信用等级核定,最高额度由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和信用社县(市)联社商定。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对已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凭贷款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或由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农户要求到农户家中直接发放,逐笔填写借据。

第十一条 信用社要以户为单位设立登记台账,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台账。贷款证的记录必须与信用社的台账保持一致。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

第十二条 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应立即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后管理。信贷员要对提供给资信评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特大自然灾害而造成绝收的,可延期归还。

第十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

第十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与一般贷款相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行备案。

2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3篇

一、慈利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信用风险分析

从慈利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的风险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自然因素风险

慈利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是用于农户发展种植业以及养殖业,但是由于农民在发展种植业以及养殖业的过程中,面临着不可抗拒的自然风险,由于受慈利县农户农业生产水平的限制,导致慈利县农户会遇到蒙受损失的情况,在这种风险因素的影响下,慈利县农村信用社发放给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会成为不良贷款。

(二)借款人风险

慈利县作为一个农业大县,虽然我国一直在扶持农业生产,但是与城市居民的收入来看,慈利县农民的收入水平仍然处于一个较低的阶段,一旦农户家中出现任何变故,例如家庭成员得了重大疾病等,农户就会出现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另外,由于农民对于市场的预测以及掌控能力比较低,使得经常出现跟风种植的局面,因此如果农户的农业遇到农业市场行情不利的情况,那么农户也会蒙受巨大的损失。最后,由于农户的偿债意识不强,使得部分农户会出现赖账有理的心态。

(三)债权人风险

由于慈利县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偏低,并且相应风险管理水平比较低,使得慈利县信用社的基础设施落后,对于重大自然灾害以及风险的规避等缺乏意识,因此,在对农户进行信贷评级的过程中,对于农户的个人信誉以及西还款记录等缺乏系统的调查与分析,对农户信用评级的主观性以及随意性比较大,严重影响了慈利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的管理。

二、慈利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防范对策

(一)提高农村信用社的风险意识

慈利县农民的农业生产活动规模比较小,农户收益受市场因素的影响比较大,并且农业的产业型比较弱,容易受自然灾害因素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因此,慈利县农村信用社在进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时候,要提高农村信用社的风险意识,并且严格操作小额信用贷款的审贷工作,并且在贷款批准之后,要对其进行跟踪调查,对农户的贷款用途进行管理,通过建立健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方式有效的防范小额信用贷款风险。

(二)实行农业保险制度

慈利县农村信用社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发放主要是用于农户的农业生产,农户农业生产的潜在风险比较大,对于自然灾害以及市场因素的抵抗能力比较弱,一旦遇到任何重大天灾或者遭遇市场行情不好的时候,那么农户就会出现血本无归的情况。因此,笔者建议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鼓励农户对自己的农业生产进行投保,支持保险公司在农村推出自然灾害等险种,一旦农户遭遇任何自然灾害风险,保险公司就可以针对受灾的群众进行理赔,这样保险公司以及政府通过承担部分农户的农业生产风险,从而不断的提高农户抵御农业生产风险的能力。

(三)加强对借款人的管理

对于部分农户出现赖账有理的心态,慈利县农村信用摄影应该加强对违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还贷的责任追究,通过明确追究责任的形式对违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行为进行违规处理。对于借款人的违规贷款操作的情况,应该对其违法收入进行没收,对于那些欠钱不还且态度恶劣的农户,应该根据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依法惩处。另外,除了对违规借款人进行责任追究之外,应该在慈利县大力弘扬诚信的观念,并且逐渐提高农户借款人的信用意识,通过在慈利县农村地区展开贷款法律教育,并且加强其对贷款的用途以及法律责任的人数,逐渐消除用户对贷款认识的盲足以及误区,使慈利县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能够真正的服务于农户,提升农户的农业生产能力以及经济实力。

三、结束语

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说还存在一定的风险。通过对小额信用低啊款进行风险识别以及风险防范,对于我国农村信用社贷款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摘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以及发展步伐也在逐渐加快,通过认真贯彻以及执行我国的金融方针,并且大力推广农户小额贷款,是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社的信用基础薄弱,农村信用管理水平十分有限,使得信贷资金的风险仍然十分严峻。本文主要分析了慈利县农村信用社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所面临的风险,并且针对这些风险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旨在为慈利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防范提供相关的参考以及借鉴。

关键词:慈利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

参考文献

[1]王誉澍.BP算法在农户小额信贷信用评级中的应用[J].金融经济,2010

[2]郭春花.基于领域粗糙集和距离判别的信用风险评级[N].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3

[3]赵晓菊.信用风险管理[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4]黄俊浩.浅议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管理[J].金融经济,2008

2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4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存在问题;措施

长沙县在全国已是一个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金融业对当地的经济发展起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小额农户贷款作为农村信用社的品牌信贷业务之一,在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支持“三农”经济发展,提高农村信用社经营效益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到底小额农户贷款是否真如大家看到的那样有效?它存在一些什么问题?近日,我们就长沙县农村信用社小额农户贷款问题进行了调查。

一、农村信用社小额农户贷款业务的调查

此次调查,我们共调查农户182个,5个信用社。为了真实准确发现问题,有针对性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调查采取调查走访、填制调查问卷等方法。调查走访,就是深入田间地头、农民家庭实地了解不同类型农户对农村信用社贷款投向、贷款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或利用逢集向赶集的群众及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询问,倾听他们的呼声和要求。填制调查问卷,就是根据调查内容,分别设计了贷款投向和贷款服务等19个问题,统一印制成问卷。2008年11月,我们小组成员共发出调查问卷200份,收回有效问卷161份,占发出数的80.5%。

通过调查,我们汇总了其数据和结果,现主要分析如下:

1.农户融资的主要渠道

我们发现,家庭年收入在8000元以下的占了25%,年收入在8000-20000的占了49%,年收入在20000-40000之间的占16%,在40000元以上的占了10%。从这里可以看出,农民的收入在不断增长,生活水平有了提高。但是,农户却也需要很多资金用于生产、看病、做生意、子女教育等方方面面,即使年收入在8000元以上的占了75%,也有37%农户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资金短缺问题,农户在生产过程中出现资金短缺时,33%的人是向农村信用社贷款,45%的人是私人借贷,4%的人是通过其它方式,18%的人是向银行贷款。此项调查说明部分农民把从信用社贷款当作自身筹资的最佳渠道,农村信用社已成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力量,但同时也反映出有些农村信用社还未得到农民的充分信任。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户资金短缺时大约有45%的人选择民间借贷,但是民间借贷利息较高,经营农业的农户在短期时间内通常无法偿还本金和利息。在问卷调查中,我们发现有46%的农户曾向或正在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但是实际过程中农村小额贷款项目大多数是由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维护下去的,没有达到一定程度的覆盖率。农户贷款的主要方式是担保贷款(占54%),但是随着担保纠纷问题的逐渐增加,农民为他人作担保也日趋谨慎,一些手续复杂、金额较大的贷款还需经上级机构审批,导致农户贷款难度加大。

2.农户需求构成及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方向

对于农户需求构成,问卷显示:用于生产资金占14%,,用于建房子占12%,做生意占18%,用于其他方面占56%。从以上需求可以看出,农民在贷款用途上表现为多样性,其中传统农业生产资金需求逐步下降。调查中反映出农民希望农村信用社贷款全面支持,既想贷款种庄稼,又想贷款建房子,还想贷款做生意。从贷款需求额度上看,比较大额的贷款需求呈急速上扬之势,3000—5000元贷款需求占调查户的31%,5000元以上贷款需求占调查户的46%。

调查表明,很多农村信用社虽然把服务“三农”作为办社宗旨,但在具体发放贷款时,仅限于支持农民购买化肥、种子、农药、耕牛等,对农民做生意、建房、小孩上学、购买家用电器等不予理睬,对种养业、农副产品转换加工由于害怕风险不敢大胆支持。当向农民调查“农村信用社在哪些方面支持不够?”时,问卷显示:做生意占 23%,建房占12%,养殖业占44%,子女上学占21%。

3.农户对农村信用社贷款满意程度

问卷显示:贷不到款占15%,不知道怎样贷到款占 32%,需托熟人才能贷到款占28%,需给信贷员请客送礼才能贷到款占25%。农民从信用社贷到款后,满意的占11%,比较满意的占31%,不满意的占48%。对信用社不满意的原因:信用社办事太慢占31%,贷款手续麻烦占56%,信贷员要回扣或请客送礼的占5%。这反映出农户对信用社贷款不是很了解,即使想贷款,也不知道怎样贷,而且对农户来说,贷到款比较难。在被调查的农户中,有 29%的农户认为信用社贷款利率执行偏高,而其余农户认为这是比较合理的,因而有68%的人能按时归还贷款。导致部分农户认为利率偏高的原因主要是:一是部分信用社变相提高贷款利率,或向贷户收取工本费,甚至让贷户摊销费用;二是农民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政策不了解,拿信用社贷款利率与农行或其它商业银行进行比较。三是农民对贷款知识不了解,不知道贷款逾期、挪用有加罚息规定。

二、农村信用社小额农户贷款业务调研反映的基本问题

1.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和担保难

调查中,我们发现虽然农村信用社的小额农户贷款业务总体上较为灵活。但一些生产规模大的农户所需贷款存在着急、频、大等特点,小额农户贷款难以满足其要求。此外,农村信用社对额度较大的贷款都要求贷款人提供有效的抵押或担保,而农户小额贷款的抵押物多为房产等,当贷款出现风险时,抵押物变现难。加之抵押手续收费过高,农民不愿缴纳这笔费用,造成抵押手续不规范,形成了许多无效抵押。

2.农民对部分农村信用社服务不够满意,特别对贷款手续麻烦反映强烈

据调查了解,农村信用社办事太慢和贷款手续繁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很多信用社为防范风险,除按照有关程序发放贷款外,还根据本社实际,补一些贷款程序,使贷款手续复杂化。二是一些农村信用社不论金额大小,一律要求担保和抵押。不敢大胆使用《贷款证》,农民虽然领取了《农户贷款证》,但贷款并未优先,农民贷款3000、5000元这些小金额的,也要找担保人或抵押物,找不到担保人或抵押物的,就只好放弃贷款或借高利贷。三是一些信贷人员不能科学合理地执行贷款程序,往往是办完这个手续,才想起那个程序,有些农户贷款手续办完后,很长时间用不到现钱。四是一些信贷人员迫于考核压力,未到收获季节就向贷户催要利息,农民只得重新向外举债,疲于应付。

3.信贷人员缺乏贷款营销观念,有“惜贷、慎贷、惧贷”现象

通过调查,农村信用社对小额农户贷款宣传力度不够,偏远农村的农民对小额农户贷款不甚了解,也就不会去接触和申请贷款。没有了资金的持续输入,农村经济的发展则成了无米之炊、无源之水。调查中还发现信贷人员惜贷、慎贷、惧贷问题较为突出。其原因主要是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实行了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对过去手续不全、违章放款造成资金损失的责任人给予了从严处罚,实行了下岗收贷,这给信贷人员造成错觉,即放款即担风险,不放款一身轻,款放得越多,处罚越大,于是对前来贷款的贷户即使是小额农户贷款,在寻根问底后,还是放心不下,迟迟不敢发放。更有甚者,少数信贷人员,从个人工作清闲、舒适考虑,围着现有余额转,不主动进行贷款营销,对农民合理的贷款要求,往往也以无指标为由拒绝。

4.信贷的工作模式不规范

目前经营的信贷资产缺少贷款营销管理制度,没有认真执行规范的贷款操作步骤。许多信贷业务等客上门,贷户申请借款时信贷人员对其实际状况没有深入调查。信贷员的服务态度也有待改进,有的工作人员素质较低,在“人情”、“关系”、“金钱”面前,存在贷款手续不完备或违规放贷的现象,如:有的农户在贷款时请信贷员吃饭、送礼等。

三、进一步发展农村信用社小额农户贷款业务的措施

1.拓宽信贷渠道,延伸服务领域

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应以立足农村地区、服务农村经济为出发点,去开展业务。要把小额农户贷款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起贷款超市,要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增加贷款品种。一是积极开办农民生活、消费贷款,对农民建房、子女上学、婚嫁、治病、购买家用电器等都要给予大力支持。二是支持农副产品加工业。通过支持公司加农户,走产、供、销、贸一条龙的路子,带动特色农业的快速发展。积极支持培养农产品经纪人,负责农产品的营销,帮助农民解决农副产品卖难问题。三是支持个体经营户和私营经济组织。对信用观念强、自有资金充足、经营项目有市场的个体经营户和私营经济组织,能提供必要抵押担保的,都要给予大力支持。

2.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贷款

简化贷款手续是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的关键所在。为方便农民贷款,一是对小额农户贷款要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尽最大限度地方便贷户;二是界定农户贷款证办理条件,在推行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公示制”的同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如:家庭总资产在1万元以上、信用观念较好、申请贷款金额在 5000元以内的(无陈欠贷款和外欠款的)农户,信用社必须满足其融资要求。三是规范贷款发放程序,对小额农户贷款的条件打印成册,发到每个农户手中,使在其贷款时一次过关,减少麻烦。

3.实行“五率”考核,完善激励机制

实行“五率”考核,就是在坚持贷款第一责任人和终身责任制约束的同时,建立激励机制,使信贷制约与激励对等,完善工效挂钩,对信贷人员核定百户农民贷款率、贷款运用率、新增贷款占比率、贷款收回率、贷款收息率,对超额完成放贷、收贷、收息任务者实行奖励政策,鼓励和促进信贷人员按照贷款操作程序主动发放和收回贷款,积极拓展信贷业务。

4.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

针对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包村包片,单兵作战,硬任务软考核”的工作特点,积极探索信贷管理新途径,全面推行《信贷员工作日志》制度,其内容是:信贷员今天到哪村去吸收存款,明天到哪组去收贷款,要提前制定好工作计划,并将一天的工作情况详细地记入日志。信用社依据日志内容定期对信贷员出勤、服务等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有效地解决信贷“出勤难考核、工作难检查、服务难衡量、违规难发现”的四难问题。同时为及时掌握广大农户的信用情况,逐步建立农户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其内容包括个人的身份证明和社会档案、个人银行账户和收入来源、个人所掌握的技术和文化程度、个人可支配的用于抵押的资产和社会保障等情况。提高农户贷款覆盖面,及时满足农户资金需求。

5.制订小额信贷支农计划,创建小额信贷支农亮点工程

每年要部署小额信贷支农措施。凡符合支持条件的农户,均敞开供应贷款,随到随受理,确保小额信贷支农资金及时到位。 每个信用社找出一到二个小额信贷支农贷款的示范点,对这些示范点进行宣传和推广,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6. 要实行全员营销,全力塑造城区信用社新形象

根据目前县域存款业务发展的新特点,牢固树立创新发展观念,把存款业务市场做大、做强,扩大储蓄存款总量,积极争取客户,巩固客户,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人熟、地熟、点多面广的优势,实行全员营销。从长沙县信用联社了解到,长沙县自推行小额农户贷款试点以来,结果发现几乎所有的农民都对小额农户贷款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但当时还是要办理担保手续,对农民来说,最有效的担保是房产,而大部分农户无房产证,贷款仍然是难事。今年初,长沙县信用联社率先在全省全面开展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创建信用村镇活动,按等级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证,并设立了多个网点,农民凭证可在核定的限额内到柜台前直接贷款。此举给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便利。江背镇金洲村558家农户有412家领取了贷款证,核定贷款总额达160万元,信用社现已投放贷款65万元,支持全村发展花卉苗木1400亩,使全村90%的农户从传统的粮食种植转向花木种植。

7. 建立担保服务体系

由于农村产业周期长,投资见效慢,加上能提供的抵押担保有限。因此,各级政府应出资尽快成立担保机构或基金,努力改善农村贷款担保难的现状。如,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社会创办农村贷款担保公司,缓解农村贷款担保难状况,等。

参考文献:

[1]刘彩,周琴.我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问题探讨.现代商贸工业,2008(2):151-152.

2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科学经营,规范操作,降低风险,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户是指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内居住,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济活动的自然人。

农户分为信用户、非信用户。

信用户是指核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农户。第三条 农户贷款坚持“按用途授信,按种类发放,分别立据,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农户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年龄加上贷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农户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所需的生产资金、流动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

第六条

申请贷款的农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居住,有固定的居住场所;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三)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申请项目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

(四)身体健康,信用状况好,有偿还能力。

第七条 自有资金是指除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外,用于申请项目生产经营投入的实物和现金。

第三章 农户贷款种类和方式

第八条 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粮食种植贷款、农户蔬菜种植贷款、农户特产种植贷款、农户养殖贷款、农业机械贷款、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农户消费贷款、农户出国劳务贷款,生源地商业助学贷款等。

第九条 农户贷款方式主要有信用、联保、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十条

信用方式主要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十一条 联保方式包括农户联保、农村个体经营户联保。按联保户数多少分为二户联保、三户联保、四户联保、五户联保。第十二条 一户农户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单户家庭成员之间不能互相联保或提供保证。

第十三条 保证方式包括一保一贷和多保一贷,即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多人,但最多不能超过五人。

第十四条 保证贷款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十五条 抵押方式包括门市房、厂房抵押、林权抵押、大型农业机械抵押、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抵押等。

第十六条

质押方式包括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等。

第十七条 信用户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未满足需求时,可申请其他方式贷款。非信用户可申请除小额信用贷款以外的其他方式贷款。

第十八条 办理联保贷款的农户不能做为保证人为其他农户担保。已作为保证人为他人办理保证贷款的农户,不能再办理联保贷款。

第十九条 农户贷款按不同方式实行按用途授信、按限额管理: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度:AA级10万元,A级5万元,B级3万元,C级1万元;

(二)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小组成员每户最高3万元,个体经营户联保贷款联保小组成员每户最高5万元;

(三)保证贷款的保证人是农户的,单户最高保证额3万元;保证人是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单户最高保证额5万元;保证人为担保公司的,担保额不能超过担保金的3倍。

(四)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质押率不超过90%,且要保证贷款到期后质物变现足以偿还贷款本息;

(五)抵押贷款抵押率不超过60%(易于变现的门市房、商业旺铺不超过70%)。

第四章 农户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二十条 农户贷款额度根据农户经营、消费项目种类、用途、实际投入、自有资金及综合偿还能力情况确定。一个农户贷款额度加上对外担保债务额度不能超过农户现有可变现资产与近两年平均收入之和的70%。

第二十一条 农户贷款授信标准实行差别管理,动态调整。每年初省联社将下发“农户贷款授信标准指引”,各县级联社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标准内确定本执行标准。

第二十二条 农户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季节性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与借款人协商确定。期限一般分为半年、一年、一年半、两年、三年和五年和十年。

第二十三条 农户贷款期限一年以上且累计贷款额度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必须实行分期偿还制度,第一年偿还本 金20%以上。

第二十四条 农户贷款根据贷款的用途、期限、额度等情况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可实行按月、按季、按年结息或利随本清还款方式。

(一)分次偿还本金的,按贷款本金余额计收利息。贷款跨年的,年末前要结清利息。

(二)贷款逾期的,按规定计收加罚息和复利。

第二十五条

农户贷款利率根据贷款种类、期限、风险程度、项目收益率、借款人诚信度等,实行差别利率,由各县级联社确定,由市(州)联社、办事处批准,并报省联社备案。

第五章 农户贷款受理和发放

第二十六条 客户经理要深入辖区,双人或交叉调查,全面掌握农户的基本情况,了解农户的需求,建立健全农户信息档案,数据要真实,内容要详尽。

第二十七条

农户信息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动态管理,按年调整,必要时随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农户有资金需求时,需向信用社提出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粮食种植用途贷款可以口头申请,其他用途和方式贷款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九条

信用户在授信额度内可以随用随贷,周转使 用,但要提供用途。

第三十条

信用社要及时受理农户贷款申请,除粮食种植贷款外,要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员要深入实地进行贷前调查,对粮食种植贷款以外的,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一个农户申请多种类多用途借款的,要按照种类不同分别撰写调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调查人员要及时将调查报告提交审查人进行审查,审查人审查签署意见后要及时提交审批人审批。

第三十二条 农户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一)信用社审批权限内的贷款,客户经理为调查岗,外勤副主任(外勤组长)为审查岗,信用社主任和贷款审批小组为审批岗。

(二)上报县级联社审批的贷款,客户经理、信用社主任同为调查岗,单户额度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要参与调查(参与调查人员视为调查岗)。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为审查岗,县级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包括已获得授权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员)为审批岗。

(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无需审查,借款人可凭贷款证、身份证直接到窗口办理借款手续,经审批岗批准后方可付款。

第三十三条

农户贷款根据方式、种类和额度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无论何种用途均由信用社审批。

(二)农户粮食种植贷款由信用社审批,单户5万元以上(不 含5万元)的由县级联社审批;

(三)农户除粮食种植以外其他用途贷款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信用社审批,3万元以上的由县级联社审批。

(四)林权抵押贷款、大型农业机械抵押贷款、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抵押贷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无论额度大小,一律由县级联社审批。

第三十四条 县级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可授权给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应的审批权限。

第三十五条

县级联社要建立快速审批机制,对农户贷款要在3个工作日(遇节假日、公休日顺延)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 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信用社与借款人依法依规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持合同文本到窗口办理。

第三十七条 农户借款合同按照贷款方式签订,不同方式的贷款要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同一方式、不同用途的贷款可以签订一个贷款合同。

第三十八条 借款农户到窗口办理支取时,必须由借款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亲自办理,相关柜员核对取款人身份无误后,借款人在有关凭证上签字盖章或签字按押后办理支取手续。

第三十九条 农户贷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办理转账结算。

第六章 农户贷款贷后管理和回收

第四十条 农户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要按片、按村、按户,并考虑用途、种类建立贷款管理台账,及时登记贷款发放、回收等有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

认真开展贷后检查,重点检查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营是否正常、诚信度是否发生变化、居住场所是否稳定等情况,要形成贷后检查报告。贷后检查主要采取实地检查、交叉检查或双人检查等不同方式。

第四十二条 实行分级检查,保证贷后检查频率。

(一)客户经理贷后检查每年要达到两次以上,每次检查户数要达到100%。

(二)信用社主任贷后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村、社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单户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单户3万元以下的进行抽查,抽查面达到20%。

(三)县级联社贷后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所辖乡镇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单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贷款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单户10万元以下的要进行抽查,抽查面要达到10%。

第四十三条

农户短期贷款到期前15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客户经理采取电话预约或发送《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方式进行催收。

第四十四条 农户贷款到期后,必须要按期足额收回本息。第四十五条 农户因特殊原因导致暂时资金紧张,无法按期 偿还贷款的,可向信用社口头或书面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客户经理和信用社主任调查核实后,由县级联社审批。

贷款展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

(二)借款人能按期偿还利息;

(三)保证人、抵(质)押物等担保能力未发生明显变化;

(四)保证贷款、联保贷款、抵(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联保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承诺。

第四十六条 农户短期贷款应提前15天,中长期贷款应提前30天,向信用社提出展期申请。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每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

第四十七条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现行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第四十八条 农户贷款可提前偿还本金。

第七章 农户贷款风险管理和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信用社在贷后检查中如发现借款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应采取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申请诉讼保全等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必要时逐级上报。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挤占挪用贷款的;

(二)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产品市场价格严重下滑的;

(三)转移个人资产逃避债务的;

(四)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它法律纠纷的;

(五)个人信用状况下降的;

(六)拒绝或阻挠工作人员定期监督检查的;

(七)借款人及家庭发生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变化,未及时通知信用社的;

(八)其他足以影响借款人清偿能力的情形。

第五十条 农户贷款逾期后20日内,客户经理要逐笔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第五十一条 农户贷款由调查岗、审查岗和审批岗共同承担管理和风险责任。调查岗承担70%责任,审查岗承担20%责任,审批岗承担10%责任。

第五十二条 贷款形成风险的,由县级联社稽核、风险部门共同确认风险程度和岗位责任,并由相关责任人员和部门组织清收。

第五十三条 农户贷款因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风险损失免除包赔和其他责任。第五十四条 农户贷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档案,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县级联社在本办法规定的贷款种类不能满足客户和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发新的贷款品种,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市州联社、办事处审查,报省联社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

2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6篇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三章 借款用途

第四章 资信评定及贷款限额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六章 贷款的期限与利率

第七章 信用村(镇)的评定条件

第八章 附则

各区(县)联社、市农信社营业部: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大力推进我市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市联社对《北京市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资金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 《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 “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卡),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卡),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农户”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六条 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

1、本辖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未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

3、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4、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项目规模符合借款承受能力。

第三章 借款用途

第七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范围

1、种植业、养殖业、休闲旅游业等生产所需贷款;

2、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

3、小型农机具贷款;

4、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5、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6、助学及消费贷款等。

第四章 资信评定及贷款限额

第八条 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由信用社主任、信贷员、监事会成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入股社员代表(或村委会主任、书记)组成(不得低于3人)。评定小组负责对农户资信等级的审定,对所辖申请贷款农户的等级进行定期评定。

第九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信评定步骤

1、农户向信用社提出信用评定申请;

2、信贷人员调查农户家庭财产及收入情况、生产资金需求情况,并提出信用状况评定意见;

3、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提供的资料及村委会提供的情况,对申请人评定信用等级,核定贷款限额,核发贷款证(卡);

4、登记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台帐。

第十条 农户资信评定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信用等级。

“优秀”等级标准:

1、贷款本息归还率 100%;

2、在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

3、家庭年人均劳动所得在 3500元以上;

4、自有资金占本户所需资金的30%以上;

5、社会信用度很好。

“较好”等级标准:l、贷款本息归还率 100%;人 家庭年人均劳动所得在2500元以上;

3、社会信用度良好。

“一般”等级标准:

1、贷款本息归还率 100%;

2、家庭年人均劳动所得在1500元以上;

3、社会信用度较好。

第十一条 贷款限额最高不超30000元:“优秀”等级限额掌握在 30000元以内; “较好,在20000元以内掌握; ”一般“在10000元以内掌握。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对已核定贷款限额的农户,在有效期限和限额内,农户可以凭贷款证(卡)、身份证到信用社柜台直接办理贷款,也可预约由信用社信贷人员到农户家中直接发放。

第十三条 信用社要以户为单位设立台帐、准确登记借款的基本情况和信用等级贷款限额,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台帐,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贷款证的记录应与信用社的台帐保持一致,如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

第十四条 发放小额信用贷款;信贷员要做到:

1、熟悉农户的生产经营、家庭经济情况,有无其它借款或为其他人担保,对提供给资信评定小组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2、熟悉当地政府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战略发展目标,做到投向准确,投量适度;

3、熟悉农业生产季节及当地自然经济条件,做到适时发放不误时机;

4、熟悉农村市场,了解农村经济动态,能为农户提供各种致富信息;

5、收集各类生产经营技术信息,为农户提供信息服务;

6、对所管理的农户贷款 “包放、包管、包收”。

第十五条 信用社对农户信用贷款等级原则上每两年审查一次。对农户信用程度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信用评定等级及相关的贷款额度。对随意变更贷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应及时收回贷款证(卡),并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的资格。

第六章 贷款的期限与利率

第十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农户生产经营项目的周期确定,一般为1-3年。

第十七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贷款利率浮动控制在30%以内。

第十八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结息方式与一般贷款相同。

第七章 信用村(镇)的评定条件

第十九条 在建立农户信用评定制度的基础上,各地区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进行信用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的评定活动,以推进农户信用评定工作的开展,提升农户信用评定制度的层次和效果。第二十条 信用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以前在信用社贷过款,累计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没有任何拖欠贷款本息的记录;有稳定、效益较好的经营项目;社会信用良好等。

第二十一条 信用村(组)应具备以下条件:无拖欠贷款农户占辖内贷款农户总数的80%以上;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支持信用社的工作,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贷等。

第二十二条 信用乡(镇)应具备以下条件:辖内信用村占总村数的50%以上;信用社农户不良贷款在20%以下;乡(镇)党政支持信用社的工作,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货;风险金足额到位等。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的农户,信用社要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便、额度放宽、服务优先、利率优惠、期限可适当延长等优惠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2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7篇

农户养殖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养殖类贷款操作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养殖贷款是指向农户发放的用于养殖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三条农户养殖贷款对象为从事养殖业的农户。

第四条农户养殖贷款主要包括:

(一)畜牧类:猪、耕牛、羊、马、奶牛、育肥牛、鹿、狗、野猪、驴、骡、狐狸、貉子、貂、兔等;

(二)禽类:鸡、鸭、鹅、山鸡等;

(三)水产类:鱼、林蛙等;

(四)昆虫类:蜜蜂、蚕等。

第五条农户养殖贷款用途为购买种雏、仔畜、鱼苗、饲料等所需资金及防疫、管理、销售、雇工等费用。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户贷款基本条件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养殖所需的圈舍、池塘等基础设施;

(二)有养殖经验和管理能力,掌握养殖技术;

(三)养殖项目适销对路,发展前景广阔;

(四)有一定的养殖规模。

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七条农户养殖贷款额度根据养殖品种、数量、饲养费用及自有资金等情况确定,除圈舍、池塘等基础设施投资外,授信额度不超过养殖项目投入的70%。

第八条农户养殖贷款期限按生长周期、销售结算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确定,按照养殖种类和品种不同,最长期限为:

(一)畜牧类:

1.育肥猪、育肥牛半年;

2.野猪、狗、狐狸、貉子、貂一年;

3.能繁母猪一年半;

4.羊二年;

5.耕牛、鹿、奶牛、马、驴、骡等三年;

(二)禽类:肉食鸡半年,蛋鸡、山鸡、鸭、鹅等一年;

(三)水产类:鱼、林蛙等三年;

(四)昆虫类:蜜蜂、蚕半年。

第九条农户养殖贷款执行利随本清或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受理和发放

第十条信用社受理借款申请后,调查岗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

(一)借款人养殖圈舍、设备、设施的购置、建设情况;

(二)借款人养殖技术、管理能力、养殖经验等情况;

(三)养殖品种市场需求、未来发展情况及养殖项目可行性;

(四)借款人资产情况、负债情况及近两年收入、支出等情况;

(五)借款自有资金投入情况及资金缺口等情况;

(六)联保人、保证人担保资格、能力及抵(质)押物情况等。

第十一条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方式和贷款期限,形成调查报告,并整理相关贷款资料,提交审查岗。

第十二条审查岗重点审查:

(一)借款人相关贷款资料是否齐全;

(二)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三)养殖品种是否迎合市场需求;

(四)贷款金额、用途、利率、还款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联保人、担保人是否符合条件。

第十三条审查岗审查结束后,结合调查意见,形成审查结论,提交审批岗。

第十四条审批岗重点审查:

(一)贷款投向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养殖产业政策导向;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三)调查岗是否尽职,调查报告是否真实;

(四)审查岗结论是否可靠等。

第十五条审批岗综合考虑各调查岗、审查岗意见,签署明确意见,决定是否发放。

第十六条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与信用社签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

第五章贷后管理和收回

第十七条客户经理贷后检查:

(一)首次检查应在放款后的一个月内进行,重点检查借款人养殖贷款是否按规定使用,查看种雏、仔畜、鱼苗、饲料等是否购买,养殖品种初期生长情况等;

(二)后续检查重点检查养殖品种管理情况、生长情况、防疫情况、出售情况;检查借款人家庭资产变化情况,是否存在不利于贷款到期偿还的情况;联保人、保证人保证能力是否下降;抵(质)押物有无变化等。

第十八条信用社主任贷后检查:

重点检查贷前调查和实际是否相符,贷款用途有无改变,养殖品种生长繁育情况,客户经理工作情况等。

第十九条县级联社贷后检查:

重点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和行业风险;客户经理、信用社主任贷款管理情况;区域内养殖品种发展情况,信用社支农服务情况等。

第二十条农户养殖贷款在养殖周期内,客户经理要随时掌握养殖品种的生长繁育情况、出售情况,在贷款到期前及时催收,确保贷款按期回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

2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8篇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用于农户生产经营、个人消费发放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保体是指联保小组内各成员的总称。联保小组内各成员叫联保体成员。信贷员包括客户经理。

第四条 农户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度。县级联社根据授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各基层社实际,对基层社进行转授权。各基层社在授权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八)贷款发放前,贷款申请人在指定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自愿接受农业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农户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从事生产经营、个人消费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用途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购买农机具、机动车辆、农业机械等资金需求;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资金需求;

(四)购臵生活用品、建房或购房、子女上学等资金需求;

(五)从事小型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业资金需求;

(六)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资金需求;

(七)贷款人同意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只对每户家庭中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禁止一户多贷。

第十条 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贷款业务:

(一)已核销呆账贷款,被列入损失类或呆账类贷款尚未办理呆账核销手续;抵、质押贷款本金逾期181天以上或欠息361天以上;已被法律诉讼和担保人发生抵债资产;已被查实的各种违法骗贷行为;保证贷款逾期90天以上,信用贷款逾期61天以上。

(二)家庭成员身体状况较差或遭受意外伤害,影响正常农业生产的农户;

一般(0<得分<80分):家庭情况基本稳定、收入一般,还贷情况一般、基本上按合同签订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第十四条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采集评级信息的,缺失信息的指标不计分,按剔除后的分数计算,最后换算为百分制。

第十五条 农户信用评级原则上每年年初评定,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对农户信用等级实行按年考核、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农户的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实行动态管理。农户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下调信用等级。

(一)家庭成员出现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至少下调一个级次;

(二)第二还款来源出现重大问题,影响贷款安全性的因素,至少为一般;

(三)对农信社或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的至少为一般。第十七条 农户下调信用等级时,由调查岗提出下调农户信用等级的建议报告,审查岗审查,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农信社按照农户信用等级和生产经营情况,对农户贷款实行公开统一授信,信用等级每年按照评级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农户贷款授信额度的主要依据:

(一)按照农户的资产情况;

(二)按照农户的负债情况;

(三)按照农户的担保情况。

第二十条

按照农户信用等级,对其设立相应的资信权重系数。

可适当提高最高授信额度,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对个别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佳、信用记录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户,在报经市地联社、办事处备案后可再适当调高贷款额度。

单户贷款最高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贷款前3年农户年均生产经营总收入的50%。

第二十三条 农户贷款的授信有效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基本生产的经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四条 对授信额度实行按年考核、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农户的授信额度。

第二十五条 授信农户出现贷款逾期、欠息,信用社要限令其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立即取消授信额度,并报上一级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挪用贷款、顶冒名贷款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及时采取取消授信、停止放贷、限期收回和资产保全等措施,第二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应将农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贷款余额等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二十八条 贷款期限。农户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的生产经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含),其中种植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月(含),最长不超过18个月(含),养殖业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年(含)。其他贷款品种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贷款利率。实行贷款利率定价分级授权制度,县级联社应对分支机构贷款权限和利率浮动范围一并授权。分支机构应在

(五)联保体组长需协助贷款人清收贷款,并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小组成员影响贷款偿还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

(一)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四)有涉黄、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六)保证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个联保体,不能作为新增贷款的担保人;

(七)保证人与申请人关联关系是家庭成员,不能作为新增贷款的担保人;

(八)保证人贷款为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不能作为新增贷款的担保人;

(九)保证人担保的贷款状态有次级、可疑、损失,不能作为新增贷款的担保人;

(十)保证人和申请人不能互相担保,不能作为新增贷款的担保人;

(十一)在联保体成员贷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不得退出联保体。联保体成员出现五级分类不良贷款的,在不良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体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解除联保体的,可由县联社统一解除。

第三十五条 采用联保担保方式的,贷款社应根据联保体成员的

(二)近三年生产经营收入及主要来源的说明;

(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权属证明;

(四)生产经营用途证明(如购销合同等)或生产经营用途计划;

(五)抵(质)押物或保证人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业务受理。基层社收到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农户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并在收到农户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笔业务,对于不予受理的,经基层社负责人同意后,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 对同意受理的农户贷款,信用社进行信贷业务调查。

第七章 贷前调查

第四十四条 基层社负责农户贷款的调查。农户贷款必须由2名信贷员共同调查。其中包片信贷员为主调查责任人,另一名信贷员为调查经办责任人。

第四十五条 农户贷款实行实地调查制度,调查人员需与客户进行面谈并入户调查。要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等有关途径,认真核对客户信用记录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第四十六条 农户贷款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客户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概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

(三)客户经营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数量及权属情况;

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供养人口。

(三)个人资产负债情况

申请人资产负债情况:资产合计、负债合计、其他负债、净资产。

(四)客户申请信息

申请信息:家庭资产总额、其他收入、申请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来源。

(五)担保物情况

1、合法有效性 :抵质押物合法性、抵质押登记手续、抵质押物所有权和处分权是否归属于抵押人/质押人;

2、安全性:抵质押物毁损的可能性、抵质押物被查封、冻结、扣押的可能性、抵质押物的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可能性;

3、充足性:实际抵(质)押率、再抵(质)押的可能性;

4、变现能力:抵质押物价值的实现程度其他重要因素;

(六)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保证能力、还款意愿。

(七)贷前结论性意见

对是否同意办理农户贷款及信贷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

第五十条 基层社调查人签字后,移交基层社审查人员审查。

第八章 贷时审查

第五十一条 基层信用社应设臵专职或兼职农户贷款的审查岗,设臵兼职农户贷款审查岗的,应实行交叉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国家政策、农信社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基层社负责人批准后,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将有关材料退回调查人员。

第五十五条 经审查人签字后,按照规定将内部运作资料连同其他有关资料送贷审会审议或直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九章

贷款审批

第五十六条审批权限。在基层社授权范围内的农户贷款,由基层信用社审批。基层信用社受理的超过授权范围的农户贷款,由县级联社审批。

第五十七条 审批方式包括基层社负责人审批、基层社贷审组审批和县联社会议审批三种方式。

第五十八条 审批意见包括:同意、复议、否决三种。对于提请复议的贷款,应满足相应的条件。

同意。对同意贷款的,在借款申请书上写明同意意见。复议。须补充材料后,再审批。

否决。对不同意贷款的,应写明拒批理由。

第五十九条 审批结束后,调查人员应根据审批意见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未获批准的,调查人员应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将有关材料退还,并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将借款申请表、面谈记录及审批表作为贷款拒批记录存档;

(二)对须补充材料的,调查人员应及时补充材料后继续按本操作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报批;

53、对需要办理保险的,应确保有关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4、客户没有发生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其他约定条件已经满足。

(二)贷款审查人员在用款条件落实后,进入贷款出账环节。第六十三条 贷款发放

(一)信贷管理系统未上线联社按如下操作:

1、贷款发放前,基层社委派会计应进行放款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提供资料是否齐备,贷款调查、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贷款程序是否合规,抵押物是否已办妥登记、质押物是否办妥止付和交付等。如无异议,委派会计在借款合同上加盖“贷款合同专用章”,将贷款资料交内勤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

2、基层社内勤系统操作员根据信贷合同的生效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将数据录入管理系统、打印借款凭证,交客户签字加盖手印并核对后,办理信贷业务发放手续,并以转账方式向借款人指定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

(二)信贷管理系统上线联社按如下操作:

1、贷款发放前,指定专职审核员进行放款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提供资料是否齐备,贷款调查、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贷款程序是否合规,抵押物是否已办妥登记、质押物是否办妥止付和交付等。如无异议在借款合同上加盖“贷款合同专用章”,由客户经理录入信贷管理系统,打印《放款通知书》一式二份,信贷员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给客户。

2、客户将《放款通知书》交由基层社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操作员根据《放款通知书》通知书编号录入综合业务系统中贷款发放界

76、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7、检查结果。

(二)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及时进行资产风险预分类;利息及本金的收回等。信贷管理系统上线后,信贷员应根据借款真实风险程度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信贷状况、风险分类分析报告和认定表。

(三)档案管理。整理、收集客户档案有关资料。信贷管理系统上线后,系统中档案管理状态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风险预警。发现风险信号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信贷管理系统上线后,信贷员应及时查看各类预警信息,及时进行预警处理。

(五)定期报告。定期向基层社负责人汇报辖内农户贷款贷后管理情况。

第六十七条 县级联社信贷部门对基层社农户贷款贷后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职责。县级联社信贷部门建立农户贷款现场检查制度,每半年对农户贷款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面不低于30%。同时,加强不定期的突击检查,确保检查效果。

第六十八条 基层社在信贷业务发生后,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贷后检查可采取实地检查、交叉检查、电话访谈、检查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进行。基层社信贷人员要在贷款发放后,对农户一年定期检查两次,基层社每半年对农户贷款进行检查一次。

第六十九条 县级联社信贷部门应设臵农户贷款专职或兼职风险监测人员。风险监测人员主要通过信贷在线监测,按月对辖内农户贷款到逾期等风险情况实施非现场监管。对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风险信息,应及时通过监测通报、风险预警通报等形式进行发布,并督促信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与省联社其他信贷管理制度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省联社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一《农户信用等级评分表》 附件二《农户授信额度测算模型》 附件三《农户借款申请书》 附件四《农户贷款贷前调查报告》 附件五《农户贷款借款人面谈记录》 附件六《农户贷款贷后检查报告》

附件七《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到期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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