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合同范本

2024-07-11

房地产经纪合同范本(精选8篇)

房地产经纪合同范本 第1篇

委托人(卖方): (简称甲方)

委托人(买方): (简称乙方)

受托人(经纪方): (简称丙方)

第一条 (订立合同的基础和目的)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甲(卖方)、乙(买方)、丙(经纪)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丙方接受甲、乙方的委托,促成甲、乙方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完成其他委托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标的基本情况、内容和价款)

1、所有权人: ;共有人 。

2、产权来源: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解困房、集资房、自建房。

3、房屋座落: 。

4、房屋建筑面积: ;车库面积: (产权证有、无)。

5、建成年代: 。

6、《房屋所有权证》号: 共有权证号: 。

7、《土地使用权证》号: 土地用途及使用性质: 。

8、房屋售价: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9、过户相关税费约定承担方式: 。

10、其它情况: 。

11、附甲方移交给乙方内外物资清单(附后):

第三条(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丙方出售______________ 房产,并代办_______________等相关事宜(①产权转移②房屋交付③房款拨付)。

2、乙方委托丙方购买_______________ 房产,并代办_______________等相关事宜(①产权证②房屋交付③房款支付④贷款⑤抵押登记⑥土地使用证)。

第四条(各方履行的义务)

一、甲方义务:

1、保证出售的房屋权属合法真实,并符合房地产交易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保证房屋的共有权人认同并履行本合同。

2、协助乙方办理该房地产的交易过户手续,提供相应真实有效证件资料。

3、按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约定的交付日期,腾空房屋,保证房屋交付时状况与乙方看房时一致,并完整保留所应交付给乙方的附属设施及约定其它设施。

4、在房屋交付前,负责结清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物管等费用。

5、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支付佣金。

二、乙方义务:

1、按照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约定的房款支付方式及期限,支付定金和房款。

2、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代办事项,按时支付佣金和代交税费。

3、根据委托事项,乙方应于__________前将各类资料备齐交予丙方,同时将由丙方代缴的____________ (①契税②登记费③交易手续费④工本费)等约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交予丙方。丙方将与乙方按发票金额结算,多退少补。

三、丙方的义务:

1、认真履行甲、乙方委托的事项,完成甲、乙方委托代办的各项服务。

2、丙方派具备经纪人资质的从业人员负责该房产的居间活动,在委托期限内办理所委托的事项。

3、根据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丙方将所了解的标的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及时将委托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向委托人通报。

4、对委托人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和擅作他用。5、处理受委托事项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委托人。收取经纪费用时应出示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收取相关费用的依据,否则委托人有权拒交。

第五条(房款的支付方式)

甲、乙方双方商议,按以下第___________种方式支付房款:

一、根据房地产买卖契约中房款支付的时间及方式,双方自行办理房款的支付。

二、双方将房款的转付交予丙方,丙方将按下列方式进行操作:

1、乙方在签定房地产买卖契约之日,将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交给丙方保存。

2、乙方在签定房地产买卖契约及本合同后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_____________(首期款/全部房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交给丙方保存。

3、甲乙双方在完成_______________(①交易过户签字后 ②乙方领取产权证后)____________日内,丙方按售房款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转付给甲方。

4、待银行放贷后或乙方补足购房款后,双方完成房屋交接手续,且甲方结清房屋交付前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物管等费后三日内,丙方将余款一次性转付给甲方。

三、其它约定: 。

第六条(房屋过户及交付)

1、甲乙双方约定在 年 月 日前甲方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转移到乙方名下。

2、甲方应在乙方领取产权证后________ 天内或于20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腾空房屋,并书面通知乙方、丙方办理交付的具体时间。

3、若乙方在接到上述书面通知后,不按期对该房屋办理验收的,则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4、甲、乙、丙三方共同参加房屋的交付手续。甲方按合同约定移交房屋及附属设施并保留原装潢,甲、乙方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丙方见证签字。

第七条(佣金支付标准及方式)

一、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委托和代办事项,甲方按照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计算,向丙方支付佣金:

1、按该房地产售房款_____%,具体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2、按委托代办事项支付代办费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

二、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委托事项,乙方按照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计算,向丙方支付佣金和结算代交税费:

1、按该房地产售房款_____%,具体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2、代办产权证费___________元、代办土地证费___________元、代办抵押贷款和他项权证费______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

上述费用,甲、乙方应于___________前支付给丙方。

房地产经纪合同范本 第2篇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第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出售】【出租】房地产提供经纪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出售】【出租】房地产,委托房地产的基本情况见附件一。

第三条 委托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四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经纪服务项目包括:

【出售】房地产权籍调查、使用状况调查、行情调查、确定成交意向、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订立交易合同、办理产权过户等。

【出租】房地产权籍调查、使用状况调查、行情调查、确定成交意向、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订立交易合同等。

第五条 甲方保证对委托房地产拥有合法处置权利,向乙方提供房地产的真实情况,在委托期限内及委托期限到期之后的 个月内,不与乙方介绍过的.客户私下成交。

第六条 乙方应按委托事项之要求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报告业务处理情况。

第七条 佣金支付

【买卖】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后,甲方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和支付佣金:

(一)按该房地产成交金额的_____%支付给乙方。

(二)按约定金额人民币____,(大写) 元支付给乙方。

【租赁】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后,甲方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和支付佣金:

(一)按该房地产【月】【季】【年】租金金额的 %支付给乙方。

(二)按约定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支付给乙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当及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第九条 甲方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

甲方(一):

【身份】证号:【居住】【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甲方(二):

【身份】证号:【居住】【注册】地址:邮政编码:代理人:

联系电话:手机: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甲方(三):

【身份】证号:【居住】【注册】地址:邮政编码:代理人:

联系电话:手机: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签于:

乙方(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房地产执业经纪人 (签章):

房地产执业经纪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房地产经纪合同范本 第3篇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为委托人提供有助于促成其与第三方之间的房地产交易的经纪服务而与委托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根据房地产经纪服务类型的不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包括出售、出租、承购、承租四种服务合同。

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关键环节, 也是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经纪服务和解决双方纠纷的法律依据。因此双方在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时, 应遵照诚信原则, 遵守行业规则, 并严格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这样, 才能使交易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交易利益, 保证交易活动安全顺利, 避免相互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同时也有利于房地产实体商品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但是在实务操作过程中,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不少问题, 导致合同履行困难, 双方权益难以保障。

2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常见问题

2.1 审查环节纰漏

对委托人的资料审查是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必要前置工作, 也是规范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重要保障,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 不少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对委托人的资料缺乏详实的调查核实, 导致在日后服务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对委托人资料的审查主要包括对委托人身份证明的审查和房源信息的审查, 资料审查不严往往会导致以下几种问题:

(1) 委托人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或故意登记错误的身份证号, 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此种情况如果审查不严, 往往会导致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房源信息后, 委托人与业主私下成交, 损害经纪人的合法权益。

(2) 对委托方提供的房源信息, 如房屋的位置、户型、交通、附近环境等信息审查不严, 此种情况往往会导致后期交易谈判时难度加大。

(3) 房源产权资料审核不严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房屋交易的实质是房屋产权交易, 因此确认房屋产权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瑕疵是资料查验的首要问题。而房屋所有权证明并不一定能清晰、完整地显示现实产权状态, 但部分经纪人为了图省事, 对房屋是否即将拆迁、是否已经抵押或涉案被查封、产权共有人的意见等影响房屋是否能上市的重要因素不核实, 导致合同签订后不能继续履行。

2.2 合同内容违规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双方达成的约定。合同内容违规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 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房地产经纪人员在与委托人约定订立合同时, 利用委托人的不知情, 订立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委托人的合同, 合同内容中存在明显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 对委托人不利或对委托人造成损害。如加大委托人的义务, 排除委托人的权利, 从而减少自己的义务, 降低自身风险。

(2) 经纪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欠缺。

长期以来,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经纪活动中与委托人订立的合同大多都是自拟的, 属于企业格式合同文本。合同格式比较粗糙, 内容比较简易, 其中反映合同要件的主要条款 (如服务条款、履行期限条款、违约条款、争议协商解决条款等) 欠缺。对于这些涉及双方权利义务主要条款的约定, 双方常常用口头的方式表示, 往往会导致因时间和情况的变化而不能履约, 致使纠纷发生。

另外, 由于目前管理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收费所指定的标准并无相对应的服务标准, 因佣金标准和服务标准没有相应的对比与衡量标准, 而造成两者失衡的现象时有发生, 而且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与委托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时, 往往因疏忽甚至故意省缺服务标准条款, 损害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2.3 房地产经纪人违规操作

虽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都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约束, 而且各地房地产经纪协会对经纪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职业道德要求, 但是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时有发生,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当承诺或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有些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承揽经纪业务的过程中, 为了吸引客户承接业务, 往往在签约前未充分履行告知责任, 或不顾自己的实际能力和信用条件夸大承诺以获得委托人的信任, 等到委托人认可并与其签订合同后, 又故意对自身义务条款“缩水”。部分经纪人员因利益驱使, 私下与委托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 一旦遇到执行困难, 撒手不管, 造成纠纷。

(2) 房地产经纪人员直接参与并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房地产买卖, 特别是在存量房买卖中, 一般应采用居间形式, 房地产经纪人员承担买卖双方的委托。根据合同法, 在居间合同中,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直接参与并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但实际操作中, 房地产经纪人员常常直接参与并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一些房地产经纪人员甚至包揽买卖双方的所有交易事务。如既为卖方代收房款, 又为买方办理税费结算和产权过户等手续。

(3) 房地产经纪人员用房地产交易行为替代经纪服务行为。

房地产经纪人员利用自己的职业便利将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与经纪服务合同内容归纳在一个买卖合同或是概念含糊不清的交易合同内, 直接将房地产买进或卖出, 把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性劳务活动改变为房地产权利的直接处分活动。房地产经纪人员通过买断、收购, 或者买卖双方不见面等方式隐匿买卖活动中的收益, 获取差价和利润。有的甚至利用委托人的不知情, 在获取差价的同时另行收取佣金。

3 房地产经纪业务纠纷预防

3.1 统一并严格使用相关合同文本

为了减少房地产纠纷, 我国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制定了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于2006年发布了一套《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 为房地产经纪业务提供了参考, 但在实际操作中, 房地产经纪机构往往使用自制合同文本而导致纠纷不断发生, 因此, 应该由政府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统一规定合法有效的合同文本,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这样, 既可以加强行业从业人员的自律性, 又可以减少因合同条款缺失造成的不必要的纠纷。

3.2 完善培训体系, 加强经纪人员职业素质教育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房地产经纪人员数量以及签约人资格制度, 可以大大减少因签约人法律意识不健全, 专业能力及职业道德欠缺造成的纠纷。但是因经纪人员职业素质不高而导致的纠纷时常发生, 当事人的权益往往受到房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从业人员的侵犯。职业素质教育包括职业道德教育、专业能力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企业内部应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 定期开展业务技能培训、职业道德考核、法律知识宣传等活动, 提升房产经纪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 促使其更快成长, 规范其业务行为。

3.3 完善立法建设, 加大惩罚力度

一方面, 我国目前对房地产经纪市场进行规制的规范性文件较少, 而且法律位阶较低, 不利于房地产经纪市场的统一规范管理, 立法机关应逐步完善并制定更高层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对房地产经纪市场的立法规制。

另一方面, 虽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对房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制, 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房地产经纪市场起到规范作用, 但其惩罚力度较轻, 这往往也是导致个别房产经纪机构和房产经纪人员违规操作的重要原因, 因此在完善相关房地产经纪法律法规时, 应加大对违规行为惩罚力度的规定。

3.4 建立流程化、标准化、可升级版的企业管理机制

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员工的岗位分工是企业高效运转的前提之一, 建立流程化、标准化的企业管理机制, 使每个岗位都有规范的操作流程及工作标准, 然后再依靠完善的制度体系让企业保持高效、持续、稳定的运行。同时, 使业务开展简单、透明, 方便检查。这样才既会提高工作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 保证企业按照既定路线, 实现自己的战略目标, 又可以提高员工幸福感, 使员工保持积极阳光的心态, 从而有利于业务的开展, 减少服务过程中纠纷的发生。

同时, 随着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的不同, 企业的管理机制要适时适应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 有效融入公司战略要素, 以保证其旺盛的生命力, 因此通过建立可升级版的企业管理机制, 才能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3.5 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体系建设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屋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市场大部分的新房和二手房都是经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的, 但一些经纪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 比如房源广告宣传不真实、经纪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规章制度不健全, 少数机构仍有违规收费现象, 有的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双方责任含糊, 而且社会上没有营业执照和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仍然存在等。因此,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 避免和减少房地产经纪服务纠纷, 政府部门应该建立中介信用档案, 严抓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对交易过程中“忽悠”顾客的经纪机构严惩不贷。重点抓好机构运行和房源客源信息发布的规范性管理、合同规范文本推广使用管理、经纪人员的执 (从) 业证书使用管理等。不诚信的经纪机构将被拉入“黑名单”, 不守规的经纪机构执 (从) 业人员将及时清理出经纪人队伍。

摘要: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经纪服务的法律依据, 合法有效的合同能够避免或减少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的矛盾纠纷, 但在实际操作中, 不少房地产经纪合同的签订并不规范, 存在很多问题, 导致双方在履约过程中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应从法律、机制等方面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规定和管理, 使其经纪服务逐步规范化, 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违规操作,纠纷预防

参考文献

[1]谷莹莹.浅议当前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全国商情, 2011, (15) .

房地产经纪行业剧变将要开始? 第4篇

房地产咨询研究中心主任

4、6、7、8月的本专栏文章一直都在讨论房地产经纪与互联网问题,本月专栏仍将继续这个话题,因为事态仍在持续发展,简直有点让人应接不暇。

先直接引用羊城晚报2014年7月21日上的一篇文章的开头一段——

羊城晚报讯 记者赵燕华、实习生麦迪安报道:上周,房产电商的老对手搜房网与乐居皆有重磅大动作,7月16日,前者斥资10亿元入股国内第一大与第四大房产中介世联行、合富辉煌战略合作;后者联手17城百家经纪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一场卖房模式的剧变已然启动。而作为广大消费者,在这场硝烟中或可渔翁得利:虚假房源这个集体的“痛点”有望消除,今后经纪公司提交的网上房源真实度将大大提升。

羊城晚报的这篇稿件刚好写于本专栏每月例行截稿日(20日)之后一天。对比一下这篇稿件的观点——“今后经纪公司提交的网上房源真实度将大大提升”,和本专栏8月稿件的观点颇为吻合:“真实的、快捷的信息发布能够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使二手房的交易双方和居间的房地产经纪人都得益……要解决这个难题,只能是有一个第三方的信息发布平台,这个平台发布的信息具有真实、完整的特点”。

网站信息发布的真实性一直存在较大问题,这源于目前已经形成的房地产经纪的网上经营模式:业主在多家经纪机构放盘,经纪机构(具体是由经纪人操作)在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信息的时候,为了使自己代理的盘源信息能够始终处于网站页面的最顶端,就要用看上去很诱人(优质低价)的盘源来吸引浏览者,于是网上的信息往往就是失真的;并且经纪人还需要不断刷新信息,才能保证自己的信息不被其他经纪人的信息排挤到网页的后面去,而刷新信息是要向网站付费的,于是为了让自己发布的信息能够被浏览者看到,经纪人就会在网站平台上展开激烈的竞争,这样的竞争是以每个经纪人都不断向网站付出更多的费用为代价的。这也是导致经纪公司和互联网公司发生争拗的直接原因。

恰好在这样的背景下,8月1日起,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在成都中心城区全面正式运行,其目的正是通过具有政府背景的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使得二手房交易全过程变得更加公开、透明、规范、诚信。

根据成都市相关管理部门发布的规定,经纪机构首先需要获得业主的正式授权委托,并且在交易服务平台输入房源信息,交易服务平台会自动查询房管局的档案信息库对房源情况进行核实,不是真实的房源或者存在问题的房源都将无法通过该系统对外发布。由于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与房管局后台其他系统联网,还能对已核实房源信息进行实时更新,信息将变得双向和透明,有效杜绝了虚假房源、交易中因为房源查封等临时不能交易而引发纠纷等情况。

据笔者对成都这个二手房交易服务平台系统使用情况的初步了解,大型品牌经纪机构都很支持使用这个平台,因为允许业主在多家经纪机构放盘,所以发布在平台上的房源信息会出现报价不同的情况,其直接结果当然就是会让浏览者首先选择报价低的经纪机构进一步查询了解情况。这样的价格差异是否也属于不真实信息,应该如何界定和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相信随着平台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经纪机构及买卖双方等各方参与者对系统接受程度的不断提高,这些问题是可以逐步解决的。

上述两条消息反映的是一个共同的可喜现象:无论是现有的房地产互联网平台还是政府监管部门,都在朝真实房源发布的方向迈进,而这可能正是房地产经纪行业即将发生剧变的一个重要信号。

房地产经纪合同 第5篇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代理[];咨询[];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

()1.身份证;国籍[]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

()1.身份证;国籍[]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接受本合同事项委托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_________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

2.具体要求

3.其他要求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_________%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_________%一次性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_________%计算支付;

咨询服务的支付_________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4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壹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上海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_________份,共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一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住址/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承办经纪人员

(资格证编号:)

年 月 日于上海

备注栏

甲、乙双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业已经备案。

经办人: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章)

房地产经纪合同 第6篇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的基础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测定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2、该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限取得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的.附属设备、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该房屋租赁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乙方对该房屋的各项基本情况均作了充分了解。该房屋转让后,如发生破漏、开裂等问题由_______方承担维修责任。

第二条房屋转让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转让价格为______________(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亿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双方约定按以下第_________项以(现金、支票、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乙方一次性将购房款支付给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理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编号:_____________委托方备注委托权限代办房产交易手续(包括:代缴税费;代办房产权证;代办土地使用证;其它)代办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包括:代办理他项权证;代办注销手续),代办房地产(厂房、营业房、住宅、办公房)租赁手续。房屋座落地点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总金额平方米套(幢)元说明:

1、登记;

2、交易成功,委托方付1%中介手续费。

受托方(签章):委托方(签章):

受托方经办人(签章):委托方经办人(签章)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第7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经纪人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房产出售的经纪服务,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出售房产基本情况

具体见附件一。

第二条 提前告知事项

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应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书面告知甲方房产出售的相关事项。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甲方签名(盖章)确认。

第三条 证件查验及留存

为保证本合同顺利履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进行查验:

1.身份证 □ 护照 □ 营业执照□

2.房产权属证书 □

3.房产权利人委托书 □ 4. 。 甲方允许乙方留存以下证件的复印件用于办理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

1.身份证 □ 护照 □ 营业执照□

2.房产权属证书 □

3.房产权利人委托书 □ 4. 。

第四条 经纪服务具体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包括下列第 项:

1.提供与房产出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

2.发布房产出售的相关信息。

3.介绍购房人并促成签订房产交易合同。

4.指导甲方签订房产交易合同。

5.代办产权过户手续。

第五条 委托期限与方式

(一)委托期限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购房人签订房产交易合同之日止。 3. 。

(二)甲方 □承诺 / □不承诺 在委托期限内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为独家委托。

第六条 委托出售价格

甲方要求房产出售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左右。最终成交价格以甲方与购房人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为准。

第七条 经纪服务费支付

甲方应按下列第 项约定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

1.按房产交易合同中房价款的百分之 (小写 %)支付,支付时间为房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

2.代办产权过户手续服务费(大写) 元(小写 元),支付时间为产权过户手续完成之日起 日内。 3. 。

第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出售房产的真实情况,并保证提供的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二)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经纪服务事项。

(三)甲方 □同意 / □不同意 由第三方代替乙方或者乙方与第三方共同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

(四)甲方有权选择乙方为完成经纪服务事项对外发布的信息及其发布方式,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第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当查看房产及有关证书、资料,并编制房产状况说明书。

(二)乙方对在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外发布房产出售的相关信息。

(四)乙方应积极、努力依法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如实向甲方说明办理情况。

(五)乙方收取费用应开具合法规范的发票,不得收取除双方约定的经纪服务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的证书、资料原件。

(七)乙方不得隐瞒真实的房产交易信息,赚取房产交易差价。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虚假委托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在委托期限内及委托期届满之后 个月内,与乙方介绍过的客户成交的,应当支付约定的经纪服务费;但甲方能证明该项交易与乙方的服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除外。

(三)甲方如未能按时将约定经纪服务费支付给乙方,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直至经纪服务费支付完毕日止。

(四)甲方承诺为独家委托的,在独家委托期间,甲方与第三方就该房产签订房产交易合同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 。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不向乙方支付约定的经纪服务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完成甲方委托的经纪服务事项。

2.乙方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房地产经纪服务内容、要求和标准。

3.未经甲方同意,由第三方代替乙方或者乙方与第三方共同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发布房产出售信息。

5.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相关法规,损害甲方利益。

(二)乙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依法承担责任。

(三)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订立补充合同(附件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甲方: 乙方:

执业经纪人员(签字):

经纪人员注册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解读 第8篇

关键词: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法规

2011年1月20日, 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和人社部等三部门联合出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出台的现实意义

(一) 《办法》出台是国家对房地产经纪行业地位的肯定

《办法》的出台, 应该说是国家承认房地产经纪行业地位的表现。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经过近20年的发展, 已具较大规模并有不断发展壮大的趋势:1.房地产经纪机构数量庞大、从业人数多。据不完全统计, 目前全国房地产经纪机构 (含分支机构) 达5万余家,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已超过100万;2.经纪业务量大。房地产经纪业务包括一手楼租售的代理业务和二手楼租售的居间业务, 而且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的二手楼交易量 (套数) 已超过一手楼的交易量, 二手楼又具有交易分散的特点, 更加离不开经纪服务。我国目前大部分城市的二手房交易, 有50%是通过经纪服务促成的, 广州等城市已达到80%左右。

(二) 《办法》出台表明国家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决心

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现状不尽如人意:1.部分从业人员素质差、缺乏职业道德;2.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业务程序缺乏统一规范、内部管理混乱;3.由于政策法规不健全, 无论是政府的行政监管, 还是行业组织的自律性监管, 都存在缺乏监管力度的问题。《办法》的出台表明国家不能容忍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混乱状态再延续下去, 决心严厉打击非法中介、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 推动整个房地产经纪业规范、健康发展。

(三) 《办法》出台是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

国家提出“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 而房地产经纪业直接参与房地产交易活动, 会由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为本已高涨的房价推波助澜, 抵消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效力。因此, 《办法》的出台是落实房地产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 完善监管机制, 形成行政管理合力

由于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经纪管理工作, 实践中形成房管部门“孤军作战”, 力不从心。《办法》规定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并规定政府三部门要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信息共享制度, 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要定期将备案的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和人社主管部门。政府三个密切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信息共享、协同管理、形成管理合力, 这样的房地产经纪监管机制更完善、更加合理。

(二) 体现政府寓服务于管理的新理念

为改变过去行业管理中政府重管理轻服务的问题, 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过程中, 政府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办法》给出的答案是行业监管者与公共服务提供者的双重角色。公共服务体现在, 《办法》要求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 向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等公共服务。

(三) 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手段多样性

政府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督管理手段的多样性体现在:一是监管过程的方式和措施多样性。《办法》提出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 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 对经纪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二是监管结果的公开性。《办法》提出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要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 (不良信用记录由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经纪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被投诉举报的记录等信息构成) , 并向社会公示, 供消费者在选择经纪服务时作参考。公开信用档案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

(四) 明确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的职责和任务

《办法》明确提出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的职责是自律管理、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行业发展和提高人员素质。今后, 行业协会应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 重点要强化新人入职前的教育培训和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大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办法》还提出了行业协会的三大任务:一是制定从业规程;二是建立和完善资信评价体系;三是建立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五) 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与备案信息公开制度

目前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备案, 分支机构没有备案的更多, 许多经纪机构是属下部分分支机构有备案、部分没有备案。监管部门对没有备案的不能及时有效地实施管理。往往问题就出在没有备案的机构。针对这个问题, 《办法》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到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或终止的, 应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主管部门应将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执行合伙人) 或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接受消费者监督。《办法》还规定经备案的经纪机构才能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从而推动备案制度的实施。

(六) 重申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

2001年12月原建设部、人事部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但至今该项制度执行的力度不够, 如协理资格的考试在许多省份还未开展起来, 许多城市无资格证上岗的现象较普遍, 因而经纪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办法》重申:房地产经纪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两类;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每年举行一次;协理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省级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省考试可每年多次。通过严格考试、注册管理, 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水平。

(七) 签订劳动合同, 稳定职工队伍

当前的房地产经纪人员队伍中未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 一些城市存在着“兼职经纪人”、“无底薪提成经纪人”等等。这些人不愿意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流动性大, 经纪机构无法对其进行约束和管理;也有一些经纪机构为逃避责任不愿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经纪人员, 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确定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方面能够保障经纪人员的合法权益, 让员工安心工作;另一方面保证员工合同期内只在一家经纪机构执业, 减少员工的流动性, 从而稳定经纪机构的职工队伍。

(八) 规范房地产经纪业务流程中的各种行为

针对房地产经纪业务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 《办法》对房地产经纪业务流程中各个阶段的行为作了规范。业务准备阶段的规范:1.房地产经纪的内涵。房地产经纪特指房地产居间和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不包括房地产行纪行为。2.经纪业务承接与报酬收取主体。由经纪机构统一承接业务和收取报酬, 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和收取费用。3.经营场所信息公示制度。公示的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业务流程, 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价格举报电话, 合同示范文本等。

业务承揽阶段的规范:1.经纪合同形式。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经纪服务的, 应当签订书面经纪合同;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可制定经纪合同示范文本, 供当事人选用。2.代办服务。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产权登记等其他服务, 要另加收费用的, 需经委托人同意另行签订合同。3.经纪合同签署。要加盖经纪机构印章, 并由经手的1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4.书面告知制度。签订经纪合同前, 经纪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经纪合同和买卖合同 (或租赁合同) 的相关内容, 并书面告知容易产生纠纷的有关事项 (如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等) , 书面告知材料需经委托人签名确认。

业务履行阶段的规范:1.房源信息发布。经纪机构接受放盘, 需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 方可对外发布房源信息。2.客源信息收集。经纪机构接受买方或承租方委托, 应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3.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由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 应当通过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资金, 并要经过资金支付方和经纪机构签字和盖章。

业务收尾阶段的规范:1.明码标价制度。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不得进行价格欺诈。2.佣金收取。未完成经纪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经纪合同约定标准的, 不得收取佣金。3.业务记录制度。经纪机构要建立业务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经纪合同的保存期不少于5年。

(九) 强化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针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突出问题, 《办法》强化了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如《办法》规定了10项房地产经纪禁止行为, 并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其中, 对于“操纵市场价格”和“赚取差价”, 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对于“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泄露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协助签订阴阳合同”、“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资金”、“承购 (租) 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不能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 由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对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对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处以3万元罚款。

参考文献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 tics/2011-01/25/c_121023482.htm201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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