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补助管理办法

2024-06-28

车辆补助管理办法(精选8篇)

车辆补助管理办法 第1篇

附件: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地方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车购税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 车购税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其中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项目管理以商务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运输重点项目;

(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三)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

(四)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

(五)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

(六)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

(七)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八)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

(九)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

(十)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第六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支出,是指用于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范围的地方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公路(含桥梁、隧道)建设、公路客货运枢纽(含物流园区)建设、内河水运建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具体各类型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按照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执行。

第七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支出,是指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支持农村公路(含桥梁)建设、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农村客运站建设和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等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地方。

第八条 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地方因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导致普通国道、省道严重损毁而实施恢复重建的支出。支出范围包括:普通国道、省道因暴雨、台风、强震和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及洪涝、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导致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及其他交通设施严重受损,以恢复原用功能为主的重建性工程项目。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根据灾损情况,共同商定普通国道、省道灾毁恢复重建资金年度支出的规模。资金年度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00亿元。该项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具体项目补助标准按一般不超过重建项目工程造价的50%控制。

第九条 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国省干线公路(不含在建公路和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因台风、暴雨、暴风雪、洪水、冰雹、内涝、地壳震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所发生的抢修保通支出。抢修保通工程按应急项目组织实施。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事后补助的方式,按每次公路灾损灾情类别分批次给予补助。一类灾情(灾情特别严重)不超过1000万元;二类灾情(灾情严重)不超过800万元;三类灾情(灾情较重)不超过600万元;四类灾情(灾情一般)不超过400万元。对已使用中央财政其他补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

公路灾损灾情类别,由交通运输部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抢通资金申请报告,结合国家减灾委、国家防总、民政部、国家气象局、中国地震局、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等部门(单位)提供的灾情信息综合研究确定。必要时,交通运输部可采取抽样核查等办法对公路灾损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 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支出,是指鼓励船龄达到或超过15年且仍在运营的农村渡口旅客渡运船舶(不包括客滚船和车客渡船)更新给予的奖励支出。奖励对象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完成农村老旧渡船拆解并更新的船舶所有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据实结算的方式,具体补助标准: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西藏除外)分别为新造农村渡船造价的50%、60%、70%,单船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对西藏自治区给予新造农村渡船全额补助。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支出,是指按国务院规定用于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推广应用节能减排产品和技术,提升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和服务能力,促进实现国家和行业确定的公路水路节能减排目标等发生的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项目性质、节能减排投资额、年节能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奖励额度。节能减排量和节能减排投资额应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对节能减排量可以量化的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与节能减排量挂钩,根据年节能量按每吨标准煤不超过600元或根据年替代燃料量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2000元给予奖励;对于节能减排量难以量化的项目,按节能减排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奖励额度,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设备购置费或建筑安装费的20%。

第十二条 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支出,是指支持甩挂运输试点的运输企业和站场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实施方案中甩挂作业站场建设或改造、甩挂运输车辆更新购置、甩挂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等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和实际情况,适用定额补助或比例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

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采用定额补助。其中甩挂作业站场按照500万元/个的标准进行补助;管理信息系统按照50万元/套的标准进行补助;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按照4万元/台和1.5万元/台的标准进行补助。

项目总投资额小于1亿元的,采用比例补助。甩挂作业站场建设或改造、牵引车购置更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挂车购置更新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中的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和其他重要航道,因暴雨、台风、地震、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支出,以及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因国防、外交或特殊航行需要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事后补助的方式,按照原则上不超过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工作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的50%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支出,是指鼓励按有关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或同时要求换购新车给予的补贴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资金申请指南所公布的补贴标准,每年与各地进行清算,同时会同商务部参考各地汽车保有量、上一年度资金发放情况等因素,向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资金。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按照交通运输建设规划及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需求,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布置相关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将符合条件并履行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项目上报交通运输部, 并附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将意见抄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建立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库,对地方上报的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的省级项目库,并对项目库滚动管理,项目库与同级财政部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共享。

第十七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根据规划建设任务量、补助标准等因素提出资金安排建议,适当向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以及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倾斜。

第十八条 普通国道、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交通运输部要求开展项目甄别,规范审批程序,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上报交通运输部审核,并附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将意见抄报财政部。

已纳入规划拟进行改扩建的普通国道、省道项目应结合规划实施纳入国省道改扩建计划,不得申请灾毁恢复重建资金。

第十九条 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应急补助资金申请,抄报财政部,申请材料应包括:灾害类型、影响时间、范围、程度;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公路交通阻断情况、公路抢修保通情况;公路灾损和申请抢通资金额度,以及《公路灾损和抢通情况统计表》(格式详见附表1)。公路灾损按现值计算,不计修复时提高标准和便桥、便道费用。

交通运输部收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抢通资金申请报告后,对公路灾损灾情类别进行审核,提出抢通资金补助方案建议。

第二十条 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按照地方政府和渡船所有人自愿的原则申请,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市(含省直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地区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完成情况,填写申请表并在政府公开媒体和主要农村渡口将申请表(申请表式样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公布)向社会公示10天无异议后,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3月底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文件和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印发年度资金申请指南,对车购税资金用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公路甩挂运输试点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三项支出相关内容予以明确。具体包括下一年度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支持领域、申请条件、申请与审核程序等;下一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与审核程序等;下一年度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补贴标准和申请程序等。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申请指南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编制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 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申请指南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编制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应急补助资金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上一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总结及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情况及相应的文字、图像资料。交通运输部根据各省申报的材料,整理、汇总全国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完成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本年度应急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建议。

第二十五条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项目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核补贴资金申请。有条件的县可设立联合服务窗口。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相关申领手续是否真实、齐全、有效等,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回收的报废车辆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进行核对,对符合要求的车主拨付补贴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和资金清算表(格式见附表2)报送财政部、商务部,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车购税资金规模,提出年度各类型项目支出规模建议报财政部审定(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每年安排3亿元,当年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按照确定的相关项目资金支出规模,结合交通运输建设任务及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或实施情况,提出各类型年度支出安排建议,于每年4月3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公路灾损抢修保通和内河航道应急抢通根据实际发生情况适时报送安排建议(商务部负责汇总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项目资金发放和清算情况,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并提出当年预拨项目资金建议方案)。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对年度支出预算审核后,根据车辆购置税入库和支出情况,将车购税资金用于各类项目支出下达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预拨及下达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抄送商务部)。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资金一经下达,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项目名称、金额和支出范围执行。在执行中,如确实需要对具体项目进行调整,应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申请,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条 车购税资金具体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和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支出,如当年未执行完毕,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资金结余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车购税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保证车购税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交通运输部要加强对公路、水路国家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资金发放、资料存档、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发放。财政部、商务部指导省级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的使用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安排级次和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定期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交通运输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并按要求编报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四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切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公路交通发展规划和本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根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具体项目安排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于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支出,具体负责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工作的单位或部门,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监督旧船拆解,拍摄照片,并收回全部报废船舶资料和证件建档留存。新建渡船应达到各地按原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制定的渡船标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研究制定适于本地区内河不同水域的农村渡船标准化船型,并推广应用。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车购税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重点抽查(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由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不定期重点抽查)。

对申报情况不真实的地区和单位,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收回车购税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车购税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93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30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55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3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灾损抢修保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财发﹝2013﹞142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中央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121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74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18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0﹞994号)与此文不符处,以此文为准。

第四十条 除车购税资金外,中央公共财政预算中如有安排用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附表:

一.公路灾毁损失和抢通情况统计表

二.20 年车辆购置税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清算表

车辆补助管理办法 第2篇

尊敬的公司领导:

按中心“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规定,2016年3月车辆补助申请如下:

1、公里数:平均30公里/天;

2、天数:27天;

3、车补计算如下:30公里/天*27天*1元=810元(大写:捌佰壹拾元整)

注:其中协助月儿学校招生3天,3月3日行使179公里;3月4日行使145公里;3月8日行使133公里;均包含在内。

特此说明

说明人:

车辆补助管理办法 第3篇

为做好2015年度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用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公路甩挂运输试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申请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核工作的实效性,结合工作实际,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精神, 组织做好本地区2015年度相关项目申请、初审、汇总上报及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一、基本原则

一是扶优扶强。 优先选取主题特色鲜明、基础条件好、 示范作用强以及已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前几批试点效果明显的项目。

二是突出重点。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 “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节能减排和甩挂运输跨区域试点项目以及对安全、环境、能源等影响较大的项目。

三是竞争择优。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采用专家评审方式确定。

四是公开、公平、公正。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在交通运输部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财政部审核下达资金。

二、申报范围

(一)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主要包括绿色交通省、绿色交通城市、绿色交通装备(天然气车船)、绿色公路、绿色港口项目和节能减排能力建设项目。

(二)公路甩挂运输试点

主要包括多式联运甩挂、企业联盟甩挂、网络型甩挂、干线运输和城市配送衔接甩挂等符合甩挂运输发展方向的试点项目,以及其他符合各省发展实际并能有效促进道路货运高效绿色发展的自选主题性试点项目。

(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1.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12 000千克(含12 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 (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下同),以及总质量大于10 000千克 (含10 000千克)且小于12 000千克的中型载货车;

2.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0年的危险品运输 (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上使用性质登记为危险品运输或危化品运输,下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12 000千克 (含12 000千克 ) 的危险品运输重型载货车 ( 含厢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下同),以及总质量大于10 000千克 (含10 000千克 )且小于12 000千克的危险品运输中型载货车。

无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半挂牵引车、载货车范围。

补贴标准: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车每辆车补贴18 000元人民币,中型载货车每辆车补贴13000元人民币。

三、申报条件

(一)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

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其中:绿色公路、港口、交通装备项目由省级公路、港航、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绿色交通省(城市)项目由省级(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需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省(城市)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明确的支持政策,能够自筹资金支持本项目;根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发展水平测评,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发布了相关发展专项规划;节能减排目标符合相关条件。

(二)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主题性试点项目应具备牵引车50辆、挂车100辆,以及开展甩挂作业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信息化运作条件等。

(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

由老旧汽车车主通过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报材料

(一)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

绿色交通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2、3)、绿色交通项目实施方案。 申请绿色交通省(城市、港口)的, 还应提供绿色交通(节能减排)发展专项规划;申请绿色交通省(城市)的,还应提供省(城市)人民政府创建承诺书等;申请绿色交通城市的,还应提供交通运输部公交都市创建实施方案批复文件;申请绿色交通装备项目的,还应提供交通运输部公交都市创建实施方案批复文件、2014年底天然气营运车船统计数据等相关材料。

(二)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申请书(见附件4),实施方案、合同协议和土地证明材料(见附件5),各甩挂运输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由甲级资质咨询单位编制的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甩挂运输站场建设 (改造) 投资项目或备案的批准文件等 。 具体详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厅运字[2012] 106号)。

(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

《2015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 (附件6, 从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 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废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主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

五、申报程序

(一)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1.项目申请及审核。 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由交通运输部委托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中心)组织项目评审,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由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结果由交通运输部报财政部审核。

2.项目验收 。 项目实施期结束 ,完成考核目标和任务后,经实施单位申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由交通运输部委托项目管理中心组织考核验收。

(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

1.项目申请 。 符合申请条件的老旧汽车车主 , 应当于2015年9月1日~2016年1月31日期间, 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州)或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联合服务窗口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交申请材料。 车主逾期申请补贴资金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2.项目审核。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相关申领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等,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回收的报废车辆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 汇总数据等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转交所在地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进行核对。

六、其他要求

(一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新增支持绿色交通省项目不超过3个, 绿色交通城市项目不超过10个 ,绿色公路项目不超过8个 ,绿色港口项目不超过3个;每个绿色交通省项目中,资金支持的子项目合计不超过12个。 对于绿色交通城市、绿色公路(港口)三类项目,各省报送每类项目数量不超过1个;已经获批建设绿色循环低碳区域性项目的省或城市不再申请其它绿色交通项目。

第四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支持各省主题性项目不超过2个,各主题性项目中包含的甩挂运输项目合计不超过4个。

跨省域联合开展的公路甩挂运输主题性试点项目的, 由牵头省申请单位统一汇总申报材料后, 报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各参与省份配合完成本区域内试点项目申报材料并审核盖章。

(二)项目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绿色交通省项目:2015年3月31日; 绿色交通城市、绿色公路(港口)、绿色交通装备项目:2015年3月16日。

第四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2015年4月30日。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申请验收项目:2015年3月16日。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2015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和资金清算表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三)有关文件及附件请登录交通运输部及项目管理中心、商务部网站下载。

附件:1.绿色交通省(城市、公路、港口)项目申请书

2.绿色交通装备(天然气车船)项目申请书

3.绿色交通项目考核验收申请书

4.公路甩挂运输主题性试点项目申请书

5.公路甩挂运输主题性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点

车辆补助管理办法 第4篇

对盈余管理、政府补助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联以及带来的经济后果进行文献的总结和评述,分析其带来的不良后果进而提出一定的建议。希望对遏制盈余管理,减少其带来的不良影响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盈余管理;经济后果;政府补助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6)04017701

在我国,财政政策的制定和出台由中央政府来实施,地方政府负责运用具体的财政政策。在实施财政政策的过程中逐步控制企业和上市公司。因此,我国政府对上市的关心在市场上形成了一种特有的盈余管理现象,进而导致一系列不良的经济影响。

1 文献回顾

1.1 盈余管理相关文献

盈余管理的概念,Mathews,Perera.(1991)认为,盈余管理与两权分离的股份制公司组织形式发展相关。Healy and wahlen(1999)认为,企业管理者在会计报告中使用估计判断、构造交易等方式去改变或者影响财务成果,以误导企业所有者而不让其了解公司的潜在经营业绩或者为了满足协议中签订的财务指标。

Scott(1997)在其著作《Financial Accounting Theory》中提出,在公认的财务制度范围中,盈余管理是企业通过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财务政策,以使管理层自身的经济利益达到最大化的行为。

我国学者刘峰(2007)认为盈余管理就是在现行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条件下,最大限度的利用现行制度所存在的漏洞。

关于盈余管理影响因素和计量方法,Kiridaran、Yeow、Lobo(2010)研究认为,審计声誉是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影响因素。Chin、Chen、Hsieh(2009)认为,股权结构影响盈余管理。Anton(2010)研究认为资本结构是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因素。另外,盈余管理的影响因素还有如下:法律起源(Chin、Chen、Hsieh,2009)、内部交易(Bikki、Judy,2008)、审计质量(Chen、Chen、Lobo、Wang,2010)、政治成本(Mark、Greg,2007)、高管激励(Clinch,Magliolo,1993)、税收(Klassen,Shackelford,1998)等。

国外学者们对盈余管理的计量方式的研究主要是应计利润的研究方法。应计利润的研究方法有三种,一种是应计利润总额法,一种是具体项目法。另外,Burgstahler等(1999)发展出分布检测法,这种新方法不容忽视。我国的学者在国内盈余管理的研究中基本上运用的就是这几种盈余管理的计量方法。

对于盈余管理的经济后果,国外部分研究结果认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具有积极的经济后果。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盈余管理使财务数字的真实性减小,进而产生消极的经济后果。也就是说国外研究并没有取得一致性的结论(Healy and Wahlen,1999)。

我国学者张俊生、曾亚敏(2010)利用2000年-2008年企业面板数据,分析了我国有些上市公司出现的财务成果与市场业绩相反的情况,他们分析和研究证明,这种业绩背离的现象可能是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结果。

1.2 我国政府补助与企业盈余管理的关联

我国学者王凤翔、陈柳钦(2005)研究发现,在政府和本地竞争性财产界限清晰的条件下,政府会出于增加就业和促进局部经济发展等目的,通过补贴干预上市公司的经济运行。

赵怡欣(2011)在《地方政府财政行为在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中的作用研究》一文中,分析了地方政府利益和本地上市公司发展相互促进的作用,说明了地方政府有帮助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进而,作者从地方政府帮助上市公司分别在上市、发展和戴帽退市三个阶段进行盈余管理的方式和后果进行探讨和研究。研究也说明了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在增发配股资格的审核过程中存在一些漏洞,应该被特别关注。

1.3 相关的经济后果分析

张晓东(2008)在《政治成本、盈余管理及其经济后果——来自中国资本市场的证据》一文中选择高油价时期石化行业的一些公司作为研究对象。他的研究发现:在油价迅速上升的时期,石化行业的一些公司普遍会通过盈余管理的手段来调节利润,然而这些盈余管理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政府经济干预的具体措施。这也说明,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并非没有理性。

李吉敏(2011)在《地方政府补助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基于新会计准则出台后的案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补助是一把双刃剑,政府补助也存在一些负面效果,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进行,不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环境。上市公司在存在政府补助的情况下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在2007年开始实施新会计准则后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减弱,但是新会计准则也还存在一些地方需要完善来达制止到进一步减少政府补助带来的盈余管理行为。

综上,笔者从国内和国外视角,分别对盈余管理、政府补助与盈余管理的关联以及相关的经济后果三个角度进行文献的归纳和总结。他们的研究也证明了政府可能参与企业管理以达到其目的。而盈余管理所带来的经济后果表现为企业操纵利润、扰乱市场竞争环境等等。希望政府能从制度层面以及市场角度遏制不

良盈余管理及其经济后果。

2 政府补助的影响和盈余管理的手段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下,政府补助已然发展形成了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政府补助在国家经济调控上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无论是对宏观调控还是对微观主体的影响都表现在各个方面上。如鼓励产品的出口、支持高新科技企业的研究和发展、平衡我国东西部的发展等。但是,企业接受政府补助并不能从根本上提升自身的管理和营业能力甚至起到误导和欺骗企业所有者的作用。长远的视角来看,政府补助甚至使一些地方企业养成不好的坏习惯,比如企业一旦运营有问题或者出现财务危机,马上寄希望于政府,希望通过政府补助来解决其问题。这样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使企业失掉竞争力也有失公平,进而不利于地区的整个经济发展。

上市公司利用政府补助进行盈余管理,能在较短时间扭转财务难堪局面,而且效果比较好。常见的盈余管理手段有:第一,不披露政府补助的实际用途,比如并未按照政府意图进行使用补助资金而不进行公示;第二,不区别政府补助的类型而混淆视听;第三,混淆政府补助的会计属性,比如将政府补助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而不作递延收益的会计处理。

3 遏制盈余管理的政策建议

3.1 健全有效的法律体系

健全上市公司治理必须具备有效的法律制度支持,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根据我国经济体制的特点,我国政府部门应去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在《公司法》中,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就要暂停上市,改善经营管理措施。然而,上市公司亏损年限3年仅仅是表面现象,并没有真切地表现出出一个公司的实际亏损总额。这种规定会让一些企业提前或推后一次性计入亏损以避免连续三年的亏损年限。因此,要结合其他一些客观因素来确定是否暂停上市以减少盈余管理现象。

3.2 完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机制

上市公司利用政府补助进行盈余管理以扭亏为盈或者美化财务指数,而地方政府出于政绩考核持默许或支持态度。为了遏制和减少企业盈余管理的行为,可以通过改革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机制的方式,指引地方政府在考核政绩时,注重考虑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带动就业能力等方面,而不仅仅局限于对经济总值的影响。

3.3 加大监管惩罚力度

我国的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负有直接的监管责任。近年来,我国不断的在完善和健全相关证券法规。与此同时,笔者认为我国的证券监管部门在监管力度上还需要逐渐强大起来。例如,对过度盈余管理,甚至提供虛假财务报告的上巿公司进行特别处理、暂停、终止上市的一票否决制,并对公司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相关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惩罚力度的加强使得上市公司的行为也更加规范,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得到进一步的提升,这样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才能随之更加健康有序。

参考文献

[1]Healy P M,Wahlen J M.A Review of the Earnings Management Literature and Its Implication for Standard Settings[J].Accounting Horizons,1999,13(14):368383.

工程施工车辆燃油费补助情况说明 第5篇

由于指挥部未配备施工车辆,在多项工程施工期内,施工管理人员驾驶私家车辆开展工作,经指挥部统计,决定对私家车辆进行合理的燃油补助,补助金额为元。

经 手 人:

车辆补助管理办法 第6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公立医院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原则】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要按照医改工作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并对补助资金确定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

(二)统筹分配,保障重点。要统筹考虑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需要,合理安排项目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医改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三)强化管理,注重实效。要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程序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四)绩效考评,量效挂钩。要强化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核,并建立考核情况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内容和方式】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医改工作部署和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重点安排使用。现阶段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工作。

(一)用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是支持推进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工作。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试点地区数量、补助标准以及考核结果等因素分配,采用“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根据考核结果结算”的方式下达。

(二)用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是支持各地按规划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主要包括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的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的生活学习等支出的补助。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考核结果等因素分配,采用“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根据考核结果结算”的方式下达。

(三)用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是支持全国包括民营医院在内的三级医院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主要包括对完成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适宜技术推广等支出的补助。补助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对于经过评审产生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采取“先期预拨一定比例补助资金、项目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剩余补助资金”的方式下达。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另行发布。

(四)用于其他医改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是支持根据医改工作安排除上述支出以外、与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具体补助内容和方式由财政部商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医改相关规划以及医改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

第五条【资金申报】 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提出预算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具体预算金额。

第六条【资金拨付】中央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于每年9月30日前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省级财政。在全国人大批复预算60日内,中央财政向省级财政正式下达拨付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医改、卫生计生、中医药等相关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省本级相关资金统筹使用,并在30日内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分配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驻本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对于上级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在30日内分配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预算执行】 具体使用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快预算执行。

第八条【预算调整】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医改、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要按照项目有关规定安排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对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绩效考核】 各级医改、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条【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财政专员办按有关要求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地方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医改、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执行日期和废止文件】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245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一、有关背景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总体目标,明确将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工作作为重点改革内容。目前,国家已在34个试点城市开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1048个试点县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在100个地级以上城市进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改工作部署,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投入力度。自2009年起设立医改补助资金,支持包括公立医院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医改重点工作。2012年,随着改革任务逐步细化和改革工作逐步落实,医改补助资金细分为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等公立医院改革补助资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近年来,根据国家关于清理整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的有关要求,上述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逐步进行清理整合,2015年整合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资金和公立医院补助资金。其中公立医院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及其他与公立医院改革相关的医改工作。

在安排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的同时,我们也进一步加强了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管理。此前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进行规范:一是对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已经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需要持续支持的工作,根据各自特点分类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其中,《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245号)已经出台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形成初稿,正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二是对于公立医院能力建设、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等一次性或阶段性的工作,暂不制定资金管理办法,采取在下达补助资金文件时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出详细要求的方式加强资金管理。

2014年12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提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都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对一个专项有多个资金管理办法的,要进行整合归并,不得变相增设专项。据此,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们会同国务院医改办、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对整合后的公立医院补助资金所涉及的已出台和拟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梳理,结合国务院关于整合制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研究制定了《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为十二条,主要对加强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的目的、补助资金的概念、管理原则、内容、补助方式、资金申报和拨付、预算执行和调整、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执行时间、废止文件等提出要求。

加班补助发放管理办法 第7篇

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行政开支,规范XXX聘用(借调)工作人员加班补贴发放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聘用并与之签订了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及因工作需要借(抽)调到镇里工作的人员等。

第三条 坚持节约原则,各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内,应提高工作效率,按时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尽量不加班,少发加班补助,建立节约型机关、单位。如遇工作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工作人员,应服从领导安排,不得擅自推诿,不得虚报谎报加班骗取加班补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加班,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部门领导安排承办的各项工作,及由单位(部门)安排的各项值班。未经镇领导或部门领导安排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的,不计算加班时间。

第五条 工作人员加班应有镇领导或部门领导的书面通知,加班通知按照统一格式制作(详见附件),应注明加班事由、人数、地点和预计加班的时间,并有部门领导及镇分管领导的审核签名。临时安排工作人员加班,不能及时填写加班通知的,应在加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通知一式两联,一联由部门下发给

— 1 — 加班人员,一联留作存根,加班通知的存根每个月由相关部门交由党政办统一存档。

第六条 加班时间以加班通知单上记载的时间为准,每位工作人员每月的加班时间累积不得超过十天;加班人员按照个人的日均工资的标准发放加班补贴;如遇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则按日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给予发放加班补贴;如遇双休日安排加班,则按日均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给予发放加班补贴。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长期借调到镇里的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及其他聘用人员,由XXX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不再重复发放其他生活补贴。长期借调人员需要加班的按照加班流程办理加班手续,并按照加班补贴发放标准发放加班补贴。

第八条 加班及长期借调人员的补贴由XXX办公室安排专人统一办理发放。负责报销人员应填写报销凭证,并附上领取加班补贴的人员名单和补贴数额以及加班通知,按镇财务报销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核销。

第九条 加班补贴按月发放,最迟不超过次月十日。第十条 严肃加班补助发放纪律。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加班时间、数量,非特殊情况不能随意安排加班,要严格加班审批程序,不得擅自提高补助标准,更不得弄虚作假,编造加班事项。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由XXX纪委追究相应责任。

本办法自XXX年 X月X日起实施,如上级颁布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政府补助与公司盈余管理 第8篇

关键词:政府补助,盈余管理,案例分析

一、研究意义

政府补助对公司盈余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不仅能对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还能直接决定一家公司的生死存亡。另一方面, 公司的经营情况直接影响当地经济发展, 进而影响政府的补贴措施。因此, 研究政府补助和公司盈余之间的关系对于更好地发挥政府补助和公司盈余管理的积极作用, 消除或规避那些不利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激励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理论对政府补助动机理论进行分析论述, 揭示政府补助存在的合理性。在政府补助理论方面, 研究学者往往只研究政府补助的动机而缺乏对企业动机的论述, 本文通过研究政府和企业两者的动机, 揭示了政府补助是两者共同的需求, 对于政府补助动机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二、文献综述

关于政府补助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政府补助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方面, 有的侧重于研究政府补助对公司的盈余管理的影响, 有的侧重于政府补助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陈晓和李静 (2001) 首先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讨论, 他们发现政府通常利用补助等手段提高当地企业的业绩, 从而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同时也发现地方政府补助青睐于国有企业。另外, 也提出政府的“援助”会导致企业会计信息失真以及市场经济混乱等。Blamchard和Shleife (2005) 研究发现, 当地方政府是地方企业的大股东或者是直接利益相关者时, 政府会出于当地利益保护当地企业, 从而形成地方保护。陈冬华 (2009) 研究了政府补助与具有政治管理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这是一个全新的角度。他发现, 企业与政府政治联系程度与补助金额呈现出正相关关系。刘浩 (2010) 通过对1998年至2000年上市公司补助收入的研究发现政府并没有参与公司的盈余管理。Fox和Heller (2008) 研究发现, 政府通常只扮演行政角色, 保持社会稳定, 资源配置由市场进行分配, 政府不干预企业运营。这个结论与前几个学者是不同的。王凤翔、陈柳钦 (2009) 通过研究证明政府会出于某种目的通过补助干预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活动。他们认为,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 当政府在引导国家政策的实施时, 可以通过政府补助来达到企业和政府共赢。杨瑾淑和罗炜阳 (2006) 分析了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比例与其所获得的补贴收入之间的关系。在研究中他们发现, 上市公司获得的补贴收入与其含有的国有股权比例间有着比较明显的正相关关系;上市公司获得的补贴收入占公司净利润的比例与其上市的时间长短间是负相关关系;他们还发现地方政府利用政府补贴对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的干预, 在客观上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变得严重。他们的研究结论可以说明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和提升公共激励绩效, 通过给予上市公司财政补贴, 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杨欢 (2007) 将2001年至2005年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 研究政府参与盈余管理的动机及途径, 并通过实证分析得出了政府补助倾向于东部发达地区和信息技术企业, 另外他又提出了相关建议。李吉敏 (2011) 通过2007至2009年的上市公司公司企业为样本对政府补助企业进行地区、行业、性质划分, 但是得出结论和杨欢的一致。Michelle H.Yetman和Robert J.Yetman (2013) , 通过1992年至2007年的一些数据进行研究提出四个检测信号来检测政府补助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得出了政府补助是根据企业财务信息进行分配的, 并且还会造成财务信息的不可靠性。

纵观上述研究, 关于政府补助与企业盈余管理的关系研究, 主要集中在政府补助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侧重于政府补助力度与企业性质之间关系, 政治关联程度高的企业获取的政府补助越多。国内的研究虽然方向不同, 各有各的角度, 但是所述问题基本一致, 比如政府补助的力度与企业性质、区域、政治关联程度的关系, 以及提出的一些治理措施。以前学者在研究时采用了实证研究居多, 然后根据研究结论给出相应对策建议, 但是缺乏相应的案例进行验证。本文在研究方法上将案例分析和规范研究结合起来, 这是本文的突破之处。

三、案例选取及分析

(一) 案例选取。

在样本选择时, 主要针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选择, 根据Eisenhardt指出, 单案例研究更像讲故事, 如果条件允许通过多案例研究可以更好地提炼理论, 同时, 多案例研究通过案例的复制来支持理论, 能提高案例研究的效率。Sanderson认为在案例研究中最佳案例数目为3个至6个。因此本文采取多案例进行研究, 从而使得论证更加具有说服力。而本文的样本选择标准是更大范围的涵盖多行业、多所有制, 并且区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二) 案例分析。

很多公司每到年末都会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公司盈余管理, 从而使公司财务报表更加好看。政府补助是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有效手段, 它不仅可以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而且还能在公众心中形成良好的印象。下面我将通过黑龙江圣方、中国远洋以及中兴通讯来说明政府补助与企业盈余管理的关系。笔者之所以选择这三家公司, 一是这三家公司分属不同的产业, 黑龙江圣方及中兴属于信息技术产业, 而中国远洋属于海洋运输企业;它们与政府关系紧密程度不同, 中国远洋、黑龙江圣方为国有控股, 中兴为私企。这三家公司涵盖面较广, 代表性较强, 对于结论的得出更有意义。

1. 政府补助是公司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政府出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增加就业, 维持社会稳定和提高政绩等原因, 都会通过政策干预提供政府补助积极参与企业盈余管理, 改变企业盈余状况, 间接帮助企业粉饰财务信息。政府补助是提高公司业绩比较直接有效的方法, 根据西南财经大学的李吉敏调查, 2009年第四季度公布的获得政府补助的企业信息, 我们可以看出政府补助不仅金额巨大, 同时补助金额占前三季度的比重也更大, 这说明公司政府补助是公司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补助对公司利润的重要程度可以使用补助率进行验证, 即政府补助占公司利润中的百分比大小, 公式为政府补助率=补助金额/利润总额。下面笔者通过对圣方、中国远洋以及中兴的财务数据进行讨论分析来说明政府补助是公司利润的重要部分。

图表的数据是根据圣方公司披露的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9年和2010年的财务报表。圣方公司2009年以及2010年的营业收入为0, 利润为负值, 但是在获取政府补助之后, 圣方公司的利润总额为595023.75元和480070.70元, 其中经过计算的补助率为756.27%和566.58%, 因此, 可见政府补助在公司利润中所占比重之大。

中国远洋公司在2010年和2011年的利润总额分别为9198684262.96元和-7807392113.23元。政府补助金额为120237637.45元和374431913.16元, 政府补助金额分别占利润总额的1.31%和4.85%, 这主要是远洋公司的经营规模较大, 补贴金额较之利润总额不太明显, 但是政府补助也组成公司利润的重要部分。

上表是中兴通讯的2010和2011年财务报表的相关数据, 根据政府补助率的大小可以看出中兴的利润总额中很大部分来源于政府补助, 2010年政府补助率为46%, 政府补助占利润总额的一半, 而2011年中兴的利润总额几乎都来自于政府补助, 如果没有政府补助, 那么中兴通讯将会导致亏损。

通过对黑龙江圣方、中国远洋以及中兴通讯的补助率进行研究, 我们发现政府补助在一些公司利润中占据重要地位, 有些公司的经营管理几乎全靠政府补助来获取盈利。可见, 政府补助是公司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政府补助是公司由亏转盈、粉饰财务信息的重要手段。下面通过对圣方公司进行案例分析来讨论政府补助的出现, 是公司由亏转盈的重要手段。圣方公司为黑龙江的一家科技公司, 它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建立的首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控制, 在性质上属于国有企业。在公司股东中, 首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28%的股份, 占据股东第一位。

根据2009年圣方披露的相关财务会计数据显示, 2009年营业收入为0元, 利润总额为480070元, 这点让人迷惑。但是通过对财务报表的解读我们可以发现, 这个利润主要来自于属于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金额4500000元, 如果没有政府的“及时雨”, 那么圣方企业将会面临亏损的状态, 也将会取消上市资格。

其中, 2009年上表所述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是指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处置非流动资产损益, 两者的金额分别为4500000元和-13644.30元。

根据本表发现, 圣方公司在2007、2008和2009年连续三年营业收入为零但得益于政府补助, 使得公司扭亏为盈。2009年获得4500000.00元政府补助, 处理非流动资产时亏损了13644.30元, 这两者形成营业外收支。在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时起到重要作用。

然后, 笔者通过圣方公司2009年财务报告的利润表数据进行检查, 验证发现圣方公司通过政府补助弥补了财务报表的亏损状态, 从而实现了公司2009年的盈利。

根据利润表可得, 公司的营业利润为-4006285.00元, 属于经营亏损。圣方公司处理非流动资产损失了13644.30元, 接受政府补助金额4500000.00元, 根据计算净利润=-4006285.00-13644.30+4500000.00=480070.70元, 获得了盈利。如果圣方公司没有获取政府补助, 那么圣方公司在2007年、2008年、2009年连续三年就会发生亏损, 然后就会遭到暂停上市的危险, 但是每年政府都会对其“网开一面”, 给予相当数量的政府补助。因此, 政府补助的存在是圣方公司进行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也给了圣方公司一个进行操纵利润的空间。

3. 政府参与公司盈余管理导致会计信息质量下降。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政府补助是公司粉饰财务报表的重要手段。政府补助的存在很容易让投资者误认为圣方公司的每年盈利形象, 如果投资者不注意调查相关财务信息的话将会导致投资错误。

上表是通过对三家公司相关财务信息的整理所得, 政府补助在公司的利润中占很大比重, 如果不仔细研究政府补助, 那么很可能会被政府补助粉饰过的财务报表所迷惑, 进而做出错误的投资抉择。上面三家公司的盈利情况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虽然圣方公司税前盈利480070.70元, 中兴通讯税前盈利4360201000元, 但是在税前利润中政府补助所占比重分别达566.58%和46%, 它们并非公司经营管理的效果, 不能体现公司的发展潜力和竞争力等信息, 进而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反映能力。

对于越来越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这种信息质量下降会导致误导市场的导向作用, 使资源流向经济效益较小的区域, 这既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也不利于企业发展壮大、增强核心竞争实力。为了降低会计信息的影响程度, 公司的利益相关者除了关注企业相关财务数据, 还应该关注企业的发展潜力以及与企业发展有关的其他非财务数据。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 研究结论。

各地政府出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增加就业, 维持社会稳定和提高政绩等原因, 都愿意对本地企业伸出援助之手。根据数据显示, 政府补助的金额数量以及公司性质存在差异, 国有企业及有国家参股的企业和代表国家政策方向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取的金额及频率较大。政府补贴的力度大小也和当地财政能力有关, 政府在财政实力和补贴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从而使得政府补贴得到合理有效利用。当地一些公司常常依靠政府补助来实现扭亏, 逃脱暂停上市, 这不利于资源配置和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从长远看, 公司的发展应该依靠先进的科技和科学的管理来实现, 公司的存活应该靠市场来检验, 人为地进行破产或过度保护都会破坏市场的淘汰机制。

(二) 政策建议。

根据上文的讨论我们可以发现, 政府补助虽然对企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如果不规范政府的行为, 务必会滋生一系列问题, 因此, 我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地方政府形成市场经济意识, 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

一些地方政府“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对当地企业进行无限制的政府补助, 有些企业连年亏损且发展前景暗淡, 政府的“输血”往往会还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会计信息失真, 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 政府形成市场经济意识, 充分发挥市场的调控作用, 利用市场来鉴别企业是否符合经济发展以及资源配置。

2. 改善有关法律规章, 建立良好的市场机制。

根据《公司法》规定, 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的条件是连续三年一直亏损。虽然标准给出了, 但是在政府的“帮助”下要达到3年连续亏损是很困难的, 政府出于当地经济增长的考虑会伸出“援助之手”。因此, 法律除规定了相应标准还应该对考虑法律制定的意义及效应, 从而这个法律才有现实意义。比如, 可以对连续亏损企业进行考核然后决定公司适合不适合继续上市。另外, 应该完善《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该破产的企业不能每年都依赖政府补助存活, 该断奶就得断奶。

另外, 还需要完善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准则提到“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 以名义价值计量”, 名义价值即以人民币一元表示。当政府出让无偿土地使用权时, 这便有了会计信息舞弊的可能, 还有可能滋生腐败。

3. 加强对公司政府补助信息的监督管理。

政府补助更容易遭到操纵, 必须加强对企业政府补助相关财务信息的监督、管理。一方面, 政府要明确政府补助的条件, 严格核实, 对于不符合的企业杜绝发放补助;另一方面, 公司应提高足够的资料证明本公司获取的政府补助合规合法, 政府补助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的专项审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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