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运营委托代理合同

2024-09-14

招商运营委托代理合同(精选9篇)

招商运营委托代理合同 第1篇

附件二:

代理招商委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为共同做好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事务。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务

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推介该项目,并进行独立招商活动。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

乙方提取甲方第一年租金20%作为公司整体招商运作费用(包括广告宣传费及人力费用)

第四条 报酬及支付

(一)乙方替甲方签署租赁合同并收取第一年租金。

(二)乙方开正规票据再将第一年租金的80%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甲方按乙方要求提供招商所需资料,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

二、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有关招商政策。

(二)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与代理招商无关的经济社会活动。

(三)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应保守甲方的招商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六条 本合同的解除条件

(一)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应补偿乙方的相关开支和费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经甲方 同意,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补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若因乙方交付的委托事务成果不真实或因与交付成果有关的一切原因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受到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二)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应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第八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或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招商运营委托代理合同 第2篇

甲方:湖南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开发的 天骄福邸 商业部分提供招商代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对天骄福邸商业部分向外招商,并协助甲方与乙方招徕的租赁户签定物业租赁合同。

1、协助甲方制定招商政策及招商条件。

2、协助甲方按照物业租赁合同约定足额收取租赁户保证金及其他款项。

3、处理好甲方与租赁户之间的各项关系,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服务期限

自 2010 年 8 月 10 日起至2011年8 月30 日止(暂定),如甲方认为乙方的招商行为不符合甲方的商业利益,随时有权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服务期限内,甲方有权自行招商及与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建立委托招商关系。

三、确认制度

1、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与租赁客户共同洽谈租赁条件,并形成租赁合同文本内容。

2、合同期内,所有由乙方介绍并签订租赁合同的客户都视为乙方招商的客户(甲乙双方以确认函的形式确定该商户为乙方意向招商客户)。

3、合同期内,乙方招商的意向客户如从租赁转为购买该代理招商部分的商业面积,最终实现成交的,甲方将按照成交金额的1.2%向乙方支付销售报酬。

四、服务标准与结算方式

1、招商服务费标准

乙方的招商行为必须征得甲方认可,甲方以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的壹个月的租金作为乙方的招商报酬(租赁期必须在10年以上)。

2、招商服务费支付方式

经营户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将实际招商报酬结算给乙方。

乙方获得的招商(或销售)报酬,以甲方收取实际租金(或销售款)作为基数,甲方与乙方招徕的客户签订租赁(销售)合同而未实际收取款项的,甲方不支付报酬。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

1、甲方有权随时知晓乙方招商工作的进展情况,乙方应全力配合,如实通报。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招商所需的相关材料及相关信息。

3、甲方提供乙方招商所需合同文本。

4、甲方承担与租赁户签订合同后所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

5、甲方积极争取招商优惠政策和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负责协调相关政府和协作单位关系,保障乙方招商工作顺利进行。

6、甲方负责对招商和自购自营合同的审核及签字盖章,收取客户应交款项;合同签订后,由甲方存档保管。

7、甲方应做好本合同的保密工作,防止对项目招商(销售)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乙方:

1、积极组织有意向的大型商家来项目现场考察,协助甲方与租赁客户签订合同前的谈判工作,直至双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为止。

2、配合甲方收取合同约定的租赁户应交纳的保证金及其他款项。

3、乙方保证对获得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对外泄露。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

2、甲方对乙方招商工作不满意,甲方决定解除的;乙方意欲解除本合同的。

3、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条款,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七、违约责任

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八、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湖南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招商运营委托代理合同 第3篇

销售人员相对于一般的员工有其特殊性, 一方面他们并不是在企业的内部工作, 而是常年在自己的辖区内同自己的客户接触[1], 另一方面, 由于他们与顾客直接接触, 故其工作能力和工作热情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形象[2]。随着竞争的激烈, 吸引并留住优秀的销售人员是公司获得竞争力的重要方式之一, 而留住这些人才的一种重要的手段就是有吸引他们的销售提成。较高的销售提成额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而提成额的过低会降低销售人员的推销产品的积极性[3]。故企业应该确定一个合适的销售提成额对企业至关重要。

建立科学的奖金激励机制, 对于激发销售人员的积极性, 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十分的重要。传统的一些模型研究过奖金的一些发放方法, 但是这些模型往往是在信息对称的假定下进行的, 而现实的销售中, 管理者很难能完全取得想要的信息。本文针对以往的不足, 以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基础提出了优化的模型三, 对奖金的激励方案有进一步的描述和改进。

二、激励合同的优化设计

(一) 传统模型

模型一、企业以销售额的总数为基础给销售人员发奖金。该模型的合同公式如式 (1) :

其中@为提成的比例, Q为总销售额, W为奖金

这种激励计划可以估计销售人员使他们的销售额最大化, 但因为不同产品成本的差异性, 直接导致一些销售人员的净销售额不高的现象, 故相应的销售提成也上不去, 直接影响日后的工作积极性。

模型二、企业管理者通过观察销售人员的表现以及市场的需求情况, 并且询问销售人员的销售情况, 来估计他们可行的销售水平, 然后根据此估计的销售额与销售人员实际的销售额的一些情况来发奖金。该模型的合同公式如式 (2) :

其中Q是实际的销售额, Q*是管理者估计出来的销售额, a是达到估计水平时的奖金, @是奖金W对销售变动额 (Q*-Q) 的变化率, 即每增加或减少一个单位的销售额, 奖金减少或增加一个@单位。

销售人员可能会偏向低估自己的销售能力而使上报的销售额偏低, 因为只要完成的销售额超过上报的销售额就有可能得到一份奖金。因此这种激励模型没有获得销售能力的准确信息, 且不能促进销售人员销售效率的提高。

(二) 优化设计的模型

模型三、该合同公式的前提与模型二相同, 合同公式如式 (3) :

其中Q是实际的销售额, a、b、r都是大于零的参数。其选择应保证每个销售人员具有透露真实的销售水平以及销售额度, 并且是实际的销售额尽可能的大。

假设销售人员实际的销售极限 (假定的市场需求、客户数量等不变, 销售人员具有最有效的销售能力) 为Qmax, 如果销售人员能估计出的可行的销售额为Q*等于Qmax, 故当Q=Qmax时, 即销售人员真实的估计了自己的销售能力, 并且付出了自己最大的努力。此时, 其也最大化了他的奖金, 这样企业也最大化了其利润, 这时奖金为Wmax=bQ*=bQmax。

假设销售人员的可行的销售额度Q*0, 这样就可以激励销售人员努力的提高Q*值。假设销售人员的可行的销售额度Q*>Qmax, 即销售人员高估了自己的销售能力, 此时也要对高估的部分给予扣除奖金的惩罚, 故b≤r。因此, 销售人员为了使所得奖金最大化, 必须准确的估计自己的销售能力。

三、结论

模型一和模型二都是在信息对称的前提下建立的, 在对称的信息结构下, 委托人可以通过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信息对其进行奖惩。但是在现实的销售过程中, 企业是不能完全掌握销售人员所拥有的私人信息的。模型三是在模型一、二的基础上改进和完善得到的, 这种奖金激励计划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进行的, 委托人 (企业) 不知道销售人员的一些私人信息, 这样在利益分配方面就存在博弈的局面。

摘要:奖金激励是激励销售人员的重要方法之一。该研究针对传统的奖金激励模型的不足, 以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依据, 建立新型模型, 并分析了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如何进一步完善企业与销售人员之间的奖金激励机制的优化设计问题。

关键词:销售人员,奖金激励,委托代理理论

参考文献

[1]张立, 张德常.销售人员线性激励合同的信息经济学分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6, 2 (24) .

[2]王慧.企业销售人员激励机制设计[J].商业时代, 2007, 23 (27) .

招商运营委托代理合同 第4篇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本性质,也违反法律规定,特约应无效。

四、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那么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也就不是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少获报酬,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显然意味着委托人不履行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包括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受托人因已完成的这部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而应得的报酬。可得利益损失即因为委托人在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完成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上述《合同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释义》中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作出如下解释: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委托合同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的情形。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具体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言,笔者认为,应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是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则委托人不应支付受托人对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即委托人不须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可归责于其自身,换句话说就是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禁止利益损害原则,委托人应当将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作为受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已对报酬支付的时间及比例作出约定,而受托人已经基本履行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或即将完成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委托人依约支付所有的报酬为受托人完全可期待的利益,如判决即将生效或者已经确定能够取得执行款项但未真正取得时,而此时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委托人报酬而解除委托合同,显然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相应可得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委托类合同裁判原理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招商运营委托代理合同 第5篇

项目招商

前期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乙方:XXXX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

项目整体招商前期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 XXXX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进步的原则,经友好磋商,就甲方投资开发之XXXX的商业部分(以下简称本项目)独家招商代理顾问服务达成以下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解释:

本项目:指项目商业部分。

合同:指“XXXX项目整体招商前期顾问服务合同”即本合同。

服务内容: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独家整体招商代理顾问服务。

招商成功:以甲乙双方与第三方签订商业运营招商协议为准。

第二条工作内容

合同期限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一)协助甲方梳理本项目整体招商方案,提供招商整体策略的建议;

(二)依托乙方资源,协助甲方为本项目引入品牌运营公司入驻;

(三)协助甲方同政府沟通,为本项目向政府争取优惠扶持政策;

第三条 双方声明和保证

(一)甲方向乙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1)甲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2)甲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二)乙方向甲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1)乙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2)乙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第四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

第五条甲方义务

1)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甲方已拥有的本项目相关顾问服务工作所必需的项目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以保证乙方顺利进行招商工作。

2)甲方指定至少一名对接人,负责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工作协助,该甲方指定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文件并加盖甲方印章后方可视为甲方确认。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金额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服务费用。

第六条甲方权利

1)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改进。

2)甲方对乙方任何阶段工作的回复,可以自由选择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进行回复,并以发出时间为有效回复时间。

3)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项目顾问工作成果提出调整要求,并拥有对乙方所做出的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策略及商业行为的最终决策权。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双方协议的时间完成各阶段工作,完不成由此导致甲方工作的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乙方义务

1)乙方负责于本合同签订后,组成项目专责小组,开展项目整体招商工作,并定期向甲方汇报项目整体招商工作进度。

第八条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规定提供已持有的完成本项目相关顾问工作所必需的项目资料。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双方协议规定按期支付各阶段咨询服务费,并在甲方费用不及时支付时停止服务,由此导致甲方工作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前期顾问工作服务目标

1)乙方组成项目专责小组,完成对符合标准的品牌运营公司的实地调研与对接。

2)乙方负责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向甲方提供至少一家品牌运营公司,如XX商城、XX集团等,与甲方对接洽谈合作事宜。

第十条 招商成功的认定

第十一条 前期顾问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将向甲方收取每月人民币30,000元定额专业服务费用,持续时间为3个月。

2)甲方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每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本月定额专业服务费用。

3)乙方根据甲方相关付款流程出具付款申请、出具相应合法发票等。

4)如项目招商成功,甲乙双方具体合作模式及收益分配另行签订备忘录约定。

5)乙方账户信息:

公司名称: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截止后1年内,甲方和/或乙方不得雇用或以其它方式实际雇用对方公司员工。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

本合同项下由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图表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

第十四条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的年内应严格保守对方商业秘密。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对外发布或披露、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泄露方应当据实赔偿对方损失。

2)本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以任何与乙方服务无关的理由延迟或拒绝支付已完成工作阶段的各类费用。如甲方延迟付费超过10个工作日,则乙方可视情况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已完成工作的费用及相应违约金。本条款中所列明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顾问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提交相关阶段工作成果,若乙方延迟提交阶段工作成果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若甲方选择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但乙方未交付工作成果部分的服务费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若甲方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则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条款中所列明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顾问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7.1 如果一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直接受到某一不可抗力事实的影响、迟延或阻碍,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10日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的详细信息。17.2 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未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责任。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须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尽快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17.3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无法克服、无法预见、超出一方或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且妨碍双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自然灾害、暴动、战争、内乱、爆炸、火灾、洪水和政府指令。

第十七条合同终止

18.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

18.2 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情形时,解除权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部分,按双方约定的结算条款及乙方实际工作阶段及成果结算咨询服务费。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1)如果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有效性、终止或执行方面有任何问题,应尽

最大的努力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2)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与本合同有关的或由本合同引致的任何问题,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在发生任何争议和在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了所争议的事宜外,双方应继续完成其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九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和执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管辖。第二十条合同转让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2)若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委托方单位变更,本合同仍然有效。甲方须向继任方说明该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合同条款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2)本合同的任何修改,由双方协商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3)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乐源城商业街委托代理招商合同 第6篇

委托代理招商合同

二00六年三月

“乐源城”商业物业委托代理招商合同

甲方:上海乐源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

甲方经乐源城项目开发商“上海江东土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全权负责对乐源城商业街商业物业的招商经租和商业街建成后的商业运营管理工作。为项目建成后顺利展开对商业街的商业运营,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合作展开对乐源城商业物业的招商工作。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受托承担乐源城商业物业代理招商事宜,订立本合同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托招商物业单元和面积基本保底基数表”)。

2、对进入附件一范围的物业,在乙方实现招商前(以招商客户与甲方签订租赁协议或类似协议并支付了租赁或履约保证金为准)而先行被预(销)售的,则自动从附件一中退出,但甲方应在该物业单元的网上预售合同签订后

四、乙方代理招商佣金的标准与支付条件和方式

1、乙方代理招商的佣金标准为:

① 招商率在50%以内的(不含50%),代理招商佣金按60元/㎡计,(招商面积先以暂测建筑面积计,结算时按实测建筑面积计,下同)。

② 招商率达到50%及以上但未达80%的,代理招商佣金按100元/㎡计;同时按此比例一次性补足前50%(不含50%)已招商面积的差额部分。

③ 招商率超出80%以上的(含80%),对乙方实现招商的物业,代理招商佣金全部按120元/㎡计。同时按此比例一次性补足前80%(不含80%)已招商面积的差额部分。

2、佣金支付的条件与方式:

① 以招商客户与甲方或购房业主签订了预租(租赁)合同或类似合同并甲方或购房业主收到了招商客户支付的租赁或履约保证金为该物业单元或物业面积实现招商的基本确认条件;

② 对符合上述基本确认条件的已招商物业单元或面积,甲乙双方每月25日统计和确认一次并于次月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部分代理招商佣金的80%,余额佣金在该招商客户如期入驻并支付了首期租金后10天内予以支付。若因乙方原因招商客户中有届期毁约不能入驻的,则该招商客户代理佣金余额予以扣除,乙方不予享有。否则,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乙方该招商客户代理佣金余额;

③ 在招商率统计确认之前,代理招商佣金的支付,暂按60元/㎡的标准执行;在招商率统计确认之后,代理招商佣金按本条前述标准执行。招商率的统计和确认须在当月25日进行。

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30天内,甲方分二期先行支付给乙方招商执行经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整(大写:叁拾万元整)。支付方式为:本合同签订之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六、若因承租方、联营方原因,未能如期与甲方签订房屋租赁(预租)合同、联营合同或其他类似意向协议,则甲方应将承租方、联营方已付的定金或押金(租赁保证金)或设柜保证金之50%支付给乙方作为代理服务的补偿(以不超过本合同

5、招商客户履约入驻开业率按入驻开业客户数除以已招商签约客户数进行计算。

二、对代理招商优良业绩奖励金的支付

对乙方代理招商优良业绩奖励条件达到与否的衡量时间,以乐源城商业街正式开业之日为时点并按前款条件在商业街正式开业日之后15天内进行统计并确认。

注1:“正式开业”定义:对外营业,即开具 方也不再享有。否则,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乙方该招商客户代理佣金余额。

确认的招商实施方案中予以提出,并结合招商推广方式说明该预算方案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经双方讨论及甲方认可后予以执行。在执行中,乙方负责拟定广告及市场招商推广的分阶段实施计划(含调整计划)报甲方认可。有关广告文案的创意设计由乙方负责。在双方讨论的基础上,甲方有权最后调整和决定物业招商之所有广告及市场推广计划事项。有关广告制作、发布之单位,由乙方负责联系和落实,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负责执行;在甲方认为必要情况下由甲方与之订立相应合同并按合同所约定内容予以执行。本项目招商的所有广告及市场推广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六、甲乙双方各指定一名代表己方与对方进行具体工作协商和联络的工作协调人,负责对对方提出的需由己方协调和确认的具体事宜进行协调。甲方的工作协调人为

,乙方的工作协调人(详见附件四)。招商工作展开中若涉及重大事项需双方协调的或乙方工作团队的项目负责人无法解决的事项,乙方应及时派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与甲方就重大事项进行沟通、协调或讨论决定。甲乙双方若各自发生与本项目招商工作有关的变动事宜,应由该协调人及时向对方传达或通报。本合同签订后若工作协调人员发生变更的,发生变更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七、为做好本项目招商工作中的计划、组织、领导与控制工作及甲乙双方间协调配合事宜,在本合同签订后20天内,由乙方提出招商工作所涉的协同事项和工作秩序建立的基本要求及相应的工作组织方案,经甲乙双方讨论确认后予以实施,并根据后续工作的推进及时予以相应补充调整和完善。

二、所有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预租(租赁)合同(或类似合同和协议),均由甲方最终审核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中涉及购房业主签约权利和义务的,该租赁合同由甲方负责联系该业主签署或在获得授权条件下由甲方签署。预租(租赁)合同(或类似合同和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由该合同签署双方享有和承担,与乙方无涉。

三、预租(租赁)合同(或类似合同和协议)签订后,由甲方收受租赁或履约保证金,并由甲方出具合法有效之收款凭证。乙方需敦促或陪同承租方(或类似合同的相对方)按合同之约定及时向甲方付讫该款项。有关预租(租赁)合同(或类似合同和协议)的租金支付和收受事项,按合同中约定的方式予以处理。

四、甲方对根据乐源城项目规划设计所确定的房屋结构与平面布局样式、水电等配套设施和标准及工程质量等事项承担协调解决并按期交房的责任,以保证招商签约客户能如期入驻。

五、乙方对委托物业代理招商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范和规定。若因乙方或乙方工作团队成员招商行为不当而引起外部性法律纠纷和争议或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

六、在双方讨论和甲方确认的招商实施方案(包括物业单元分拆租赁及相关租金配置技术方案和报价政策)及工作组织方案的基础上,在实施中由乙方负责该委托物业对外招商工作中属乙方权限范围内的招商事项,并根据本合同和招商实施方案及工作组织方案的设定定期和及时向甲方沟通和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涉及需事先通报或报请甲方批准或确认事项的,须先行通报或经甲方批准确认后实施。

七、乙方应协助甲方与承租方签订好预租(租赁)合同或类似合同和协议。在招商物业交房时,配合甲方并负责做好对招商客户进场入驻的联系工作。在遇有委托物业招商后预(销)售的情况下负责做好对招商客户的沟通协调和合同衔接工作。

八、在签订预租(租赁)合同或其他类似合同和协议时,在与乙方沟通协商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最终确定与客户的合作方式(即采用租赁或其他方式等)和确定最短租赁(或合作)期限以及最低租赁价格或优惠政策。当甲方同

意或确定的最短租赁期限(及优惠政策)低于本合同 佣金。

二、甲方同意,乙方在以代理招商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同时,可为该委托招商物业提供售房(销售)中介服务。在开发商与乙方提供的客户签订买卖(预售、销售)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的10天内,由甲方负责按该物业商品房预销售合同金额的1.0%计算销售佣金并按客户购房款付款的同等比例和进度向开发商收取并向乙方转付该物业销售中介佣金。

三、甲方承诺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及本合同终止后6个月内,无论何种原因不聘用乙方工作团队成员。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违约金每位乙方工作人员计人民币 50万元整。

四、在本合同履行结束后,若甲方需乙方继续承担代理招商任务且乙方接受的,双方可另行订立委托合同。

五、本合同订立后,乙方应承担同业保密责任,不得向项目所在区域中与甲方委托招商项目具有竞争关系或同业关系的单位和人员泄露本项目的招商情况(包括客户资料)。合同履行结束后,有关招商工作资料应返还甲方保管(除甲方同意且确属乙方需要留存备份的资料除外)。

六、乐源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开发商给予甲方的授权书为本合同的组成要件。

七、在委托乙方独家代理招商的物业范畴内,为弥补乐源城商业街招商开业率不足或为保障商业街的运营状态和质量,由乙方介绍或联系的客户最终与甲方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联营或参股方式)开张经营的商业物业面积和相应单元,则计入乙方招商业绩及招商率,并按本合同

甲方: 上海乐源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联络地址: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人民东路2579号

联络电话/传真:

乙方: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889号太平洋中心23楼

联系电话/传真:

签约地点:

附件一:

暂定委托招商物业单元和面积总表

附件二:

委托招商物业单元和面积基本保底基数表

附件四:

博纳众投招商代理、运营管理合同 第7篇

合 同

甲方:

乙方:深圳优越百货管理有限公司 时 间: 2016 年 1 月 日 地 点:深圳

项目

招商代理、运营管理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深圳优越百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充分了解、交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诚信、双赢的合作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订立以下各项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C、招商流程制定及执行:信息收集、拟定招商方案、招商洽谈及招商执行、招商控制、签订招商合同;

D、根据商业定位和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商业招商工作。根据招商进度和招商状况,及时提出招商调整策略和完成补位招商工作。(2)招商方式:

A、招商的方式将采用租赁+扣点的方式完成项目的招商工作。

B、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为项目进行商业策划定位、招商代理,不论通过何种方式招商成功均属于乙方成功招商范围,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提取招商佣金。(3)期限:

本合同的招商代理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起至商场正式开业止。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延长本项目期限。(4)招商计划

金实收的2%);如果甲方与商户实际成交租金高于不包含 元/㎡/月(建筑面积)低于且包含 元/㎡/月(建筑面积),甲方需向乙方额外支付招商奖励(租金实收的3%);如果甲方与商户实际成交租金高于不包含 元/㎡/月(建筑面积)低于且包含 元/㎡/月(建筑面积),甲方需向乙方额外支付招商奖励(租金实收的4%);如果甲方与商户实际成交租金高于不包含 元/㎡/月(建筑面积),甲方需向乙方额外支付招商奖励(租金实收的5%)。(3)甲方应在每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上一个月的招商佣金。

(1)乙方有权依据甲方所提供的物业以及相关设施资料作为招商代理的基本材料,可依据招商技巧提供招商服务,并向甲方及时汇报招商情况;

(2)乙方负责该项目招商部的建立和人员招聘、培训、指导和解雇,乙方人员的工资及人事管理由乙方负责,指定专人与甲方对接,准确、及时、有效沟通甲乙双方信息;

(3)招商期间乙方派驻人员 人,开业以后乙方派驻人员 / 人,均由甲方提供办公场所和免费住宿,(4)乙方派驻人员须有高度的敬业精神与专业能力,为甲方赢取最大化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派驻人员须按甲乙双方确定的有关方案进行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有关工作方案;(5)乙方在签约后进驻项目之前,应提交详细的项目实施《工作计划》,要求各项工作落实具体进度,与甲方协商一致后执行。

(6)乙方应根据各项目工作内容确定工作分解计划,经双方确认后供甲方考核。(7)乙方招商管理期间,须保证为企业各项工作稳定健康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8)为保证项目的整体经营招商和调整前各项工作的需要,乙方通过招商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品牌商的品牌经营保证金、装修押金、广告费等所有资金,均须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并由甲方管理。

运营管理部分

对于商业运营及招商过程中策划方案的制定及变动,双方应积极沟通并达成一致。

招商运营委托代理合同 第8篇

甲方:中山市****有限公司

乙方:中山市****制衣厂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磋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中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山市小榄镇川狼制衣厂(以下简称乙方)达成以下共识:

一、甲方所需要产品系列1、2、3、二、质量保证

1、乙方遵照甲方要求,为甲方生产符合甲方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的上述产品,产品在乙方生产厂以OEM方式包装贴牌。

2、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如发生质量问题,经双方鉴定认同后,乙方负责对该批产品的退、换。

3、如乙方所提供的产品使用后,在一个月内如发现质量问题,经有关权威机构确认属产品问题,乙方负有补救责任。

4、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常规的技术服务、咨询和培训,及提供商务活动必需的企业资料: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企业资质、荣誉证明、检验报告等。

5、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如果经双方验证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则无条件退换或退款,并承担全部运输费用、质检费用。

三、价格

1、甲方只是委托乙方生产加工产品,并非租用乙方的厂房,故甲乙双方经协商,甲方只按加工费和乙方结算即可;其它费用开支均与甲方无关。

2、包装物由甲方提供。

四、付款方式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甲方应首付定金30%给乙方,剩下70%货款由甲方检验货物后

结算,发货日前汇至乙方指定的帐户。

2、甲方按计划下单给乙方生产,首批货物之款项,在发货前三天内付清,长期合作开始月结。

3、甲方每次下单给乙方需提前1天做出计划,以便于乙方安排生产。

五、产品品质体系及运输、交货等相关规定

1、乙方提供产品,必须明确:①产品名称;②产品型号;③数量;④生产和出厂日期;⑤质量检验报告;⑥产品合格证明(可选择指定随货物同行);⑦货物清单。

2、甲方需明确货物之:①产品名称;②产品型号;③数量;④出厂交货日期;⑤需否提供“质检报告”;⑥需否提供“产品合格证”;⑦用甲方包装,需甲方提供合法商标登记证明和委托乙方OEM贴牌的委托书,并提供样品、规格等说明标签;⑧是否代办运输;⑨乙方优先按甲方指定的运输公司承办运输,如果甲方未指定,乙方代办选择承运方,并由甲方确认为准;

3、甲方应给出乙方充足生产周期时间和代办运输时间,以保证能及时供应和收货;常规情况下,产品生产周期15天。

4、生产出来的产品在乙方的仓库或指定的地点交货,乙方可以向甲方提供代办运输的义务服务;运输费用由甲方的收货方承担;如运输过程出现意外,乙方有责任处理索赔事务。

5、乙方按OEM定价向甲方供货;乙方以与甲方商定的付款方式结算。

6、甲方收到产品之后,应在15个工作日就型号、数量、包装等做出确认,逾期未做确认,视同已确认。

7、双方对产品质量认识发生差异、争议,寻求国家确认的行业权威机构做第三方仲裁为准。

六、保密协议

甲、乙双方应共同严格保守相关技术、价格、合作协议等不宜对第三方公开的商业秘密,且合作结束后一个月内也要严格保密协议,因任一方泄露相关机密,给另一方造成巨大损失的,赔偿全部损失,同时终止合作协议。

七、其它

1、双方约定合作期限2年,自2013年11月12日始至2015年11月12日止;

2、上述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互不侵害对方利益,如有侵害,协商解决不成功,可寻求法律解决;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八、附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

1、企业合法品牌商标登记证明资料;

2、授权委托乙方OEM贴牌的委托书。

乙方向甲方提供:

1、质检报告证明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其他需要的证明资料

甲方:中山市****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

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日期:

招商代理委托协议 第9篇

委 托 人:安顺雄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

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下,就甲方委托乙方对 “东方商

城”商业物业(以下简称“委托物业”)进行独家全程策划、招商代

理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东方商城”招商面积

东方商城一层步行街独立商铺及二层商场(面积约10000㎡,具

体招商范围和面积以附图为准)。

二、招商工作完成时间

1、项目开业时间暂定为2010年5月1日。

2、招商完成时间为 2010年3月13日。

3、招商任务为东方商城经双方确认招商面积的85%,并确保招商

对象正常入住“东方商城”顺利开业。详细招商任务、计划等由乙方

拟定呈报甲方审定。

三、招商要求及定位

甲方对“东方商城”设计及定位为:打造成为安顺五县两区女人

街和儿童世界,要根据其特点针对性招商。结合“东方商城”的特点,乙方在招商过程中,应当确保引进国产一线品牌、二线品牌等,严禁

将无品牌知名度、产品质量低劣的商家、与“东方商城”的品牌定位、专业定位相悖的商家引进“东方商城”。

因此,在开展招商活动前,乙方应当根据“东方商城”的特点和

招商取向制作招商方案、措施、计划、策划书,报甲方审定后实施。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提供“东方商城”的招商经营面积图纸,以利乙方招商工作的开展。

2、按约定支付乙方招商代理费。

3、承担经甲方审定的招商广告宣传费用。

4、在三个工作日内审定乙方呈报的招商方案、措施、计划、策划书。(甲方认为乙方呈报的招商方案、措施、计划、策划书需要修改或调整的,乙方应当进行重新修整后报送甲方报审。甲方审定的招商方案、措施、计划、策划书加盖双方印章后执行),对乙方引进但与“东方商城”的品牌定位和专业定位不相符合的商家,有权不与其签订合同。

5、在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完成招商任务时,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签订本协议5日内,必须组建不低于5人的招商团队进场开展工作;

2、本协议签订后的30日内提交招商方案、措施、计划、策划书报甲方审定,并严格按招商方案、措施、计划、策划书开展招商工作,严禁采取虚假承诺、哄骗等不正当手段引诱客户。

3、充分发挥代理招商企业的信息优势、资源优势、网络优势,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按审批的工作计划完成招商工作,实现招商任务。

4、组建专业团队为“东方商城”进行全方位的推广和重点推荐,其中包括宣传、造势、推广、推荐等形式,确保招商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5、根据自身的业务优势,将各方面获取的资源与该项目的招商实际进行积极、科学、合理、有效的对接、运作,使该项目的招商工作取得实效。

6、派出专业的招商人员与目标客户进行洽谈,进行一对一的重点推广和介绍。

7、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招商代理佣金包括:乙方所聘人员工资、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保险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在招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

六、代理佣金

1、代理佣金以包干方式进行计算,根据乙方实际招商进驻并签约的平方面积的三个月租金为乙方招商代理佣金及费用。

2、代理佣金支付方式:按合同规定,商家与甲方签订正式合同并支付商业租金后,甲方支付乙方壹个半月的租金做为代理佣金,其余壹个半月的租金为代理佣金尾款,待商城正式开业后,双方办理完

毕结算后,甲方7日内全部支付给乙方。

七、其他

1、乙方完成项目招商率达到招商任务的85%的时间为2010年3月13日以前,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无法开始进行招商工作的或者无法继续进行招商工作的,甲方应当书面告之乙方顺延时间。

2、在招商工作成功,为保障商场的成功运营,“东方商城”可由乙方开业后继续提供相关管理服务,具体内容双方另行协商。

3、如甲方有其他原因需延迟招商时,甲方应当书面告之乙方并顺延招商和开业时间。

4、乙方应当严格保管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保守在招商过程中获知的甲方各种商业秘密。

5、合同期内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招商面积,乙方招商成功后均计为乙方招商业绩。

6、乙方所提交所有计划、方案、报告甲方在收到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未答复工作时间顺延。

八、违约及赔偿

1、违约金贰拾万元。

2、佣金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

3、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招商销售期间,如未达到本合同对招商销售工作的约束与规定或未完成招商销售工作,影响商城正常开业,甲方不再支付乙方壹个半月租金的代理佣金尾款,且乙方要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一切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可在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

十、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合同履行地:安顺市西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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