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2024-06-20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精选6篇)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第1篇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2年05月09日 来源: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上市公司协会,会内各部门: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随着上市公司的成长和发展,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机会,是上市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更是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活力和吸引力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现就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二、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合理制定和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公司章程(草案)中载明相关内容。保荐机构在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中,应当督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落实本通知的要求。

三、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好利润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一)披露公司章程(草案)中利润分配相关内容。

(二)披露董事会关于股东回报事宜的专项研究论证情况以及相应的规划安排理由等信息。

(三)披露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及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政策中明确不采取现金分红或者有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安排的,应当进一步披露制定相关政策或者比例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发行人利润主要来源于控股子公司的,应当披露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章程中利润分配条款内容以及能否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发行人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详细说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情况。

(四)披露公司是否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如有,应当进一步披露计划的具体内容、制定的依据和可行性。发行人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详细说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情况。

(五)披露公司长期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以及规划制定时主要考虑因素。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六)在招股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如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如有)和长期回报规划,并提示详细参阅招股说明书中的具体内容。

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反映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完善情况,对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是否符合本规定,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是否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发表明确意见。

七、拟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应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理平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增加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3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并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是否合规,是否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现金分红的承诺是否履行,本通知的要求是否已经落实发表明确意见。

对于最近3年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上市公司,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结合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公司的特点和经营模式、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说明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并对公司是否充分考虑了股东要求和意愿、是否给予了投资者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发表明确意见。

八、当事人进行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规划安排、董事会的情况说明等信息。

九、各证监局应当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各上市公司,督促其遵照执行。各证监局、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内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决策过程、执行情况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监管。

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要齐心协力,提升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市场运行的诚信度和透明度,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夯实分红回报的基础,共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第2篇

关于年报工作中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注意事项(2014年1月修订)为了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下简称“《证监会分红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下简称“《上交所分红指引》”)的相关规定,做好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特制定本备忘录。

一、关于公司章程需明确的现金分红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分红指引》第四条的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中的优先顺序。公司章程尚不符合该项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提出符合上述要求的章程修改议案,并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为稳定市场分红预期,本所鼓励上市公司采取固定比率的现金分红政策,鼓励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各期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二、关于分配股票股利公司需披露的公司发展阶段等事项

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的,应当按照《证监会分红指引》第五条的要求提出体现公司自身差异性的现金分红方案,并在年报的“利润分配”部分披露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占比是否符合《证监会分红指引》规定等相关事项。

《证监会分红指引》第五条中“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是指现金分红金额在本次股利分配(包括现金分红和股票股利)中所占比例。

三、与现金分红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采用剩余股利政策,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应当严格按照《上交所分红指引》第九条规定和第十条的规定披露相关事项。

本所将在年报事后审核中高度关注上述事项。对于相关信息

披露不充分、不完整的,本所将视情况采取责令补充公告、责令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等监管措施。

四、关于利润分配基础及其相关事项

上市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口径为基础。

上市公司本年度拟进行利润分配的,需提前做好下属子公司对母公司利润分配的准备工作,避免出现因母公司报表与合并报表利润差异过大而无法满足现金分红需求的情况。

五、有关监事会意见的披露

上市公司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上交所分红指引》第十三条第二款情形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 “公司治理”部分中披露该事项。

六、关于召开现金分红说明会相关事宜

上市公司年度现金分红水平触及《上交所分红指引》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应当按照《上交所分红指引》第十一条的规定做好现金分红事宜的说明工作。说明会可以采取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本所上证路演中心和e互动平台可以提供说明会服务。

上市公司拟召开现金分红说明会的,应当在拟召开日之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说明会的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考本所《关于推进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工作的通知》。

七、关于网络投票和分区段披露相关事宜

上市公司存在《上交所分红指引》第八条和第十条所述情形,将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的便利条件,并且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以下述表格形式披露各区段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票数(现场投票数和网络投票数合并计算)以及占该区段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详见下表)。投票区段

同意票数 该区段同意反对票数

比例

持股1%以下

该区段反对弃权票数 该区段弃权比比例

持股1%以下且持股市 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

持股1%以下且持股市 值50万元以下 持股1%-5%(含1%)持股5%以上(含5%)

在计算上述持股比例与持股市值时,股东持股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清算数据为准,市值数据按股权登记日的持股数量×股权登记日收盘价计算。

八、办理网络投票以及获取表决数据事宜

上市公司按照《上交所分红指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股东大会召开前,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提供机构协商确定分段、分市值统计表决结果事宜,确保在股东大会结束后能及时分段、分市值披露表决结果。

九、可以申请豁免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在充分披露原因的前提下,向本所申请豁免履行《上交所分红指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处于资产重组过渡期的上市公司,已在经批准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资产重组方案中承诺资产重组期间拟置出资产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2)实施反向收购借壳上市的公司,由于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其母公司报表以壳公司为核算主体、合并报表则以借壳方为核算主体,导致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反差巨大的;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第3篇

一、现金分红新规的主要内容

现金分红新规对公司章程、年度报告、中期分红、再融资分红标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 将现金分红制度化。

新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通过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列入公司章程的做法, 促使公司分红行为规范化。同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有利于公司建立持续和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有利于促使投资者由追求短期资本利得转向获取现金分红, 有利于吸引价值投资者。

(二) 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现金分红政策以及执行情况。

新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要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 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而之前的政策只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预案和不进行分配的原因, 并不要求披露预案的执行情况。这就使得广大投资者既能充分了解上市公司当前的现金分红政策, 又能充分了解公司以往的股利分配情况。

(三) 明确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新规允许上市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允许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一规定更加突出了对广大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有助于培养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的意识, 而且降低了上市公司的分红成本。

(四) 进一步提高了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的门槛。

新规规定:“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这一规定不仅将上市公司再融资时累计分配利润占可分配利润的比例提高了十个百分点, 更重要的是将送股形式的分配剔除在外, 由此提高了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门槛, 有效预防了上市公司的恶意圈钱行为, 也有助于增强长期投资者的信心。

二、2003年—2009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分析

现金分红新规颁布后, 很多人预言以股票股利分红的时代已基本结束, 现金分红的时代已到来。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究竟如何?现金分红新规开始实施日为2008年10月9日, 2009年各上市公司发布的股利分配公告应为2008年的股利分配方案。所以, 本文将现金分红情况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2003—2007年, 即现金分红新规颁布前;第二阶段为2008和2009年 (统计截止日为2010年10月10日) , 即现金分红新规颁布后。本文以整个A股市场为分析对象, 统计现金分红公司数量和占A股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 以及现金分红金额和占净利润的比例, 以研究新规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影响。

(一) 现金分红公司数量的统计。

我国A股上市公司2003年至2009年现金分红数量情况如表1所示。

(二) 现金分红金额的统计。

我国A股上市公司2003年至2009年现金分红金额情况如表2所示。

由表2可以看出, 现金分红新规颁布前, 2003年的现金分红额及分红比例均较高, 其中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例为统计年份中的次高点, 2004年有所下降, 2005年—2007年,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额逐年递增, 分红比例呈先增后降态势, 2005年达到统计年份的最高点。现金分红新规颁布后, 无论是现金分红额还是分红比例均呈现下降态势。究其原因, 一方面可能是由于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我国上市公司利润平均下降了17%, 另一方面是部分公司资金短缺减少了现金分红。

(三) 分析结论。

综上所述, 从分红公司数量来看, 现金分红新规颁布后, 分红公司数量和占比均呈上升趋势, 说明现金分红新规的实施确实起到了促进上市公司强化现金分红的作用。但是, 从现金分红数额和占净利润的比例来看, 还无法验证此点。这需要进一步寻找样本公司, 诸如现金分红递增较快的公司、递减较快的公司和现金分红变化不大的公司做进一步的分析, 寻找影响因素、了解新规对这些公司确定分红政策的影响。本文暂不对此进行分析。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 存在的问题。

1. 新规的部分内容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虽然现金分红新规将现金分红制度化, 但是也只局限于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分配方案和在公司各期报告中披露分配内容等。这样的分红制度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也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的现状。

2. 派息率的计算依据模糊。

现金分红新规没有明确上市公司可分配的利润具体包括什么, 是税后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另外, 弥补亏损是否需要考虑?是否包括提取公积金的部分?诸如此类的细节问题, 新规没有给予明确的说法。除了简单的分多分少的问题外, 技术层面的事情也值得关注。根据《公司法》以及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均应依据母公司报表, 而现实情况是很多公司的合并报表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 净利润与母公司报表净利润相差很大, 但在计算派息率 (现金分红/净利润) 时依据合并报表的数据更为合理 (证监会要求披露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 。从已公布的报表看, 大多数公司是按母公司报表口径来分配利润, 而在计算派息率时则采用了合并报表口径。当然, 也有部分公司例外, 甚至有些公司没有披露分配利润的依据。

3. 约束范围小。

现金分红新规虽然将利润分配比例提高到了30%, 也将送股形式的分配方式剔除, 但这一规定只能限制需要再融资的上市公司。而对那些没有再融资计划的上市公司而言, 分不分、分多少、什么时候分, 该新规则鞭长莫及。而丧失再融资能力的公司可能会逐步放弃现金分红, 其他参与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分配比率也可能较低。因此现金分红新规还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一些上市公司不分红的现状。要让现金分红新规给所有的投资者都带来必要的投资回报, 就必须使分红制度更具强制性。

4. 无法限制突击分红。

现金分红新规是以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配的利润占最近三年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来考核再融资资格, 由此上市公司完全可以采取突击分红的方式来应对再融资。但对于上市公司少分红或不分红的那两年, 该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很难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这也有悖于现金分红新规要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价值投资的初衷。

(二) 建议。

1. 明确“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定义。

修改前的条款规定, “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这个概念相对容易理解。上市公司在计算可分配利润时, 往往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 先减去计提的法定公积金, 然后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再减去当年 (执行上一年度分配预案) 分配的利润。然而该条款修改后, 就不能这样理解。否则, 如果某家上市公司在某一年分配了股票股利, 在此后的年度就可以像派发现金股利一样减少可分配利润数。此外, 在计算派息率时, 如果上市公司前两年的净利润数额有调整, 采用调整前还是调整后的数额也值得探讨。采用调整前的数额, 能更客观地反映公司当时分配利润的态度;而采用调整后的数额, 能够客观地反映公司三年利润分配的实际情况。所以, 应该统一口径, 便于投资者进行横向比较。

2. 采用股息支付率指标, 使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得以量化。

对于股利分配额可允许上市公司通过送红股的方式来实施, 这同时也照顾了成长型公司在扩张阶段对资金的需求。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 控股股东和流通股东之间的诚信问题严重, 通过政策干预对股息支付率进行硬性约束, 利用股利分配的信息传递功能,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维系股价和监督控股股东的作用。

3. 将现金分红政策和再融资考核条件分别考虑。

笔者认为, 应修改现金分红作为所有上市公司再筹资必要条件的规定。从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来看, 大多数处在成长期, 需要大量的现金进行项目投资、技术改造和兼并收购。因此, 通过强制标准来影响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 对上市公司会产生负面影响。而且派现已成为不少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调高净资产收益率的手段之一。另外, 如果出于引导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 确实要把现金分红作为所有上市公司再筹资的必要条件, 至少应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分行业来实施这个政策。要让上市公司主动地进行股利分配来提高企业的再融资吸引力, 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股利分配来满足自己的圈钱欲望。

4. 加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监管。

股利分配本来是上市公司的行为, 但在实施中存在很多问题, 需要加强监管以实现股票市场的公平和效率。对于融资派现, 监管部门在评审上市公司的再融资申请时, 只要发现公司近几年有融资派现行为, 就应该特别关注, 对这类公司的再融资严加限制。

5.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增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内在动力。

掘金银行股现金分红 第4篇

五大行分红均超定存

家庭理财的资产配置中,考虑股票的现金分红收益时,应该投资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储蓄利率的企业。这样在获得每年的现金收益的同时,还可以获得企业成长性的收益。高现金分红、企业稳定增长的银行等成熟大型企业,是稳健理财的良好投资品种。存银行还是买银行股,投资高现金分红的银行股或许更能获得良好的理财收益。比如2013年的低市盈率高于5%现金分红的银行股,6月分红前正是买入的时机。

在2005年6月上证综指998点时,银行平均市净率为2.19倍;在2008年1664点时,银行的平均市净率也达到了1.88倍。目前,16只银行股的平均市净率仅在1.13倍,2012年最低曾跌到1.08倍附近,仍处于历史低水平,具有较大的上升空间。

从管理层对银行的监管来看,金融监管部门将对银行继续采取积极扶持、审慎监管的策略。可以预期,在未来10年甚至更长时期,银行业发展的步履仍将是活跃和稳健的,并且在金融创新、传统银行业务拓展、高附加值金融产品开发方面,亦有着巨大的潜力和成长空间。这些都将有助于银行股业绩增长和价值提升,推动银行股股价上升。如下表所示,近期将是银行股的密集分红期,不妨密切银行股票的分红情况,对于高现金分红的银行股,可在低位买入持有获得现金分红。

2012年商业银行全年累计实现净利润1.24万亿元,同比增长18.9%,而2011年银行业净利润同比增长37%。

工行2012年度净利为2385.32亿元,同比增长14.53%,日赚6.54亿元。每股收益及每股净资产为0.68元和3.22元,分别比2011年增加0.08元和0.48元。董事会建议派发股息每10股2.39元(含税)。从公司市值上看,2012年末工行的市值为2364亿美元,连续第5年蝉联全球市值最大银行。

建行2012年实现净利润1931.79亿元,同比增长14.13%。每股收益0.77元,同比增长13.24%。董事会建议向全体股东派发2012年度现金股息,每股0.268元(含税)。

中行2012年实现净利润1394亿元,同比增12%,农行2012年净赚1451亿元,同比增长19%。

交行2012年实现净利润583.73亿元,增幅15.05。实现每股收益0.88元,比2011年增加0.06元;年末每股净资产5.12元,比2011年末增加0.73元。交行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4元(税前),分配现金股利178.23亿元。

以2013年5月8日收盘价估算,五大行的股息率达到5%~6%,均超过5年期定存利率4.75%。银行股的稳定分红再度吸引投资者:建行、工行、交行、中行、农行2012年度每股税前派息分别为0.268元、0.239元、0.24元、0.175元、0.1565元,以五大行5月8日收盘价计算,对应的股息率分别达5.53%、5.83%、5.07%、6.01%、5.69%。投资者可关注其正式方案和实施日期。

股份制银行有亮点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规模庞大的工、农、建、中四大行利润增速近年呈现下降的趋势,年利润增长在15%左右,而像民生、招行、兴业、浦发等股份制银行的利润已达到350亿~500亿元,年利润增长速度在25%~35%,大有赶超交行的势头。华夏银行2012年营业总收入为397.77亿元,同比增长18.5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7.96亿元,同比增长38.76%,增幅一举超越增长36.12%的兴业银行,居16家上市银行首位。2010~2012年,华夏银行净利润分别增长59.29%、53.97%和38.76%,增幅分居上市银行第三、第三和第一位。但从2012年年报显示,华夏银行净利高增长的真相就隐藏其间主要贡献在于营业支出相对较低的增长,而非营收的高增长。依托营业收入增长的民生银行利润增长速度35%,招行利润增长速度也达到25%。投资者不妨关注民生、招行等高利润增长的股份制银行,还有从新搭建银行管理团队,构想保险、银行、投资各占1/3的规模结构的平安金融集团管理下的平安银行,5~8年的银行业务扩展战略,打开了平安银行的利润增长空间,可以重点关注战略实施的成果。

平安银行目前披露送股预案,同时计划派息。平安银行计划10送6,同时将10派1.7元(含税),这样即使持有不到1月,分红也只每股扣税0.154元,少于派息额,不会被倒扣钱。

关注高分红银行可转债

银行正股分红,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会随之下调,这样可转债可以换到更多股票,转债价格会得到提振。现阶段,工行、中行、民生银行发行了可转债,平安银行也将发行可转债。

由于红利税的客观存在,公司分红率越高持有可转债越划算。持有可转债还有一个好处,就是持有正股会有套进去或者说账目上亏损,但持有可转债就不太容易跌进面值,即一般不会导致账目亏损,即使跌破面值,持有到期仍然可以按到期赎回价赎回,而到期赎回价高于面值。投资者在购买时只要计算好购买可转债的价格能在未来到期时获得的赎回价加利息总和之内,则可以安全放心买入。如民生银行可转债9月达到发行6个月可转股的期限,现在正股价已超过可转股价格的民生银行可转债,考虑在105元左右找到买入机会,在下半年将会有一些转股收益的机会。

作者系深圳市康瑞德理财顾问有限公司财富总监、高级理财师

员工分红奖励制度办法 第5篇

一、宗旨:为激励员工努力工作,为公司创造最大利润并增加职工福利,特制定本员工年终分红奖励制度。

二、办法:公司以个人职等(职称)与年资之不同,分配公司职工福利基金于员工做为奖励。年终了后一次性发放,具体发放时间由公司资源中心届时通知。中途离职员工不得支领,发放办法内容如下:

三、个人年终分红计算:个人分红奖金=年薪×个人分红点数×年资×分红系数。

(一)年薪:一年的工资总和。

(二)分红点数如下:①1.5点: 总经理-- 1点: 副总经理-- 0.5点: 经理/总监

员工年终分红奖励制度(拟稿) 第6篇

二、适用条件:公司月业绩完成≧30万元;个人业绩完成率≧70%。

三、办法:公司以个人职等与年资之不同,分配公司盈利于员工做为奖励。 年终一次性发放,具体发放时间由公司总经理室届时通知。中途离职员工不 得支领。发放办法内容如下:

1.一线(客户经理):60股*入职月数+66股*业绩(收款:万元为单位)

2.二线(市场部经理):60股*入职月数+47股*业绩(收款:万元为单位)

3.二线(UI设计部、网站运营部负责人):100股*入职月数*绩效得分

4.二线(行政部、财务部负责人):80股*入职月数*绩效得分;

5.二线(非市场人员):60股*入职月数*绩效得分;

6.三线(市场总监、副总):400股*入职月数(每月业绩完成70%以上); 以每月33万业绩为例,纯利润50%,16.5万*12月=198万元;公司拿出10万股,即每股19.8元;

三、利润监督管理: 为了使公司财务数据反映真实性,公司特成立利润监督管理小组,对公司财务核算进行监督。小组成员共四名,小组成员由公司全体员工推选产生,利润监管小组设组长一名,由小组成员推选产生。小组成员中公司财务人员不能超过2名。

利润监管小组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财务人员进行财务核算时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3)当公司经理、财务人员的行为损害全体职工的利益时,要求经理、财务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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