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2

2024-07-24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2(精选8篇)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2 第1篇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不得因设立子公司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四条

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等事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子公司及其有关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1 — 第六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子公司及其有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子公司的设立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参股子公司的其他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技术合作、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较强优势;

(二)有助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能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三)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部门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子公司的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子公— 2 — 司的股权。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设立子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各股东对符合参股子公司各项条件及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

(二)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子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设立方案、股东资格条件等,并应由股东签字盖章;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东的基本情况及具备的优势条件,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等;

(四)各股东设立子公司的决议、决定及发起协议;

(五)在基金行业任职的自然人股东,其任职机构对该自然人参股子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

(六)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及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七)基金管理公司防范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

(八)子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参照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填写)、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子公司章程草案;

(十)子公司的主要管理制度;

(十一)设立子公司准备情况的说明材料,内容至少包括主要业务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到位情况,办公场所购置、租赁及相关设备购置方案,工商名称预核准情况等;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不与子公司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与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承诺函,以及其他股东对子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设立子公司拟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金销售业务的,还应当同时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子公司。

第三章

子公司的治理与运营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墙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合理确定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经营计划。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指定相应职能部门,定期评估子公司发展方向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在维护子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与子公司的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建立覆盖整体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体系,提高整体运营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整体发展战略和子公司经营需求,按照合规、精简、高效的原则,指导子公司建立健全治理结构。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为子公司的研究、风险控制、监察稽核、人力资源管理、信

— 5 — 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与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报告、基金半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公司报告以及监察稽核报告等相关文件中及时进行详细披露。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与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参股子公司、在子公司兼任职务或者领薪的情况,并在基金管理公司报告、监察稽核报告中详细说明。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司治理,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保持公司规范有序运作。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参照《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的要求,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的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维护客户利益和公司资产安全,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利益的活— 6 — 动。

在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可以投资本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与资产委托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应自投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时间、价格、数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办理新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业务,并依法妥善处理客户资产:

(一)基金管理公司所持子公司股权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

(二)基金管理公司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对子公司运作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

— 7 — 制、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 子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事前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权;

(二)变更持股25%以上的股东;

(三)变更经营范围;

(四)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变更名称、住所;

(二)变更持股25%以下的股东;

(三)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四)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以固有资金对外投资;

(七)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受到重大处罚;

(十)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8 —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公司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察稽核季度报告、监察稽核报告、财务报表等资料,应当包含子公司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当单独报送反映子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业务运营、财务状况等情况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因子公司经营而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一)设立申请材料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重大遗漏;

(二)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子公司的股权;

(三)子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经营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子公司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及时报告有关事项;

(五)子公司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子公司违反勤勉尽责义务或者规避监管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及市场秩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客户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暂停子公司业务或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清理、撤销子公司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证监会责令基金管理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及审核该公司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并可以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一)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

(二)未经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擅自处置子公司股权;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经营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披露关联交易;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进行交易;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披露和报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参股子公司、在子公司任职或者领薪的情况;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八)子公司出现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所列违规行为;

(九)怠于对子公司的管理,导致子公司的治理和运营不合规或者出现较大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子公司的,适用本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2 第2篇

1.1999年2月21日财政部发布

2.财基字[1998]10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三章 资金运用

第四章 成本和费用

第五章 收入、利润和分配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结合国有投资公司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以国家经济政策为导向,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具有金融职能的国有独资政策性投资机构。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除本《规定》外,比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国家资本金,总额由本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确定或调整,并由本级财政全额持有。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分别由以下渠道解决: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2.其他经本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增加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筹集资金,并将每年重大的筹资方案以及执行情况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 资金运用

第六条 公司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资金、开展业务。资金的运作方式主要是参股、控股投资和委托贷款等。参股、控股投资是指公司以法定可支配的资产对其他企业或建设项目进行投资,从而拥有其相应股权的经济行为。

第七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司不能直接对外贷款,必须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即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指公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的需要,委托金融机构向企业或建设项目办理贷款发放及回收业务的经济活动。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的投放、项目管理和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并按期回收贷款本息。认真做好贷款项目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加强对委托贷款的跟踪、监督和管理,确保贷款的安全。

第八条 委托贷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期限计收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贷款,作为逾期贷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未满1年,公司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未归还的贷款,作为呆滞贷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发放及回收业务,所支付的委托贷款手续费根据有关规定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委托贷款损失要按规定的冲销条件、办法和审批权限分别从投资风险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中冲销。投资风险准备金仅限于冲销委托贷款本金,其应收委托贷款利息冲减坏帐准备金。

第十一条 经国家批准从事担保业务的公司,可自主决定开展担保业务,担保金额应控制在公司注册资本金范围内。单项责任额超过25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担保收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价,计入其他营业收入;担保损失计入其他营业成本。

第十二条 公司要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购建,上报财务计划时,同时上报办公用房、宿舍、交通运输工具和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等购建资金计划。

第四章 成本和费用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投资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

第十四条 公司的成本与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息支出。指公司以负债形式为经营活动筹集的各类资金,按国家规定利率提取的应付利息。

(二)固定资产折旧。指公司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三)委托贷款手续费。指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发放和回收业务而发生的手续费支出。

(四)业务招待费。指公司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1%以内掌握使用。

(五)业务宣传费。指公司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1%以内掌握使用。

(六)各种准备金。公司的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坏帐准备金。1.投资风险准备金。为防范投资风险,公司每年可按上年末投资余额的3‰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年末余额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提取。公司发生投资损失,可以用投资风险准备金冲销;如果投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投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公司收回已确认并冲销的投资损失,增加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损失指投资到期收回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公司发生的委托贷款中1年以上(含1年)收不回来的逾期贷款本金,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销投资风险准备金。收回已确认并冲销的逾期贷款本金,增加投资风险准备金。2.坏帐准备金。公司可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提取坏帐准备金,用于核销公司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及逾期贷款利息。公司的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1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公司发生的委托贷款中1年以上收不回来的逾期贷款利息,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销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确认并冲销的逾期贷款利息,增加坏帐准备金。公司当年发生已计入损益的坏帐损失,超过当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在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计入当期损益。

(七)管理费。指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为开展投资业务及经营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咨询费、诉讼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开办费摊销、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外事费等。

第十五条 公司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委托贷款手续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开支标准的各项费用,公司应向主管财政机关上报计划,并在主管财政机关核定的额度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十六条 公司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应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应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五章 收入、利润和分配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等。利息收入是公司发放委托贷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是指投资咨询、担保收入等。

第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及附加-营业成本

投资收益是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利润中所拥有的数额等。股权转让收益,指公司转让其拥有的企业或建设项目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股权转让价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指转让股权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贷币资产等的数额。股权转让价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司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投资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十九条 公司利润总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主管财政机关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司应上交的利润和盈余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评价

第二十条 公司应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公司按季、年编报上述报表。终了,公司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其内容主要包括: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常性项目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其他附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等。其他附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编报。

公司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投资经营、利润实现及其分配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事项的执行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编制截止日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公司财务有重大影响的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公司财务报告(一式两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公司应根据主管财政机关的要求,对各项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季报和月报分别在每季和每月终了8月和5日内上报主管财政机关。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经营状况和成果进行总结和评价。

(一)经营状况指标

1.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2.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实收资本×100%

3.资产负债表=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二)委托贷款回收率指标

1.委托贷款本金回收率=实收贷款本金额/到期应收贷款本金额×100%

2.委托贷款利息回收率=实收利息/到期应收利息×100%

3.逾期委托贷款比例=逾期委托贷款月均总额/各项贷款月均余额×100%

(三)经营成果指标

1.营业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100%

2.投资收益率=投资净收益/投资总额×100%

3.对外担保率=对外担保金额/资本总额×100%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2 第3篇

(一) 宏观背景

1.国家格外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纵观近10年来的国家宏观大政, 如果把2008年发生的金融危机看作是一个分水岭, 那么在金融危机前, 政府心存侥幸地认为积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或许可以让位于其他重大工作, 但金融危机之后, 政府当面临“工厂倒闭潮”、“民工失业潮”的时候, 猛然惊醒: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丝毫不能懈怠, 此乃关乎经济发展甚至政治稳定之大事!

2.《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2年6月通过) 为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及完善提供了框架。国家在其框架内不断地落实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政策和措施1, 《暂行办法》的出台亦可以看作是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之一环2。

(二) 微观背景

1.担保机构在数量上发展迅速。担保公司的发展至今已有十余载, 截至2008年末统计, 担保机构的数量已从2002年的848家发展到4247家, 累计为90万户中小企业提供1.75万亿的担保额3, 担保业的发展速度可谓迅猛, 而相关立法却严重滞后, 仅存在财政部发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2001]77号) 一则依据。

2.担保机构本身存在诸多问题, 特别是金融危机后, 亟待规范、解决。这些问题包括:业务运作规范性差、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 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

综合上述宏观背景与微观背景, 出台一部规范担保行业之法规具有现实性以及紧迫性, 于是2010年3月8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呼之而出。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评析

(一) 《暂行办法》的框架共七章, 五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确定了制定目的、经营原则以及相关定义的界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主要规定了设立、变更的行政审批制度、设立条件。

第三章:业务范围。主要规定了具体业务范围和具体禁止行为。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核心章节, 主要规定诸多风险防范规则。

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监管机关监督担保机构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监管机构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两主体的违法责任。

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

(二) 核心条款解读

1.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概念界定。

本办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 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暂行办法》出台前, 主要以财政部2001年3月颁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行业进行规范, 此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 (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 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这一概念的界定是非常狭窄的, 现实经济生活中, 担保公司除此之外还可以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 这些民营担保公司的各种设立、运作也应参照财政部的规定实施。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 使得立法者在释义“融资性担保公司”时, 将这些民营担保公司也纳入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范围。

2. 风险集中度管理之规定。

关于风险集中度管理方面, 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而财金[2001]77号之第八条则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两者相比而言, 可以很明显地看出: (1) 《暂行办法》更为详尽的规定了风险集中度控制, 包括“对单个被担保人”、“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三个方面, 而后者仅有“对单个被担保人”一种情形; (2) 另一个核心的不同在于《暂行办法》以“净资产”为基准, 而后者以“实收资本”为基准。这是一个较大的变化, 反映出立法者对目前担保公司资产的审慎态度。

一个简单的实例可以很明显地说明由“实收资本”到“净资产”的转变所带来的巨大区别。一个民营担保公司当初成立时实收资本为1亿元, 但是由于抽逃资金、惨淡经营后, 其净资产仅剩下500万元。以“净资产”为基准, 它目前能为单个的被担保人提供不高于50万元的担保责任金额, 而以“实收资本”为基准, 它可以为单个的被担保人提供不高于1000万元的担保责任金额。“50万元”与“1000万元”的对比, 显现了“净资产”的玄机, 立法者对担保公司的态度也由“净资产”的规定体现出审慎、整顿、从严、监管的宗旨。但是, 从合作的角度来看, 由商业银行核定担保公司“净资产”将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课题。

3. 风险指标管理之规定。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此规定应为对担保公司业务发展的硬性指标, 可以有如下的理解: (1) “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仅指对贷款等业务的担保余额, 而是应该包括倍”的规定, 应理解为是担保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 担保责任余额的上限, 即在任意时点上, 担保公司都不应超过该限额; (3) 关于“净资产”, 上文已论述, 在此不再赘述。

在《暂行办法》未出台以前, 实务操作中担保公司往往为了自身快速发展, 盲目承接业务, 导致担保责任余额长时间超过实收资本10倍, 然后, 再通过增资的方式, 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这不仅使公司自身承受巨大风险, 同时对银行的信贷资金造成巨大风险。相对而言, 《暂行办法》出台后, 又如何防范担保责任余额长时间超过净资产10倍, 然后再通过增资来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与担保机构合作过程中, 必须注意向监管机构收集或自行收集担保公司关于担保责任余额和净资产方面的资料, 如果综合分析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高于净资产的10倍, 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即便是低于10倍, 商业银行还应综合其他信息分析其担保质量。

三、《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工作的影响

(一) 有利方面

1. 有助于净化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合作环境。

实务中, 多数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积极性不高, 其主要原因在于担保公司自身信用度不高。造成担保公司信用度不高的因素很多, 主要在于设立时的良莠不齐, 运作中资本短缺, 加之抽逃挪用资本金、关联交易骗取银行贷款等违规操作, 使得商业银行的合作意愿偏低。针对复杂的担保行业, 《暂行办法》从担保公司行业准入、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等方面予以硬性规定, 同时配以严厉的监管制度, 相信在净化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合作环境方面大有裨益。

2. 有助于商业银行降低信贷风险。

通常, 人们把担保公司比作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桥梁”, 如若“桥梁”不够坚固, 无人敢在此桥上行走。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构筑在资本金不实、风险控制机制不够完善的担保公司上, 自然安全感匮乏, 由此造成的资金借贷受阻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针对这一问题, 《暂行办法》第十条设置硬性门槛, 规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第三十六条强化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严格的监管责任;第四十条规定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职权等等。种种举措加大担保行业的整顿、监察力度, 加固“桥梁”, 降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 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发展资金, 促进其又好又快发展。

(二) 不利方面

《暂行办法》的出台虽是进步之举, 但也为商业银行今后的工作带来一系列的挑战:上文就《暂行办法》与财金[2001]77号文件中“净资产”与“实收资本”的问题进行了比较, 看似简单的概念替换, 将给商业银行工作带来巨大挑战。试问银行将如何核定担保公司的净资产?诚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要求其按月报送财务报表及对外担保情况, 但如何保证其真实性?这是商业银行在当下急需谨慎解决的问题。

四、商业银行对《暂行办法》完善之期待

《暂行办法》的出台, 不得不承认是一种进步, 但需要指出的是, 《暂行办法》并不是完美的, 正如其名称所指出的:它只是暂行办法, 是在现行阶段对行业实践经验与教训的总结, 还需要接受今后复杂关完善建议十分必要。

(一) 进一步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信评级制度

资信评级制度是指通过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进行的综合评价, 揭示担保公司的风险, 并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状况通过评级语言公之于众, 让出资者、合作者 (银行或其他) 得到关于担保公司客观、公正的信息和以解决担保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机制。

不可否认, 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信息是否对称, 亦即银行对担保机构信用的认可度, 是银行与担保公司能否合作、信用担保功能能否正常发挥的重要前提。实务中, 不少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积极性不高, 其主要原因在于担保公司自身信用度不高, 银行除了要审查被担保人的资信, 还需审查担保公司的资信, 如若能建立起资信评级制度, 相信对促进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大有裨益。

(二) 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法律责任, 使其具体化, 更具可操作性

《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律责任规定过于笼统, 对规章的具体落实十分不利。另外, 第三十五条还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 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笔者关心的问题是, 在道德风险日益增大的当今社会, 如何保证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如若融资性担保公司报送了虚假资料给债权人将承担什么责任呢?据笔者考究, 没有相应的明确责任规制, 无责任则无救济。所以, 反观《暂行办法》之法律责任, 确有完善之必要。

参考文献

[1]孔雷.《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一般授信担保业务审查审批探讨》,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NO.3

[2]《第十届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资料》

[3]湖海波、杨汉春:《信用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合作问题的探讨》,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年6月第12期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2 第4篇

截至2012年末,债券基金资产净值总额为4492.64亿元,仅新成立的债券基金占比就超过六成。虽然2013年市场大类资产配置重心向高风险产品倾斜,但固定收益产品资产配置的功能被市场所重视,加上固定收益众多产品创新,更是激起了市场的资金效应。

就具体的债券基金投资而言,多数券商基金研究人士都认为,选择老牌优质债基和长期优胜公司来获取预期收益的概率会更大。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2011年固定收益投资能力前十家公司,到了2012年都没有保住前十。更惨的是,其中6家公司跌落至后十位。不难看出,单单从短期收益选择债券基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考虑规模效应、议价能力、人员配置等因素,固定收益投资的规模效应也很重要,“大而美”即长期业绩稳健、固定收益投资形成规模优势的基金公司更加值得关注。

《投资者报》推出“2012大型基金公司固定收益投资能力榜”,主要衡量管理规模在600亿元以上的基金公司债券基金排名,以更全面分析大型基金公司的债券投资能力。

截至2012年末,资产管理规模在600亿元以上的基金公司共有16家。按各公司旗下债券基金平均收益排名,从高到低依次为:工银瑞信、易方达、中银、南方、鹏华、富国、华安、博时、华夏、建信、汇添富、上投摩根、嘉实、银华、大成、广发。其中业绩靠前的工银瑞信、易方达,旗下债券基金平均收益都接近10%,而最后的公司平均收益不足3%。

固定收益基金领风骚

在2012年,各个类型的基金产品均取得了正收益,但是取得正收益的过程却相差很大。

数据显示,晨星中国股票型基金指数全年上涨6.76%,基金业绩首尾差距超过了40%。年末金融地产行业和大盘风格股票的大涨,对偏股型基金业绩起了重要支撑。

债券型基金的高收益,则主要来自上半年企业债和短融债券的机会,上半年的收益决定了全年格局。

分品种看,所有纯债基金在2012年均取得正收益,整体年度净值增长率为8.90%,在债券基金类型中处于中等水平;不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的一级债基,表现要好于股票市场,全年整体净值增长率为8.68%。

相较而言,二级债基整体表现要差于一级债基,这主要是由于股票市场的疲弱导致全年整体净值增长率为8.38%。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货币市场基金的表现要好于一年期定存和理财债基,主要由于理财债基成立时间较短。2012年所有低风险类型基金净值均呈现上涨走势,业绩表现较为突出。

从长期业绩来看,除了2011年,过去5年债券基金整体收益突出,高于五年期定存收益和股市同期回报。

大公司规模业绩效应明显

在统计范围内的57 家基金公司,2012 年度债券投资平均涨幅达到7.54%。不过,基金公司债券业绩的分化较为显著。有9家平均债券投资主动管理收益率达到10%以上。其中只有1 家为负。

按旗下债券基金平均业绩计算,债券投资能力排名前10位的基金公司分别为:民生加银、天治、长城、浦银安盛、交银施罗德、工银瑞信、易方达、泰信、万家、中银,债券基金平均收益分别为13.47%、11.95%、10.51%、10.14%、9.96%、9.95%、9.86%、9.63%、9.37%、9.36%。

截至2012年末,资产管理规模在600亿元以上的基金公司共有16家。按各公司旗下债券基金平均收益排名,从高到低依次为:工银瑞信、易方达、中银、南方、鹏华、富国、华安、博时、华夏、建信、汇添富、上投摩根、嘉实、银华、大成、广发。前三名工银瑞信、易方达和中银的收益分别为9.95%、9.86%和9.36%。

这些公司的固定收益资产管理规模平均在464亿元,规模最高的易方达则达到843亿元。

固定收益产品平均收益率后5名基金公司,分别为长盛、益民、华泰柏瑞、广发、东方,分别为-3.35%、1.76%、2.24%、2.67%、2.80%。其中3家总部在北京,长盛是唯一2012年收益率为负的基金公司。

相比股票型基金,债券基金的业绩更要靠长期的沉淀。固定收益类投资者更注重基金收益的稳定、低波动和可预期性,因此考察一只债券基金,仅仅看短期排名并不能挑出佳品,长期表现更为令人信服。从过去5年债券前十基金及前十家基金公司来看,投资可靠性明显高于同类,这类基金主要集中在部分银行系,以及固定收益投研稳定且实力雄厚的传统强势类中大公司。

以易方达为例,2012年易方达稳健收益A年度收益率为13.64%,排名同类基金第二名;易方达稳健收益B年度收益率为13.93%,排名同类基金第三名。且这些基金年度业绩较为稳定。

这源于早在2010年,易方达就意识到固定收益必须强调业绩持续稳定、波动率要小。在这一思路下,易方达基金对产品业绩的考核不是仅看一年,而是看三年甚至五年的累计业绩。在易方达,连续三年都排在业内前1/3或1/4,要比业绩大起大落获得更高的奖励。这种激励导向可以尽量避免基金经理为获取短期高收益采取激进的投资策略。

而根据华泰证券的研究,2012年大类资产配置和杠杆策略成为业绩拉开差距的主因。统计显示,2012年业绩排名居前十的债券基金,上半年回报超过10%的有4只,其他6只基金业绩也并不逊色,均在8%~9%之间;下半年4只业绩已超10%的债券基金中多数未能取得3%以上的净值增长,而前半场业绩在8%~9%之间的基金则全部获得3%以上的回报,部分基金甚至取得5%以上的增长。

而后来居上的债券基金,特点是权益类资产占比上升和杠杆率居高不下或仍在上升。同时,下半年债券市场走势对基金管理人配置能力的考验。多数上半年业绩居前的基金均未能在下半年获得3%以上的净值增长,部分基金甚至不到1%,债券基金的业绩波动性在此可见一斑,说明下半年债券投资的难度加大。

nlc202309021326

业绩较差的债券基金,则主要受累于股票与可转债表现。如下跌6.59%的长盛同禧信用增利,2012年股票仓位一直比较高,一、二、三季度分别为7.25%、11.39%、7.79%。同时在前三季度,可转债配置比重分别高达44.12%、74.94%、47.4%。

债市难现去年盛况

债券基金经历了2012年的小牛市,在2013年1月股市的上涨行情中,又迎来可转债基金牛市,同时债券型基金整体也出现了净值波动。如何看待2013年债券市场的投资机会?

接受《投资者报》采访的多位基金经理认为,相比往次,本次股债“跷跷板”效应不会太明显,这一方面与经济的基本面有关,另一方面,股市环境普遍认为虽然优于2012年,但涨幅不会太大。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多位固定收益类产品基金经理认为,2013年债市不会有去年那样的好行情,但债市依然存在结构性机会。

在已经历了2012年的降息降准之后,来自宏观面、资金面、政策面的支撑力度减弱,但经济结构改革、金融市场改革使得债券市场的配置价值有望得以延续。

华泰证券建议关注一级债基和纯债基金。如果中长期品种的利率“天花板”得以确定,专注于债券市场投资的基金能够获得较为稳定的票息收益;对于需要大量配置债券类资产的机构投资者而言,除二级债基外,一级债基同样值得继续推荐,理由是一级债基在减少新股申购收益后,对大类资产配置的投资重心会转移到可转债品种上,在业绩波动性和收益性的平衡上要优于原有的打新债基。

招商证券贾戎莉则认为,从中长期来看,经济回暖、业绩复苏的趋势未变,当前A股的估值水平较低,具有较好的投资价值,长期投资者仍可保持较高的偏股型基金配置。对主动投资的偏股型基金的选择应从长期角度出发,三年以上业绩可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

华泰证券金融产品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王群航认为,2013年度的投基策略应该遵循三条主线:保持对场内高风险品种的密切关注;重点关注两类场外高风险品种;防风险、保收益双管齐下。

对于场内基金,王群航建议依次重点关注以下几个基金类别:无限杠指板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板块;无限杠股板块;老封基转型。

对于场外高风险品种,王群航建议重点关注传统指数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前者为了能够获取相当于特定股票集合的平均收益;后者为了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此外,他建议,2013年对于公司规模很小、股票投资管理能力不高、新基金经理不满一年的产品,进行观望,因为现在可选标的很多。

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贷款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贷款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贷款公司的投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条贷款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五条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贷款公司,其投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二)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筹建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非贷款公司设立地的投资人应提供最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该投资人注册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贷款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内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设立需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贷款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方案,应事先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贷款公司在分公司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分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经核准开业的贷款公司及其分公司,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贷款公司可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但必须建立健全经营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投资人可委派监督人员,也可聘请外部机构履行监督职能。

第十七条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由投资人自行决定,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八条贷款公司章程由投资人制定和修改,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查并核准。

第十九条贷款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经营方针和业务发展计划,未设董事会的,由经营管理层制订,并经投资人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贷款;

(二)办理票据贴现;

(三)办理资产转让;

(四)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

(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一条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

第二十二条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十三条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第二十四条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增强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贷款质量。

第二十五条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六条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十七条贷款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贷款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八条贷款公司应当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投资人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条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贷款公司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与投资人实施并表监管。

第三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贷款公司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支持其稳健发展;

(二)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或不良贷款率在5%以上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

(三)对资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的,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四)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责令投资人适时接管或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第三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投资人加强对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资产质量进行审计,对其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有权根据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要求投资人追加补充资本,确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

第三十六条贷款公司违反本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资产风险。

第三十七条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九条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修改章程;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四十条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第四十一条贷款公司解散的,由其投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而终止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

第四十四条外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6篇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基本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____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指依本规定程序设立,所称公司指依本规定程序设立,所称公司指依本规定程序设立,有独立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承担经济责任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的经济实体。

公司是法人,董事长或经理是法人代表。

第三条公司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条开办公司必须向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全国性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个体经营者不得单独申请成立公司。

第五条开办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司章程;

(二)固定的生产经营或服务场所;

(三)与生产经营或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自有资金应占一定的比例,银行贷款不能视作自有资金)和设施;

(四)与生产经营或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五)健全的财务制度;

(六)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地址;

(二)宗旨;

(三)经济性质;

(四)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六)组织机构和法人代表姓名;

(七)利润分配形式和劳动报酬的分配办法;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生产性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二十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五万元。

以弄虚作假等手法,虚报自有资金来源者,取消其登记资格。

第八条公司的生产经营或服务范围,应与其注册资金、设备条件、技术力量相适应。在符合国家法律、法令规定的情况下,经核准登记,可以一业为主,兼营其他。

第九条公司申请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或文件副本:

(一)公司筹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登记书。

(二)政府、政府授权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公司,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三)公司章程。

联合经营的公司还必须提交联营各方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

(四)财政部门、银行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和身份证明。

公司申请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专项批准证件。

第十条公司名称按《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关联法规:____部委规章(1)条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总公司,必须填报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的设置情况。分公司向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在其总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证明文件。没有分公司的,不得成立总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其注册资金,除根据____有关规定经批准者外,应与实有资金相一致。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一交纳,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交纳。

第十三条公司合并、分立、修改章程和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经批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停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歇业登记,缴销营业执照。

关联法规:立法、司法解释(1)条

第十四条凡国内公司在外国(地区)开办各类公司或分公司的,必须持____或____授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公司开业、歇业和变更名称、地址,均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表企业登记公告。

公司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开展经营业务的,视同歇业。应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公司经核准登记开展经营后,应于每年____月底前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办理年检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公司遵守国家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按《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经登记擅自开业的;

(二)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虚报或谎报注册资金和公司主要负责人身份以及其他登记事项的;

(三)擅自改变已核准登记的名称、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其他登记事项的;

(四)不按规定提交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办理年检注册手续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关联法规:____行政法规(1)条

第十八条从事经营性业务的各类“中心”的登记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公司门禁管理(暂行)规定 第7篇

1、目的

防止夜间外来人员通过地下室和天台进入内场,同时控制广场无关人员随意进出,确保控制区域的安全管控。为加强天台和地下室门禁通行管理,规范门禁使用操作,有效确保公司管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暂行)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

3、职责

3.1行政部为门禁证件审核部门。3.2商管部为门禁系统管理与维护部门。

4、内容

4.1门禁管理的要求和原则

4.1.1门禁感应卡,以下无特殊说明的,均以门禁卡统称。4.1.2门禁卡作为进出相关区域的有效识别证件,持卡人应妥善保管。4.1.3持卡人丢失门禁卡时,应主动向行政部报备,商管部根据行政部提供的数据注销丢失门禁卡的功能。

4.1.4门禁卡由行政部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给每一位具有相应权限的员工,每张门禁卡只能由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借)他人使用或者几人合用一张卡。

4.1.5公司所有人员进入天台和从地下室的消防通道进入内场必须使用门禁卡:必须自己刷卡,严禁替人刷卡或委托他人刷卡。4.1.6持证人使用门禁卡,开启门后,应随手关门,确认门禁关闭后,方可离开,严格执行一人一卡一通行。

4.1.7外联施工单位员工需进入天台或从地下室的消防通道进入内场,由所属部门申请到行政部申领“临时门禁卡”,由商管部负责对“临时门禁卡”系统确认和开通。

4.1.8外联施工单位员工的“临时门禁卡”,使用中发生损坏或遗失,按“4.2.3”条款执行。4.2门禁卡的申办、注销和补办

4.2.1公司新进人员的门禁卡,由所在部门填写《门禁系统(卡)申请办理表》,上报行政部审核确认并发放,商管部进行开通。4.2.2持卡人辞退(职)、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公司时,由员工所属部门填写《门禁系统(卡)注销申请办理表》,上报行政部审核确认收回,在由商管部注销其功能。

4.2.3持卡人遗失时,应立即报告本部门,由部门填写《门禁卡补办申请办理表》,上报行政部审核确认并发放新门禁卡,在由商管部开通其功能。若员工遗失门禁卡,附遗失本人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告,并交纳门禁卡制作工本费(20元/张)

4.2.4持卡人使用中发现门禁卡有问题无法使用时,立即通知商管部,经检测确认无法使用的,持卡人到部门填写《门禁卡补办申请办理表》,上报行政部审核确认并更换新卡。5.3门禁的检查和维护

5.3.1持卡人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发现门禁系统有问题无法使用时,立即将情况上报部门,部门通知商管部进行维修。确认无法自行修理的,进行断电和通知维保单位上门维修。

5.3.2职能部门或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门禁系统有问题无法使用时,立即将情况通知商管部进行维修。

5.3.3商管部接到报修故障后,进行确认和修复,在确认无法自行修理的,进行断电和通知维保单位上门维修。

5.3.5商管部负责制定定期设备巡查和保养计划,并根据计划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6、处罚

6.1持卡人未携带门禁卡,未主动进行登记强行通行的,按公司《员工手册》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6.2持卡人将门禁卡转让(借)他人使用的,按公司《员工手册》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6.3持卡人通过门禁后,未及时关闭门离开的,按公司《员工手册》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6.4凡人为造成门禁系统损坏的,由损坏人承担门禁系统的所有修理费用;或造成门禁系统无法修理的,承担门禁系统的一切费用。6.5凡恶意损坏门禁系统的,除承担门禁系统的一切费用外,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6外联施工单位员工如发生以上违规情况,视情节参照我公司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和处理。

6.7对发生以上行为部门人员,将对其所属部门进行月度绩效考核。

7、权利

7.1任何员工均有权对门禁违规使用情况向职能部门报告,经核实后,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进行适当奖励。

7.2公司商管部对各部申报的门禁权限确认核实后,有权对申请的门禁区域进行授权和不授权。

7.3外联施工单位员工,均有权对门禁违规使用情况向职能部门报告。

论投资公司内部人员管理 第8篇

关键词:投资公司,人员管理,重要性,现状

所谓投资公司, 是指一种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 并将其投资于众多证券和其他资产之中的金融中介机构。作为机构投资者, 投资公司可以促使证券市场朝着有序化的方向发展, 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作为一种投资方式, 投资公司可以改善证券市场的投资结构, 深化金融改革。因此, 投资公司的存在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 投资公司要想获得更好的发展, 必须对其内部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因为, 投资公司是以为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为基本目标的社会经济组织, 要达到这一目标, 主要就是靠推进管理进步和技术进步来实现, 然而加强公司技术进步的工作是要人去进行的。因此, 在投资公司的发展过程中, 加强对其内部人员的管理是势在必行的。

一、加强内部人员管理的重要性

进入21世纪, 知识经济和信息经济飞速发展, 投资公司之间的竞争已经转向知识和技能的竞争。从一定意义上说, 知识与技能的整合, 主要体现在公司的人力资源尤其是公司内部人员中。公司的核心技术主要是由公司内部人员所掌握, 并由他们加以创新和发展。所以, 投资公司的竞争越来越倾向于知识与技能的“承载者”——公司内部人员的竞争。

在当今激烈的社会竞争中, 投资公司在财务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能力比较容易被竞争对手所模仿甚至超越, 但是投资公司的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方面的创新是很难被模仿的。因此, 投资公司仅仅关注财务、投资、资金是远远不够的。它更应该关心公司的核心能力基础——人力资源能力, 有意识地培养和加强公司的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 尤其是内部员工的管理, 在建立和发掘自己公司人力资源优势的基础上, 逐渐与竞争对手拉开差距, 不断实现公司人力资本的增值与升值。

另外, 投资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是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 并将其投资于众多证券和其他资产之中, 因此, 投资公司进行的都是一些大宗交易, 其中必然少不了对资金和财务的管理和使用。投资公司的领导者和管理者都明白, 资金和财务在公司中占据着关键地位, 公司一天也离不开它。但公司的资金流向和使用是否合理, 周转速度是否适宜, 是否发挥了最佳效能, 关键就取决于公司内部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因此, 投资公司若是妥善处理好对这些人员的管理, 会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 从而使资金和财务发挥最佳的效能。

二、投资公司人员管理的现状

近几年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我国投资公司得到了明显的发展, 在内部人员管理方面也取得了重要成效, 但仍旧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人员管理理念落后

目前仍有不少投资公司将内部人员管理工作看成是单纯的人事管理行为, 只进行简单的档案管理、劳动组织、公司分配和考核晋升等低层次的管理活动, 并没有认识到人员管理工作是一种能动的、具有巨大潜力的人力资源开发活动, 没有将其提升到公司的战略高度进行配置、规划和开发。

2、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投资公司中, 有相当比例的员工工作主动性不强, 积极性不高, 公司经营者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创造力得不到充分、有效地发挥, 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长期有效的、能够调动起工作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在工资分配上甚至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平均主义, 薪金、福利、津贴等没有按岗位、贡献。能力拉开差距, 干好和干坏差别并不大。

3、人员管理缺乏科学的规划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投资公司和我国大多数公司一样, 内部工作人员是由国家统一安排和配置, 投资公司无需做出人员管理的规划。随着市场经济影响力的不断深入, 投资公司虽然拥有了一定的用人自主权, 但是在人员管理上并没有彻底摆脱旧体制下工作方法和思路的影响, 对公司人员管理规划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对本公司未来的人才培养情况缺乏长远眼光, 没有合适的人才储备, 更谈不上把人才管理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提升到战略的高度来规划。

4、忽视内部人员素质的培训和潜能的开发

不少投资公司把对内部人员的培训看成是公司成本的增加, 忽视了培训是公司实现管理的有效手段, 是促进公司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的重要渠道。投资公司对员工的培训力度不够, 从而造成了整体员工队伍的知识更新速度缓慢, 人力资源的潜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三、投资公司如何加强内部人员管理

1、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管理制度

首先, 投资公司要让内部员工了解公司的发展目标。虽然公司员工每天都按时上班, 但未必十分清楚公司的发展目标, 因为每个人都忙于自己的工作, 他们的公司的认识是非常片面的。所以, 投资公司要通过多种途径来宣传公司的战略目标。比如说组织讲座, 聘请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经理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司目标以及相关内容的讲解, 也可以组织公司员工开展交流会, 让员工对如何完成公司发展目标畅所欲言。

其次, 投资公司要让内部每一个成员了解其职权和职责范围以及与他人的工作关系。在员工了解公司整体发展目标后, 再让其了解个人的岗位目标是比较容易的。投资公司可以从分析公司的使命、任务和经营目的入手, 确定要实现既定目标必须完成哪些工作, 需要设定哪些工作岗位, 再安排适宜的工作人员充任相应的岗位, 这样既可以在设置岗位时能够排除干扰, 又可以使每位员工从事适当的工作。

2、建立高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人员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充分开发利用公司的人力资源, 从而使员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以及创造性。而要实现这个目标, 单靠纯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来约束员工是远远不够的, 必须要采用高效的、多方位的激励手段, 通过实现激励体系的多维化发展, 不断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首先, 投资公司要注重和善的沟通方式, 通过与员工的沟通, 不仅可以了解到他们的需求, 还可以改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有助于营造和谐的工作气氛, 从而使员工更加愿意努力地工作;其次, 投资公司要根据员工各自的责任与相关要求, 合理设计工作考核方案, 并将考核结果与员工的福利、薪金、培训及晋升等各项奖惩制度有机结合起来, 不断挖掘员工的工作潜力。

3、构建以人为本的公司文化

目前, 公司文化建设已经成为具有战略意义的世界潮流, 它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新型管理理论, 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本管理思想。公司文化建设可以在公司内部营造一种和谐的工作气氛, 调动起员工愿意为公司效力的动力。因此, 投资公司应该注重公司内部团队精神的培养, 只有内部员工团结一致, 才能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和效益观, 才会愿意一起为公司发展做贡献。投资公司首先要注重民主管理和平等原则, 鼓励员工参与公司管理, 增强其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个人成就感, 激发其更大的工作热情;其次, 投资公司的领导层更应具有强烈的团队意识, 要与员工之间形成一种同心同德、上下一心的相让、相知, 与企业形成一种文明共进的有机连结。

总之, 投资公司要加强内部人员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 方可见到明显成效!

参考文献

[1]贺元启:《强化管理创新, 加快国有投资公司发展》, 《电力技术经济》, 2004 (05) 。

[2]魏建新:《浅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4 (S3) 。

[3]张爱芳:《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问题探讨》, 《宁夏电力》, 2004 (S1) 。

[4]石荣:《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人本管理》, 《河北企业》, 2010 (06) 。

上一篇:北京地区04执业药师补报名5.11-12日下一篇: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