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金缴纳

2024-05-10

残疾人保障金缴纳(精选14篇)

残疾人保障金缴纳 第1篇

西安市政府关于申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年度实际差额人数缴纳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缴纳,实行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具体征缴标准为:

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

(一)西安统计局公布的20本地区在岗人员平均工资是57773元/年/人。

(二)“上年度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是指经西安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统计审核认定的,符合计入按比例就业标准的残疾职工人数。

三、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及审核时间为6月10日至8月31日。请西安区直各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中央(含内地省、市、区)驻藏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材料到西安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各项手续。

四、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西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表》;

(二)《西安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

(三)《岗位预留及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划表》;

(四)在岗残疾人职工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五)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期须在一年以上方可计入单位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七)年为残疾人职工缴纳基本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八)残疾人职工2013年1月、6月、12月的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

五、经西安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单位,在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本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缴入西安财政厅指定的财政专户,并向西安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供本单位保障金缴纳相关进账凭证,领取《西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六、我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积极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收缴保障金是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行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一)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由西安财政厅从单位的预算经费中扣缴就业保障金至财政专户。

(二)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中央(含内地省、市、区)驻藏单位,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最近,很多企业收到地税局短信,让企业在残联审核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金额,并在审核后到地税网申报。那这个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如何缴纳呢?

残疾人保障金缴纳 第2篇

1、什么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差额人数和上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其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北京市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上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各用人单位每年都应当向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2、哪些单位应当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都应当按规定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福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在此范围之内。

3、用人单位何时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

每年会略有不同,根据市地税局通知。

4、用人单位怎样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各用人单位每年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本单位上年职工总数的证明,到税务登记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设立的审核点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西客站地区进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点进行申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还应持残疾人职工的以下材料:

(1)《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聘用)合同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5)上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

(6)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数申报表)原件。

5、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49周岁;

(3)办理了招用手续、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

(4)参加了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月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6)与其他单位无劳动关系。

6、用人单位招用的外地残疾人职工是否计入残疾人职工数?

对持有真实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外地残疾人,计入残疾人职工数。由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当面认定。

7、我市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是什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为了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经财政部批准,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暂按上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征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上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如:2008年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据的是各单位2007年在职职工总数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因此,2008年的征缴标准是2006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6097元的60%,即21658元(计算到元)。

何为在职职工总数: 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在本单位从事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干部和工人(员工)人数的总和。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原则上以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情况表》(104表)中“年平均人数”的“在岗职工数”为依据。

8、各用人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是如何计算的?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公布的当年征缴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例如:某单位2007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其在2007年未安排残疾人就业,2008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8409元[21658元×(50人×1.7%)]。

9、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和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如何计算?

成立不到1年的单位按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按实际就业时间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1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列支渠道是什么?

(1)企业在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11、用人单位怎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用人单位经过地税注册登记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后,获取《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认定书》和打印的《一般缴款书》,也可根据认定书核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自行填写《一般缴款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缴款书到本单位的开户银行缴款。

12、对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如何处理?

残疾人保障金缴纳 第3篇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鼓励各企业和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要举措, 是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保障的重要措施。重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工作, 对于残疾人就业工作意义重大。虽然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已经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 发展势头也比较良好, 但是不能够忽视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合理的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是建立社会大众对政府管理恩呢管理的信任基础, 也是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顺利施行的坚实后盾。在这个方面, 对于财务管理工作人员, 也有了很好的要求。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其管理的重要性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是针对于帮助国内的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了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和单位, 以及缴纳的条件及数额。当时, 在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尤其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影响了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的开展。

合理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是十分有必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是为:残疾人再就业提供培训的资金;鼓励遵照相关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单位;自主残疾人自主创业;残疾人就业管理部门的正常经费开支;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保障;以及残疾人贫困人员的救济不贴等。由此可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于残疾人的生活和就业影响意义重大。如果财务管理不当, 造成被挪用和贪污等不良现象, 对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是十分不利的, 也极大的影响了政府的信誉。因此, 虽然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工作方面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但是我们不能够有一丝一毫的松懈。坚持改善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环境以及管理模式, 及时处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才能够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才能够树立残疾人的就业信心, 为他们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的坚实后盾, 也是用途专一的重要资金, 是树立残疾人就业信心和鼓励残疾人参加工作以及自主创业的动力。实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科学的财务管理十分重要, 但是目前国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工作存在着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 大部分企业和单位不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的, 不能够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数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和单位, 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是, 数据显示, 大部分企业不能够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而事业单位也对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不够重视。导致国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难以得到保障。这是目前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首要解决问题。

其次, 一些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向企业和单位私自额外收取手续费等其它不相干的费用, 但只残疾人保障金的收取十分混乱, 不仅导致了企业和单位对于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的信誉怀疑, 也挫伤了企业和单位正常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积极性。

第三, 残疾人保障金的预算及使用不够科学合理。由于没有明文的残疾人保障金资金流向的规定, 导致许多地区的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部门对于残疾人保障金的预算比较混乱, 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保障金用于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人员的开支或者办公建筑的投资。虽然这些都属于保障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一部分, 但是并不是资金项目的主要部分。这就大大减少了残疾人的受益范围, 违背了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初衷。导致残疾人保障金不能够被正确的使用, 使得保障金的用途不容乐观, 不能够落实到残疾人的就业工作中。

最后, 滥用残疾人保障金的行为屡见不鲜。某些残疾人保障中心利用残疾人保障金用作会议、差旅以及其它不必要的应酬行为的消耗中;也有一些明目张胆的利用残疾人保障金填补财政支出的漏洞, 甚至挪用残疾人保障金进行其它盈利行为, 致使残疾人保障金不能够落到实处, 并且资金使用也经常超出残疾人保障金专项开支的资金范围。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问题的有效解决措施

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都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 结合作者的实践经验, 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 监督企业和单位将残疾人保障金的之处纳入财务的预算中, 并且通过对于企业和单位的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安排情况进行考察, 明确企业和单位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以及应该缴纳的具体数额。有特殊情况的需要提前申请, 酌情处理。当然, 合理完善的保障金收缴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这样才能够切实保证残疾人保障金的资金来源。

(二)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 监督收缴残疾人保障金的部门出具正规的票据, 建立完整的账目信息并及时归档。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企业和单位有权利监督残疾人保障金收缴部门的工作行为, 发现有乱收费的行为及时予以举报。建立完善的残疾人保障金账目和存储的稽查制度, 确保残疾人保障金收缴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三)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 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服务部门进行“精兵简政”, 剔除不必要的部门以及服务人员, 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消耗, 尽量做到残疾人就业保障服务部门内部的收支平衡, 尽量自给自足。切实做到残疾人保障金专项资金的专项用途。

(四)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 注重建立完整的支出预算系统, 优化残疾人保障金资金流动结构, 确保残疾人保障金的科学合理使用。提高对于残疾人就业培训、生活资助以及其它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资金支出比例, 同时扩大资金流动范围, 确保更多的残疾人能够受益。

(五)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工作时, 申请政府引导企业和单位提供多方面的残疾人就业渠道, 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 提供扶持残疾人就业资金。开展农副业、公益事业以及其它残疾人能够参与的行业支持, 带动整体残疾人就业的发展。

(六)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 健全和完善现有的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残疾人保障金收缴、使用以及其它项目的财务管理能够公开、公正、透明。确保残疾人保障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中落实。细化相关的工作细节建立详细的账目和档案, 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七)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 合理的奖惩制度也是十分有必要的。对于积极配合残疾人保障金缴纳工作的企业和单位予以鼓励, 而拒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恶劣的需要严厉惩罚。对于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部门内部滥用职权或者滥用残疾人保障金的工作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 杜绝不良风气在管理部门内部的滋长。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问题的有效解决措施主要包括以上7个方面。其中, 对于这些措施的研究, 在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方面, 有很好的效果。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问题, 需要多个方面的共同协作, 才能够达到一个更好的效果。相信在未来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问题方面, 会逐渐研究出更好的解决方法, 从而保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 其实是对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高的要求。财务管理工作是在一定的目标下, 对资金等进行管理, 是资金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财务管理是研究资金的获取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 需要财务人员具备专业的财务管理知识, 还需要有针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思想, 才能够更好的实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

四、结束语

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工作对于改善残疾人就业情况, 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地位影响十分重要。其本质上是改善残疾人的经济生活状况, 保证社会安定。通过监督保障金的收缴以及科学合理的运用, 保证残疾人保障金落到实处, 能够切实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实际问题。重视残疾人保障金的管理工作, 发挥其实际的效力, 能够改善国内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现状, 保持社会安定, 促进和谐发展。这也体现了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重视和关心, 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雷宗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审计, 2008 (2) :1, 26

[2]尚琤.浅谈残疾人保障金制度实施中的问题[J].职业, 2009 (17)

[3]凌红珠, 王丽梅, 毛宇.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迫在眉睫[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2 (9)

[4]邹丹, 丁振凡.基于.NET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系统[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 2007 (2)

残疾人保障金缴纳 第4篇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绩效评估

一、南疆三地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现状

(一)征收方式——地税代征方式。残疾就业保障金征收方式主要包含残疾人联合会征收、地税代征、财政代扣和社会保障部门征收四种。南疆三地州自2005年以来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方式。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单独的地税代征的征缴方式只能对地方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人民团体、自收自支的企业单位、乡镇经济组织、个体营业户等经济组织有其威慑性,税务部门对这类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拒缴现象可以实行从其存款账户直接转帐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户头上,还可以利用税务组织本身的档案系统对其具体保障金缴纳数额进行统计。以上两种优势对于当地行政区内与地方税务业务不相关的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权利机关则不能显示。

(二)征收对象——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面宽泛。从征收对象上面看,南疆三地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对象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和外省(区、市)驻疆机构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本办法中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营业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目前我国各省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对象中最广泛的定义。

从笔者的调查效果看,对城乡个体户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引起个体户很大反感。原因在于城乡个体户基本不需要雇佣职工或雇佣人数较少,安排残疾人就业困难,且城乡个体户面临经营风险变动较大,收入不稳定,很难有能力支付保障金。

(三)征收程序——南疆三地州与全国各地标准基本统一。南疆三地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程序与我国其它地区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程序方面做法比较一致,一般都是走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或当地残疾人联合会主管的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审批,由残疾人联合会或其他组织进行征缴工作,由残疾人联合会或地方税务机关对拒缴单位进行催缴工作和相关奖惩工作。用图表形式表述如下:

二、南疆三地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问题分析

(一)各县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数量、征收覆盖率和征收率不尽相同。笔者在南疆三地州残疾人联合会的访谈工作中了解到,在相同的征缴政策下,三地州各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实行代扣代缴政策后的基金的数量、征收覆盖率和征收率也不尽相同。具体原因是在实际征缴过程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数量受征收人员的人为因素影响比较大。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征收难度小,直接代扣。但是没有实行财政代征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用地税代征的手段很难上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镇个体工商业户根据代征工作各县市实施也不统一。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手段存在软弱性。由于残疾人联合会属于民间组织,没有行政权力。在保障金的审核过程中,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数量不确定。同样,在征缴过程中,用人单位拒缴现象非常普遍。笔者在新疆残疾人联合会的实际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在地税代征实施的地区,保障金征收数量的多少与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的人情关系和工作努力程度有直接关系。因为在保障金审核、缓缴、减交、免交审核,保障金的奖励、惩罚负责机关都在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不具有行政权威,征收手段具有软弱性。地税机关的数据资料和法院的强制执行均取决于残疾人联合会工作的有效性。且地税是保障金的代征机关,税务工作人员没有职责内工作的急迫性和积极性,也没有相关的绩效考核系统,所以只征收按时缴纳的用人单位,并不会参与相关催缴工作。

(三)用人单位存在残疾人就业安置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纳困难。南疆三地州国家级贫困县众多,是我国著名的集中连片贫困区,地方实体经济发展落后是导致用人单位存在残疾人就业安置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困难的根本原因。其次,用人单位对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合理性的疑问使得很多单位认为没有必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南疆三地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问题解决对策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税模式有利于解决征收覆盖率

低和征收手段软弱问题。从理论上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费模式和征税模式在本质上并没有相悖之处,特别是在征收的目的和法律依据方面,两种模式简直是完全一样。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税模式在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筹层次,简化保障金征收程序和提高保障金征收的强制力方面要强于征费模式。

(二)完善保障金征理程序。残疾人就业保障税的征收机关是各地税务机关,征收基金入库然后交由相关残疾人就业管理机关使用。税务机关征收力度大,效率高,成本低,且税务机关只管征收,不管使用,可以有效避免征收工作人员的一些寻租行为。纳税单位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的申报工作,简化了纳税程序。

(三)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建立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有利于提高相关工作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南疆三地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制度各地实施效果差异巨大的原因之一是因为没有建立完善的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各地不同区域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量的征多征少与各地按比例就业率的提高与否没有直接的比较系统。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最终目的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率的提高,而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款的量的增多。所以在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的时候要正确估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税收效应。

参考文献:

[1]许巧仙,我国城镇残疾人就业问题研究综述[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9月

残疾人保障金缴纳 第5篇

特此说明

上海浦东新区**小学

2014年3月24日

残疾人保障金缴纳 第6篇

享受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补贴

重度残疾人范围

1、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人;

2、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

3、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

公司缴纳社保保障制度 第7篇

审计中,我市审计部门将摸清真实情况、揭示风险隐患、反映突出问题和体制机制性障碍,并推动及时有效解决,作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力量,提高到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和重要保障来认识。在连续4年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跟踪审计中,注重揭示民生问题维护群众利益、揭示风险隐患维护经济安全问题,写出了30多篇审计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

根据审计建议,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安置房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市区已批准但未竣工的棚户区(老城区)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等5项规章,完善了我市住房保障制度。

残疾人保障金缴纳 第8篇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税模式

一、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从1992年起开始执行, 2006年出现财政代扣, 地税代征的征收模式, 实施至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具体施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冲突, 主要陈述如下:

(一) 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覆率高低不一, 受人为因素影响大

我国现有三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方式, 从实施效果来看, 残疾人联合会征收方式征收效果明显弱于地税代征、财政代扣的征缴方式, 因此国内只有少数几个省市采取残疾人联合会征收方式。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地税代征、财政代扣的征缴方式的实施效果就一定很好。各地征收方式与其征收覆盖率的之间并没有直接的相关性。

在大多数省市, 地税代征方式是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征收方式取得了显著成就。如陕西省安康市在“代扣代征前后保障金征收覆盖面提高66.5%, 征收率提高39%;”。吉林省黑龙江省情况亦是如此。但是也有实行代扣代征后效果不明显的。如南京市在2006年实行代扣代缴政策后, 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覆盖面仅30%, 与南京市实行代扣代缴前覆盖率相差不大。

(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手段存在软弱性

由于残疾人联合会属于民间组织, 没有行政权力。在保障金的审核过程中, 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数量不确定。同样, 在征缴过程中, 用人单位拒缴现象非常普遍。笔者在新疆残疾人联合会的实际调查过程中了解到, 在地税代征实施的地区, 保障金征收数量的多少与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的人情关系和工作努力程度有直接关系。因为在保障金审核、缓缴、减交、免交审核, 保障金的奖励、惩罚负责机关都在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不具有行政权威, 征收手段具有软弱性。地税机关的数据资料和法院的强制执行均取决于残疾人联合会工作的有效性。且地税是保障金的代征机关, 税务工作人员没有职责内工作的急迫性和积极性, 也没有相关的绩效考核系统, 所以只征收按时缴纳的用人单位, 并不会参与相关催缴工作。可以说, 残疾人联合会征收手段的软弱性造就了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的随意性。

(三) 用人单位存在残疾人就业安置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困难现象

目前从全国来说,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不足。据资料统计, 我国残疾人公务员录取比例仅为0.03%。福建省2009年年底, 全省申报的公益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只有五千多人,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率仅为0.038%, 只有省直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率达到1.08%。

用人单位存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困难现象, 其原因除了用人单位本身可能由于自身财政困难或自身行业是国家拨款难以缴纳外, 用人单位对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合理性的疑问使得很多单位认为没有必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很多用人单位认为残疾人就业扶助是国家的责任, 需要国家进行全力支持, 征收保障金是把本是国家的责任强加到用人单位身上。再者, 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方式表示疑问, 认为如果保障金缴纳如果是社会义务的话, 应该用征税的方式进行, 征费的方式不具有权威性。最后, 用人单位普遍认为国内不是所有地方都征收保障金, 且保障金缴纳比例不同, 不同地区的征收费率不同, 对用人单位具有不公平性。

二、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原因分析

制度是一个组织运行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循的规则, 一个设计良好的制度可以提高组织的工作效率, 降低工作成本, 避免工作中出现的利益纠纷。因此笔者将从制度层面分析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 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碎片化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政策立法的低层次性导致各地方政府机构有权利对其具体实施政策进行修改。因此国内各地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程序、征收管理和使用范围均有几种不同的类型。如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上大致都指定在国家企事业单位, 但在具体范围的界定上有三种不同做法。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上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各有不同, 甚至在黑龙江省、天津市、四川省等地区下辖的下级行政区域相关政策各有不同。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范围上也存在“原样照搬型”、“有限扩大型”和“无限扩大型”三种类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各地实施政策的差异性一方面意味着保障金征缴相关政策更迅速的在各地实施, 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保障金实施的地区企事业单位的保障金缴费待遇存在不公平性, 在地级市范围内、省级范围内甚至是全国范围内的保障金征缴工作程序、规则的不统一。这样的不统一会造成各地区高一级行政区域内相关机关征缴成本的提高、征收效率的下降, 难以实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地市级统筹、省级统筹甚至全国统筹。

(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政策指向模糊

此外, 各地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更存在政策指向模糊的特征。例如保障金的征收时间国家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开始年限上亦没有硬性规定, 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仅征收数量不一, 征收起止年份也不一样。有的地方如广东省的南海、顺德和西藏的拉萨甚至到2010年才开始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此之前南海、顺德已经十年没有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了。

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督检查方面, 《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没有明确规定, 只有北京、湖北等极少数省份给出明文文件加以规定。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信息透明化建设方面上面, 除山东省、湖北省具体规定了信息公开政策外, 其他各省市级相关文件均没有此类规定。

三、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解决对策

笔者认为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政策设计不完善。因此, 笔者将直接从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模式设计的完善上解决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

(一) 完善保障金征收管理程序

残疾人就业保障税的征收机关是各地税务机关, 征收基金入库然后交由相关残疾人就业管理机关使用。税务机关征收力度大, 效率高, 成本低, 且税务机关只管征收, 不管使用, 可以有效避免征收工作人员的一些寻租行为。纳税单位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的申报工作, 简化了纳税程序。

税款入库后,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税法规定使用基金。真正实现税款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审计机构可以担任征收监督责任, 进行征收的外部监督。此外, 税法中可以明文规定税款征收、使用信息透明原则, 以有利于社会大众对税收进行社会监督。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税模式, 按年征收, 本年征收上一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税, 可以采取纳税申报和源泉扣缴相结合的征缴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税可以由纳税单位自己到税务机关申请纳税, 也可以税务机关根据用人单位留存数据核定其纳税数额。对没有特殊情况, 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税的单位纳税数额核定后, 实行一次性扣缴。

(二) 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

我国现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制度各地实施效果差异巨大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没有建立完善的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各地不同区域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量的征多征少与各地按比例就业率的提高与否没有直接的比较系统。建立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有利于提高相关工作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最终目的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率的提高, 而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款的量的增多。所以在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的时候要正确估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税收效应。

(三) 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监督监察制度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好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制度, 主要从完善监督制度和建立保障金征管透明制度两方面做起。在完善监督制度方面, 国家应统一设立独立的保障金监督立法, 理顺现有监督制度。此外, 还要在法条中明确加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方式。在加强监督制度建设的同时, 最好还要建立保障金征管信息透明制度建设。信息透明制度是社会监督施行的前提条件。

(四) 建立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制度

我国应建立专门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管理制度, 不仅可以解决我国残疾人就业使用率过低和使用超出国家规定范围的现象, 还可以解决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下级之间因提成比例不同出现的利益冲突和同级管理机构之间出现的拒绝同级之间资金互助的现象。同时最好在全国范畴内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 这样有利于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筹层次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黄忠全.钟祥市赴成都、安康学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考察报告[R].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0.

[2].关于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尽快由地税部门代征的建议[R].海南省2010年政协提案, 2010.

[3].胡序建.建立健全扶助残疾人就业长效机制[N].南京日报, 2006-05-19.

残疾人保障金缴纳 第9篇

【关键词】审计;残疾人保障金;绩效

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的不断深入,关爱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就是一种惠及残疾人的政府性专项基金,专门用于促进残疾人的教育、培训以及就业。残保金的管理和使用关系到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对其开展绩效审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明确审计目标

开展残保金绩效审计首先要明确残保金绩效审计的目标。残保金绩效审计的目标主要三个,分别为:第一,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政策目标的实现;第二,加强残保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在对残保金开展绩效审计时,主要围绕残保金的三个环节进行审计,即征收、管理和使用,从经济性、效率性以及效果性方面对残保金在保护民生、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等方面所发挥的保障功能作出客观反映,揭露残保金在征收、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管理环节存在的漏洞,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推动残保金管理体制的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要主动扩展残保金绩效审计的范围

传统的残保金绩效审计主要从两个方面开展,即残保金的管理审计以及残保金的使用审计。残保金管理审计主要突出三个重点:残保金管理机构的经济性情况、残保金的监督情况以及残保金的安全完整。残保金使用审计主要审计残保金在使用过程中是否践行了厉行节约、开源节流的原则,残保金是否被真正用于了残疾人就业保障支出等。

在绩效审计中,不仅要以上述两个方面为主要审计的范围,还要改变过去单纯的财务审计方式方法,将审计的范围主动扩展到全方位的审计,包括残保金的征收、使用以及效益等涉及到资金的各个环节。为扩展审计范围,还要认真抓好审计范围的延伸。同时,还要关注残保金支出的效益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程序以及标准进行及时、足额地发放,残保金的收支是否平衡。此外,还要计算残保金的结余率、收益率以及生活保障系数、覆盖率、实支率等多项指标。残保金是否充分发挥了残疾人基本的保障作用以及残保金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公平、有效。

三、注重审计渠道的多样性

在对残保金的绩效审计中,不仅要注重对残保金使用业务台账资料的审计,也要实地考察、切实了解资金的实际使用和效果。在审计时,审计人员要改变以前的传统做法,不能将审计停留在账面、浮在表面上,而应广泛收集相关残保金的使用及管理资料。对残疾人就业、职业培训、教育、康复、救助、助学等业务台账资料更要认真审查。根据已掌握的相关业务的政策规定,将调查得来的业务资料和财务资料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审查残保金的使用是否规范、合规及使用的效益情况。

此外,还要通过实地察看、询问等方式,了解该地区残疾人服务机构以及特殊教育学校的现状,进而掌握这些部门在残保金投入方面所取得的成效,都要从业务和资金角度进行审计,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

四、把握审计重点,突出“三个着力点”

残保金的绩效审计涉及范围较为芜杂,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因此,在残保金的绩效审计中,为保证审计效果,审计人员要把握审计重点,审计调查主要突出三个着力点,即:

第一,要着力于“访”。注重搞好绩效审计的审前调查。在对残保金开展绩效审计之前,审计组应根据残保金的资金流向及其牵扯面,根据资金在征收、管理和使用中的特点,以及服务机构人员等方面的具体情况,了解残保金的具体管理及使用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绩效审计实施方案。在审计调查过程中,要加大调查覆盖面,不仅应走访应缴纳残保金的机关、团体以及企业,还要积极与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模范代表沟通交流;除此之外,还要走访居住条件差、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真正需要帮助和“保障”的弱势残疾人。在大量的走访调查中才会获得更加丰富的资料,然后根据掌握的资料进行整合,更好的了解残保金的使用效益,从而有针对性的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要着力于“比”。相对于其它政府基金,残保金主要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开展就业活动而产生的经费开支,其用途相对比较单一。针对这种单一,为增强审计评价的科学性,我们在审计时要积极开动脑筋,想想如何通过单一的资金使用链条体现残保金的绩效,如可以通过纵向比较、横向比较以及多角度比较的方法体现残保金的使用效益和价值。

第三,要着力于“谏”。为了增加审计建议的高度,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针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注重加强综合分析,并力求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出残保金管理和使用中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不光从标本兼治的角度,还要从预防问题发生的角度有针对性从体制、机制等方面提出审计建议,真正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做到寓服务于监督之中。

总之,通过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展全面的绩效审计,提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意见和建议,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一专门惠及残疾人的专项基金能发挥出更大的社会效益,真正做到让残疾人满意,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鸿儒.山东济宁:残疾人基本康复纳入医保[J].劳动保障世界,2010.03期

[2]杨团,张时飞,周少青,李振刚.国家福利扩展与残联组织正位——以北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为例[J].学习与实践,2010.02期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 第10篇

兹有 公司员工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的费用在中心正常缴费。

名单如下:

陈**(身份证号码)

陈**(身份证号码)

陈**(身份证号码)

陈**(身份证号码)

特此证明。

北京市顺义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3年10月9日

残疾人保障金缴纳 第11篇

****有限公司:

安徽泰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统 本部门所辖纳税单位。经税务机关核查,该企业至今正常依法缴纳各项税务及社会保障资金。特此证明

(税务等部门盖章)

残疾人保障金缴纳 第12篇

月至各项税费。

特此证明。

(公章)

年月日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公司(单位),年度(至季度)

我国残疾人医疗保障研究综述 第13篇

一、残疾人医疗保障的问题

1、残疾人医疗需求大

残疾人因其特殊的生理原因,比普通人需要更多的医疗卫生服务。2013年度,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中,医疗保健支出排第二,占18.5%。2013年度,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排在第二位的是医疗保健支出,占总支出的17.8%。残疾人不但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还需要健全劳动力的照顾,家庭收入减少导致家庭贫困,从而又造成医疗、康复、护理水平低等后果。造成因病致贫、 因病返贫的恶果。

2、残疾人康复情况面临困难

2013年度,残疾人至少接受过一项康复服务的比例为58.3%,比上年度提高了3.1个百分点。郑功成指出,目前制约残疾人康复事业的主要矛盾,是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能力之间存在的矛盾,农村残疾人康复资源短缺与服务保障的缺失。加之宣传力度不足以及康复的设备有限,限制着社区康复站中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人的数量及类别,其康复服务的能力亟待提高。

3、社会医疗保险保障不足

2013年,93.7%的16岁及以上城镇残疾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97.1%的农村残疾人加入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区域上来看,城市残疾人的医疗保险参保率高于农村,发达地区的参保率高于欠发达地区,依然有一部分残疾人未加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有限,表现在保障项目偏少,不能满足残疾人的实际需求;报销条件苛刻。在城乡二元体制影响下,残疾人所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也有很大区别。

4、医疗救助力度不大

2013年,城镇52.5%、农村59.7%的残疾人家庭有医疗救助需求,城镇26.0%,农村27.5%的残疾人有康复救助的需求。在对北京市的残疾人做抽样调查发现,48%的残疾人认为自己最需要获得救助的是医疗问题。

二、残疾人医疗保障问题的原因

1、医疗保障整体投入不足

我国整体的国民福利未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经济发展成就还未能有效转化为国民福利。在此背景下,残疾人的医疗保障制度则更难取得实质性发展。在残疾人康复方面,政府投入严重不足,尤其对民间的残疾人康复组织。另外,国家少有对于康复机构和设施的税收优惠政策。

2、没有针对残疾人的医疗保障制度

目前,普惠式、嵌入式的医疗保障体制不能有效吸引残疾人的加入。制度分割、部门分割导致残疾人医疗保障制度运行效率低下。更多的残疾人加入的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报销比例和报销数额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这种没有专门针对残疾人的医疗保险规定,从总体说主要存在于制度准入、筹资标准、医疗服务以及保障待遇等方面。

3、基层组织执行力不强

在残疾人接受康复方面,基层残联组织政策宣传不到位、对政策了解不透彻、人员素质偏低、管理能力偏低、硬件设施建设不足,康复工作主要集中在医疗救助层面,其他工作难以展开。

4、城乡二元结构分割明显

王琬对比了23个省的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发现,由于残疾人的医疗保险政策缺乏统筹城乡发展的长远战略规划,在医疗保险的资金补贴和待遇给付等方面,城镇的标准都优于农村。

5、补充医疗保险不完善

补充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不同群体的不同医疗需求。然而,商业医疗保险追求高利润,残疾人作为高风险人群,商业保险市场很少提供针对残疾人的保险产品。即使有残疾人能参加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也需要其缴纳高额的保险费用,或者附加诸多苛刻的承保条件。

6、医疗救助针对性不强

我国的确定救助对象主要是以低保线为标准,但医疗救助不等同于生活救助,也没有综合地考虑救助对象的残疾、健康和疾病状况。

7、残疾人自身的原因

残疾人由于自身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缺陷,导致其在接受教育、就业、收入、生活水平等方面处于低水平。

三、残疾人医疗保障问题对策

第一,在法律上明确残疾人医疗保障权利。制定针对残疾人的法律,在法律层面将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标准化、规范化。

第二,发挥政府和市场多元主体模式。明确政府在残疾人医疗保障问题上的主体地位,鼓励市场及社会资源投向医疗保障领域中,将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与残疾人医疗保障等制度有机结合。政府在中央和地方建立残疾人专项资金,将其纳入政府预算中,同时建立中央调节基金,倾斜补贴特别贫困地区。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帮助残疾人,通过多种形式对需要医疗救助的残疾人给予救助。通过财政拨款、福利彩票、社会捐助等形式建立医疗救助基金。残联也应当培育一些残疾人医疗救助的项目品牌,提高知名度和公信力,为残疾人争取更多的医疗救助资源。

第三,推动城乡残疾人医疗保障事业均衡发展。使城镇残疾人医疗保险与农村整合衔接,并在政策和资金方面向农村倾斜。逐步完善新农合,扩大农村残疾人口的参合率及报销水平。

第四,突出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作用。政府通过制定残疾人的特殊优惠政策,减少有缴费能力的残疾职工和残疾居民的保费,或是不建立个人账户、只建立统筹账户,吸引这部分人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对于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完全由政府资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内。针对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村残疾人,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使其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如提高报销比例等。协调社会医疗保险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者之间的衔接机制,提高残疾人的融入程度。大病保险要对收入低、花费大的残疾人群倾斜。对残疾人实现普惠基础上的特惠。

第五,建立残疾人社区康复网络。接受过康复服务会相对减少医疗服务的需求量,降低医疗资源的消耗。便于残疾人接受康复训练,以社区为单位建立康复中心,配备专业的康复医师以及常见的康复器械、设备。在经济水平差的农村,可以联合地理位置临近的村庄,在规定地点建立社区康复站。方便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开展专项服务。

第六,保障服务的便捷性及可及性。在向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要保障残疾人便捷的使用服务。

第七,加大监督力度。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及时发现残疾人医疗保障运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保障良性循环。

第八,完善残疾人医疗救助体系。建立残疾人专项救助基金,对患重大疾病的残疾人进行医疗救助。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基础上,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服务于残疾人的医疗救助体系。

第九,加快补充医疗保险的建设。将残疾人的部分医疗项目和康复项目纳入补充医疗保险中。

四、评价及结论

通过以上的梳理可以看出,国内学术界对于残疾人医疗保障问题的研究已取得了一些成果,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了有意的视角和突破口,尤其很多学者将目光投向农村残疾人的医疗保障问题。但这些成果依然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目前关于残疾人医疗保障的研究,大部分侧重于实证研究,对残疾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理论研究较少, 在已有文献中,几乎没有看到相应的理论基础。

第二,这些研究只将残疾人看做一个整体,并没有按照不同年龄、残疾程度、经济条件等对其进行研究,从而突出重点保障。

第三,国外一些国家在残疾人的医疗保障问题及对策等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和教训,对我国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制度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摘要:本文对近8年来我国对于残疾人医疗保障的现状、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的研究进行了梳理,认为残疾人的医疗保障研究应该更多地关注不同类型残疾人的医疗保障需求,同时借鉴国外残疾人医疗保障制度中的成功经验,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残疾人医疗保障制度。

残疾人保障金缴纳 第14篇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税模式

一、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从1992年起开始执行,2006年出現财政代扣,地税代征的征收模式,实施至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具体施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冲突,主要陈述如下:

(一)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覆率高低不一,受人为因素影响大

我国现有三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方式,从实施效果来看,残疾人联合会征收方式征收效果明显弱于地税代征、财政代扣的征缴方式,因此国内只有少数几个省市采取残疾人联合会征收方式。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地税代征、财政代扣的征缴方式的实施效果就一定很好。各地征收方式与其征收覆盖率的之间并没有直接的相关性。

在大多数省市,地税代征方式是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征收方式取得了显著成就。如陕西省安康市在“代扣代征前后保障金征收覆盖面提高66.5%,征收率提高39%;”。吉林省黑龙江省情况亦是如此。但是也有实行代扣代征后效果不明显的。如南京市在2006年实行代扣代缴政策后,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覆盖面仅30%,与南京市实行代扣代缴前覆盖率相差不大。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手段存在软弱性

由于残疾人联合会属于民间组织,没有行政权力。在保障金的审核过程中,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数量不确定。同样,在征缴过程中,用人单位拒缴现象非常普遍。笔者在新疆残疾人联合会的实际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在地税代征实施的地区,保障金征收数量的多少与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的人情关系和工作努力程度有直接关系。因为在保障金审核、缓缴、减交、免交审核,保障金的奖励、惩罚负责机关都在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不具有行政权威,征收手段具有软弱性。地税机关的数据资料和法院的强制执行均取决于残疾人联合会工作的有效性。且地税是保障金的代征机关,税务工作人员没有职责内工作的急迫性和积极性,也没有相关的绩效考核系统,所以只征收按时缴纳的用人单位,并不会参与相关催缴工作。可以说,残疾人联合会征收手段的软弱性造就了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的随意性。

(三)用人单位存在残疾人就业安置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困难现象

目前从全国来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不足。据资料统计,我国残疾人公务员录取比例仅为0.03%。福建省2009年年底,全省申报的公益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只有五千多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率仅为0.038%,只有省直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率达到1.08%。

用人单位存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困难现象,其原因除了用人单位本身可能由于自身财政困难或自身行业是国家拨款难以缴纳外,用人单位对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合理性的疑问使得很多单位认为没有必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很多用人单位认为残疾人就业扶助是国家的责任,需要国家进行全力支持,征收保障金是把本是国家的责任强加到用人单位身上。再者,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方式表示疑问,认为如果保障金缴纳如果是社会义务的话,应该用征税的方式进行,征费的方式不具有权威性。最后,用人单位普遍认为国内不是所有地方都征收保障金,且保障金缴纳比例不同,不同地区的征收费率不同,对用人单位具有不公平性。

二、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原因分析

制度是一个组织运行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循的规则,一个设计良好的制度可以提高组织的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避免工作中出现的利益纠纷。因此笔者将从制度层面分析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碎片化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政策立法的低层次性导致各地方政府机构有权利对其具体实施政策进行修改。因此国内各地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程序、征收管理和使用范围均有几种不同的类型。如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上大致都指定在国家企事业单位,但在具体范围的界定上有三种不同做法。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上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各有不同,甚至在黑龙江省、天津市、四川省等地区下辖的下级行政区域相关政策各有不同。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范围上也存在“原样照搬型”、“有限扩大型”和“无限扩大型”三种类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各地实施政策的差异性一方面意味着保障金征缴相关政策更迅速的在各地实施,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保障金实施的地区企事业单位的保障金缴费待遇存在不公平性,在地级市范围内、省级范围内甚至是全国范围内的保障金征缴工作程序、规则的不统一。这样的不统一会造成各地区高一级行政区域内相关机关征缴成本的提高、征收效率的下降,难以实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地市级统筹、省级统筹甚至全国统筹。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政策指向模糊

此外,各地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更存在政策指向模糊的特征。例如保障金的征收时间国家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开始年限上亦没有硬性规定,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仅征收数量不一,征收起止年份也不一样。有的地方如广东省的南海、顺德和西藏的拉萨甚至到2010年才开始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此之前南海、顺德已经十年没有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了。

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督检查方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北京、湖北等极少数省份给出明文文件加以规定。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信息透明化建设方面上面,除山东省、湖北省具体规定了信息公开政策外,其他各省市级相关文件均没有此类规定。

三、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解决对策

笔者认为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政策设计不完善。因此,笔者将直接从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模式设计的完善上解决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

(一)完善保障金征收管理程序

残疾人就业保障税的征收机关是各地税务机关,征收基金入库然后交由相关残疾人就业管理机关使用。税务机关征收力度大,效率高,成本低,且税务机关只管征收,不管使用,可以有效避免征收工作人员的一些寻租行为。纳税单位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的申报工作,简化了纳税程序。

税款入库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税法规定使用基金。真正实现税款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审计机构可以担任征收监督责任,进行征收的外部监督。此外,税法中可以明文规定税款征收、使用信息透明原则,以有利于社会大众对税收进行社会监督。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税模式,按年征收,本年征收上一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税,可以采取纳税申报和源泉扣缴相结合的征缴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稅可以由纳税单位自己到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也可以税务机关根据用人单位留存数据核定其纳税数额。对没有特殊情况,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税的单位纳税数额核定后,实行一次性扣缴。

(二)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

我国现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制度各地实施效果差异巨大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没有建立完善的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各地不同区域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量的征多征少与各地按比例就业率的提高与否没有直接的比较系统。建立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有利于提高相关工作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最终目的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率的提高,而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款的量的增多。所以在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的时候要正确估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税收效应。

(三)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监督监察制度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好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制度,主要从完善监督制度和建立保障金征管透明制度两方面做起。在完善监督制度方面,国家应统一设立独立的保障金监督立法,理顺现有监督制度。此外,还要在法条中明确加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方式。在加强监督制度建设的同时,最好还要建立保障金征管信息透明制度建设。信息透明制度是社会监督施行的前提条件。

(四)建立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制度

我国应建立专门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管理制度,不仅可以解决我国残疾人就业使用率过低和使用超出国家规定范围的现象,还可以解决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下级之间因提成比例不同出现的利益冲突和同级管理机构之间出现的拒绝同级之间资金互助的现象。同时最好在全国范畴内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筹层次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黄忠全.钟祥市赴成都、安康学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考察报告[R].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2010.

2.关于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尽快由地税部门代征的建议[R].海南省2010年政协提案,2010.

3.胡序建.建立健全扶助残疾人就业长效机制[N].南京日报,200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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