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法治村的内在观察

2024-07-25

对依法治村的内在观察(精选3篇)

对依法治村的内在观察 第1篇

对依法治村的内在观察

一 我们知道法治道路可分为政府推动型和社会演进型两类。打开国门后,要“尽快”变革国内僵化的经济政治体制以应对外部的压力与挑战是使中国走上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的关键原因。在政府的推动下,依法治国已成为全国上下的一致呼声,而依法治村,也就成为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为使农民“懂法”以推动依法治村的进程,政府在农村积极开展了大规模的普法工作,这种普法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福利引导型模式,即由国家组织人力、物力来开展普法工作,引导村民逐步依据法律这种“正式规则”来规范自己的生产和生活。 十多年过去了,客观而冷静地看,农村普法取得的真实成效很难令人满意,村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过于迟缓,不少“正式规则”并未如预期所料那样落到实处。村民的法律意识很大程度上只是本村法治建设现状的反映,我们不能单单指望村民上好法制教育课、听好法制讲座,依据教科书、宣传册上的概念去形成和增强法律意识。因为村民们更为关心的是“活法”、是“现状中的法”。当我们反观农村现状时,就会发现普法宣传与法治实践之间存在着脱节,“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甚至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着“书面法律”( law in books )与“实效法律”( law in actual operation )之间的严重对立。村民们读完了从“送法进村”活动中得来的宣传册后,将其束之高阁,照旧依据着许多带有传统法律文化色彩的民间规范来组织社会生活,来调整生产和生活中大多数的矛盾和冲突。这种民间规范作为一种传承性极强的“非正式规则”是不可能短期内仅仅以一套书面上的、外予的、理念化的“正式规则”所能代替的。例如,在许多村庄,有关外嫁女待遇的民间规范明明与书本上的“正式规则”所强调的公正、平等原则背道而驰(外嫁女在村集体经济分配中常常得不到公正的待遇),但仍然得到了相当多村民包括相当多外嫁女本身的认可,其在农村中也仍在有效的运作。 我们知道,与民间规范相比,作为“正式规则”的法律更具有优越性,更能够保证公平、民主的原则,也更能够保证村民的基本权利。但恰恰就是如此优越的法律,却无法较好的在农村得到实施,原因何在? 二 现代法律有效运作的前提假设一般是陌生人社会或个体主义社会。而在农村中,许多村民从出生、成长到终老,整个人生的过程中很少能够跳出一个“本人――亲人――族人”的有限的圈子,这个圈子是个地缘和血缘的双重封闭圈。土地仍是最为基本的生产资料,村民们紧紧的依附于祖上留下来的土地之上。即使在地处广州,一年生产总值超亿的村落里,村民们对土地还有着相当强的依赖性,村民们收入的一个基本来源是在土地上盖楼然后出租所得的租金。这相对于绝大多数的、经济发展落后的农村中的农民仍以种植业所得作为主收入来说只是换了一种“靠地吃饭”的方式。村民们祖祖辈辈都生活在一块土地上,局限在狭小的区域里,人流、信息流的运动半径都十分狭窄,“这是一个熟悉的、没有外人的社会”。 至今,村籍仍然是外人进入村社难以逾越的门坎。在这一基础上形成的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血缘关系对村民有着很强的约束力,其依靠对血缘关系的认同来制约村民的行为;其以传统道德伦常为基本准绳,以血亲人情为基本取向,通常足以维护村社的基本安全和秩序。 在这样的农村熟人社会中,村民们对法律的需求是极其有限的。就算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农村里,尽管市场经济红红火火、外地人来来去去,但在本村人的圈子内,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性、封闭性以及文化观念的保守性、滞后性使得村民们的关系意识里仍旧与内地农村一样保持了一种以血亲人情为基础,追求平衡性的传统。村民与村民之间关系的建立往往还是立足于诸如“情大于法”、“公道自在人心”等一些传统的抽象的模糊准则之上,在追求伦理道德中的“义”时,常常极少会顾及到真正法律上的“正义”,即使在许多本应受法律调整的领域,村民们也往往坚持以宗法的儒家的“非正式规则”取代理性的可预见性的“正式规则”。村民们以“顾及面子”为出发点追求“人际关系和谐” 的心态普遍浓厚。在他们看来,要形成一个“和谐”的社会,依据伦理道德来进行教化乃是比依法治村更高级、更有效的手段。为避开外来的不通人情的法律,大家都愿意采用私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那么找谁来调解?村民们当然还是习惯于找家族组织或村长,而不会找“外人”。实施“村民自治”后,由于国家政权相对放松了对地缘的控制,从而使得农村中的家族组织又有所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长了农村中“调解”之风的盛行。由于在这种依据模糊原则的温情调解下,部分村民的权益极易受损,因此调解这一方式并不是所谓的村民们都“喜闻乐见”。由上可见,正是法律的“不实用”导致了村民对法律的冷漠,基于这种冷漠,若能产生对法律的信仰那才是怪事。然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 “需要是最好的老师”,只要农村社会关系的发展、社会结构的`演变没有达到使法律成为村民们生产生活中必不可缺的东西时,以传统农村为场景的法治实现起来就会千重万难。而社会关系的发展、社会结构的演变等是不能单单依靠法的发展就能实现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应把整个依法治村看作是一个涉及社会发展各方面因素的系统工程,要对那些非法律因素给予相当大的注意,例如政治的民主化、人际关系的合理化、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道德的提升等等,这些都可以说是建设和维护现代化法治的前提和保证。 三 那么我们应如何看待和解决在依法治村过程中“说法”与“做法”“两张皮”的问题。第一,我们对依法治村的进程必须有一个长期的清醒的预期。一方面我们要看到法本身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尤其是在传统法律缺乏西方法律背后所深藏的那种形而上的对法的信仰崇尚和终极关怀,而专制特权思想、法律工具论却长期发达的历史根基上,中国现代法治之路尤显艰辛。因此,在法治起步阶段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惧法、怨法、避法等严重现象也就不足为奇。另一方面,法治的发展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的发展是并行的,而这些非法律因素的综合发展都需假以时日,尤其是传承性极强的文化条件的发展。因为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由父母而子女的言身教化要远比那些系统的理论来得更有影响。要使积“千年之大成”的传统文化在某些方面发生较大的转变无疑将是个漫长的过程。因此,目前农村中的二元结构式的法律秩序状态将会较长时间地持续下去。 但是,法律在农村的实施难并不能否定法律的完善和发展对于依法治村的意义,因为法律的存在至少为农村社会提供了一种调整方式,尽管用到的时候不多,但村民们在规避法律而采用“非正式规则”来讨价还价时往往还会以法律规范作为一个的参照标准。作为正式规则的法律将与非正式规则在讨价还价的动态平衡中逐步推进农村的法治化。我们指出依法治村进程中的不尽人意处,并不是要放弃法治的理念,而去一味的迎合村民们固有观念中的保守性和落后性;相反,这样做的目的是要通过把“法治”理论置于中国传统农村特定的社会文化情境中加以重审反思,加深对其历史和现实意义的认识,进一步确定其前进的方向,以使其在农村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法治只有走好本土化的道路,才能有效的解决两张皮的问题。我们有着悠久而深厚的传统文化存量,这些东西都积淀着祖辈们思考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智慧和经验。传统法文化作为一个活的历史连续过程具有极其顽强的生命力,并未因其是过去的东西而全部丧失其自身的价值。相反,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在农村中以民间规范、风俗习惯等形式获得了延续,进而影响着现代农村法律文化的面貌。法治的实现与否,关键不在法律制度表层的建构上,而是依赖于人们的自然习性和法的观念。我们可以通过引入外部法律制度来弱化农村中传统的民间规范,但我们相当长时期内还不可能真正彻底消灭民间规范后深藏的传统法文化,传统法文化仍然在深深影响着村民们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模式,并且通过这种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扭曲、抵制甚至架空了本本上的法律制度。而实施这种与实际生活有所脱节的法律制度所能取得的实效当然也就十分有限。因此脱开本土传统首先是一个可不可能的问题,然后才是一个应不应该的问题。 邓小平曾强调说:“中国的事情要按照中国的情况来办,要依靠中国人自己的力量来办。”[2]那么,怎么办?“……要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其出路就是:打破二元文化格局,寻求法律文化结构的内部协调,实现文化整合;中国法制建设的战略选择就应是:……高度重视公民的法律文化心理和法律价值观的培养,使其由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转变,使观念性法律文化与制度性法律文化相协调”。[3]这样,在实施依法治村的过程中,我们就不能对从传统形态中衍生而来的非正式规则视而不见或轻描淡写。而要在强调通过政府的理性建构来规划和引导农村法治走向的同时,充分尊重非正式规则,并有必要为非正式规则保留适当的生存空间,甚至在法律制度供给时,也可将非正式规则的合理内容吸收到正式规则中来,从而尽可能的调和二者之间的偏差和冲突,最大限度的实现制度供给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平衡。这一点已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管理者,尤其是部分学者型党政官员的重视。如在《制度立区》一书中,作为广州市天河区区委书记的作者就曾指出:“通常,人们都说,在制定政策(包括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决策时,要从实际出发,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要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说到底就是在制度(正式的规则)供给时,要特别重视非正式的规则,也就是历史的、文化的、习惯的因素。”[4] 在依法治村的过程中,我们要首先走好一条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共同发展的道路,同时有意识的逐步走上“把正式的法律控制与非正式的其他社会控制相结合的道路”。[5]在另一方面,我们“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的相互沟通、理解以及在此基础上妥协和合作将是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否则,“结果只能是强化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之间的文化阻隔,造成两败俱伤”。[6]这种俱伤所带来的重要表象之一就是:在制度提供者看来,人们尤其是保留传统太多的农村人老是“生活在别处”。 四 在知道了如何解决好“两张皮”的问题之后,我们要想更好的解决因“两张皮”所引发的种种问题,诸如对于农村宽广的社会需求来说,现行法治方略及其实效过于单薄和狭窄等,就有必要跳出法治的本身来寻求解决途径,要重视非法律因素的发展对法治的推动作用,而当前极其紧迫和重要的就是要贯彻以德治村的方略,要德法并举、文明治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这一思想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对社会治理方式的认识又提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具有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律和道德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重要手段。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互蕴涵和包容的一个整体,它们之间是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对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来说,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也始终以公平正义作为价值依托和最终归宿,而道德规范,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能被提升为法律制度,以强化其规范力度;“法对道德规范的产生和发展,对道德规范的遵守,对人们道德观念的增强起着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同样,道德对立法、执法、司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增强,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7]法律是刚性约束,道德是柔性约束。在许多社会领域,只有刚柔相济,法律和道德双管齐下,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其本身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首先,法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公正问题。……其次,法律难以触及人的心灵,解决不了人的思想问题。……第三,法律不可能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统统管起来,而必然留有一些领域由道德来管理。”[8] 因此“……从深层意义上加以考虑,之所以把道德建设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虽严密,但法律也有它难以管辖的地方。”[9]法律是外在的强制性约束,是“外律”。道德关注的是人们的思想和内心活动,是人们内在的自我约束,是“自律”,这才是我们抑制违法犯罪行为之根本。 另外,“以德治国”方略的提出具有鲜明的时代针对性,是现实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一段时期以来,反传统已成为新的传统,我们的传统道德因此受到猛烈的破坏:十年文革的毁损;西方强势文化对传统道德的冲击;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飞速转换所引起的道德缺空等等。同时,在这段社会变革和转型的时期中,因常常出现法律制度短缺的问题,所以我们对于要加强刚性规范的建设注意得较多,相比之下对柔性规范的建设,即对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的建设的注意却还不够。传统道德受到了极大损坏,而在文化多样性下的主导道德的高扬还有待时日,因此西方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上的一些不良影响以及商品社会的负面因素也就容易乘隙侵入到人们的精神领域,从而使社会道德有所滑坡。在这一大气侯下,再加上村民的科学文化知识极其有限,就使得不少农村中封建迷信开始沉渣泛起,涉黑的宗族势力有所抬头,黄赌毒屡禁不止等等。因此,加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建设是时代的呼声。 再者,“以德治国”的方略既是现实的需要,同时又是对我国古代优良传统的继承。儒家思想具有由来已久的重德传统,在西周之初,周公就提出了“敬德保民”的思想,后人则进一步提出了“为政以德”“德主刑辅”等等治国主张。当然,我们所说的“德治”绝不等同于古代的“德治”,而是在对中国传统道德进行扬弃后,将道德建设提到了一个新的更高的境界,即要以社会主义道德治国。而“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和爱社会主义。同时,要求人们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爱护公共财产、提倡和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正确处理友谊、爱情、婚姻、家庭等关系,提倡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舍己为人、扶贫济困等精神。”[10]我们单从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中就可找到其传承下来的中国古代传统道德中的精华的合理的东西,例如:传统道德注重内心修养,通过强调“忠、信、孝、悌、礼、义、廉、耻”这样一些准则来调节人与人以及人与自身的关系,这在今天看来仍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传统道德中还蕴涵着许多的传统美德,诸如爱家爱国、敬老爱幼、舍生取义以及忠于爱情婚姻等。在农村中,这些传统道德中的精华、合理的东西往往仍是以风俗习惯、民间规范等非正式规则为载体,并在其运作中得以体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农村,德治的被强调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部分非正式规则的被重视,“以德治村”的提出使这部分优良的非正式规则被“正式的、上台面的”确认为治村方略。 最后,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贯彻执行“以德治国”的方略,就要严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站在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高度上,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我们的村干部在治理村社的过程中就要亦此亦彼,学会用两条腿走路;要法德并举、文明治村;在不断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带动村民学好、用好、维护好作为正式规则的法律的同时,也要按照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来发掘当地风俗习惯、民间规范等非正式规则中的积极因素,并用好它,发扬它,不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而最为基本和首要的则是村干部们要带头实践、率先垂范、严于律己,做好法制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的带头人。总之,依法治村与以德治村不仅要并举而且两者本身是相辅相成、互相结合的。以德治村搞好了,就可以推动和巩固依法治村。 [参考文献] [1]伯而曼:《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4页。 [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3]刘作翔:《法律文化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94页。 [4]曹鉴燎:《制度立区》,经济科学出版社,版,第244页。 [5]朱景文、[美]马考利:《关于比较法社会学的对话》,载《比较法研究》,(1),第65页。 [6]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66、71页。 [7] 李宁:《德法同构: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新探索》,载《南方日报》,205月20日。 [8][9] 蒋述卓:《德法并举 长治久安》,载《人民日报》 年4月7日。 [10]黄建武、邓伟平、彭娟编著:《法理学教程》,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22页。

对依法治村的内在观察 第2篇

[摘要]为推动农村的法治进程,政府一直在强调依法治村的方略。然而,在农村法治实践中却出现了制度供给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失衡。在这一情境下,重视运用以德治村的方略则有助于解决因失衡而引发的种种问题,也有助于推动依法治村的进程,并最终实现农村的.长治久安。

[关键词] 依法治村;民间规范;以德治村;社会主义道德

Paying Equal Attention to Law and Virtue, Ruling the Village in a Civilized Way

――――an Internal observation of Movement

of“Managing a Village According to Law”

Zhou Hua

(Law School, Zhongshan University, Guangzhou, Guangdong 510275)

Abstract: To advance the process of the rule of law in rural areas, the government has been insisting on the strategy of “managing the village according to law”. However , during the practice of rule of law in rural areas emerges the unbalance between the institutional supplies and the social demands. Under such situation, to attach importance on the strategy of “managing the village by virtue” may contribute to the settlement of various problems caused by the unbalance, while it can also help to advance the process of “managing the village according to law” and achieve the long-term stabilization in rural areas ultimately.

Keywords: Manage the village according to law, civilian norms, manage the village by virtue, socialist morality

我们知道法治道路可分为政府推动型和社会演进型两类。打开国门后,要“尽快”变革国内僵化的经济政治体制以应对外部的压力与挑战是使中国走上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的关键原因。在政府的推动下,依法治国已成为全国上下的一致呼声,而依法治村,也就成为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为使农民“懂法”以推动依法治村的进程,政府在农村积极开展了大规模的普法工作,这种普法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福利引导型模式,即由国家组织人力、物力来开展普法工作,引导村民逐步依据法律这种“正式规则”来规范自己的生产和生活。

十多年过去了,客观而冷静地看,农村普法取得的真实成效很难令人满意,村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过于迟缓,不少“正式规则”并未如预期所料那样落到实处。村民的法律意识很大程度上只是本村法治建设现状的反映,我们不能单单指望村民上好法制教育课、听好法制讲座,依据教科书、宣传册上的概念去形成和增强法律意识。因为村民们更为关心的是“活法”、是“现状中的法”。当我们反观农村现状时,就会发现普法宣传与法治实践之间存在着脱节,“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甚至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着“书面法律”( law in books )与“实效法律”( law in actual operation )之间的严重对立。村民们读完了从“送法进村”活动中得来的宣传册后,将其束之高阁,照旧依据着许多带有传统法律文化色彩的民间规范来组织社会生活,来调整生产和生活中大多数的矛盾和冲突。这种民间规范作为一种传承性极强的“非正式规则”是不可能短期内仅仅以一套书面上的、外予的、理念化的“正式规则”所能代替的。例如,在许多村庄,有关外嫁女待遇的民间规范明明与书本上的“

依法治村的四川样本 第3篇

8月14日,四川省什邡市元石镇箭台村。《小康》记者在这里发现,村民人手一套《箭台村村民丛书》。

该丛书是箭台村自筹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编写的,一套共有十本。这是一套面向村民的实用与宣传并重的小书,内容广泛,涉及村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相当的可读性和实用性。如《箭台村村民丛书之五——村规民约共遵守》中包括了常用法律条文、小区卫生管理制度、小区停车场物业管理服务规定、生活小常识100招,以及名人趣事等内容。

这是四川省推进依法治村(社区)的一个缩影。

为夯实建设法治四川坚实基础,推进依法治省工作落地生根,营造全省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的和谐稳定法制环境,四川在全省深入开展依法治村(社区)示范创建活动,并以此推动依法治村(社区)在全省展开。经过不懈努力,目前,四川省的依法治村(社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并涌现出了数个典型村(社区)。

村规民约,融入村民日常生活

都江堰市中兴镇九龙社区位于世界文化遗产及道教圣地青城山山脚,距成都市55公里。

《小康》记者来到九龙社区时,首先映入眼帘的便是整齐的房屋,干净宽敞的道路,两旁的树木郁郁葱葱。傍晚,不少老人沿着社区马路散步,球场上三三两两的年轻人在运动。

在九龙社区的村头,树立有一块公示栏,上面是《都江堰市中兴镇九龙社区村民自治章程》。《章程》包括总则、土地的使用管理、户口管理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社会事务管理和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等和村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共8章,47条。

据悉,九龙社区现有村民1458人,设有社区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议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机构。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先是由村党总支提议,接着“两委”干部走基层汇聚民意,再交由社区“两委”商议集体研究。经由党员大会审议反复修改之后提交议事会讨论形成草案,最终由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票决通过,形成正式的村规民约。

据悉,制定村规民约总共开了13次村民代表会议。经过反复的讨论,甚至是争吵,这8章、共47条的村规民约才正式形成。而在制定村规民约的过程中,九龙社区坚持以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使制定、公布、实施全过程符合法定程序,条文内容符合法律规范。

村规民约制定之后,村党组织带头执行村规民约,起好示范作用。另外,村委会还通过广播、短信、张榜、编印微故事和口袋书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村民入脑入心,增强执行的自觉性。同时做好监督工作,对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村民给予表扬,对违反规定的村民予以批评并督促纠正。

《小康》记者发现,虽然村规民约公示栏显眼地树立在村头,但却没有一个村民上前观看。一位散步路过的老人告诉记者,这些内容早就烂熟于心了,因为每一条都涉及到了自身利益,与自己的生活息息相关。

这一说法在老村支书那里得到了印证。“以前没有这些章程的时候,村里的卫生哪有现在干净,谁家的宠物在路上大小便,谁也不会去打扫。但制定村规民约之后,就有了约束,破坏社区整洁的会受到批评。严重违反章程的会进行惩罚。”

法律进村,提升村民权利意识

“村民的法律观念转变很大,现在会主动参与村务和镇务,甚至是市务。像中央严抓的三公经费使用情况,我们村做的可是一点都不差!”什邡市箭台村村支书易华对《小康》记者说,“现在村里开了会议,村民都会向村干部询问喝了多少水,用了多少钱。前段时间村里打算购买一辆巡逻车以维护村里的安全,需要用3700多块钱,这可是一笔大数目,所以村干部比较谨慎,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才决定购买。。”

村民热情之所以如此高昂,什邡市开展的依法治村(社区)工作立下了汗马功劳。据什邡市民政局介绍,法制建设是依法治村(社区)的重要保障和基础。什邡市积极推进乡村普法“六个一”工程,即各镇(街道)依托司法所成立一个法治辅导站,一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一支法制宣传队伍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村民小组培养一名“法律明白人”,每户发放一张便民法律服务联系卡。

此外,什邡市还建设了“五个一”法治文化设施,确保每个村(社区)有一个法制宣传栏、一个法制报架、一个法治建设意见箱、一间法制书屋,一个法制宣传员公示牌。

在箭台村法律服务工作台账上,记录着许多村民通过箭台村法律明白人张大兵的调解,解决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如箭台村二组张大富租十组土地,现张大富不再租了,地面上有杂物没有清理,十组村民要求清理干净。经组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箭台村二组张大富负责把十组土地上的杂物清理干净。

易华告诉《小康》记者,箭台村在拆迁的过程中,曾经出现村民住进了新房却不肯拆旧房的情况。为了让村民了解拆迁的合法性,村委会请了律师与村民交谈,但是村民仍不太放心,自己向其他律师咨询。经过了解法律知识,村民最终同意拆迁。

“如今村民遇到困难都会主动问法律明白人和驻村律师。当他们需要法律知识的时候,也会自己到法制书屋里借阅相关的法律书籍。”易华说,通过这些法制建设,提高了村民的法律意识,让村民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

村民学到法律知识之后,不仅仅运用到解决自己的问题当中,也运用到了监督政务上面。

农村集体“三资”是村民非常关心的问题,什邡市通过健全完善集体财务预决算、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等有关制度,严格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民主程序,确保三资管理规范化运行。目前,什邡市15个镇都建立了“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在资产核产、摸清家底实施委托代理的基础上,通过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向各级群众进行公开,群众通过查询平台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即可查询本村组“三资”管理情况,做到全方位、零距离监管。

依法治村(社区)为基层繁荣稳定打下坚实基础

“从全省情况来看,我省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四川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孙文表示。

《小康》记者获悉,通过开展依法治村(社区)工作,目前四川省各地制定完善了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培养了基层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习惯,夯实了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基础,激发了村(居)民有序参与村(居)级公共事务管理的热情,全面提升了基层群众自治能力和水平。

同时,依法治村(社区)推进了村(社区)经济协调发展,使公益事业蓬勃发展,城乡环境整洁优美,也营造了村(社区)文明和谐,风气良好,团结和睦的氛围,为基层的繁荣稳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编辑 / 余弘阳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对依法治村的内在观察】相关文章:

内在主义05-08

内在需要05-09

内在素质05-17

内在联系06-07

内在兴趣06-20

内在危机06-22

内在力量06-24

内在契合07-01

内在激励07-10

内在动因07-28

上一篇:内蒙古十个全覆盖工程下一篇:在家长会上的教师演讲发言稿